齐齐哈尔无线电管理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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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通信需要的话,我们立即派技术人员携带仪表到现场协助你们进行重新组#,直到满足你们的工作需求为止。

走访中管理处领导向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领导提出要求:抓紧向上级广电部门办理合法的频率使用手续,决不能有干扰民航导航频率的现象发生,确保安全稳定。

(五)加强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行政1.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颁布实施开展工作的情况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自XX年1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9月17日管理处在我市的鹤城晚报北国周末第37期整版刊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全文,使这一规定宣传到我市的千家万户。

同时在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站设专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知识,得到了我市工信委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无线电管理处的#站也同时进行了宣传和报道。

2.我处始终坚持无线电管理政务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多年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处始终坚持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公开的办事原则。

在本单位办事大厅中悬挂醒目的行政许可公示板,并在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门户#站上长期刊登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办事流程等信息。

通过这种做法,一方面方便了前来申请频率设台的用户,另一方面能够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我处一贯坚持依法行政的工作原则,得到了当地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认可,管理处连续5年获得“齐齐哈尔市法制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六)加大无线电管理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十七周年之际,我处、站利用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齐齐哈尔分公司的#络向手机用户发送短信,宣传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无线电管理的重要性,普及面达到43万个用户。

管理处还与我市顺艺传媒公司签署协议,宣传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常识,在我市繁华商业中心的大型led屏幕进行了为期30天的滚动播出,同时在我市400多台出租汽车后风挡的led屏幕上进行了为期30天的滚动播出,取得了令人满意的宣传效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本级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本级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本级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本级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省政府对省直部门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清理,经审核确认,现将省本级派出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通告如下:一、省本级行政执法单位派出机构(31个)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哈尔滨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齐齐哈尔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牡丹江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佳木斯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大庆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鸡西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双鸭山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伊春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七台河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鹤岗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河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绥化无线电管理处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大兴安岭无线电管理处哈尔滨航务管理处齐齐哈尔航务管理处佳木斯航务管理处黑河航务管理处黑龙江省哈尔滨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牡丹江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佳木斯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大庆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伊春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鸡西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双鸭山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鹤岗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七台河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黑河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绥化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公路路政管理处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二、有关要求(一)本通告发布的省本级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若干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若干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9.10.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9号•【施行日期】2019.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9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事项作了进一步优化,现公告如下:一、自公告之日起,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按照变更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1)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型号核准变更申请:(一)获证产品原申请人(申请企业)信息发生变化的;(二)获证产品的委托生产企业信息发生变化的;(三)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的(如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生产线、产地发生变化);(四)元器件发生变化的;(五)获证后,未实际投入生产和销售前,型号发生变化的;(六)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无线电管理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产品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

其中,上述第(一)、(五)或(六)项情形,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不再委托型号核准测试,重新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第(一)(六)项情形型号及型号核准代码不变,第(五)项情形仅型号核准代码不变;第(二)、(三)或(四)项情形,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相应申请材料进行变更,不再委托型号核准测试,原型号核准证继续有效。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工信部无〔2014〕1号)中明确的嵌入“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信息技术类设备和家用电器类设备”,具体适用名录见附件2。

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取消和保留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取消和保留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取消和保留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4.02.14•【文号】国铁科法[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取消和保留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国铁科法〔2014〕12号)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国家铁路局2013年组织对原铁道部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分类研究处理,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企业微观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落实政企分开要求。

对社会投资者有积极性,市场机制能够有效配置资源、发挥作用的事项,坚决不再搞行政审批,进一步调动社会投资建设经营铁路的积极性,释放市场活力;对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事项,由企业负责安全审查把关,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直接关系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严格规范管理。

经清理审核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先后取消11项审批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取消的“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等11项铁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和依法保留并由国家铁路局实施的“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等8项铁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并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规范管理。

一、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国家铁路局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铁路改革,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重要举措,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落实已取消项目的工作要求。

国务院取消和下方行政审批

国务院取消和下方行政审批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其他共同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审批教育部无《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财教〔2002〕123号)取消2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批教育部科技部《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工作的通知》(教技〔2012〕1号)取消3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下放至省级通信管理局4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5中央医药储备资金安排和动用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取消6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司法部无《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2年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第70号)7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司法部无《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8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审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6〕695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取消今后不得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9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国土资源部无《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27号)取消10外商与中方打捞人合作打捞审批交通运输部无《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02号)取消11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通运输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12国家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审批交通运输部无《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编制办法》(交规划发〔2007〕365号)取消只取消交通运输部审批,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仍然保留13引航员任职资格审批交通运输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0号)下放至直属海事系统分支机构14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交通运输部无《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3号)下放至直属海事管理机构15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水利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取消16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水利部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17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水利部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18牧区草原生态保护水资源保障项目年度计划审批水利部无《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取消19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年度计划审批水利部无《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907号)《关于印发全国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方案的通知》(发改农经〔2011〕1075号)取消20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审批水利部无《关于下达农村小水电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799号)取消21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年度计划审批水利部无《关于下达农村小水电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799号)取消22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审批水利部无《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1〕1703号)取消2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水利部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24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取消25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卫生计生委无《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26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海关总署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取消27报关员资格核准海关总署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取消28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务总局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取消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29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税务总局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取消30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质检总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3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32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无《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3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安全监管总局无《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取消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34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安全监管总局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35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安全监管总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36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37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预审国家林业局无《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预审办法》(林资发〔2008〕247号)取消38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审核国家林业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取消该项审批取消后,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直接上报国务院审批39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国家旅游局商务部《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40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国家旅游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下放至边境游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41边境旅游项目审批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42烟草新品种审定国家烟草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取消43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国家外专局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44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审批国家海洋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45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审批国家海洋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取消46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国家海洋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取消仅取消国家海洋局的审核,环境保护部的审批仍然保留47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审批国家铁路局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48铁路企业公司改制事项审批国家铁路局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49铁路运价里程和货运计费办法审批国家铁路局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取消知》(国办发〔2004〕62号)50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许可国家邮政局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原由省级邮政行政主管部门实施51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国家文物局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52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国家文物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2月22日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发布)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53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不含涉外渔业)农业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此项为“捕捞许可证核发”的子项附件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单位)其他共同实施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1房地产经纪人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取消2注册税务师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取消3质量专业技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取消术人员部(人发〔2000〕123号)4土地登记代理人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取消5矿业权评估师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82号)取消6国际商务专业人员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70号)取消7注册资产评估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54号)取消8企业法律顾问国务院国资委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26号)取消9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中国冶金建设协会无《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取消10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水利部无《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5年第26号)取消11品牌管理师中国商业联合会无《品牌管理专业人员技术条件(SB/T 10761-2012)》(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58号)取消附件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序号部门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教育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改为后置审批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国土资源部煤炭开采审批国土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改为后置审批3环境保护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改为后置审批4交通运输部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改为后置审批5交通运输部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改为后置审批6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改为后置审批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7交通运输部港口经营许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改为后置审批8农业部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改为后置审批9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改为后置审批10农业部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改为后置审批11农业部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改为后置审批12文化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改为后置审批13文化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改为后置审批14文化部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改为后置审批批决定》(国发〔2013〕44号)15文化部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改为后置审批16文化部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改为后置审批17文化部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改为后置审批18文化部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改为后置审批19文化部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改为后置审批20文化部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改为后置审批21文化部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改为后置审批22文化部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改为后置审批23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改为后置审批24工商总局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改为后置审批25质检总局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74号)改为后置审批26质检总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改为后置审批27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改为后置审批28新闻出版广电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改为后置审批总局分立审批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9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国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改为后置审批30国家旅游局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改为后置审批31国家旅游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齐政办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2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7日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度,是指市场主体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向登记机关申报相关信息并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辖区政府管理要求,而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登记制度。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建筑物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基本信息,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事项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实行形式审查。

第四条市场主体将固定场所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

行政执法证考试题库-不定项

行政执法证考试题库-不定项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使用本法。

A. 外国企业 B. 外国人 C. 外国组织 D. 某外国人甲 ABCD()在我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我国行政复议法。

A. 我国公民 B. 无国籍人 C. 外国人 D. 外国组织 ABCD()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A. 法人B. 个人 C. 组织 D. 机关 BC()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A. 法律 B. 法规 C. 规章 D. 单行条例 ABC()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A. 国务院 B. 经国务院授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 C. 经国务院授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D. 宁波市人民政府 ABC()可以授权一定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规章 ABC()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A. 国家机关 B. 国家工作人员 C.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 工作人员 AC()有权制定规章。

A. 江苏省人民政府 B. 公安部 C. 温州市人民政府 D. 南京市人民政府 ABD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A.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财产的,返还财产 B. 查封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造成财产灭失的,应当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C. 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D.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直接经济损失 ABC《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 A. 医疗费 B. 丧葬费 C. 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 D. 死亡赔偿金 BCD《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21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21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21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六届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30日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机制,从严控制投资概算和建设规模,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政府为主导,以满足公共需求为目的,使用政府性资金实施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一)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用于公用事业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政权建设等非经营性社会服务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组织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项目编码04001 04002 审批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项目名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子项无无审批类别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第 4 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实施机关: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2年修正)第十条:“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赋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22〕72 号) “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26 号)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允许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共同审批部门无无审批对备注象企业及产品企业 (产品)项目编码04003 04004 04005 04006 审批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名称准的农药审批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第一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子项无无无无审批类别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设定依据批准文件”。

国发〔2014〕27号

国发〔2014〕2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国务院
2014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1.07.27
•【字号】齐环发〔2021〕17号
•【施行日期】2021.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齐环发〔2021〕17号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0.09.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我部起草了《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网址:),进入“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子站点击“公开征求对《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cn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20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9月18日附件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面无线电台(站),是指为开展地面无线电业务在某一地点或者地域设置、使用的一个或者多个发射机或者接收机,或者发射机与接收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本规定所称地面无线电业务,是指除空间无线电业务以外的无线电业务,主要包括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广播业务、无线电测定业务、气象辅助业务、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业余业务、安全业务、射电天文业务、特别业务等。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四条设置、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无线电台(站)除外。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了省级新一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

经严格审核、论证,省政府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60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84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53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47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也要防止出现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下放后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

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行政管理体系改革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并按要求建立配套制度,做好服务工作。

今后新增、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必须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批准,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示。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分析(精选多篇)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分析(精选多篇)

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第一篇:2014年无线电管理工作总结今年以来,在县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在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帮助和指导下,我县认真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职,扎实工作,切实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热情为辖区设台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和群众服务,确保了无线电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为了开展好无线电管理工作,维护我县无线电波秩序,合理规划、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我县无线电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市相关要求,我县成立了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由县委常委、副县长担任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并下设办公室在县电子政务网管中心。

目前,县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有专兼职管理人员3人。

二、认真学习,提高素质我县积极派员参加市无委办组织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另一方面注意在工作中自觉学习,边干边学,边学边干,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强化对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的掌握,无管人员的自身素质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三、强化措施,确保奥运安全一是我们根据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县情,认真研究,第一时间对奥运期间无线电安全管理作出安排部署。

制定和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处置电子政务网络和无线电突发暴力恐怖事件应急预案》、《**县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奥运期间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作安排体现一个“早”字。

二是扎实开展奥运期间值班及广播电视监测工作。

我们抽调了专人值班,制定了值班制度,向公众公开值班电话,从而畅通信息报送渠道。

对**广电局转播的“中央1”、“中央7”电视频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和“昭通人民广播电台”广播频道随时监测监控,特别是奥运开幕的前后几天,每天向广电局和“三家”运营公司“早、中、晚”收集情况,详细登记值班记录和监测记录,每天向市无委上报值班和监测情况,周末也不例外。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关系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关系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关系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关系一般说来,行政许可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但行政审批未必都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的概念无论其内涵还是外延都要比行政许可宽泛得多。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适用范围不同:行政审批的适用范围较宽,可以归入行政审批的项目种类按照目前的统计不下于50种,甚至包括推荐、命名、备案、证明等。

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许可大体上可以分为五类:1、普通许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例如,食品卫生许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许可等。

这类许可依法律规定的条件规定,并无数量上的限制。

2、特许:有限自然资源的利用、公共资源的限量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例如:采矿许可,取水许可,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许可(垄断行业)等。

这类许可一般有数量限制,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决定。

3、认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例如:医师、律师、会计师资格,建设企业的资质等。

这类许可事项一般应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决定。

4、核准: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如电梯运行的核准,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等。

5、登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这类许可主要是形式审查。

(二)设定的条件不同。

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

《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危害控制类行政许可的价值功能重塑

危害控制类行政许可的价值功能重塑

危害控制类行政许可的价值功能重塑作者:李延吉来源:《治理研究》2021年第02期摘要:危害控制类行政许可是指以预防和控制社会危害性活动为目的的许可,具有超强的管制属性、超大的适用空间和超高的许可风险。

我国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基础构建起的野生动物许可管制体系,高度契合危害控制类行政许可的类型化特征,在法律识别标准上应将野生动物与一般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区别开来,突出公共秩序和人身安全属性。

从管制效果看,野生动物许可管制措施显然未能实现预期规制目的,准入标准和后续标准缺乏有效衔接,前端许可成本过高,私人主体参与空间极为有限,多重因素叠加加剧许可失灵。

反身法理论为危害控制类许可提供了替代思路,通过强化受规制的自我规制能够大幅减轻政府规制负担,在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上探索反身法框架下的公私法融合进路,或许是一个可能的突破点。

关键词:行政许可;危害控制;野生动物;反身法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21)02-0118-011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诸多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社会治理问题,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各方面从管理制度、应急体制和立法机制上作了很多深入思考。

为了落实党中央关于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的要求,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通过应急出台一个法律问题决定的形式,加强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源头控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在研究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

在社会各界强烈呼吁通过紧急立法、打包修法严惩滥捕滥食野生动物和非法交易的过程中,有一个视角鲜少有人关注:在国家和地方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上,普遍采取了十分严格的行政许可管制措施,对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做出危害控制,为什么仍有这么多许可事项会层层“失防”?以危害控制为目的的行政许可,其功能价值定位是什么?如何通过行政许可,在公共安全领域实现更好的规制目标?这些问题都值得学界认真研究。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许可服务指南及附件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许可服务指南及附件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许可服务指南(详版)一、适用范围适用于申请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行政许可。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四、受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许可条件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有相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禁止性要求不符合本指南第七款规定的,将不予许可。

九、申请材料和测试样品要求(一)《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表》(见附件1);(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承诺书》(见附件2);(三)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人签章),境外申请人提供合法的组织机构证明材料(加盖申请人签章);(四)具体经办人应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经办人委托书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表中经办人与委托的经办人应保持一致;(五)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相关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材料。

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境内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填写证书编号即可;其他情况及尚未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提交加盖申请人法人公章的技术能力、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情况的详细介绍。

生产能力证明中应至少包括主要的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生产计划、相应的检测设备(设施)等。

申请人委托代工厂生产的,提供申请人与代工厂之间的委托合同以及被委托方的技术能力、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情况等材料。

申请人自愿提交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证书、推荐认证证书或自愿性认证证书,经审核,能证明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生产能力和质量体系的,可简化本条要求的申请材料。

(六)设备使用说明书、技术手册、与无线收发功能相关的电路图、电路方框图或原理图、关键射频元器件(如射频信号处理芯片、功率增益相关器件、滤波器、基带芯片、射频收发相关器件、射频电源等管理相关器件、开关器件、双工器、天线相关器件、时钟相关器件等)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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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向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一、受理时限:2日;
二、审查时限: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15日


齐齐哈尔无线电管理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依据
依据:《关于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7〕第12号)第六条
一、申请人向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受理,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工信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一、受理时限:2日;
二、审查时限: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1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5日

频率占用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四条
2、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文件(计价费〔1998〕218号)
齐齐哈尔无线电管理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依据:《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一、申请人向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三、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依法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将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四、试运行报告;
五、设备技术资料。
依据:实际工作需要
一、申请人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三、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根据施工与试运行、验收情况,依法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将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依据:《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2001年信息产业部令第16号)第五条
一、资产证明书或其他相应文件;二、“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备案表;三、接纳地点的地理位置的证明材料;四、接纳地点的海拔高度和建筑物相对高度的证明材料;五、接纳地点的场地面积及场地图示;六、接纳地点的条件。依据:《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2001年信息产业部令第16号)第五条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时限:1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法定审查时限20日减少审查时限5日

频率占用费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四条2、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文件(计价费〔1998〕218号)
齐齐哈尔无线电管理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四、设台(站)单位和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十二条
一、设台书面申请书;
二、工程设计书;
三、设备技术资料。
依据:实际工作需要
一、申请人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市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法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将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时限:15日;
一、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二、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三、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设置天线直径不超过4.5米的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以不提交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四、申请设置使用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的,除上述所列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卫星传输链路计算材料;(三)可使用相关卫星频率资源的证明材料;(四)国家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设置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地球站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依据
实施主体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定期检验及依据
收费项目及依据
5
在限制设置的“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的强制备案(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在限制设置的“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时限:1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5日


齐齐哈尔无线电管理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依据
实施主体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定期检验及依据
收费项目及依据
4
设置使用地球站审批(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依据:实际工作需要
一、设台单位的设台批文;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以及进口设备的用途和型号核准证标号及核准代码;三、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四、进口有效合同;五、所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说明。
依据:实际工作需要
一、进口单位在向国家或地区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申报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前,应将该表及相关文件报当地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二、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进行审查;三、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发放无线电设备进口审查批件;四、海关放行后,在规定时间内对进口设备进行检测。
实施主体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定期检验及依据
收费项目及依据
6
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备案(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初审)
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二十七条
齐齐哈尔无线电管理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依据
实施主体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定期检验及依据ຫໍສະໝຸດ 收费项目及依据1无线电频率、电台(站)呼号指配(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齐齐哈尔无线电管理处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三、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四、设台(站)单位和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十二条
一、设台(站)书面申请书和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二、工程设计书;
三、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一、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和说明其功能的主要技术资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该设备的整体、前后面板的清晰照片及其结构尺寸;
四、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型号设备半年以内的核准测试报告;
五、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提交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规取得的生产许可证。
齐齐哈尔无线电管理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依据
实施主体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定期检验及依据
收费项目及依据
3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工作频率和有关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标准。
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四、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十二条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时限:1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四、施工与试运行、验收时间另行计算。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5日

频率占用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四条
2、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文件(计价费〔1998〕218号)
事项依据
实施主体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定期检验及依据
收费项目及依据
2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齐齐哈尔无线电管理处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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