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号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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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15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15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15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桂水函〔2024〕128号•【施行日期】202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15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何韬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柳州市沙埔河水库及灌区工程前期工作的建议(第2024156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自治区水利厅高度重视沙埔河水库及灌区工程前期工作推进,在规划、资金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

一是该项目已列入《广西水网先导区建设方案(2023—2027年)》《广西水网建设总体方案(2023—2035年)》等自治区重大规划,其龙头水源沙埔河水库已列入国务院印发的《珠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为推进项目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在自治区本级前期工作经费紧张的情况下,2024年安排了自治区本级财政300万元水利资金用于支持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并积极指导柳州市完成了工程规划报告编制。

目前,我厅已报请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开展技术审查。

二、对于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方面问题,经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一是如灌区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或国家重大项目,我厅将积极协调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加快出具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或重大项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论证意见。

二是沙埔河水库工程已纳入国家规划,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中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

下一步我厅将指导柳州市进一步优化项目设计方案,尽量避免占用生态保护区和减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确实难以避让的,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

三、下一步,我厅将积极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相关部委汇报沟通,争取将项目列入《全国农田灌溉发展规划》、国家“十五五”水安全保障规划,为获得中央资金支持创造有利条件;加快工程规划报告的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强指导柳州市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加快推进前期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财税2008156号

财税2008156号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一、采矿选矿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石、煤矸石、碎屑、粉末、粉尘和污泥。
二、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灰渣,但不包括高炉水渣。
三、化工废渣,是指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脱硫石膏、氟石膏和废石膏模。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四)烧结多孔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烧结空心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七)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1996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1997技术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412技术要求)。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8年12月12日15:38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 中 小] 来源:财政部 财税2008156号

解读国税函【2010】156号

解读国税函【2010】156号

解读国税函【2010】156号2010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一文,文件按国税发[2008]28号文精神,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做出了三项明确规定:第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

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税函[2010]39号是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制度的重要体现,国家税务总局面对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对建筑企业异地经营税源的争夺,对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所得税征管体系作了上述规定,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而言,值得称赞。

但仅仅几个月以后,2010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对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所得税管理模式进行了调整和补充。

不少地方值得纳税人关注:(一)坚持法人所得税制原则下,对征管方式作出调整。

第一,国税函[2010]156号重申国税函[2010]39号中关于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业: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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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优质】价值文档首发!建筑业: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
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10]91号):四、项目部所在地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认: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征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总机。

国税发[1995]156号

国税发[1995]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颁布时间:1995-4-1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税发[2009]29号文件规定,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根据各地在新的营业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学习、理解营业税的征税规定,总局决定陆续编写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

现将《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问:税制改革以前,原营业税规定的减税,免税项目,在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是否还继续执行?答:实行新税制后,原营业税的法规均已废止,过去所作的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自然也一律停止执行。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因此,在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后如果还继续执行原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是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二、问: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是否征收营业税?答: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这两种行为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三、问: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是否征收营业税?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属于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规定,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四、问: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是否免征营业税?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农业病虫害防治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明确农业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属于从事农业病虫害防治业务,因而应当免征营业税。

五、问: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答:这首先要看此类施工队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单位。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0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例的通知-陕政办函[2014]15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例的通知-陕政办函[2014]15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例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例的通知(陕政办函〔2014〕15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交流,相互学习借鉴,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通知要求,拟对各地区、各部门近年来制定印发的有关制度规定、处理的依申请公开典型案例等材料进行收集汇编。

请各地、各部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收集整理本地区、本部门近年来在处置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有一定典型性和参考借鉴价值的案例,于8月10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后附参考样式)。

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市(区)、各部门近年来处置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例进行收集汇编,并精选部分案例上报国办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附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典型案例参考样式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24日附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典型案例上海居民杨宏伟申请公开韩寒参加新概念作文大赛的个人报名身份信息及评审会议记录一、基本案情:2013年2月16日,上海市民杨宏伟向上海市政府申请公开上海市政府下属事业编制单位,上海市作家协会《萌芽》杂志社于1999年发起组织的“萌芽新概念作文大赛”中,一等奖获得者韩寒参赛报名填写的个人身份信息以及该届比赛评审专家委员会评选获奖名单的会议纪要。

二、办理过程和答复结果:接到申请后,上海市政府办公厅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在规定时限内,充分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后起草了给申请人的书面告知书,并于2013年2月26日电话向申请人说明了情况。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1〕156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1〕156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1〕156号全省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家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和我省职称工作安排,现将全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1.本次申报人员学历年限、任职(聘任)年限、业绩成果截止时间均为2020年12月31日。

2.申报人员须满足国家各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见省人社厅官网)。

3.以考代评系列、评聘结合以及特殊人才认定系列仍按原渠道申报。

4.申报人员为省内企事业单位现在编、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方式本次职称申报工作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登录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或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jlzhrs/util/toIndex.do)。

(用户手册见附件)三、申报程序1.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按要求在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后,上传电子材料报单位审核,并生成《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一览表》及《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公示表》纸质材料各1份。

2.单位审核。

各单位人事部门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相关材料(学历、职称证书等)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履行公示程序无异议后,逐级报送至省人社厅。

3.评委会受理。

省人社厅将按照系列、专业和级别关系分配至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评委会办事机构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通知审核通过人员进行网上缴费。

4.组织评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全省技工院校省级督导员名单的通知-豫人社函[2010]156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全省技工院校省级督导员名单的通知-豫人社函[2010]156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全省技工院校省级督导员名单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全省技工院校省级督导员名单的通知(豫人社函[2010]156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按照省厅《关于建立全省技工院校省级督导评估专家队伍及督导评估领导小组的通知》(豫人社函〔2010〕83号)的要求,经省直有关厅局及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推荐,经研究,确定马占欣等38名同志为省级督导员,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河南省技工院校省级督导员名单二○一○年六月八日附件:河南省技工院校省级督导员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马占欣漯河高级技工学校校长助理、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马献超河南省义马煤炭高级技工学校副校长、高级讲师王玉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副调研员、高级讲师王会军三门峡市技工学校副科长、高级讲师卢义斋开封市高级技工学校校长、高级讲师史春光郑州财经技师学院副院长、高级讲师毕晓峰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技工学校副校长、高级讲师吕顺华驻马店高级技工学校副书记、高级讲师朱明亮信阳高级技工学校教务科长、高级讲师刘岳郑州交通技师学院院长、高级讲师刘启强焦作市技师学院教务科长、高级讲师刘艳明安阳市高级技工学校副校长、高级讲师刘海峰许昌市高级技工学校校长、高级讲师孙智奇鹤壁煤业技师学院副院长、高级讲师李光勇河南医药高级技工学校教务科长、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李学燎洛阳市职工教育研究室主任、高级讲师李树伟平顶山煤矿技工学校校长、高级讲师李树红新乡市技师学院实训处长、高级讲师李新丽郑州市商业技师学院工会主席、高级讲师杨俊选舞钢冶金高级技工学校副校长、高级讲师杨箴立河南化学工业高级技工学校校长、高级讲师张先民河南省煤炭高级技工学校校长、高级讲师张志林河南省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书记、高级讲师张增建河南省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主任科员、教授级高级讲师陈勇鹤壁技工学校办公室主任、高级讲师陈虎顿郑州铁路技师学院院长、高级讲师郑晓海中信重型机械公司高级技工学校校长、高级讲师赵丽焦作市化工高级技工学校副校长、高级讲师贾新征河南省交通高级技工学校书记、高级讲师徐红旗濮阳市技工学校副校长、高级讲师郭志刚新乡市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主任、高级讲师郭国强河南经济贸易高级技工学校副校长、高级讲师常建南阳市高级技工学校副校长、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康奇民郑州煤炭高级技工学校副校长、高级讲师阎长安河南工业技师学院院长、高级讲师程相斌平顶山高级技工学校校长助理、高级讲师蔡骥郑州市技师学院院长助理、高级讲师霍卫卫开封市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主任、高级讲师——结束——。

国税函国税函[2010]156号:建筑企业所得税预缴有新规.doc

国税函国税函[2010]156号:建筑企业所得税预缴有新规.doc

国税函[2010]156号:建筑企业所得税预缴有新规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该文件还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和补充。

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扩大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在这里可以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是“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

否则必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而国税函〔2010〕39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这里只要“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的条件,就可以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某建筑企业总公司设在南京,并在上海、广州设有分公司(均为二级分支机构)。

总机构派出项目部在武汉施工,上海分公司派出项目部在杭州施工,广州分公司派出项目部在长沙施工(武汉、杭州和长沙的项目部均非二级分支机构)。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杭州和长沙的项目部均是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武汉项目部属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荐宝鸡高新区等三家单位申报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试点的函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荐宝鸡高新区等三家单位申报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试点的函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荐宝鸡高新区等三家单位申报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试点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30•【字号】陕政函[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荐宝鸡高新区等三家单位申报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试点的函(陕政函〔2011〕156号)科技部:根据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炬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火〔2011〕259号)及贵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关于印发〈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集群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53号)的精神,我省在现有产业集群中,筛选出“宝鸡·中国钛谷”钛产业创新集群、西安高新区军民融合通信创新型产业集群、杨凌示范区生物产业集群等三个集群,作为我省推荐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试点单位。

“宝鸡·中国钛谷”钛产业创新集群是2007年经贵部批复的重点产业集群,现已集聚了钛及钛合金科研、生产、加工、贸易和流通企业400余家,其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2家,亿元以上企业12家,基本构建了中小企业与龙头企业产品有序配套的发展格局,形成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项目和产品,钛材料及产品占国内市场总量的85%,钛粉占国内市场的65.7%,2010年,产业集群实现销售收入151亿元、产值147亿元。

目前,宝鸡市政府已经制定了《建设“宝鸡·中国钛谷”钛产业创新集群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的建设创新型集群建设领导小组。

预计到“十二五”末,“钛谷”有望完成经营总收入1000亿元,建立基地企业600家,组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8-10家、专业实验室20-25家、专业孵化器10家,创建省级以上著名商标15个、自主知识产权产品200项,制定产品标准50项,把钛产业创新集群建设成为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继续延长的通知-湘建法函〔2021〕15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继续延长的通知-湘建法函〔2021〕15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继续延长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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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继续延长的通知
湘建法函〔2021〕156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准备工作,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企业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等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6月30日前届满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9日——结束——。

科学技术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760号(科学技术156号)提案答复的函

科学技术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760号(科学技术156号)提案答复的函

科学技术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760号(科学技术15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9.07.29•【文号】国科提案资〔2019〕第23号•【施行日期】2019.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760号(科学技术156号)提案答复的函国科提案资〔2019〕第23号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机制的提案》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改进经费预算,充分尊重智力成本贡献您的建议十分中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促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向纵深推进,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激发科研创新活力。

2018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以下简称国发25号文),提出了简化预算编制、合并财务与技术验收、开展“绿色通道”试点等一系列改革举措,科研资金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稳步推进。

这些改革举措已在2019年相关工作中启动实施。

一是进一步简化预算编制。

国发25号文提出开展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试点,科技部、财政部于2019年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进一步简化预算测算说明和编报表格,明确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低于10%的,无需提供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类别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但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二是进一步扩大承担单位预算调剂权限。

45号文明确,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实施直接费用分类总额控制,采用两大类别的预算调剂和管理,将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四个科目归为一类管理,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四个科目归为一类管理。

同一类预算额度内,承担单位可酌情授权给课题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跨类别调剂应履行承担单位内部审批程序。

地条钢

地条钢

国经贸产业函[2002]156号《关于地条钢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156号函”):确定“地条钢”是指以废钢铁为原料、经过感应炉等熔化、不能有效的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生产的钢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

地条钢因其生产设备及工艺极其落后,生产所用原料均为成分复杂的废旧回收钢铁,通过感应炉熔化,随意加入一些矿石浇铸而成,其产品有明显的气泡、裂缝和小马蜂窝,质量低劣,极易断裂。

由于生产工艺落后,原材料未经处理,熔炼过程中废气废渣直接排放,还造成环境的严重污染。

用在建筑装修工程,必然造出座座危楼,极大地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地条钢"自列入国家第三批明令淘汰产品目录以来,一直受到全国各地的严厉打击,但违法分子或改变浇铸方式,或加工一些无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否认生产地条钢,而地条钢又无明确定义,给执法部门依法打击和取缔“地条钢”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国经贸产业函[2002]156号《关于地条钢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156号函”)出台后,极大促进了对“地条钢”及其制品的查处力度,但156号函非常概括,执法人员在适用中经常困惑,造成不该有的错误,这样如何理解“地条钢”定义变成了打击“地条钢”的根本前提。

根据156号函的规定,“地条钢”须具备三个要素:1、废旧钢铁为原料;2、经过感应炉等熔化;3、不能有效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

同时具备这三个要素便可定性“地条钢”。

疑点一:什么是感应炉?是否为淘汰设备?工频炉和中频炉一样吗?感应炉是利用物料的感应电热效应而使物料加热熔化的电炉,广泛应用于工业企业甚至制造高精尖设备。

感应炉采用的交流电源有工频(50或60赫)、中频(50~10000赫)和高频(高于10000赫)3种。

感应炉的主要部件有感应器、炉体、电源、电容和控制系统等。

在感应炉中的交变电磁场作用下,物料内部产生涡流而发热熔化。

在这种交变磁场的搅拌作用下,炉中熔体的成分和温度均较均匀,熔炼温度可达16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4.19•【文号】国税函[2010]15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本篇法规的第七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国税函发 1995 156号

国税函发 1995 156号

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局1995-04-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税发[2009]29号文件规定,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根据各地在新的营业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学习、理解营业税的征税规定,总局决定陆续编写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

现将《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问:税制改革以前,原营业税规定的减税,免税项目,在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是否还继续执行?答:实行新税制后,原营业税的法规均已废止,过去所作的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自然也一律停止执行。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因此,在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后如果还继续执行原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是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二、问: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是否征收营业税?答: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这两种行为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三、问: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是否征收营业税?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属于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规定,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四、问: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是否免征营业税?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农业病虫害防治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明确农业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属于从事农业病虫害防治业务,因而应当免征营业税。

五、问: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答:这首先要看此类施工队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单位。

2018年3月1日执行江苏省人工费调整文件苏建函价(2018)156号

2018年3月1日执行江苏省人工费调整文件苏建函价(2018)156号

包工不包料工程
扬州市 包工包料工
3
泰州市 南通市

一类工 二类工 三类工
镇江市
包工不包料工程
徐州市
连云港市 包工包料工
4 淮安市

盐城市
一类工 二类工 三类工
宿迁市
包工不包料工程
99
90
95
99-128 86
88
95
86
97
83 93 106
88
81
125 128-156 114
119 125 117
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 2018(156号)文
单位:元/工日
序号 地区
工种
建筑工程
装饰工程
安装、市 政工程
修缮加 固工程
城市轨 道交通
工程
古建园林工程
机械 台班
点工
第一册 第二册 第三册
包工包料工
1 苏州市

一类工 二类工 三类工
包工不包料工程
南京市 包工包料工
2 无锡市

常州市
一类工 二类工 三类工
126
117
97
88
93
97-126 85
87
93
85Leabharlann 9682 93 105
87
80
123 126-152 111
118 123 115
125
115
96
88
92
96-125 84
87
92
84
95
81 93 104
87
80
123 125-151 110
117 123 113
124

二级分支机构证明

二级分支机构证明

二级分支机构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156号) )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19〕28号文件规定: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规定:“第三十条 2019年底之前已成立的汇总纳税企业,201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一致;2019年起新增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一致。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证明(总、分机构全部省内)地方税务局:我公司未在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为我公司(二级/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由我公司在(国税或地税局名称)汇总申报缴纳。

特此证明!单位名称(盖章):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盖章):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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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chant Marine Circular No. 156
To: Owners/Operators of Panamanian Ships, Recognized
Organizations
Subject: Exemptions of requirements of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and National
Regulations and Issuance of Conditional/ Short Term Certificates
Reference: Resolution No. 614-440-ALCN of August 11, 1980
Resolution No. 614-33-ALCN of February 19, 1982
This Merchant Marine circular supersedes MMC. No 39
1. This Administration may grant to an individual ship exemptions from the provisions of a Convention if the ship complies with the conditions established by such convention, for the specific exemption
2. When an exemption is granted to a ship under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n Exemption Certificate shall be issued in addition to the certificates requested by those Conventions.
3. A request for an Exemption Certificate shall be sent to the Segumar Panama Office by the Ship owner/ operator or legal representative.
4. The request must be made for each individual ship separately and must include the following:
1. Copy of the Registry Certificate (Patente)
2. Copy of the relevant full term statutory certificate and its attached forms and/or supplements.
3. Application for exemption Certificate properly filled out.
5. This Administration authorizes all Recognized Organization to the issuance of an Interim Exemption Certificate with a validity which shall not exceed thirty days as long as the exemption to be issued is a renewal of the previous exemption certificate and conditions for this exemption remain the same
6. In cases where the Exemption Certificate is requested for the first time, the issuance
of the Exemption Certificate is of complete prerogative of this Administration; that PANAMA MARITIME AUTHORITY
Directorate General of Merchant Marine
Segumar Panama
means that in this case Recognized Organizations can not issue an Interim Exemption Certificate prior to the Administration’s approval. The purpose of this Interim Exemption Certificate is to facilitate the process of the issuance of the Full Exemption Certificate, term in which the interested party must apply for the Full Exemption Certificate immediately.
7. In cases where a Recognized Organization determines that the condition of a ship or
its equipment does not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a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this Administration may authorize the Recognized Organization which has issued the vessel’s statutory certificate, to issue a Conditional or Short Term Certificate, provided that the ship is fit to proceed to sea without harm to the ship, persons on board, or without presenting unreasonable threat of harm to the marine environment, allowing the vessel to proceed to a port where the necessary repairs may be carried out. The Recognized Organization shall immediately ensure that corrective action will be taken and shall, in due course, notify this Administration. If such corrective action is not taken before the expiration date of the Conditional Certificate, the Certificate shall be withdrawn and the Administration shall be notified immediately. 8. The request for authorization to issue Conditional Certificates shall be sent to the
Segumar Panama Office by the Recognized Organization. Under no circumstances the Conditional Certificate shall be issued without the previous authorization of Segumar Panama Office.
9. The request must be made for each individual ship separately and must include:
1. Copy of the Registry Certificate (Patente)
2. Reasons to issue a conditional/ Short term Certificate
3. Copy of the current statutory certificate, available onboard, relevant to the
conditional certificate.
10. The Conditional/ Short term Certificate can be valid for a period no longer than ninety
days. This Administration will not authorize the extension or re-issuance of such Conditional/ Short term Certificates, and will not authorize extensions exceeding ninety days.
March 18, 2008
Inquiries concerning the subject of this Circular or any request should be directed to: Directorate General of Merchant Marine
Panama Maritime Authority
Phone: (507) 501-5033 Fax: (507) 501-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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