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加答案参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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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知识产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电子产品的企业。

2018年,科技公司研发出一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电子设备,并申请了发明专利。

该专利于2019年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10XXXXXX。

此后,科技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该新型电子设备。

与此同时,另一家名为“创新电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电子”)也生产和销售类似的新型电子设备。

经过市场调查,科技公司发现创新电子的设备与其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于是,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新电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判断创新电子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确定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给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3. 判定赔偿金额。

三、法院审理1. 专利权侵权认定法院首先对科技公司的专利权进行了审查。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明确了其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包括结构、功能、技术效果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创新电子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性,包括关键部件的设计、功能实现等方面。

因此,法院认定创新电子的产品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经济损失认定法院认为,由于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科技公司的产品销售受到了影响,市场份额下降,因此科技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要求创新电子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科技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因市场份额下降导致的销售收入减少;(2)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研发成本;(3)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市场推广成本;(4)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维权成本。

3. 赔偿金额确定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科技公司的专利权价值;(2)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对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4)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

知识产权法课本(学生)参考答案.

知识产权法课本(学生)参考答案.

《知识产权法》参考答案第一编知识产权法总论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总论【课后复习】一、选择题1.A;2.B;3.C;4.ABCD;5.ABCD;6.ACD。

第二编著作权法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法律应用】【案例一】泥塑被合法转让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仍享有著作权。

【案例二】本案的“一稿多投”不违反著作权法。

【课后复习】一、选择题1. C;2.B;3. ACD;4.AC;5.ABD;6. ABC。

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法律应用】【案例一】(1)甲描述客观事实的诗具有独创性。

(2)八个字可以构成作品。

【案例二】(1)临摹行为不是著作权法上的创作。

(2)临摹是著作权法上一种复制的形式。

(3)临摹品不构成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案例三】(1)张某演奏的华彩乐段属于音乐作品。

(2)李某对张某的乐曲进行记录的行为在著作权法上应当属于复制行为。

(3)李某对于所记录的乐谱进行的改动,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或侵犯修改权,或侵犯改编权。

综上,李某的记谱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复制行为,其擅自将所记录的乐谱以自己名义发表,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在具体内容方面,不仅侵犯了前述各项权利,还侵犯了张某的署名权和著作财产权。

【案例四】这张照片不应该展览。

本案主要涉及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冲突的问题。

【案例五】(1)《乌苏里船歌》属于编曲。

(2)《乌苏里船歌》的权利主体是赫哲族。

【案例六】(1)电视节目预告表不是时事新闻。

(2)电视节目预告表不具有独创性。

(3)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并不等于不受法律保护【课后复习】一、选择题1.A;2. C;3. B;4. D;5.B;6.AB;7. BCD;8.ABD;9. AC; 10. ABCD; 11.BCD。

五、案例分析题(1)原告制作的“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理由如下:原告制作的“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是一个数据库,其对数据库内容的选择、编排付出了创作性的智力劳动,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独创性条件,因此对其享有著作权。

真题考试:2020 知识产权法真题及答案(3)

真题考试:2020 知识产权法真题及答案(3)

真题考试:2020 知识产权法真题及答案(3)共74道题1、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请求复审的时间为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单选题)A. 1个月内B. 3个月内C. 6个月内D. 12个月内试题答案:B2、李某于1998年6月1日创作完成了长篇小说《月夜》,并于1999年1月1日发表。

2000年3月12日,李某不幸去世。

李某就该小说所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终止于(单选题)A. 2048干5月31日B. 2048年12月31日C. 2050年3月12日D. 2050年12月31日试题答案:D3、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单选题)A. 饮用水B. 眼药水C. 烟草制品D. 食品试题答案:C4、下述内容中,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有【】(多选题)A. 即兴演讲B. 游戏软件C. 教育部下发的文件D.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官方示范文本)E. 城市导游地图试题答案:A,B,E5、下列选项中,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多选题)A. 用于企业登记注册的公司章程B. 企业对外宣传手册C. 企业内部产品报价表D. 企业内部使用的VIP客户名单E. 企业内部掌握的饮料配方试题答案:C,D,E6、根据我国《商标法》,下列关于注册商标转让的说法,正确的有(多选题)A. 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B.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C. 转让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D.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E.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试题答案:A,B,C,D,E7、商标注册人的下列行为中,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多选题)A.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B. 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C. 商品粗制滥造D.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E. 连续三年不使用试题答案:A,B,C,E8、商标注册人的下列行为中,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多选题)A.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B. 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C. 商品粗制滥造D.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E. 连续三年不使用试题答案:A,B,C,E9、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单选题)A. 制片者B. 演员C. 导演D. 编剧试题答案:A10、下列选项中,属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公约是(单选题)A. 《巴黎公约》B. 《伯尔尼公约》C. 《尼斯协定》D. 《马德里协定》试题答案:B11、种植专业户张某准备申请一件用于谷物上的商标,商标代理人孙某提供的以下咨询意见中,正确的是【】(单选题)A. 可以申请商品商标B. 可以申请证明商标C. 可以申请集体商标D. 可以申请驰名商标试题答案:A12、根据我国《专利法》,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是【】(单选题)A. 必须具有显著性B. 必须递交权利要求书C. 必须具有积极效果D. 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试题答案:D13、音乐人甲创作了多首歌曲,乙出版社拟出版《当代名曲选》一书,将甲的作品收入其中。

知识产权案例

知识产权案例

商标强制注册的规定[案例介绍]某卷烟公司甲1995年3月向国家烟草主管机关申请生产卷烟,获得了获准生产的批准文件。

同年5月,甲卷烟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使用注册商标“蓝鸟”生产卷烟,并附送了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同年9月,甲卷烟公司获得了“蓝鸟”的注册商标,并开始生产该品牌卷烟,逐渐在市场上拥有了一定的客户群。

1997年4月,甲卷烟公司发现邻市某卷烟公司乙在生产销售“兰鸟”牌卷烟,且未经商标注册。

“兰鸟”卷烟的质量比“蓝鸟”卷烟的质量要低。

有一些原“蓝鸟”卷烟的消费者购买“兰鸟”卷烟后,向甲卷烟公司提出投诉,指责厂家损害消费者权益,偷工减料。

甲卷烟公司因此销售量减少,遭到损失。

经过调查取证,甲卷烟公司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为其解决该纠纷,并准备诉请法院求偿。

乙卷烟公司得到消息后立即找到甲卷烟公司。

首先声明其使用“兰鸟”商标已有3年之久,即早于甲公司生产“蓝鸟”之前就已使用该品牌了,所以并无假冒侵权之意。

当律师向乙卷烟公司出示甲公司的商标注册证后,乙公司则转变态度,表示希望通过双方协商.以取得甲公司的注册商标“蓝鸟”的使用权。

甲公司同意订立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但坚持要求乙公司先行赔偿。

双方后来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

乙卷烟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赔偿费之后,就开始使用“蓝鸟”商标。

为了不使消费者误解,甲、乙公司约定,在产品上统一印上“甲卷烟公司制造”。

商标法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案例介绍]1996年7月,上海字琛扑克实业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获得了“姚记”商标的注册,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扑克牌。

1997年4月,又申请注册了不同字体的“姚记”商标用于扑克牌。

1997年7月,该公司推出了全新包装的“东北虎扑克”,投入市场后销售情况良好。

不料,1998年1月,上海宇深扑克牌有限公司开始生产销售与宇琛扑克实业有限公司同样的“东北虎”图案,同样的包装装潢的扑克牌,看上去与宇琛公司的产品十分相似;所不同的是,其扑克牌上印着“挑记”商标,而非“姚记”。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1.歌剧《洪湖赤卫队》著作权纠纷案建国10周年时,湖北省歌剧团上演了国庆献礼剧目《洪湖赤卫队》。

该剧深受人民喜爱,后来被改编拍成电影。

30年后,湖北省歌剧团退休干部朱本和对《洪湖赤卫队》剧本的著作权提出争议,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

1988年12月朱本和向法庭起诉,提出《洪湖赤卫队》是根据他个人所写《洪湖赤卫军》剧本修改而成的,自己体验生活修改过剧本,但剧本发表、剧目上演时均未被署名;而当时的剧团团长、党支部书记梅少山没参加创作,只修改了一些台词,不仅署名,而且排在首位。

朱本和请求法院认定其享有《洪湖赤卫队》歌剧的著作权,追究梅少山的侵权责任。

据查,《洪湖赤卫队》的创作人员均为剧团正式职工,其创作是接受剧团交给的工作任务,体验生活费用由剧团负担,剧本经过全团创作人员集体讨论修改。

1980年,该剧重新公演时,已经给朱本和以编辑名义署名。

答:在本案中,原告的保护著作权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关键是认定何人为作者。

根据本案的案情及法律的有关规定,需要思考以下问题:原告提出的保护著作权的请求权基础是原告应当享有著作权,即可以依照原告自己的意志,自己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的权能;而享有著作权的人只有作者、或者被视为作者之人、或者著作权的继受人;自然人作者是从事直接产生作品的创作行为之人,同时,不存在法人等组织被视为作者的情况,即作品的创作与法人的意志无关、法人没有提供创作条件。

然而在庭审中,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尽管创作活动的参与者是诸自然人,但是该诸自然人不是自由依照自己意愿进行创作活动,而是按照被告确认的体例、编写大纲等体现被告意志的方案并根据被告的有关指令实施创作,因此该作品的创作活动由被告主持并代表着被告的意志,由作品产生的责任显然亦应当与参与创作的自然人无民法上的联系。

鉴于此,本案所涉及的作品著作权由被视为作者的被告享有,原告不能以作者身份享有著作权,即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是不存在的,因而原告的权利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三篇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三篇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三篇篇一:20XX《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1、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

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

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

”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劳动成果。

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具有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2)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只要该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

教案用文字表达思想,具有独创性(3)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为,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存在劳动关系,创作作品属于作者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非职务作品不符合上述条件及特征(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知识产权法形考任务3参考答案

知识产权法形考任务3参考答案

知识产权法形考任务3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题目1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题目2
作品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题目3
作品: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字、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题目4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题目5
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单选
题目6
李某设计的计算机软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其著作权保护期为()C. 25年
题目7
作者署名权的保护期限()正确答案是:不受限制
题目8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正确答案是: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题目9
创作,是指()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C. 直接
题目10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之日起产生B. 创作完成
题目11
发行权,即以()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A. 出售或者赠与。

大学生法律案例评析答案(3篇)

大学生法律案例评析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和李四是某大学法学专业的同学,两人因一起学习小组作业发生纠纷。

张三在未经李四同意的情况下,将李四撰写的论文部分内容用于自己的毕业论文中,并在论文中未注明李四的贡献。

李四发现后,与张三进行沟通,要求张三承认错误并删除侵权内容。

然而,张三拒绝承认错误,并声称自己已经将论文修改完毕。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李四是否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三、案例分析(一)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1. 著作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本案中,李四撰写的论文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因此,李四对该论文享有著作权。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构成侵权。

本案中,张三在未经李四同意的情况下,将李四论文的部分内容用于自己的毕业论文中,并未注明李四的贡献,其行为侵犯了李四的著作权。

(二)李四是否享有相应的著作权1. 李四的论文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具有独创性,因此,李四对该论文享有著作权。

2. 张三的行为侵犯了李四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因此,李四有权要求张三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的行为侵犯了李四的著作权,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法院判决张三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李四经济损失。

五、评析本案涉及大学生在学术领域中的侵权纠纷,具有以下启示:1. 大学生应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尊重他人的著作权。

在学术研究和论文写作过程中,应充分了解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2. 学术诚信是大学生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专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专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专利侵权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10年10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新型抗癌药物专利,并于2012年6月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010123456。

该专利涉及一种抗癌药物的制备方法,具有疗效好、副作用小等优点。

被告某医药有限公司在2013年10月1日开始生产一种抗癌药物,其制备方法与原告专利中的制备方法基本相同。

原告发现被告侵权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案件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2. 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四、法院判决1. 被告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法院认为,被告生产的抗癌药物的制备方法与原告专利中的制备方法基本相同,构成对原告专利的直接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被告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侵权。

2. 原告的经济损失计算法院认为,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因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在侵权期间,其专利产品销售额为1000万元,利润率为20%。

被告侵权期间,其销售额为500万元,利润率为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权赔偿数额应当包括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综合考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专利侵权的认定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的直接侵权。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1)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或等同;(2)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属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3)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生物技术研发的企业,长期致力于生物制药领域的研究。

经过多年的努力,甲公司研发出一种新型生物制药,该药品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显著疗效。

甲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决定申请该药品的专利权。

在申请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已经提交了相同内容的专利申请,并且乙公司申请的专利权已经获得授权。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专利申请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乙公司的专利权。

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即甲公司是否已具备专利授权条件,以及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二、案件分析1. 甲公司专利授权条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授权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本案中,甲公司研发的新型生物制药是否满足专利授权条件,是判断其是否具备专利权的关键。

(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没有被公开过、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本案中,甲公司研发的生物制药在申请日之前并未被公开、使用或为公众所知,因此,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具备新颖性。

(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显著进步。

本案中,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显著疗效,相较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案中,甲公司的生物制药能够制造和使用,且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积极效果,因此,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具备实用性。

综上所述,甲公司的生物制药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具备专利权。

2. 乙公司专利申请侵权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相同技术领域: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专利申请均属于生物制药领域,属于相同技术领域。

知识产权试题及答案3

知识产权试题及答案3

A: 1982. 1993, 2001 B; 1983, 1992, 2002C: 1983, 1993、20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否作权法》于(A〕年9月了日迎过.〔)年1。

月27日修订A:1990,2001B:1991,2001C:1991,29025我国于(A)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合湾地区作为独立关税区于()加入WT0.A, 2001年12月11日.2002年1月1日B,2002年1月l日、2002年12月11日C:2001年10月1日.2001年1 2月11日6“知识产权”在台湾地区被称作〔B).A:知的所有权B智慧财产权c:知识所有权7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 R 1 PS)是迄今为止最具综合性的知识产权多边协议,其中规定了〔A)的知识产权A:集成电路布图设计B:实用新型C:植物新品种8下面哪一项不属于由TRIPS协定所规定的基本原则(C).A:国民待遇原则B最惠国待遇原则c公共健康原则9我国于(A)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正式成员国A1980年6月3日B:1981年6月3日C:1986年3月19日10以下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最早订立的是〔A)A-《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B:《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C:《世界版权公约》11在下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我国尚未加入的有(A)A:《保护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桥组织的国际公约》〔罗马公约)B:《世界版权公约〕C:《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2在商标方面的国际公约中,我国未加入的是〔C)A:《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B:《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C:《商标法律条约》1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干1974年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的一个专门机构,其总部位于(A)A:瑞士日内瓦B:瑞士洛桑C:美国纽约14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

专利文献记我了人类(A)以上的新技术信息A 90% B: 600 C: 50015,在中国,美国和日本受理专利申请的机构分别为(A)A知识产权局、专利商标局、特许厅B: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明协会C:科技局、专利商标局、特许厅16我们可以在一些产品或者包装上看到c和r标记.它们分别代表(A)。

专利权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专利权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专利权案例分析题及答案题目背景在知识产权领域中,专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护措施。

专利权被授予发明人或公司,以鼓励他们创造新技术和知识,并在特定时期内享有独家权益。

在实际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专利权往往会引发争议和纠纷。

题目描述假设公司A开发了一种新型手机屏幕技术,并申请了相关的专利。

该专利于2015年获得授权,有效期为20年。

公司A在2019年将其新型手机屏幕技术投入市场,并获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

然而,在2021年,公司B也推出了一款使用相似技术的手机屏幕产品。

公司A发现公司B的产品违反了其专利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B停止销售并进行赔偿。

此案成为了一起备受瞩目的专利权案例。

请你分析以下问题:1.公司A的专利是否有效?2.公司B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公司A的专利权?3.如果公司B的产品违反了公司A的专利权,应该如何判决?答案分析1.公司A的专利是否有效?为了确定公司A的专利是否有效,我们需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新颖性:专利法侧重于保护新颖和独特的技术。

如果公司A 的技术在专利提交之前已经被公众披露,那么该技术就不再满足新颖性要求。

因此,专利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影响。

–非显性:专利法要求专利具有创造性和非显性。

创造性意味着该技术不得由普通技术人员在其领域内轻松开发。

如果公司A的技术被认为只是一种显而易见的改进,那么专利可能无效。

–技术领域:专利权只适用于特定的技术领域。

如果公司A的专利技术与所申请的专利类别不匹配,那么专利权可能无效。

综上所述,针对公司A的专利有效性问题,我们需要仔细审查专利文件以及相关证据,以确定专利是否有效。

2.公司B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公司A的专利权?在判断公司B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公司A的专利权时,我们需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技术要点:公司B的产品是否使用了与公司A专利文件中描述的技术要点相似的技术?如果相似的技术要点存在,那么公司B的产品有可能侵犯了公司A的专利权。

–偏差:即使公司B的产品使用了与公司A专利文件相似的技术,如果存在偏差,其与公司A的专利可能不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1、1991年1月,某甲与乙饭店签订合作开办饭店协议一份。

同年3月,乙饭店开业后,未悬挂店名,但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厚味莫美包子第四代传人赵某第五代传人甲”为内客的牌匾一块。

其中“厚味美包子”为大字,其余为小字,并聘请甲为该店厨师。

该店自1991年3月起经营包子。

1980年12月,多年经营厚味美包子的丙饮食公司取得厚味美牌商标注册证,当其发现乙饭店及甲的行为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

甲与乙饭店辩称,制作悬挂的牌匾是对“厚味美”创始人及传人赵某和甲个人身份的宣传;且丙公司的商标已过有效期,所以法院应驳回。

请回答:(1)丙公司是否具有厚味美牌商标专用权,为什么?(2)甲与乙饭店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3)哪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2、甲厂研制一种N23型高压开关,于1987年8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88年5月专利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

乙厂于1978年5月下达N23型高压开关试制任务书,但该任务书未涉及具体技术方案。

1987年12月乙厂所在县工业局向乙厂下达通知,决定将N23型高压开关列入1987年新产品开发计划。

1988年6月乙厂试产,产品其主要特征之一与甲厂专利产品相同。

1989年4月乙厂完成产品定型图纸,至同年底共销售20台。

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经交涉无效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其专利权。

乙厂以其在甲厂申请专利前已作好生产该产品必要准备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合法并驳回甲厂诉讼请求。

请回答:(1)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乙厂请求法院确认的是一种什么行为或权利?(2)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乙厂请求法院确认的行为的法定条件是什么?3、1992年8月,某省艺术博物馆向省内外画家和书法家发出几千份邀请函,称明年5月10日是该馆建馆40周年纪念日,邀请届时参加庆典。

一些画家和书法家收到邀请函后,纷纷作画或赋诗以示祝贺,并将作品赠与该博物馆。

知识产权法各章案例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各章案例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各章案例第二章著作权客体一、针对高中化学的学习,某出版社准备出版一套学习指导丛书,并决定聘请省重点中学的化学教师孙牧华撰写丛书稿。

孙牧华利用业余时间设计出丛书的整体结构为:重点难点篇、学习方法篇、实验篇、试题精释篇,并对每篇的主题及内容和体例作了概括性设计。

后由于本职工作上的关系,孙牧华不能继续撰写丛书的具体内容,与出版社终止了合作关系。

出版社为保证丛书的如期出版,又找来从事中学化学教学十多年现为市教育局干部的袁化生负责编写,并将孙牧华设计的丛书结构和主题内容交给袁化生。

袁按照上述设计构思完成了丛书的撰写交出版社出版。

丛书出版后,孙牧华发现其结构和主体思想是自己向出版社提供的,认为出版社和袁化生侵犯了其著作权,经协商不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在丛书中署上孙牧华的名字,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十万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出版社认为孙牧华仅提供了创作思路,未实际参与丛书的具体编写工作,不能认为是丛书的作者,其构思本身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袁化生同意出版社的上述观点并称他事先不知设计思路为孙牧华提供,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

二被告均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如果你是法官如何审判本案?[答案]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而非创作作品的思想、思路、构思、原则等纯主观性的东西。

孙牧华对于丛书的出版提供了一套设计思路,而没有实际参与丛书的任何撰写工作,设计思路不等于丛书本身,即设计思路依法不能取得著作权。

孙牧华对被告出版社、袁化生侵犯其著作权的指控不成立。

第四章著作权内容一、胡计海和刘凯旋是大学建筑系的同事,胡为副教授,刘为讲师。

20XX年初,为参加下半年在京举行的国际建筑师大会,胡计海撰写了几篇专业论文,正准备寄给大会组委会时,刘凯旋觉得论文写得不错,要求胡计海将其中两篇论文给他,胡计海一想两人同事多年关系不错,于是爽快地答应了。

刘凯旋为报答胡计海的劳动愿意支付给其报酬人民币8000元整,同时为防日后不测,刘凯旋要求与胡计海签一份转让协议,约定该二篇论文自刘凯旋支付8000元报酬之日起,其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刘凯旋,即买断,胡计海认可并不得反悔。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3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3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商标法部分)案例一(一)基本案情某酒厂在其生产的某种酒上于1994年以长安牌申请商标注册,其商标注册申请能否依法被获准注册. (二)案例分析回答是依法应当获准注册.原因是虽然我国商标法1993年修订后,在商标的禁用规定中,规定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而长安县当时是西安市的一个直属县,好像与商标法的规定不符合,不能获得注册.但该规定还有一种例外,即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尽管长安系长安县的名称,但因其具有古都西京的含义,故不在禁用之列,所以可以获准注册.案例二(一)、基本案情甲奶粉厂与乙奶粉厂签订的一份联营合同规定,双方共同投资建立丙奶粉厂,丙奶粉厂成立后生产的奶粉用甲奶粉厂的塑料包装袋.联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丙奶粉厂生产出合格的产品,要求甲奶粉厂以合同提供塑料包装袋时,甲奶粉厂以塑料包装袋上印有该厂的注册商标而拒绝提供,遂形成纠纷.案例分析回答是甲奶粉厂拒绝提供塑料包装袋的行为并无不当.原因是该塑料包装袋上印有甲奶粉厂的注册商标标识,丙奶粉厂虽然是甲奶粉厂投资建立的奶粉厂,但该厂并非甲奶粉厂的车间或者非独立核算的分厂,而是另一个商事主体,对于甲奶粉厂而言是”他人”,按我国商标法规定,他人欲使用注册商标人的注册商标,应与其签订注册商标转让或使用许可合同,由于丙奶粉厂并未与甲奶粉厂签订此类合同,所以无权使用其带有注册商标的塑料包装袋.也就是说原双方签订的联营合同中由丙奶粉厂使用甲奶粉厂塑料包装袋的约定因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应为无效.补充的办法是由丙奶粉厂与甲奶粉厂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联营合同的附件,并依法报国家商标局备案。

案例三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诉哈尔滨天龙阁饭店、高渊侵犯商标权案案情1980年7月,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简称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38850号狗不理牌商标注册证。

1991年1月7日,被告高渊与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简称天龙阁饭店)法定代表人陶德签订合作协议一份。

知识产权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知识产权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仍然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某公司侵犯知名品牌商标权案为例,对知识产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服装生产与销售。

2010年,该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知名品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进行销售。

被侵权方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被告答辩某公司答辩称,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的标识与知名品牌商标相同或近似,系偶然巧合,且公司并未将侵权标识作为商标进行宣传。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知名品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已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某公司侵犯知名品牌商标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旨在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因此,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2)侵权行为是否使用了与被侵权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3)侵权行为是否具有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

在本案中,某公司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知名品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已符合上述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

3.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法律知识产权侵权案例(3篇)

法律知识产权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B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案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情经过A公司是我国一家专业从事手机应用软件研发、推广和运营的高新技术企业。

该公司自主研发了一款名为“一键修车”的手机应用软件,并于2017年取得了国家版权局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该软件通过智能识别车辆故障,为车主提供便捷的维修服务。

2018年5月,A公司发现B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网站上擅自发布了与“一键修车”软件功能高度相似的软件“快修车”。

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所拥有的“一键修车”软件著作权合法有效,B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擅自发布与“一键修车”软件功能高度相似的软件“快修车”,侵犯了A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A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据此,法院判决:1. 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网站上“快修车”软件的相关内容;2. 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3. 案件受理费由B公司承担。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A公司作为“一键修车”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B公司在未经A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传播A公司的软件,侵犯了A公司的著作权。

1. 著作权侵权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B公司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主要依据有:(1)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复制、传播A公司的软件;(2)B公司所发布的“快修车”软件与A公司的“一键修车”软件功能高度相似,属于对A公司软件的实质性模仿;(3)B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拥有“快修车”软件的著作权。

2. 著作权侵权赔偿本案中,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手机品牌(以下简称“手机品牌”)原告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手机操作系统研发的企业,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被告手机品牌是一家知名手机生产企业,其生产的智能手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

2018年,原告科技公司发现被告手机品牌生产的智能手机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是否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2. 如果侵权成立,被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

2. 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件分析1.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本案中,原告科技公司主张其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包括手机操作系统、手机应用程序等。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涉嫌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手机操作系统:原告科技公司的手机操作系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而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使用了与原告系统相似的界面和功能,涉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手机应用程序:原告科技公司研发了多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手机应用程序,而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涉嫌使用了原告的部分应用程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侵犯其著作权。

本案中,被告手机品牌未经原告科技公司许可,在其智能手机上使用了原告的知识产权,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手机品牌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科技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申请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

2. 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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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5
1983年6月至1984年10月,张某被调到山西某县县志编撰委员会下属的一个办公室工作。

张某按照某县县志编撰委员会的指示,编辑了《××县地名志》一书,并于1985年出版。

该书中的"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作品是张某自己创作的;其间,张某还通过下乡采访,收集整理出了"王干的故事"。

张某离开某办公室之后,山西某县县志编撰委员会又主持编撰了《××县志》一书,并于1993年正式出版。

在张某不知道的情况下,县志编撰委员会在《××县志》一书中使用了"王干的故事"约1800字,还使用了"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内容约2万余字。

同时,在《××县志》一书的撰写过程中,编撰委员会还委托张某提供有关稿件。

张某为完成委托,除撰写部分初稿外,还将自己于1989年发表的作品《××县方言志》4万余字的原稿提供给编撰委员会并被采用。

《××县志》一书约120万字,其中有张某作品约10万字的内容。

但是,县志编撰委员会在《××县志》书中和张某的作品中没有署张某的名。

于是,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县志编撰委员会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
(1)《××县方言志》一书的著作权属于谁?
(2)"王干的故事"、"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作品的著作权又应属于谁?
【答案】
(1)《××县方言志》是张某独立完成的,属于张某的个人作品,因此,张某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2)"王干的故事"、"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是张某在某县县志办公室工作期间为完成县志编撰委员会交给的任务而作,依法属于一般职务作品,张某享有著作权,但县志编撰委员会有使用权。

【解析】
(1)从案情看,《××县方言志》是张某早已发表的个人作品,其著作权当然属于张某个人,这是毋庸置疑的。

(2)本案中"王干的故事"、"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作品是张某为完成编撰委员会交给的工作任务所作的一般职务作品。

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优先使用的权利。

本案的难点是关于不同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区别。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职务作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和获得一定的奖励,其他的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另一类是作者享有著作权,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优先使用权和同意许可使用权的职务作品。

显然,不同类别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有区别的,而本案中的职务作品应属于第一类。

如果不区分职务作品的类别,就会错误地判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而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则是正确划分不同职务作品的界限。

【案情】6
1999年1月,青岛市某广告社与青岛市某公司签订一份《印刷合约书》,合同约定:某公司委托某广告社制作产品广告宣传品。

合同签订后,某广告社派摄影师孟某到某公司为其
"SY系列宽带砂光机"等机器设备拍摄了照片。

广告社根据合同为某公司设计并制作了产品广告宣传册,某公司向广告社支付了样本制作费和印刷费,双方已履行了合同。

之后,某公司在其委托他人制作的广告宣传品中,使用了某广告社为其拍摄的设备照片,封套的设计与其委托某广告社制作的广告宣传品封套基本相同;同时,某公司在自己制作的手提袋商品上,也使用了上述广告宣传册封套的图案。

2000年3月,广告社在北京市召开的国际木工机械博览会上,发现了某公司和某杂志社擅自使用自己为某公司制作的广告宣传品。

于是,以某公司为被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
(1)本案中广告宣传品的著作权归谁享有?
(2)某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某广告社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答案】
(1)从本案看,某公司和某广告社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委托创作合同关系,某公司向某广告社支付制作费等,这是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的委托创作的报酬,不是广告宣传作品的使用费。

而某公司和某广告社没有就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的约定,因此,广告宣传品的著作权应由受托人广告社享有。

(2)当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时,委托人有何权利?一般认为,只要委托人支付了相关的委托创作费用,则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该委托作品。

因此,某公司和某杂志社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某广告社所享有的著作权中财产权的侵犯。

【解析】
(1)首先得确定广告宣传品这一作品的性质。

在分析确定为委托作品之后,再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确定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2)当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时,委托人有何权利?《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

在理论上一般认为,根据民法中公平原则而合理的解释,委托人在支付了委托创作的相关费用后,则取得对委托作品合理使用的权利。

本案件的受理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也认为,某公司向某广告社支付了委托创作的报酬,则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委托作品。

因此,某公司使用广告宣传品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某广告社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侵害。

本案件的难点是:当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时,委托人有何权利的问题。

对此,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需要考生利用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综合分析。

而容易出错的地方是对委托作品著作权人的确认,这需要考生对著作权法中的有关规定正确理解。

在此需要特别提请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明确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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