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
京财税[2011]157号
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文号:京财税[2011]157号被转发文件标题:被转发文件文号: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法律救济:公布日期:2011-02-14结束时间:实施日期:2010-12-21时效性:有效主题词:安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157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免征当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上述纳税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上年度免税情况备案,提交《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度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申请表》、《减免税备案表》及《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
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办理上年度已缴纳税款退税手续。
三、凡地价未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2011年4月征期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源登记变更手续,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2、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度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申请表3、减免税备案表4、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8.07•【字号】京地税地[2008]202号•【施行日期】200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202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略)2.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汇总表(略)3.分经济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表(略)4.分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表(略)二○○八年八月七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含城市房地产税,以下两税合并简称“房土税”)征管工作,摸清我市房土税税源底数,市局决定开展房土税税源清查工作。
为保证清查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清查工作的目标(一)摸清全市房土税税源底数,为税收征管打牢基础;(二)完善房土税税源登记,清理各种应登记未登记、登记不实等问题;(三)及时查补房土税税收征管漏洞,并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征管水平。
二、清查工作的范围本次清查工作的范围是全市所有房土税纳税人占用的房屋、土地,主要包括房土税入库信息、税源登记信息和土地交易信息(包括企业契税完税信息和国土局的土地出、转让信息)。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5.03.28
•【字号】京人工[1995]212号、京财行[1995]684号
•【施行日期】199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的通知
(1995年3月28日京人工(1995)212
号、
京财行(1995)684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的通知》(人薪发〔1994〕38号)精神,我市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范围:市、区、县及以下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税务征收津贴标准:区、县级及以下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60元,市级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30元。
三、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按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给。
调离地方税务部门
的人员,停发税务征收津贴。
四、税务征收津贴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仍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停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停征排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财综[2018]49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8.03.02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停征排污费有关事项
的通知
(京财综〔2018〕491号)
各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环境保护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停征排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停征排污费,具体包括:污水排污费(收费编码140001001)、噪声超标排污费(收费编码140001002)、废气排污费(收费编码14000100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收费编码140001004)。
二、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的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
排污费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为核算有关清欠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欠缴收入”(科目编码103049949)下增加以下收费项目及编码:污水排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2.11.18•【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5号令)有关规定,为完善本市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2022年11月18日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加强供水成本监管,规范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和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及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北京市定价目录》的价格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和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成本监审和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6.02•【字号】京财税[2003]917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3]917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现将有关契税政策及征收管理明确如下:一、居民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
如新购商品房属于普通住宅,同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
其中,纳税人(购房人)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产权人必须相同或产权人是夫妻。
买卖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还必须有国土房管局交易部门加盖“已过户”字样印章后方能视为已出售。
二、购买已购公有住房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暂不征收契税。
三、对于先购买商品房并已完税的纳税人,在出售公有住房后,可以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交易合同等资料,按照地方税务局的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有关税款的计算按现行政策办理。
四、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只有在此日期之后购买各类商品房并且出售公有住房的个人,才可适用上述政策。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标 签】国家储备商品【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14﹞708号【发文日期】2014-04-16【实施时间】2014-04-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转发给你们,并附北京市执行该项政策的单位名单(附件2),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北京市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北京市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一、承储粮油企业(91家) 1、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 2、北京市东北郊粮食收储库 3、北京市大红门粮食收储库 4、北京市天维康油脂调销中心 5、北京市西南郊粮食收储库 6、北京古船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7、北京艾森绿宝油脂有限公司 8、北京佐竹精麦面粉有限公司 9、北京锦绣大地玉泉路粮油经营有限公司 10、北京京粮物流有限公司 11、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2、北京冰灯米业有限公司 13、北京东粮北谷粮油有限公司 14、北京柏年德康商业有限公司 15、北京盛华宏林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16、北京大磨坊面粉有限公司 17、北京金玉通惠商贸有限公司 18、北京朝批裕利商贸有限公司 19、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 20、北京市通州粮食收储库 21、北京市通州区粮油贸易公司供应站 22、北京市古船粮食调销中心 23、北京汇香淳米业有限公司 24、北京金秋睡丰贸易有限公司 25、北京大兴国家粮食储备库 26、北京大兴北藏村粮食收储库 27、北京大兴魏善庄粮食收储库 28、北京大兴礼贤粮食收储库 29、北京大兴青云店粮食收储库 30、北京大兴安定粮食收储库 31、北京大辛庄粮食购销站 32、北京大兴定福庄粮食收储库 33、北京大兴采育粮食收储库 34、北京市南郊粮食收储库 35、益海嘉里(北京)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36、北京市良乡昊天粮食收储库 37、北京市房山窦店粮食收储库 38、北京市房山南观粮食收储库 39、北京市房山石楼粮食收储库 40、北京门头沟石门营粮食收储库 41、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 42、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三家店粮库 43、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杨坨粮库 44、北京门头沟三家店粮食收储库斋堂粮库 45、北京宏远利军粮油供应站 46、北京市京都金谷粮食购销库 47、北京市顺义粮食收储库 48、北京市顺义上辇粮食收储库 49、北京市顺义牛栏山粮食收储库 50、北京市顺义王各庄粮食收储库 51、北京市顺义杨镇粮食收储库 52、北京市顺义铁匠营粮食收储库 53、北京市顺义大孙各庄粮食收储库 54、北京市京都卫士粮油供应站 55、北京龙盛众望早餐有限公司 56、北京市张辛粮食储备库 57、北京市同盛茂米业有限公司 58、北京中美食品有限公司 59、北京顺鑫鑫悦面粉有限公司 60、北京市北郎中面粉厂 61、北京红九面业有限公司 62、北京市昌平南口粮食购销站 63、北京市南口面粉厂 64、北京市昌平粮食收储库 65、北京市禾谷源粮油供应站 66、北京市昌平沙河粮食收储库 67、北京市昌平后牛坊粮食收储库 68、北京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 69、北京市西北郊粮食收储库 70、北京古船米业有限公司 71、北京七河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72、北京怀柔国家粮食储备库 73、北京市怀柔庙城粮食收储库 74、北京市怀柔杨宋粮食收储库 75、北京市怀柔北房粮食收储库 76、北京市怀柔河防口粮食收储库 77、北京市怀柔城关粮食购销站 78、北京市怀柔桥梓粮食收储库 79、北京市怀柔东黄粱粮食收储库 80、北京市平谷官庄粮食收储库 81、北京市粮安粮食收储库 82、北京市平谷山东庄粮食收储库 83、北京市平谷北杨桥粮食收储库 84、北京宝益粮食储备库 85、北京市密云溪翁庄粮食收储库 86、北京市高岭粮食收储库 87、北京市西田各庄粮食收储库 88、北京市密云沙河粮食购销站 89、北京市延庆粮食收储库 90、北京市隆庆夏都军粮供应站 91、北京京都银龙食品有限公司 二、承储糖企业(2家) 1、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食糖经营公司垡头仓库 2、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食糖经营公司怀柔仓库 三、承储肉企业(26家) 1、西郊食品冷冻厂 2、西南郊食品冷冻厂 3、北京二商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冷库 4、北京市第五肉类联合加工厂 5、北京市怀柔肉联厂 6、北京二商大红门南郊冷冻厂 7、北京市昌平区种猪场 8、北京安定猪选育有限公司 9、北京长红亮生猪养殖基地 10、北京汇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1、北京市下营百合原种猪场 12、北京月盛斋清真食品公司 13、北京卓宸畜牧有限公司 14、北京金维畜牧有限公司 15、北京金鑫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6、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鹏程食品分公司 17、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小店畜禽良种场 18、北京鲲鹏食品集团公司太平养猪场 19、北京华都种猪繁育有限责任公司 20、北京长城丹玉畜产有限公司 21、北京中育种猪养殖中心南口种猪场 22、北京市菜蔬公司冷库 23、北京二商大红门通州冷冻厂 24、北京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 25、北京燕都立民屠宰有限公司26、北京宇航肉联加工有限公司关联知识: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关于涉外旅游企业配备工作服装的规定【标 签】涉外旅游企业【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税二﹝1992﹞481号【发文日期】1992-07-03【实施时间】1992-07-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现将财政局、市旅游事业管理局京财外(1992)631号《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财政部“颁发〈关于旅游企业配备工作服装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对我市集体所有制涉外旅游企业,亦按本《通知》中规定的工作服着装范围和标准执行,由此而增加的费用一律由企业自行消化。
不得作为调整“工效挂钩”的依据。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1992年7月3号市财政局、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财政部“颁发《关于涉外旅游企业配备工作服装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外(1992)631号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现将国家旅游局、财政部旅财发(1991)076号“颁发《关于涉外旅游企业配备工作服装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节约的原则,在文件规定的标准幅度内掌握执行。
不得突破最高标准。
执行本规定后增加的费用一律由企业自行消化,不得做为调整工效挂钩和承包基数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国家旅游局、财政部旅财发(1991)076号《颁发〈关于涉外旅游企业配备工作服装的规定〉的通知》1992年5月8日国家旅游局、财政部颁发《关于涉外旅游企业配备工作服装的规定》的通知旅财发(1991)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财政厅(局):由于近年来旅游事业发展迅速,对旅游企业从业人员的形象要求提高,同时市场物价水平上升幅度较大,国家旅游局与财政部于一九八六年颁发的(86)旅财字第007号“关于修订旅行社系统接待人员工作服装暂行规定的通知”和(86)旅企字第011号“关于修订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公司人员配备工作服装标准的通知”,已不能适应涉外企业旅游企业工作人员服装制作及更新的需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0.22•【字号】京地税计[2008]244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计〔2008〕244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地税局××税务所票据登记簿(略)2.票据收单(略)3.××地税局××税务所代缴库税款备查账(略)4.××地税局代缴库税款余额对账表(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确保待缴库税款及时收缴和足额入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管发〔2006〕2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管发〔2008〕171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待缴库税款是指从异地缴纳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包括:(一)从异地(含国外)汇款缴纳到国库的税款。
(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到国库的税款:1.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即纳税人的债务人)收取欠款缴库的款项;2.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扣收的纳税人涉税资金中,需要缴库的款项;3.纳税人的资金被冻结或银行账户被撤销,用第三方支付给纳税人的支票、本票、银行汇票等票据(以下简称票据)缴纳税款的款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京地税地[2009]267号•【施行日期】200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267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规程》第十一条的规定,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在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请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纳税人应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中注明延长理由,可延长至90日。
超过90日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规程》第十六条规定的实地审核工作,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92号)文件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稽查部门在对清算项目进行检查时实施。
三、根据《规程》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自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准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缴纳税款。
四、根据《规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42号)文件的格式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五、根据《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中需要核定征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填制《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告知核定征收原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3.28
•【字号】京地税票[2007]118号
•【施行日期】2007.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7〕11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做好启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ОО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13•【字号】京地税票[2004]598号•【施行日期】2004.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598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与条件(一)在本市范围内,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自行开具。
但有下列情况(餐饮、娱乐业除外)之一者,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1.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在办理领购发票资格审批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2.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3.纳税人所使用的税控装置因故障不能开具发票,在税控装置维修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4.被税务机关临时停止发售发票或被注销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5.凡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外省、市来本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自行开具。
对有特殊需要,应持本通知规定的手续,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申请代开发票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凡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省、市来京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完税凭证及复印件和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函(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函(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3.22•【字号】京发改[2009]548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9]548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决定降低本市强制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规定事项函告如下:一、降低本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你局所属计量检定机构和你局授权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本函附件1、附件2规定执行。
二、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严禁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
对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不得向城乡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能表的检定费用,委托检定除外。
三、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计量检定机构,由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后执行。
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试行2年。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试行期满前3个月根据试行情况提出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四、各计量检定机构应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授权检定单位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等转发财政部、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等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财会[1996]78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6.06.26
【实施日期】1996.06.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财政部、
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财会[1996]787号1996年6月26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注册审计师协会:
现将财政部、审计。
最新政策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
一、最新政策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有关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等文件的通知京地税票[2006]119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06〕1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ОО六年三月十七日主要内容: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本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三)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督防疫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四)交通部门收取的运输管理费;(五)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费;(六)农业部门收取的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七)林业部门收取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八)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矿产资源勘察登记费、矿山采矿登记费;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33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京地税票[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9〕90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在现行税控机打专用发票中增设十六种最高开票限额分别为壹万元和壹拾万元版的发票,以遏制通过套购发票用于倒卖或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一)新增限额版税控机打专用发票名称分别如下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万元版卷票)2.《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卷票)3.《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万元版折票)4.《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折票)5.《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万元版卷票)6.《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卷票)7.《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万元版折票)8.《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折票)9.《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万元版)10.《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拾万元版)1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万元版)12.《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拾万元版)13.《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万元版)14.《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拾万元版)15.《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万元版)16.《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拾万元版)(二)关于领购税控机打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1.对于新登记企业(新办户),应按照首次供应一包(本/卷)的原则供应壹万元版发票;对于经营规模确实较大的纳税人,可根据其经营的实际情况向其供应一包(本/卷)壹拾万元版的发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函(三)-京发改[2009]548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函(三)正文:---------------------------------------------------------------------------------------------------------------------------------------------------- 续(二)五、热工计量器具(R)序号计量器具名称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收费单位收费标准(元)检定周期备注R-001-0395贝克曼温度计0.01℃分度(-20~140)℃支2802年R-002-0396 标准光电高温计(800~2000)℃台17502年R-003-0397 标准水银温度计一等(-30~300)℃点602年二等(-30~300)℃点40R-004-0398标准温度灯(800~1400)℃支4001年(1400~2000)℃支525R-005-0399表层水温表±0.1℃(-5~40)℃点501年R-006-0400表面温度计(-80~300)℃台3151年R-007-0401铂电阻温度计一等标准(0~419.527)℃支7002年二等标准(0~419.527)℃支490R-008-0402铂铑10-铂热电偶一等标准(300~1200)℃支3501年二等标准(300~1200)℃支315工作用(300~1200)℃支150半年R-009-0403铂铑13-铂短型热偶工作用(300~1200)℃支150半年R-009-0403铂铑13-铂短型热电偶工作用(300~1200)℃150R-010-0404铂铑30-铂铑6热电偶二等(1200~1500)℃支7001年工作用(1200~1500)℃支525半年R-011-0405低温汞铊温度计0.5℃;1℃2℃分度(-80~60)℃点501年R-012-0406颠倒温度表0.1℃;0.2℃分度(-20~50)℃点501年序号计量器具名称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收费单位收费标准(元)检定周期备注R-013-0407电接点玻璃水银温度计0.1℃;0.2℃0.5℃;1℃;2℃;5℃分度(-30~300)℃点201年R-014-0408 辐射感温器标准(400~2000)℃台7701年工作(400~2000)℃台500R-015-0409 辐射温度计-20℃~室温台7001年室温~300℃台500(300~2600)℃台700R-016-0410高精密玻璃水银温度计0.01℃;0.02℃分度(0~100)℃点502年R-017-0411工业铂热电阻A级;B级(-80~300)℃支1501年R-018-0412工业铜热电阻(-80~300)℃支1001年R-019-0413工作用玻璃液体温度计0.1℃; 0.2℃分度精密(-80~300)℃点401年0.5℃;1℃;2℃分度普通(-80~300)℃点20工作用廉金属热电偶工作用(-80~300)℃支100半年工作用(300~1200)℃支150R-021-0415工作用镍铬-镍硅热电偶I II级(0~1300)℃支175半年工作用铁-康铜热电偶(0~750)℃支175半年R-023-0417工作用钨铼热电偶(300~1200)℃支2401年R-024-0418光学高温计标准(800~2000)℃台14002年R-025-0419光学高温计(800~3200)℃台17502年精密(800~2000)℃台5251年精密(800~3200)℃台525工作用(800~2000)℃台525工作用(800~3200)℃台序号计量器具名称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收费单位收费标准(元)检定周期备注R-026-0420机械式深度温度计(-80~300)℃支3001年R-027-0421配热电偶用动圈仪表(1.0~1.5)级台100配热电阻用动圈仪表(0.5~1.5)级台100R-028-0422热敏电阻粮温计±0.2℃(-30~50)℃支401年R-029-0423石油产品用玻璃液体温度计±(1~2)℃(-80~300)℃支501年R-030-0424数字式量热温度计0.001℃分度(0~100)℃支2001年R-031-0425双金属温度计(1.0~2.5)级(-80~300)℃支1001年R-032-0426耳式体温计(35~43)℃支601年体温计0.02℃;0.05℃分度标准体温计(35~45)℃支27首次检定至失准报废0.1℃分度玻璃体温计(35~43)℃支10.1℃分度电子式体温计(35~43)℃支130.1℃分度化学反应式体温计(35~43)℃支R-033-0427铜-铜镍热电偶标准(-80~300)℃支1751年工作用(-80~300)℃支150R-034-0428 压力式温度计(1.0~5.0)级(-80~300)℃支1201年R-035-0429模拟指示温度仪表(-80~300)℃台1201年R-036-0430数字温度指示调节仪(1.0~1.5)级(0~1600)℃支1001年R-037-0431温度控制仪(-200~1800)℃台1201年R-038-0432自动平衡式显示仪表(-200~1800)℃台1501年R-039-0433温度巡回检测仪0.01℃;0.1℃1℃分度(-80~300)℃台2401年六、声学计量器具(S)序号计量器具名称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收费单位收费标准(元)检定周期备注S-001-0464声级计1型(25~140)dB 台2501年2型(0~130)dB 台215S-002-0465 声校准器(1~2)级台1801年S-003-0466听力计(0~120)dB 台230S-004-0467 传声器(0~120)dB 支2001年S-005-0468 噪声统计分析仪2型台2501年S-006-0469 滤波器10Hz~20kHz 台200S-007-0470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台3501年S-008-0471多普勒胎心(监护)仪台1351年S-009-0472医用超声治疗机台2701年S-010-0473超声探伤仪(0~250)mm台4001年七、无线电计量器具(W)序号计量器具名称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收费单位收费标准(元)检定周期备注W-001-0474心电监护仪±5%台2301年W-002-0475脑电图机±5%台300<2年W-003-0476心电图机±5%台2351年W-004-0477心脑电图机检定仪±1%1mV~1.5V台2301年W-005-0478示波器校准仪0.0051ns2801年0.0025200ps台4200.0005150ps台1470W-006-0479 模拟示波器0.03100MHz台5001年0.03500MHz台W-008-0481 脉冲信号发生器0.05200MHz台8001年W-009-0482 函数发生器0.0011MHz台3501年0.05100MHz台550W-010-0483 低频信号发生器0.120Hz~200kHz台5001年高频信号发生器±1dB(0.1~1000)MHz 台2100W-013-0486图示仪校准仪0.0031000V/10A台4201年W-015-0488电子电压表±(2~5)%0.3mV~300V台4551年W-016-0489低频电子电压表±(1~3)%2Hz~1MHz台4201年W-017-0490电子管电压表检定装置±1%0.5mV~300V台4551年W-018-0491有效值差分电压表±(0.055~3)%2Hz~1MHz台5251年序号计量器具名称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收费单位收费标准(元)检定周期备注W-019-0492失真度测量仪±(5~10)%2Hz~100kHz 台3501年±(5~20)%10Hz~100kHz台455W-021-0494电平振荡器±(0.2~0.5)dB(+20~-60)dB(dBm)台5251年W-022-0495选频电平表±(0.1~0.5)dB(+20~-120)dB(dBm)台6301年W-023-0496高频微伏表±(0.1~3)dB(0.1~300)MHz台3501年W-024-0497超高频毫伏表±(1~10)%(0.1~1)GHz台4551年八、电离辐射计量器具(DL)序号计量器具名称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收费单位收费标准(元)检定周期备注DL-001-0498医用诊断X辐射源10%导管机数字机(30~150)kV台5401年10%C形臂(小)普通胃畅机(30~150)kV台45010%其它X射线机(30~150)kV台360DL-002-0499近距离γ射线后装治疗辐射源5%60Co;192Ir台5701年DL-003-05004~35MeV医用加速器辐射源5%(4~35)MeV台1320单一辐射DL-004-050160~250kVX射线治疗辐射源5%(60~250)kVX射线台7601年DL-005-050210~60kVX射线治疗辐射源5%(10~60)kVX射线台7601年DL-006-0503X(γ)刀辐射源5%≥10Gy15501年DL-007-050460Co远距离治疗辐射源5%60Co-γ;137Cs-γ射线台5701年DL-008-0505医用CT扫描仪10%(0.3~2.0)Lp/cm台11751年DL-011-0508γ辐射防护仪表5.0%~30%60Co;137Cs;226Ra;241Am ;0.3μSv/h ~100mSv/h1351年DL-012-0509X辐射防护仪器5%~30%(50~250)kV点1351年DL-013-0510环境监测用X、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仪5%~30%(1×10-8 ~1×10-4)Gy/h台4751年DL-014-0511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10%2μGy~1Gy18001年DL-015-0512个人剂量与剂量率仪10%~30%0.1μSv/h~100mSv/h 台3201年DL-016-0513剂量笔10%~30%30keV~3.0MeV支2201年DL-017-0514直读式验电型个人剂量计10%~30%(0~2×10-4)C/kg2201年DL-018-0515治疗水平电离室剂量计4%工作级C/kg:HVL (0.027~3.0)mmAl 台17301年序号计量器具名称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收费单位收费标准(元)检定周期备注DL-019-051660~250kVX射线电离室剂量计3.5%治疗水平标准级台9401年DL-020-051750~150kVX射线电离室剂量计5%治疗水平标准级台4601年DL-021-051860Coγ射线电离室剂量计3.5%治疗水平标准级台20401年DL-022-0519固体工作剂量计5%台11801年DL-023-0520α、β表面污染测量仪25%0.0~9999台4601年DL-024-0521低本底α、β测量仪10%台6301年DL-025-0522γ表面污染测量仪25%125I台6301年DL-026-0523利用放射源的电测仪表0.1%~10%台17901年DL-027-0524医用放射性核素活度计10%工作级125I;131I;99mTc等台5601年DL-028-0525电离辐射厚度计0.1%~10%≥50μm台7001年DL-029-0526X射线探伤机10%(100~400)kV 台5251年DL-030-0527 γ射线探伤机10%台3501年DL-031-0528 放免γ计数器5%工作级(1~104)Bq台4752年DL-032-0529核子皮带称1%≥10kg台10501年DL-033-0530核磁共振仪10%(0.1~3.0)T台37001年DL-034-0531γ射线料位计与料位开关0.1%~10%60Co;137Cs;226Ra 241Am 台7001年DL-036-0533γ射线照相机10%台13201年DL-037-0534x谱仪5%(4×104~4×105)Bq台13601年DL-038-0535γ谱仪活度测量装置5%(4×104~4×105)Bq(1~4×104)Bq台13601年九、时间频率计量器具(SP)序号计量器具名称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收费单位收费标准(元)检定周期备注SP-003-0538电话计费器≤1s台2001年SP-004-05390.01s1s~30min台601年SP-005-0540 电子秒表±0.5s/d1ms~1d台801年SP-010-0545 毫秒仪检定仪0.000110000s台4201年SP-011-054610-7~10-9DC~1GHz台17501年十、物理化学计量器具(WH)序号计量器具名称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检定周期备注WH-001-0549精密酸度计(0.02~0.001)级(0~14)pH台1151年酸度计0.001级(0~14)pH台115WH-002-0550酸度计检定仪0.0006级(0~2)V台315WH-005-0553电化学电极气体氧分析仪3%~5%0~100%台1901年WH-006-0554血细胞分析仪5%~10%RBC:(2.5~6.5)×1012/L WBC:(2~14)×109个/L HGD:(50~200)g/L 台2601年WH-007-0555酶标分析仪。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保局关于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保局关于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12.10•【字号】京发改[2013]265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保局关于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3]2657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改善本市环境质量,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治污、减排的作用,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收费标准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排污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公斤10元,氨氮排污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公斤12元。
取消普通煤二氧化硫排污费(含硫量0.5%以上,编码140001005)、低硫煤二氧化硫排污费(含硫量0.5%以下,编码140001006)。
为鼓励低标准排放,惩罚超标准排放,督促排污单位加大治污减排力度,根据污染物排放情况同时实施阶梯式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污染物实际排放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含50%),按收费标准减半计收排污费;污染物实际排放值在规定排放标准50%-100%之间(含100%),按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污染物实际排放值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按收费标准加倍计收排污费。
二、环保部门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财政票据,排污收费收入管理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依各自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收费管理和收费情况稽查考核,严格核定排污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京发改〔2022〕771号•【施行日期】202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22〕771号市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收费编码:139023001)为每人次16元。
根据疫情需要,按照你委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混合检测时,收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次3.4元。
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函》(京财税〔2020〕80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你委和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电话等,接受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2年6月12日起执行,你委和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政策执行中要与全市核酸检测工作要求做好衔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22〕59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6月10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5.02.12•【字号】京发改[2015]265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5]265号各有关单位:为改善本市空气质量,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治污、减排的作用,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以下简称施工扬尘排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包括房屋建筑工地(含工业厂房)、装修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绿化工地、水务工地、公路工地、铁路工地、拆除工地,应缴纳施工扬尘排污费。
施工扬尘排污费由建设单位(含代建方)向建设项目所在区县环保局缴纳。
二、为促进施工工地加强扬尘防治管理、减少排放,施工扬尘排污费按照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实行差别化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施工工地扬尘管理达到优秀等级标准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1.5元;施工工地扬尘管理达到达标等级标准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3元;施工工地扬尘管理不达标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6元。
施工扬尘排污费=收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积×单位扬尘排放量×施工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施工工期(月)。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积、单位扬尘排放量、施工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施工工期,以及施工扬尘管理等级标准等,由市环保局制定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实施办法具体明确规定。
三、公租房建设工程、救灾和抢险工程,以及居民住房装修工地免收施工扬尘排污费。
四、请各区县环保局持本函到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财政票据,排污收费收入使用管理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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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标 签】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公路内河运输业发票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票﹝2006﹞462号
【发文日期】2006-11-03
【实施时间】2006-11-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6]1337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货运发票”)(国税发[2006]67号)文件精神,原定于 2006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货运发票》。
但由于客观原因总局推迟了新版《货运发票》的启用时间,为此,请各局在正式启用新版《货物发票》时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并进行价格公示,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