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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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知识点总结

犯罪客体知识点总结

犯罪客体知识点总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对象、目标或者受害者。

在刑法学中,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罪的客体范围。

犯罪客体的种类繁多,不仅包括人的生命、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还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

对于不同的犯罪类型,其犯罪客体也是不同的。

本文将就犯罪客体的特点、种类、保护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总结。

一、犯罪客体的特点1. 多样性:犯罪客体种类繁多,不仅包括人的生命、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还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

2. 重要性:犯罪客体往往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目标或者受害者。

3. 保护性:犯罪客体的保护是刑法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1. 人的生命:包括杀人、故意伤害等罪。

2. 人的财产:包括盗窃、抢劫、诈骗等罪。

3. 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包括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罪。

4. 国家利益:包括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国家利益等罪。

5. 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卫生等罪。

三、犯罪客体的保护1. 刑法规定:刑法对犯罪客体的保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对不同种类的犯罪客体给予了不同的保护。

2. 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对犯罪客体的保护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和保护工作。

3. 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犯罪客体的保护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对侵害犯罪客体权益的行为进行制裁。

4. 社会力量:社会各界对犯罪客体的保护也是非常重要的,包括人权组织、NGO组织、媒体等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四、犯罪客体的法律责任1. 侵害犯罪客体的行为构成犯罪,侵害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

2. 制裁措施:对于侵害犯罪客体的行为,可以采取刑事制裁措施,如拘役、有期徒刑等;也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如赔偿受害者的损失等。

3. 法律救济:犯罪客体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对侵害者进行追究法律责任和赔偿损失。

犯罪客体详解

犯罪客体详解

犯罪客体详解犯罪是社会存在的一种不良现象,涉及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和安全等方面。

作为犯罪行为的对象,犯罪客体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犯罪客体进行详解,包括其定义、分类以及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

一、犯罪客体的定义犯罪客体指的是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或者事物。

它可以是具体的人、财产,也可以是抽象的概念、社会制度等。

犯罪客体的存在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犯罪客体可以根据其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人的犯罪客体人的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针对的具体个体。

一些常见的以人为犯罪客体的罪行包括杀人、伤害、绑架、拐卖等。

这些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了人的生命、健康和自由等权益。

2. 财产的犯罪客体财产的犯罪客体主要指的是犯罪行为对财产的侵害,包括财物的盗窃、抢劫、诈骗、侵占等。

这些犯罪行为损害了个人和社会的经济利益。

3. 抽象的犯罪客体抽象的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针对的是一些抽象的概念、社会制度或者法律规范等。

比如,犯罪行为可能直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对社会秩序、道德伦理等进行破坏。

三、犯罪客体对社会的影响犯罪客体对社会的影响十分深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社会秩序破坏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社会的稳定和安宁受到极大的影响。

2. 经济发展受阻犯罪行为对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大量的财产被盗窃、破坏,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失,这阻碍了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3. 人民生活品质下降犯罪行为直接危害了人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导致人们的生活质量下降。

人们的正常生活被打扰,造成恐慌和不安。

四、犯罪客体对个人的影响犯罪客体对个人的影响是深远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犯罪行为直接威胁到个人的人身安全。

人们面临着被抢劫、袭击甚至杀害的风险,不仅对个人的身体造成伤害,还可能对心理产生不可逆的影响。

2. 财产利益受损犯罪行为对个人的财产利益构成直接威胁。

刑法 犯罪客体与客观方面

刑法 犯罪客体与客观方面
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客体,是指刑法 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 会关系。
1、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1. 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犯罪客体是任何行为构成犯罪都不缺少的要件之一。如果
三、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即刑法 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整体。它是从 总体上揭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本质。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它说明的 是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关系的哪一部分或哪一方面。同类 客体反映的是某一类犯罪与另一类犯罪的差别。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行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行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行为。 4、利用动物实施的行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
刑法上的不作为
刑法上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 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 行这种义务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应当履行(义务)
能够履行(能力)
某种行为不可能侵犯某种社会关系,就无犯罪客体,该行 为就不构成犯罪。 2、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犯罪客体表明犯罪行为侵害了什么,犯罪客体不同,往往 决定着犯罪性质不同,从而决定了罪名的不同。 3、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正确量刑。
三、犯罪客体的分类
犯罪客体可以分为: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
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

第七章 犯罪客体

第七章  犯罪客体
第七章
犯罪客体
★ 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4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体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第一节 犯罪客体的概念与特征
•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意义 犯罪客体的概念、 ▼(一)概念 (
犯罪客体又称犯罪客体要件,我国刑法学通行的观点是:“犯罪客 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我国社会主义的社会 关系。” 法益” “法益”说。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绝大多数资产阶级刑法学者都认为, 所谓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和价值。依照这种观点,犯罪行为所指向的标的或者对象,就是犯 罪所侵犯的客体。例如,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信用、 风俗、秩序等,皆属于法益的范畴。 ▼犯罪客体,说明犯罪危害什么,是决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首要条件。 它是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基本的、必备的要件之一。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未必决定犯罪的性质。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 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只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3.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 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而犯罪对象则不是。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一般认为,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 具体物或 者具体人。 者具体人
举例子说,杀人犯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而犯罪对象则是具体的人(男人或女人,老人、成年 人、小孩,病人、健康人,等等)。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4点区别,详见 教材)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
• 犯罪的一般客体
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或者说是 指受到犯罪侵犯的我国刑法第2条、第13条规定保 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青少年必读书系(小学生必知的法律法规(上))_第七章 刑事责任

青少年必读书系(小学生必知的法律法规(上))_第七章 刑事责任

什么是犯罪?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庭,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廖,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具备哪些基本条件才构成犯罪?1.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归结为社会利益,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犯罪客体的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社会主义社会利益。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

(3)根据犯罪客体的范围大小,可以将其分为三类:①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②同类客体。

复杂行为的同类客体是指被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③一般客体。

犯罪行为的一般客体是被所有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社会利益。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表现于外部的、说明侵害某种客体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各种客观事实特征。

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问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内容。

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这些内容可分为必备要件和选择要件两类。

必备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即危害行为。

如盗窃行为、抢劫行为、放火行为,等等。

选择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具备的要件,即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结果、因果关系等。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两类。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必须达到刑法规定年龄的并且精神正常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成为自然人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又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两种。

犯罪客体种类是什么

犯罪客体种类是什么

一、犯罪客体种类是什么(一)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庆系,包括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

犯罪客体种类是什么二、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的区别(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与犯罪性质无关。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犯罪对象本身不是社会关系,而是具体物或者具体人。

犯罪对象只有通过其所体现的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

(二)任何犯罪行为都必然侵害犯罪客体,但不一定都有侵害的对象。

也就是说: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伪造证件罪,必须有伪造出来的证件,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

但是,像偷越国(边)境罪,就没有犯罪对象可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没有对象可言。

(三)犯罪一般是通过侵害犯罪对象来破坏犯罪客体。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是根据犯罪客体来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

因为同样的对象可能分属于不同类别的犯罪。

(五)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外在形式,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的内在本质。

犯罪侵害犯罪客体是必须的,侵害犯罪对象是常有的。

犯罪客体是内在本质的论述,犯罪对象是具体外在表象。

刑法是通过保护抽象的犯罪客体来保护具体的犯罪对象的。

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方鹏刑法讲义第七章 犯罪客体(法益)

方鹏刑法讲义第七章 犯罪客体(法益)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 的社会利益(或法益)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般客体:法益总体 同类客体:章节罪名 直接客体:具体罪名 三、犯罪客体之于刑法的作用 解释刑法、区分罪名 1、诬告陷害罪 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3、遗弃罪主体的解释 判断既未遂 1、绑架罪:人身 2、抢劫罪:人身、财产
事例1、甲当官数年虽清廉为政但不闻于上级,于是让乙 向检察机关写信检举自己受贿,上级派人调查甲后发现 其清廉遂重视并升官,甲、乙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 事例2、中国公民甲向美国某州警察局发去邮件,谎称该 州不久前发生的一起恐怖爆炸事件是自己的邻居中国公 民Z某所为,由于Z某恰巧在案发时旅游到过案发地附近, 遂引起该州警察局关注。甲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


问题: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否要求“满足变态性刺激” 的主观目的,或者“猥亵、侮辱”故意中要求此内容?



沈秀敏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案情]被告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四被告均系女性,行为时已 满16周岁),于2002年9月10日下午5时许,在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355路公 交车站附近,以同班同学徐某某在背后说她们的坏话(被害人在背后说沈秀 敏与班级男同学发生过性关系)为由,采用打巴掌、罚跪、脚踢等手段,强 迫徐某某向她们磕头,而后还强迫徐某某吃青草,让徐某某脱衣裤,并采用 发夹夹乳房,用树枝捅阴道等手段,对徐某某进行猥亵、侮辱长达近二小时。 后被告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还采用翻书包、搜身等手段,对徐 某某实施抢劫,劫得人民币2元等物。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徐某某已造成创 伤后应激障碍。 [原审]杭州市江干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的上 述行为均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抢劫罪。分别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罪判处4年6个月至3年6个月有期徒刑;对抢劫罪判处1年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人民币500元。 [上诉人及辩护人意见]上诉人董丽莉上诉提出,本案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在背 后说沈秀敏与班级男同学发生过性关系,导致沈秀敏纠集了本案的另三名被 告人找被害人寻仇,故各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是基于复仇,而 不是满足性刺激的猥亵故意,故应认定为侮辱罪。其未参与翻书包、拿钱的 行为,不应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且被告人的此节行为,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 微,危害不大,而不认为是犯罪。其同时提出本案中也应对各被告人区分主 从犯,请求撤销原判。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董丽莉没有抢劫的故意和行为, 不应认定其为抢劫罪的共犯,且被告人没有猥亵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和寻求精 神刺激的流氓故意,只有侮辱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应认定为侮辱罪。同时提 出董丽莉犯罪时未满18周岁及在本案中的从属和辅助地位,应认定为从犯等 情况,建议法院对董丽莉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

第二节 犯罪对象
第一,犯罪对象是凭借人的感觉器官可以感知其存在的事物,犯罪客体 是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的东西。
第二,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第三,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
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第四,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
害。 第五,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问题与思考】
1.什么是犯罪客体?研究犯罪客体有什么意义? 2.犯罪客体是如何分类的?其分类的意义是什么? 3.什么是犯罪对象? 4.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四、犯罪的直接客体
(四)犯罪的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 会关系。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犯罪的直接客体作出不同的分类: 1.根据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寡,可以将 犯罪的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复杂客体作出不同的分类: (1)单纯从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数量上看,复杂客体 可分为双重客体和多重客体。 (2)根据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复 杂客体可以分为主要客体、次要客体。
三、罪客体种类
三、犯罪客体的种类 (一)犯罪客体的分类和意义 刑法理论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出不同
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三个层次,即犯罪的一般客体、犯 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 (二)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 的整体。 (三)犯罪的同类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 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

(二)不作为 1、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2、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 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 行为。 3、不作为——应当履行(义务) 能够履行(能力) 没有履行(结果)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形式 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C、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D、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008年卷二7.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 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 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 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 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 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西方刑法学者认为:刑法上的行为具有以 下三个因素: (1)行为的心素(内部因素)—行为系由 人的意思所发动 (2)行为的体素(外部要素)—人的身体 举动及静止 (3)行为的介素—对外界发生的影响
2、危害行为——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A、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有 体性)。 a、排除动物的活动 b、身体动静如何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三节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是指危害行为给客体造成的法定损害和现 实危险。
刑法中关于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规定和要求, 大致有几种情况: 1、以对直接客体造成特定的物质性危害结 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2、以发生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罪 与非罪的标准。如过失犯罪。
2004年卷二15.行为人在实施不纯正不作 为犯罪时,其罪过( )。 A.只能是故意 B.只能是过失 C.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D.只能是间接故意

第七章 犯罪客体

第七章 犯罪客体

第七章犯罪客体第一节犯罪客体的概念一、犯罪客体的概念: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关系,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之一,是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基本要素;(一)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二)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三)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一)有助于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科学地划分犯罪类型;(二)有助于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三)有助于全面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正确量别;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一、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属性,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最高层次;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同性,揭示的是犯罪的共同本质;二、犯罪的同类客体:只是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说明某一类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种共同特点,即作为同类客体的社会关系,往往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属性;研究同类客体的意义:○1犯罪同类客体原理是建立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重要理论依据;○2可以帮助认识某一类犯罪的危害程度;三、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往往表现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第三节犯罪对象一、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1不包括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可以被感知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1犯罪行为在发生、发展过程中,其涉及的具体人或具体物可能是多个的;○2犯罪对象与犯罪所得之物、犯罪所用之物是有区别的;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一)联系:○1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的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和参加者;○2作为犯罪对象的物是犯罪客体的具体合法权益的物质表现;○3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犯罪对象是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或主体承担者;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具体人或物来实现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二)区别:1.对犯罪性质的决定力不同: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在很多情况下不决定犯罪性质;2.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3.是否实际受到损害不完全相同: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伤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损害;4.对犯罪分类的功能不同: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犯罪客体》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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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律保护
• 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 • 加强行政管理。 • 增强法律意识和宣传教育。
犯罪客体的案例
• 人类:故意杀人、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等。 • 财物:抢劫、盗窃、诈骗等。 • 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公共设施、污染环境等。
防范犯罪客体的措施
• 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教育。 • 倡导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 • 完善监管和执法机制,加强行政处罚力度。
《犯罪客体》PPT课件
探索犯罪客体的本质和重要性,了解犯罪形式以及如何保护、防范和处理犯 罪事件,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
什么是犯罪客体
• 定义:犯罪活动中被犯罪分子直接攻击或者被犯罪侵害的人或者物体。 • 分类:
• 人类 • 财物 • 社会公共利益
犯罪客体的重要性
• 反映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 确犯罪的构成要件。 • 判定犯罪的危害程度和刑罚大小。

犯罪客体相关知识点总结

犯罪客体相关知识点总结

犯罪客体相关知识点总结一、犯罪客体的分类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人身客体和财产客体两大类。

在犯罪行为中,犯罪客体的不同类型会决定犯罪的性质和处罚的程度。

1. 人身客体人身客体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受到伤害的人,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方面的受害者。

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对人身客体的侵害程度也有所不同,比如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人身侵犯等。

2. 财产客体财产客体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受到损害的财产,包括公共财产、私人财产等。

财产客体受到侵害的犯罪行为有很多种,比如盗窃、抢劫、诈骗、破坏财产等。

二、犯罪客体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犯罪客体的权益,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包括预防、救助、赔偿等方面的内容。

1. 预防措施为了避免犯罪客体受到侵害,社会和法律制定了一系列预防措施,包括加强安全防范、提高公众意识、加强执法力度等。

2. 救助措施对于已经受到侵害的犯罪客体,社会和法律也提供了救助措施,包括及时医疗救助、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

3. 赔偿措施对于受到财产损害的犯罪客体,在犯罪行为被确认后,犯罪分子需要向犯罪客体进行赔偿,以补偿其经济损失。

三、侵权行为在犯罪客体相关的知识点中,侵权行为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犯罪分子对犯罪客体的非法侵害行为,包括故意伤害、侵犯财产、妨害公共利益等方面。

1. 故意侵害故意侵害是指犯罪分子明知是非法的情况下,故意对犯罪客体进行伤害行为,比如打伤、杀人、侵犯人身权益等。

2. 过失侵害过失侵害是指犯罪分子由于疏忽大意导致对犯罪客体造成伤害的行为,比如过失杀人、过失伤害等。

3. 财产侵害财产侵害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手段侵占、盗窃、抢夺犯罪客体的财产,给其造成经济损失。

四、处罚对于犯罪行为中对犯罪客体造成的侵害,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

1. 刑事处罚对于故意伤害、盗窃、抢劫等涉及人身客体和财产客体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将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刑法中的犯罪客体与危害结果

刑法中的犯罪客体与危害结果

刑法中的犯罪客体与危害结果犯罪客体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客体,即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

危害结果则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具体损害或者危害。

在刑法中,犯罪客体和危害结果的关系紧密,二者共同构成了犯罪行为的实质。

一、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益、社会管理秩序等多个方面。

其中,人身权利是最基本的犯罪客体,主要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

以杀人罪为例,其犯罪客体即为被害人的生命权利。

而财产权益则是指个人和集体所拥有的财产利益,包括自然资源、土地、房屋、金钱等。

社会管理秩序则是社会所需的一种规范,涉及到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

二、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危害。

不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各不相同。

以盗窃罪为例,其危害结果为被盗物品的所有权、使用权被侵害,造成财产损失。

而杀人罪的危害结果则是被害人失去了生命,家庭和社会都承受了严重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犯罪客体和危害结果是紧密相关的,前者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而后者是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或者危害。

在刑法中,法律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所应对的犯罪客体和危害结果,以此来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对犯罪行为进行相应的定性和量刑。

对于同一类犯罪行为,犯罪客体和危害结果的差异也会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刑罚的确定产生重要影响。

总之,犯罪客体和危害结果是刑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

犯罪客体决定了犯罪行为的直接对象,而危害结果则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危害。

通过对犯罪客体和危害结果的明确规定和认定,可以建立起一个相对完善的刑法体系,保护社会安全与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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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概述
概念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利益(社会关系)
内容
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客体又称法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随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变化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的体现,十大类犯罪客体
有助于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准确定罪
和量刑,看法条侵害的法益(客体)看何种行为侵害法益
种类
一般客体,
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对应犯罪
同类客体,
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对应某一类罪建立了刑法分则体系,区分此罪与彼罪
投放在危险物质罪,投毒于公共
食堂,侵害的公共安全
故意杀人罪,投毒于某个人的实
物中,侵害的他人的生命
直接客体,
某一犯罪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是区分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分类
简单客体,侵犯了一种社会利益
复杂客体,侵害了两种以上的社会利益,分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1. 引言1.1 犯罪客体的定义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或者犯罪行为的客体。

在刑法中,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重要要素之一,其在犯罪构成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犯罪客体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即被犯罪行为直接伤害的人身、财产等;二是犯罪行为构成要件中的客体要求,即犯罪行为所要侵犯的法益。

犯罪客体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客体和财产客体两大类。

人身客体主要包括生命、健康、贞操等人身利益,而财产客体则主要包括财产、财产权等财产利益。

不同类型的犯罪客体具有不同的价值和保护对象,但无论是人身客体还是财产客体,其在犯罪构成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犯罪客体的定义不仅有助于界定犯罪行为的对象和范围,还有助于规范和约束犯罪行为,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犯罪客体的定义是审理犯罪案件的基础,只有充分保护犯罪客体的权益,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建设。

1.2 犯罪客体的分类犯罪客体的分类主要是按照不同的标准来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具体客体和抽象客体两大类。

具体客体是指在犯罪行为中直接受到侵害或影响的具体的人、财产或其他利益,比如人身、财产、名誉等;而抽象客体则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受到威胁或侵害的社会利益、法律权益等,比如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等。

具体客体主要包括人身客体、财产客体和其他具体客体。

人身客体是指以人的生命、健康、自由等为客体的犯罪,比如杀人、伤害、绑架等;财产客体是指以财产为客体的犯罪,比如盗窃、抢劫、虚假买卖等;其他具体客体包括以名誉、荣誉、肖像权等为客体的犯罪,比如诽谤、诬告陷害等。

抽象客体主要包括公共利益、法定权利和社会利益等。

公共利益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客体的犯罪,比如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等;法定权利是指以法律规定的权利为客体的犯罪,比如贿赂、行贿等;社会利益是指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客体的犯罪,比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

犯罪客体——精选推荐

犯罪客体——精选推荐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

社会关系是⼈们在共同⽣产、⽣活中形成的⼈与⼈之间的相互关系,即⼈们在共同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以⽣产关系为基础的相互关系的总称。

受我国刑法保护⽽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公民的⼈⾝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社会主义社会管理秩序、国防利益、国家⼯作⼈员职务的廉洁性、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军事利益等。

按照犯罪⾏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分为三类:⼀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犯罪的⼀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类犯罪⾏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部分或某⼀⽅⾯。

作为同⼀同类客体的社会关系,往往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犯罪⾏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司法实践中区分罪与⾮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的关键。

司考复习笔记:犯罪客体概论

司考复习笔记:犯罪客体概论

2010年司法考试复习笔记: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 通说认为,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为犯罪⾏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或法益)。

⾸先,犯罪客体表现为社会关系,即⼈们在⽣产和共同⽣活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与⼈之间的相互关系。

具体表现为国家主权、领⼟完整与安全,⼈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所有的财产,公民的⼈⾝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合法权益。

其次,犯罪客体必须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如果某种社会关系只是由道德规范或者其他社会规范调整与保护,⽽不是由刑法或者不需要由刑法调整与保护,则不可能成为犯罪客体。

最后,犯罪客体必须是犯罪⾏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如果没有受到犯罪⾏为的侵犯,就不可能成为犯罪客体。

所谓“侵犯”,包括两种情况:⼀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实际侵害事实,如杀⼈⾏为已经造成被害⼈死亡;⼆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威胁,或者说有侵害的危险,如杀⼈⾏为虽然没有造成他⼈死亡,但有导致他⼈死亡的危险性。

⼆、犯罪客体的分类 刑法理论通常将犯罪客体分为⼀般客体、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

(⼀)⼀般客体 ⼀般客体,是指⼀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般客体反映着犯罪⾏为的共同本质,说明任何⾏为都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刑法第2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从不同⾓度说明了犯罪。

⼀般客体的主要内容。

(⼆)同类客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类社会关系,或者说是某⼀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或者某⼀部分。

例如,放⽕、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等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公共安全是这类犯罪的同类客体。

正确认识犯罪的同类客体,有利于对犯罪进⾏合理分类,有利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类:(1)危害国家安全罪,其同类客体是国家安全,即国家主权、领⼟完整与安全、⼈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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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犯罪客体(法益)本章只作一般理解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利益(或法益)二、犯罪客体的分类⏹一般客体:法益总体⏹同类客体:章节罪名⏹直接客体:具体罪名三、犯罪客体之于刑法的作用⏹解释刑法、区分罪名1、诬告陷害罪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3、遗弃罪主体的解释⏹判断既未遂⏹1、绑架罪:人身⏹2、抢劫罪:人身、财产⏹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问题:侵害的公务人身权利,还是司法机关秩序?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事例1、甲当官数年虽清廉为政但不闻于上级,于是让乙向检察机关写信检举自己受贿,上级派人调查甲后发现其清廉遂重视并升官,甲、乙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事例2、中国公民甲向美国某州警察局发去邮件,谎称该州不久前发生的一起恐怖爆炸事件是自己的邻居中国公民Z某所为,由于Z某恰巧在案发时旅游到过案发地附近,遂引起该州警察局关注。

甲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问题: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否要求“满足变态性刺激”的主观目的,或者“猥亵、侮辱”故意中要求此内容?⏹沈秀敏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案情]被告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四被告均系女性,行为时已满16周岁),于2002年9月10日下午5时许,在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355路公交车站附近,以同班同学徐某某在背后说她们的坏话(被害人在背后说沈秀敏与班级男同学发生过性关系)为由,采用打巴掌、罚跪、脚踢等手段,强迫徐某某向她们磕头,而后还强迫徐某某吃青草,让徐某某脱衣裤,并采用发夹夹乳房,用树枝捅阴道等手段,对徐某某进行猥亵、侮辱长达近二小时。

后被告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还采用翻书包、搜身等手段,对徐某某实施抢劫,劫得人民币2元等物。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徐某某已造成创伤后应激障碍。

⏹[原审]杭州市江干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的上述行为均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抢劫罪。

分别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4年6个月至3年6个月有期徒刑;对抢劫罪判处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上诉人及辩护人意见]上诉人董丽莉上诉提出,本案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在背后说沈秀敏与班级男同学发生过性关系,导致沈秀敏纠集了本案的另三名被告人找被害人寻仇,故各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是基于复仇,而不是满足性刺激的猥亵故意,故应认定为侮辱罪。

其未参与翻书包、拿钱的行为,不应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且被告人的此节行为,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认为是犯罪。

其同时提出本案中也应对各被告人区分主从犯,请求撤销原判。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董丽莉没有抢劫的故意和行为,不应认定其为抢劫罪的共犯,且被告人没有猥亵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和寻求精神刺激的流氓故意,只有侮辱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应认定为侮辱罪。

同时提出董丽莉犯罪时未满18周岁及在本案中的从属和辅助地位,应认定为从犯等情况,建议法院对董丽莉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审判决]本院认为,上诉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聚众强制猥亵妇女、侮辱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对于上诉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及其各自的辩护人所提,本案被告人基于报复的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应认定为侮辱罪,经查,本案各被告人确实基于报复的目的而首先对被害人徐某某实施暴力殴打,但随着犯罪行为的发展,被告人等人的行为发展成为满足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而指向对被害人特定性器官进行用发夹夹乳房、用树枝捅阴道等猥亵行为,故原判认定上诉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的上述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定罪准确。

⏹对于原判认定上诉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构成抢劫罪一节,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在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中强拿被害人2元人民币,虽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原判认定上诉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定罪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上诉人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及其各自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沈秀敏、董丽莉、徐佳寅、王兰不构成抢劫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周彩萍等非法拘禁案⏹2001年8月1日晚11时许,被告人周彩萍邀约其父母被告人倪稳香、周传美等人到兴化市大邹镇简家村家中,捉其丈夫钱某某与别人通奸。

周彩萍等人冲进房后,见钱某某与妇女林某某正睡在一起,即上前掀开被单,抓住林女的头发往客厅拖,边拖边用手抽打林女的脸部,用脚踢林女的身体。

倪稳香在帮忙拖拉林女的过程中,剥光了林女身上的睡衣,致林女全身赤裸。

钱某某欲上前制止时,遭到周传美的殴打,从二楼跳窗逃走。

⏹嗣后,周传美让周彩萍母女用塑料绳和包装带将赤裸的林女捆绑起来,置于客厅。

周彩萍又在客厅里装上灯泡并点亮。

期间虽有邻居规劝周彩萍、倪稳香、周传美让林女穿上衣服,但三人执意不肯,并扬言该女与钱某某通奸,要出出该女的洋相,让她现现丑,待天亮后再将其扔到户外公路上给大家看。

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经众邻居的再三劝说周彩萍等人才让林女穿上衣服。

⏹期间,林女被全身赤裸捆绑的时间长达2个小时左右,围观村民10余人。

后经他人干预,周传美才将捆绑林女的绳子解开。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问题:遗弃罪的主体是否必须要求是家庭成员?⏹王益民等遗弃案⏹[案情]乌鲁木齐精神病福利院是国家全额拨款的慈善机构,民政部门每月为该院收容的有残疾的精神病人每人拨出300元人民币的生活费,被告人王益民系该院院长。

1996年至1999年8月间,为裁留安置费,在王益民的同意和指派下,该院病区科主任、护士长刘晋新、田玉莲、沙依丹• 胡加基、于永枝等人,多次指令该院职工,乘火车或汽车将将精神病福利院的28名“三无”公费病人(即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由国家拨款救治的病人),带出乌鲁木齐,遗弃在甘肃省及新疆昌吉附近沿途的火车站,汽车站甚至野外。

其具体情况如下:⏹经四病区科主任、被告人刘晋新的认可和护士长、被告人田玉莲的参与,送走“三无”公费病人4次,病人19名。

其中,1996年6月由该院工作人员王新、王子茂乘火车将病人王伟鹏、周宁、荣站、沙天山遗弃在甘肃省境内;1998年7月,由该院工作人员王新、谢洪培乘火车将病人李庭昌、童明克、王伟、王沙区、童二月、县公安遗弃在甘肃境内;1999年5月由被告人刘晋新、田玉莲将张桂堂、努尔别克、里提甫遗弃在新疆昌吉附近;1999年7月由王新乘火车将病人刘海生、单培义、郑世忠、王春、杜建新、无名遗弃在甘肃境内。

⏹经五病区科主任、被告人沙依丹•胡加基的认可和护士长、被告人于永枝的参与,送走“三无”公费病人4次,病人9名。

其中,1999年4月被告人沙依丹•胡加基与张凤玲大夫将病人罗诗珍遗弃在乌鲁木齐市红山附近;1999年5月被告人于永枝与张凤玲大夫将病人沙痴女遗弃在新疆昌吉附近;1999年8月被告人沙依丹•胡加基将磕头、库力帕汗、马文清、吴碧珍、吴站遗弃在新疆昌吉附近;1999年11月被告人沙依丹•胡加基、于永枝将病人曹伟、哑女遗弃在新疆昌吉附近。

⏹以上被遗弃的“三无”公费病人28人中,只有杜建新已安全回到家中,其他27名被遗弃的病人均下落不明。

⏹[辩护意见]五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一致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益民、刘晋新、田玉莲、沙依丹·胡加基、于永枝不具有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主体资格,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法庭依法予以公正判决。

⏹[一审观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益民、刘晋新、田玉莲、沙依丹·胡加基、于永枝不具有遗弃罪的主体资格,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遗弃罪的主体是指法律上对被遗弃者有扶养义务的人,本案中的被告人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担负着对精神病福利院公费病人的监护、扶养的义务,与病人之间已形成了监护、扶养与被监护、扶养的关系,具备特定的扶养义务主体资格。

同时,被告人的遗弃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理应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确定直接客体的方法⏹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法益。

⏹1.根据具体犯罪所属的类罪确定直接客体的内容。

⏹例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故本罪的直接客体应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而不是社会管理秩序。

⏹由于刑法第123条将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故该条的主要目的是保护飞行安全,其次才是航空器上的人员的人身权利。

⏹2.依据刑法对确定直接客体的内容。

⏹对直接客体的明文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信件罪)⏹行为(暴力、威胁手段):平等竞争、自由交易的市场秩序(强迫交易罪)⏹结果(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扰乱法庭秩序罪⏹对象、违反的法规内容、犯罪孳生物四、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对象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犯罪对象。

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1)犯罪对象所呈现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征,它一般不能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客体所表现的是行为的内在本质,因而决定犯罪的性质。

⏹(2)特定的犯罪对象只是某些犯罪的;而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

⏹(3)犯罪对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害;而犯罪客体在一切犯罪中都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胁。

⏹(4)犯罪对象不是犯罪分类的根据,因为犯罪对象相同并不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而犯罪客体则是犯罪分类的根据,因为犯罪客体要件相同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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