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罪刑相适应原则探源_试论西周中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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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的主要刑法原则

西周的主要刑法原则

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包括:罪刑相适应、从旧兼从轻、宽严相济、赏罚分明、以刑辅政等。

其中,罪刑相适应是指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相应的刑罚;从旧兼从轻是指在适用刑罚时,应当遵循旧有的法律原则,但同时也要考虑到新近的法律变化;宽严相济是指要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以及社会的需求,灵活地运用宽严两种手段;赏罚分明是指对于有功者要给予奖励,对于有过者要给予惩罚;以刑辅政是指用刑罚来辅助政治管理,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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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中国法的起源:“刑起于兵,礼源于祀”的含义2.刑罚的原则和主要罪名2.1天罚神判的法治指导思想(自然神到人格神)2.2刑罚的原则:(唐虞)“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过失减免刑罚,故意或惯犯加重处罚(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反对错杀无辜和滥罚轻罪(商)“殷罚有伦,义刑义杀”2.3 罪名夏-不孝,违命,昏,墨,贼商-乱政,疑众,巫风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1.“五过之疵”西周关于法官责任制度的规定,严禁司法人员徇私枉法。

“五过之疵”指司法人员应当杜绝的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弊端,分别是惟官(同僚关系)、惟反(敲诈勒索囚犯令其翻供或隐瞒实情)、惟内(亲属关系)、惟货(索贿受贿)、惟来(勾结往来)。

这五种行为依法与涉案罪犯同等处罚。

2.周礼与吕刑周礼集西周的政治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规范之大成;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维护宗法等级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周礼贯穿着一条“亲亲”“尊尊”的原则。

以孝和忠为核心。

l 了解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礼的功能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的功能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1】婚姻的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尊女卑原则【2】婚姻的成立l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l 唐律规定了卑幼在外的合法婚姻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3】成立要件l “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l 唐律规定只要有“报婚书”或“受聘财”之一,婚姻即有效力。

【4】婚姻关系的限制l 同姓不婚l 良贱不婚l 哀丧不婚l 其他限制(秦律和唐律的娶人亡妻;不得娶所监临女)【5】婚姻的解除与限制l 政府强制离婚:违律为婚或嫁娶违律;义绝;l 夫家强制离婚:“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口多言,有恶疾,窃盗;l “和离”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l 但七出受“三不去”的限制: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夫妻协议离婚:4.五听西周时期总结的司法机关审讯技巧。

西周的法律制度

西周的法律制度

西周的法律制度西周的法律制度一、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一)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周初统治者从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严峻斗争中深刻意识到天命虽然难料,但有规律可循:“天唯时求民主”,天总是寻求能够为民作主的统治者。

周初对周人贵族内部的文告中反复出现强调“保民”、“安民”以及类似的提法,可见他们标榜“敬天”,却落实在“保民”上。

另一条规律: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并以“德”严格要求统治者内部,将德落实在国家活动的各个方面。

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都必须反复思考,不可轻率。

(二) “亲亲”、“尊尊”鉴于统治者的内部关系是事关国家命运和政局稳定的决定条件之一,周初统治者十分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亲亲”、“尊尊”,即亲其亲者,尊其尊者的原则。

“亲亲”指维护家族内部秩序,“尊尊”指维护社会及家族内部的尊卑关系。

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前提下,将“亲亲”、“尊尊”原则制度化、法律化,落到实处,是西周法制的基本特点。

(三)“刑罚世轻世重”西周初期,统治者们在政治上、法律上更加成熟,在总结前代立法用刑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刑罚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来指导周王朝的法律实践。

“刑罚世轻世重”是指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即惩罚犯罪应根据犯罪者的主观情节与当时的客观形势,进行权衡,强调具体适用法律时的灵活性。

二、宗法制、礼与刑(一)宗法制周王采取“封建诸侯,以藩屏周”的国策,实行统治。

鉴于商朝属国时服时叛而最后反戈相击,以及历史上因王位继承问题带来的扰乱,为了加强王室对诸侯国及其下属封邑的控制,为了解决权位继承问题,周初统治者系统地确立了宗法制。

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周王为周族之王,自称天子,奉祀周族的始祖,称“大宗”,由嫡长子继承王位。

其余庶子和庶兄弟大多分封为诸侯,对天子是“小宗”。

西周司法制度

西周司法制度

西周司法制度篇一:西周的法律制度西周的法律制度一、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周初统治者从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严峻斗争中深刻意识到天命虽然难料,但有规律可循:“天唯时求民主”,天总是寻求能够为民作主的统治者。

周初对周人贵族内部的文告中反复出现强调“保民”、“安民”以及类似的提法,可见他们标榜“敬天”,却落实在“保民”上。

另一条规律: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并以“德”严格要求统治者内部,将德落实在国家活动的各个方面。

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都必须反复思考,不可轻率。

(二)“亲亲”、“尊尊”鉴于统治者的内部关系是事关国家命运和政局稳定的决定条件之一,周初统治者十分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亲亲”、“尊尊”,即亲其亲者,尊其尊者的原则。

“亲亲”指维护家族内部秩序,“尊尊”指维护社会及家族内部的尊卑关系。

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前提下,将“亲亲”、“尊尊”原则制度化、法律化,落到实处,是西周法制的基本特点。

(三)“刑罚世轻世重”西周初期,统治者们在政治上、法律上更加成熟,在总结前代立法用刑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刑罚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来指导周王朝的法律实践。

“刑罚世轻世重”是指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即惩罚犯罪应根据犯罪者的主观情节与当时的客观形势,进行权衡,强调具体适用法律时的灵活性。

二、宗法制、礼与刑(一)宗法制周王采取“封建诸侯,以藩屏周”的国策,实行统治。

鉴于商朝属国时服时叛而最后反戈相击,以及历史上因王位继承问题带来的扰乱,为了加强王室对诸侯国及其下属封邑的控制,为了解决权位继承问题,周初统治者系统地确立了宗法制。

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周王为周族之王,自称天子,奉祀周族的始祖,称“大宗”,由嫡长子继承王位。

其余庶子和庶兄弟大多分封为诸侯,对天子是“小宗”。

西周的法律制度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西周是我国历史上第三个奴隶制国家,开国之王是周武王。

夏朝的末代王桀和商朝的末代王纣都因为残暴导致了国家的灭亡,所以西周总结前朝的经验教训,适应新形势,对法制进行重大改革,达到奴隶制法发展的最完备状态,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蓝本。

西周发展完备的礼治及其所构建起来的礼制秩序,对西周乃至日后的传统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一节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西周统治者为什么要坚持“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呢?在夏、商时期,统治者的指导思想是“奉天罚罪”,统治的合法性来自于天的旨意。

到了西周,老百姓就不会相信这样的说法了。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西周统治的合法性,就成了西周统治者在建国之初首先要解决的难题。

夏、商的统治者坚持的是“天命不可移”,西周统治者要论证自己建立国家、反对商朝、攻打商朝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有依据的,就要更改“天命不可移”的理论。

西周统治者运用反证法论证了天命是“可移”的,天命移到西周统治者是因为“天命归于德者”。

西周的统治者们还要去论证,周是不是“德者”,如果是“德者”,天命就可以归于他们身上,周政权的建立就有了合法性。

周的“德”体现在两个方面:(1)社会生活方面:敬天保民;敬天保民要求统治者尊敬上天,同时要时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求自己,要“怀保小民”。

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上。

“敬天保民”在最高统治者与最下层的老百姓之间搭建起紧密的联系,最高统治者再也不是绝对高高在上了,他必须关注民生,让老百姓生活得好。

(2)法律方面: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即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弄罚,不可轻率。

二、礼治思想周礼,即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西周时期的礼与刑

西周时期的礼与刑

西周时期的礼与刑作者:胡健祎来源:《成功》2018年第05期【摘要】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出礼入于刑”。

“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关键词】西周;法律制度;礼与刑一、西周时期的礼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中国古代人重视祭祀,一开始就将神权与族权紧密结合起来,产生了“礼”。

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

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周初,周公“制禮作乐”,将夏礼、商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一般称为“周礼”。

在周人看来,“礼”是治理国家的惟一准绳。

后来的儒家将之概括为“为国以礼”的礼治。

礼是抽象的精神原则。

周礼所确立的全部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四个原则。

“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

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

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

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有应以君主为中心;“长长”即小辈必须敬重长辈;“男女有别”即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和同姓不婚。

其中最基本的是“亲亲”和“尊尊”。

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之比较

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之比较

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之比较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法文化传统和伦理道德等方面不尽一致,其罪刑法定思想体现出来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也各有不同。

通过对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的比较,反思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与司法中的不足。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

法律应该和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成都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然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程序也有关系。

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

” 在孟德斯鸠看来,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法的精神”,是一种由社会状态所决定的社会精神。

事实正是这样,要探求法的支配因素就必须深入到社会因素当中去,对法的探求离不开文化的大背景。

应当承认,在整个人类社会中,犯罪现象首先是个社会事实,其次才是法律事实;刑法首先是个社会规范,其次才是法律规范。

只有立足于刑法文化的角度,才能更深刻地理解刑法规范和刑法原则。

刑法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一国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决定,在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和沉积,是国家文化在刑法领域的体现。

因此,刑法文化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地域特征。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一项各国刑法所普遍遵循的刑法原则,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取向也不尽相同。

这项原则是现代国家刑事法治秩序的基石,正确认识其发展演变历程对我们把握这项原则的基本内涵有着巨大的价值,对实现依法治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西方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问世于西方,其经典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它首创于宪法之中,然后才落实于刑法。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4条规定:“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

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5条规定:“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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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西周的刑事法律虽然已经失传 , 但从文献及 出 土文物的 零散记载中 , 仍发现那个时期对罪名 的一些规定 。 ( 1 ) 不孝 、 不友罪 。 据记载 :‚ 元恶 大憝 ( dui), 矧惟不孝不友 。‛ 即 首恶之罪为 ‚ 不孝不友 ‛。 ‚ 不孝 ‛ 即不孝敬父母 ,‚ 不友 ‛ 即不尊敬兄长 。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周是一个与夏、商几乎同样古老的部族,兴起 于适宜农耕的渭水中游、黄土高原上。大约在公元 前12世纪,其首领古公亶父为避免战事,成为商 王朝的一个属国。而在商朝晚期,王朝内外矛盾尖 锐、复杂,周人则通过季历(古公亶父之子)、文 王、武王三代的继续经营和扩张,逐渐强盛。
1
第一节
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
2
二 ‚ 亲亲 ‛‚ 尊尊 ‛ 周初统治者十分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 ‚ 亲亲 ‛‚ 尊尊 ‛, 即 亲其亲者 , 尊其尊者 的原则 。 ‚ 亲 ‛ 是相对于 ‚ 疏 ‛ 而言 ,‚ 亲 亲 ‛ 要求父慈 、 子孝 、 兄友 、 弟恭 , 主要从 家庭方面着眼 、 着手调整内部关系 。 ‚ 尊 ‛ 是 相对于 ‚ 卑 ‛ 而言 ,‚ 尊尊 ‛ 的涵义较广 , 不但父子 、 夫妻之间尊卑有别 , 在贵族之间 、 贵族与庶民之间 , 特别是君臣之间 , 尊卑也截然 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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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礼 ‛ 与 ‚ 刑 ‛ 的关系 ‚ 礼 ‛ 与 ‚ 刑 ‛ 是西周 ‚ 法 ‛ 的两个基 本方面 。 ‚ 礼 ‛ 主要是贯彻 ‚ 亲亲 ‛‚ 尊尊 ‛ 原则 , 确认和维护封建伦理和等级关系 , 使 之制度化 , 并就国 家 、 社会和 家庭各方面的制 度和人们言行的规范等 , 作了全面的规定 。 ‚ 礼 ‛ 主要施于贵族内 部 , 要求通过教化 , 使人 们自觉地从积极方面为善 。

中国古代刑法 同罪异刑的历史根源

中国古代刑法 同罪异刑的历史根源

中国古代刑法同罪异刑的历史根源中国古代刑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贵贱有等、尊卑有差、良贱有别,例如十恶为中心的重刑原则与以八议为主的轻刑原则形成鲜明对比,在法律上表现为贵贱、尊卑、良贱同罪异罚原则。

中国古代刑法之刑有等差源于等级制度和宗法原则。

1 等级制度自从有了国家以后,中国古代社会始终贯穿着等级制度。

在中国古代法制中,更是依身份不同导致刑有等差,只要等级社会存在,法律的等级颜色就不会消失。

等级制度的根本在于土地所有权制度,因为经济上的等级差别必然反映在政治上的区别对待。

正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1] 463,《小雅·北山》。

西周时期,土地制就实行周王所有制,封畧之内,何非君土[1] 2047,《昭公七年》。

在土地国王所制下,层层分封的土地确立了政治上的等级地位。

正如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

[3] 1418,《礼运》在秦朝,等级制度出现了变化,逐渐由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转向官僚、大地主等级制。

虽然特权阶层发生了转变,但上下有序、上下有差的本质没有变化。

杨鸿烈先生就谈到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础,同时并阐明了法律制度在时间上的‘变迁’与‘发达’[4] 。

谈到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就不能绕开对礼的推崇,礼强调等级名分。

礼原指仪式活动。

礼最突出的三种本原:一是敬天,二是尊先祖,三是隆君师 [5]1167《礼书》。

夏商时期,礼制发生了蜕变,从原始氏族之礼向等级之礼转化。

西周时期,礼制已经成为维护宗法等级社会的核心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更是强调贵贱有序方可为国[2] 2124-2125,《昭公二十九年》荀子也强调:礼是法制的前提、各种条例的总纲[6]12,《劝学》。

荀子强调礼治的原因是礼强调等级和差别,礼的差别就表现在贵贱之人有等级的区分,老幼有礼数的区别,贫贵之人和地位高低之人也都有他相应的社会等级地位[6] 178,《富国》。

中华法系的特色

中华法系的特色

中华法系的特色中国是拥有自己独特法律体系的国家,而中华法系正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法系以其独特的特色而闻名于世。

本文将介绍中华法系的特点和特色。

首先,中华法系注重传统文化的融入。

中国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文化,这些文化因素在中华法系中得以体现。

中华法系注重以传统理念和价值观为基础,尊重人伦关系和社会秩序,注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传统思想在中华法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影响着法律制度和判决依据的制定。

其次,中华法系强调和谐与公正的平衡。

中华法系倡导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同时,也注重保障公民的权益和人权,追求社会公正和法律平衡。

中华法系不仅关注个人权利的保护,也注重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致力于维护社会和谐。

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中华法系注重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力求实现公平和正义。

再次,中华法系强调法治精神和法律的专业性。

中华法系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倡导法官的独立性和司法公正。

中华法系注重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原则,推动法治观念的普及和法律的实施。

这种法治精神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保证了社会稳定和法律秩序。

最后,中华法系注重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中国法律体系具有适应性强、灵活性大的特点。

中华法系注重实践中的变通和调和,可以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灵活应对,以求最优解。

法律的适应性保证了法律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法律支持。

总的来说,中华法系以其独特的特点展现了中国的法律体系。

传统文化的融入、和谐与公正的平衡、法治精神和灵活性的追求,构成了中华法系的特色。

中华法系的特色不仅体现了中国法律的独特性,也为中国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试卷99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试卷99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试卷99(总分58, 做题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法系的说法错误的是( )。

SSS_SINGLE_SELA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B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以民法为典型,包括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C 中华法系又称“中华体系”,是与罗马法系、英美法系并列的法系之一,是以周礼、儒学、唐律为母法发展起来的中国法律体系,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为基本特征D 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的,强调个人权利;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的,强调社会利益分值: 2答案:C解析:A、B、D三项均正确。

C项说法错误,中华法系又称“律令体系”,是以周礼、儒学、唐律为母法发展起来的东亚法律体系,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为基本特征,重视家族关系、君臣关系的法律调整,重视民间纠纷的调处解决。

中华法系包括古代的中国法、朝鲜法、日本法、琉球法、安南法等。

2.下列属于基本法律的是( )。

SSS_SINGLE_SELA 文物保护法B 商标法C 行政复议法D 选举法分值: 2答案:D解析:法律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选举法等;另一类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如文物保护法、商标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

故本题选D。

3.我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 )。

SSS_SINGLE_SELA 镰刀B 齿轮C 五角星D 铜镜分值: 2答案:B解析:我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西周的法律制度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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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礼靠刑的强制力实施,刑以礼为指导原则。

出礼则用刑。

4、立法概况:<九刑>、<吕刑>、<周礼>是奴隶制的根本法6、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

故意犯罪或一贯犯罪的从重处罚,过失犯罪或偶然犯罪的从轻处罚。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考虑犯罪者罪行严重的程度,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区别量刑的轻重。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采取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

( 5)刑罚世轻世重: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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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这种犯罪给我国反腐倡廉、严惩腐败的工作造成了很大阻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成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问答题1、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A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B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

C依据罪行轻重量刑。

D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

2、西周立法指导思想A义刑义杀,即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犯罪,反对不分青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B明德慎罚,在对付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有效预防可能的犯罪,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对不同的犯罪,采取不同的刑法3(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

具体内容是:整顿户籍,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奖励告奸;奖励农业生产;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

具体内容是;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统一度量衡制度。

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4、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考过)A“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B“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C“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5秦朝的立法思想A法令由一统,即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

B事皆决于法,加强封建立法,制定各种法律.C以刑杀为威,以加严刑重罚.6.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里。

A关于产品规格。

凡制作同一种类的器物,大小、长短和宽窄必须相同。

B关于产品质量。

秦朝建立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C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

3.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

3.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

3.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中国法律起源于夏商。

西周奴隶制法律制度得到完善,开始确立定罪量刑的刑法原则:包括1.矜老恤幼原则;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3、罪刑相当的原则;4. 罪疑从轻、从赦的原则;5、同罪异罚原则;6.刑罚世轻世重;7.罪人不及原则;8.罔厉杀人原则。

这些受到“以德配天,明德慎刑”思想的影响,也是中国古代人本思想和民本思想的源头。

春秋战国为适应动荡政局推行重刑主义原则。

秦朝首次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保留西周的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增加了规定区分有无犯罪的意识的原则;教唆同罪的原则,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集团犯罪、累犯加重的原则;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的原则;计赃论罪;诬告反坐等原则;特别是数罪并罚与从一重罪原则,可见中国当时刑法原则的先进性。

与秦不同,汉朝以年龄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标准更为科学,另外还确定了上请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和恤刑原则,充分体现法律的儒家化,受儒家“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思想的影响极为明显。

三国两晋南北朝在定罪量刑基础上确立了有关官僚贵族司法特权的“八议”入律、“官当”制度,“重罪十条”的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形成体现了礼法结合,而留养制度确立,更为凸显中华法系的伦理色彩。

同时,减轻老、小、女人过失犯罪的刑罚,显示了统治阶级的恤刑之意。

隋唐法律儒家化完成,进一步确立封建五刑制度,正式把十恶重惩原则写入法律,发展了八议、请、减、赎、官当制度,贵族、官僚减免刑罚,扩大了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

区分公罪与私罪,完善了自首原则,规定自首减免刑罚。

同时本着“徳礼为本、立法宽简、恤刑慎杀”等立法思想,规定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

完善之前就有的累犯加重刑罚,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还提到了类推原则以及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两宋时期的刑事法律,加重了对危害国家安定和社会治安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维护地主阶级的特权,同时加强对官吏的控制,并制定大量的刑事特别法律重点打击盗贼,贪官,但后来变质,惩贪之法皆从宽。

中华法系罪刑相适应原则探源_试论西周中刑原则

中华法系罪刑相适应原则探源_试论西周中刑原则
2.犯罪动机不同,定罪量刑亦不同 犯罪动机是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达到犯罪目的的 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在西周,常常依据行为人犯罪动机 的善恶,评定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不同的犯罪动机具有不 同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处以不同的刑罚,即“凡听五刑之 讼……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11] 1343,卷 13 《王制》意思是凡断狱,司法官吏应考虑行为人罪行的轻重, 谨慎测度行为人动机的善恶,以区别刑罚的轻重。正是“志 善而违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6]567,卷 论心 10《刑德》文学曰 定罪。东汉马融言:“意善功恶,使出金赎,坐不戒慎者。” [7]28,卷 1《五帝本纪》裴骃集解引就是说对意善功恶者减轻或免除刑罚, 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伦理精神。 又如“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9] 878,卷 35《秋官·司 民》或者说“凡杀人而义者……令勿执。”[9]732,卷 符 14《地官·调人》 合礼义的杀人行为,不入罪。不同的杀人动机,不同的处 罚。杀人行为被分为普通杀人和依礼义的仇杀,又称“宜 杀”、“义杀”,对血亲复仇不为罪、不处罚,原始社会血亲 复仇的遗俗被合法化。这种合法化满足了当时社会政治和 经济上的需求。因为在西周,宗族制度与国家制度紧密结 合,维护家族之长与维护国君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小 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决定了一家之长在统领家庭生产中的重 要地位。所以,维护家长权不仅关系着政治上的稳定,也 关系着经济上的繁荣。礼制的制定使得这种维护有了思想 理论的支持。于是,就出现了前面的“凡报仇雠者”则“杀 之无罪”的规定。 3.自首从轻 犯罪人事后的认罪表现反映了不同的主观恶性和人身 危险性,在西周时期,首次提出了对自首的处罚原则。如 “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阙辜,时乃 不可杀”,[1]203,卷 14《周书·康诰》②意思是行为人虽犯有大罪,但 不是坚持作恶,不知悔改,且又是过失入罪者,供认了全 部的犯罪事实,坦白了自己的罪过,即使犯有重罪,也可 不杀。这是关于自首制度的最早规定,包括自首与狭义的 坦白。正如明朝人丘濬认为:“此后世律文自首者免罪之条 所自出也。”[12]173,卷 100《慎刑宪·总论制刑之义上》第 713 册 4.区分“惟终”(惯犯)与“非终”(偶犯) “惟终”(惯犯)与“非终”(偶犯)体现了不同的人

中国法制史西周正稿

中国法制史西周正稿
过失为“眚”,故意为“非眚”, 偶犯为“非终”,惯犯为“惟终”
四、刑法制度
(一)刑法原则 5.罪疑惟轻。
夏朝:“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发展 《尚书· 吕刑》:“五刑之疑有赦,赦从罚,五罚 之疑有赦,赦从免。”
四、刑法制度
(一)刑法原则 6.宽严适中
四、刑法制度
(一)刑法原则 7.罪责自负原则
中国法制史练习题(夏商周)
3、[脯鄂侯] 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鄂侯因对九侯案不 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 肉干。 4、 [囚周文王案] 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周文王(西 伯昌)对九侯案、腭侯案的处理结果不满,崇侯虎知 道后向纣王进谗言诬陷说:“西伯基善累德,诸侯皆 向之,将不利于帝。”因此,商纣王将文王囚禁在羑 里(今河南汤阴县)。后来周文王之臣闳夭等人寻求 美女、奇物、宝马进献给纣王,纣王赦免文王,将他 释放。
四、刑法制度
3.罪名
(7)五过之疵cī:《尚书· 吕刑》“五刑之疑有 赦,赦从罚,五罚之疑有赦,赦从免。” 但 在赦免罪犯不加论处时,可能出现的弊病。所 谓五过之疵cī,即审判官在按五等过失免人之 罪时所出现的五种弊病:惟官、惟反、惟内, 惟货、惟来,意思是在赦免罪犯时因为是旧僚 而袒护;因为报恩而翻案;因为亲属而包庇; 因为受贿而开脱;因为旧交而留情。
四、刑法制度
3.罪名
(4)群饮罪:即聚众饮酒。《尚书· 康诰》:“群饮, 汝勿佚yì ,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 (5)杀越人于货罪: “越”,抢劫;“于”,取; “货”,财物。“杀越于人于货”意思是将人杀死, 强取人的财物。 (6)贼、藏、盗、奸:这也是一个罪名的组合。贼:破 坏礼法秩序;藏:窝藏罪人;盗:窃人财物;奸:从 外部破坏秩序。《左传》文公十八年记载:(周公) “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 盗器为奸。”

西周、汉、唐的刑法原则

西周、汉、唐的刑法原则
3、三纲原则法律化
4、矝恤老幼残妇
5、数罪以重者论
6、不溯及既往

德本刑用、明法慎刑
1、区分公罪与私罪
2、自首减免刑罚
3、区分首犯和从犯
4、累犯加重
5、老幼废疾减免刑罚
6、类推
7、同居相隐不为罪
8、化外人有犯
9、合并论罪从重
西周、汉代、唐朝的刑法指导思想及适用原则
朝代
刑法指导思想
刑法适用原则
西周
1、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2、礼乐刑政,综合而治
1、区分故意与过失
2、区分偶
5、同罪异罚
6、上下比罪(后世的类推)
7、疑罪从无
8、三赦三宥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1、上请
2、亲亲得相首匿

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毕业论文

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毕业论文

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摘要:西周的法律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创造了一系列影响后世的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西周的奴隶制法制的指导思想趋于成熟,形成了礼、刑并用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原则,它对于维护奴隶主贵族阶级统治,巩固奴隶制国家政权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关键词:西周礼刑关系影响西周(约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前770年)是我国历史上第三个奴隶制大国。

西周从武王灭商至幽王被犬戒所杀,共传11世12王,历257年。

西周建立政权后,政治、经济、文化日趋发达,处于我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法律制度在夏、商的基础上有了很大的发展,达到奴隶制法制发展的最完备状态。

西周的法律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创造了一系列影响后世的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西周的奴隶制法制的指导思想趋于成熟,形成了礼、刑并用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原则,它对于维护奴隶主贵族阶级统治,巩固奴隶制国家政权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1.“礼”与“刑”的内涵1.1 礼1.1.1 礼的概念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1.1.2 礼的内容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两个大的方面,所谓“亲亲”,即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要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

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所谓“尊尊”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

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但相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

1.1.3 周礼的性质和作用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

完全具备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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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发展与变化,是对周初轻刑思想的修正,开创了中华法系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先河,是日后诸多刑法适用原则的源头,
从中也能体察到现代刑法理论的踪迹,对考察中国古代刑法史的发展演变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西周;明德慎罚;中刑;刑罚适用原则
作者简介:冯红(1979-)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适用刑罚得当的“祥刑”可止乱,适用刑罚不当的“虐刑”
会致乱。
二、中刑原则的价值追求
从如下方面,我们可以体察西周中晚期的中刑、中罚 原则对罪刑相适应的价值追求。
1.区分故意与非故意 西周时期将行为人主观方面区分为故意与非故意,处
2009 年第 2 期
以不同的刑罚。这种区分并非始于西周,早在尧舜时期, 对故意与非故意就已有认识。③如“眚灾肆赦”,即如果犯 罪人出于非本意犯罪,应给予赦免。又言:“金作赎刑”, 孔安国传:“金,黄金,误而入刑,出黄金以赎罪……过而 有害,当缓赦之。”孔颖达疏:“若过误为害,原情非故者, 则缓纵而赦放之。”[1] 128-129,卷3《虞书·舜典》就是说对非本意的犯 罪,可以出金赎罪,减轻处罚,或者赦放之。④又如“宥过 无大,刑故无小”,孔安国传:“过误所犯,虽大必宥不忌; 故犯虽小,必刑。”[1] 135,卷4《虞书·大禹谟》对非本意犯罪,不论多 么严重,都能得到宽恕;对故意犯罪,无论多么轻微,都 要处刑,指明了故意与非故意犯罪的不同危害性。
2.犯罪动机不同,定罪量刑亦不同 犯罪动机是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达到犯罪目的的 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在西周,常常依据行为人犯罪动机 的善恶,评定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不同的犯罪动机具有不 同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处以不同的刑罚,即“凡听五刑之 讼……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11] 1343,卷 13 《王制》意思是凡断狱,司法官吏应考虑行为人罪行的轻重, 谨慎测度行为人动机的善恶,以区别刑罚的轻重。正是“志 善而违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6]567,卷 论心 10《刑德》文学曰 定罪。东汉马融言:“意善功恶,使出金赎,坐不戒慎者。” [7]28,卷 1《五帝本纪》裴骃集解引就是说对意善功恶者减轻或免除刑罚, 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伦理精神。 又如“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9] 878,卷 35《秋官·司 民》或者说“凡杀人而义者……令勿执。”[9]732,卷 符 14《地官·调人》 合礼义的杀人行为,不入罪。不同的杀人动机,不同的处 罚。杀人行为被分为普通杀人和依礼义的仇杀,又称“宜 杀”、“义杀”,对血亲复仇不为罪、不处罚,原始社会血亲 复仇的遗俗被合法化。这种合法化满足了当时社会政治和 经济上的需求。因为在西周,宗族制度与国家制度紧密结 合,维护家族之长与维护国君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小 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决定了一家之长在统领家庭生产中的重 要地位。所以,维护家长权不仅关系着政治上的稳定,也 关系着经济上的繁荣。礼制的制定使得这种维护有了思想 理论的支持。于是,就出现了前面的“凡报仇雠者”则“杀 之无罪”的规定。 3.自首从轻 犯罪人事后的认罪表现反映了不同的主观恶性和人身 危险性,在西周时期,首次提出了对自首的处罚原则。如 “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阙辜,时乃 不可杀”,[1]203,卷 14《周书·康诰》②意思是行为人虽犯有大罪,但 不是坚持作恶,不知悔改,且又是过失入罪者,供认了全 部的犯罪事实,坦白了自己的罪过,即使犯有重罪,也可 不杀。这是关于自首制度的最早规定,包括自首与狭义的 坦白。正如明朝人丘濬认为:“此后世律文自首者免罪之条 所自出也。”[12]173,卷 100《慎刑宪·总论制刑之义上》第 713 册 4.区分“惟终”(惯犯)与“非终”(偶犯) “惟终”(惯犯)与“非终”(偶犯)体现了不同的人
亲,惟德是辅”[1]227,卷
。“明德慎罚” 17《周书·蔡仲之命》
[1]203,卷
14《周
书·康诰》要求在刑罚运行中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以“慎罚”
体现“明德”,德与罚相互作用:徳指导刑罚的适用,掩盖
了刑罚的实质;刑罚的实施保障德的权威,二者互为依托、
相辅相成。
明德,又称“敬德”。郭沫若先生在分析西周金文的“德” 字指出:“德字照字面上看来是从徝(古直字)从心,意思 是把心思放端正。”并认为周人重德是“在一个‘敬’字上” [2] 336,卷 1。西周“明德慎罚”中的“德”与春秋时期的“德”, 二者内涵有别。前者,言以“慎罚”而立德,以“刑”的统 治手段成就德政之名,即“惟敬五刑,以成三德。”[1]249,卷 19 《周书·吕刑》后者,“德”已不再是政治目标,而是与刑并用,成 为刑之外的另一统治手段,正如“德莫厚焉,刑莫威焉。服 者怀德,二者畏刑。”[3]1808,卷 13《僖公十五年》
一、“明德”与“慎罚”的关系
西周时期的中刑、中想的具体化。周人认为“王敬
作所,不可不敬德。”[1]213,卷 15《周书·召诰》夏商朝亡国是由于“惟
不敬阙德,乃早坠阙命。”[1]213,卷 15《周书·召诰》上天不亲近谁,
不是商王专有的,上天只辅佑有贤德之人,是为“皇天无
① 参见崔永东《出土法律史料中的刑法思想》,载《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 1999 年第 1 期,第 139-145 页。 ②《史记》将“度”写作“居”,“及”写作“宜”。《史记·周本纪》:“何居非其宜与?”孔安国注:“当何所居,非唯及世轻重所宜
乎?”[7]138-139,卷 4《周本纪》 ③ 史料中所涉及的尧舜时期和夏商朝之事虽是后人之作,有儒家托古改制、神化尧舜之嫌,不足为据。但联系到西周时期诸多原则
到西周,对故意与非故意的区分规定地更加具体和明 确。箕子回答武王如何治国时言:“不协力极,不罹于咎, 皇则受之。”[1] 190,卷12《周书·洪范》意思是行为不合法则,但没 有陷入罪恶的人,应得到宽恕。又如周公告诫康叔:“人 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 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 时乃不可杀。”[1] 203,卷14《周书·康诰》⑤当人犯有轻罪,但主观方 面是出于故意,或犯罪人属惯犯、再犯时,则要重罚;如 果人犯有重罪,但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或者犯罪人属偶 犯、初犯时,则要轻罚,表现为重罪从轻、轻罪从重。又 如,“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东汉郑玄注:“过,无 本意也。”[9]732,卷14《秋官·司刺》意思是凡不是出于本意,而是过 误杀伤他人,由“调人”从中调节,和解之。
的官吏应当严惩。①
在历史文献中,对“中刑”也多有论述。如《易·讼》
辞云:“讼,……中吉。”[5]24,卷 2《大壮》即司法官吏执法时,只
有公平、公正、量刑适中、罪刑相适应,做到“兹式有慎,
以列用中罚”[1]232-233,卷 17《周书·立政》,“明于刑之中”[1] 248,卷 19《周
书·吕刑》,才能具有说服力,符合判案标准,以求“刑罚中,
民不怨。”[6]584,卷 10《周秦》周王告诫诸侯大臣善于用刑时言:“在
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1]249,
卷 19《周书·吕刑》②就是说如今你们安定百姓,应当选择什么?不
是吉人吗?要谨慎地对待什么?不正是刑罚吗?要考虑什
么?不正是判断公正适宜吗?在量刑时,应共敬天帝之威,
2009 年第 2 期 第 34 卷(总第 146 期)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ebei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中华法系罪刑相适应原则探源
——试论西周中刑原则
Vol.34 No.2 Apr., 2009
冯红
(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
138
法学研究
冯 红:中华法系罪刑相适应原则探源——试论西周中刑原则
象或结果,全不了解或了解不够。”而过失则是“认识不符 合实际,实际发生的事实出乎自己的意料。”[10]186可见在西 周时期,对主观罪过形式的区分不同于现代刑法理论的分 类,其故意与过失的内涵与外延不同与现代,不能简单地 将西周刑制的故意和过失与现代刑法理论等同。
的成熟程度,可推知很多原则并非始创于西周,而是长期刑事立法和司法经验的逐渐沉淀的结果。所以,关于尧舜时期和夏商朝 的探究能够为研究中国刑法史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④ 赎刑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一种刑罚执行方法,允许犯罪人交纳一定的财或物代替依法判处的刑罚。赎刑主要适用于过失犯罪, 大多数学者还认为赎刑也适用“疑罪”,对此还有待商榷。按王远瞻先生的观点“疑罪”中“疑”非为怀疑,应作“定”解。(参 见《吕刑“墨刑疑赦”条辨正》,收入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年,甲编第一卷,第 262-273 页)对疑罪的处罚就是从赦,非从罚,不适用赎刑。除此之外,宋人朱熹有不同的观点,他认为赎刑是专门适用犯罪行 为轻微的人:“‘金作赎刑’,罪之极轻、虽入于鞭扑之刑,而情法犹有可议者也。”[8]1628,卷 37《晦庵文集·答郑景望》 ⑤ 眚,过失;终,常;典,法。参见江灏、钱宗武译注,周秉钧审校《今古文尚书全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0 年版,第 278 页。
137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失政败德,人心背离,此时当政者为缓和社会矛盾,重德而
刑中,实施的结果是西周史上的盛世、安定和中兴。三个时
期的“慎罚”含义也各有不同,第一个时期偏重于轻刑,后
两个时期偏重于中刑、中罚。可见,贯穿于西周始终的“明
德慎罚”思想在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政治条件下,是不断发展
变化的:由“轻罚”演变为“中罚”。到西汉中期以后,“以
西周通过“慎罚”以实现“明德”,强调“敬明乃罚”, [1] 203,卷 14《周书·康诰》就是施以刑罚应谨慎严明。《尚书·立政》篇 中,周公谈论理政的法则时,四次提及“庶狱庶慎”,如:“庶 狱庶慎,惟有司之牧夫是训用违;庶狱庶慎,文王罔敢知于 兹。……相我受民,和我庶狱庶慎。时则勿有间之,自一话 一言。”最终强调“其勿误于庶狱庶慎”[1]232,卷 ,就 17《周书·立政》 是不要在各种狱讼案件和敕戒之事上犯错误,要严格执法。 在金文中,未见“明德慎罚”一词,只见“明德”与“慎罚” 单独使用。在金文中,“明德”又称“敬德”、“懿德”、“哲 德”、“元德”等;“慎罚”亦称“明刑”、“怀刑”。“金文中 凡载有‘明德慎罚’的铭文,大都汇集在三个时期:成康时 期、共懿时期和宣王时期。”[4] 122,甲编第一卷成康时期记载“慎罚” 铭文的铜器主要有三件:班簋、师旅鼎、大盂鼎。这时,逢 殷商末期社会动乱之后,周朝初定,提出明德慎罚的刑罚思 想。共懿时期记载“慎罚”铭文的铜器主要见于师望鼎、牧 簋、师虎簋、史墙盘和懿王时期的朕匜等。这时穆王失政败 德,共王即位,为缓和社会矛盾,提倡重德而刑中。宣王时 期记载“慎罚”铭文的铜器主要有宣王时期的毛公鼎。这时 厉王荒政残暴,宣王即位,提倡修德慎刑。从上可以看出, 成康时期、共懿时期和宣王时期的历史背景都是此前统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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