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原则”的提出及其在劳动合同法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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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与运用

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与运用

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与运用1. 简介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作为劳动者,在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了解和理解劳动合同法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进行深入的解析,帮助劳动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劳动合同法。

2.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平衡。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自愿原则:劳动合同应当基于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没有任何强迫和欺骗。

•平等原则:劳动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平等地协商和约定合同内容,不存在强制性条款。

•公平原则:劳动合同应当公平地对待双方权益,合同的条款应当合理并符合法律规定。

•保护原则: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权益有着明确的保护规定,受到法律的保护。

3.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内容3.1 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双方当事人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者法人、其他组织。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真实地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

3.2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

•劳动合同期限和工作地点。

•工作岗位和职责。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工资和福利待遇。

•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

4.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1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可以根据以下情况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期满。

•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

•一方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合同。

4.2 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可以根据以下情况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确有工作能力,但工作岗位不能继续从事。

•劳动者因非因工失业,在失业期满前被用工单位解雇。

•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其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5. 劳动合同法的补充规定除了以上基本内容之外,劳动合同法还对以下方面做出了补充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程序。

劳动合同法理解与适用

劳动合同法理解与适用

劳动合同法理解与适用一、引言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平等和谐。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进行理解与适用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几项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互利共赢、合法合理和保护弱势。

这些原则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受到保护。

2.1 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签订应该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任何的强迫、欺骗或胁迫行为。

2.2 互利共赢原则互利共赢原则要求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双方的利益需要,既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2.3 合法合理原则合法合理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且合理,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劳动者真实的情况和用人单位的合理需求。

2.4 保护弱势原则保护弱势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强调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特别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是劳动关系中重要的环节,本节将分别对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3.1 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利自由选择合同的签订对象。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是以书面形式为主,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合同期限等内容。

3.2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主动解除和被动解除两种情况。

主动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被动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因违约等特定原因被一方解除。

四、劳动合同的期限与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设定和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劳动合同法中的两个重要问题,本节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4.1 劳动合同期限的设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劳动合同生效,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双方未约定劳动关系终止的期限。

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解读与解释原则

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解读与解释原则

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解读与解释原则劳动合同是雇主和员工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其中的条款对于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法律的晦涩和复杂性,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常常令人困惑。

因此,正确解读和解释劳动合同中的条款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应该遵循解释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这是因为劳动关系存在一种特殊的不平等性,雇主通常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权力。

因此,在解读和解释劳动合同条款时,应该优先考虑劳动者的权益和合理期望。

例如,如果合同中的条款存在模糊或不明确之处,应该倾向于解释为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式。

这样可以避免雇主利用合同条款对劳动者进行不公平的限制。

其次,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应该遵循最有利原则。

这意味着在解释和解读劳动合同条款时,应该优先考虑对劳动者最有利的解释。

例如,如果合同中的条款存在多种解释,其中一种解释对劳动者更有利,那么应该选择这种解释。

这样可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另外,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应该遵循合理期望原则。

劳动关系是一种长期的合作关系,雇主和员工在签订合同时都有一定的合理期望。

因此,在解释和解读劳动合同条款时,应该考虑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合理期望。

例如,如果合同中的条款存在多种解释,其中一种解释符合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合理期望,那么应该选择这种解释。

这样可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理权益。

此外,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法律关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也适用于劳动合同。

在解释和解读劳动合同条款时,应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来进行解释。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存在多种解释,其中一种解释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图,那么应该选择这种解释。

这样可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诚信和信任。

最后,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解读和解释应该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原则。

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合同中的条款也应该遵循法律的规定。

法律对于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条款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原则,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解读和解释。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篇一: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解读《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五大特点发布日期:20XX-07-07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指导意见》,为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确保“两法”在我省的顺利贯彻实施,提供了办案依据。

《指导意见》共三十一条,包括基本原则、程序性规定、实体性规定三部分,主要有以下五大特点:一、明确案件处理遵循原则。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裁审办案的指导思想,为充分发挥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调整劳动关系的导向功能,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统一裁审处理标准。

《指导意见》以省高院、省仲裁委联合发文形式,首开全国“裁审联合发文”和“裁审统一标准”先河,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仲裁终局案件认定、恶意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支付期限和举证责任,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效力认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和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情形,统一了执法尺度和处理标准。

为合法、统一、高效、快捷处理我省劳动争议,有效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和仲裁权威,作出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

三、规范裁审衔接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改变了过去裁审完全脱节的现状,加强了裁审相互配合和职责划分,《指导意见》为适应新法要求,对仲裁委员会逾期受理和裁决、仲裁终局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基层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中级法院撤销、以及仲裁委员会先予执行裁决移送人民法院执行等衔接等情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实现裁审案件处理程序的有效对接,确保案件处理的有序进行。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其适用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其适用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其适用◎徐天怡覃译漩杨芊芊厉雯一、保护劳动权原则劳动关系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的特殊性,劳动法的首要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权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里的举重若轻的权益,保护劳动权理应劳动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之一。

首先,劳动权是获得生存权的条件,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保护公民的劳动权符合我国宪法的法治精神与核心内容,具有正确性与适用性。

其次,劳动权与劳动者的权利相比较,内涵更加丰富,体现了对劳动者范围更大的保护。

劳动权的内容不仅包括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等更具私法意味的权利,还多了公法性质的规定,比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团结权,又比如被国外劳动法学界普遍接受的“劳工三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团结权)、集体交涉权(争议权)、集体行动权(抵抗权)。

这些权利不仅从劳动者个人角度出发,还包括了从集体劳动和工会等角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劳动者相对弱势的局面。

最后,保护劳动权原则在劳动纠纷的司法过程中有较强的普适性。

例如超时加班问题,在劳动法中规定了加班的相关准则,符合准则的加班是一种合法行为。

但由于职业的特性,各个行业在适用准则时候会产生差异,因此劳动者容易产生超时加班的问题,并且对超时加班的工资和赔偿费用产生争议。

在解决这些争议过程中,相关法条可能无法解决个案中的特殊情况,这时候可以运用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来处理。

加班是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劳动者处于弱势一方,在争议解释中引用保护劳动权原则,能更好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健康权、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除了加班问题,法条中不能直接解决的劳动纠纷可以参考保护劳动权原则,援引其进行司法解释,进而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权利,从而更突出《劳动法》的立法宗旨。

从与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比来看,民法保护的主体范围广,而劳动法中保护劳动权原则把主体缩小到了劳动者的范围,进而可以针对特殊主体提供更具实质的帮助与保护,体现了劳动法的核心与实质。

从原则适用与范围的方面来看,保护劳动权原则贯穿了劳动立法的始终,不仅具有私法性质也具有公法性质。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劳动法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旨在维护平等、公正和合理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就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进行探讨。

一、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劳动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指明在劳动关系中,雇主和劳动者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根据平等原则,雇主不得以人种、民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等进行歧视,而是应依法公平对待所有劳动者。

同时,平等原则也体现在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平等参与并达成共识。

2.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劳动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旨在保障劳动者的自由劳动权利。

根据自由原则,劳动者有权自由选择劳动岗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有权决定是否参加工会组织。

同时,劳动者也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前提是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定程序。

自由原则不仅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促进了就业市场的灵活性和竞争性。

3.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劳动法的根本原则之一,强调在劳动关系中确保公平和公正。

根据公正原则,雇主应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和能力,给予合理支付和福利待遇。

同时,劳动者也应遵守合同约定和雇主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义务。

公正原则的贯彻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劳动关系的平衡性。

4. 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劳动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主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利益。

根据保护原则,雇主有责任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制定并执行职业健康安全制度。

此外,保护原则还包括对特定群体劳动者的保护,如未成年劳动者、孕期和哺乳期女性劳动者等。

二、适用范围劳动法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规定的适用对象和情形。

一般而言,劳动法适用于以下情形:1. 雇佣关系劳动法适用于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无论是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形成了雇佣关系,劳动法即适用。

2. 独立劳动者劳动法中也对独立劳动者(如自由职业者、独立承包商等)提供保护。

《劳动合同法》解读与适用

《劳动合同法》解读与适用
《劳动合同法》解读与适 用
了解《劳动合同法》的背景,探索它对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并深入了解其基 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法律法规的背景
法治时代
随着中国的发展,法治意识日益 增强,劳动法制逐渐完善。
劳动力的保护
就业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劳动力的 权益保护成为当务之急。
劳动关系调整
法律的出台为双方提供了权益保 障,并促进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建 立。
《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
保护劳动者权益
确保劳动者获得公平的工作条件和合理的劳动报酬。
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通过稳定劳动力市场,推动企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加强劳动关系管理
促进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减少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 劳动合同。
合法合规
遵守法律法规,合规经营,确 保合同有效。
合同管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解决合同 纠纷,并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体 系。
Hale Waihona Puke 公平公正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公平 公正,双方受到平等对待。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1
订立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和劳动条件。
2
履行劳动合同
雇员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工作职责,雇主支付合理报酬。
3
解除劳动合同
依照法定程序,双方自愿解除合同或进行争议调解。
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雇员权利 获得合理报酬 休假和福利待遇 安全和卫生条件
雇员义务 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保守公司机密信息 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 涉及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 • 与劳动者有劳动关系的个体工商户 • 其他以合同形式雇用劳动者的组织

试论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试论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摘要:《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制定,是适应《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将劳动关系纳入法制化管理,更好地解决劳资双方纠纷和争议的需要。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信原则。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必须弄清基本原则。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自从《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行以后,人们从不同角度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学习、宣传和研究。

但是,用人单位也好,劳动者也好,还是法律工作者也好,更多的研究条文、研究具体规定。

有些私营企业老板甚至请专家、学者、律师讲课,研究怎样规避《劳动合同法》。

这就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怎样保证《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不仅仅要懂得条文,而要把对条文的理解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在一起。

一、规定《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第一,《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是适应《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的需要。

《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中,我们看到,《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一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即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看,并不是“双保护”,而是“单保护”,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为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者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

要使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就要向劳动者倾斜。

二是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取向。

为了实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就必须在基本原则的制定上得到保障,使基本原则成为一个体系,互相支撑。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必须制度化,法律化,所以第一个原则就是合法原则,第二个原则是公平原则,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不能因为自己的强势地位,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第四原则,再次强调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平等,才能自愿和协商一致,第五条诚信原则即是法律原则,也是市场经济道德原则。

劳动合同解释的法律依据及适用原则

劳动合同解释的法律依据及适用原则

劳动合同解释的法律依据及适用原则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法律化表现,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合同条款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劳动合同的解释常常成为劳动争议的焦点。

为了确保劳动合同的公平和合理解释,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解释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适用原则。

一、法律依据在我国,劳动合同解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

《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释原则。

根据该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释应当以公平原则为基础,并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释的具体要求,如应当根据合同的文字、目的、性质、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进行解释。

《民法通则》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解释也有一定的规定。

根据该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释应当根据合同的文字、目的、性质以及交易习惯进行。

此外,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合同解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原则劳动合同解释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合同一致原则、最有利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合同一致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解释应当以合同的文字为准。

根据该原则,当劳动合同的条款明确且无歧义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这一原则确保了劳动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最有利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解释应当有利于劳动者。

根据该原则,当劳动合同的条款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选择对劳动者最有利的解释。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该原则,当劳动合同的条款存在歧义或不明确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行解释。

这一原则保障了劳动合同双方的公平交易。

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解释应当有利于劳动者的利益。

根据该原则,当劳动合同的条款与法律、法规或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相冲突时,应当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优先。

这一原则强调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

劳动合同法解读与适用

劳动合同法解读与适用

劳动合同法解读与适用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进行简要解读,并探讨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这些原则是劳动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指导思想,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循的准则。

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

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双方约定了具体终止时间的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双方未约定终止时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约定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法定解除四种情形。

协商解除是指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是指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严重失职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因期满、完成工作任务、劳动者退休、用人单位解散等原因而自然终止。

劳动中的劳动法律适用

劳动中的劳动法律适用

劳动中的劳动法律适用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劳动法律适用在劳动关系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劳动法律的适用涉及到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益保护,公平的工作条件和合理的劳动安排。

本文将就劳动中的劳动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一、劳动法律适用的原则在劳动关系中,劳动法律适用的原则是确保雇主和雇员的权益得到平等和公正的保护。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劳动法律适用原则:1. 公平就业原则:根据法律规定,雇主应在招聘和录用过程中遵守公平原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性别、种族、宗教等方面的歧视。

2. 劳动合同原则:雇主和雇员之间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劳动合同应包括工作职责、工资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内容,确保雇员在工作中得到合理的保护。

3. 劳动报酬原则: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雇主应及时支付雇员的工资报酬,并保障工资的合理水平,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4. 劳动时间原则:根据法律规定,雇主应合理安排雇员的工作时间,并确保雇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加班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

5. 劳动保护原则:雇主有义务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雇员的身体和生命安全。

雇员也有责任遵守工作场所的规章制度,维护工作场所的安宁。

6. 劳动保险原则:雇主应为雇员购买劳动保险,保障雇员在工作过程中的意外伤害和其他风险。

二、劳动法律适用的具体内容劳动法律适用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 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工作职责、工资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内容。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保障雇员权益的重要手段。

2. 最低工资标准:各地区都有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雇主应保证雇员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 工时管理: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

超过工作时间的加班应得到合理补偿。

4. 劳动保护:劳动保护包括工作环境安全、卫生保障、职业健康管理等方面。

雇主有责任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雇员也有义务遵守安全规定。

劳动合同法的解释与适用

劳动合同法的解释与适用

劳动合同法的解释与适用劳动合同法是一项重要的劳动法律,它规定了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合法、公平、合理的劳动关系。

为了更好地解释和适用劳动合同法,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其相关内容和原则。

首先,劳动合同法的解释涉及两个方面:文字解释和精神解释。

文字解释是指根据法律的措辞和规定来解释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精神解释是指根据法律的目的和原则来解释法律的精神内涵。

这两者相辅相成,既要看清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又要把握其背后的原则和宗旨。

其次,劳动合同法的适用需要遵循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是平等原则,即雇主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平等自愿地达成协议,不存在强制或不平等的情况。

其次是自由原则,即劳动者有权自主选择劳动,雇主不能强迫劳动者从事违法或违背道德的劳动。

再次是公平原则,即雇主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公开、公正地协商确定劳动条件和权益。

最后是保护原则,即劳动法律应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雇主对劳动者的不正当侵害。

在实际应用劳动合同法时,我们需要对一些关键概念进行清晰的解释。

首先是劳动合同的主体,即雇主和劳动者。

雇主是提供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者是接受劳务的人员。

其次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工作岗位、薪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事项。

再次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合同、书面合同或电子合同。

最后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完成一定任务。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劳动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也需要与时俱进。

特别是在新兴的经济形态和新兴的就业模式下,我们需要灵活运用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例如,在近年来的互联网经济中,许多劳动者从事零工经济和平台经济的工作,劳动合同的形式和期限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适当调整,以保障劳动者的工作稳定性和经济收益。

总之,劳动合同法的解释与适用是一个广泛而复杂的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理解。

我们应当根据法律的措辞和原则,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处理劳动纠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劳动合同法有利于理顺劳动关系论据

劳动合同法有利于理顺劳动关系论据

劳动合同法有利于理顺劳动关系论据《劳动合同法》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具备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双方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照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履行,明确了解决纠纷的方法,让劳动关系有法可依。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解析

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解析

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解析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直接关系到我国劳动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的大局,关系到劳动力市场的有序运行,关系到不同主体的利益及其保护,因而在立法过程中的争论和博弈在所难免,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应否突破我国现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问题上讨论较多。

笔者认为,《劳动法》是一部综合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目前尚不具备全面修改的条件,站在法律体系构成的位价角度,《劳动合同法》应定位在《劳动法》的特别法或者下位法,坚持其适用范围不能突破《劳动法》规定的观点是有道理的。

但《劳动法》毕竟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初期即1994年制定颁布的,实施13年来,我国的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走向深入,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劳动合同立法应基于现实劳动关系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现行制度基础上适度扩展,才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良性发展,有利于广大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扩大,并不改变《劳动法》综合性调整劳动关系的地位,《劳动法》调整就业关系、劳动关系、一定范围的失业关系及劳动关系运行中的监督管理等。

而《劳动合同法》只是在对劳动关系范围的界定上有所突破,当然不可能调整就业关系、失业关系及其他附随劳动关系。

具体而言: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在适用主体层面扩大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劳务派遣机构等;对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关系进行了拓展性的界定;对事实劳动关系给予了必要的保护;在非典型劳动关系方面规范了劳动派遣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及兼职劳动关系,等。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界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①它是不同于我国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独立的社会组织。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有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对公司有利的劳动合同特殊应用场景

对公司有利的劳动合同特殊应用场景

对公司有利的劳动合同特殊应用场景优化劳动合同条款,促进公司发展与员工共赢一、引言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公平、合理、具有前瞻性的劳动合同,不仅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也能为公司带来长期稳定的人力资源,从而促进公司的发展。

本文将探讨如何制定对公司有利的劳动合同,以实现公司与员工的共赢。

二、明确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2.公平原则:劳动合同应确保公司与员工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平衡,避免一方过度占据优势。

3.自愿原则: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基于双方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接受不公平的条款。

4.诚信原则: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

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1.工作内容:明确员工的工作岗位、职责、工作地点等,确保员工清楚自己的工作范围。

2.工作时间:规定员工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等,保障员工的休息权益。

3.工资待遇:明确员工的工资结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确保员工获得合理的报酬。

4.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保障员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5.劳动保护: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6.保密与竞业限制:对于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岗位,可约定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7.解除和终止:明确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劳动合同的优化策略1.合同条款的灵活性: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员工需求,适时调整合同条款,保持合同的适应性。

2.员工激励措施:设置合理的薪酬激励、晋升机制等,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3.培训与发展:提供员工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4.企业文化建设:通过企业文化引导员工,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5.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的合规性。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法律法规解读与适用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法律法规解读与适用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法律法规解读与适用在劳动关系中,劳动法律法规起到了保护和规范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作用。

了解和正确应用劳动法律法规,对于雇主和雇员来说都至关重要。

因此,本文将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解读和适用进行探讨。

一、劳动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劳动法律法规制定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在解读和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时,需要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劳动法律法规要求雇主与雇员在劳动关系中应平等对待,不得进行任何歧视或不公平待遇。

2. 公平原则:劳动法律法规提倡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互惠互利,确保合同条款公正合理。

3. 保护原则:劳动法律法规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包括工资、工时、休假等方面的保护。

4. 自愿原则: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雇佣关系应基于自愿的原则建立,不得强制或欺诈雇佣。

5. 透明原则:劳动法律法规要求雇主向劳动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和透明度,确保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二、劳动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劳动关系中最基本的法律法规,规定了雇主与雇员之间建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和程序。

2. 工资支付法:工资支付法明确规定了工资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以及支付标准等,保障劳动者获得按时足额的工资。

3. 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争议处理法是解决劳动关系纠纷的法律依据,规定了劳动争议的途径、程序和解决方式。

4. 劳动保护法:劳动保护法涉及工伤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5. 工会法: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组织的建立和运作,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在劳动关系中,正确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劳动法律法规适用的几个方面: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依据,双方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

2. 工资支付:工资支付应按照工资支付法的规定进行,雇主应确保支付工资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劳动合同法概述与重要原则

劳动合同法概述与重要原则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 和休假制度。
休假权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有休假的权利,包括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
安全卫生保护权利
安全保障权
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 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 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 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加强劳动监察和执法力度
为保障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未来可能会加强劳动监察和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
推动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劳动合同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未来将更加注重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通过加强企业内 部的协商机制建设、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途径,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支付劳动报酬义务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遵守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义务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 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 会保险登记。
欺诈行为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 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
效,并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双方争议解决途径和程序
协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发生争议 后,首先应当进行协商,寻求
争议解决的合理方案。
调解
协商无果的,可以向调解组织 申请调解,调解组织应当积极 促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VS
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

劳动合同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合同成为雇佣关系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

劳动合同法律适用涉及各类劳动合同的签署、执行和解除等方面,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雇佣关系的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探讨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及其实践中的应用。

一、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原则和协商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指劳动合同的签署应基于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不存在强迫或欺骗的情形。

公平原则要求雇主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公平对待,合理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保护原则强调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保障其基本权益不受侵害。

协商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签署和执行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体现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平等地位。

根据以上原则,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形成、变更和解散提供了规范,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1. 双方主体资格的确认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雇主需要确认劳动者是否具备合法的劳动能力,如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同时,劳动者应明确自己的劳动技能和经验是否符合雇主的要求。

2. 内容的明确和合法性劳动合同需要明确约定双方主要的权益和义务,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等。

此外,劳动合同的内容还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伦理道德和国家法律。

3. 签订形式和登记备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但建议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合同的证据效力。

雇主应及时将劳动合同备案,以便在合同纠纷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三、劳动合同的执行1. 工作内容的执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应按照双方约定进行执行。

雇主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设备,并提供合理的工作安排。

劳动者应按照雇主的安排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2. 工资报酬的支付雇主应按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拖欠或未支付劳动者的薪资。

同时,劳动者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劳动力,确保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合同法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合同法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合同法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合同是人们在经济、社会交往中进行互利交换的重要方式之一,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而合同法则是对于合同的法律规范和约束,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本文将以《合同法》为基础,探讨合同法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为了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合理分配风险,促进合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下面将介绍几项常见的基本原则。

1.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和内容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协商,自由选择。

合同双方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并自愿达成合同。

自由原则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愿和自治的原则,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机会,而不受法律禁止的限制。

平等原则的核心是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时享有平等话语权和机会,以保障合同订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 守信原则守信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应当遵守合同条款,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守信是合同的基础和灵魂,守信原则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维护了合同秩序的稳定性。

守信原则也是商业信用建设的重要基石。

4.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合同的内容、条款和效果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公平原则体现了平衡合同双方权益的目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各个领域的经济交往,下面将介绍合同法适用的基本范围。

1. 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最常见的一类合同,它是私人自愿订立的合同,主要涉及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

民事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各种日常生活交易和商业交易。

2.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一种合同,它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法主要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平衡。

3.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一方出借一定的货币或者实物给另一方,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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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利(力)冲突。劳动法上的权利、权力形态,主要有国家公权力(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权与劳动保障监察权)、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包括用人自主权)、劳动者劳动权等。此处所谓权利(力)冲突,既可以表现为这三者之间的相互矛盾与冲突,也可以表现为它们与其他公权力(如国家征税权)、私权利(如公民人身权)、社会权(如公众环境权、消费者权利)之间的冲突。化解这些由于权利、权力冲突而引发的争议,正是“有利原则”可以充分施展其“功夫”的广阔空间。例如,在用人自主权与就业权的冲突方面,当对用人单位作出的某项职业限制规定是否属于“基于特定职业内在需要”发生理解上的分歧时,应当作出对劳动者一方有利的解释,如关于职业对劳动者性别的要求问题,只要该职业不属于法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则用人单位若作出“只招男性”的规定,即构成性别歧视行为。
由于学界尚未普遍使用“有利原则”这种表述,故我们目前很难对此概念下一个精确的定义。广而言之,劳动法整个法律部门都体现了“有利原则”的精神,但本文所提出的“有利原则”(the principle of favorableness)有其特定的含义,大意是指:若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包括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单方承诺与劳动基准或者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对于劳动者有利的约定或者规定;若这些约定或规定的含义不明确的,应当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换言之,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及其各种争议的处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以外,应以“有利于劳动者”这一基本理念和价值观为依归;亦即当存在着若干种可供选择的处理方案时,应以“怎么做对劳动者更有利”作为评价、遴选、确定和实施哪种处理方案的主要依据。因此,“有利原则”实质上也就是“较有利原则”或“更有利原则”。
要说明的是,“有利原则”虽为劳动法的调整原则,但并非在任何场合下均可适用。比如设置“竞业限制”制度的基本取向侧重于保护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与商业秘密,故“有利原则”的适用范围因此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再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利益的情形,劳动合同因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有利原则”亦无适用之余地。不过,总体来看,这些情形只是“有利原则”适用中的极少数例外事由。
“有利原则”的基本特征有:(1)该原则的受益主体,仅限于劳动者(雇工),不包括用人单位(雇主)。对劳动者一方有利,也就意味着实施该原则对用人单位一方往往会产生无利、少利甚至是不利的后果。当然,作为受益客体的劳动者利益,应当是受保护的、不影响和损害第三人及其他社会成员利益的合法利益。(2)该原则的规范对象,主要是那些因立法缺失或法律矛盾有可能导致劳动者受到不利影响的现象或行为。这些现象或行为本身大都并不违法,但若处置不当则可能会产生与劳动法宗旨相悖的结果。(3)该原则的实施及“有利”结果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利益衡量”(利益权衡)的调整方式,即由国家执法主体对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关系进行再调整,使利益结构着重向已转化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劳动者弱势群体一方的利益作出倾斜。(4)该原则的现实功能,是使劳动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克减、抗衡其它权利(力)并受到法律优先保障的效力,从而有利于矫正劳动者与其它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现象,恢复法律的公平价值。
“有利原则”的提出及其在劳动合同法中的适用
许建宇
浙江大学法学院
【摘要】“有利原则”是基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而独立出现的一项劳动法的调整原则,有其独特的效力、适用范围和主要功能。劳动合同法中确立“有利原则”,宜采“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模式。“有利原则”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法律责任、争议处理等各项具体制度中有着极为广阔的适用空间。
(三)“有利原则”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功能
笔者认为,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应主要限于如下三种情形或场合之一:
(1)立法不足。“有利原则”只有在没有相关立法规定,或者立法规定不明确(如行为的法律性质模糊、合法性边界不明等)时才可适用。例如,当一个公民提供劳动(劳务)的行为特征同时符合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如承揽关系)的若干构成要件,但又与这些关系的法律特征不完全相符时,依“有利原则”的精神,笔者认为,以推定为劳动关系性质进行处理更为适宜。再如,在目前《劳动合同法》尚付阙如、适用范围边界混沌的情况下,应尽可能运用“有利原则”以扩大劳动合同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使其能逐步覆盖到雇佣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以及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等等,从而使更多的劳动者(特别是“边缘劳工”)获得充分的法律保护。反之,如果现有法律、法规对各种法律规范、政策、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合同等文件的适用问题已经作了明文规定,即无适用本原则之必要。[10]由此可知,执法机构如欲适用本原则的,一般应以竭尽其他现有的救济手段作为基本前提,这一做法不妨称为“竭尽现有救济”的适用规则。
“有利原则”的法理基础其实不难理解:这一原则实乃劳动法“维权”宗旨(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宗旨)的题中应有之义,其基本理论为“弱者理论”。基于这种根本理念所实施的保护,主要表现为劳动法对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群体给予优先保护、倾斜保护和全面保护。此种法律保护的核心价值观有三:(1)生存权优于经营权。劳动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主要是生存权),其份量应重于作为私权的用人单位经营权,当两者发生冲突与矛盾时,除特殊情形外,原则上劳动权相比于经营权应受到法律的优先保障,此即所谓“生存权优位保障”的法理。(2)实质平等优于形式平等。劳动法不以形式平等为其追求目标,惟以立法上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平等配置(即“倾斜立法”)为手段,追求劳动关系具体平等、结果平等、实质平等目标的实现,以践行社会正义特别是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原则。[5](3)社会公共利益优于个体利益。劳动法着眼于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是为了协调和平衡社会公共聋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价值目标,彰显社会本位观。[6]“有利原则”正是从劳动法“维权”宗旨推演出来的逻辑结论,是“弱者理论”以及上述核心价值观的合理延伸,体现了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尊重,因此与劳动法的宗旨、价值观在理念上一脉相承,互相呼应。易言之,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及其相关理论,是我们解读“有利原则”的法理基础,是一把开启“有利原则”理论之锁的金钥匙。
【关键词】“有利原则” 劳动合同法 适用
Proposal of the“Favorabln Labor Contract
一、“有利原则”的提出及其法理解读
(一)“有利原则”的法理基础
在国内外劳动法理论与实践中,“有利原则”这一提法目前尚不多见。据笔者收集到的相关文献来看,仅有如下几例:德国《集体合同法》第4条第3款规定了“有利原则”,用来界定、规制集体合同和单个劳动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1]我国《澳门劳资关系法》(法令第24/89/M号,1989年4月3日)第5条也明文规定了“较有利原则”。[2]在我国台湾地区,学理上亦认为劳动契约法应符合“优惠原则”,黄越钦先生还认为由于该原则“究属抽象”,“因此更有需要将优惠之情形明确在劳动契约法中加以立法。”[3]我国内地则只有极个别学者使用过“有利原则”这一称谓或类似的提法。如王全兴教授在论及“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义务的多层次依据”这一问题时指出:“不同等级文件就同一事项作出相异的规定时,就以对劳动者更有利那个等级文件为准,这被称为‘更有利原则’。”[4]值得注意的是,这类规范究竟蕴含着怎样的价值取向和法理意义?它们在劳动立法、执法实践中是否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在我国正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具有怎样的地位,可以发挥怎样的作用?对这些问题,学界似乎无人探究过。有鉴于这类规范的重要性,笔者认为极有必要从现有立法例中,提炼、概括出一条劳动法的调整原则并将其正式命名为“有利原则”。
(二)“有利原则”的定位和效力
在我国劳动法学界,“劳动法的原则”一直是一个有极大争议的理论课题。通常情形下,“劳动法的原则”一词往往被等同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来使用。但也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劳动法的原则应当理解为一个系统,可分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具体原则以及劳动法的调整原则。”[7]“有利原则”在劳动法的原则系统中处于何种层次和地位?笔者认为,它既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保护劳动者原则”本身应有的内涵,同时又系一项中观层次的劳动法的调整原则。称其为中观层次的原则,是因为它的内涵已为“保护劳动者原则”这一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所包容,故不宜再与宏观的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相提并论;而同时其位阶又高于劳动法的具体原则,其适用范围也要大大超过劳动法的具体原则,故又不宜被当作微观的劳动法的具体原则。而称其为调整原则,是因为它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时应普遍遵循的一项立法、执法原则,是劳动法在调整方式上所应遵循的一些指导思想。还需说明的是:正如民法上的“情事变更原则”来源于“诚实信用原则”,但又自成体系一样,“有利原则”来源于“保护劳动者原则”,但同时又构成一项独立的原则。独立提出“有利原则”的理由在于:“保护劳动者原则”系一宏观原则,近乎于劳动法的指导思想,内涵甚广,不易具体把握,而“有利原则”的含义则相对明确,又有其特定的效力、适用范围和主要功能,故有必要把“有利原则”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项独立的原则,以便于人们在劳动立法、执法过程中辨识和掌握该调整原则的精髓。
(2)法条竞合。此处所谓“法条竞合”应作广义理解,泛指各种法源的竞合现象。以劳动法为例,其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或政府规章、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甚至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等。当在劳动实务或劳动争议中出现的某种(类)情形,同时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乃至相邻法律部门中多个法律事实的构成要件,而现有法律、法规对如何处理这种法条竞合现象缺乏明确的规定时,则应依“有利原则”解决之。例如,关于劳动者职业培训费用的承担问题,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有利于该劳动者的规定执行。又如,当发生集体合同竞合问题,即有两个以上集体合同可适用于同一劳动关系而又内容相异时,可考虑优先适用更有利于劳动者的集体合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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