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期限的案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变更期限的案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大荔县步昌乡小坡村三组与被告宋武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
原告大荔县步昌乡小坡村三组。
负责人薛安全,小坡村委会主任兼三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马安民,大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武全,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步昌乡小坡村三组。
委托代理人杨天社,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步昌乡上鲁村三组。
委托代理人孙曙显,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荔县步昌乡小坡村三组(以下称小坡三组)与被告宋武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安民、被告宋武全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天社、孙曙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坡三组诉称,2003年9月30日,我组原组长梁明江将本组滩下60亩机动地以4 万元发包给被告宋武全,期限30年。近年来,村上在有关部、[大力协助下,修建引洛渠,用於灌溉村里的滩下机动地,包括被告宋武全所承包的60亩土地亦在受益范围内。由丁该片土地的改良,2007年初,宋武全将该片土地以每亩390元的价格转包他人,从中牟取暴利。我们认为,原任
组长梁明江与被告宋武全所签订的60亩滩承包合同,没有召开群众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违反
民主议定原则,且明显侵害了本组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应无效;同时违反村组合同管理、财务管
理之规定,未将承包地款按规定上缴村上、承包合同亦未经村委会鉴证;乂从中牟取暴利,导致
结果显失公平,本应给予终止履行,收回土地。但考虑到被告已连续耕种数年,亦做了相应了投入。在法庭释明后,我们决定改变原来的诉讼请求,将依法确认该合同无效、收回土地,改为:
变更承包合同价格为每年每亩150元,期限为从2008年起三年(08年以前不算)。理由是,被告宋武全承包的60亩土地,在小坡村委会改善了村上滩地的生产条件,修建了引洛下滩灌溉工程后,该承包地得到了改良,能够充分灌溉,成为旱涝保收的
水浇田。乂由丁当初申请资金不足,两委会和群众代表大会决定,在全村范围内,采取适当提高
机动地承包户承包金的方式,来弥补部分配套资金之不足。该方案已向全体村民公布。现大多数
承包户都已作了相应调整,而被告宋武全作为受益户却拒绝调整,并强行撒上大麦种子,强行占
地经营,引起大多数村民干部的强烈不满,影响上村组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将
被告宋武全所持承包合同的价格调整至每年每亩150元,期限为
三年(从08年开始)。
被告宋武全辩称,1、我所承包的是荒地,而荒地是可以和组上协冏承包的。因而,并不违
反民主议定原则。何况签订合同时,原任组长还让几位村民代表征求过群众的意见;2、我承包是三组的土地,并不是村上的土地,村上无权要求我变更合同;3、村上指定孙建社为原
告组长因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无效,且孙建社言明不起诉我,因而该诉讼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30日,原告小坡三组原负责人梁明江与被告宋武全签订滩地承包
合同,将本组滩下60亩机动田以荒废的盐碱地发包给被告宋武全,合同期限30年,承
包金总价4万元,分两次交纳,每次2万元,每15年交纳一次。被告按约定在向时任三组组长的梁明江交纳了2万元承包费后,开始进地经营。2000年5月,原被告所在的步昌乡小坡将委会
为改善全村滩M生产条件,经向有关部门申请,修建引希下据灌液工程。由丁该工程尚需村上配套约140万元资金,村上先后召开两委会和群众代表大会,决定从各组承包地户筹集部分修渠配套资金,采取在原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增加承包金的方式进行,具体方案已向全村公布。该引洛渠2001年开始修建,2003年建成使用。被告宋武全届此次修渠受益的承包户之一。时任小坡三组
组长的张学军和村上其他干部多次找被告宋武全要求其提高承包金,均遭宋武全拒绝。2007年
11月,小坡村委会将宋武全所种植大麦犁毁,为此发生纠纷。被告宋武全以小坡村委会为被告提起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讼,(该案已经本院判决且生效)。现原告小坡村三组以宋武全所持合同无效提起诉讼。经释明,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完善合同,即调整土地承包期限和承包金额。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梁明江为被告出具的收据,原告所在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告底稿,以及本院80ffujcc78t%荔民初字第089号民事判决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乂查明,原告原任组长张学军因故辞职后,村上指定孙建社担任原告小坡三组组长。孙建社&受村上招定后,因家里的其很忙,加之对情况不太了解,遂将庖诉宋盍全之事,全权委托给村干部,让村干部替他寻找代理人代为诉讼。受孙建社委托,并经孙建社同意,村上找到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马安民,作为小坡三组的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出具授权委托书时,因孙建社本人不会写字,便在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栏上按上自己的指印,以示确认。嗣后,孙建社认为此事矛盾复杂,自己不想再搀和到官司里去,丁是向村委会提出了辞呈,不愿再担任三组组长,已经村委会同意。孙建社辞职后,鉴丁当时原告三组组长(负责人)缺位的情况,为不影响工作,村委会决定暂由村委会主任薛安全兼任,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明。上述事实有对孙建设、薛连兴、张夏存的调查笔录,小坡村委会关丁薛安全兼任原告组长的证明,孙建社的辞职报告,小坡村两委会记录,薛连兴、亓刚峰、刘保全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
另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为不误农时,根据被告宋武全的申请,本院裁定由被告宋武全先行恢复生产。现宋武全已种上了玉米。承包地暂由被告宋武全经营。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争执的焦点问题有三个,即
(一)原告原负责人孙建社受村委会指定是否合法;孙建社是否同意担任小坡三组组长并自愿委花仙人也诉被告宋武全。
本院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推选。但是,在村民小组长出现缺位,尚未经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出之前,村委会决定由某人临时负责某村民小组的工作,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事实上,这种现象在当前农村普遍存在。况且,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孙建社向小坡村委会提出辞职,已获同意,因此,被告辩称村上指定孙建社担任原告小组长违法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也因失去了事实依据而不能成立。对丁孙建社是否同意担任小坡三组组长,以及是否同意委托代理人起诉被告宋武全。被告宋武全辩称,原告负责人孙建社本人就不愿意起诉自己,也没有起诉自己。为此,宋武全提供了2份证据:一份是
盖才■孙建社印章的书面证言;另一份是其原代理人王新灵对孙建社的调查录像光点。对被告宋武全提供的这两份证据。根据本院调查的情况。孙建社本人不会写字,该书面证明是谁书写的,孙建设言明不是他本人写的,章子是谁盖上去的也不知道,孙建社的家届也不知道此事。被告也未进一步说明;(2)被告提供的DV录像,是宋武全在场的情况下的对话,不是原件,该DV开始时明显右剪辑痕迹,乂无其他证据佐证。上述两份证据,依据《证据规则》的要求,不能采纳。所要证明的事实乂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孙建社将起诉宋武全之事,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并在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栏上按上自己的指印。说明原告小坡三组原负责人孙建社起诉被告宋武全完全是其自愿的。
基丁以上分析可知,原告小坡三组原负责人孙建社起诉被告宋武全,是其真实意思的体现。作为原告负责人的孙建社委托村干部为其寻找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至丁孙建社任三组组长受村委会指定是否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不届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况且孙建社在本次诉讼未结束之前已辞职。继任者薛安全已向本院提交新的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本案应继续审理。
(二)该合同的内容是否应该调整。
本院认为,合同是否应当调整(即变更),要依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而定,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外,还应包括以下两个情形,一个是合同在订立时,当事人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以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应当变更;二一个是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归责丁当事人的事由,若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就会出现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后果,因有悖丁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即就是通常所说的情势变更原则,所以亦应当变更。本案应届第二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丁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二款规定,“……(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是一个期限长达三十年的合同,而长期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原来双方意料不到的情形,而这些情形的发生,往往都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如果不允许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继续按原合同履行下去,必然会打破双方原有的利益平■衡,出现不公平■的结果。这有悖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因而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在此情形下,有变更合同的权利。就本案而言,被告承包该片土地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