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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1.04•【字号】青人社发[2014]1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19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参保与缴费(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1.自2015年1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需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1年后方可申请;此前已经参保缴费的可继续参保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2.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认定及补缴问题。

参保职工在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后,按实际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的视同缴费和实施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

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其军龄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时间,按参保人参加职工医保所在区划分别确定:市南区、市北区(含原四方区)、李沧区、胶州市以2001年1月1日为线;即墨市以2001年5月为线;莱西市以2002年06月为线,平度市以2003年11月为线;城阳区、黄岛区、崂山区以2004年7月1日为线;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以2005年1月1日为线。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青人社发[2012]33号【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4.28【实施日期】2012.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33号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鼓励引导行业企业做好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提高本市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蓝领培训是指围绕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要求,立足于推动行业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通过政府投入引导、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的筹资方式,采取院校与企业结合、理论与实训结合的办法,培育造就职业道德好、专业技能水平高、实践创新能力强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条金蓝领培训侧重学员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在重点提高学员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同时,提高思想和职业道德素养。

金蓝领培训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为培养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金蓝领培训计划确定的培训项目。

第五条金蓝领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章培训项目的确定第六条培训项目由行业、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生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提出,内容包括:高技能人才培训需求、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数量和培训层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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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青人社办字〔2014〕130号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青岛市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依据示范文本,积极推进企业依法制定、规范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督促企业依法规范劳动用工。

2014年4月16日青岛市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示范文本)目录前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录用……………………………………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四章培训、保密及竞业限制……………………第五章工作时间、考勤及加班……………………第六章休假制度……………………………………第七章薪酬制度…………………………………第八章安全与职业健康卫生………………………第九章行为规范与奖惩……………………………第十章劳资沟通协商机制…………………………第十一章附则………………………………………前言欢迎加入****公司!(简要介绍企业文化、企业概况等内容,帮助员工更好地理解规章制度的各项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劳动合同制员工。

劳务派遣制员工参照本规章制度执行。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劳务派遣单位监管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劳务派遣单位监管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劳务派遣单位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1.07•【字号】青人社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劳务派遣单位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税港区组织人事局: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单位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月7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单位监管办法第一条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管工作,依法开展劳务派遣单位监督检查活动,促进劳务派遣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与行政审批部门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无缝衔接。

及时认领审批部门推送的许可信息,建立健全监管台帐,按照“凡进必受监督”的原则,确保纳入监管范围。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新审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服务,采取主动上门核查、电话微信指导等形式,引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制度,开展劳动用工备案、裁减人员方案备案、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及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建立劳务派遣用工台帐,加强经营场所安全管理,依法依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推广双随机工作机制,科学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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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青劳社[2004]28号关于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的通知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为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诚信青岛”建设的意见》(青发[2003]16号),决定在全市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现将《青岛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是建立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诚信青岛”建设的要求,对于促进企业依法用工,提高劳动保障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全面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

二、加强组织领导,保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的顺利实施。

为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市及各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邀请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组成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指导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日常工作由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处(科)室和所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参与评价工作。

三、深入开展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建立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监管平台。

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和劳动保障年检中,全面掌握各类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管理基本情况,检查企业是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并逐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提供客观依据。

建立企业劳动保障信息数据管理平台,对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分类动态监管。

四、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营造企业诚信自律意识。

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劳动保障诚信示范街、示范园(区)活动,积极倡导企业守法经营,通过登门送法等形式,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推动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管理的通知-青劳社[2002]216号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管理的通知-青劳社[2002]216号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管理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管理的通知(青劳社[2002]216号)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市直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多种形式就业,促进我市城镇就业与再就业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十五”期间促进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青发[2001]22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就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的就业管理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后,应在失业人员第一个工作日前,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招用人员登记表》和失业人员的《失业证》等相关资料,到市职业介绍中心或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计算机系统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并在《招用人员登记表》和《失业证》上加盖就业备案专用章。

对招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时应通过计算机系统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记录予以封存,并在《失业证》上加盖封存章。

用人单位持《失业证》提取失业人员档案的同时交回《失业证》,对已加盖了失业保险金封存章的《失业证》应装入失业人员档案。

二、规范应自谋职业失业人员的就业管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明后,应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三区失业人员到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对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失业人员填写《自谋职业申请表》,连同失业人员申报资料及《失业证》,经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后,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青劳社[2008]123号【发布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8.11.25【实施日期】2008.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8〕123号)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前职业培训工作,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8〕50号)要求,现就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培训范围本市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普通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进行劳动预备制登记的(以下简称劳动预备人员),均可参加统一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政策。

二、培训组织管理(一)劳动预备制培训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从全市技工学校中选择部分办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专业设置符合青岛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求的培训机构,认定为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

培训基地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依据国家职业分类,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开设符合就业需求的培训专业。

(二)符合条件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学历证明)和个人申请及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属“低保”家庭的还应持低保证),于入学当年的10月30日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预备制登记(其中,常住户口属于市内四区的统一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申领《青岛市劳动预备人员证》。

区、市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对登记人员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劳动预备制登记条件的,指导其填写《青岛市劳动预备人员登记表》,并将登记信息录入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制作《青岛市劳动预备人员证》,经验印后即时发给申请人。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人社字[2016]33号【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6.06.29【实施日期】2016.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33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6月29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从事社会医疗保险服务零售药店(以下称定点药店)管理,维护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政府令第2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药店,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以下称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药用品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及服务协议对本市定点药店开展管理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

其中,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称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负责辖区内定点药店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程序第四条申请定点的药店应当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规定的执业条件,取得相关证照。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劳动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劳动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劳动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11.20•【字号】青劳社[2008]122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劳动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劳社〔2008〕122号)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作出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劳动保障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努力稳定就业局势㈠严格执行企业用工监测报告制度。

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建立企业用工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青就发[2008]9号)要求,对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关闭、停产、半停产、限产企业,以及经营者逃逸或恶意撤资和其他发生经营困难的企业进行用工监测,按时上报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用工状况。

建立企业用工监测快速反应机制,突出强化企业裁员的前置监控,各区市要充分发挥就业服务、劳动监察、社会保险等部门的联动作用,组建专门的企业劳动用工监测队伍,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建立完善企业联络员制度,对辖区内企业逐一排查,列出重点监测的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用工监测,按要求及时上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用工的状况。

对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有关情况,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㈡完善失业预警机制。

各区市、各行业(企业集团)要按照《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失业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青就发[2008]7号)要求,制定本区市、本行业的失业预警应急预案,将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企业作为失业预警的重点监测对象,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行业中出现失业人员激增的现象时,立即启动并实施失业预案,并严格落实失业调控的各项措施。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1.08•【字号】青劳社[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青劳社〔2009〕7号)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9]3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420元,即墨市、胶南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35元调整为370元。

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随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医疗补助金也相应调整,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医疗补助金由每人每月19元调整为21元,即墨市、胶南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医疗补助金由每人每月17元调整为19元。

二、适用范围本次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的适用范围为2009年1月1日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和“协保”人员(不包括在2009年1月1日前,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谋职业人员)。

三、调整时间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

四、有关要求各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金调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按新标准发放的失业保险金及时到位。

二○○九年元月八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市内四区选择部分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开展门诊统筹试点的通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市内四区选择部分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开展门诊统筹试点的通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市内四区选择部分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开展门诊统筹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10.28•【字号】青劳社[2008]107号•【施行日期】2008.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市内四区选择部分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开展门诊统筹试点的通知(青劳社〔2008〕107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和健康水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决定,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在市内四区考核选择部分优秀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开展门诊统筹试点。

现将《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意见》二OO八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的医疗保障和健康水平,决定选择部分有条件的社区医疗机构先行试点门诊统筹工作,在逐步完善的基础上稳步推行。

第二条开展门诊统筹,应按照“政策引导、自愿参加、示范带动、稳步推进”的思路,充分考虑社区医疗机构的承办能力,充分考虑参保人的实际意愿。

第三条开展门诊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㈠与发展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结合。

通过调整个人账户功能,建立门诊统筹金,发挥统筹互济功能,将以保障住院和大病治疗为主要目标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为以提高参保人的健康水平为主要目标,包括健康管理、普通门诊治疗等基础医疗服务在内的新型医疗保险制度。

㈡与社区卫生等基层医疗服务相结合。

充分利用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体的基层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健康管理和基础医疗服务。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市内四区就业训练中心培训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市内四区就业训练中心培训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市内四区就业训练中心培训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11.13•【字号】青劳社[2008]113号•【施行日期】200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市内四区就业训练中心培训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青劳社〔2008〕113号)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随着市委、市政府“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的实施,我市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的调整步伐明显加快,对各类技能人才提出新的要求。

我市现有的职业培训体系无论在专业设置、培训层次,还是培训效果上,都还不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

从市内四区就业训练中心情况看,还存在培训专业技术含量不高,专业设置雷同,优势和重点不突出;培训与区域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结合不紧密,促进就业的效果不明显;实训基地优势资源辐射带动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各就业训练中心相互之间缺乏协作等问题,制约着职业培训事业的协调发展。

为满足全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各类培训资源的优势,提升职业培训整体功能,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布局合理、功能提升”的要求,现就加强市内四区就业训练中心培训资源整合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培训资源整合的基本思路和原则㈠基本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环湾保护、拥湾发展”的战略,按照率先打造经济文化强市的要求,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整合现有各级就业训练中心和市级公共实训基地的培训资源,明确各级培训机构的功能定位,突出区域专业特色,突出高端带动,突出协调发展,建立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推动全市培训事业协调发展,促进就业再就业。

㈡整合原则一是与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

资源整合要服从和服务于“环湾保护、拥湾发展”的战略,与发展都市工业和现代服务业相协调,实现培训机构错位发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申报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申报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申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青人社办字〔2019〕81号•【施行日期】2019.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申报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9〕81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 1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申报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申报缴费基数(一)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据个人收入,可在全省全口径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确定缴费基数后,参保人员未在每年规定基数申报期间进行修改的,将继续延用上年度缴费基数,并根据我省每年公布的全省全口径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进行保底封顶。

(二)为方便参保人确定缴费基数并缴费,社保部门按全省全口径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200%、300%预设五档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据个人收入可任选一档确定缴费基数缴费。

缴费基数确定后,参保人员未在每年规定基数申报时间进行修改的,将继续延用之前选择的缴费基数档次缴费。

二、为保证国家惠民社保政策的平稳落地,我市2019年度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申报时间延至2019年12月31日。

本通知下发前有调整缴费基数需求的2019年度新增退休人员,可在办理基数调整申报、差额补缴后予以重新计发退休待遇。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劳社办[2008]99号【发布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8.08.05【实施日期】2008.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劳社办〔2008〕99号)各局属单位、各处室:《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6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属单位、处室(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安全工作,建立起安全工作防范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任何事故,确保全局干部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保证各单位干部职工人身和财产、办公场所、重点要害部位、重要设备和生产安全所进行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各单位干部职工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证劳动保障各项事业顺利发展。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基础工作常抓不懈,作为确保全局干部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政治任务常抓不懈。

全局所有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

第五条安全工作以预防和杜绝事故为目标,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常抓不懈的原则。

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年终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人社字[2016]29号【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6.06.29【实施日期】2016.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29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6月29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社会保险参保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政府令第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与之签订社会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以下称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住院、门诊大病相关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工作,并具体承办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事务。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事务。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编号:劳动合同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签约须知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4.用人单位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劳动合同空白之处应协商一致后填写,不需协商之处可以写“无”或划掉。

6.劳动合同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填写,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7.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劳动合同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甲方应及时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乙方,并由乙方签收。

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全称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乙方(劳动者)姓名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现住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青劳社〔2009〕69号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部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解决我市部分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社会保险问题,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我市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以下简称超龄固定工),可申请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一)具有本市户籍;(二)在我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过并通过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就业手续;(三)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1978年6月2日)离开了用人单位;(四)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含军龄等视同工龄);(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直未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六)本人已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定期基本养老待遇。

二、保险补缴(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超龄固定工,应以本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四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经确认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不满二十五年、女不满二十年的,以本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1%的比例一次补足差额年限(其中,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按各市规定比例补缴)。

三、保险待遇(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等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1、基础养老金=2008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2、过渡性养老金=2008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0.6×1.4%×确认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3、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试点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试点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试点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06.09•【字号】•【施行日期】200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试点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企业,各试点单位:目前,各单位按照青政办发[2000]45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在人员分流安置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部分试点企业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已接近尾声,为继续推进试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补充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试点企业的精简人员、家属工待遇所需资金按现行标准,测算15年。

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待遇所需资金,以现行定期待遇标准和供养对象距供养关系结束时间长短为依据,按以下原则测算:供养关系系父母范围的,按其与社会平均寿命的差额年限计算(距社会平均寿命不足五年或超过社会平均寿命的,按五年计算);供养关系系子女范围的,原则上计算到18周岁;因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其与社会平均寿命的差额年限计算,但最多不超过20年。

上述人员支付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标准计算(供养父母除外);超过一年的,每满一年增加2个月标准,但加发的月数以40个月为限。

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所需费用从土地变现收益中一次性筹集到位,由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按规定程序申请拨付,统一管理,按规定据实发放,统筹包干使用;也可以与职工签订有关协议,直接发给职工个人,同时解除供养关系。

四、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公用经费和查体费用继续按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青人发[2002]45号文件,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青办发[1992]38号文件规定执行,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每人每年500元,公用经费的标准每人每年600元(厅局级以上离休干部每人每年800元),享受一类医疗保健的离休老干部每人每年700元(享受二类保健的每人每年450元)。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各类企业开展劳动合同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各类企业开展劳动合同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各类企业开展劳动合同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06.23•【字号】青劳社[2003]72号•【施行日期】2003.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各类企业开展劳动合同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青劳社[2003]72号)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条例》和《规定》),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推进全市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企业执行《条例》和《规定》情况、劳动合同管理的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范围(一)市属企业、外资及台港澳投资企业;(二)五市、七区属企业;(三)私营、乡镇企业。

二、检查内容(一)劳动合同管理政策执行情况1、企业招用劳动者是否按规定订立了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进行鉴证,劳动合同是否交劳动者保存一份。

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先试用后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期限状况等。

2、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是否按规定与其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资产性质或经营方式发生变化时,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是否按规定进行。

4、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女职工在三期内若遇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将劳动合同期限延至医疗期满或女职工哺乳期满。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情况。

6、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及医疗补助费。

(二)劳动合同管理基础情况1、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内部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劳杜[2000]94号【发布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0.06.09【实施日期】2000.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劳杜[2000]94号)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财政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制定了《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及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二○○○年六月九日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及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管理,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的原则,职工个人医疗帐户金主要用于门诊医疗费的支付,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支付。

少数门诊大病医疗费经批准也可列入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第三条纳入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相关规定,超出范围的费用社会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暂行规定》确定的比例,根据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变动情况,每年对社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向社会公布一次。

从第一次将医疗费纳入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治疗日起,满十二个月为一个医疗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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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四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四劳社…2004‟21号
关于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诚信青岛”建设的意见》(青发[2003]16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的通知》,决定在全区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现将《四方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是建立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诚信青岛”、“诚信四方”建设的要求,对于促进企业依法用工,提高劳动保障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保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的顺利实施。

为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活动邀请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组成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指导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日常工作由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处(科)室和所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参与评价工作。

三、深入开展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建立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监管平台。

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和劳动保障年检中,全面
掌握各类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管理基本情况,检查企业是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并逐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提供客观依据。

建立企业劳动保障信息数据管理平台,对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分类动态监管。

四、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营造企业诚信自律意识。

区劳动保障部门将结合我区状况,开展劳动保障诚信示范街、示范园(区)活动,积极倡导企业守法经营,通过登门送法等形式,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推动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

对劳动保障诚信守法优秀企业,将给予表彰;对拒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讲诚信的企业,除严格处罚外,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曝光。

五、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取得实效。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劳动监察机构要积极会同就业、劳动关系协调、社会保险等机构共同做好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同时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联系,共同推进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附:四方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
二○○四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诚信通知
抄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

四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6月3日印发
四方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目标,通过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引导我区企业建立依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诚信四方”建设。

二、评价范围
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含省、市劳动保障局监察管辖单位)均属评价范围。

三、评价内容
⒈制定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⒉依法招用劳动者的情况;
⒊遵守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情况;
⒋遵守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情况;
⒌遵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的情况;
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⒎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情况;
⒏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⒐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评价标准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等级分为A、B、C三级,具体标准如下:
㈠劳动保障A级诚信企业评价标准:
⒈连续三年参加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⒉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内容合法,依法协商、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⒊遵守招用劳动者的各项规定;
⒋依法与全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⒎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⒏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⒐依法落实各项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⒑年度内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或虽被举报投诉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年度内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⒒年度内无劳动争议仲裁败诉案件;
⒓年度内无集体访发生。

㈡劳动保障B级诚信企业评价标准:
⒈连续两年参加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⒉遵守招用劳动者的各项规定;
⒊依法与全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⒋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⒌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⒍年度内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或虽被举报投诉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年度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未发现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⒎年度内无集体访发生。

㈢劳动保障C级诚信企业评价标准:
⒈年度内参加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⒉遵守招用劳动者的各项规定;
⒊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⒋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当年无拖欠社会保险费现象;
⒌支付劳动者工资不低于青岛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五、评价程序
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全面、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 A级企业评价程序
⒈企业申报。

有主管部门(单位)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无主管部门(单位)的企业可以通过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报,也可以直接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申报。

⒉初步核实。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核。

⒊征求意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处(科)室、单位对入选企业的劳动保障诚信情况提出意见,并反馈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⒋指导委员会评定。

召开指导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评定劳动保障A级诚信企业公示名单。

⒌社会公示。

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评定A级诚信企业的名单,公布监督电话,征求税务、工商、工会、妇联、共青团、工商联、个私局等社会各界意见。

⒍公布结果。

公示后没有出现异议的企业,由指导委员会评定为A级诚信企业,并在新闻媒体或四方政务网公布。

㈡ B级和C级企业评价程序
⒈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企业劳动保障管理情况,提出评价建议;
⒉征求劳动保障部门各处(科)室、单位的意见;
⒊指导委员会评定企业诚信评价等级。

六、建立诚信评价激励约束机制
㈠实行评价等级动态管理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确定后,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和诚信评价标准,予以晋升或降低诚信等级:
⒈经劳动监察机构调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降低一个诚信等级,直至取消诚信等级:
⑴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⑵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⑶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⑷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⑸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⑺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企业诚信等级,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⑴拒不改正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的;
⑵年度内发生2次或2次以上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的;
⑶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不履行的;
⑷发生涉及5人以上的拖欠工资举报投诉案件,并经劳动监察机构调查属实的;
⑸发生5人以上集体访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⑹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⒊ B级和C级企业认为达到A级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报A级企业的评价。

⒋ C级企业达到B级条件的,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指导委员会同意晋升为B级。

㈡实行分类管理
对评价出的劳动保障诚信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以鼓励企业诚信经营、自觉守法:
⒈对A级诚信企业,采取鼓励企业诚信自律的方式,可免于两年劳动保障年检,除举报或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外免于日常检查;并推荐参加全国、省、市诚信企业的评选。

⒉对B级诚信企业,采取年检审查为主、主动检查为辅的方式,除进行劳动保障年检外,年度内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在参加其他行业模范、先进的评选时,出具不良记录记载。

⒊对C级诚信企业,依法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劳动保障管理。

未评价为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和未纳入劳动保障管理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评为C类诚信企业、未评价为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和未纳入劳动保障管理的企业,在参加其他行业模范、先进的评选时,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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