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增药店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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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

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

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1. 背景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而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三种形式。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出资,并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统筹运作。

定点药店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对象之一。

为了保证医疗保险的正常运转,需要政府和药店之间签订服务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监管,提高服务质量。

2. 目的和意义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定点药店的经营行为,保障参保人的权益,推进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和提高。

具体来说,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的签订可以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的:1.规范药店的经营行为,防止恶意涨价、虚假宣传等行为,维护参保人权益;2.明确政府和药店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服务质量;3.加强对定点药店的管理和监督。

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的签订对于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医疗保险运作的重要保障。

3. 内容要点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3.1. 双方当事人定点药店和政府的有关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在协议中,包括药店的名称、地址、营业执照号码等基本信息,以及政府的有关管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3.2. 协议期限协议期限应当明确,一般为一年,经双方协商可续签。

3.3. 定点服务范围药店应明确表示自己提供的定点服务范围,包括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政府应明确表示定点服务的覆盖范围、服务标准和支付方式等。

3.4. 定点药品种类和价格政府应根据统筹基金支付能力和参保人群的用药需求,确定定点药品种类和价格,并在协议中明确标注。

药店应承诺在政府规定的药品种类和价格范围内,合理经营,保障药品质量。

3.5. 监督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对药店进行监督和管理。

药店应配合政府监督和管理工作,接受各项检查和核查。

3.6. 争议解决药店和政府应达成一致意见,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范本

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范本

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制定2019年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甘肃省规定的药品监督、价格管理及医疗保障诚信管理等政策规定。

第二条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甘肃省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及其他保障人员提供门诊用药购药服务,经销的药品必须价格合理、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第三条甲乙双方应依照有关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

甲乙双方有权监督对方执行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情况;有权投诉、举报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甲乙双方应明确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应及时核实并予以处理。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医保相关政策法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等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指导并督促乙方做好相关服务;组织乙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关于完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关于完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兴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兴劳社发[2008]1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定点零售药店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省、泰州市有关规定及《兴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兴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的现状,现对进一步加强定点药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定点药店的申报和确认新申报定点药店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遵守《药品管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通过《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

3、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4、遵守《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实际营业面积城区60平方米以上、乡镇50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商场专柜除外)。

6、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7、经营药品品种不少于800种,并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确保24小时不间断提供服务的能力。

8、定点药店同一法人开设诊所的,其诊所应按照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申报资格。

具备以上条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2、《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3、从业人员花名册及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名册和发票;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5、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6、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上一年业务收支情况;7、药店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8、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平面布局图及房契或租房协议。

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

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

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一、定义•本协议中的“甲方”指定点的医疗保险定点药店;“乙方”指医疗保险参保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出现在本协议中的中文汉字、数字符号尤其是保险事项相关词汇应与《医疗保险条例》和《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保持一致。

二、条款1. 甲方承诺:•提供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药品;•根据国家规定收取医保支付的费用;•根据《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规定,必要时提供药品的使用说明、使用注意事项等相关信息;•配备专业人员,提供药品的配药服务,并遵守国家关于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注重药品保质期、存储、配送、交接等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确保药品在正常的条件下使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外部监督、内部监控和药品质量评价等各类审批及检测工作;•定期接受医疗保险部门的考核,并及时反馈和整改医保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2. 乙方承诺:•提供准确、完整、真实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就诊需求,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在甲方药店的配合下,按照适宜的用药方式准确使用药品,并完整保存购买记录;•严格按医保规定缴纳药品自付金额,不得采取虚报、瞒报的行为;•遵守药品的使用说明、使用注意事项等相关规定,如出现不良反应及时联系甲方进行处理;•学习了解和自觉维护医保制度,配合甲方、卫生部门等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评价等信用评价等工作。

3. 特别约定:•甲方将药品销售和服务工作实施信息化完善,并在本协议中遵循《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本协议履行不同事项的具体程序、要求以本协议附件或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本协议有效期为3年,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解决纠纷本协议的履行和执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如协商不成,应向签订协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本协议未尽事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如出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变化,双方须及时更新本协议。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签章处: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2022年xx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2022年xx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甲方:(公章)法人代表:(签名)授权代理人:(签名联系电话:乙方:(公章)法人年月日xx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2022年版)甲方:乙方:为保障参保人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的合法权益,维护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安全,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甲方确定乙方为市本级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经双方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

一、协议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二、具体条款见附件《xx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通用部分2022年版)》。

年月日附:xx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通用部分2022年版)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xxx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xx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x医保发〔2022〕2号、要求,结合实际,甲方确定乙方为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经双方协商,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一条乙方具有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甲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二条乙方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

第三条甲方不予支付的费用、乙方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乙方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四条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

鼓励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

第五条乙方要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六条乙方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

药店医保服务协议书

药店医保服务协议书

药店医保服务协议书甲方(药店):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医保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甲方为合法注册并经营的药店,乙方为依法设立的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就甲方提供医保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甲方同意按照乙方规定的医保服务标准,为乙方的医保参保人员提供药品销售服务。

1.2 甲方应保证所销售药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确保药品来源合法、安全。

1.3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医保政策,对参保人员的药品购买进行合理审核,并按照规定进行医保结算。

第二条服务范围2.1 甲方提供的医保服务仅限于乙方指定的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

2.2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医保政策,对药品价格进行合理调整,确保医保参保人员的权益。

第三条服务费用3.1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标准收取药品销售费用,并在结算时扣除医保报销部分。

3.2 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提交药品销售及医保结算的明细账目,以便乙方进行审核。

第四条信息保密4.1 甲方应对医保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2 甲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医保结算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5.2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协议变更与解除6.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6.2 双方均可在提前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条其他8.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8.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甲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乙方:(零售药店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鉴于甲方为履行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职责,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乙方自愿申请成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同意接受甲方的管理监督,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药品销售服务。

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协议范围1.1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关系的建立、履行、变更和终止。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 甲方权利(1)对乙方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药品销售服务。

(2)对乙方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乙方进行奖惩。

(3)要求乙方提供药品销售的相关数据和资料,乙方应予以配合。

2.2 甲方义务(1)为乙方提供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和业务培训。

(2)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药品销售费用。

(3)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1 乙方权利(1)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药品销售服务,并享受甲方提供的相关支持。

(2)对甲方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甲方应予以重视并及时回复。

3.2 乙方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严格执行甲方的规定和要求。

(2)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药品销售服务,确保药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3)配合甲方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协议的履行、变更和终止4.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4.2 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

4.3 协议期满前,双方可协商续签。

4.4 协议终止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双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中山市2020版)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中山市2020版)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0年版)甲方:中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地址:本服务协议由中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为保证定点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中山医保发〔2019〕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甲方受中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确定乙方为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中山医保发〔2019〕33号)和《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中山医保发〔2020〕28号)及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二)甲方职责1. 及时向乙方通报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和定点医疗机构有关资料情况;2. 协助乙方做好参保人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配药或凭社会保障卡购买非处方药品的服务工作;3. 协助乙方对有关人员进行医疗保险业务培训;4. 协调乙方与定点医疗机构、相关银行间的相关医疗保险业务;对参保人在乙方购买药品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5. 受中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通过专项检查、抽查、实地检查、暗访和信息化监控等方式,对乙方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之一;6. 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乙方职责1. 应在药店明显位置悬挂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在固定、显眼的位置设立社会医疗保险知识宣传栏,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内容应包含参保人购药指引、社会保障卡使用须知及由甲方提供的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5.12.02•【文号】人社部发〔2015〕98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各地按照国家规定普遍实施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以下简称“两定资格审查”),并在此基础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通过审查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这些措施对规范医药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按照简政放权的精神,国务院决定取消两定资格审查。

为此,现就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一)目标任务2015年底前,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文件要求,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项目。

各统筹地区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基本要求一是简政放权。

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要求,及时取消两定资格审查事项,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努力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

二是强化监管。

及时转变工作重点,从重准入转向重管理,着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服务协议明确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完善退出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2024版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2024版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2024版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甲方(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________________乙方(参保人员):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 甲方作为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1)提供基本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服务用品;(2)为乙方提供健康咨询、疾病预防、康复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3)为乙方提供医疗保险理赔服务;(4)其他与医疗保障相关的服务。

2.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防止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市场。

第二条权利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合法、合规的医疗服务;(2)为乙方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3)负责药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4)负责医疗保险理赔服务,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5)其他与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医疗服务;(2)配合甲方开展健康管理工作,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病情资料等;(3)按照规定支付医疗服务费用;(4)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他人利益;(5)其他与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赔偿方式和免责条件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合理费用支出等。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减轻损失。

如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济南德轩堂药房有限公司等18家药店为省直医保特药定点药店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济南德轩堂药房有限公司等18家药店为省直医保特药定点药店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济南德轩堂药房有限公司等18家药店为省直医保特药定点药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05.26
•【字号】鲁医保中心函〔2021〕14号
•【施行日期】2021.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关于公布济南德轩堂药房有限公司等18家药店为省直医
保特药定点药店的通知
省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有关医药机构: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医疗保险新增医药机构协议定点工作的通知》(鲁医保中心发〔2021〕5号)和《关于申报省直医保新增特药定点药店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经审核评估、结果公示,确定增加济南德轩堂药房有限公司等18家药店为省直医保特药定点药店(名单见附件)。

新增特药定点药店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省直医保服务协议,规范服务行为,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附件:新增省直医疗保险特药定点药店名单
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1年5月26日
附件。

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通知模板

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通知模板

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通知模板通知模板如下:尊敬的客户:您好!感谢选择本医保服务机构提供医保服务,现本机构与您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具体条款如下:一、双方基本信息本机构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客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本机构的身份:是一家依照《医疗保险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合法机构,拥有经营医保服务的资质。

2. 客户的身份:是一位享受本机构医保服务的自然人。

3. 本机构的权利:提供医保服务,收取服务费。

4. 客户的权利:享受本机构提供的医保服务,要求本机构保护个人隐私。

5. 本机构的义务:为客户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商业惯例的医保服务,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和隐私。

6. 客户的义务: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如实提供个人健康和医疗信息,在医保服务中积极配合本机构的工作。

7. 履行方式:本机构为客户提供定期的医保服务,客户有权利随时查询自己的医疗保险账户状态。

8. 期限:协议签订后生效,至本机构服务期限结束为止。

9. 违约责任:若本机构违反本协议规定,造成客户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客户违反本协议规定,对本机构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签订双方需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行使其拥有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和期限履行,无论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为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六、其他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

特此通知!本通知模板为参考范本,具体协议条款可根据双方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2024年医疗定点药店医保结算协议

2024年医疗定点药店医保结算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医疗定点药店医保结算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定点药店):X医疗管理有限公司1.2 乙方(医保部门):X医疗保障局1.3 丙方(患者):参与医保的就医人员第二条:合同范围及目标2.1 甲方作为定点药店,应按照乙方制定的医保政策为丙方提供医保结算服务。

2.2 乙方负责制定医保政策,对甲方的医保结算服务进行监管。

第三条:服务内容3.1 甲方应具备医保结算系统的使用权限,为丙方提供药品销售医保结算服务。

3.2 甲方应保证医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确保丙方能够顺利使用医保待遇。

第四条:合同期限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4.2 如双方同意续约,应签订书面续约协议。

第五条:结算方式5.1 甲方应按照乙方制定的医保结算规定,向乙方提交医保费用结算申请。

5.2 乙方在审核通过后,按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医保结算款项。

第六条:费用及分成6.1 甲方应按照乙方制定的医保政策,承担相应的医保结算费用。

6.2 甲乙双方根据协商确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医保费用的分成。

第七条:合同的履行与监督7.1 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乙方制定的医保政策,确保合同的履行。

7.2 乙方对甲方的医保结算服务进行监督,确保服务质量。

第八条:违约责任8.1 甲方如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8.2 乙方如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争议解决9.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0.1 任何一方如欲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10.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应予以严格保密。

2024年医疗保险公司与药店合作协议

2024年医疗保险公司与药店合作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医疗保险公司与药店合作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作概述1.1 合作目的1.2 合作范围1.3 合作期限第二条:药店职责2.1 药店资质要求2.2 药店服务内容2.3 药店服务标准第三条:保险公司职责3.1 保险产品提供3.2 保险理赔服务3.3 保险费用结算第四条:合作内容4.1 保险产品销售4.2 联合宣传推广4.3 客户服务与咨询第五条:合作费用5.1 合作费用计算5.2 费用支付方式5.3 费用调整机制第六条:合作期限6.1 合作开始日期6.2 合作结束日期6.3 合作续约条件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界定7.2 违约责任承担7.3 违约赔偿金额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争议解决时效8.3 相关法律法规适用第九条:合同变更与解除9.1 合同变更条件9.2 合同解除条件9.3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范围10.2 保密义务履行10.3 保密信息泄露后果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修改与终止11.1 合同生效条件11.2 合同修改程序11.3 合同终止条件第十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2.1 双方权利12.2 双方义务12.3 权利与义务的履行保障第十三条:不可抗力13.1 不可抗力事件界定13.2 不可抗力事件应对13.3 不可抗力事件后果处理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解释权14.2 合同的适用法律14.3 合同的送达与接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作概述1.1 合作目的双方通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客户满意度,促进双方业务发展。

1.2 合作范围合作范围包括药品销售、医疗咨询、健康管理等多个方面,具体合作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1.3 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为____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____年12月31日止。

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一、甲方:河北省医疗保障局乙方:定点医疗机构二、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医疗保障服务的顺利进行,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服务内容1.乙方作为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提供符合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医疗服务。

2.乙方承诺为参保人员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医疗服务,在医疗过程中遵守医疗伦理和相关法律法规。

3.乙方应依法收取医疗费用,并且要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4.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医疗情况、费用报销等相关信息,配合甲方的审核工作。

四、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指定乙方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估。

(2)向乙方提供医疗保障政策的相关信息和宣传资料。

(3)审核乙方的医疗费用报销申请,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4)定期与乙方召开工作会议,共同解决医疗保障服务中的问题。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医疗服务,并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2)及时向甲方报告医疗情况、费用报销等相关信息。

(3)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4)与甲方合作,共同推进医疗保障服务的改进和发展。

五、费用支付1.甲方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向乙方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2.乙方应将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统一结算,并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提供费用清单和结算申请。

六、违约责任1.甲方或乙方有违约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乙方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或存在违规行为,甲方有权暂停或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

七、协议期限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可协商续签。

八、争议解决以上为双方签订的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内容和要求,请各方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共同推进河北省医疗保障服务的发展。

一、甲方:零售药店乙方:客户二、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零售药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客户的药物购买需求和药物使用安全。

2024年药店维护医保协议书范文

2024年药店维护医保协议书范文

2024年药店维护医保协议书范文甲方(药店):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医保管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店,乙方为负责医保管理的机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维护医保协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目的为保障医保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医保服务行为,提高医保服务质量,双方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提供医保服务。

2. 甲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医保法律法规,执行乙方的相关规定。

3. 甲方应保证所售药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的药品销售记录及相关财务报表。

5.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医保服务监督检查。

第三条乙方权利与义务1. 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医保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2. 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支付甲方医保费用。

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医保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

4. 乙方应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第五条协议变更与解除1. 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 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医保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违约责任1. 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医保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其他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2024年1月1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管理的通知(皖医保办[2022]15号)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管理的通知(皖医保办[2022]15号)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管理的通知(皖医保办[2022]15号)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5
【摘要】各市医疗保障局: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现就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新协议范本。

2021年,安徽省医保局印发《关于安徽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103号),修订了我省两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范本。

【总页数】1页(P40-40)
【作者】无
【作者单位】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相关文献】
1.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非医药费用医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皖
医保办〔2020〕30号)2.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15号)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协议期内国家谈判
准入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皖医保办〔2021〕30号)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2号)5.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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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医保续签协议申请书

药店医保续签协议申请书

药店医保续签协议申请书
尊敬的社保中心领导:
自3月份门店暂停医保卡服务以来,在公司医保管理领导
小组的要求下,我们深入学习了医保卡使用规范、医保政策
和公司医保管理制度,深刻认识到违规刷卡对医保管理的影响。

医保卡服务暂停后,也给附近持卡人造成了诸多不便。

通过对客户的宣传和解释,客户也了解了特殊医保卡的重要性,并对我们的工作表示理解和支持。

通过这件事,我店所有员工都意识到了医保卡规范使用的重要性。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全力做好客户宣传,维护
医保卡使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全力配合社保中心的医保管
理工作。

为了更好的服务周边持卡人,希望领导同意恢复我
店的医保刷卡服务。

xxx医药超市南关街店
20xx-6-10。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公布日期】2002.04.29•【字号】•【施行日期】200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切实加强和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管理,促进合理用药,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1号)、《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8号)和《关于本市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1〕92号)(以下简称《处方用药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通知如下:一、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根据《处方用药若干规定》和处方药品外配服务的有关规范,向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品的外配服务。

对不符合外配处方要求和《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的外配处方应予退回,并记录在案,同时告知定点零售药店所在地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定点零售药店向参保人员提供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时,应当遵循合理用药原则,按照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规范,指导参保人员购买和合理使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

三、定点零售药店向参保人员提供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处方药品用药范围非处方药品用药范围按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非处方药品目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处方药品用药品种1.西药每次限1至3个品种。

2.中成药每次限1至3个品种。

3.一次服务需要同时提供西药、中成药的,限5个品种以内,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

(三)非处方药品用药量1.常见病西药、中成药每次限1至5天用量。

2.慢性病西药每次限2周内用量。

新医保服务协议

新医保服务协议

新医保服务协议本医保服务协议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权益,规范医保服务行为,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而制定的,适用于所有参加本医保的个人和单位。

第二条参保资格1.个人参保者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合法长期居留资格,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单位参保者为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医保服务模式1.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由统筹机构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2.医保服务采取社保卡+实名制的模式进行,个人和单位持有社保卡并绑定个人识别号。

第四条医保基金管理医保基金由统筹机构统一管理和使用,用于支付医保服务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服务内容1.本医保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特殊门诊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医保服务项目。

2.参保人员享有的医保服务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统筹机构制定的规章进行执行。

第二章服务标准第六条住院医疗服务1.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需提供医生签发的合格医疗证明和住院通知书。

2.住院期间,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3.住院期间,参保人员享受医保提供的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服务,按照统筹机构制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进行支付。

第七条门诊医疗服务1.参保人员在门诊就诊时需提供医生开具的门诊病历和处方。

2.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诊。

3.门诊就诊期间,参保人员享受医保提供的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服务,按照统筹机构制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进行支付。

第八条特殊门诊服务1.特殊门诊指需要特定的设备或专门的医疗技术才能提供的医疗服务,如放射治疗、化疗等。

2.特殊门诊服务需提供医生开具的特殊门诊证明和费用明细。

3.特殊门诊期间,参保人员享受医保提供的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服务,按照统筹机构制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进行支付。

第九条其他服务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统筹机构的要求,参保人员有权享受其他医保服务,如慢性病管理、孕婴健康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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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药店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通知
各新增药店:
根据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相关法规政策以及《如皋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皋劳社医[2007]50号)等有关规定,我处确定2011年度32家药店为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于2011年11月30日下午与各单位签订社会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时间:2011年11月30日下午15:00
地点:市民服务中心三楼第八会议室
对象:法人代表(连锁直营店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均参加)
与会携带:单位公章、截止11月30日药品库存报表(纸质及电子版,纸质加盖单位公章,电子报表发送至我处邮箱)、1080元(等级标牌、铜牌、读卡器)
签订协议药店名单:
逾期未签协议单位,视同自动放弃。

如皋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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