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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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维护公众饮用水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确保公众饮用水安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划定水源保护区,建立健全水源地保护机制,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

第二章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饮用水水源地的水源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应当包括水源地及其周边区域。

第六条划定水源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确定保护区范围,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使用规划应当符合水源地保护的要求,禁止采石、挖矿、排放有害物质等危害水源地的行为。

第八条水源保护区内的水利设施、建筑物和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水源地运行安全。

第九条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乱倾、乱排、乱占,严禁在水源地周边开展破坏性活动。

第十条水源保护区内的农业、畜牧业和工业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减少对水源地的影响。

第三章水质监测和评估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网络,定期对水源地的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水质监测应当包括对水源地的主要污染物和水质指标进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每年对水源地的水质进行一次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计划。

第四章水源地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

第十五条加强水源地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减少水源地的污染源。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重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管理机制,加强对水源地的监管和执法。

第十七条指导和支持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加强水源地保护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条例,损害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湖南省的饮用水水源地,维护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地是指供应城乡居民饮用、工业、农业生产用水的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水源。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和全过程控制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监测和评估,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的特点,科学确定保护区域,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饮用水水源地的划定范围和级别。

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控制线的划定。

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禁止开展的活动。

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的特殊管理措施。

5.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的建设和改建。

第七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城市规划、环境规划和水资源规划相衔接,并纳入相关规划的实施。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基本要求第八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确保水源地周围的生态环境相对稳定,生态系统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2.确保水源地的水质达到相关标准,杜绝污染源的直接排放。

3.严禁对水源地进行垦殖、堵塞取水口、破坏水源地地下水文环境及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4.加强水源地周边土地管理,严禁违法用地和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

5.加强水源地周边涉水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

6.加强对水源地的监测和评估,确保水质安全。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责任与监管第九条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责任主体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饮用水供水企事业单位及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单位。

第十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落实。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城市集中式供水的取水口划定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的投入,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七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水资源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水质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保障水源水量充足、水质优良、水生态系统良好。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辽阳市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3年修正)

辽阳市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3年修正)

辽阳市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0.12•【字号】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10号•【施行日期】2023.10.12•【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辽阳市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9年10月12日辽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9年12月20日辽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根据2021年10月28日辽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阳市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2日辽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阳市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是指位于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地表水水源。

第三条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持续改善、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源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保护湖南省的饮用水水源,确保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涉及饮用水水源的开发、保护、管理、监督等方面。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综合、协调的原则,加强水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保护饮用水水源的稳定供应。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决策的原则。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应当加强社会公众参与,广泛宣传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知识,提高公众饮用水意识和水资源保护意识。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饮用水源地及其周边区域,范围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地质地貌等因素确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科学评估和划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管理办法,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保护区的管理和监督。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破坏水环境、破坏水资源和污染饮用水的活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对饮用水安全有威胁的设施和项目。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饮用水水源周边地区应当建立水资源保护区,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包括限制性开发、禁止开发、限制性使用等。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和饮用水源地之间应当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防止污染源对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要求,严禁违法占用、利用和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和农业养殖场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与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由省级人民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与监督。

第十六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测评估体系,及时掌握饮用水水质和水量,评估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状况。

第十七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对从事饮用水水源开发和利用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开发利用活动符合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通用6篇)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通用6篇)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通用6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水库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水源)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水源保护包括对水源水质的保护和对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水源保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水务、环境保护以及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水源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水源保护的日常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人民政府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本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水源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源及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等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水源水质保护第八条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209.9米以下的水域;阿什河与二道河子汇合处的水域;黄泥河由高程209.9米等高线沿河道上溯1000米的水域;阿什河与二道河子汇合处沿阿什河、二道河子河道上溯1000米的水域。

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209.9米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水库上游的阿什河、二道河子、黄泥河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二道河子从一级保护区边界上溯18公里的水域;黄泥河从一级保护区边界上溯5.8公里的水域。

水源地保护条例

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4年修改)

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4年修改)

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2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22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改根据2024年9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第三章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公布和水源保护区划定第四章城镇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五章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第六章城镇饮用水水源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镇饮用水水源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用于城市和建制镇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井(泉)等生活饮用水地表、地下水源。

第三条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综合防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应当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及水资源综合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对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水利主管部门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届〕第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九号《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已经2023年11月1日玉溪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日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2023年11月1日玉溪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第三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

跨县(市、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按照行政区划管辖范围开展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受益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属地人民政府进行保护和管理。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湖南省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维护公众饮用水水质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湖泊、水库、河流、地下水、泉
水等供人们生活饮用的水源地。

第三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坚持保水为本、源头治理、综合管理的原则,采取措施对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和监管。

第五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规划和保护工作,建立健
全水源保护区,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开展与水环境保护不相符
的活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考虑区域的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敏感性,确保饮用水水源的质量和数量。

第七条
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污染性工业、养殖等影响水质的活动,禁止乱排乱倒、偷排偷倒、非法占用水资源。

第八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设置警示牌,加强巡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源的安全和清洁。

第九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及时发现和处理水质问题,保障公众饮用水的安全。

第十条
对于因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破坏造成的损害,应按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和责任,不得故意污染、破坏水源,不得妨碍对水源的管理和保护。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2年)

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2年)

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2.10.0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1991年12月20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3月13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14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1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7月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三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三章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一节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第二节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第三节其他规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城乡居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且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给水设施的取水水体,包括现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对湖南省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维护人民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水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水源保护区划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
为确保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和水量,湖南省将划定水源保护区,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监测
湖南省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措施,推动水资源合理利用和水环境保护。

将建立饮用水水源监测网,对饮用水水源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确保饮用水的安全。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有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护措施,切实维护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五章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
湖南省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强化水源保护区管控,完善饮
用水供水设施,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等,
全面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能力。

第六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奖惩和监督
湖南省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奖惩制度,对水源保护工作中的
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保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
处罚。

加强对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七章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取消此前发布的相关饮用水水源保
护管理规定。

以上为《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内容摘要,详细内容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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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改进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工作,保证人民群众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常德市辖区内所有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保护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定义(一)饮用水水源地:指供给城乡居民和机关、团体等饮用水的自然水体或人工水体而建的水库、水井、水厂、取水口等。

(二)保护区域:指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控制地带,包括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源自然保护区。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四条设施建设(一)饮用水水源地应建设完善的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围墙、警示标志、监测装置等。

(二)对于水源保护区和水源自然保护区,应加强生态修复和保护措施,推动退耕还林还草,禁止非法采伐和破坏植被。

第五条监测管理(一)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系统,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确保饮用水水源的卫生和安全。

(二)对于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的固废、废水等污染源,进行监测和追踪,及时采取控制和治理措施。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第六条保护区域划定(一)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的特点和需要,划定合理的保护区域范围。

(二)保护区域内的开发利用活动,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严禁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

第七条管理措施(一)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保护区域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设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并支持环境保护科研。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监督与处罚第八条监督检查(一)各级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方式或其他渠道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有关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问题的线索。

第九条处罚措施(一)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暂停使用等。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安徽省内所有的饮用水水源地、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饮用水供应单位。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和保护第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安徽省水务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状况、水质状况、水量状况、地质地貌条件等因素,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划定方案,并报省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1.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划定和范围调整,由省环保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务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

2.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划定后,禁止在该区域内开展排污、垃圾倾倒、采矿等活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生态环境。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第五条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督管理省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饮用水水源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1. 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和水质状况应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2. 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信息应报送省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饮用水源地保护设施建设饮用水源地保护设施的建设由省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确保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第八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省环保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开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情况、监测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饮用水供应单位管理第九条饮用水供应单位建设和管理1. 饮用水供应单位应设立相应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饮用水的安全、清洁供应。

2. 饮用水供应单位应定期对供水质量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经费省财政应向饮用水水源地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用于水质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维。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处罚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水源地保护条例

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岳阳市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岳阳市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岳阳市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0.08•【字号】岳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水资源正文岳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1号《岳阳市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经2023年8月1日岳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2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0月8日岳阳市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3年8月1日岳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2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治水体污染,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铁山水库以北干渠取水口为中心,半径2000米范围内的水域;饶港水库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

陆域范围,铁山水库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饶港水库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铁山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水域,月田河以赵家坡为界,毛田河以南冲桥为界(一级保护区水域除外);饶港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除外)。

陆域范围,铁山水库一级保护区外3000米区域,不超过山脊线;一级保护区3000米外水域边界按自然地形外沿50米的陆域(毛田镇南冲桥至南冲村杨条组以水岸线为界),不超过山脊线。

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九"才假用水本汆得护金例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2年7月28日九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娈员会第七次会置通过2022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地表水取水水源,包括在用、备用、应急、规划饮用水水源.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发现污染饮用水水源或者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保护饮用水水源.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苑化建设,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及周边环境状况进行调直评估和水源水质监测等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履行以下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职责:(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监昔管理,科学阔度水利工程,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流量水量,负责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监督;(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海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农药、肥料和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三)林业主管部门负贵林地上的水源涵养林、湿地及相关植被保护的监督管理;(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五)采砂主管部门负责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道路交通设施和危睑化学品运输工具安全的管理;(七)港口航运主管部门负责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监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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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概述
饮用水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资源。

为了保护饮用水水
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很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条例。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旨在规范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确保饮用水的质量符合卫生标准,保障公众健康。

条例内容
第一章:总则
该条例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范围、保护原则、保护责任等
进行了规定。

其中包括了以下重要内容:
1.饮用水水源的范围:饮用水水源包括地表水、地下
水、人工水源等。

该条例将不同类型的水源列为保护对象。

2.保护原则:饮用水水源保护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
控、源头治理”的原则。

3.保护责任:政府部门、饮用水供水单位、企事业单
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水源保护区划
该章节针对不同的水源类型,制定了相应的水源保护区划
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
1.一级水源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是指水质直接影
响饮用水水源的区域,设置保护区域范围和管理措施。

2.二级水源保护区:二级水源保护区是指对一级水源
保护区的补充保护区域,设置保护区域范围和管理措施。

3.饮用水水源补给区:饮用水水源补给区是指影响饮
用水水源补给功能的区域,设置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
该章节规定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的具体保护措施,包括:
1.禁止污染行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任
何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和行为。

2.监测和评估: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对饮用水水
源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3.水源保护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设
施,包括水源保护区界标、监控设施等。

第四章:水源污染防治
该章节主要针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进行了规定,包括:
1.饮用水水源污染治理:建立水源污染防治工作机制,
加强对水源污染的治理和整治。

2.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件
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及时应对和处置。

3.法律责任追究: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的单位和个人,
将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总结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法规,它规
定了对不同类型的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和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只有通过科学有效的水源保护措施,我们才能保障饮用水的质量,维护公众健康。

因此,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遵守和履行这些条例,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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