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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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维护公众饮用水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确保公众饮用水安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划定水源保护区,建立健全水源地保护机制,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

第二章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饮用水水源地的水源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应当包括水源地及其周边区域。

第六条划定水源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确定保护区范围,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使用规划应当符合水源地保护的要求,禁止采石、挖矿、排放有害物质等危害水源地的行为。

第八条水源保护区内的水利设施、建筑物和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水源地运行安全。

第九条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乱倾、乱排、乱占,严禁在水源地周边开展破坏性活动。

第十条水源保护区内的农业、畜牧业和工业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减少对水源地的影响。

第三章水质监测和评估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网络,定期对水源地的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水质监测应当包括对水源地的主要污染物和水质指标进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每年对水源地的水质进行一次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计划。

第四章水源地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

第十五条加强水源地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减少水源地的污染源。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重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管理机制,加强对水源地的监管和执法。

第十七条指导和支持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加强水源地保护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条例,损害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第五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有关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沟渠、井(泉)水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政府职责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因地制宜推进城乡统筹区域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

第四条【政府职责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等,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饮用水安全。

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对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目标考核评价内容。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拟定和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有关环境管理的有关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城市管理、农业、林业、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第六条【其他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确定第七条【水源地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要求,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统筹规划。

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4.02•【字号】•【施行日期】1997.04.0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1996年11月27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范围是南起暮云市北至傅家洲的湘江水域及地面水依自然地势直接流入该水域的集水陆域。

第三条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损害保护区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质量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保护区内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均有保护本辖区湘江饮用水水源的责任。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是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市交通部门航政机关是对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的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市规划、国土、公安、卫生、水利、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二章分级保护第六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区划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猴子石三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处至傅家洲尾的湘江主河道河段及其两岸集水陆域。

一级水源保护区各自来水厂取水口周围100米半径的水域及取水口近岸一侧上下游100米范围内的河滩为饮用水源核心保护区。

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大托乡黄鹤岭至三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处河段、桔子洲头至傅家洲尾西侧河道及其两岸集水陆域。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湖南省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维护公众饮用水水质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湖泊、水库、河流、地下水、泉水等供人们生活饮用的水源地。

第三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坚持保水为本、源头治理、综合管理的原则,采取措施对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和监管。

第五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规划和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水源保护区,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开展与水环境保护不相符的活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考虑区域的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敏感性,确保饮用水水源的质量和数量。

第七条
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污染性工业、养殖等影响水质的活动,禁止乱排乱倒、偷排偷倒、非法占用水资源。

第八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设置警示牌,加强巡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源的安全和清洁。

第九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及时发现和处理水质问题,保障公众饮用水的安全。

第十条
对于因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破坏造成的损害,应按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和责任,不得故意污染、破坏水源,不得妨碍对水源的管理和保护。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岳阳市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岳阳市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0.08•【字号】岳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水资源正文岳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1号《岳阳市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经2023年8月1日岳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2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0月8日岳阳市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3年8月1日岳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2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治水体污染,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铁山水库以北干渠取水口为中心,半径2000米范围内的水域;饶港水库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

陆域范围,铁山水库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饶港水库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铁山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水域,月田河以赵家坡为界,毛田河以南冲桥为界(一级保护区水域除外);饶港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除外)。

陆域范围,铁山水库一级保护区外3000米区域,不超过山脊线;一级保护区3000米外水域边界按自然地形外沿50米的陆域(毛田镇南冲桥至南冲村杨条组以水岸线为界),不超过山脊线。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4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4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4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农民群众的健康。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任务,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要条件。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高度重视,把它作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

二、明确目标任务,科学编制规划目前,我省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尚有1500万人。

“十一五”期间,我省规划解决农村750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重点解决好农民群众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严重污染水以及局部地区严重缺水的问题,优先解决血吸虫病疫区、水库移民、少数民族和农村学校的饮水不安全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现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编制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市区政府批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19〕70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7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安全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安全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核心,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强供水厂、供水管网建设和提质改造,加强水质安全监测、监管执法和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备用水源建设和供水应急能力建设,确保到2022年基本建成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安全保障体系。

二、主要任务(一)切实扛起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政治责任。

1. 切实提高对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思想认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和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高度,切实把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作为重要任务、民生工程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增强保障饮用水安全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省直有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2. 严格落实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原则要求,切实担负起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责任,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责。

(省直有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

3. 优化饮用水水源保障规划。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结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流域水资源规划,制订或完善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规划,调整优化在用水源、应急备用水源的布局。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保护湖南省的饮用水水源,确保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涉及饮用水水源的开发、保护、管理、监督等方面。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综合、协调的原则,加强水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保护饮用水水源的稳定供应。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决策的原则。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应当加强社会公众参与,广泛宣传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知识,提高公众饮用水意识和水资源保护意识。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饮用水源地及其周边区域,范围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地质地貌等因素确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科学评估和划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管理办法,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保护区的管理和监督。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破坏水环境、破坏水资源和污染饮用水的活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对饮用水安全有威胁的设施和项目。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饮用水水源周边地区应当建立水资源保护区,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包括限制性开发、禁止开发、限制性使用等。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和饮用水源地之间应当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防止污染源对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要求,严禁违法占用、利用和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和农业养殖场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与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由省级人民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与监督。

第十六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测评估体系,及时掌握饮用水水质和水量,评估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状况。

第十七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对从事饮用水水源开发和利用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开发利用活动符合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

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市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经营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基础设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六条对在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从城市发展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长期供水计划相协调;(二)最大限度地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和合理开采地下水;(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八条凡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前,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在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范围,采取保护措施,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量,防止地面沉降。

在城市公共供水建成区内限制自建设供水和自备井取水。

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向社会公布,并设置保护范围标志牌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2020修正)

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2020修正)

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2020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2020修正)(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十一件地方性法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东江湖水环境保护,防止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东江湖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所辖的东江湖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东江湖是指东江水库和小东江水库;本条例所称东江湖流域是指东江湖和向东江湖汇水的区域。

第三条东江湖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郴州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江湖流域水环境的保护。

省、郴州市及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防止水污染的措施。

郴州市和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本行政区域内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

第五条在东江湖流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有权对污染东江湖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21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21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实施日期】2021.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11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3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加大水土保持经费投入,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解决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生产建设活动中水土流失防治的监督管理力度,受理群众举报,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破坏水土资源的违法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的具体工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2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2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2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湖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2修正)(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长江湖南段、洞庭湖以及其他省界江河、湖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水害的防治,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对破坏水资源、污染水环境、损坏河道和水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检举。

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第六条全省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和跨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江河、湖泊,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0修正)

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0修正)

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0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0修正)(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渠道、井(泉)水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第三条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等,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饮用水安全。

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应当纳入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监督管理目标考核评价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城乡统筹区域集中式供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拟定和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以及水资源调度配置有关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拟定和生态环境管理的有关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农村饮⽔安全项⽬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附件:湖南省农村饮⽔安全项⽬建设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快解决农村饮⽔安全问题,改善农民⽣存环境和⽣活条件,保障农村饮⽔安全项⽬建设顺利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安全保障⼯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利部、卫⽣部《关于进⼀步做好农村饮⽔安全⼯程建设⼯作的通知》、《农村饮⽔安全项⽬建设管理办法》等⽂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条解决农村饮⽔安全问题的范围:全省14个市(州)123个县(市、区)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以及建新、涔澹等5个农场饮⽔不安全⼈⼝的⽣活饮⽤⽔。

凡因开矿、建⼚、企业⽣产及其他⼈为原因造成⽔源变化、⽔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负责解决。

第三条解决农村饮⽔安全问题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负总责,⼯程投资由中央、地⽅及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农村饮⽔安全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以及建设管理监督等⼯作。

第五条各级⽔利部门商卫⽣等部门做好⼯程规划、可⾏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案编制等⼯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的实施及运⾏管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参与审核农村饮⽔安全⼯程项⽬规划,负责配套资⾦的筹措、拨付和监管,共同做好项⽬建设与管理的监管⼯作。

第七条各级卫⽣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吸⾍病疫区的范围和⼈⼝,以及项⽬建成后的⽔质检测、监测。

第⼋条农村饮⽔安全⼯程建设标准参照《农村饮⽔安全卫⽣评价指标体系》执⾏。

第⼆章项⽬实施规划第九条农村饮⽔安全⼯程以县(市、区)级《农村饮⽔现状调查评估报告》为基础,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科学编制《农村饮⽔安全⼯程项⽬实施规划》(以下简称《实施规划》)。

第⼗条《实施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发改局、⽔利(⽔务)局、财政局、卫⽣局共同编制;由市(州)发改委、⽔利(⽔务)局、财政局、卫⽣局组织专家进⾏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由县(市、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发改委、⽔利厅、财政厅、卫⽣厅备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5•【字号】湘政办明电[2006]138号•【施行日期】2006.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湘政办明电[2006]13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近日,岳阳县饮用水源地新墙河发生砷超标事件,造成岳阳县城8万居民饮用水源受到影响。

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

目前,我省部分流域即将进入枯水期,水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

为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饮用水源安全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安全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吸取岳阳县饮用水砷超标事件的教训,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工作,采取最严格的措施保护饮用水源,防止类似污染事故的发生。

二、迅速开展饮用水源安全隐患的排查。

各级政府要立即开展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对涉镉、涉砷、涉铅等有色、化工污染企业进行严密排查和整治。

对于违反产业政策、严重污染环境的非法企业,要立即予以关闭;对可能影响到饮用水源安全的排污企业,必须马上停产整治,及时消除隐患。

三、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发生涉及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后,各级政府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开展防控工作,针对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数量,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和消除污染危害。

四、切实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送工作,及时上报信息。

凡发生涉及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不论事件等级大小,必须及时、准确上报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五、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环境执法监督,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对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工作不力,造成涉及饮用水源安全事件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0年3月31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9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一条为防治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峒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万溶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黄石洞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峒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石家冲电力桥以上的峒河水域及其两岸集水陆域;万溶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钟家寨桥以上的万溶江水域及其两岸集水陆域;黄石洞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黄石洞水库和跃进水库及其集水陆域。

第三条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吉首市和花垣、凤凰、保靖县人民政府对所辖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负责。

第五条峒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石家冲水厂取水点下游一百米至上游一千米,狮子庵水厂取水点下游一百点至上游一千米的水域及其上述河段的两岸纵深三百米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石家冲水厂取水点上游一千米至狮子庵水厂取水点下游一百米,狮子庵水厂取水点上游一千米处上溯至花垣县大、小龙洞电站的水域及其两岸纵深三百米集水陆域为二级保护区;其余集水陆域为三级保护区。

万溶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钟家寨水厂取水点下游一百米处上溯至取水点上游一千米的水域及其两岸纵深三百米的集水陆域为一级保护区;钟家寨水厂取水点上游一千米处上溯至凤凰县三拱桥处的水域及其两岸纵深三百米集水陆域为二级保护区;其余集水陆域为三级保护区。

黄石洞水库和跃进水库及周围一百米以内的集水陆域为一级保护区;水库周围一百米以外,六百米以内的集水陆域为二级保护区;六百米以外的集水陆域为三级保护区。

5湖南省城市供水条例

5湖南省城市供水条例

湖南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人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及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的利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就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供水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应制定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保障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第七条对执行本办法和在保护城市供水水源.维护供水设施.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同级城市建设行政就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流域者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城市规划行政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供水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本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条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在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限制开采量,防止地面沉降。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对湖南省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维护人民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水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水源保护区划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
为确保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和水量,湖南省将划定水源保护区,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监测
湖南省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措施,推动水资源合理利用和水环境保护。

将建立饮用水水源监测网,对饮用水水源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确保饮用水的安全。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有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护措施,切实维护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五章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
湖南省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强化水源保护区管控,完善饮
用水供水设施,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等,
全面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能力。

第六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奖惩和监督
湖南省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奖惩制度,对水源保护工作中的
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保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
处罚。

加强对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七章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取消此前发布的相关饮用水水源保
护管理规定。

以上为《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内容摘要,详细内容请
参阅法律法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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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湖南省的饮用水水源地,维护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地是指供应城乡居民饮用、工业、农业生产用水的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水源。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和全过程控制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监测和评估,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的特点,科学确定保护区域,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饮用水水源地的划定范围和级别。

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控制线的划定。

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禁止开展的活动。

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的特殊管理措施。

5.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的建设和改建。

第七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城市规划、环境规划和水资源规划相衔接,并纳入相关规划的实施。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确保水源地周围的生态环境相对稳定,生态系统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2.确保水源地的水质达到相关标准,杜绝污染源的直接排放。

3.严禁对水源地进行垦殖、堵塞取水口、破坏水源地地下水文环境及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4.加强水源地周边土地管理,严禁违法用地和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

5.加强水源地周边涉水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

6.加强对水源地的监测和评估,确保水质安全。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责任与监管
第九条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责任主体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饮用水供水企事业单位及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单位。

第十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落实。

第十一条饮用水供水企事业单位应当负责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确保饮用水的水质安全。

第十二条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单位应当严禁垃圾倾倒、污水排放等对水源地造成污染的行为,积极配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破坏,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水源保护控制线,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确定的水体保护范围。

第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的水质安全,指水源地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附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示意图
法律名词及注释:
1.饮用水水源地:指供应城乡居民饮用、工业、农业生产用水的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水源。

2.水质安全:指水源地的水质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3.水源保护控制线: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确定的水体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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