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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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及中介委托等交易活动和其他建筑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拆除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筑经营活动,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以及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

第三条建筑经营活动必须坚持公平竞争、合法交易、诚实信用原则。

实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筑经营活动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抗震、造价、施工、散装水泥、墙体改革、城建档案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筑市场管理有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和资格第五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招标代理依法发包或者委托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

第六条实行国家注册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后方可从业。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已经取得工程造价、施工管理、建设监理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年内可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第七条域外进入我省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及相应个人执业证书,进行备案。

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4

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4

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4目录总说明.................................................................................................................................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第二章桩与地基基础工程................................................................................................第三章砌筑工程 ...............................................................................................................第四章混凝土及钢筋工程................................................................................................第五章厂库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 ........................................................................第六章金属结构制作工程................................................................................................第七章屋面及防水工程....................................................................................................第八章防腐蚀、保温、隔热工程....................................................................................第九章模板工程 ...............................................................................................................第十章脚手架工程 ...........................................................................................................第十一章垂直运输 ...........................................................................................................第十二章建筑物超高费....................................................................................................第十三章特、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 ........................................................................第十四章井点降水 ...........................................................................................................总说明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2-2014)(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45-2013)(以下简称计量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吉建造〔2018〕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吉建造〔2018〕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吉建造〔2018〕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提升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结合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实际,决定对我省现行建筑、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作如下调整: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定额人工费和机具费之和的12.98%考虑。

工程结算时,评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此费率计取;评定为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9;其他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3。

二、《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中的道路、桥涵、隧道工程: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定额人工费和机具费之和的11.74%考虑。

工程结算时,评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此费率计取;评定为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9;其他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3。

三、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3月26日——结束——。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5.12.27【实施日期】1995.12.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1月28日实施日期:2002年11月28日)修改【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28日)废止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5年12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5年12月27日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和商品混凝土加工以及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建筑经营活动及场所。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道线路敷设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建筑经营活动必须坚持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的原则,禁止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指导和规范建筑经营活动;(三)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的资质;(四)负责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监督管理发包、承包活动;(五)审查建设工程合同草案;(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订建设工程定额和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七)负责管理建设工程的监督和质量监督工作;(八)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10.15•【字号】吉建造[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7]16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在建设工程计价中遇到的各类实际问题,现就全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1、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现场签证或设计变更而增减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按实计算。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有误、现场签证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调整。

3、关于工程量增减、项目增减或综合单价的确定及索赔等问题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4、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上涨等风险系数,风险系数范围和幅度应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幅度和范围进行调整。

二、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1、按定额计价方式结算的工程,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格(机械台班、周转材料租赁价格除外)执行。

2、劳务分包工程按《吉林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吉建造[2007]8号)的规定执行。

3、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及节能材料、定额中没有的项目,由承发包双方编制一次性补充估价表,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列入工程结算。

4、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包工包料工程),工程结算时应按定额基价参与取费,由承包方保管的材料应计取材料价格1.7%的保管费。

2019《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定额说明

2019《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定额说明

《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总说明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45-2013)配套的,依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以及《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及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措施项目共十章。

三、本定额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海拔高程2000m以下、地震烈度8度以下地区)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工程。

涉及装配式建筑工程,按《吉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ZP-2017)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绿色建筑工程,按《吉林省绿色建筑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LJ-2017)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房屋装饰工程,按《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9)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市政工程,按《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9)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按《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按《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

四、本定额是编审国有资产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投标人确定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招标人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的基础。

五、本定额是以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和建设程序、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技术工艺、合理的施工工期和劳动组织、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合理的施工损耗、常用的机械类型和合理的机械配置为基础编制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吉建办[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吉建办〔2009〕36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建设局,监察局:为解决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外省经验,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从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监管方式、监督措施等方面作出若干具体规定。

现将《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二○○九年四月二十日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切实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招标投标操作程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一)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1、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各市(州)、县(市)和各类开发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一报两网”(吉林日报或东亚经贸新闻,吉林省建设信息网http:// 和吉林省建设项目招标网http:// )发布,这将作为是否公开招标的依据。

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国家或当地其他媒介发布。

违反规定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招标活动无效,重新招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建筑业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号)文件精神,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在大调研大走访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本省建筑业企业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重大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

本省企业能够承担的,招标文件不得将具有类似工程业绩作为否决条件,不得设置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评标办法,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省企业。

对本省企业单独承揽有困难的项目,鼓励中直特级企业与本省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本省企业符合“优质优先”支持条件的,联合体享受相应政策。

二、招标文件不得设置高于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自有资产、银行授信额度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不合理条件。

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以承担的总承包工程,不得强制要求必须同时具有该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

三、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可以按照执业范围要求担任大、中型项目技术负责人,该相应业绩在后续投标时,可以视为本人具有项目经理业绩。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劳务队伍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劳务队伍管理的通知

1 / 1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劳务队伍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4.06.09
【实施日期】2005.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劳务队伍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劳务队伍的管理,维护建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4月1日起,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建筑活动,全面实行劳务分包管理。

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必须按照《吉林省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鼓励组建劳务分包企业,从事劳务作业的本省和外来建筑业企业及人员,可采取自愿组合、资产重组等方式成立劳务分包企业。

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要求,各级别作业人员持证数量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70%的,建设行政。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2.22•【字号】吉建造[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造〔2010〕4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标准规范,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27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从2010年4月1日起在全省的新建、改建(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中严格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映。

并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将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附件2)报到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联系人:隋成力电话:*************附件:1、《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2、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1: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必须严格执行的工程项目:涉及到重大人身财产安全的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及建筑节能围护工程。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吉建发[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吉建发[2014]22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5月26日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规范建筑工程计价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2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和复核、监督及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规定所称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订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2017年吉林省八大员考试(试题20套)-劳务员

2017年吉林省八大员考试(试题20套)-劳务员

第1.题(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正确答案:(A).A.社会保险B.失业保险C.意外伤害险D.生育险第2.题( )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

-----正确答案:(C).A.企业补充生育保险B.企业补充失业保险C.企业补充养老保险D.意外伤害险第 3.题基本养老金的支付是( )。

-----正确答案:(B). A.按半年支付 B.按月支付 C.按季度 D.按月或一次性支付第 4.题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为( )。

-----正确答案:(D). A.50% B.60% C.55% D.58.50% 第 5.题( )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门,只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

-----正确答案:(C). A.基本养老金B.企业补充养老保险C.施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D.员工津贴第 6.题( )是指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正确答案:(D). A.机关职工 B.国企员工 C.灵活就业者 D.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第7.题医疗期的长度根据职工本人连续工龄和本单位工龄分档次决定,最短不少于( )。

-----正确答案:(B). A.两个月B.三个月C.一个月 D.半年第8.题召开发标会的上一个流程是( )。

-----正确答案:(C). A.招标登记备案 B.接受投标文件 C.资格预审 D.书面报告备案第9.题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 )工资报酬。

-----正确答案:(C). A.100% B.150%C.200%D.300% 第10.题分包单位质量第一负责人为( )。

-----正确答案:(A). A.分包单位总负责人 B.项目经理 C.总工程师 D.劳务公司第11.题施工方案实行( )技术交底制度。

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说明与计算规则

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说明与计算规则

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说明与计算规则总说明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2-2014)(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45-2013)(以下简称计量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三、本定额与《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配套使用。

四、本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定额)的基础: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五、本定额是以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和建设程序、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技术工艺、合理的施工工期和劳动组织、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合理的施工损耗、常用的机械类型和合理的机械配置为基础编制的。

六、本定额反映了符合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合格建筑产品的社会平均消耗和价格水平。

七、本定额人工工日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

2.本定额人工消耗量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以现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基础,按照每工日8小时工作制计算。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等因素。

3.本定额人工工日单价按105元/工日确定,其中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八、本定额材料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1.本定额采用的建筑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及各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吉政发[2004]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及各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吉政发[2004]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及各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及各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吉政发[2004]7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省开展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截止2003年6月,共清理省政府及省直部门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8件,其中省政府规章2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件,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34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1件:其中省政府规章2件,由省政府法制办依照法定程序废止;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及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共19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修改规范性文件4件,全部为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发文部门修改后重新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保留规范性文件13件:其中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12件。

二、凡2003年6月1日前制发的,未纳入本次清理范围的省政府及省直各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三、今后,省直各部门制定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须经省计委、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下发执行,并报送省计委、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各市州政府要根据本次公布的清理结果,审查本地区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附件:省政府及省直各部门经过清理废止、修改、保留的文件目录二00四年三月一日附件:省政府及省直各部门经过清理废止、修改、保留的文件目录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政府规章(依照法定程序废止)1.《吉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第40号令,1995年12月28日)2.《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吉府法字〔1989〕6号,1989年2月23日)(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及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号,1998年1月12日)2.《吉林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吉交发字〔1999〕25号,1999年12月30日)3.《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业务咨询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吉建综字〔1989〕5号,1989年7月3日)4.《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建设工程收取招投标管理费的通知》(吉建综字〔1989〕7号,1989年8月21日)5.《省建设厅、省计委、省建设银行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的规定》(吉建招字〔1991〕第1号,1991年1月18日)6.《省建设厅、沈阳铁路局关于吉林省境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范围划分的通知》(吉建招字〔1991〕第2号,1991年6月7日)7.《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吉建招字〔1991〕第5号,1991年10月9日)8.《吉林省工程建设承发包管理若干规定》(吉建招字〔1993〕第3号,1993年7月30日)9.《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吉建招字〔1994〕第5号,1994年10月5日)10.《省建设厅关于大中型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吉建招字〔1996〕第1号,1996年1月22日)11.《吉林省大中型、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吉计重联字〔1995〕38号,1996年1月26日)12.《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规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建招字〔1996〕第13号,1996年10月21日)13.《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实行议标的审批程序的规定》(吉建招字〔1999〕7号,1999年6月27日)14.《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邀请招标实行审批的暂行规定》(吉建招字〔2000〕第9号,2000年5月8日)15.《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实行审批的规定》(吉建招字〔2001〕10号,2001年8月7日)16.《省建设厅关于做好2002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吉建招字〔2002〕9号,2002年6月10日)17.《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吉水基〔2000〕8号,2001年1月4日)18.《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水建管〔2001〕103号,2001年4月3日)19.《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松辽平原开发项目计划、财务、物资采购、项目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世行字〔1996〕第115号,1996年8月)二、修改的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1.《省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的通知》(吉建招字〔1997〕6号,1997年3月19日)2.《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暂行办法》(吉建招字〔1997〕7号,1997年4月23日)3.《吉林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吉交发字〔1999〕9号,1999年4月22日)4.《吉林省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吉水基〔2002〕480号,2003年1月1日)三、保留的规范性文件(一)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建设厅〈关于违反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1995〕58号,1995年12月28日)(二)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1.《省建设厅、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国家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并颁布〈关于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若干具体办法〉的通知》(吉建招字〔1992〕第4号,1992年4月8日)2.《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违规违纪处罚联络制度的通知》(吉建招字〔1996〕12号,1996年10月15日)3.《省建设厅关于组建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三级评标专家网(评委库)的通知》(吉建招字〔1997〕4号,1997年3月19日)4.《省建设厅关于取消招投标活动中若干带有歧视性条款的通知》(吉建招字〔2001〕6号,2001年6月1日)5.《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我省贯彻意见的通知》(吉建招字〔2001〕8号,2001年6月20日)6.《省建设厅关于有形建筑市场确认、申报的通知》(吉建招字〔2002〕10号,2002年6月17日)7.《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将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招标公告栏目作为中国建设报发布招标公告电子版的通知〉及我省贯彻意见的通知》(吉建招字〔2002〕15号,2002年9月3日)8.《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吉交发字〔2002〕21号,2002年4月9日)9.《省计委关于贯彻执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吉计稽察字〔2000〕800号,2000年10月18日)10.《省计委关于印发〈吉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内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吉计稽察字〔2001〕19号,2001年1月18日)11.《省水利厅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水建管〔2003〕356号,2003年7月8日)12.《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吉林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组成人员的通知》(吉水建管函〔2001〕19号,2001年9月27日)——结束——。

077-2009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文件

077-2009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吉建造[2009]14号关于2009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了全面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现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结算基本原则:1、工程结算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非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参照执行。

2、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后结算;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办法解决;合同未约定争议处理办法的,按以下程序处理:首先承发包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工程结算现行的计价依据: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2003年7月1日至2008年11月31日止,应执行200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2008年12月1日起,应执行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2006年4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已发出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或开工建设的工程,应执行2004版《吉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06版《吉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2009年1月1日后发出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或开工建设的工程,应执行2009版《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

3、同一工程其合同范围以内的项目及签证、变更等应采用同一种计价方式结算;合同范围以外的签证、变更等除另行签订合同外,应按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

三、工程结算各项因素的调整:1、风险费调整: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工程结算时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风险费按合同约定方式调整;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调整办法的,按本规定执行。

《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

《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

《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总说明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45-2013)配套的,依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以及《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及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措施项目共十章。

三、本定额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海拔高程2000m以下、地震烈度8度以下地区)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工程。

涉及装配式建筑工程,按《吉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ZP-2017)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绿色建筑工程,按《吉林省绿色建筑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LJ-2017)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房屋装饰工程,按《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9)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市政工程,按《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9)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按《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按《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

四、本定额是编审国有资产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投标人确定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招标人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的基础。

五、本定额是以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和建设程序、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技术工艺、合理的施工工期和劳动组织、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合理的施工损耗、常用的机械类型和合理的机械配置为基础编制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质[2010]4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质[2010]4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质〔2010〕4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方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施工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第四条市(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具体工作由市(州)、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二章保证金的预留与缴纳第五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公建项目按工程价款总额的1%交纳保证金,住宅项目按工程价款总额3%交纳保证金。

吉林省建筑工人劳务管理平台使用说明

吉林省建筑工人劳务管理平台使用说明

吉林省建筑工人劳务管理平台使用说明劳务人员的流动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的信誉和社会的稳定。

建筑工人在一定的行业领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很多人都不知道,建筑工人也有自己独立的组织,需要自己与他人沟通,因此很难有效地将他们团结在一起,很容易导致利益冲突出现。

而且由于建筑企业的运作机制复杂、流程冗长等原因,有时很难实现对劳务人员的有效管理和监督。

为了提高管理水平、规范施工现场管理、解决传统作业模式存在着用工不规范和劳资关系不和谐等问题,目前建筑企业正在通过运用物联网技术来提升建设质量,为行业转型升级注入新活力。

对于施工现场来讲,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进行用工管理和劳资工作可大大降低经营成本和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建设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一个企业如果能够将生产经营与用工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并达到预期效果的话,那么这个公司一定是很优秀的。

1、安全生产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所需的安全教育、安全防护措施的检查与落实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得到了有效维护,同时作业人员在进行生产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安全防范措施,从源头上减少了施工现场事故发生的概率。

劳务派遣工也叫劳务派遣工,是指与施工承包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的劳动者。

他们来自全国各地,在建筑行业工作。

但是工地上有很多不正规的劳务公司出现,他们与施工承包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收取一定费用后,再以工人身份进入工地;还有一些不正规的劳务公司会在工人在工地上打一天工(甚至更多)后会将所有工人转包给不正规的工人来做。

因此,在建立劳务派遣平台的时候就要做好信息的记录与上传事宜。

劳务派遣平台可以对不同企业的劳务工人进行自动记录与录入,对于劳务公司而言便于考核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对于施工方而言则可以清晰的了解工人考勤情况及工资发放情况等信息,在用工过程中更好地把控双方的关系。

2、劳动合同企业用工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第一步,有了这个程序后也可以避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所以对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是很重要的。

(整理)吉林省费用定额

(整理)吉林省费用定额

一、编制说明1.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

2.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定额)的基础;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3.本费用定额与《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09)、《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09) 、《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09)及《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09)配套使用。

4.本费用定额适用于建筑、装饰、安装、市政等工程。

各类工程定义、承包范围见建设部建建[2001]82号文件下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我省建设工程费用组成如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一)、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组成1.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及虽不构成工程实体但可以计量的措施项目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①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②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③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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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1.为加速全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规范建筑劳务用工行为,维护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全省建筑劳务企业发展的意见》(吉建管[2007] 1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所进行的施工作业。

3.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劳务分包工程的计价。

二、劳务分包工程造价构成
4.劳务分包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规费、利润构成。

5.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6.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没有为
劳务分包企业配备施工机械,劳务分包企业使用自有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和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7.管理费是指劳务分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8.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费。

9.利润是指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所分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三、劳务分包工程计价办法
10.劳务分包工程人工费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劳务分包企业分包的工程量并套用相应定额子目计算。

(2)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纸和省建设厅颁发的相关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定额中未包括或不完全适用的项目,可按照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投标时的报价确定。

(4)人工费调整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11.劳务分包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应按定额的台班含量和台班单价及相关规定计算。

12.劳务分包工程管理费按分包工程量定额人工费的15%计
取。

13.规费
各项规费的计取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核定的标准执行,未办理取费证书和未参加年度费率审核的劳务分包企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可不予支付各项规费的费用。

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如果已为劳务分包工程缴纳工伤保险费,则劳务分包企业不再计取工伤保险费。

14.劳务分包工程利润按分包工程量定额人工费的8%计取。

15.劳务分包企业自备周转性材料或其它材料所增加的费用,可由双方协商并在分包合同中约定。

16.建筑劳务分包工程的人工费不得低于人工实际成本。

17.劳务分包企业的税金按吉建管[2004]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劳务分包与合同管理
18.建筑劳务分包工程造价及有关经济条款应在分包合同中确定。

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范围、造价调整的条件和方式。

19.规费中的各项费用不作为竞争性费用,应严格按规定计入分包工程造价。

自2008年1月1日起,凡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进行劳务分包作业。

20.为杜绝不正当竞争,防止恶意抬高或降低分包工程造价,
确保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备案的合同进行审核,以确保分包合同造价及相应条款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21.从事建筑劳务分包工程预结算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无证从业者,将按《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五、附则
22.本办法由吉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2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JLFD—2006)中的“六、劳务分包工程费用”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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