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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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管理模式的通知-吉建安〔2019〕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管理模式的通知-吉建安〔2019〕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管理模式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管理模式的通知吉建安〔2019〕9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为扎实推进建筑市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治理行业乱象,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健康安全发展,提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综合管理水平,解决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工作脱节、技术人员力量缺失、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确保安全生产,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以下简称“建机一体化”)企业管理模式。

具体如下:一、“建机一体化”企业管理模式“建机一体化”企业管理是指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含升降、附着)、拆卸、维修、保养等工作由一家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达到一定技术条件、能够独立承担“一体化”管理的企业组织实施。

二、“建机一体化”企业设立模式(一)资质条件。

“建机一体化”企业必须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及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鼓励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与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整合资源,兼并重组,做大做强。

(二)机构、制度建设条件。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设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保证管理体系运行有效,确保企业服务质量与安全生产。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14]2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14]2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14〕2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提高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倡导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从2014年8月25日开始,开展全省第二次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一)检查项目。

全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在建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检查的重点是形象进度处于主体工程和装饰工程施工阶段的项目。

(二)检查数量。

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确定本次检查数量如下:1、项目达标考核检查率长春市达到20%以上;吉林市达到50%以上。

其他市(州)、县(市)所有在建项目应全部进行达标考核检查。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拟升级、增项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所有在建项目应全部进行达标考核检查。

3、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总承包企业在建项目至少检查一项。

4、拟申报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应全部进行达标考核检查。

5、外埠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应重点进行达标考核检查。

二、检查内容依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建管〔2013〕7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4〕4号)等文件要求,具体检查内容包括:1.工程项目管理情况(25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吉建设〔2018〕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吉建设〔2018〕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吉建设〔2018〕9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勘察设计单位: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19号)工作部署,实现一家审查机构综合审查、相关主管部门并联审批、全流程网上数字化审图的改革要求,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改革实施范围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涉及岩土工程勘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3个行业,其他行业不做要求。

二、审查备案权限设定按照《实施意见》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签订施工图审查委托合同的建设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施工图审查网上备案;长春新区、九台区、双阳区、江源区可按独立市(县)实施审查备案,其他各区均由市本级负责。

各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备案书。

三、完善技术人员信息入库自2018年7月1日,全省实施施工图数字化审查。

相关勘察设计文件及审查报告涉及签字盖章人员,应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采集录入,未做信息录入的人员将无法在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自动生成的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或进行审查。

人员信息录入办法按《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勘察设计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的通知》(吉建设[2015]7号)文件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1.12•【字号】吉建管〔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通知吉建管〔2019〕34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严厉查处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一)建立科学有效的招标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招标。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招标人应主动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招标人应加强对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加强对派出的招标人代表的管理,招标人代表不具有与专家评委相同标准的专业资格的,不得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评标。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

1.招标文件编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严禁针对特定对象,采取“量体裁衣”设定条件等排他性招标。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设置符合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际的资格、业绩、人员配备等资格审查标准。

2.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及评标办法集中编写,未纳入集中编写的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吉建造〔2018〕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吉建造〔2018〕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吉建造〔2018〕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提升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结合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实际,决定对我省现行建筑、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作如下调整: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定额人工费和机具费之和的12.98%考虑。

工程结算时,评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此费率计取;评定为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9;其他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3。

二、《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中的道路、桥涵、隧道工程: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定额人工费和机具费之和的11.74%考虑。

工程结算时,评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此费率计取;评定为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9;其他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3。

三、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3月26日——结束——。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7•【字号】吉建质〔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吉建质〔2022〕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要求,实现质量监督管理清单化、图表化、模板化、机制化,提高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工程质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五化”工作法要求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2月17日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吉建管〔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管〔2022〕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持续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导意见》,请各地、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坚决防止施工现场发生聚集性疫情。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导意见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4月14日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导意见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管行业必须管疫情防控的总体要求,持续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方舱医院、方舱隔离点)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精准防控,全面做好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和舆情管控工作,坚决防止施工现场发生疫情,特别是聚集性疫情和负面舆情。

二、重点任务(一)建立常态化疫情常态化防控体系。

1.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疫情防控”的要求,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制定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做好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4.17•【字号】吉建管[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建管〔2013〕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提高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倡导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4月17日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倡导绿色、环保、文明施工,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保证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以项目经理制为基础,以实现合同要约为目的,以施工管理制度为保证,以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为核心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五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活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及时全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将根据达标情况,按一定比例扣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返还给建设单位。

第六条省、市(州)、县(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考核工作。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建筑业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号)文件精神,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在大调研大走访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本省建筑业企业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重大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

本省企业能够承担的,招标文件不得将具有类似工程业绩作为否决条件,不得设置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评标办法,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省企业。

对本省企业单独承揽有困难的项目,鼓励中直特级企业与本省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本省企业符合“优质优先”支持条件的,联合体享受相应政策。

二、招标文件不得设置高于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自有资产、银行授信额度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不合理条件。

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以承担的总承包工程,不得强制要求必须同时具有该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

三、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可以按照执业范围要求担任大、中型项目技术负责人,该相应业绩在后续投标时,可以视为本人具有项目经理业绩。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提高建设相关单位的质量意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构建诚信体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暂行意见通知如下:一、事故定义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工业化的结构构件等所发生的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纸等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等级划分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和特大工程质量事故不适用本管理规定)分为3个等级:(一)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3.由于建筑结构构件承载能力失效造成人员重伤的。

(二)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人员死亡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09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9]14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09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9]14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09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09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9]14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了全面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现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结算基本原则:1、工程结算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非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参照执行。

2、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后结算;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办法解决;合同未约定争议处理办法的,按以下程序处理:首先承发包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工程结算现行的计价依据: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2003年7月1日至2008年11月31日止,应执行200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2008年12月1日起,应执行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2006年4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已发出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或开工建设的工程,应执行2004版《吉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06版《吉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2009年1月1日后发出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或开工建设的工程,应执行2009版《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吉建办〔2020〕65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20〕65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298号)以及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关于制定工程建设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深入治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推动“行业清源”,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现将我厅制定的《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工作过程中,工作进展、经验做法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住建厅招投标处联系人:刘艳莉,电话:*************;省住建厅扫黑办联系人:高云海,电话:*************。

附件: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6月23日附件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治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贪污腐败等突出问题,促进招标人依法履行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行为,督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维护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吉建设[2018]12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8.06.27
【实施日期】2018.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监
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建设〔2018〕12号)
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全面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19号),切实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对勘察设计单位规定
(一)落实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制度。

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为岩土工程甲级或乙级的,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由本单位聘用执业的注册岩土工程师担任;丙级岩土工程项目负责人由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或本单位聘用执业的注册岩土工程师担任。

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由与工程项目设计规模相对应的本单位聘用执业的注册建筑师担任;以结构为主的工业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由与工程项目设计规模相对。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吉林省施工现场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吉林省施工现场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吉林省施工现场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1.31•【字号】吉建办〔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吉林省施工现场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吉建办〔2018〕5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依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15〕19号),为强化我省建筑市场监管、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更新升级管理手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基础上建设了“吉林省施工现场管理系统”。

目前该系统基本建设完成并于近期上线试运行,现就试运行有关工作通知以下:一、吉林省施工现场管理系统建设基本情况“吉林省施工现场管理系统”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标准开发,能够与“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系统无缝对接项目库,实现对在建工程项目的日常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并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分,作为标准化工地的考核依据。

同时实现住建监管部门在线实时查看检查结果和数据统计分析。

施工现场管理系统包括项目基本信息、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查、文明施工管理监督检查、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系统管理几大模块。

“吉林省施工现场管理系统”集成身份认证系统,省级及地市行业监管部门一级管理员可以用户通过密钥登录并管理区域内用户信息账号信息。

二、吉林省施工现场管理系统试运行准备工作“吉林省施工现场管理系统”试运行准备分为五个阶段:(一)项目管理、文明施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模块应用处室确定各自模块试点地区,每个模块在试点地区确定至少两个试点项目进行模拟测试(不同企业参建的项目)(2月8日前完成)。

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

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

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质〔2011〕16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试样能代表工程实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要求,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试样能代表工程实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是在吉林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见证取样日常基础工作是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技术(质量)人员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工程中需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结构上混凝土试块及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二)用于承重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三)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四)用于现场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五)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六)建筑节能工程材料;(七)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八)沥青、沥青混合料,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九)钢结构工程用钢材、连接材料及焊接材料;(十)国家及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需要见证取样检验项目。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4卷第2期2019年4月■政策与法规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建联发〔2019〕9号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长春新区管梅河口、公主岭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房屋建筑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的实施意见》已省政府常务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彻落实。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吉林省通信管理局吉林省气象局国网吉林电力有限公司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号)要求,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上,创新建设行业管理体制,全面推行房屋建筑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严建设工程”N工工制,合我省实,岀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

彻人民为的发展思,项目全程、、跑一次的理目,全程、上、一、、、管的思,进一改进建设工程工管方办业,,进发展。

工目。

全面理关、工实求,建一的建设工程工体建设工程工伍,打破部门垄断,避免重复测绘。

改进建设工程竣工管方实行、办理。

攵管理进一建设工程工管质量。

基。

一。

建设工程工关、量求耳“多一”的要求建设一构进行工项的前置并将其果与施工图进行核对,形成施工图与图一致的工图报告。

关建设工程工程一时间、一一次关于#发《关于推进'(建*+,政基/0施工34工56789实施;见》9通如性进场验收,统一岀具验收意见。

三是坚持规范管理。

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综合测绘机构、市政公用单位验收工作质量的监督。

承接竣工测绘的机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岀具的技术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履行专业监管职责。

(四)联合验收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土地、测绘、规划)、消、、、市场监督、城建、、部门依法建设工竣工联合验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4.25•【字号】吉建管〔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21〕5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建委、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管,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工作在根治欠薪、市场行为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的拓展应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管理人员的录入和考勤(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全面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按规定采集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

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在开工前,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约定、投标文件承诺人员配置情况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通过“吉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实名制平台)录入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基本信息、验证二代居民身份证、采集人脸照片等相关信息。

每个施工日必须通过实名制通道采用人脸识别进行考勤,每日考勤时间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当天在场时间累计超过四小时计为有效考勤,否则按当天缺勤统计。

(三)省实名制平台已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数据库对接,各方参建主体在施工项目配备的管理人员如不具备相关证书资格,将不能在省实名制平台中进行考勤。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7]16号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7]16号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7]16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在建设工程计价中遇到的各类实际问题,现就全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1、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现场签证或设计变更而增减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按实计算。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有误、现场签证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调整。

3、关于工程量增减、项目增减或综合单价的确定及索赔等问题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4、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上涨等风险系数,风险系数范围和幅度应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幅度和范围进行调整。

二、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1、按定额计价方式结算的工程,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格(机械台班、周转材料租赁价格除外)执行。

2、劳务分包工程按《吉林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办法》(吉建造[2007]8号)的规定执行。

3、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及节能材料、定额中没有的项目,由承发包双方编制一次性补充估价表,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列入工程结算。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吉建办〔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吉建办〔2020〕34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建委、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细化相关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以政府投资为主)项目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二、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鉴于我省目前双资质企业较少,为培育工程总承包企业发展,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建设单位也可根据项目情况和项目特点,选择具有甲级设计资质并在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中获得AAA等级的设计企业;具有特、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在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中获得优良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从事工程总承包;木结构公共建筑可采用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模式。

三、建设单位在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或牵头单位时,应对其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情况进行重点考核。

四、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的相同申报渠道申请,按照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相同条件进行考核。

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以由涵盖工程设计业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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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3.16
•【字号】吉建造[2021]5号
•【施行日期】2021.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
实施意见
吉建造[2021]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文件精神要求,为解决工程结算难题,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深化建筑市场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
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三、施工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施工过程结算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四、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周期划分方式,可按照施工时间周期或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

五、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划分方式进行施工过程结算。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并确认。

发包人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施工过程结算。

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各项办理时限没有约定的,期限均为28天。

六、发承包双方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审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确保施工过程结算工作顺利进行。

七、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可参照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方法进行编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不再重复审核。

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委托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过程结算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
工程款。

八、施工过程结算中,对计量计价有争议时,先对无争议部分办理结算;对有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争议解决后,争议涉及价款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九、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为80%以上。

十、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通过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形式实施正向激励;对因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施工过程结算的各类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十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建设单位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总结施工过程结算实施经验和宣传典型案例,切实有力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全面深入开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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