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反洗钱法律制度比较
反洗钱立法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一)
反洗钱立法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摘要:西方发达国家先后通过不同的法律体系与立法程序将洗钱行为确定为国内法上的犯罪,并给予刑事制裁。
在此基础上,国际社会打击跨国洗钱活动的国际公约也在频频亮相,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加入,这些签约国纷纷在其国内实体法中将洗钱规定为犯罪,并积极承担了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开展国际合作的义务。
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体系、内容与国际社会要求还有相当距离,必须积极借鉴西方国家在反洗钱方面的经验予以完善。
关键词:洗钱犯罪;反洗钱;法律体系;义务主体一、反洗钱立法的国际比较(一)各国反洗钱的法律体系不同综观世界各国的反洗钱法律法规,比较完善的国家主要有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美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包括:美国国会制定的反洗钱法律;有关政府部门为执行反洗钱法律和依授权制定的一系列反洗钱法规;具有监管职能的机构,如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储备保险局、证券与交易委员会为本监管行为及其从业人员制定的“操作指南”、“从业指引"和“行为守则”等.主要有1970年《银行保密法》、1986年《控制洗钱法》、1992年《阿农齐奥—-怀利反洗钱法》和1994年《禁止洗钱法》等。
除此之外,还有重要的反洗钱规范文件《美国2000年反洗钱战略》等。
与美国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相提并论的国家还有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如,英国反洗钱的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英国议会制定的单行法律,包括1986年《毒品贩运犯罪法》、1990年《刑法》等;第二层次是由财政部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1993年《反洗钱条例》;第三层次是金融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制定的指引、准则等。
澳大利亚反洗钱法律体系与英国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
也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非法律组织性质的行业自律规范三个层次构成.即,第一层次是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和政府根据宪法的授权制定的若干反洗钱法律。
如1987年《犯罪收益法》、1987年《刑事事务相互协调法》。
两岸金融犯罪刑事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两岸金融犯罪刑事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任燕珠摘要:海峡两岸金融合作日益密切,但两岸有关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司法制度却存在差异,大陆地区金融犯罪绝大部分集中规定于刑法典中,其定罪标准、犯罪种类、处罚也一律依据刑法典,台湾地区则因其“金融”的特性,将相关内容规定于金融法中,金融法是金融犯罪的主要依据;刑事司法制度上大陆地区负责金融犯罪查处的机构与普通刑事案件基本一致,但开始探索设立专业机构,台湾地区对金融犯罪则通过立法方式规定查办机构的专业化。
关键词:金融犯罪;法律;比较D924.33; D927.584.33 : A :1674-8557(2014)02-0031-05自涉及两岸银行、证券期货及保险三项业务合作的《金融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MOU)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ECFA)签署以来,两岸金融合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台湾地区 10家银行分行在大陆开业,大陆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台北分行也已经开业,建设银行设立台北分行的事项也在积极进展中;两岸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办理汇款及进出口外汇业务;两岸货币清算制度于2013年正式启动; 2013年4月起台湾同胞可以直接投资大陆A股市场等。
在海峡两岸金融合作日益密切的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地域、法域差异,在金融领域实施跨境犯罪,罪犯在两岸间流动作案和逃窜,模糊了跨境犯罪与国内犯罪的界限,形成侦缉犯罪之一大漏洞,严重影响两岸金融秩序,为此有必要在两岸深化金融合作背景下就两岸金融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度进行比较。
一、两岸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制度比较(一)大陆地区有关金融犯罪刑事立法1. 从立法模式看, 为维护刑法典统一规定刑事责任的格局,大陆地区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采用由刑法典系统地规定金融犯罪,以附属刑法(金融部门法中的刑事条款)、单行刑法为补充的立法体系,金融犯罪主要规定于刑法典中,刑法典从第170条到第200条共31条文规定了38个金融犯罪罪名,包括了金融犯罪绝大部分罪名,除此,《证券法》、《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中规定有金融刑事条款即附属刑法,但附属刑法仅宣誓式地声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设定犯罪构成、刑罚,对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追究什么刑事责任,均不做规定,相关的金融犯罪具体的罪状和法定刑是由刑法典相关条文加以规定的。
反洗钱考试-题库答案——2019年4月
反洗钱考试-题库答案一、判断题1、中国对各种洗钱行为规定了不同罪名,而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经济体对各种洗钱行为规定了统一罪名。
(对)2、FATF(四十项建议)建议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至少十年。
(错)(至少五年)3、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的走私是洗钱活动的常见表现形式。
(对)4、对洗钱犯罪“明知”的认定需要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对)5、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即可决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
(对)6、中国否认上游犯罪主体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
(对)7、埃格蒙特集团是由12家著名的国际大型银行组织的银行业协会。
(错)(沃尔夫斯堡集团是由12家著名的国际大型银行组织的银行业协会,埃格蒙特集团不是)8、为了便于反洗钱工作资料的及时调取和更新,证券期货业机构应尽可能实现相关资料数据的纸质化保存,并进行有效的规范化管理。
(错)(非纸质化)9、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各国反洗钱法律都有规定的防范洗钱活动的核心措施是大额交易报告制度。
(错)(核心措施是可疑交易报告制度)10、在我国,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强制性要求,是反洗钱义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对)11、客户身份识别的“差异性”是指秉承“风险为本”原则,按照风险程度分配资源。
(对)12、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依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号),确立客户洗钱风险评估和分类的工作原则。
(对)13、洗钱者明知道是犯罪收益而清洗,“明知”指的是知道,不包括可能知道。
(错)14、客户身份识别的留存目的只是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缺失、损毁、防止泄露,以还原真实交易过程。
(错)15、我国最高立法机关2012年12月在《刑法修正案中》,将恐怖主义犯罪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
反洗钱的国际经验及中国的对策
反洗钱的国际经验及中国的对策一、国际反洗钱经验探析二、中国反洗钱政策的现状及问题三、加强监管意识,建立完善防范体系四、提升技术手段,推动科技创新依法合规五、提升反洗钱人才队伍在全球范围内,反洗钱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针对洗钱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风险,各国都肩负着政策制定和落实责任。
在进行国际反洗钱经验探析时,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国际上绝大部分国家都会通过立法建立反洗钱的法律框架,并将其落实到具体的监管工作中去。
同时,要完善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提高反洗钱的法律效益。
2、强化机构协作:在反洗钱的工作中,需要各个机构之间有更紧密的合作和沟通。
这包括政府部门,银行机构,金融机构,执法部门等等。
只有加强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才能更好地战胜洗钱的风险和威胁。
3、实施有效的监管:监管是反洗钱的核心。
只有加强监管,才能减少洗钱的风险和威胁。
在监管方面,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确定监管的关键领域,有效评估各种反洗钱手段的效果,确保措施的有效性。
4、提高技术创新: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反洗钱机制也需要不断进行技术升级。
包括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等技术手段的引入和应用,才能更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洗钱风险。
5、加强人才培养:反洗钱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以及技能,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来支撑。
各国需要注重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为反洗钱提供坚实的人才基础。
针对中国反洗钱政策的现状及问题,需要着重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1、监管机构的不足:中国目前反洗钱工作中监管机构较多,协调不畅,并且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不够明确,这导致整个反洗钱机制效率不高。
2、监管工作设计制度缺陷:我国反洗钱工作制度设计不合理,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配套措施,监管工作缺乏科学的评估机制和高效的检查和处罚机制。
3、反洗钱人才队伍缺乏:我国反洗钱人才队伍相比国内外还有很大进步空间。
很多银行机构还没有专门的反洗钱工作岗位,反洗钱知识教育培训不够全面,政府机构反洗钱人才队伍也缺乏。
海峡两岸自贸区法律制度的比较
【摘要】一带一路的经济战略下,我国的经济发展日趋国际化,自贸区的发展对于决定世界经济走向有一定的作用。
台湾作为中国南海地区的重要省份,是国际自贸区与中国进行互动的重要地区。
加强对海峡两岸自贸区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有利于中国在世界经贸中稳步发展。
本文对海峡两岸自贸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具体研究工作从法律制度、立法模式、执法和司法、财产纠纷解决四个方面展开。
然后对自贸区的建设管理和对接合作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海峡两岸;自贸区;法律制度一、海峡两岸自贸区法律制度的比较(一)两岸自由贸易区法律依据比较研究自由贸易区立法的主要目的是加大自由程度,势必要排除一些现行法律法规的适用。
近几年,两岸在自贸区法律制度方面都做了相应的调整。
2013在岛内建立自由经济示范区规划方案由台湾当局正式公布。
上海是我国大陆地区自贸区的主要阵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条目已从原来79条缩减至38条,强化了中国自贸区与外商的交流合作。
通过对比研究发现,海峡两岸在自贸区的发展建设上都通过法律手段加大了自贸区的自由度,有利于招商引资发展本地区的经济,可谓异曲同工。
这样的两岸自贸区法律高度一致,有利于中国上海和台湾海峡两个自贸区同时参与国际自贸经济发展建设,有利于了中国一带一路经济战略的全面贯彻和实行。
自贸区内采取“放开一线,管住二线”的监管,2014年上海自贸区《条例》年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全面依法治国方略覆盖到自贸区经济管理领域。
(二)两岸自由贸易区立法模式比较研究运行自由贸易区,在削减关税壁垒、企业注册、外籍人员的税收和居留时间、企业融资限制等方面都需要重新制定法律法规,台湾地区和上海在开放自由贸易区之前对外贸的法律制度保护上的差异很大,例如从投资者主体、投资项目、市场开放程度都不同。
通过对两岸自由贸易区金融制度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发现,如果想深化两岸产业合作,就必须在从前限制的法律制度上应进行调整,放宽各种法律限制。
各国反洗钱立法比较
各国反洗钱立法比较与启示为了遏制和打击洗钱活动,国际社会将洗钱行为犯罪化,各国逐步建立起反洗钱法律体系,从各自的国情、实际出发,体现自己的独特之处。
反洗钱国际组织则从国际环境、洗钱发展趋势等角度考虑,制定出具有前瞻性的法律规则。
在国际社会共同打击洗钱活动和我国面临严峻洗钱形势的背景下,有必要介绍各国及国际组织反洗钱立法的成功经验,通过比较分析各法优势及创新措施,探索适合我国的立法规则,这对于完善我国的反洗钱法律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一、各国及国际反洗钱立法综述与比较(一)美国反洗钱法律主要是联邦法律。
包括《1970年银行保《1992年阿农奥-怀利反洗钱法》和《1994《1986年控制洗钱法》、密法》、年禁止洗钱法》。
另外,还有一部重要的反洗钱规范性文件《美国2000年反洗钱战略》。
美国反洗钱立法有以下几点意义:1、《银行保密法》成立了咨询小组,在于不断修正《现金交易报告制度》。
《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由于一万美元的起点较小,报告数量庞大,报告负担繁重,须要专门机构来考量该制度的实施效果并进行调整,从而发挥制度应有的作用。
2、细化“洗钱罪”的行为方式。
分为金融交易洗钱罪、运送货币工具跨越美国边界洗钱罪和以非法财产进行金融交易罪三种行为,基本涵盖了洗钱行为的整个过程。
3、授权财政部作为监管洗钱行为的主要部门。
鉴于财政部与商业银行之间利益归属不同,监管方式和效果将更加客观公正。
4、从公私部门合作、各州及地方政府合作、国际间合作三方面构建了反洗钱网,依靠国际及民间力量反洗钱。
(二)德国反洗钱有三大立法:《德国刑法典》、《德国反洗钱法》、《德国信贷机构法》。
德国反洗钱立法有以下几点意义:1、从《德国刑法典》对洗钱罪的立法技术来看,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使洗钱的犯罪对象必须“源于”上游犯罪目录,涵盖了洗钱行为的变化锁链,即便最初的立法目标被取代,也能保留其价值;德国刑法将本犯纳入洗钱罪的主体,是基于该法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至违法行为的缘故,当违法行为因不可责性难以处罚时,可以洗钱罪定罪处罚;增设轻率洗钱罪,该条款主要苛责的是行为人没有在交易中履行应察觉的义务,杜绝行为人以不明知为借口行洗钱之实。
反洗钱法对比分析
反洗钱法的对比分析洗钱活动是一个庞大的组织犯罪系统中的一个犯罪部分,因为其有不同执行层次以及其再实施未来的犯罪的特点。
这是一个重要课题,因为我们处理并且防止它的方式是打击拥有巨大资源的犯罪黑手党及其他非法组织。
这些黑手党及其他非法组织本质上是以通过赚取非法利润。
特别是为打击恐怖主义集团,恐怖主义集团通过洗钱活动找到了完美的资金来源实施其犯罪活动。
因此,这篇文章的主要目标正是指向分析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
哥伦比亚和中国的立法,关于控制和打击洗钱活动和其收益,是一种控诉洗钱犯罪方式,并作为一种预防机制。
这篇文章也表明一个国家反洗钱立法的重要性,通过哥伦比亚和中国两个国家不同法律系统的比较来规避创造这种犯罪活动的因素。
建立一个未来的社会发展项目来改进我们国家的社会和经济水平,也帮助大家看清楚洗钱活动的真实面目。
对我们现代社会有重要的作用。
研究反洗钱法的重要性洗钱犯罪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因为世界上有许多不同的反洗钱法规。
特别是世界上被洗钱犯罪影响最严重的其中两个国家:哥伦比亚和中国。
两个国家的法律系统最开始只因为毒品贩卖罪而建立起联系,而现在慢慢地包含其他的犯罪活动。
组织犯罪是一个古老的现象,而且具有必要的组织结构。
组织犯罪不断增多,是因为存在两个互相关联的因素:第一个因素是犯罪是资金不断丰富的来源,第二个因素是不法分子利用这些非法收益再实施更多的犯罪。
因此,洗钱活动常常成为犯罪组织获取的资金途径。
以上的分析是建立反洗钱立法的国际合作体系的根据。
遵循以上分析,旨在打击洗钱犯罪,也出现在很多国际协定里。
因为它们遵循两个相同的目标,第一,限制犯罪团伙金融活动的范围,第二,防止新的犯罪。
其中的一个原因是犯罪团伙隐藏其非法收益从而产生大量的资金,并且它们能再投资于腐败去收买那些沉默的无辜的人。
让他们介入未来的犯罪,直接或间接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
因此将促进这种犯罪活动的增加。
我们这里所讲到的原则是刑事检控的一般标准。
各国反洗钱立法比较
各国反洗钱立法比较与启示为了遏制和打击洗钱活动,国际社会将洗钱行为犯罪化,各国逐步建立起反洗钱法律体系,从各自的国情、实际出发,体现自己的独特之处。
反洗钱国际组织则从国际环境、洗钱发展趋势等角度考虑,制定出具有前瞻性的法律规则。
在国际社会共同打击洗钱活动和我国面临严峻洗钱形势的背景下,有必要介绍各国及国际组织反洗钱立法的成功经验,通过比较分析各法优势及创新措施,探索适合我国的立法规则,这对于完善我国的反洗钱法律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一、各国及国际反洗钱立法综述与比较(一)美国反洗钱法律主要是联邦法律。
包括《1970年银行保密法》、《1986年控制洗钱法》、《1992年阿农奥-怀利反洗钱法》和《1994年禁止洗钱法》。
另外,还有一部重要的反洗钱规范性文件《美国2000年反洗钱战略》。
美国反洗钱立法有以下几点意义:1、《银行保密法》成立了咨询小组,在于不断修正《现金交易报告制度》。
《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由于一万美元的起点较小,报告数量庞大,报告负担繁重,须要专门机构来考量该制度的实施效果并进行调整,从而发挥制度应有的作用。
2、细化“洗钱罪”的行为方式。
分为金融交易洗钱罪、运送货币工具跨越美国边界洗钱罪和以非法财产进行金融交易罪三种行为,基本涵盖了洗钱行为的整个过程。
3、授权财政部作为监管洗钱行为的主要部门。
鉴于财政部与商业银行之间利益归属不同,监管方式和效果将更加客观公正。
4、从公私部门合作、各州及地方政府合作、国际间合作三方面构建了反洗钱网,依靠国际及民间力量反洗钱。
(二)德国反洗钱有三大立法:《德国刑法典》、《德国反洗钱法》、《德国信贷机构法》。
德国反洗钱立法有以下几点意义:1、从《德国刑法典》对洗钱罪的立法技术来看,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使洗钱的犯罪对象必须“源于”上游犯罪目录,涵盖了洗钱行为的变化锁链,即便最初的立法目标被取代,也能保留其价值;德国刑法将本犯纳入洗钱罪的主体,是基于该法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至违法行为的缘故,当违法行为因不可责性难以处罚时,可以洗钱罪定罪处罚;增设轻率洗钱罪,该条款主要苛责的是行为人没有在交易中履行应察觉的义务,杜绝行为人以不明知为借口行洗钱之实。
反洗钱题库判断题
反洗钱题库判断题第一篇:反洗钱题库判断题判断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2.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3.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反洗钱职责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现场检查和行政调查。
(×)5.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均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
(√)6.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应当通报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部署规定。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8.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10年。
(×)9.金融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如在规定期限内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但单笔交易低于规定金额的,可以不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大额或可疑交易。
(×)10.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1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1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13.只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才具有反洗钱调查权。
反洗钱法的国际合作与国内实施
反洗钱法的国际合作与国内实施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洗钱活动日益猖獗,不仅严重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也对各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构成了巨大威胁。
为了打击洗钱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反洗钱法应运而生。
反洗钱法的实施不仅需要国内各部门的协同努力,也离不开国际间的广泛合作。
一、反洗钱法的国际合作国际合作在反洗钱工作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洗钱活动往往跨越国界,犯罪分子利用各国法律和监管的差异来逃避打击。
因此,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形成有效的打击合力。
首先,国际合作体现在信息共享方面。
各国的金融情报机构之间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及时交流洗钱活动的线索和情报。
例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建立了一个全球的金融情报网络,成员之间可以相互交换有关可疑交易和洗钱活动的信息。
这种信息共享机制有助于打破信息壁垒,提高打击洗钱的效率。
其次,国际合作还包括法律和监管标准的协调统一。
不同国家的反洗钱法律和监管要求存在差异,这给洗钱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组织如 FATF 制定了一系列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国际标准,要求各国加以遵循和执行。
通过统一标准,减少了监管套利的空间,使洗钱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再次,国际合作在跨境调查和执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洗钱犯罪涉及多个国家时,需要各国执法机构密切配合,开展联合调查和行动。
例如,在打击跨国毒品犯罪和走私犯罪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洗钱活动,各国执法机构通过合作,追踪资金流向,摧毁犯罪网络。
此外,国际合作还包括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
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反洗钱方面的能力相对薄弱,需要国际社会的支持和帮助。
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通过提供培训、技术支持和资金援助,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和完善反洗钱体系,提高其打击洗钱犯罪的能力。
二、反洗钱法的国内实施在国内,反洗钱法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完善的监管机制和广泛的社会参与。
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包括《反洗钱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反洗钱法律框架与国际合作
国际刑警组织合作
国际刑警组织在跨国洗钱案件的侦查 和起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与 各国警方紧密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洗 钱犯罪。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加强国际合作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跨境金 融活动的增加,各国在反洗钱领 域的合作将更加紧密,共同应对
跨国洗钱活动的挑战。
完善法律制度
各国将不断完善反洗钱的法律制度 ,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提 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金融机构应对客户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了解客户的身份、背景、资金来源和交易目的 等信息,以便更好地识别和防范潜在的洗钱风险。
实行客户尽职调查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时,应进行充分的客户尽职调查,核实客户 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客户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
金融机构应建立可疑交易报告的内部流程,明确 报告的标准、程序和责任人员,确保可疑交易报 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
金融机构应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和协作,及时反 馈反洗钱工作情况和可疑交易信息,共同打击洗 钱犯罪活动。
04
跨境资金流动监控与风险防 范
跨境资金流动特点分析
01
02
03
职责划分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反洗钱政策、发布反洗钱规章、审批反洗钱义务机构资格等;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外汇 领域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管;公安部则负责打击涉及洗钱的犯罪活动。各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进 反洗钱工作。
02
国际反洗钱合作现状与趋势
国际组织在反洗钱领域作用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
针对特定领域或行业的洗钱风险,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提高反洗钱 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海峡两岸保护消费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海峡两岸保护消费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海峡两岸保护消费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内容提要】祖国大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均制定于20世纪90年代,当时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业已形成,世界范围内的消费者保护运动和法制建设已广泛开展并走向成熟。
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在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定位、调整对象、立法技术、具体保护措施和手段等方面都有着通性与共识。
由于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立法习惯、市场成熟度、法制基础等方面还是有所不同的,因此,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对消费者法律保护的程度方面仍……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运行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消费既受生产的制约,同时对生产也有重要的反作用。
消费者是消费活动和消费关系的主要当事人,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障和促进消费需求、发展生产和流通。
祖国大陆于1993年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台湾地区于1994年施行了“消费者保护法”。
在此之前,祖国大陆通过《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广告条例》、《价格管理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管理条例》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调整消费者保护关系;台湾地区则通过“保险法”、“建筑法”、“商品检验法”、“医疗法”、“公平交易法”等来调整消费者保护关系。
目前,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均已形成各有特色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在各种交流日益密切的今天,对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作具体的比较和借鉴,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对象祖国大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该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祖国大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中产生的消费关系。
《我国反洗钱立法现状综述2500字》
我国反洗钱立法现状综述目录我国反洗钱立法现状综述 (1)1.1 《反洗钱法》颁布前反洗钱立法发展 (1)1.2《反洗钱法》 (2)1.3 反洗钱相关规章条例 (3)1990年,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禁毒的决定》。
《关于禁毒的决定》把贩卖毒品所得非法收益合法化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将“洗钱”作为专门的法律术语,但为日后反洗钱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打下了基础。
1.1 《反洗钱法》颁布前反洗钱立法发展在2006年《反洗钱法》正式颁布之前,我国主要通过在《刑法》中制定反洗钱相关规定,实现反洗钱立法。
上文提到,我国在1997年《刑法》中首次明确规定“洗钱罪”,涉及“洗钱罪”的主要法条包括第191条、第312条以及第349条。
其中,第191条洗钱罪为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基础,直接界定洗钱行为。
第312条与第349条拓宽了法律法规对洗钱相关犯罪行为的限定界限。
与此同时,《刑法》将社会危害性较大,易产生高额非法收益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和走私犯罪作为上游犯罪,并对洗钱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解释。
《刑法》对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的界定和洗钱罪构成要件的阐释是我国反洗钱体系的立法基础,对日后我国的反洗钱立法发展有重要意义。
2001年,世界范围内恐怖主义势力发展猖獗,“9.11”事件的发生提醒世界各国政府加强对类似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对恐怖势力的制裁。
作为恐怖主义势力的经济来源,世界各国政府对洗钱犯罪行为的制裁力度和重视程度再次提高。
为了制裁洗钱犯罪以及恐怖主义活动,我国对洗钱罪进行修改,在2001年颁布《刑法修正案(三)》(以下简称《修正案(三)》),将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1997-2001年间发生的恐怖主义事件提升了我国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关注度。
《修正案(三)》完善了《刑法》中洗钱犯罪行为相关的恐怖主义犯罪内容,引入恐怖主义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加重对单位洗钱犯罪的刑罚力度,平衡了自然人与单位进行洗钱犯罪的刑法,使二者趋于一致。
浅析海峡两岸跨境经济犯罪问题
浅析海峡两岸跨境经济犯罪问题作者:宋利红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1年第9期宋利红随着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加深,涉及两地的经济犯罪案件逐渐增多,尤其是伪造信用卡、走私、洗钱等犯罪行为比较突出,一般属于境内外互相勾结,隐蔽性强,有组织经济犯罪开始渗透进大陆,打击难度较大。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签署为跨境协作打击经济犯罪提供了契机。
相关部门可以在互助协议框架内,通过海峡两岸情报交流、办案协作等途径打击跨境经济犯罪。
同时,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跨境经济犯罪的防范对策,共同有效地打击跨境经济犯罪。
一、海峡两岸跨境经济犯罪的类型分析(一)信用卡诈骗。
信用卡消费日益普及,信用卡诈骗也日益严重。
信用卡诈骗手段不断翻新,如伪造信用卡诈骗、冒用信用卡诈骗、网上信用卡诈骗等,跨境信用卡诈骗主要表现为伪造信用卡犯罪。
随着大陆与台湾经贸关系的促进,信用卡使用范围的扩大,一些不法分子采取各种方式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尤其是在境外伪造信用卡,然后在境内短时间流窜多个城市作案,最后再尽快离境,为发现、打击带来了困难。
据报道,以往在台湾发现的伪造信用卡多是来自岛外,现在则几乎全是由本岛制造,并输往岛外。
(二)假币犯罪。
因为假币犯罪中间流通环节基本上可以看做是无被害人的行为,最后到达普通受害者时才容易被发现,中间环节多,单线联系,交易方式复杂多变,使得调查整个假币犯罪流通网络比较困难。
跨境假币犯罪主要表现为在境外伪造货币,走私入境后,在境内使用。
还有些是大陆犯罪分子从境外购买伪造货币的技术、设备,在境内伪造货币。
据台湾相关部门估计,台湾岛内的人民币现钞可能超过1 000亿元,开放大陆观光政策后,未来拥有的金额还会再增加,因此,在台湾伪造人民币有利可图。
如2008年10月8日,台湾警方侦破的许晋诚印制假人民币集团案件中,6名台湾人落网,警方查获假人民币多达1亿元。
(三)洗钱犯罪。
论我国的反洗钱法立法若干问题
论我国的反洗钱法立法若干问题【关键字】反洗钱/立法/问题反洗钱立法可谓最近二十年来国际法发展最为迅速的领域,也是由于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促进,反洗钱立法也成为很多国家国内法比较活跃的领域之一。
一般认为,我国反洗钱立法肇始于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①在随后的十余年中,我国的反洗钱立法工作进展很快,反洗钱法律体系初现轮廓。
反洗钱工作也取得了长足进展,反洗钱工作机制初步建立。
一、我国反洗钱立法的基本情况我国反洗钱立法始于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随后的反洗钱立法工作驶入快车道。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多法律部门相互衔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多层级规范性法律文件相互配套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一)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的基本情况我国专门的反洗钱立法正是从刑事立法开始的。
作为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的1979年刑法没有关于洗钱犯罪的规定,虽然有观点认为该法关于窝赃罪、销赃罪的规定,可以实际适用于部分洗钱犯罪行为,但该规定只是传统赃物罪的规定,制定之时既无洗钱之现实可针对,客观方面表述与洗钱的概念也有相当差距,不应视作洗钱罪相关的规定。
②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罪名,这一条涉及三个罪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毒品、毒赃罪;掩饰、隐瞒毒品性质、来源罪。
一般认为,这里的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属于对洗钱罪的规定。
③笔者以为这里的窝藏毒赃罪客观方面三种表现形式中的转移、隐瞒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行为,也属于洗钱罪的表现形式。
此外,《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条例有哪些
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条例有哪些在生活中,很多犯罪分子会通过洗钱的方式,将不合法的财产转变成合法的,而在法律上,对反洗钱也有相关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条例,希望能帮到你们。
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第五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第六条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八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台湾地区反洗钱工作及借鉴意义
台湾地区反洗钱工作及借鉴意义摘要:台湾地区作为亚太反制洗钱组织的创始会员之一,其于1996年10月颁布了亚洲第一部反洗钱法律,构筑了较为完整的洗钱防制体系。
本文介绍分析台湾地区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并结合大陆反洗钱工作开展的现状,从洗钱上游犯罪的界定、金融机构的免责条款及公告机制、没收财产分享制度、特定交易免申报制度及侦查合作机制等7个方面,阐述对大陆反洗钱工作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台湾;洗钱防制法;反洗钱;借鉴一、台湾地区反洗钱体制的演进20世纪80年代,台湾地区贩毒、走私等不法集团以洗钱手段“漂白”其不法资金的行为日益猖獗,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有效打击洗钱活动,台湾地区大力推进反洗钱工作,并于1992年成为亚太反制洗钱组织的创始会员之一。
台湾地区“立法院”也于1996年颁布了《洗钱防制法》,次年台湾地区“法务部经济调查局”成立了“洗钱防制中心”,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操作。
后根据《洗钱防制法》实施情况及洗钱犯罪行为的发展情况,台湾地区“立法院”先后两次对该法部分条文进行修订和完善,加大打击恐怖组织活动以及跨国组织洗钱犯罪的力度,逐渐构筑起较为完善的洗钱防制体系。
(一)反洗钱主管机构情况。
在台湾地区,担任金融情报中心职责的机构为“法务部调查局”,该局于1997年4月成立“洗钱防制中心”,专门执行防制洗钱相关业务。
该中心的主要职责为:洗钱防制策略研究;受理金融机构对大额通货交易及疑似洗钱交易的申报;洗钱资讯的收集、分析、处理及运用;对其他机关洗钱案件的协查及洗钱防制法有关规定的协调联系;与国际相关机构的信息交换、人员培训的交流和合作、调查洗钱案件的联系、规划、协商及执行;洗钱资料的电脑建档、整理。
(二)反洗钱法规体系建设情况。
台湾地区于1980年颁布了行政命令,规定现金提领100万元新台币以上须设簿登记(留存)提领人基本数据备查,以达到防制洗钱的目的。
1996年10月台湾地区颁布了亚洲第一部反洗钱法律———《洗钱防制法》,并于1997年4月开始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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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款规定 ,银 楼业或其 他有被 利用进行 洗钱之虞 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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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 七 、 八 条 规 定 了反 洗 钱 义 务 , 要 包 括 : 定 第 第 主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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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定 反 洗 钱 义 务 主 体 为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从 事 金 融 业 务 的 其 他 机 构 和应 当 履 行 反 洗 钱 义 务 的 特 定 非 金 融 机
图 1 陈 水 扁 家族 洗 钱 流 程 图
20 0 9年 9月 1 1日台 北 地 方 法 院 对 陈 水 扁 家 族 舞 弊 案 作 出一 审 判 决 , 侵 占公 有 财 物 、 用 职 务 诈 财 、 以 利
作 水 平 具 有 借 鉴 意义 。
[ 键 词 ] 洗 钱 ; 峡 两 岸 ; 律 制度 比较 关 反 海 法 [ 中图 分 类 号 ] 8 0 F 3 [ 文献 标 识 码 ] A [ 章编 号 ]0 6 1 9 ( 0 0 1 - 0 6 0 文 10 — 6 X 2 1 ) 1 0 6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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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反洗钱法律制度 比较洗钱 犯 罪 行 为 而 案 发 , 比海 峡 两 岸 的 反 洗钱 运 行 机 制 和 立 法 规定 , 以看 出 台 对 可 湾地 区反 洗 钱 立 法 较 为 完 善 , 洗 钱 工 作取 得 了一定 成 效 , 反 对我 国大 陆完 善 反 洗 钱 立法 和 提 高 反 洗钱 工
据 台 湾 地 区 《 日新 闻 》 《 央 通 讯 社 》 媒 体 报 今 、中 等 道 ,陈 水 扁 家族 洗 钱 事 件 在 台 湾 地 区 岛 内 外 掀 起 轩 然
大 波 , 钱 地 点 涉 及 多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 子 吴 淑 珍 涉 嫌 洗 妻
动 用 上 百 人 的 账 户 洗 钱 。 陈 水 扁 的 一 个 海 外 账 户 中 有 7亿 新 台 币 , 在 2 0 早 0 8年 1 , 士 联 邦 检 察 署 就 怀 疑 月 瑞 陈 水 扁 家 族 成 员 洗 钱 并 下 令 查 封 有 关 银 行 账 户 ,该 笔
构 。 国 际 反 洗 钱 的发 展 趋 势 来 看 , 师 、 计 师 、 证 从 律 会 公 人 等 中 介 组 织 承 担 可 疑 交 易 报 告 义 务 ,然 而 目前 两 岸 反洗 钱法律都没有 对此做 出明确规定 。
2反 洗钱 义务 主体权利 义务趋 同。《 钱防制 法》 . 洗
彭 炜 , 国人 民银 行 南 昌 中心 支 行 , 究方 向为刑 法 。 江 西 南 昌 3 0 0 ) 陈 光 字 , 中 研 ( 308 ; 中国人 民银 行 安
庆 市 中心 支 行 , 究 方 向为 刑 法 。 ( 徽安 庆 研 安 260 ) 4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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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水 扁 家 族 洗 钱 事 件概 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