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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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理学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法的微观运行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渊源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1.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

特点:①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②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③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分类(3)法律关系主体:我国: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①权利能力。

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一般权利能力: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

特殊权利能力: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

②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两者的关系:权利能力是前提,有权利能力未必有行为能力;但是,有行为能力,必定有权利能力。

③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有限的。

并且,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同时消灭。

(4)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与义务的区别:所属领域(现实、可能),针对主体(特定、不特定),法的效力(个别、普遍)。

(5)法律关系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①物:A.法律认可;B.人类认识控制;C.经济价值;D.独立性。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

目录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效力 (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分类 (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渊源 (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要素 (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价值 (8)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作用 (9)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特征 (9)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本质 (1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 (12)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实施 (1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立法 (1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关系 (20)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治 (2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现代化 (22)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 (2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传统 (24)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移植 (2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继承 (2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历史发展 (26)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起源 (26)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推理 (28)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解释 (30)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宗教 (31)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道德 (32)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政治 (33)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34)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治理念 (35)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概念1.所谓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

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

法律有效力,意味着人们应当遵守、执行和适用法律,不得违反。

2.法的效力分类(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这里所讲的法的效力,是狭义的法的效力。

2014年司考卷四理论知识储备【必背】

2014年司考卷四理论知识储备【必背】

【必背】2014年司法考试卷四理论知识整理储备第一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基本内涵1、法治: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法治又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2、是对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以及根本保证等重大问题的系统化认识和反映,是制定法律的指南,实施法律的指导,理解和遵守法律的参考。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法制意识形态,反映并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二、本质属性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为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提供政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提供了坚实的群众基础,才能真正落实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要求:依法治国为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提供鲜明的时代内涵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灵魂。

2、三个至上是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就是在法治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维护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是要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全面维护实现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法治实践成效的重要标准: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把严格遵守宪法法律作为法治实现的基本要求,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法和司法必须严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和司法的公信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三、实践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深刻把握:建立于对我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的正确判断:建立于对我国所处国际地位和国际环境的准确认知:建立于对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系统总结。

2014年法理学司法考试大纲

2014年法理学司法考试大纲

2014年法理学司法考试大纲D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理解:立法与法治,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法律适用的目标,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解释的特征,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熟悉并能够运用:执法的基本原则,执法与司法的区别,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第七节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第八节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第二章法的运行考试内容:第一节立法立法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第二节法的实施执法(执法的含义执法的特点执法的基本原则)司法(司法的含义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守法(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构成)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第三节法适用的一般原理法适用的目标(可预测性与正当性)法律适用的步骤(确认事实寻找法律规范推导法律决定)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第四节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第五节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律解释的方法(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第三章法的演进基本要求:了解: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标志,法的现代化的类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的要素

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的要素

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的要素第一篇: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的要素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是司法考试法理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法的要素这一节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 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与道德 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一、法律的要素概说1、法律概念(一)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

(二)是表述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工具,不是完全独立的法的要素,依附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

2、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3、法律规则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4、权利义务(基本范畴)(一)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部门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二)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始终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

二、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

法律概念是表述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工具。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概念不是完全独立的法的要素,法律概念不能单独适用。

(一)根据其内容,分为1、基本的(原本的)法律概念(如合同、正当防卫);2、非基本的(与法律相关的)法律概念(如放火、杀害)。

(二)根据其所描述的对象,分为1、时间概念(如期间);2、空间概念(如居所、行为地);3、涉人概念(如公民、合伙人、当事人);4、涉事概念(如违约、侵权);5、涉物概念(财产、标的)。

三、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2014理论法学复习知识要点

2014理论法学复习知识要点

2014理论法学复习知识要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三者统一”①“三者统一”是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②“三者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③“三者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灵魂,也是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和关键。

2、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三个至上”①“三个至上”是指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②坚持“三个至上”是坚持“三者统一”的必然要求;③“三个至上”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

党的事业是关键、人民利益是根本、宪法法律是保障。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①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的主要理念源脉;②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依据;③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参照;④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深刻把握;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正确判断;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所处国际环境的准确认知;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系统总结。

5、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它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6、“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①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②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方略上作出的重大抉择;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

7、“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①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作用。

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国社会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完善,不断创新社会管理;②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

2014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

2014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

2014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班刑法讲义需要说明的是,本讲义内容的排列与考试大纲有一定的差别。

首先,由于考试大纲不少内容司法考试实际上不会考,因而本讲义不讲;其次,有些内容大纲里没写,但实际上司法考试经常考到,因而本讲义予以讲解;另外,有些内容本讲义与考试大纲都讲到了,但内容排列不同。

如犯罪构成,考试大纲里是作为一章,但是由于犯罪构成中的许多内容,如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都很重要,因而我将犯罪构成分成了犯罪构成概述、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四章。

新增的法律和重要司法解释一、2013年4月以来新增的重要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1.以下情形定诽谤罪:(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3)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2.以下情形定寻衅滋事罪:(1)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以下情形定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4.以下情形定敲诈勒索罪: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是司法考试法理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这一节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律关系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的效力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国法”及其外延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与构成(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特征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即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3.法律责任的强制力只有在责任人不主动履行责任时才使用。

二、法律责任的分类(一)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二)以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将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三、法律责任的竞合(一)法律责任竞合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法律责任竞合既可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也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

(二)法律责任竞合的特点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3.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三)法律责任竟合的处理对于不同法律部门间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般来说,应按重者处之。

如果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已经被迫究,再追究较重的法律责任应适当考虑折抵。

目前在实践中,法律责任的竞合较多的是指民事上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法律敎育网四、归责(一)归责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归结,又称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二)归责的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

2014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大陆法系完美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大陆法系完美解析

1、甲、乙、丙中国企业代表国内某食品原料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A国、B国、C国的该原料进行相关调查。

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确定征收反倾销税。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该原料的出口经营者B.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商务部可以建议进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C.终裁确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D.终裁确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2、甲国人张某侵吞中国某国企驻甲国办事处的大量财产。

依据中国和甲国的法律,张某的行为均认定为犯罪。

中国与甲国没有司法帮助协定。

依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进入中国境内时,中国有关机关可依法将其拘捕B.中国对张某侵吞财产案没有管辖权C.张某乘甲国商船逃至公海时,中国有权派员在公海将其缉拿D.甲国有义务将张某引渡给中国3、现查明,保证人陈富为S公司财务总监,其用于质押的存单是以S公司的资金办理的存储。

并查明,L公司取得贷款后,曾向S公司管理层支付50万元酬劳。

对此,下列推断正确的是:A.S公司公款私存,是我国银行法禁止的行为B.S公司公款私存,只是一般的财务违纪行为C.S公司管理层获得的50万元酬劳应当由银监会予以收缴D.S公司管理层获得的50万元酬劳应当归S公司全部4、依据我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规定,关于港、澳基本法的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在不同港、澳基本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修改港、澳基本法B.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港、澳特殊行政区C.港、澳特殊行政区对基本法的修改议案,由港、澳特殊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D.港、澳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同我国对港、澳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5、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A.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法国民法典》B.西周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C.中国传统的“和为贵”、“少讼”、“厌讼”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6、甲、乙、丙中国企业代表国内某食品原料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A国、B国、C国的该原料进行相关调查。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学习班第一章法的本体讲义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学习班第一章法的本体讲义
【提示】价值位阶(价值排序):为了价值高的,可以牺牲价值低的。
第六节 法的要素
一、语句
规范性语句
陈述句(陈述语气)
有道义助动词
没有道义助动词
表达规范
可能表达规范(能够被改写为一个规范语句)
可能表达事实
二、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方式
法律规则
着眼于共性,目的是削弱自由裁量。
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制定主体
修改主体
基本法律(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国家机构组织和职权的法、立法法、诉讼法、选举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修改;但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其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制定主体
我国《民法通则》的态度
国际条约
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际惯例
(1)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
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提示】三本(法的本质有三):国家意志、阶级意志、物质制约性。
第三节 法的特征
一、效力的普遍性
普遍性是指在国家权力所及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普遍性
调整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反复适用性。
二、可诉性
【注意】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并非必然,要受到诉讼法的限制。
可诉性的判断标志

司法考试法治理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知识框架

司法考试法治理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知识框架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梳理与关键词摘要法治建设基本原理第一章依法治国口头必背: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1、意义:中特重要保障,现代化必然要求,事关党与人民,必须全面推进。

2、指导思想:中特、马列毛、邓科三,习系列讲话。

党,国,人民有机统一。

一百年,中国梦。

3、总目标:建设中特体系,法治国家。

即:党领导,制度、理论、体系,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4、基本原则:党的领导,人民主体,人人平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从实际出发。

第二章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一)立法开头必背: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建设中特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1、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2、完善立法体制3、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4、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开头必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

1、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2、健全依法决策机制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4、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5、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6、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三)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开头必背: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必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3、推进严格司法。

4、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5、加强人权司法保障6、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开头必背: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1、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2、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3、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2024年司法考试大纲:法治理论

2024年司法考试大纲:法治理论

2024年司法考试大纲:法治理论引导语: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大纲】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理考试内容:第一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第二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总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第三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第二章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考试内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意义和基本要求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第二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和基本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第三节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公正司法的意义和基本要求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第四节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全民守法的意义和基本要求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多层次领域依法治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第三章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考试内容:第一节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基本要求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第二节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的意义和基本要求坚持依法执政的意义和基本要求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义和基本要求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参考文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背诵笔记法的概念的争议1.实证主义:法和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联系;主要包括分析法学派(权威制定是首要要素)和社会法学派(社会实效是首要要素);研究“实际是这样的法”;认为“恶法亦法”(十分色)2.非实证主义:法与道德有本质上的必然联系;主要包括自然法学派(内容正确是唯一要素)和综合法学派;研究“应该是这样的法”;认为“恶法非法”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1.法的正式性: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2.法的阶级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定程度上也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

3.物质制约性:最深层次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与其他学派的根本区别。

(本正街舞)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

法的特征1.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不能因思想绞死任何人”“法律不问琐碎之事”2.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依照交易习惯”类规定,属于法的默示认可。

3.普遍性:(1)普遍有效性;(2)普遍平等对待;(3)普遍一致(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近代法治,强调权利本位。

5.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6.具有可诉性:可以作为起诉、辩护和审理的依据(可争讼性、可裁判性)法的规范作用先有规范作用后有社会作用,有规范作用不一定有社会作用,有社会作用必有规范作用1.指引自己:规范指引包括确定的指引(设定义务)和不确定的指引(授予权利)——针对未发生之行动;2.评价他人——针对已发生之行动,结果为合法/违法;3.预测对方;4.强制违法犯罪人;5.教育一般人。

(纸瓶遇交强)法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相对于其他社会规范而言,法的调整范围最小,要求最低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a存在立法空白和立法漏洞b法律的滞后性: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变化性之间的矛盾c法律的僵硬性:法律的抽象性与待决案件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d法律的模糊性:语言表达力上的局限。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法理学_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法理学_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法理学_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为360分,复习可以有所侧重,但现在时间都来得及,应该是全力提高自己的薄弱点。

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法理学,祝大家司法成绩稳步提高!一、单选题9. 法律格言说:"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关于该法律格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是平等的B. 在任何时代和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C. 法律可以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D.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的是法的普遍性。

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表现为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

法的平等是一种规范上的平等,不是事实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而不是禁止任何差别对待。

选项A错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都平等对待与平等保护,并不能直接导致事实上的平等。

该项对格言进行了字面上的理解,是错误的。

选项B错误。

并非在任何时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选项C错误。

法律不是万能的,存在其局限性,仅凭法律是无法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的。

"一切"过于绝对。

选项D正确。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意味着均等,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以形式上的不平等去促进实质上的平等。

10. 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B. 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C. 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D. 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知识点详解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知识点详解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知识点详解法理学作为法学中的一门重要学科,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知识点之一。

它对于理解和运用法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详细解析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相关内容。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法理学,又称法学理论,是研究法律的根本原理、本义和规律的学科。

它主要包括法的本质、法律关系、法的解释、法的适用、法的效力等内容。

在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是考生理解法律本质和运行规律的基础。

二、法律规范的分类法律规范是法律的基本形式,司法考试中对其分类是非常重要的法理学知识点。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规范可分为命令范式、禁止范式、允许范式和制度范式等。

命令范式是指国家对人民提出的要求,禁止范式是指国家对人民的行为进行禁止,允许范式是指国家对人民的行为进行允许,制度范式是指国家对人民进行约束的制度安排。

三、法的效力与法律关系法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社会行为的指导力量。

司法考试中,法的效力是法理学的重要考点之一。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创设的主客体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合法的法律行为产生,受到法律保护。

考生应对法的效力和法律关系有一个全面深入的理解。

四、法的解释与法的适用法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的含义进行理解和确立的过程。

在司法考试中,对法的解释的掌握是法理学考题中的常见要求。

法的适用是指法律规范的具体应用。

它要求考生根据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来正确运用法律规范,以实现法的目的。

五、法学思维与司法实践法学思维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素质之一。

它要求考生具备独立思考、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司法实践是法学思维的具体体现,要求考生能够运用法学知识和法律原则,正确处理案件,实现公正审判。

六、法律的缺陷和法律改革法律的缺陷是指法律中存在的不合理和瑕疵之处。

法律改革是为了弥补和完善法律的不足而进行的改革。

在司法考试中,了解法律的缺陷和法律改革的意义对于理解法律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2014国家司法考试三大本word版-法理学

2014国家司法考试三大本word版-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概念。

到目前为止,关于“法是什么”,中外的法学家们并没有达成共识。

但是,对于法律人的职业来说,法的概念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实务中,法律人所持的法的概念的立场不同,对同一个案件所做的法律决定就不同,而且法律人在一定的时间压力下必须要做决定。

这样,法律人在处理一些案件获得法律决定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立场选择。

如果法律人没有自己的立场,“将很容易在无意识当中成为权力所有者的工具,成为权力者的法政策目标,甚至罪恶的法政策的工具”。

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我们大致上可以将那些形形色色的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

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

法实证主义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authoritative issuance)和社会实效(social efficacy)。

有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权威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有的是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要素。

但是,更多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这两个要素的相互结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

这两个定义要素可以在不同方面进行联结,而且可以从不同方面解释它们,因此,就产生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

我们可以将法实证主义者的法的概念区分为两大类: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

“首要”意味着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并不绝对地排除另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法理学考试大纲(2014版)

法理学考试大纲(2014版)

法理学考试大纲
第一章法的历史
掌握:法的发展;当代世界主要法系;
第二章法的概念
掌握:有关法的定义的各种学说;法的渊源;法的效力;
第三章法的特征
掌握: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习惯;
第四章法律关系
掌握: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行为;
第五章权利、义务和责任
掌握: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的创制
掌握:法的创制的概念、特点和原则;法的制定过程和程序;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第七章法的实施
掌握: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
第八章法律思维
掌握: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解释方法;
第九章法的价值的一般理论
掌握:法的价值的概念、地位和作用;法的价值的确定;
第十章法的核心价值——人权
掌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第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
掌握:秩序;正义;自由;效率;
第十二章法治
掌握:法治释义;法治的基础与构成要件;当代中国的法治历史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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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治理论
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治理论。

法理学是司法考试复习的理论基础,考生应当重视。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法治理论这一节的讲义,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的现代化
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的传统
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的发展
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的实施
一、法治的含义
(一)法制与社会主义法制
法制一般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社会主义法制由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法治与社会主义法治
法治指依据法律的治理,其含义较为宽泛。

法治: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依法合理配置权力与权利的社会状态。

(权利本位)
社会主义法治,则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三)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法治的联系与区别
1.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的含义在强调法律要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依法办事等方面是相同或接近的。

2.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律敎育网
(1)法治一词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2)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
(3)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

二、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法治国家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所以,法治国家有时又称法治政府。

其条件和标准主要有:
(1)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2)良法的治理;(3)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力制约的国家权力关系;(4)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5)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等。

(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可以分为制度条件和思想条件两个方面。

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条件:
(1)首先,必须有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
(2)其次,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
(3)再次,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4)最后,必须有健全的律师制度。

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条件:
(1)法律至上。

(2)权利平等。

(3)权力制约。

(4)权利本位。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条件和思想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但当前加强法治建设,须更着眼于制度的建构和制度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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