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文所见西周时代的刑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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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法制史

西周法制史

西周法制史
西周法制史是指西周时期(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771年)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

西周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时期,其法制史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由礼制、刑制和法律条文三部分组成。

礼制是西周法制的核心,它是一种以道德、礼仪和家族关系为基础的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

西周时期的礼制主要包括宗法制度、礼乐制度和家族制度等,这些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家族关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刑制是西周法制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刑法和司法制度。

西周时期的刑法主要包括五刑制度和连坐等,而司法制度则包括审判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和监狱制度等。

法律条文是西周法制的重要补充,它主要包括《周礼》、《尚书》、《周易》等经典中的法律条文,以及各种官方文件和法令等。

总的来说,西周法制史是中国古代法制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和演变具有重要的影响。

周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执行

周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执行

周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执行周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法律制度与刑罚执行具有独特的特点与影响。

本文将从周朝的法律制度、刑罚执行方式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周朝的法律制度1. 九疑决周朝的法律制度以《周官》为核心,其中包括了各种刑律,并建立了各级官制。

法律的执行相对独立,不受君主的干涉。

最重要的法律程序是九疑决,即案件经历九次审问后作出判决。

这体现了周朝法律程序的重视,以确保公正的判决结果。

2. 法官与吏员根据《周官》的规定,法官必须身世清白,没有刑罚记录,且需要通过严格的考核方可担任。

同时,吏员也必须经过选拔,使得司法机构的人员质量得到保证。

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力地维护了法律公正性和权威性。

3. 法律文书周朝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文书体系,包括文书的格式、内容和记录方式等。

通过这个体系,法律与案件的处理得以规范化,保证了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记录。

二、刑罚执行方式1. 系刑与流刑周朝的刑罚执行方式主要有系刑和流刑。

系刑即以绳索将罪犯系在一起,进行劳动,通常用于对轻罪或未成年罪犯的处罚。

流刑则是将罪犯流放至边远地区,进行监管或劳作。

这种方式确保了罪犯被管束,且能向社会传递警示作用。

2. 其他刑罚除了系刑和流刑外,周朝还有其他刑罚方式。

包括剥夺财产、罚款、殴打等。

这些刑罚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和个人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用以惩罚罪犯并维护社会秩序。

三、法律制度的影响周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执行方式对以后的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强调公正与程序九疑决的引入使判决结果更加公正,为后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周朝注重法官素质和审判程序也影响了后来的法律体系,并激励了各朝代对于法律公正与程序的关注。

2. 彰显法律权威周朝法律文书的规范化记录,展示了法律权威与规范。

这种制度使得法律具有了更高的权威性,后来的朝代也沿用这一方式,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3. 刑罚方式的延续周朝的刑罚方式如系刑、流刑等在后来的朝代中得到延续,并进行了相应的改进。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下)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下)

第一讲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下)三、法制的基本内容(一)刑事法制1、刑罚:(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见教材P15)①墨:又称黥刑,即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志后,再染以墨。

②劓:割鼻子。

③髌:又称刖刑、剕刑,即断足或砍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

④宫: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即毁坏罪犯生殖机能的酷刑。

⑤大辟:即死刑。

(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殄1、孥戮2等。

2、罪名(1)夏商时期:弃灰于公道罪(2)西周时期:群饮罪3、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见教材P31)《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眚:过失;非眚:故意。

非终:偶犯;惟终:惯犯。

(4)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5)世轻世重原则:“三典”,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见教材P32)(二)民事法制:1、土地所有权制西周实行的是国家土地所有制,由周王代表国家对全国的土地享有所有权。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3便是对西周土地制度的形象描述。

以分封制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宗法社会在经济上主要表现为对土地的分配方式与占有方式上。

天子拥有对全国土地的所有权,他直接统治的区域称为王畿,王畿之外的土地进行分封,诸侯所分得的土地称为诸侯国,卿大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采邑,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禄田。

他们对自己所分得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不能任意处分,4他们还必须定期向周王交纳贡赋,土地的所有权还是掌握1 劓殄:株连全族。

2 孥戮:本人及妻儿。

3 《诗经·小雅·北山》。

4 《礼记·王制》。

在周王手里,周王可以“削地”的方式收回分封给诸侯的土地。

2、契约制度(见教材P39)(1)买卖契约:质、剂(2)借贷契约:傅别3、婚姻家庭继承制度(见教材P40)(1)婚姻制度①婚姻成立的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

金文与西周春秋时代

金文与西周春秋时代

(三)分封诸侯 《沫司徒 簋 》
“居” 居
令康侯鄙于卫” “王来伐商邑, (诞)令康侯鄙于卫”。 王来伐商邑, 《左传》定公四年:周成王封康叔,“命以 左传》定公四年:周成王封康叔, 康诰》而封于殷虚” 二者是相应的。 《康诰》而封于殷虚”。二者是相应的。
(四)祭祀册命。 祭祀册命。 商周时期,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商周时期,“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五)赏赐 永盂 赏赐阴阳洛和原来属于师俗父的田地。 赏赐阴阳洛和原来属于师俗父的田地。
师 兑 : 疋 (胥 胥 ) 师 龢 父 □ ( 司 左 ) 右 走 马 、 五
门 立 □ (中 ) 廷 , 王 乎 (呼 呼 ) 内 史 尹 册 令 (命 )
各 (格 ) 康 庙 , 即 立 (位 同 中 右 (仲 佑 ) 师 兑 入
隹 (唯 ) 元 年 五 月 初 吉 甲 寅 , 王 才 (在 ) 周 ,
子 子 孙 孙 永 宝 用
□ (祖 城 ) 公 □ □ ( □ 簋 ) 。 师 兑 □ (其 ) 万 年
□ (扬 扬 ) 天 子 不 ( 丕 ) 显 鲁 休 , 用 乍 (作 ) 皇 且
(衡 ) 、 赤 舄 , 兑 □ □ (拜 稽 ) 首 , □ (敢 ) 对
邑 走 马 , 易 女 (锡 汝 ) 乃 且 (祖 ) 巾 、 五 黄
鼎:古代烹煮用的器物,一般是 古代烹煮用的器物, 有三足圆鼎和四足方鼎。 有三足圆鼎和四足方鼎。 簋:古代盛食物器具,圆口,双 古代盛食物器具,圆口, 耳。 盨:古代盛食物的铜器,椭圆口, 古代盛食物的铜器,椭圆口, 有盖,两耳,圈足或四足。 有盖,两耳,圈足或四足。
盉:古代酒器,用青铜制成,多为圆口, 古代酒器,用青铜制成,多为圆口, 腹部较大,三足或四足, 腹部较大,三足或四足,用以温酒或 调和酒水的浓淡。 调和酒水的浓淡。

金文所见西周时代的法律史料

金文所见西周时代的法律史料

( )讼”主要指民事案件。周礼・ 三 “ , 《 大司 寇》 :以两造禁民讼。” 云 “ 郑注 :讼谓 以财货 “
相告 者 。”
春秋时代的叔夷钟铭文云 :余命女政于 “ 朕 三军 , 肃成 朕 师 与 之政 德 , 谏罚 朕 庶 民 , 左
国法律制度“ 兵刑无别” 等重要特 点及 司法、 执法的有关情况。
古代执掌兵事 的长官是大司马,周礼 ・ 《
大司马》云 :掌建邦国之九法 ,以佐王平邦 “
“ 刑无 别 ” 兵 是早期 中国法律 的一个 重 要 特点 。 事行 动列 于刑 罚 的最高 等级 ,汉 书 ・ 军 《
国。制畿封 国, 以正邦国。设仪辨位 , 以等邦 国。进贤兴功 , 以作邦国。建维立监 , 以维邦 国。制军诘禁 , 以纠邦国。施贡分职 , 以任邦 国。简稽乡民, 以用邦国。均守平则 , 以安邦 国。比小事大, 以和邦国。” 其中“ 制军诘禁 , 以纠邦国” 事颇同于司寇 ,周礼 ・ 《 大司寇》 : 云
正之。 放弑其君 , 则残之。 犯令陵政 , 则杜之。
外 内乱 、 鸟兽 行 , 灭之 。 ” 则
铭文中的“ ” 讯 是周代法律 中的一项重要 制度 。《 周礼 ・ 司刺》云 :掌三刺三宥三赦之 “ 法, 以赞司寇狱讼。一刺 日讯群臣, 二刺日讯 群吏 , 三刺日讯万民。周文王时已有讯狱制 , ” 《 尚书 ・ 立政》 :文王罔攸兼于庶言 、 云 “ 庶狱 、 庶 慎 。 有 司之牧 夫 , 训用违 。 惟 是 庶狱 、 慎 , 庶 文王 罔敢知 于兹 。” 慎” “ ,于省吾先生读为
这 是周王任 命盂 出任 王朝 卿士所 讲 的话 。 “ 义同于辅 ,一切经音义》 1 引《 夹” 《 卷 2 苍颉 篇》 :夹 , 云 “ 辅也 。” 士为王之辅佐 , 日 卿 故

西周刑罚种类

西周刑罚种类

西周刑罚种类西周(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771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朝代,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

在西周时期,刑罚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用于制约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西周的刑罚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抄斩:抄斩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刑罚,主要用于治理犯罪较重的人。

抄斩的程序是先将犯人的左手切掉,然后再将犯人斩首。

这种刑罚一方面是为了示众,以威慑其他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对抗犯人的黑暗势力,保护社会的安全。

2. 贝刖:贝刖是指将犯人的手足切断,以进行惩罚。

这种刑罚多用于处罚盗窃罪犯和蓄意破坏公物的人。

通过割断犯人的手足,不仅能够让他们失去行动能力,还能够让他们感受到极大的痛苦和羞耻,对于其他人起到较大的警示作用。

3. 刳胎:刳胎是指将女性的肚子剖开,将胎儿取出惩罚。

这种刑罚主要用于对付通奸的犯人。

西周时期,婚姻忠诚是社会道德的核心价值观,通奸被视为对社会稳定的威胁。

因此,刳胎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被广泛使用。

4. 苛捶:苛捶是指用棍棒对犯人进行连续的重击。

这种刑罚主要用于处理轻微的刑事犯罪行为,如偷窃、诈骗等。

通过苛捶可以让犯人感受到身体上的剧痛,并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他们的人格尊严,以给其他人以警示。

5. 刑杖:刑杖是一种常见的西周刑罚工具,用于对待各种刑事犯罪。

刑杖一般由粗大的木棍制成,通过对犯人的背部、腰部等部位的连续抽打,使其感受到强烈的疼痛。

这种刑罚在西周社会具有普遍适用性,被广泛运用于打击各类犯罪。

西周时期的刑罚种类多样,贯彻相应刑罚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确保刑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一方面,西周时期的刑罚的决定权掌握在统治者手中,需由君主聚众议决;另一方面,刑罚的执行需要经过官员的审判和批准,以确保刑罚的合法和公正。

总之,西周时期的刑罚种类繁多,从抄斩、贝刖、刳胎到苛捶、刑杖等多种类型,表现了当时社会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这些刑罚虽然严厉,但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对于西周时期社会的稳定和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周朝的法律与刑罚

周朝的法律与刑罚

周朝的法律与刑罚周朝是中国古代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朝代,也是中国封建制度的开端。

在周朝时期,法律与刑罚在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周朝的法律体系、刑罚制度及其特点等角度进行探讨。

一、周朝的法律体系周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开端,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宁和人民利益。

周朝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法典、条例等法律文件。

首先,宪法是周朝的最高法律文件,它确立了周王朝的地位和统治权力,规定了臣民的义务和权利,是其他法律的根基。

其次,法典是周朝法律的核心,它规定了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包括土地、家族、奴隶、婚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另外,条例是针对具体事项或特定情况颁布的法律文件,比如官员任职、赋税、刑法等方面的条例。

二、周朝的刑罚制度周朝的刑罚制度体现了周王朝对于法治的追求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周朝的刑罚主要包括重刑、轻刑和私刑。

重刑是对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主要包括五刑,即剖心、斩首、肢解、断罪和焚烧。

轻刑是对一般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主要包括箠杖、杖刑、笞刑和徒刑等。

私刑是由个人或家族行使的惩罚权力,主要包括打骂、罚款、剥夺权益等。

三、周朝刑罚的特点周朝的刑罚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刑罚严厉。

周朝采取了种种严厉刑罚来维护社会秩序,这体现了周朝对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其次,刑罚有等级。

周朝刑罚分为重刑和轻刑,根据犯罪的性质、程度和社会影响进行判断,并予以相应的惩罚。

再次,刑罚具有传统和仪式性。

周朝的刑罚在执行过程中,注重仪式和形式,以显示国家的权威和威严,起到警示作用。

最后,刑罚体现了等级秩序。

周朝刑罚的执行对不同等级的人采取了不同的标准和方式,显现出封建社会的等级秩序和差别对待。

综上所述,周朝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开端,其法律与刑罚制度在社会管理和维护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周朝的法律体系建立了法治的基础,刑罚制度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严惩态度。

这些法律与刑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同时也对后世的法律体系和刑罚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青铜古物与西周刑罚——从西周金文看西周的刑种及其演变

青铜古物与西周刑罚——从西周金文看西周的刑种及其演变
2019 年第 2 期 总第 138 期
·法律史学·
天津法学 Tianjin Legal Science
No.2 General No.138
青铜古物与西周刑罚
— — —从西周金文看西周的刑种及其演变
陈 统,吴海航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 100875)
摘 要:长久以来,古籍文献就是学者研究西周法律制度的重要参考。文献记载固然可以勾画出西周法律制度的大致轮
一、研究现状与问题的缘起
由于西周时期 少 ,因 此 相 比 较 于 秦 汉 之 后 法 律 制度的研究,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研究显得相对薄 弱,笔者将涉及到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现有研究状 况分为三个部分,现梳理如下:
(一)关于西周时期的刑罚制度与刑罚思想 关于西周的刑罚制度与思想,历来是学者们关 注和研究的重点。崔永东结合铭文资料对西周金文 所体现的刑法思想进行了分析(2000)。茅彭年总结 了先秦时期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四个特点(2001)。徐 难于分析了西周前期的刑罚观,提出西周“中刑”观 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特点(2003)。张晋藩梳理了从 夏、商、周时期司法制度的沿革和特点,介绍了与刑 罚审判制度相关的内容(2004)。沙荣珍认为周初的 法律制度倾向于具有威慑和示辱意义的死刑与肉 刑,刑罚的主要作用就是威慑民众(2008)。 朱晓 红认为中国古代法思想在早期国家起源时期主要 是通过礼与刑的方式表现出来(2009)。冯红认为西 周 刑 罚 有 自 首 从 轻 、疑 罪 从 赦 、宽 恤 刑 罚 的 明 文 处 罚原则,是西周时法律进步的表现(2009)。余建宏 提出西周制刑用刑的最终目的就是“以教祗德” (2010)。张继认为西周法律不是单一的,而是由西 周时期的“德”、“礼”,加上普遍适用的刑法组成的 (2010)。朱晓红提出西周时期对于违礼而致犯罪行

地下文物看陕西:西周时期的礼乐刑罚

地下文物看陕西:西周时期的礼乐刑罚

地下文物看陕西:西周时期的礼乐刑罚西周有严格的礼制。

相传周礼的制定与周公有密切的关系,一般认为,西周的礼乐制度就是周公制定的。

周公,名旦,是周文王姬昌的第四子,武王的弟弟,曾辅佐武王灭商,并率领西周军队进行了剿灭武庚叛乱的东征,而其最大的功绩在于“制礼作乐”。

《尚书·大传》概括周公的主要功绩为:“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奄,四年建侯卫,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作乐,七年致政成王。

”周公是西周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思想家,被后世尊为元圣和儒学先驱。

对于周公,古人从来都不惜赞誉之词,孔子就曾说:“甚矣吾衰也!久矣吾不复梦见周公!”汉初贾谊曾这样评价周公:“文王有大德而功未就,武王有大功而治未成……布文陈纪,经制度,设牺牲,使四海之内懿然葆德,各遵其道,故曰'有成’。

”周公集大德大功大治于一身,夏曾佑言:“孔子之前,黄帝之后,于中国有大关系者,周公一人而已。

”这些评价,尽管有溢美之嫌,却代表着人们对周公的一般看法。

周礼是个庞大的系统,涵盖了典章制度、礼节仪式、道德规范等各个方面。

其以宗法制为基础,制定了用以调节统治阶级内部关系,严格的、不可僭越的等级制度。

《礼记·曲礼上》中说:“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善夫山鼎西周陕西省永寿县好峙河出土在西周金文中,有一类是记录王的任命、训诫和赏赐内容的,一般称为册命铭文。

册命铭文真实记录了当时的册命制度和礼仪,并且实录着当时的王命。

这些王命最初应该是书写在简书上,当庭宣读,然后才被铸刻在铜器上。

原来的简书已经不存在了,但其内容却以铜器铭文的形式保存了下来,因此这些册命文字实际具有王室档案的性质。

善夫山鼎的内底有铭文十二行一百二十一字,是一篇册命铭文,对西周册命时的仪式、册命内容及赏赐物品进行了较为完整的记录。

首先是册命的仪式,某王三十七年正月庚戌这一天,周王在周的一座宫室册命善夫山,由南宫乎引领善夫山进门,善夫山面北立于中廷。

西周时,冒犯上司什么后果?一件青铜器揭秘:两种肉刑

西周时,冒犯上司什么后果?一件青铜器揭秘:两种肉刑

西周时,冒犯上司什么后果?一件青铜器揭秘:两种肉刑西周时,天子倡导“德治”,也就是以德治国,阶级关系虽然较商朝时有所缓和,但统治阶层内部的冲突仍十分突出。

从青铜器铭文看,西周时期统治阶层之间矛盾事件屡有发生,其中最典型的当属训匜铭文记载的牧牛案。

匜,音仪,是先秦礼器之一,流行于贵族阶层,主要用来盛水洗手。

1975年2月,陕西岐山县董家村出土一件青铜匜,器身镌刻一百五十七字铭文,记载了一名牧牛与上司争讼事件,最后法官做出裁决,留下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份判决书。

因铭文中交代作器者名叫训,故按照惯例被命名为训匜。

训匜铭文如下:“隹三月既死霸,甲申,王才豐上宫。

伯扬父廼成概曰:‘牧牛!徂乃可湛。

汝敢以乃师讼。

汝上挺先誓。

今汝亦既又御誓,尃、□、嗇、睦、训造。

亦兹五夫,亦既御乃誓,汝亦既从辞从誓。

初可,我义鞭汝千,幭剭汝。

今我赦汝,义鞭汝千,黜剭汝。

今大赦汝鞭汝五百,罚汝三百锊。

’白扬父廼或吏牧牛誓曰:‘自今余敢扰乃小大史。

乃师或以汝告,则到,乃鞭千,幭剭。

’牧牛则誓。

乃以告吏邦吏曶于会。

牧牛辞誓成,罚金。

训用乍旅盉”。

大体意思是说,一个牧牛的低级小吏,因某事与上司打官司,法官伯扬父在某年三月甲申宣布对被告牧牛的处理结果,牧牛违背先前誓言,冒犯上司,按律本应鞭打一千,刺面,头上蒙上黑布,现从轻发落,鞭打五百,罚金三百锊,最终又赦免了牧牛的鞭刑、墨刑,牧牛重新发誓绝不再以下犯上,给予罚金处理。

在训匜铭文中,“誓”字出现了七次,频率很高。

何谓誓?《礼记·曲礼》云“约信曰誓”;《说文》云“誓,以言约束也”。

看起来,西周通治阶层流行宣誓,下级官员要向上司宣誓表忠心,不得冒犯上司,不得以下犯上,一旦背誓,将受到严惩。

这应是德治举措,规范和约束各级官吏的的一项规定。

牧牛犯了错,理应受到鞭打、刺面两种肉刑,但伯扬父大发慈悲,赦免了牧牛,起誓、罚金算完。

如此判决,看似儿戏,但符合西周《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的规定。

西周往后刑法制度

西周往后刑法制度

西周时,奴隶制的五刑已经定型: 《尚书·吕刑》“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秦代的徒刑与肉刑合并使用,汉初沿用秦制,仍继续使用墨、劓、刖、宫等残害犯人肢体的肉刑
汉文帝时实行刑制改革废除了肉刑,以笞刑代替肉刑,另外建立了一套以有期徒刑为核心的刑罚体系。

其徒刑制度是:
髡钳城旦舂五岁刑
完城旦舂四岁刑
鬼薪白粲三岁刑
司寇作二岁刑
罚作复作一岁刑
北魏定五刑为死、流、徒、鞭、杖。

死刑分四等:轘、枭首、斩、绞;流刑不分道里,故不分等;徒刑分五等:五年、四年、三年、二年、一年;鞭刑之制没有正式记载,但从零星材料中可见,从鞭五十到鞭一百不等;由此推测,杖刑恐自一十到五十不等。

北齐刑制为:死刑四等,与北魏同,轘huàn、枭首、斩、绞;流刑,加鞭笞一百,髡之,投于边裔,以为兵卒,未有道里之差。

刑刑(北齐称徒刑为刑刑)五等:五岁刑,加鞭一百,笞八十;四岁刑,
加鞭一百,笞六十;三岁刑,加鞭一百,笞四十;二岁刑,加鞭一百,笞二十;一岁刑,加鞭一百,无笞。

鞭刑五等:一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杖刑三等:三十、二十、一十。

北周五刑,由轻而重排列,较前科学:杖、鞭、徒、流、死。

隋之《开皇律》,正式确立封建的五刑制度为:笞、杖、徒、流、死。

但隋是由重至轻排列,唐改由轻到重,使之显得更加科学。

这一刑罚体系一直沿用到清末。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前11世纪——前771年)o西周的法律是我国奴隶制法律的完善形态,也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源流所在;o在法律思想上,“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是中国传统社会“仁政”和“德主刑辅”思想的直接渊源。

o宗法制度、礼与刑的关系等,都奠定了中华法系的基础,《吕刑》、《周礼》等是中国法文化的源头。

o西周的刑法、婚姻制度和司法诉讼制度,在后世的中国封建法制中都可以找到它的影子。

o西周法律代表了中国奴隶制社会法律的最高成就。

第一节西周的法律思想一、西周法律的指导思想(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1、提出背景(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天命神权思想。

“恭行天之罚”《尚书•牧誓》(2)为确定新的统治策略,对“天”进行了新的认识:“天命靡常”(天命可以转移)“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天只保佑有德之人)2、“德”的主要内容(1)“德”的思想的产生“得”——战争中抓到的战俘“德”——对战俘(奴隶)人心的收买(2)“德”的主要内容* 三方面:“敬天”、“孝祖”、“保民”“保民”——周人加入的新观念,也是“德”的核心内容。

“以德配天”(敬天首先有德)“敬德保民”(敬德须先保民)3、如何“保民”——“明德慎罚”(1)在“以德配天”、“敬德保民”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彰明德治,慎重刑罚,要求以教化为主,先教后刑。

“德教”的具体内容是“礼治”。

(二)“刑兹无赦”思想1、“敬德保民”与“明德慎罚”的适用条件:——服从西周统治2、“刑兹无赦”:对于危及西周奴隶主贵族统治的行为必须严惩不赦。

二、西周法律思想的影响1、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2、西周注重教化,德刑并用法律指导思想的提出及具体落实,标志着西周奴隶制国家政治法律制度日趋成熟;3、为后世“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二节西周法律的主要形式一、周公制礼(一)周礼1、周礼的形成——因袭夏商礼制“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论语‧为政》2、周礼的发展——主要是通过周公制礼来完成的(二)周公制礼背景1、周公平定内乱、出师东征三监——管叔、蔡叔、霍叔武庚——商纣王之子2、为实现社会安定和国家大治,制定周礼,成为当时最重要的立法成就。

西周青铜器上的金文

西周青铜器上的金文

西周青铜器上的金文西周的金文,由于社会的稳定和统一,铜器都由王室或大臣铸造,文字也显示出各时期的统一性。

到了东周,王权削弱,天下出现诸侯割据纷争的局面,金文的风格也由统一而变为多样。

那么,今天我就和大家来聊聊有关西周青铜器上的金文。

一、西周金文的使用公元前770年,周平王迁都洛邑(河南洛阳),此后至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公元前221年,史称东周或称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时期,可考的诸侯国约120个,其中较大的诸侯国有20多个,到战国时期,因战争加剧而兼并为燕、韩、赵、魏、秦、齐、楚七个大国。

这一时期的鼎彝铭文,承西周晚期的规制,保持了大篆的字体特点,结构章法错落自然,但在礼坏乐崩、势力纷争、诸侯割据日益加剧的情况下,西周金文的那种平和典雅与庄重和谐之美的表现日益逊色,文字的地方特色逐渐显现出来,字体及风格也逐渐在发生变化。

大体说来,处于西周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地带而形成并发展起来的秦国,其书体仍然沿袭了西周的传统风格,没有太多的变化;春秋时期先后称霸天下的晋国、齐国和楚国等,由于地域环境和文化氛围的不同,金文书法的发展也各有自己的特色,比如齐国及毗邻的鲁国,由于一直重视礼乐文教,表现在书法上,文字的书写也都显得规整严谨,而与西周以来的金文风格血脉相连;地处南方的楚国,自其接受周王朝分封之日起,一直保持着它相对独立的地位,在其精神文化方面虽然一直受到中原文明的熏陶,但又受到南方蛮夷宗教习俗的影响而充满了浪漫气息,表现在书法艺术上,自然也就别具一格,于挺拔刚健中更带有一种诡异华丽的色彩。

同样,三晋地区的文化,在春秋中前期也保持了与西周中晚期金文风格的一致性。

到春秋后期,尤其是三家分晋以后,韩、赵、魏各自开疆拓土,雄踞一方,自然也汲取了戎狄异族文化的营养,社会思想文化随之得到丰富与发展,表现在书法上,自然也有其特色了。

地处江淮的吴、越其书法艺术更是另有一种灵秀之气。

但是,我们在讨论春秋战国时期金文书法的地域特色的同时,是否还应当考虑到书法艺术的整体统一性?因为,文字的使用是约定俗成的,春秋战国时期,一方面是政治上的诸侯割据与分裂的不断加剧;另一方面也不能不看到,各诸侯国掌握着文化的贵族阶层始终保持着相互往来,活跃的士人更是在各诸侯国争夺人才的背景下,穿行于各个诸侯国之间,这对于文化的交流与沟通无疑有着重要的作用。

铜器铭文所见西周刑法规范考述

铜器铭文所见西周刑法规范考述

作者: 杨广伟
出版物刊名: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90-95页
主题词: 青铜器铭文 文献记载 明德慎罚 文献材料 统治者 五刑 周王 流刑 兮甲盘 法律制度
摘要: <正> 研究西周的法律制度,历来以凭藉文献资料居多。

古代文献记载固然能为我们勾划出西周法律制度的基本轮廓,但由于文献不全,加之不少文献系后代儒生追记,这就给研究西周法律制度造成一定的困难。

随着西周青铜器的大量出土,其铭文记载就逐渐地为我们弥补了这一缺憾。

在青铜器研究专家、上海博物馆馆长马承源先生主编《商周青铜器铭文选注》的过程中,笔者有幸参加其中部分工作,有机会接触了一些西周铜器铭文,深感铭文为研究西周法律制度提供了极为丰富的材料。

这些铭文或可以同文献材料相印证,或可以补正文献记载之不足。

本文试就铭文材科,对西周的刑事法律规范,作一个初步的考述。

金文所见西周时代的法律史料

金文所见西周时代的法律史料

金文所见西周时代的法律史料
连劭名
【期刊名称】《文物春秋》
【年(卷),期】2006(000)005
【摘要】本文引证了西周时期铜器铭文中与法律有关的记述,并分别做了训诂和释义,从中反映出早期中国法律制度"兵刑无别"等重要特点及司法、执法的有关情况.【总页数】4页(P5-8)
【作者】连劭名
【作者单位】北京教育学院,北京,1000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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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刑罚种类

西周刑罚种类

西周刑罚种类在西周时期,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惩罚罪犯的重要手段。

西周刑罚种类丰富多样,包括笞刑、剥皮、断指、凌迟、刖足等。

这些刑罚在当时被广泛使用,以维护王权的稳定和秩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一些西周时期常见的刑罚种类。

首先,笞刑是一种常见的刑罚,常用于惩罚轻度的犯罪行为。

它通常使用一根短鞭,用力抽打犯人。

这种刑罚的目的是使罪犯感到痛苦和羞辱,从而警示其他人不要犯罪。

同时,笞刑也是一种展示王权和社会权威的象征。

其次,剥皮是一种极其残忍的刑罚,用于对罪行严重的犯人进行惩罚。

剥皮字面上意味着剥去罪犯的皮肤。

这种刑罚不仅极其痛苦,还具有特殊的恐慑作用。

剥皮刑的执行者用细长的刀片或尖锐的工具剥下罪犯的皮肤,使其遭受极度疼痛和折磨。

第三,断指刑也是一种惩罚严重罪行的刑罚。

当时的社会认为,手指是人体的重要部分之一,所以断指刑可以让罪犯体验到极大的痛苦和残缺。

断指刑的执行者会用利器切掉罪犯的手指,以示警戒。

除此之外,凌迟刑也是西周时期常见的刑罚之一。

凌迟刑是将罪犯活活剖开,让罪犯在剧痛中死亡。

这种刑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罪犯,还有一定的恐吓效果,以威慑其他犯罪行为。

同时,刖足也是一种残忍的刑罚。

刖足是指将罪犯的脚残忍地切掉。

这使得罪犯无法行走,生活变得异常困难。

刖足刑的目的是降低罪犯的社会地位,使其永远无法脱离罪犯身份。

在西周时期,刑罚种类繁多,每一种刑罚都有其特殊的用途和意义。

这些刑罚的使用既是惩罚罪犯的手段,也是展示社会权威的一种方式。

然而,西周的刑罚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过度残忍和缺乏人道主义。

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逐渐转变,刑罚种类也发生了变化。

总之,西周刑罚种类丰富多样,包括笞刑、剥皮、断指、凌迟、刖足等。

这些刑罚不仅用于惩罚罪犯,还具有特殊的恐吓和警示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道主义的观念兴起,这些残酷的刑罚逐渐被取代。

今天,我们应该以此为鉴,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人道的刑罚体系,确保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西周刑罚种类

西周刑罚种类

西周刑罚种类西周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法律制度相对完善。

在这个时期,西周王朝制定了一系列刑罚来维护社会秩序和惩罚犯罪行为。

本文将详细介绍西周时期的刑罚种类及其特点。

一、西周刑罚的基本原则在西周时期,刑罚制度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刑责相当:刑罚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来确定,以实现对犯人的惩罚和警示作用。

2.依法定制: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刑罚,并严格按照法律执行。

3.公正公平:司法机关对待案件要公正无私,不偏袒任何一方。

4.鉴戒教化:刑罚不仅仅是对犯人进行惩处,更重要的是通过教化使其悔过自新。

二、西周常见的刑罚种类1. 杖责杖责是最常见也是最轻微的一种刑罚。

根据犯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不同,可以分为五十杖、三十杖和十五杖等等。

受刑者通常是在公众面前接受杖责,以示警戒。

2. 剐刑剐刑是一种残酷的刑罚,主要用于对付严重的犯罪行为。

受刑者被剥光衣物,四肢被牵扯到四个方向上,然后用利器将其身体割开。

这种刑罚一般只用于对付谋反、谋害君主等严重的犯罪行为。

3. 磔刑磔刑是将犯人绑在木架上,用尖锐的木桩或铁钉穿透其身体,让其慢慢死亡的一种酷刑。

这种刑罚多用于对付谋反、谋害君主等极端恶劣的犯罪行为。

4. 斩首斩首是西周时期最常见也是最高级别的死刑方式。

受害者被带到市场或广场上,公开处决以示威慑。

这种刑罚通常用于对付重大叛乱、暴动等严重犯罪行为。

5. 浸油刑浸油刑又称浸火刑,是一种极其残忍的刑罚。

受刑者被浸入油锅中,然后点燃使其烧死。

这种刑罚多用于对付谋反、谋害君主等严重的犯罪行为。

三、西周刑罚的特点1.刑责严厉:西周时期的刑罚相对来说比较严厉,对于恶劣的犯罪行为采取了残酷的处罚方式,以达到警示效果。

2.制度完善:西周时期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机构,确保了刑罚的公正执行。

3.符合礼教:西周时期非常注重礼仪和道德规范,因此在制定刑罚时也考虑到了对社会秩序和道德观念的维护。

4.教化目的:除了惩处犯人外,西周时期的刑罚更注重通过教化使其悔过自新,以便将来能重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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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礼 ・ 司刑》郑玄注云:“ 默也 墨, 先刻其面,以墨窒之 ”《 国语 ・ 周语》云: “ 有斧锨刀墨之民。 ”韦昭注:“ 刀墨谓以刀 刻其颗而墨窒之。 ” 《 联匝》于加 世纪 7 年代出土于陕西 0 岐山, 铭文云:“ 唯三月既死霸甲申, 王在 方上宫,白扬父乃成列。日: 牧牛, 且乃可 湛。女敢以乃师讼,女上弋先誓。今女亦既 又节誓。专、各、音、睦、联造。亦兹五 夫, 亦既节乃誓, 女亦从辞从誓, 式可。我 义便女千, 蔑黑女。今我赦女,义便女千, 害黑女。今大赦女,便女五百,罚女三 百 钮。白 扬父乃或使牧牛誓,曰:自 今余敢忧 乃小大事,乃师或以女告,则到,便千, 蔑 黑。牧牛则誓, 乃以告史兄、 史勿于会, 牧 牛辞誓成,罚金, 肤用乍旅孟。 ” “ ,字又见 仁 《 列” 引 师袁篡》铭文, 写法相同。此字是重要的法律术语,指判 决。“ 、“ 列” 决”同义,《 史记 ・ 燕召公世 家》云:“ 公巡行乡邑, 召 有棠树, 决狱政 事其下,自 侯伯至于庶人, 各得其所, 无失
论述如下。
、大刑用 甲兵
顾领刚先生曾指出,中国占 代兵、刑无 别。《 汉书 ・ 刑法志》前半论军制、军赋、 兵法,后论刑法与律令, 是知兵与刑为一 事。军事行动列于刑法的最高等级, f 国
兢、1 蘸蘸
瘾撬
古文字研究
语・ 鲁语》 L 记减文仲之言: “ 刑五而已: 大刑用甲兵, 其次用斧诫,中 刑用刀锯, 其 次用钻乍,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故大者 陈之原野, 小者致之市朝,五刑三次 ” “ 大刑用甲兵”在金文中称为 “ 扑伐” 。 《 兮甲盘》铭文云:“ 王命兮甲政,司成周、 四方积, 至于南淮夷。淮夷爵我帛晦人,毋 敢不出其帛、 其积。其进人, 其贾, 毋敢不 即次、即市。敢不用命,则即刑扑伐。 ”
与 “ 鞭刑”
此器旧名 师拚鼎》 《 。作器者是 “ , 雷” 故更名为 《 雷鼎》 铭文云:“ 。 唯三月丁卯, 师拚众仆不从王征于方, 雷史厥友引以 告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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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文所见西周 时代 的刑 典
“ 今京不度,非制也。君将不堪。 《 ” 韩非 子・ 难》云:“ 除君之恶, 惟恐不堪。 ” ’ 女敢 以乃师讼” ,师者,官长之 义。 《 周礼 ・ 天官 ・ 序官》中有 “ 甸师” 郑 玄 , 注: “ 师,犹长也。 《 ” 广雅 ・ 释沽》 四: “ 师,官也 ” “ 女上 弋先誓” “ , 弋”字原文是一从
。tu y 刀i l qt
相传周代的刑法有三典,《 汉书 ・ 刑法
志》云:“ 周之法, 昔 建三典以 刑邦国, 话 四 方: 刑新邦用轻典, 一曰 二日 刑平邦用中 典, 三日刑乱邦用重典。五刑,墨罪五百, 鼻罪五百, 1 宫罪五百, 罪五百,杀罪五 J l n 百, 所谓刑平邦用中典者也。……周道既 衰, 穆王眺荒, 命甫侯度时作刑,以洁四 方。墨罚之属千, J 鼻罚之属千, 骸罚之属五
华典
连劫名
〔 北京教育学院中文系.北京 1 1 1 叨0 )
关健词: 周代 ; 铭文; 刑典 摘 要: 《 据 周礼》记载。“ 刑典”是周代的 ’ ‘ 六典”之一。本文恨据对西周青铜器铭文的研究,试图重构古代的
刑罚制度
K , l: hu yay ncPo ; eay t ‘ e 钧r5 Zo Dns ;i r i pnl 日n耐 】 t ,t n i t 日】
“ 既”者, 将也。“ 节”者, 信也。 “ 女亦从辞从誓, 式可。 “ ,义同 ” 从” “ 。《 服” 说文》云:“ 辞,讼也 ” “ 从辞” 如后世言辞服。 “ 我义便女千、 蔑黑女。 大戴礼记 ・ ”《 曾子大孝》云: “ 义者,宜此者也C ”周礼 规定,违反誓约者处墨刑,此与铭文所记全 合,《 周礼 ・ 司约》云:“ 凡大约剂书于宗 奏,小约剂书于丹图, 若有讼者, 则饵而辟 藏,其不信者服墨刑。 ”郑玄注云: “ 讼, 讼约, 若宋仲几薛宰者也。 辟藏,开府视约 书,不信 ,不如约也。 ” “ “ 蔑黑”与 害黑”都属于墨刑,“ 蔑 黑”当重于 “ 害黑” 。判决中对被告牧牛有 二次赦免,首先判处 “ 义便女千,蔑黑 女” ,然后赦免减刑为 “ 义便女千,害黑 女” 最后大赦, , 免去墨刑,减刑为 “ 便女 五百, 罚女三百铃” “ , 。 便” 读为 “ , 鞭” 指鞭刑。铭文云: “ 牧牛辞誓成,罚金。 ” 鞭刑似未执行。 周代司法制度中有 “ 肴赦”之法,《 周 礼・ 司刺》云: “ 司刺掌三刺三肴三赦之 法。从赞司寇听狱讼。・・ 肴日不识, ・・ ・一 再 青曰过失,三肴曰遗忘。一赦日幼弱,再赦 日老旎,三赦曰 念愚。以此三法者求民情, 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 然后刑杀。 ” 《 礼记 ・ 制》云:“ 王 司寇正刑明辟,以听 狱讼, 必三刺。有旨无闻, 不听。附从轻, 赦从重。凡制五刑,必即天伦,邮罚严于 事。凡制五刑之法, 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 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 以别之,翻其聪明, 致其忠爱以尽之, 必察 小大之比以成之。 ” 三、《 雷鼎》铭文中的 ‘ . 罚刑”
礼・ 司刑》所掌墨罪、刻罪、宫罪、别罪、 杀罪。《 汉书 ・ 刑法志》云:“ 凡杀人者路 诸市,墨者使守门,刻者使守关, 宫者使守 内, 哆 月者使守囿, 完者使守积。 ”
《 尚书 ・ 舜典》 :“ 云 象以典刑,流肴五刑, 鞭作官刑,扑作教刑, 金作赎刑。 ” “ 典刑”应即韦昭所说的 “ 正刑” 。出 土的 西周青铜器铭文中 有很多关于周代刑典 的珍贵资料。现就这个专题做一研究, 分节
“ ,原字从岁声,从又、从贝,读为 列” “ ,《 列” 管子 ・ 五辅》云: “ 大袂列。 ”尹 注:“ 列,决之也。 《 ” 淮南子 ・ 时则》云: “ 审决狱。 ”高注:“ 决,断也。 ” 职者。 ” “ 扑伐”又见 《 禹鼎》铭文:“ 乌呼哀 “ 牧牛” ,被告之名。 “ 牧”是等级身 哉, 用天降大丧于下或, 亦唯噩侯驻方率南 份, 处于社会最低层,《 左传 ・ 昭公七年》 淮夷、 东夷, 广伐南或、 东或,至于历内。 云: “ 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 王乃命西六师、殷八师,日:扑伐噩侯驳 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 公臣大夫、 大夫 方, 勿遗寿幼。 ” 臣士、 士臣阜、阜臣舆、舆臣隶、未厦僚、 “ “ 扑伐”又作 薄伐” 诗经 ・ ,《 出车》 僚臣仆、 仆臣台。马有困, 牛有牧。 ” 云: “ 赫赫南仲,薄伐西戎” 。又作 “ 搏 人有十等, 牧、目 远在十等以 外。《 说 伐” 《 , 戮季子伯盘》铭文:“ 不显子伯, 壮 文》云: 牧, “ 养牛人也。 周礼 ・ ”《 大宰》 武于戎工,经维四方, 搏伐护犹,于洛之 云:四曰 “ 蔽牧, 养蕃鸟兽。郑玄注:牧, ” “ 牧 阳。 宗周钟》铭文云: 王肇通省文武勤 ”《 “ 田在远郊畜牧之地。 《 ” 周礼 ・ 宰师》云: 疆土, 南国服子,敢陷虐我土,王敦伐其 “ 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 ” 至, 搏伐厥都。 ” 郑玄注: “ 者, 牧田 牧六畜之田。 ”由此可 “ 降服之意。 “ 服”者, 子”指少数民 知,“ 牧”都居住于边远地区。 族的君长,《 礼记 ・ 曲礼》下云:“ 其在东 “ , “ 且乃可湛” 可湛”读为 “ 何堪” , 夷、北狄、西戎、南蛮、虽大称子。 ” 即“ 不堪”之义。《 左传 ・ 隐公元年》云:
“ 弋”得声字,当读为 “ ,《 代” 说文》云:
“ 更也。 代, ”变改之义。 《 尚书 ・ 多士》 云:肆尔多士, “ 非我小国敢弋殷命。 命” ”“ 亦指 “ ,《 誓” 周礼 ・ 典命》云:“ 誓于天 子。 ”郑玄注:“ 誓,犹命也。 ” 被告牧牛当是作器者联的附庸。中国古 代社会中上下等级之间的隶属关系要通过盟 誓来确定。 侯马盟书中 有:“ 而敢或变改旦 及奥,卑不守二宫者,・ 吾君其明神极 一 之,麻夷非是。 ” 牧牛一定是因为人身隶属关系问题而与 作器者联发生争讼,故法官伯扬父指责 “ 牧牛”说:“ 女上弋先誓。 ” “ 今女亦既又节誓” ,句中多虚字,请 分论之。( 一)“ 亦”义同于 “ ,《 又” 韩诗 外传》卷七:“ 使舜居柴封之世, 能自 免于 刑戮之中则为善矣, 亦何位之有。 《 ” 说 苑・ 杂言》云:‘ ’ 使舜居莱封之世, 自 能 免 刑戮固可也,又何官得治乎? ”又如 《 尚 书・ 召浩》云:“ 我闻惟曰,……我闻亦惟 曰。 〔 ” 二) “ 既”字表示 “ 将然”之义, 《 尚书 ・ 西伯战黎》云:“ 天既讫我殷命” , 言“ 天将终我殷命” ( 。 三) “ , 又” 用为 “ 。“ 有” 节誓” ,义同于 “ 信誓” 左传 ・ ,嗜 文公十二年》云: “ 以为瑞节。 ”杜注: “ 信也。 诗经 ・ 节, ”《 氓》云: 信誓旦旦, “ 不思其反。 ” “ 专、各、音、睦、联造” ,此五人作 为见证人将参加被告牧牛立誓的仪式。 “ ,到也。相同情况亦见 《 造” 五祀卫鼎》 , 邦君历立 誓时亦是五人见 证。 “ 既节 乃 誓 ” “ ” 者.又 也。 亦 , 亦
二、《 联医》铭文中的 “ 墨刑”
淮夷是周人的属邦, 必须交 纳贡 赋。凡 有人到内地来或经商, 必须到指定的地点和 市场。如不遵守王命, 将受惩罚。铭文中明
确将 “ 扑伐”称为 “ 。周人对于淮夷的 刑” 镇压极为残酷,《 师袁篡》铭文云:“ 王若 曰:师袁, 或淮夷爵我帛晦臣, 今敢搏厥众 段,反厥贡事, 弗迹我东国, 今余肇令女率 齐师,……, 左右虎臣, 征淮夷。即列厥邦 酋,曰冉、曰荣、曰铃 、曰达。 ” 淮夷不交纳贡物,周王命师袁率齐人的 军队征伐,斩杀了淮夷的四位部族首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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