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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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颁布时间:2005-3-1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5.22•【文号】国税发[1998]78号•【施行日期】1998.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1998年5月22日国税发[1998]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以及行业规范化服务活动加以贯彻实施。

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日常税务事宜和提供税务服务的场所,是纳税人检验税务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窗口,也是征纳双方直接沟通的重要枢纽。

它对于增强法制意识、改善征纳关系、规范税收管理以及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及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现对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明确如下:一、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实行相对集中征收(一)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他交通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应当本着相对集中、方便纳税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

(二)办税服务场所的名称统一为办税服务厅,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各种纳税服务。

在偏远地区和山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征收点或代征点。

(三)办税服务厅作为一个场所,要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允许规模不同,形式各异,不求豪华,但求实用。

二、方便纳税人办税,实行一站式服务办税服务厅内要按服务功能设置窗口,使纳税人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事务都能方便地在办税服务厅内集中统一办理。

一般设置以下窗口:(一)税务登记:负责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停业和复业登记,办理验证、换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08•【文号】国税发[2003]128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执行。

为了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特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规范机构设置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坚持依法治税,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把搞好规范机构设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统筹安排,严密实施。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细致、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资产不流失。

工作过程中,对印章、票证等对收入工作有影响的问题,要提前做好预案,避免出现问题。

要认真做好撤并机构中人员安置工作,原则上人随工作走。

对职务变动的干部,保留现有职级待遇。

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规范机构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执行,严守纪律。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严肃的任务,任何单位不得借口搞变通。

对因机构变动需要更换的印章、票证、牌匾等,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确保安全。

国税发2009年85号、国税函2009年285号

国税发2009年85号、国税函2009年2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4-2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落实,确保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提出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望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增值税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

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

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

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至7月,统一部署各地对2008年下半年稽核异常的海关专用缴款书进行清查,以打击偷骗税犯罪,减少税收流失。

各级国税机关货物劳务税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清查,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稽查部门负责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4.13•【文号】国税发[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积极开展税收分析工作,特别是通过建立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存在一些地区对税收分析重视不够,缺乏税收分析的长效机制和制度保证,税收分析与经济税源和税收征管相脱节,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收入进度分析的层面上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全系统税收分析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正确的税收经济观,充分认识税收分析在税收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深化税收分析,促进税收职能更加有效地发挥。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四月十三日附件: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税收分析水平,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收分析是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一定时期内税收与经济税源、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相关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评价,查找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建议的一项综合性管理活动它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环节,是促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税收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税负分析、税收弹性分析、税源分析、税收关联分析等。

第四条税收分析根据工作需要,运用多种分析方法,从宏观和微观层面进行常规分析和专题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3.10•【文号】国税函[2003]267号•【施行日期】2003.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的通知(国税函[2003]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资助,委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实施的援助中国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项目的组成部分。

现将经过国内外专家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的《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总局年度工作部署和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国家税务总局二00三年三月十日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目录1.战略目标1.1 指导思想1.2 基本职责1.3 管理理念1.4 价值观念1.5 社会形象2.规划背景2.1 国内经济发展2.2 税收收入不断增长2.3 新修订《税收征管法》2.4 政府对税收工作的重视和支持2.5 纳税人对税收征管的期望2.6 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化2.7 信息技术的挑战2.8 WTO与电子商务的挑战2.9 面临的风险与主要问题3.预期指标3.1 税收收入3.2 组织结构3.3 纳税服务3.4 税源监管3.5 征管信息化3.6 干部素质4.征管机构4.1 机构现状4.2 征管机构调整的目的与方法5.征管法规5.1 税收征管法规体系5.2 完善税收征管法规体系的基本原则6.征管信息化6.1 征管信息化的现状6.2 统一征管软件6.3 建立数据处理中心6.4 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与维护6.5 实现征管信息系统的全国联网运行7.征管业务重组7.1 “集约化”原理的导入7.2 征管业务流程与岗责体系7.3 征管质量的考核与评价7.4 关于简化问题7.5 重组以后的征管业务规范8.税源监管8.1 税收征管能力8.2 税源监管的主要内容8.3 税源监管的主要任务8.4 税源监管与税收计划9.纳税评估9.1 引入纳税评估机制9.2 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及其管理10.防范征管风险10.1 树立风险意识10.2 防范征管风险10.3 经济风险与税收征管11.征管成本11.1 树立税收征管成本观念11.2 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的基本途径11.3 建立税收征管成本监控、考核机制12.纳税服务12.1 征管观念的转变12.2 健全纳税服务体系12.3 关于税务代理12.4 纳税人的纳税成本13.法律救济13.1 法律救济的相关法律制度13.2 法律救济制度对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意义前言0.1.税收征管战略规划项目的提出0.1.1.税收征管战略规划项目是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资助,委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实施的援助中国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项目的组成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1]137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1.12.03
【实施日期】2001.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
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7号2001年12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工作方针和“十五”期间税收事业发展规划,推进以税收改革为龙头的机构和人事制度综合改革,大幅度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经广泛征求意见,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试点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各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必须从“三个代表”的高度
充分认识按照“科技加管理”的基本思路,推进新一轮征管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要充分认识以信息化建设为前提的征管改革,是贯彻落实“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基本载体和重要措施,是维护税法严肃性、与涉税违法犯罪斗争的“杀手锏”,是加强“两权监督”、促进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和治本措施。

要充分认识信息化和专业化的改革方向是新时期杜绝执法随意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措施和保障。

因此,各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税务执法行为【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0﹞151号【发文日期】2000-08-21【实施时间】2000-08-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为有效检验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切实强化管理,促进税收征管行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0年开始实行新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1999年4月2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现将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以便改进和完善考核工作。

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检验管理工作质量与效率,规范税务行政执法,切实强化管理,促进执法意识、管理质量和干部素质的全面提高,确保税收征管行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以下简称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按照规范统一、分级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逐级考核。

国家税务总局对考核结果按年组织抽查并进行通报。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三条 考核指标暂定为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申报准确率和处罚率。

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和适应征管信息化要求,适时调整考核指标。

第四条 登记率,指在规定考核期内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与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比例。

主要用于衡量税务登记管理对漏管户的控制程度,以利强化税源控管,清理和减少漏管户。

第五条 申报率,指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与应申报户数之间的比例。

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依法申报的遵从程度,以利改善服务措施,强化稽查力度,提高遵从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8.24•【文号】国税发[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为贯彻“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完善征管体制,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税款征收管理(一)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按照“一窗式”管理规程的要求,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必要的审核。

在审核增值税申报资料时,要认真比对防伪税控磁卡记录销售额与申报的专用发票销售额、防伪认证数与申报专用发票抵扣数,比对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代征凭证以及农副产品收购票抵扣清单(磁盘)汇总额与申报表对应抵扣额,其他发票填开额与申报销售额等。

受理运输企业营业税申报,要比对申报的税额与发票清单(磁盘)汇总额。

发现申报差错要及时处理,辅导纳税人纠正一般性错误,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纳税人户籍资料以及各类相关指标,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二)严格欠税管理税款征期过后,要及时将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提交税源管理部门催缴,最大限度地减少新欠税款的形成。

要加强延期申报管理,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豁免滞纳金。

对历史形成的欠税,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采取任何变通办法擅自减免欠缴税款。

税总发[2014]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税总发[2014]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4]159号2014.12.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严密法治监督体系的精神,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要求,税务总局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78号文件印发)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掌握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不断提高税收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针对性及可操作性,推进决策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政策,包括各税种征收政策、减免税政策及征管措施。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税收政策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一)违反上位法规定,或与同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的;(二)不适应实际情况、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或者所调整对象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含义模糊,需要加以解释或明确的;(四)存在空白,需要进行补充规定的;(五)实践中反映突出的其他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也可对具体税收政策的积极效应进行总结分析、评价反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确定需要反馈专项政策实施效果的,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要求及时反馈。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工作中,要密切关注、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对税收政策调整、征管措施改进的新要求,并及时做好反馈工作。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可通过下列途径,广泛收集和掌握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纳税服务、执法监督、复议诉讼;(二)审计、涉税举报、信访查办、舆论舆情处理应对;(三)各级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书面质询、提案建议;(四)行业协会反映情况及建议;(五)其他途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5-10-1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view.jsp?code=200510181341598578 ∙【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月十六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

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银一体化申报纳税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银一体化申报纳税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银一体化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电话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银一体化【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征字﹝2002﹞9号【发文日期】2002-04-28【实施时间】2002-04-28【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纳税申报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银一体化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电话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推行税银一体化申报纳税管理办法和电话申报纳税管理办法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社会化进程,方便纳税人,提高税收行政服务质量和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国税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坚定不移的抓好贯彻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由征管、信息中心、计财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推行工作,要结合各自实际,全方位有计划、有步骤的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圆满完成多元化申报纳税的推行工作。

三、强化宣传培训。

实行多元化申报纳税办法,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必须认真做好培训和宣传工作。

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办法》的学习培训,熟练掌握必备的工作技能。

同时,要搞好广泛宣传发动工作,在宣传发动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要向纳税人说明采取此办法的方便性,使其自愿接受。

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多种形式做好宣传,争取广大纳税户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扎实全面的推进工作打好基础。

四、抓好后期管理。

一要监督检查银行扣划税款及入库情况,确保银行按规定及时将扣划税款划解缴库,不得滞压税款;二要加强税源的日常监控管理和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质量考核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质量考核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2003年4月29日国税发〔2003〕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适应信息化条件下的税收征管发展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强化税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解决实际考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各地对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制度的意见和需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及其有关指标口径等作了适当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新办法启用时间:从2003年开始,各地在进行2002年及以后年度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和上报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报表时,按照新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执行。

原《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51号)同时废止。

二、报表报送单位: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向总局征管司报送。

报表内容涉及多处分管业务的,由征管处统一报送。

三、报表报送时间: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报表在考核属期(半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出。

四、报表规格及要求: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报表统一为TAXBLE1.04版软件设定的规格,各单位不得擅自修改。

各地报送纸质报表时,可不报送分地区数据,只报各省合计数据,电子文档需按照软件的要求上报分地区数据和合计数据。

同时报送简要的文字说明材料。

五、报表汇总和报送方式: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报表统一通过TAXBLE1.04版软件汇总生成,其中电子文档以CuteFTP文件的传输方式通过各省与总局的局域网上报,纸质文件以邮寄方式报送。

总局考核各地上报时间以电子文档上报时间为准。

登录地址:总局通讯服务器130.9.1.1(输入用户名、密码进入)。

登录路径:总局通讯服务器d:/InetPub/ftproot/centre/征管司/征管报表及质量考核文件夹。

六、为加强总局与各地的信息交流,更加方便快捷地传递征管工作有关信息,今后,有关征管质量考核工作方面的通知、报表口径说明以及软件版本升级等内容,总局在正式发文的同时,将同步在总局与各地的局域网上(通讯服务器地址与目录同上)定期发布有关电子文档,各地征管部门应及时登录查阅,未能登录的单位要注意与当地信息中心取得联系,获得授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05•【文号】国税发[2006]119号•【施行日期】2006.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的特点,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强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一定程序、方法和手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的管理工作,是全面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所得税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税种,是当前税收征管中比较薄弱的税种,也是一个具有很大发展潜力和增长空间的税种。

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是有效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也是2005年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的明确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和“依法治税”原则、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和优化纳税服务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总结以往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将它作为强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和核实税基的核心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按照《办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确定对象、实施分析、约谈辅导、调查核实、评估处理、反馈建议和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等环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03•【文号】国税发[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2004年9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推行岗位责任制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推行岗位责任制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推行岗位责任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2.25•【文号】国税发[2002]18号•【施行日期】2002.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推行岗位责任制的意见(国税发[200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和税制改革、征管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努力造就一只“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税务干部队伍,开创两个文明建设的新局面,确保各项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推行岗位责任制。

具体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治税思想,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岗位责任制,把各级税务机关和基层建设成为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执法严明、服务优质、廉洁勤政、秩序优良的战斗集体。

推行岗位责任制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两手抓”的原则。

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坚持“一岗两责”,坚持抓好收入工作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机统一,坚持标本兼治,使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相互渗透,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确保推行岗位责任制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

各级税务机关和各类税务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在税收行政和税收征收工作中以法制、公平、文明、效率为准则,做到按法律法规办事,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杜绝随意性和盲目性。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税务干部是搞好税收工作的决定力量。

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实际出发,加强思想教育,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部队伍政治业务素质。

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中,既要严格管理,从严治队,又要关心爱护干部职工,切实帮助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充分调动广大税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关于内蒙古国税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思考

关于内蒙古国税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思考
统 ,包括 了征收、管理 、稽查 、处罚、执行和救济 六个子系统 ,涵盖了从基层 国税 、地税机关 的基本 税收业务到盟市局 、自治区局以及总局的 日常税收 业务。行政管理系统包括综合办公 、人力资源 、财 务管理 、监察监督 、教育培训 、政府采购管理以及 后勤保障等七个子系统。该系统的推行必将大幅度 地推动行政管理 向科学化和规范化方向迈进 ,极大 地提高办公效率 ,促进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素质提 高。外部信息交换系统包括三个子系统 ,即为纳税
的整合现状 ,为下一步税收信息化资源整合提供一些建议。
【 键 词】 关 税收信息化;资源整合;诺兰模型
【 基金项 目 】 文为21g 内蒙古 自治区教 育厅 人文科 学一般 项 目 “ 本 0l- 内蒙古 自治 区基层税务机 关税 收信息化
建 设 问题 研 究” 成 果 之 一 ,项 目批 准 号 N S 1 0 。 JY1 1 1
治区局 、盟市局 、旗县局和基层税务分局 ( )的 所 五级 广 域 网络 。另 一方 面 ,建 成 了外部 税 务互 联 网 站 ,建立了与 自治 区政府 、地税、财政 、国库和银
行 等部门的网络链 接。开通运行了视频会议系统 。
统 、办公 自动化软件系统、出口退税 系统等几个主 要项 目系统 的推广应用 ,构筑了税收管理信息化的 基本框架。由内蒙古国税局进出 口 税收管理处 、信
( )构 建政 府 主 导旅 游 业 的发 展 机 制 ,形 成 一 加 快旅 游 业发 展 的强 大合 力

【 刘丹丹. 3 】 内蒙. 5 )
( 责任 编辑 :杨艳军 )
6 . 4
平已进入系统集成阶段 ,目前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 ‘ 合 问题 ” 整 ,即实现数据 的集 中和应用 系统 的整 合。这是几十年来国内外信息化建设实践证明不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2.28•【文号】国税发[2000]39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39号2000年2月28日)为了不断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级税务部门组织收入和税收征管工作的成果,促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0年开始在国家税务局系统对组织收入工作试行新的办法考核,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考核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改进、完善考核。

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提高税收计划管理水平,全面、系统、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级税务机关组织收入工作的成果,促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全面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收入工作考核遵照实事求是和有利于促进组织收入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与逐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考核的内容包括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相关度和征管工作质量三部分。

第四条税收收入完成情况考核指标是:(一)收入计划完成率。

指当年实际完成税收收入与年度税收计划的比例,用以考核税收收入计划的完成情况。

收入计划完成率=当年实际完成税收收入/年度税收计划×100%年度税收计划为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达的税收计划。

当年实际税收收入中如有超出计划之外的重大增减收因素,则从收入中剔除计算(下同)。

(二)季度收入进度差异率。

指季度实际税收收入进度与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税收收入目标进度之间的差异程度,用以考核税收均衡入库程度。

季度收入进度差异率=季度税收收入进度-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季度税收收入目标进度季度税收收入进度=季度实际完成税收收入/年度税收计划×10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税务局于每年年初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各季度的税收收入目标,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后下达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精)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原高规格设置的机构级别,在规范机构设置后,其原任领导职务级别可保留,表述为(××级待遇;今后新任领导的职务级别应与机构级别相一致。

(四地方税务局系统参照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

三、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进一步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是依法治税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优化纳税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加强队伍建设、体现国税系统垂直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家税务局党组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税务机关公文处理测试题300题附答案

税务机关公文处理测试题300题附答案

税务机关公文处理测试题300题附答案(填空题60个、单选60个、多选70个、判断70个、简答12个、综合题3个)一、填空题1、请示只能主送一个单位,如需同时报送其他上级机关应采取()标列于抄送栏内。

(抄送形式)2、公文会签分为内部会签和()。

(外部会签)3、对内部会签的公文,会办部门一般应在()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意见。

(3)4、公文格式是规定公文各个组成部分()和标准的一种形式,是公文规范体系的具体体现。

(标识规则)5、通报分为表扬性通报、批评性通报和()。

(情况通报)6、标注密级的具体写法为()。

(密级★保密期限)7、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公元全称)、()组成。

(序号)8、公文的紧急程序应标注在公文首页的()。

(右上角)9、一般情况下,秘密级事项的保密期限不超过()年。

(10)10、公文如有附注应当加()标注。

(括号)11、公文的印刷版记中校对人员姓名之前应当注明()。

(主办单位)12、主题词由类别词、类属词、区域词、()组成。

(文种)13、会议纪要由()签发。

(会议主持人)14、收到平级机关发送的公文,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

(文秘人员)16、档案的短期保管期限是指()年以下。

(15)17、税务机关干部、职工名册的保管期限为()。

(永久)18、承办人员对电子公文办理结束后,应在收文处理签的()栏中填写办理情况和结果。

(注办)19、公文处理系统中,用户权限分为局领导、部门领导、文秘人员、()四级管理。

(一般干部)20、在直行文稿中,单引号的表示形式为()。

(「」)21、校对中,增补的校对符号形态为()。

()22、校对中,另一起一段的校对符号形态为()。

()23、某某市国税局:()局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关于某某某某的请示》(某某发〔2005〕某某号)(),经省局局务会研究,()如下:(你、收悉、现批复)24、《某某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市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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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系统》的
通知
【标 签】税收征管质量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征字﹝2001﹞26号
【发文日期】2001-05-22
【实施时间】2001-05-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便于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区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指标运行情况,加大对征管工作的监督、考核力度,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经研究,在全区国税系统推行《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系统》(软件)。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培训区局在4月底已对盟市国税局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并将《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系统》及《操作手册》下发各地。

各盟市国税局应结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国税征字﹝2000﹞27号)有关规定,在全盟市范围内组织软件培训工作,培训人员范围应包括旗县(区)局(分局)主管局长。

要求6月底前完成软件培训、安装和模拟运行工作。

二、软件运行从2001年7月1日起,正式运行《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系统》。

要求各基层单位严格按照考核软件的操作规程运行,做好以前滞纳金、缓缴税款等手工台帐与考核软件数据的衔接过渡;考核软件的原始数据分别来源于税务机关内部和外部,要求各地结合贯彻新《征管法》有关规定,主动与工商等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建立纳税人办证(照)信息定期传递、核对制度,确保考核系统数据的完整、准确;要做到征管质量的计算机考核和人工检查相结合,盟市国税局应择期对基层国税局进行实地抽查,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如检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各地要注意收集、整理软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反馈区局。

三、考核报表税收征管质量报表包括“七率计算统计表”和“征管质量考核统计表”两部分。

旗县(区)国税局要按月将报表上报盟市国税局,报送时间为月后5日内;盟市国税局要按季汇总上报区局,报送时间为季后15日内,年度终了汇总计算全年的征管质量结果及分析
报告,于年后30日内上报区局。

各盟市国税局上报区局的考核报表通过国税系统广域网络报送。

地址是:FTP:71.16.16.4CENRE征管七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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