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化建设与渐进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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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1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1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内容提要: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之一。

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队伍以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为基本特征。

我国法官队伍因受观念和体制的制约而与法治发展的要求相去甚远。

未来我们应积极汲取国外有益经验,从贯彻司法独立入手,改革现有的法官培养管理体制,以便加速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官和助理法官进行培训。

在美国,除有联邦司法中心和全美州级初审法官学院分别负责对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新任法官进行培训,还有专业性的针对审判实务的研究机构(如量刑研究所等)用以提高法官的审判实务水平。

美国法官培训的开放性论坛性十分明显,来自精神与心理学界、社会人文学界和法律界等的人士广泛参与其中,对法官实务能力的提高和职业人格的完善发挥了积极作用。

(3)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

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一般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职务稳定性保障。

德国、法国实行法官终身任职和退休制度,美国各州有的实行终身制,有的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多能连任,故实质上近于终身制)。

各国一般都规定法官在任时非因法定原因并经法定程序,其职务资格不受强制性变动,即所谓的法官“不可更换原则”。

二是物质保障。

世界各国法官的物质待遇一般都比较优厚,而且往往高于相应地位的行政官员的待遇水平。

三是法官的司法豁免,即除非法官有恶意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其在审判过程中所发言论与所施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4)法官的职业责任与职业道德机制。

“法官非有良知不能表现正义”,“……对他们的资质不仅要求具有法律知识,而且特别应有广博的教养和廉洁的品质。

”[4]法官的职业责任除了通常所说的公正、勤勉等以外,主要指法官在其职业生涯内应遵循“兼业禁止”原则,不得同时担任法官身份以外的政治职务和从事其他营利性的社会事务。

[5]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容因各国文化传统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大多都要求法官正直、廉洁、秉持良心、保守秘密等。

法官职业道德属于内在的软性的约束机制,但由于法官地位特殊,其职业道德更具社会敏感性,因而也为各国法官队伍建设所强调。

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

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

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作者:邹骏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6期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在法院队伍建设方面存在不少弊端,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探讨队伍职业化建设有很重要的意义,本文认为很有必要对改革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进而对推进改革指明方向。

关键词法院队伍职业化员额制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2.371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3月1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中纳入中央政法委专项编制,依法履行审判、审判辅助、司法行政职能,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生地位。

一、我国法院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把法官实行与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作为普通公务员管理,带来不少弊端。

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官任职门槛低,各级法官任职条件大同小异,未能体现职业特点,在这种模式下,基层法院法官的任职条件基本能符合审判实践的需要,因为绝大多数的案件基本集中在基层,经过基层的锤炼,为法官积累经验,加强审判实践,从而为进一步晋升到中级人民法院乃至高级人民法院提供了很好的经历;但是对于中院和高院,甚至最高院来说,如果和基层法院的法官入职条件一样的话,在没有基层的审判经历,而直接进入到高一层级的法院的话,存在由于经验不足从而导致履职能力受影响的可能性。

二是基层法官职级低待遇差,晋升机制不完善,发展空间有限;案多人少,法官工作负担过重,审判辅助人员不足。

具体来讲,主要是法官职业保障力度还不够,在法官职业考评激励机制尚未建立,法官职业发展的通道不畅通,存在千军万马挤“官道”的问题,而且缺乏解决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的措施,不利于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进一步讲,由于前面所提机制的缺乏,最终影响法官队伍精英化的建设,这样就会对探索改革与审判精品化形成制约。

浅谈我国法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

浅谈我国法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

浅谈我国法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法院队伍、审判方式、司法程序以及职业化建设等诸多方面的改革面临选择。

在探索的过程中,有必要澄清一些观念,统一部分认识,奠定必要的理论基础,这对于在现有体制下,通过自身的呼吁和努力,创造较为有利的舆论环境,为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势必产生不可估量的作用。

其中,关于法官制度的完善既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严要求,也是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保障。

法官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有完备的法官制度是国家法治化程度的判断标准之一,其前提和基础就是法官的职业化问题。

所谓法官的职业化,主要是指法官之所以为法官的资格、条件是什么,他们的选任标准和程序是什么,这些资格、条件、标准和程序是否有助于法官独立地行使国家的审判权,①]进而推动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目标的实现。

遗憾的是,我国长期以来缺少关于法官制度的基本构建,虽然1995年《法官法》的颁布施行规定了例如法官的任职条件、考核、培训、工资保险福利以及退休等内容,向着真正意义上的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不过,客观分析,其不够全面、起点偏低、缺乏理论支撑、难以形成完善的体系,部分规定有欠科学性,反而形成了制度上的瓶颈。

一、当前我国法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官的任职1、任职资格。

法治水平相对较高的国家,对法官选拔制度无不采取十分严格的态度。

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侧重点不尽相同,英美国家的初任法官都是资深律师,大陆法系国家的初任法官则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考试和培训。

②]我国多年来进入法院的方式是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分配进入法院担任书记员(还有少部分的军转干部),经过一定的年限或法院系统内部的考核后晋升为法官。

1995年《法官法》对法官任职资格的要求,仍未大幅度提高,等同于甚至低于对国家公务员的要求;在年龄上,只要求“年满二十三岁”;在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方面,只要“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都可以任命为法官。

法官职业化——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法官职业化——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法官职业化——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公正是人类社会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法治是人类社会公正的最佳方式,而法院的超然地位,高度的司法权威,是法治必不可少的核心内容,司法公正已成为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价值理念。

司法公正要从抽象的理念变为客观的社会现实,既需要公正的司法制度,更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官管理体制,对法官的权利、义务、地位和作用正确定位,对法官实施有效的管理,提高法官素质,是当前司法改革进程中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法官职业化顺应了现代社会对法官专业化、素质化的要求,成为司法改革的首要问题。

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是专门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并具有一定权威和社会地位的特定职业和职业群体。

“法官职业化”的提法承继了法院内部流行的“法官精英化”的提法,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中一种反思性、批判性的视点转换,从一味地注重“规则因素”强调建规立制,转换为对“人的因素”的重视。

法官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要求。

按照首法官肖扬院长2002年7月5日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的说法:“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

”一、法官职业化的必要性法官体制改革的复杂性,要求改革必须明确总体目标,确立改革中心,有重点地推进。

我国现阶段法官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应当是建立一整套符合法官职业特点,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有效机制,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高素质法官队伍,为司法公正提供保障。

法官管理体制改革,应当以推进法官职业化为中心来进行。

(一)法官职业化是法官履行职责的本质要求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独立对于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极为重要。

审判是一种个性化极强的职业活动,法官依据自己对事实和证据的判断、对法律的理解,对纠纷作出公正的裁判,为此法官必须严格遵守中立性、被动性、合法性、终极性等职业要求,而这一切都有赖于法官的职业化地位。

论法官职业化建设-精选资料

论法官职业化建设-精选资料

论法官职业化建设、法律职业化与法官职业化(一)法律职业化司法活动是一项专业性要求极高的活动,要实现司法的公正,显然离不开高素养高专业化的法律职业群体,因此法律职业专业化、准入严格化、职业技能高标准化的法律职业化建设在今时今日的司法改中被放到越来越显眼的位置。

事实上,我国的法律职业化最早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的司法改革,早在当时提出了法律的职业化和程序化建设, 正意义上的但真法律职业化建设的开端,其实是始于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

从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修改法官法、出台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律师行业管理、再到司法人员服饰改革和法官检察官制度改革,法律职业化始终是贯穿其中的一丝线脉。

前,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正在如火如荼进行,法律职业化建设自然是重中之重。

(二)法官职业化在法律职业化建设的一系列内容中,又以法官的职业化建设为核心。

因为随着诉讼阶段论越来越遭到质疑,我们大多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中心论更能维护诉讼参与人的人权和合法权益。

以审判为中心,也就意味着将法院和法官置于了中心的位置, 一名职业化高素质的法官对案件的公正审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将会对法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法官职业化,就是指成为法官的条件、标准和程序为何?是否能很好地助于法官去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否有助于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实现?就是要通过健全法官准入门槛、提高法官职业能力、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来打造精英法官群体。

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一方面的含义是提高法官专业素养;另一方面也是法院去行政化的有效途径。

虽然我们一直在强调要实现人民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但实际操作起来难度巨大, 未落到实目前并处,因此法院难以去除身上的行政化趋势,也不能彻底摆脱地方政府对审判活动进行干预。

只有法官职业化,才能有效地抵制政府干预,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但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中却暴露出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法官不适格现象仍存在、职业能力和任职保障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亟待我们解决。

关于法官职业化的思考

关于法官职业化的思考

关于法官职业化的思考法官职业化是通往法治的必由之路。

经由深圳法院改革的试点,全国法院改革的序幕被拉开,法官职业化是实现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必然要建立一支又精又专的法官队伍,为防止过犹不及,同时需要建立与之衔接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法官助理制度。

实现法官的职业化相应的需要实现法官的单独序列管理,以及建立配套的法官员额制度、法官薪酬与等级挂钩制度、法官助理单独序列制度。

标签:职业化;盐田模式;单独序列一、法官职业化的概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1〕随后,最高院也出台相关规定加强法院队伍的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逐步推进法官选任制度改革。

其实,自1995年《法官法》的出台,就标志着我国法官职业化进程的展开,而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的开端。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法官队伍建设的工作会议上提出法官职业化建设部署,并在首次中国大法官会议上发言,称“建立一支业务精通、公正清廉、作风优良的高度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

”〔2〕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开始全面推行法律职业化改革的重要标志。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率先实行“双轮驱动”,即实行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

此举被评价为“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而盐田法院独特的系统性、整体性改革,形成了著名的盐田模式,被作为深圳市人民法院改革的蓝本。

〔3〕紧接其后,2014年2月份深圳市人民法院法官职业化改革启动,改革的核心是“去行政化”,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向“由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目标迈出实质性一步,开创我国人民法院法官职业化改革的先例。

〔4〕改革的内容围绕一下几个方面展开:按法院级别设置法官等级,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制度;完善法官职务晋升考核制度;实行单独薪酬体系;明确规定法官不得兼任司法行政岗位领导;严格控制法官名额,扩大法官选任渠道;适度向基层倾斜,提高基层法官保障水平。

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

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

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
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是落实司法责任制必
不可少的步骤。

首先,应当加强培训または研修,细化制度体系,提
高法官、检察官的一线执行力,提升司法决策、裁决的专业水平;其次,可以加强市场机制的运用,创设客观、合理的考核、测评机制,
形成促使法官、检察官努力提高的良性循环;最后,应当完善道德准
则的监督措施,采取司法行为登记、职业监察、代表资格审查等措施,通过可操作的具体行动,保障司法公正。

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是
司法责任制落实的基础、核心和任务,打牢法官、检察官责任落实的
根基,也是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最新-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意见 精品

最新-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意见 精品

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意见1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意见法官职业化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法院队伍建设的一个重大课题。

按照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良、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的总体部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本院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法官职业化的内涵和要求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

法官职业化的基本要求:一是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包括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中立意识、平等意识、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自尊意识、文明意识、廉洁意识等。

二是提高法官职业技能,具备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社会生活经验,能够熟练驾驭审判活动。

三是培养法官职业道德,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以确立公正意识为核心内容,教育法官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遵守司法礼仪,保持清正廉洁,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四是加强法官职业保障,保障法官职业权力,排除非法干扰因素;保障法官职业地位,严格依法任免法官;保障法官职业收入,增强法官职业吸引力。

二、我院法官队伍的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2019年以来,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决定》和最高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认真执行法官法,在抓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使法官干警在业务素质方面有了较大进步,但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相比差距很大,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法官员额紧缺,审判任务繁重。

一方面,我院现有的57名干警中,具备审判资格的法官仅有23名,法警12名,执行人员7名,书记员9名,司法行政及工勤人员6名。

23名法官中,院领导班子成员5名,司法行政岗位和立案审判监督岗位工作的法官7名,实际办案法官仅11名(其中2名法官因病长期脱岗治疗)。

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官职业化建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指通过一系列措施来促进法官的职业化发展,提高其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从而更好地发挥司法职能,保障社会公正。

事实上,法官职业化建设是现代法治建设的必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乎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也关乎司法权威和尊严。

以下是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首先,必须进一步强化法官的职业培训。

法官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应当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法律水平,熟练掌握各种法律理论和实务技能。

因此,必须加强法官的职业培训,提高其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适应时代发展和改革需要,确保法官的专业能力达到最高水平。

其次,应该完善法官的职业评价制度。

法官职业化建设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职业评价制度,定期对法官的工作成果、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价,对表现突出的法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官给予纪律处分,使得法官在职业生涯中能够受到公正的评价和激励。

第三,要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

法官职业化建设需要从法官的内心深处做起,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职业操守,使其承担起保障社会公正的使命和责任,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在教育过程中,可以开展有关法律伦理道德的讲座、专题研讨等活动,加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的教育,特别是要对那些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消极腐败等不良行为进行严肃打击,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最后,应该倡导法官的职业化自律。

法官做出公正的司法裁决需要很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

倡导法官自律可以提升法官的职业素养,使其能够更好地执行公正司法。

这也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本质要求之一。

法官应该自觉遵守法律、遵循法官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践行司法公正,掌握权力,自律、自省、自律。

总之,法官职业化建设需要多方面的措施去配合,也需要明确定位和目标去实现。

这些努力将使法官的职业水平和法治建设更加先进,有力地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质量,以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完善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思考和建议

完善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思考和建议

完善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思考和建议加强法官职业建设,既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关键环节,是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组织保障。

本文结合我国当前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实践,以审判长选任制度的完善为切人点,谈谈自己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实行和完善审判长选任制是精简法官队伍,建设职业法官,实现法官独立审判的有效途径目前各地试行的审判长选任制是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结合点,具体体现了我国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的审判独立原则,确立了审判长在审判案件中的中心地位,对于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防止和限制院长、庭长内部干涉审判,实现法官队伍专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毋庸置疑,独立审判是审判公正的前提,审判独立实质就是法官独立。

在世界大多数国家,无论是西方的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前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基本都实行了法官独立审判制度。

我国实行的是法院独立审判制度,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虽只一字之差,内容并不一样。

不过应当明确,审判活动不是由法院这样一个抽象的机构集体进行的,而只能由法官个人或若干法官组成的审判组织实施,法官本身在审判中的独立自主性是实现审判独立的重要条件。

法官独立审判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指外部独立,即法官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另一方面则指内部独立,即不同审级的法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自独立,法官审判案件,不受其他法官以及法院内部行政的干涉。

实行法官独立审判,实践中要求法官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独立理解,通过法定的组织形式和审理活动,依法对案件作出自己的裁判,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涉,法官只服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实行审判长选任制,选拔一批年富力强、学识渊博、经验丰富、职业素质高的法官担任审判长,发挥其在审理案件中的核心作用,不仅能将法官独立审判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排除对于审判的各种干涉,遏制司法腐败;而且能精简法官人数,引进激励机制,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维护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

关于公文写作:法官职业化建设与渐进式改革

关于公文写作:法官职业化建设与渐进式改革

关于公文写作:法官职业化建设与渐进式改革 20xx年7月最高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标志着中国的法官队伍必将走出大众化模式,迎来职业化时代。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既涉及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在当代中国的重新定位,又涉及人民司法的未来前景;既涉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又涉及走中国特色法官职业化道路的问题;既涉及D的人事、财政政策,又涉及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既涉及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观念更新,又涉及审判权的重组优化和人员分流。

因此,高歌猛进、疾风骤雨的改革方式不适于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我们必须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和历史,立足现实,实事求是,以渐进式改革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一、各地各级法院的改革不宜搞“一刀切”,东部地区法院、中高级法院改革步子可迈得快一些,西部地区法院、基层法院则从缓为宜。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不仅需要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而且需要广大法官的观念更新和积极参与,但在这两方面东部地区法院、中高级法院与西部地区法院、基层法院差距都较大。

一方面,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而法院经费又靠地方保障,因而各地各级法院物质保障方面差距明显,主要表现为东部地区法院与西部地区法院差距大,中高级法院与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差距大。

试以法官待遇问题论之,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一个刚参加工作的书记员年收入超过3万,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一个有三十年工龄的资深法官年收入不到1万。

正规法律院校本科生、硕士生愿到东部地区法院任书记员的并不罕见,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西部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基层法院、人民法庭法官队伍不稳定的窘境,不仅正规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很少,而且法律人才流失严重。

推行法官职业化改革,抬高法院“门槛”,将可能导致这些地区匮乏。

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

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

引言法官是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职责是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各类案件。

然而,在现行司法体系中,法官的职业化程度有待提高。

为了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本文将探讨法官职业化改革的方案,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背景法官在司法体系中的角色非常重要,他们应当具备高度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以便能够正确地解释和应用法律。

然而,现有的司法体制中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法官的选拔机制不够科学、职业发展路径不够明确、培训机制不够健全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法官的职业化程度无法全面提升,影响了司法体系的效率和公信力。

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为了提升法官的职业化程度,以下是一些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的具体措施:1. 选拔机制改革针对目前法官的选拔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以下改革方案:•引入多元化的选拔方式,如采取考试、面试和综合评估等方式进行选拔,以确保选拔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设立独立的选拔机构,负责法官的选拔,以避免政治因素的干扰。

•强化选拔机制中的专业评审环节,确保选拔出的法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

2. 职业发展路径建设为了让法官有更清晰的职业发展路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健全的职业发展规划体系,明确法官在职业生涯中的各个阶段的职责和要求。

•提供多元化的职业发展机会,包括岗位轮岗、国际交流等方式,以拓宽法官的视野和经验。

•设立职业发展指导机构,为法官提供职业发展咨询和培训支持。

3. 培训机制改革为了提高法官的专业技能和司法素养,可以考虑以下改革方案:•定期进行法官培训,包括司法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培训。

•强化法官的法律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鼓励法官参与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加强对新法律法规的培训,以保证法官能够及时掌握并正确应用新法。

4. 评价体系建设为了评价法官的绩效和职业化水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以客观、全面、公正的方式评价法官的工作表现。

•设立独立的评价机构,负责法官绩效评价工作,以避免评价结果被操纵和干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7.18•【文号】•【施行日期】2002.07.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职业法官队伍,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要求,加快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步伐。

一、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原则1、1998年以来,全国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执行法官法,在抓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廉洁奉公,严肃执法,秉公办案,涌现出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为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事实证明,法官队伍是好的,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

但不可否认,法官队伍现状离党和人民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尚不适应形势与任务发展的需要,违法违纪现象还时有发生。

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

各级人民法院要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的高度,深刻认识建设高素质职业法官队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视队伍中存在的问题,走人才强院之路。

2、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法官法,大力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职业法官队伍,为全面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意义

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意义

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意义
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提升审判质量: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可以通过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从而提升审判质量。

职业化建设还可以提高法院队伍的专业化配备,确保案件得到专业人员的审理和处理,减少错误判决的风险。

2. 增强公信力:法院是司法权力的具体实施机构,公众对法院的信任程度直接影响着司法体系的公信力。

职业化建设可以加强对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的道德约束和职业操守培养,减少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增加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度,提升司法体系的公信力。

3. 提高司法效率: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可以优化法院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提高办案效率和工作效能。

通过引入现代化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提升法院队伍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减少审判滞后和诉讼拖延现象,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促进司法改革: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是司法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

职业化建设可以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独立性和司法公正性,构建符合法治原则和现代司法要求的司法体系。

通过提高法院队伍的职业素养和综合素质,增强法院的执法能力和创新能力,推动司法改革的深化和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意义重大,可以提升审判质
量、增强公信力、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改革,为确保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深圳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

深圳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

引言随着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更加注重法治建设和司法公正性。

深圳作为中国的经济特区和改革开放前沿,法官职业化的改革也成为深圳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命题。

本文旨在提出深圳法官职业化改革的具体方案,以期提高法官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司法能力,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法治建设水平。

一、法官选拔机制的改革1.1 透明公开的选拔程序建立透明、公正、公开的法官选拔程序是法官职业化改革的首要任务。

应设立专门组织负责法官选拔,组织有关考试、面试等环节,并公布选拔的程序和结果。

1.2 严格的资格条件和综合素质评价标准确保法官选拔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应明确法官的资格条件和综合素质评价标准。

包括从法律专业知识、专业经验、审判实践、思想品质等方面综合评价法官的能力与潜力。

1.3 引入外部评估机制除了内部评估,还应引入外部评估机制,邀请相关法学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法官选拔的评审过程,增强选拔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法官培训体系的建设2.1 基础法律知识培训加强法官的基础法律知识培训,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民诉法、刑诉法等主要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

2.2 专业技能培训针对不同领域的法官,组织开设专业技能培训课程,如知识产权法、金融法、环境法等专业领域的培训,提升法官在特定领域的专业素质。

2.3 司法实践培训法官除了需要丰富的理论知识,还需要通过实践来提高审判能力。

因此,应加大司法实践培训的力度,推动法官参与实际案件审理,提升案件办理的实践经验。

2.4 继续教育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继续教育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法官的继续教育培训,保持法官的知识更新与专业发展。

三、法官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3.1 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法官绩效考核体系,从案件审理质量、办案效率、司法公正性等多个维度评价法官的绩效。

3.2 激励优秀表现对于表现出色的法官,应给予适当的激励,如晋升、加薪、荣誉称号等,以激励法官积极工作和进一步提升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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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最高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标志着中国的法官队伍必将走出大众化模式,迎来职业化时代。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既涉及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在当代中国的重新定位,又涉及人民司法的未来前景;既涉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又涉及走中国特色法官职业化道路的问题;既涉及党的人事、财政政策,又涉及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既涉及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观念更新,又涉及审判权的重组优化和人员分流。

因此,高歌猛进、疾风骤雨的改革方式不适于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我们必须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和历史,立足现实,实事求是,以渐进式改革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一、各地各级法院的改革不宜搞“一刀切”,东部地区法院、中高级法院改革步子可迈得快一些,西部地区法院、基层法院则从缓为宜。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不仅需要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而且需要广大法官的观念更新和积极参与,但在这两方面东部地区法院、中高级法院与西部地区法院、基层法院差距都较大。

一方面,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而法院经费又靠地方保障,因而各地各级法院物质保障方面差距明显,主要表现为东部地区法院与西部地区法院差距大,中高级法院与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差距大。

试以法官待遇问题论之,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一个刚参加工作的书记员年收入超过3万,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一个有三十年工龄的资深法官年收入不到1万。

正规法律院校本科生、硕士生愿到东部地区法院任书记员的并不罕见,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西部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基层法院、人民法庭法官队伍不稳定的窘境,不仅正规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很少,而且法律人才流失严重。

推行法官职业化改革,抬高法院“门槛”,将可能导致这些地区匮乏人才的矛盾加剧。

另一方面,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法官思想观念、创新意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东部地区法官思想解放,富有创新意识,竞争意识强,易于接受先进的司法理念,因而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在东部地区法院遇到的阻力相对较小。

而西部地区法官思想观念相对封闭,创新意识相对较弱,考虑到各级法院的较大差异,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的法官职业化改革应结合实际情况从缓稳妥进行。

以推行法官员额制度为例。

最高法院将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审判工作量、辖区面积和人口、经济发展状况等各种因素,按照法官职业化的要求确定各地各级法院法官员额。

确定法官员额后,法官人数将比现在有所减少,一些人将不能继续担任法官,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将可能出现合议庭难组的问题。

以宜宾市论之,全市几十个人民法庭在编人数大都为5人,由3名法官、1名书记员和1名法警组成,尚能在法庭内部组成一个合议庭。

但实际上由于审判任务连年上升,审判力量相对不足,无法组成合议庭、滥用简易程序、合议案件数量偏低的情形普遍存在,审书不分、法官自审自记、书记员办案的现象也屡禁不绝。

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后,这种现象是否有所好转呢?笔者估计,今后全市每个人民法庭确定的法官员额一般仅为1名,组成合议庭将更为困难。

当然法官可与人民陪审员(笔者认为让非法律人士在法庭上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显然与法官职业化建设相悖)或其他法庭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合议案件,但并非易事。

不仅人民法庭,就是部分县法院如果不进行配套制度改革(如有学者提出尽量缩减业务庭的设置[1],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在实践中已? 废 笈幸滴裢 2]),有的业务庭也将面临同样的处境。

有的县法院部分业务庭现只有三四名法官,核定法官员额后可能有1-2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也较为困难。

是否我国所有的人民法庭现在补充法官都需要大学法律本科毕业并通过录取率极低的统一司法考试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呢?笔者持反对意见。

一方面人民法庭受理案件的类型主要为离婚诉讼、邻里纠纷、轻微刑事案件之类,案情简单,标的也小,涉及的法律法规有限,提供给会外语、懂经济、通晓国际惯例的专家型、复合型、精英型法官施展才能的舞台并不大,决定了人民法庭的法官素质不必向中高级法院法官看齐,另一方面由于人民法庭所处地往往较为偏僻,在现行经费保障体制下物质装备落后,工作环境欠佳,法官待遇偏低,因而不能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已是不争的事实。

笔者主张对人民法庭法官的素质要求不必与中高级法院的法官齐等划一,日本和英国的实践可资参考。

近邻日本的法院机构包括最高
裁判所、高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和简易裁判所,其中简易裁判所约有法官810人,占日本法官总人数的36%,其管辖范围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如争议标的90万日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通常是仅处以罚金或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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