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贵聚众扰乱世界秩序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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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田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精选word文档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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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田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田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田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密刑初字第38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英,曾用名陈西,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密云县东邵渠镇银冶岭村二区95号;1998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七年,罚金一千元(已缴纳),201X年5月12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密云县看守所。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X年10月25日以京密检刑诉字(201X)第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英于201X年3月28日8时许,伙同被告人张晓贵、张春光、池久如、张乾明、白小朋等人(均已判刑)窜至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坝头村京承高速路29标段工地,对坝头村多名阻止施工的村民推、拽、踢、踹行为,造成杨秀荣、赵怀玲、朱静云、王亚玲、王宝昌等17名村民受伤,经法医鉴定5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后被告人田英在逃,于201X年4月30日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同时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田英的供述,同案犯白小朋、陈建立、王海朋的供述,证人齐殿臣、谢金海、张文军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解协议,本院(1998)密刑初字第89号、(201X)密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指控被告人田英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田英判处刑罚。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宣读的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英伙同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使生产不能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予惩处。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课件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课件
第六章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非法拦截:无正当理由或合法的依据进行拦截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它交通工具。 其它交通工具:火车、城市轨道等交通工具, 既包括公共交通工具,也包括私人交通工具。 阻碍其正常行驶的行为,一般是为了达到某种 目的,意图扩大影响而拦截交通工具或者为了 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而实施该行为。
第六章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13、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行为(第 24条第1款第2项) 具体行为主要表现为: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 画像、服装等物品的。
第六章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14、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行为(第24条第1 款第3项) 具体行为主要表现为: 在大型活动期间,对大型活动裁判员、运动员 或者活动的组织者、活动场地管理者和其他为 活动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辱骂、指 责、甚至推搡,影响裁判员、运动员及其它工 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和活动的。
(1)在社会及群众中散布、传播虚构的事实, 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食品卫生、商品 物质短缺、疫情、险情、灾情、警情、战争等 不实信息,尚未造成后果的;
(2)向相关部门谎报险情、疫情及向各级公 安机关报告虚假的刑事、行政警情或者向110 报警服务台报告虚假的信息的,因相关部门的 正确判断,排除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而未 采取措施,未造成后果的;
第六章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4)进行非法集会游行或者静坐示威,阻碍、 影响交通正常通行,秩序混乱; (5)强行兜售商品、散发小广告或者在重点 地区兜售商品、散发小广告,不听劝阻的。
第六章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5、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 (第23条 第1款第3项)

非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辩护词

非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辩护词

非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辩护词尊敬的法庭:
非常荣幸能在这里发表我的辩护词,以表达对我的无辜辩护。

我被指控非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但我坚信自己是无辜的。

以下是我对指控的详细辩解和论证:
首先,我从未有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尊重一直是我的基本原则。

我深知社会秩序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我始终以诚信守法为行为准则。

从未涉足过任何违法行为,更不曾有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意愿或行动。

其次,我确实参与了这次聚众活动,但我的目的完全是为了表达对某一社会问题的关注和呼喊,而非扰乱社会秩序。

我的行为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追求和热心,以实现社会的尊严和公正。

我和其他参与者一同在和平、有序的方式下发表意见,没有寻求任何形式的冲突或动乱。

我的目的是通过集体的声音让更多人关注和关心这个问题,以促使社会改变和进步。

更重要的是,我个人并没有直接策划或发动任何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尽管我参与了这次聚众活动,但我并非其背后的幕后操作者或组织者。

我只是一个普通参与者,对整个事件的进展并没有任何决策权或控制权。

因此,将我归责为“非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

最后,我希望法庭能客观公正地审理此案,并给予我一个充分的解释和申辩的机会。

我相信凭借事实和证据,能够证明我对于这项罪名的无辜。

请您仔细考虑我的辩护词,将真相还给我,还我清白。

衷心感谢法庭的审理与关注。

此致
敬礼。

穆七军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穆七军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穆七军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公诉机关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穆七军,**,*******于云南省镇雄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

辩护人魏国江,云南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长菊,**,*******于云南省镇雄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

辩护人李慧英,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喻永伦,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成先,**,*******于云南省镇雄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

辩护人胡波,云南红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镇雄县乌峰新寨采石场于2014年11月11日获得采矿许可证,同年12月20日开始爆破生产,穆七军等村民以房屋被新寨采石场放炮震开裂为由,购买报废车辆堵断公路不准新寨采石场生产施工,新寨采石场被迫停工。

2016年3月份,经相关部门处理,镇雄县乌峰新寨采石场恢复爆破生产。

此后,被告人穆七军与新寨采石场股东宋远义、沈东等人谈判,要求占有新寨采石场10%的干股、采石场支付自己10万元钱,就保证当地村民不再围堵采石场,被宋远义等人拒绝。

同年6月1日,被告人穆七军及同案人穆七顺(另案处理)等人组织当地村民阻止新寨采石场生产施工,并到北京上访。

同年9月,镇雄县政法委组织联合工作组调查取证,征求群众意见,召开大会,得到当地村民同意后,由镇雄县旧府街道办事处聘请昭通市鼎安司法鉴定所对镇雄县乌峰新寨采石场爆破作业的炮损范围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理论计算镇雄县乌峰新寨采石场对243米距离的土坯房及毛石房不产生直接破坏作用,对243米距离的一般民用建筑物不产生直接破坏作用,而实测的鉴定结论为对大于或等于123.4米距离的土坯房及毛石房不产生直接破坏作用,对大于或等于45.6米距离的一般民用建筑物不产生直接破坏作用,穆七军等村民的房屋均不在炮损范围内。

2016年10月18日,工作组将鉴定意见告知当地村民,并引导其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违法扰乱公共秩序案

违法扰乱公共秩序案

违法扰乱公共秩序案违法扰乱公共秩序案例:尊严广场抗议事件事件概述:2010年3月15日,位于某省省府的尊严广场成为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抗议活动的舞台。

数千名市民聚集在广场上,抗议政府的腐败现象、低效管理和不公正的社会政策。

抗议活动开始于上午10时,并持续了多个小时。

随着人群的聚集越来越多,活动逐渐失去了控制,演变成了违法扰乱公共秩序的一幕。

事件细节:10:00 -集会开始。

数百名市民手举标语、横幅聚集在尊严广场上,要求政府改善社会福利制度和打击腐败。

人群中涌现出一些主要发言人,他们用激昂的语言呼吁民众团结一致,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1:00 -人数激增。

更多的市民听闻集会消息后纷纷赶来支持抗议活动。

广场上人山人海,有人高呼口号,有人敲击乐器,呈现出了一片声势浩大的局面。

人流越来越密集,导致交通堵塞和紧张的局势。

12:30 -广场失去控制。

人群情绪高涨,一些抗议者开始推挤、打砸公物,如拆除道路护栏、砸碎垃圾箱等。

集会的氛围变得越来越混乱,市民之间发生了肢体冲突,大量冲突导致人员受伤。

14:00 -警方介入。

随着情况的恶化,当地警方出动了大量防暴警察,试图控制局势。

然而,一些抗议者对警方的到来表示强烈不满,投掷石块、燃烧汽油弹等危险物品,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

15:30 -广场被清场。

警方动用催泪瓦斯、高压水枪等工具,将人群驱散,并逮捕了一些暴力抗议者。

整个过程中,广场上的建筑物和设施严重受损,导致数百万元的财产损失。

律师点评:该案涉及的违法行为主要有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公物、暴力抗议等罪名,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

虽然民众有追求公平和改革的合理诉求,但采取暴力手段并破坏公物不符合法律规范。

抗议者既应该按照法律程序表达自己的意愿,也应遵循和平、理性的原则,以和平方式争取自己的权益。

针对此案,我建议政府在未来遇到类似情况时,应更加密切关注市民的诉求,提前采取与市民沟通的方式,以平等、公正的态度回应民众的需求。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33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陈永生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33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陈永生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一、伪证罪:(一)领域:刑事诉讼过程中。

(二)主体:仅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员、翻译人员。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领域:也仅限于刑事诉讼过程中。

(二)主体: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07年)64.王某担任辩护人时,编造了一份隐匿罪证的虚假证言,交给被告人陈小二的父亲陈某,让其劝说证人李某背熟后向法庭陈述,并给李某5000元好处费。

陈某照此办理。

李某收受5000元后,向法庭作了伪证,致使陈小二被无罪释放。

后陈某给陈小二10万美元,让其逃往国外。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王某的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B.陈某劝说李某作伪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C.李某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帮助犯D.陈某让陈小二逃往国外的行为构成脱逃罪的共犯【答案】BCD三、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一)妨害作证罪的两种方式:阻止作证和指使作伪证。

(二)妨害作证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别:对象不同。

妨害作证罪的对象是证人,也即针对的是言词证据,不包括实物证据,这是本罪区别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处。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针对的是实物证据。

(三)妨害作证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区别:时间不同。

妨害作证罪:发生在证人作证之前。

打击报复证人罪:发生在证人作证之后。

(四)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区别:领域和主体不同,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16年)20.甲杀丙后潜逃。

为干扰侦查,甲打电话让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

乙照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并描述了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B.对乙伪造证据的行为,甲不负刑事责任C.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成立诬告陷害罪D.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成立包庇罪【答案】C(14年)61.甲的下列哪些行为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不考虑情节)?A.甲、乙共同盗窃了丙的财物。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51-1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51-1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51-1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第51号]王卫明强奸案——丈夫可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第52号]⾼⾦有盗窃案——外部⼈员与银⾏⼯作⼈员勾结窃取银⾏现⾦的⾏为如何定性[第53号]龙鹏武、龙雄武诈骗案——利⽤欺骗⽅法兼并后⼜利⽤职务便利将被兼并单位财物占为已有的⾏为如何定性[第54号]李伊斯⿇贩卖毒品案——被告⼈拒不认罪的如何运⽤证据定罪处刑[第55号]陈超龙挪⽤公款案——以假贷款合同掩盖挪⽤公款的⾏为如何定罪[第56号]⾼远⾮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利⽤经济互助会⾮法集资的⾏为如何定性[第57号]戴恩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认定标准[第58号]阎留普、黄芬故意杀⼈案——被告⼈同时具备多种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和其他酌定情节的如何具体量刑[第59号]庄保⾦抢劫案——犯罪嫌疑⼈⼀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可否认定为⾃⾸[第60号]郝景⽂、郝景龙盗窃案——利⽤计算机盗划银⾏资⾦再到储蓄所取款的⾏为如何定性[第61号]陈先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如何适⽤我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第62号]刘某犯辩护⼈妨害作证案——辩护⼈妨害作证罪是否以发⽣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第63号]肖元华贪污、挪⽤公款案——定额承包者占有或⽀配本⼈上缴定额利润后的营利部分是否构成贪污罪[第64号]陈晓受贿案——事后收受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第65号]朱某、卢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适⽤缓刑不能成为再审的理由[第66号]姚伟林、刘宗培、庄晓华⾮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参与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否认定为⾃⾸[第67号]昌达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如何认定[第68号]吕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如何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69号]袁闵钢、包华敏骗取出境证件案——具有中国国籍同时⼜持有外国护照的被告⼈的国籍如何认定[第70号]管桦虚报注册资本案——虚报注册资本构成犯罪的标准如何掌握[第71号]王昌和变造⾦融票证案——涂改、变造存折后再进⾏⾦融凭证诈骗的⾏为如何定性[第72号]河南省三星实业公司集资诈骗案——犯罪后单位被注销如何追究相关⼈员的刑事责任[第73号]王作武⾮法经营案——印刷、发⾏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如何适⽤法律[第74号]孟铁保等赌博、绑架、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法拘禁案——扣押、拘禁他⼈强索赌债的⾏为如何定罪处罚[第75号]王正⾔掷⽤公款案——以使⽤变价款为⽬的挪⽤公物的⾏为是否构成挪⽤公款罪[第76号]魏荣⾹、王招贵、郑建德故意杀⼈、抢劫、脱逃、窝藏案——单⼈劫狱的⾏为如何定罪[第77号]张世林拐卖妇⼥案——拐卖两性⼈能否构成拐卖妇⼥罪[第78号]⾼洪霞、郑海本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组织卖淫罪定罪处刑的标准如何掌握[第79号]李平贪污、挪⽤公款案——对贪污、挪⽤犯罪⾏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80号]王洪斌故意杀⼈案——到公安机关报假案与⾃动投案的区别应如何把握[第81号]张某妨害作证案——辩护⼈妨害作证罪的主观故意应如何把握[第82号]杨永保等⾛私毒品案——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即如实交代罪⾏的应认定为⾃⾸[第83号]陆建中被控贪污案——律师事务所主任将名为国有实为个体的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据为已有不构成贪污罪[第84号]梁应⾦、周守⾦等交通肇事案——肇事交通⼯具的单位主管⼈员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第85号]王宗达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重⼤损失”如何认定[第86号]王国清等抢劫、故意伤害、盗窃案——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适⽤[第87号]⽂某被控盗窃案——处理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的偷窃案件应当注意的刑事政策[第88号]郭建升被控贷款诈骗案——贷款诈骗罪中的“以⾮法占有为⽬的”应如何把握[第89号]张贞练虚开增值税专⽤发票案——单位犯罪与⾃然⼈犯罪的区别如何界定[第90号]蒋志华故意伤害案——使⽤暴⼒⼿段向债务⼈的亲属索要⽋债致⼈伤害应如何定性[第91号]包胜芹等故意伤害、抢劫案——教唆他⼈抢劫⾃⼰与妻⼦的共同对产是否构成抢劫罪[第92号]戚道云等抢劫案——为消灭债务采⽤暴⼒、胁迫⼿段抢回⽋款凭证的⾏为应如何定性[第93号]陈维仁等脱逃案——⽆罪被错捕羁押的⼈伙同他⼈共同脱逃能否构成脱逃罪[第94号]林烈群、何华平等销售有害⾷品案——以⼯业⽤猪油冒充⾷⽤猪油予以销售致⼈死亡的⾏为如何定性[第95号]吴晓丽贷款诈骗案——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和贷款纠纷[第96号]季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骗取货物后以空头⽀票付款的⾏为如何定罪[第97号]刘汉福等抢劫案——丈夫伙同他⼈抢劫夫妻共同财产的⾏为如何定性[第98号]⾦某伪证案——被害⼈在向司法机关报案时故意夸⼤犯罪事实并指使他⼈作伪证的⾏为如何定罪处刑[第99号]吴⾃柱、王启、姜翠兰重⼤环境污染事故案——重⼤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何掌握[第100号]张东升放⾏偷越国(边)境⼈员案——边防检查员伪造⼊境记录的⾏为如何定性。

刑事审判参考目录集

刑事审判参考目录集

北京太子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姚志俊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1号]刘振杰骗购国家外汇额度案[第 2号]朱奕骥投机倒把案[第 3号]曹娅莎金融凭证诈骗案[第 4号]杨海波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第 5号]蓝海诈骗案[第 6号]王严侵占案[第 7号]王洪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 8号]王征宇故意杀人案[第 9号]方伍峰重婚案[第 10号]黄赏等走私毒品案[第 11号]唐友珍运输毒品案[第 12号]苏豫鲁挪用公款案[第 13号]翟鲁光受贿、玩忽职守案[第 14号]刘群祥被控受贿案[第 15号]王文强玩忽职守案[第 16号]李某等投毒案[第 17号]林春华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18号]王勇故意杀人案[第 19号]白俊峰强奸案[第 20号]罗辉、王凌云等侵占案[第 21号]汪美坤、李云田等侵占、盗窃案[第 22号]杨吉茂伪造货币案[第 23号]于光平爆炸案[第 24号]刘海交通肇事案[第 25号]于景森故意伤害案[第 26号]金铁万、李光石贩卖毒品案[第 27号]马俊海运输毒品案[第 28号]陈贵杰等贪污案[第 29号]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第 30号]韩义昌徇私舞弊、挪用公款案[第 31号]余永恒受贿案[第 32号]朱成芳等金融赁证诈骗、贷款诈骗案[第 33号]王建军等非法经营案[第 34号]宋有福、许朝相故意杀人案[第 35号]罗登祥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第 36号]胡斌、张筠筠等故意杀人、运输毒品(未遂)案[第 37号]张德元受贿案[第 38号]赵祥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第 39号]叶永朝故意杀人案[第 40号]张栓厚故意杀人案[第 41号]张杰故意杀人案[第 42号]刘加奎故意杀人案[第 43号]秦学荣抢劫、流氓、诈骗、侵占案[第 44号]章杨盗窃案[第 45号]刘泽均、王远凯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 47号]赵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第 48号]李典故意杀人案[第 49号]杨政锋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案[第 50号]王卫明强奸案[第 51号]高金有盗窃案[第 52号]龙鹏武、龙雄武诈骗案[第 53号]李伊斯麻贩卖毒品案[第 54号]陈超龙挪用公款案[第 55号]高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 56号]戴恩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 57号]阎留普、黄芬故意杀人[第 58号]庄保金抢劫案[第 59号]郝景文、郝景龙盗窃案[第 60号]陈先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第 61号]刘某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第 62号]肖元华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63号]陈晓受贿案[第 64号]朱某、卢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第 65号]姚伟林、刘宗培、庄晓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第 66号]昌达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第 67号]吕薛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 68号]袁闵钢、包华敏骗取出境证件案[第 69号]管桦虚报注册资本案[第 70号]王昌和变造金融票证案[第 71号]河南省三星实业公司集资诈骗案[第 72号]王作武非法经营案[第 73号]孟铁保等赌博、绑架、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第 74号]王正言挪用公款案[第 75号]魏荣香、王招贵、郑建德故意杀人、脱逃、窝藏案[第 76号]张世林拐卖妇女案[第 77号]高洪霞、郑海本等组织卖淫、协助织织卖淫案[第 78号]李平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79号]王洪斌故意杀人案[第 80号]张某妨害作证实[第 81号]杨永保等走私毒品案[第 82号]陆建中被控贪污案[第 83号]梁应金、周守金等交通肇事案[第 84号]王宗达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第 85号]王国清等抢劫、故意伤害、盗窃案[第 86号]文某被控盗窃案[第 87号]郭建升被控贷款诈骗案[重第 85号]张贞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重第 86号]蒋志华故意伤害案[重第 87号]包胜芹等故意伤害、抢劫案[第 88号]陈维仁等脱逃案[第 90号]林烈群、何华平等销售有害食品案[第 91号]吴晓丽贷款诈骗案[第 92号]季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第 93号]刘汉福等抢劫案[第 94号]金某伪证案[第 95号]吴自柱、王启、姜翠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第 96号]张乐升放行偷越国境人员案[第 97号]方金青惠投毒案[第 98号]周云华虚报注册资本案[第 99号]陈玉泉、邹臻荣贷款诈骗案[第 100号]王彬故意杀人案[第 101号]梁小红故意杀人案[第 102号]孔庆涛盗窃案[第 103号]王一民、石香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第 104号]张敏贩卖毒品案[第 105号]李云平销售伪劣种子案[第 106号]芦才兴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第 107号]王化新、唐文涛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第 108号]郑小平、邹小虎抢劫案[第 109号]王海峰受贿、伪造证据案[第 110号]李小平等人故意伤害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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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号]南昌洙、南昌男盗窃案[第 273号]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第 274号]胡启能贪污案[第 275号]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第 276号]周大伟票据诈骗(未遂)案[第 277号]宋东亮、陈二永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第 278号]夏侯青辉等故意伤害案[第 279号]李尧强奸案[第 280号]唐胜海、杨勇强奸案[第 281号]王团结、潘友利、黄福忠抢劫、敲诈勒索案[第 282号]周兆钧被控非法行医案[第 283号]黄学东非法持有毒品案[第 284号]董博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第 285号]汪照洗钱案[第 286号]中国包装进出口陕西公司、侯万万骗取出口退税案[第 287号]陆剑钢等抢劫案[第 288号]刘群、李国才抢劫、诈骗案[第 289号]向灵、刘永超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第 290号]章国新破坏生产经营案[第 291号]胡滋玮贪污案[第 292号]张金康、夏琴私分国有资产案正[第 293号]龚晓玩忽职守案[第 294号]王仁兴破坏交通设施案[第 295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第 296号]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第 297号]赖忠、苏绍俊、李海等故意伤害案[第 298号]王建平绑架案[第 299号]贺喜民抢劫案[第 300号]田亚平诈骗案[第 301号]朱荣根、朱梅华等妨害公务案[第 302号]李宁组织卖淫案[第 303号]顾国均、王建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第 304号]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第 305号]张福顺贷款诈骗案[第 306号]李兰香票据诈骗案[第 307号]宋德明合同诈骗案[第 308号]杨廷祥等抢劫案[第 309号]孙静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第 310号]江仲生等贪污案[第 311号]尚荣多等贪污案[第 312号]杨代芳贪污、受贿案[第 313号]宋计划交通肇事案[第 314号]沈某某盗窃案[第 315号]周某某非法行医案[第 316号]张建忠侵占案[第 318号]祝久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 319号]杨志华企业人员受贿案[第 320号]穆文军抢劫案[第 321号]朱永友抢劫案[第 322号]王跃军、张晓勇抢劫、盗窃案[第 323号]王胜平抢劫、强奸、盗窃案[第 324号]钱炳良盗窃案[第 325号]歹进学挪用公款案[第 326号]包智安受贿、滥用职权案[第 327号]朱香海、左正红等非法买卖枪支、贪污案[第 328号]杨康林、曹培强等骗取出口退税案[第 329号]高国华非法经营案[第 330号]陆骅、茅顺君、石国伟抢劫案[第 331号]夏鹏飞、汪宣峰抢劫、敲诈勒索、盗窃案[第 332号]丁钦宇挪用资金案[第 333号]阎怀民、钱玉芳贪污、受贿案[第 334号]曹军受贿案[第 335号]王红梅、王宏斌、陈一平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336号]邓冬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 337号]姜继红、成盛等抢劫、盗窃案[第 338号]叶文言、叶文语等盗窃案[第 339号]李葳受贿案[第 340号]李洪前故意杀人案[第 341号]钱竹平交通肇事案[第 342号]王某故意杀人案[第 343号]官其明故意杀人[第 344号]王刚强、王鹏飞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345号]朱家平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346号]乌斯曼江、吐尔逊故意伤害案[第 347号]耿万红故意伤害案[第 348号]林华明等敲诈勒索案[第 349号]倪以刚等聚众斗殴案[第 350号]陈宝林等赌博案[第 351号]秦文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第 352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353号]王春明盗窃案[354号]朱洪岩贪污案[355号]冯安华、张高祥挪用公款案[第 356号]潘楠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案[第 357号]古计明、方振华投放危险物质案[第 358号]郭继东私藏枪支弹药宣告无罪案[第 359号]徐钦朋非法买卖爆炸物案[第 360号]吴传贵等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第 361号]贾淑芳故意杀人案[第 362号]李惠元贩卖毒品案[第 364号]宋国华贩卖毒品案[第 365号]黄德全、韦武全、韦红坚贩卖毒品案[第 366号]张玉梅、刘玉堂、李永生贩卖毒品案[第 367号]孔德明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 368号]孙传龙故意杀人案[第 369号]李宁、王昌兵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370号]高泳故意伤害案[第 37l号]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第 372号]梁国雄、周观杰等贩卖毒品案[第 373号]吕卫军、曾鹏龙运输毒品案[第 374号]张玉英非法持有毒品案[第 375号]吴祥海介绍卖淫案[第 376号]李祖清等被控贪污案[第 377号]郭金元、肖东梅非法经营案[第 378号]刘建场、李向华倒卖车票案[第 379]王建辉、王小强等故意杀人、抢劫案[第 380号]董保卫、李志林等盗窃、收购赃物案[第 381号]刘必仲挪用资金案[第 382号]郭如鳌、张俊琴、赵茹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383号]故发群受贿、巨大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 384号]鞠胤文挪用公款、受贿案[第 385号]张炯、李培骏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第 386号]王世清票据诈骗、刘耀挪用资金案[第 387号]于爱银、戴永阳故意杀人案[第 388号]洪志宁故意伤害案[第 389号]马良生故意伤害案[第 390号]李政、侍鹏抢劫案[第 391号]李靖贩卖、运输毒品案[第 392号]闫新华故意杀人、盗窃案[第 393号]陈国策故事伤害案[第 394号]腾开林、董洪无强奸案[第 395]陈某强奸案[第 396号]韦国权盗窃案[第 397号]黄旭、李雁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第 398号]钱政德受贿案[第 399号]张德军故意伤害案[第 400号]魏建军抢劫、放火案[第 401号]范昌平抢劫、盗窃案[第 402号]王贺军合同诈骗案[第 403号]陆惠忠、刘敏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第 404号]宋光军运输毒品案[第 405号]刘某挪用公款案[第 406号]方俊受贿案[第 407号]陈卫国、余建华故意杀人案[第 408号]蔡世祥故意伤害案[第 410号]何荣华强奸、盗窃案[第 411号]张泽容、屈自强盗窃案[第 412号]练永伟等贩卖毒品案[第 413号]田嫣、崔永林等贩卖毒品案[第 414号]孙贤玉交通肇事案[第 415号]蓑口义则走私文物案[第 416号]谭慧渊、蒋菊香侵犯著作权案[第 417号]张勇故意伤害案[第 418号]王艳重婚案[第 419号]孟动、何立康盗窃案[第 420号]贺淑华非法行医案[第 42l号]王铮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422号]林永杰、卢志强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423号]张北海等人贷款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案[第 424号]李路军金融凭证诈骗案[第 425号]王珂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蔡明喜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426号]张超群、张克银盗窃案[第 427号]罗扬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第 428号]孟广超医疗事故案[第 429号]王某贩卖毒品案[第 430号]彭崧故意杀人案[第 431号]杨某某故意伤害案[第 432号]李明故意伤害案[第 433号]赵金明等故意伤害案[第 434号]胡经杰、邓明才非法拘禁案[第 435号]粟君才等抢劫、非法持有枪支案[第 436号]周建龙盗窃案[第 437号]陈佳嵘等贩卖、运输毒品案[第 438号]韩正连故意杀人案[第 439号]韩宜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440号]谷贵成抢劫案[第 441号]焦军盗窃案[第 442号]张舒娟敲诈勒索案[第 443号]肖芳泉辩护人妨害作证案[第 444号]廖渭良等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第 445号]顾荣忠挪用公款、贪污案[第 446号]樟树市大京九加油城、黄春发等偷税案[第 447号]古展群等非法经营案[第 448号]余华平、余后成被控故意杀人案[第 449号]蒋勇、李刚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450号]黄艺等诈骗案[第 451号]贺豫松职务侵占案[第 452号]张建国贩卖毒品案[第 453号]陈焕林等挪用资金、贪污案[第 454号]杨永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 456号]宗爽合同诈骗案[第 457号]吕升艺故意杀人案[第 458号]杜益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第 459号]陈建伍盗窃案[第 460号]王一辉、金珂、汤明职务侵占案[第 461号]高建华等贪污案[第 462号]庄木根、刘平平、郑斌非法买卖枪支、贩卖毒品案[第 463号]田成志集资诈骗案[第 464号]刘兵故意杀人案[第 465号]韩维等抢劫案[第 466号]张正权等抢劫案[第 467号]沈利潮抢劫案[第 468号]苏同强、王男敲诈勒索案[第 469号]马平、沈建萍受贿案[第 470号]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洗钱案[第 471号]张国涛信用卡诈骗案[第 472号]谈文明等非法经营案[第 473号]吴江故意杀人案[第 474号]颜克于等故意杀人案[第 475号]赵春昌故意杀人案[第 476号]王国全抢劫案[第 477号]马素英、杨保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第 478号]徐开雷保险诈骗案[第 479号]李春伟、史熠东抢劫案[第 480号]弓喜抢劫案[第 481号]王建利等抢劫案[第 482号]马俊、陈小灵等盗窃、隐瞒犯罪所得案[第 483号]虞秀强职务侵占案[第 484号]孙立平等盗掘古墓葬案[第 485号]朱海斌等制造、贩卖毒品案[第 486号]姚凯高利转贷案[第 487号]惠庆祥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 488号]陈宗纬、王文泽、郑淳中非法经营案[第 489号]肖明明故意杀人案[第 490号]侯吉辉、匡家荣、何德权抢劫案[第 491号]朱影盗窃案[第 492号]吴孔成盗窃案[第 493号]余志华诈骗案[第 494号]谭荣财、罗进东强奸、抢劫、盗窃案[第 495号]俞志刚绑架案[第 496号]何永国抢劫案[第 497号]卞修柱抢劫案[第 498号]吴灵玉等抢劫、盗窃、窝藏案[第 499号]赵廷贵贩卖毒品案[第 500号]单位走私犯罪在法律文书中如何表述倒卖骗购的外汇额度行如何定罪承包经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构成单位犯罪使用变造的金融凭证进行诈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如适用法律以传真方式进行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如何定审判管辖侵占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对于生产、销售不具生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使用性能的新产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驾车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罪“事实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构成件对走私毒品大麻的犯罪如何适刑罚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的唯一标准二审宣告无罪的案件如何适用律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为如何定罪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的分成构成受贿罪行政机关的行政罚没款能否认为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毒死耕牛后再出售有毒牛肉的案件如何定性以公司名义进行走私,违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是个人犯罪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的案件如何处理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勾绍骗取公司代管的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企业聘用的合同工勾结外部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窃企业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伪造美元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危害后果严重但受害人有明显过错案件如何适用刑罚雇主应否对其雇员的非职务行为成的损害结果负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当事以及民事赔偿的范围、数额应如何确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毒品罪分子应如何适用刑罚被告人在受人雇拥运输毒品过中才意识到运输的是毒品的案件应如何适用刑罚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盗应如何定罪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滥用职权释放犯罪嫌人并将公款出借搞“资产解冻”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司法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应如何掌握具体处刑使用伪造的银存单抵押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骗购国家外汇的犯罪行为如适用法律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故不明确的侵犯人身权利案件如何定性对在抢劫程中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刑误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的行为如何定罪处刑对受贿犯罪分子如何适用刑罚人民法院可否变更起罪名定罪处刑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应用犯罪后由亲属送司法机关归案在一审宣判前如实供述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但抢救被害人情节的应如何处理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一定过错的案件如何适用死刑被告人在审理期死亡的,刑事责任、违法所得民事责任应如何处理窃取并变造已付讫得国库券再骗兑得为如何定罪玩忽职守罪适用法律时应如何理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如何具体界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抬高股票价格获利的行为如何处理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如处罚驾车故意挤占车致使追赶车辆车毁人亡的行为如何定性丈夫可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外部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窃取行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利用欺骗方法兼并后又利用务便利将被兼并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运用据定罪处罚以假贷款合同掩盖挪用公款繁行为如何定罪利用经济互助会非法集的行为如何定性销售假冒注册标的商品罪的认定标准被告人同时具备多种法定轻、减刑、免除处罚情节和其他酌定情节如何具体量刑犯罪嫌疑人一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事实的可否认定为自首利用计算机盗划银行资金再储蓄所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犯罪如何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否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定额承包占有或支配本人缴定额利润后的营业部分是否构成贪污罪事后收受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适用缓刑不能成为再审的理由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否认定为自首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如何认定如何认定破坏计算信息系统罪具有中国国籍时又有外国护照的被告人的国籍如何认定虚报注册资本构成犯罪的标如何掌握涂改、变造存折后再进行金凭证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犯罪后单位被注如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印刷、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如何适用法律扣押、拘禁他人强索赌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以使用变价款为目的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单人劫狱的行为如何定罪拐卖两性人能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组织淫罪定罪处刑的标准如何掌握对贪污、挪用犯罪行为直接成的几产损失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到公安机关报假案与自动投案区别应如何把握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主现故意应何把握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后即如实交代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律师事务所主任将名为国有实个体的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据为已有不构成贪污罪肇事交通工具的单位管人员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损害商业信誉、品声誉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律适用处理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的偷案件应当注意的刑事政策贷款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为目的应如何把握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罪的区别如何界定使用暴力手段向债务人的亲属要欠债致人伤害应如何定性教唆他人抢动自己与妻的共同财产是否构成抢劫罪为消灭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欠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成人教育 《刑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成人教育 《刑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法总论复习题A一、名词解释1.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2.犯罪的直接客体3.犯罪过失4.紧急避险5.立功6. 刑法基本原则7. 犯罪客体8. 直接故意二、简答题1.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根据是什么2.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3.简述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4.简述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5.简述教唆犯的特征6. 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三、论述题1.论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2.试论自首的成立条件3. 试论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四、案例分析1.1996年7月3日,被告人陈先贵(男,1944年7月1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农民)与成都金阳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承建的科威特228项目工地员工。

同年12月,陈先贵到达科威特工地,先期任工段负责人,后从事一般管理工作。

因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问题,陈先贵对金阳建筑公司科威特228项目工段经理部不满,遂于1997年10月17日下午在外出乘车时,与吕治兵(另案处理)等工地员工商量欲采取行动,讨个说法。

当晚,吕治兵因与工人打架到项目经理部要该部经理王衍清交出凶手,引起上百人围观、起哄,陈先贵乘机煽动工人闹事。

后吕治兵持砖刀殴打王衍清,并率众将王强行带往中国驻科威特大使馆,途中先后引来300余人围观,被当地警察阻止。

次日,228项目工地工人不上工,并成立“工会”。

陈先贵借工人对工资、生活待遇等方面有意见,煽动工人不满情绪,激化工人与项目经理部的矛盾,导致工人砸坏工地小食堂的财物。

陈先贵还与吕治兵等人起草了“申诉书”,编造虚假事实欺骗群众,策划、组织工人签名。

当公司总部为平息事件将《告228项目工地全体员工公开信》张贴出来时,陈先贵向围观群众散布谎言,歪曲事实,阻止工人上工。

此次事件给成都金阳建筑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陈先贵回国后,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其提起公诉,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被告人陈先贵不服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例

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例

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顾怀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件——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10-12-15)顾怀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件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罗刑初字第165号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怀国,男,40岁。

辩护人刘雪红,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怀国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玖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怀国及其辩护人刘雪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3日下午,因被告人顾怀国的堂妹顾X丽在罗山县高级中学新罗高分校服务部打工突然死亡,在索要高额死亡赔偿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人顾怀国积极参与顾氏亲属组织的聚众闹事活动。

被告人顾怀国伙同顾X丽的亲友三十余人将顾X丽的尸体用水晶棺运到该校大门口,将南大门堵塞,拒不听从学校等有关部门的劝阻,连续三天在大门处烧纸、打白横幅、放鞭炮、组合雷炮、放哀乐等,严重扰乱该校8000余名师生的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杨继振、陈富常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二审刑事判决书

杨继振、陈富常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二审刑事判决书

杨继振、陈富常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二审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9【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136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平【审理法官】李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丹;上海学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刘丹上海学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丹【当事人-公司】上海学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照路上海方锐(商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照路上海方锐(商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照路【代理律所】上海方锐(商丘)律师事务所【判定罪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罚】维持民权县人民法院豫1421刑初96号刑事判决第项中对被告人杨继振定罪部分和第项,即:被告人杨继振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陈富常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上诉人杨继振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丹【被告】上海学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名誉侵权主要有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重要隐私等方式。

学湾公司在公司内部群内发布《通告》的范围,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属于公司内部的管理行为,刘丹以此提起名誉权诉讼,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权责关键词】社区矫正审判程序有期徒刑质证首要分子缓刑考验期自首拘留取保候审可以从轻【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判一致。

原审法院当庭组织对相关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

经本院依法审查,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杨继振一审时认罪认罚,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鉴于杨继振二审期间真诚认罪悔罪,经社区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维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1刑初9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杨继振定罪部分和第(二)项,即:被告人杨继振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陈富常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1刑初9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杨继振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继振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江某某、梁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脱逃一案

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江某某、梁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脱逃一案

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江某某、梁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脱逃一案文章属性•【案由】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脱逃罪•【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1999.11.30裁判规则行为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非法进行集会、串联活动,抗拒国家取缔法轮功非法组织的决定,煽动法轮功有关人员不履行公民法定义务,导致法轮功有关人员非法集会的严重后果,其后,行为人分别结伙到其他省市进行非法串联、煽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正文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江某某、梁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脱逃一案被告人宋某某。

被告人江某某。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文书。

被告人梁某某。

被告人宋某某、江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脱逃一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立案侦查,1999年10月29日移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1日该院依法起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是:一、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等海南法轮功骨干分子组织、策划法轮功有关人员在岛内进行的非法串联、集会等邪教活动。

(1)1999年7月22日,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伙同张晓彤、闵谦(二人另案处理)等集中在海口市海景湾花园观海楼908房赵欣家观看了国家民政部决定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公安部“六禁止”通告的电视节目后,被告人宋某某提议并伙同陈某某及张晓彤、闵谦等人一起到省政府门前非法集会,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后被公安人员疏散。

(2)7月25日下午,被告人宋某某纠集被告人江某某、梁某某以及黄超、骆秀峰、徐静凤(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到海口市万绿园非法集会。

被告人宋某某还对海南法轮功组织体系重新进行了分工,由被告人江某某负责府城片的工作;被告人梁某某负责秀英、滨海片的工作;徐静凤负责海甸片的工作,骆秀峰协助;黄超负责农垦片的工作。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例分析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例分析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例分析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国新,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五河县沫河口镇洪集村135号。

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3年8月1日被批准逮捕,2004年4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金伟,安徽淮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洪国新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04)五刑初字第115 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洪国新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林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洪国新及其辩护人金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依据被告人供述、多名证人证言、报案材料、现场拍照及现场录相、有关文件等证据认定: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三处蚌明高速公路第十二合同段,按照高速公路设计部门设计,确定五河县沫河口镇乔洼、洪集两村250亩土地为取土坑用地。

为了保证蚌明高速公路顺利建设,施工前,沫河口镇及乔洼村、洪集村两级干部采用广播、散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和方法,向广大群众宣传征地和用地补偿标准等相关文件。

2003年6月,被告人洪国新伙同乔华军(已判刑)等人以取土坑用地补偿太少为由组织、煽动沫河口镇乔洼、洪集村部分村民多次在洪集村村民洪治杰家商议阻止施工取土。

2003年6月9日上午8时许,沫河口镇乔洼村、洪集村村民近百人在被告人乔华军等人煽动下到施工工地进行阻拦,并和在场的沫河口镇工作人员哄闹、纠缠,致使施工被迫中断。

2003年6月21日下午2时许、6月23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洪国新通知该村村民并开四轮机接送老年人到乔洼工地阻止施工。

其中洪集、乔洼部分村民爬上推土机撕拽驾驶员、拦在机械前、睡在推铲内,乔洼、洪集两村近百人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被迫停止。

共造成经济损失494081元。

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洪国新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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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裸聊”,罪也?⾮也!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第七题:■材料:案例⼀:2005年9⽉15⽇,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计算机ADSL拨号上⽹,以E话通的⽅式,使⽤视频与多⼈共同进⾏“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

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撤回起诉。

案例⼆:从2006年11⽉到2007年5⽉,Z省L县的⽆业⼥⼦⽅某在⽹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个省、⾃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300多⼈,⽹上银⾏汇款记录1000余次,获利2.4万元。

对于本案,Z省L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某有期徒刑6个⽉,缓刑1年,并处罚⾦5000元。

关于上述两起⽹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某的⾏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某);第⼆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

问题1:(略)问题2: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评述上述两个⽹上“裸聊”案的处理结果。

法理评述: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我国的刑法原则中最重要的⼀条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所谓罪刑法定原则最主要的含义包括两个⽅⾯,即第⼀法⽆明⽂规定不为罪;第⼆法⽆明⽂规定不处罚。

其基本精神乃是通过消极地限制刑罚权以积极地保障⼈权;其基本要求乃是通过刑法的确定性和绝对性来实现其社会保护和⼈权保障的双重机能。

本原则在意⼤利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册⼦中得到了充分的论述[1]。

罪刑法定原则⽬前已经为世界上绝⼤多数现在民主国家所接受并在本国的刑法中得到体现。

因此可以肯定地说,罪刑法定原则是衡量⼀个国家法治尤其是刑法现代化的重要标尺。

那么有关裸聊这种新形势下⽆疑具有⼀定社会危害性的⾏为,根据我国⽬前的刑事⽴法包括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有明确的定罪依据可循呢?如果在刑法上不能够对这种严重侵害社会善良风俗的⾏径得到惩罚,那么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救济以达到社会的正义呢?对于案例⼀中牵涉到的聚众淫乱罪,我国刑法第三百零⼀条(第⼀款)只是这样笼统的规定,“聚众进⾏淫乱活动的,对⾸要分⼦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维护秩序案例(3篇)

法律维护秩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邻里纠纷案件逐渐增多,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案为例,探讨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作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一小区的邻居。

甲家位于乙家楼下,乙家楼上住着一户人家,该户人家经常将垃圾堆放在楼道内,导致楼道堵塞,严重影响甲家的出行和居住环境。

甲多次与乙沟通,要求其制止楼上住户的行为,但乙置若罔闻。

无奈之下,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乙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其正常的生活环境。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真听取了甲、乙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

2. 调解阶段考虑到邻里纠纷的特殊性,合议庭决定在庭审前先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合议庭耐心地向双方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分析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乙同意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一定的经济损失。

3. 审判阶段调解未果后,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判。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真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恢复甲的正常生活环境,并赔偿甲一定的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法律的作用在这起邻里纠纷案中,法律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法律为甲提供了维权途径,使甲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判决乙停止侵权行为,恢复甲的正常生活环境,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

2. 邻里纠纷的特点邻里纠纷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纠纷双方关系密切,容易产生矛盾;二是纠纷内容复杂,涉及多个方面;三是纠纷解决难度大,容易反复。

针对这些特点,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既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充分考虑邻里关系的特殊性,力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 预防邻里纠纷的措施为预防和减少邻里纠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2)完善社区管理,加强邻里之间的沟通与协调;(3)建立健全邻里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化解矛盾;(4)强化司法保障,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扰乱公共秩序案件

扰乱公共秩序案件

扰乱公共秩序案件案例:扰乱公共秩序案件事件一:暴力冲击“520”游行活动(2009年)时间:2009年5月20日细节:2009年5月20日,某城市举行了一场庆祝520情人节的游行活动,吸引了大量的年轻人参与。

然而,在游行活动进行到中途,突然有一群暴徒冲入人群中,使用鞭炮和石块袭击参与者和游行人员。

暴力冲突持续了大约30分钟。

参与者和路人为了保护自己转移至安全区域,但仍有许多人受伤。

经调查,这起暴力事件是由一支激进政治组织策划的。

该组织旨在通过这种方式制造骚乱,以破坏公共秩序和政府的声誉。

警方迅速采取行动,逮捕了参与暴力事件的主要嫌疑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些暴徒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起诉。

经法庭审理,嫌疑人被定罪,他们被判处不同程度的有期徒刑,最长刑期为五年。

事件二:黑社会组织纠纷引发街头暴力事件(2008年)时间:2008年9月15日细节:2008年9月15日晚上,某城市的街头突发一场规模庞大的暴力事件。

一家黑社会组织与另一家黑社会组织之间发生了一次争斗。

各方成员带着刀、棍等利器,激烈地厮杀在一起,导致多人受伤。

据调查,这场争斗起因于两个黑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有人指控其中一方试图侵占另一方的地盘和利益。

这场暴力事件发生时,街头人群非常恐慌,许多民众在事件发生后选择尽快躲避,报警并协助警方调查。

警方成立了特别行动组,开始对这两个黑社会组织进行调查。

在一个星期内,警方逮捕了大量黑社会组织成员,并在短时间内将事件的主要施暴者抓捕归案。

经过法庭审理,参与暴力事件的黑社会组织成员被控扰乱公共秩序罪,并被定罪。

他们分别被判处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最高刑期达到了十年。

律师的点评:扰乱公共秩序是破坏社会安宁和秩序的犯罪行为,法律对此予以严厉打击并进行惩罚。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暴力冲击游行和黑社会组织纠纷都严重干扰了公共场所的安全,导致多人受伤。

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并将相关嫌疑人追捕归案,最终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

陈彪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象公(鹤)行罚决字[2022]01516号)

陈彪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象公(鹤)行罚决字[2022]01516号)

陈彪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象公(鹤)行罚决字[2022]01516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象公(鹤)行罚决字[2022]01516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50110【处罚日期】2022.06.24【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鹤浦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象山县【处罚对象】陈彪【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6:22处罚名陈彪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称行政处罚决定象公(鹤)行罚决字[2022]01516号书文号被处罚陈彪对象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6月22日下午4时许,在象山县***某咖啡馆处,违法行为人陈彪因与范某某谈男女朋友关系发生感情纠纷,后违法行为人陈彪报警称范某某卖淫,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经核实,未发现卖淫嫖娼情况。

违法行为人陈彪的行为系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陈彪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象山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2022-06-24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鹤浦派出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章来苟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章来苟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被告人章来苟,男,1944年10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8年7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其正,男,1945年3月24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8年7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加文,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8年7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加兵,男,1949年11月20日出生,文盲,农民。

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8年7月10日被逮捕。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章来苟、周其正、王加文、王加兵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绩溪县钨业公司际下矿区与际下村村民因补偿款和安全问题发生矛盾,村民多次阻止公司开工。

2008年6月6日,村民再次阻止公司开工,在际下村村委会委员被告人章来苟的煽动下,周其正、王加文、王加兵等人殴打了钨业公司总经理蔡祖发并扯破其衣裤,对矿区生产、生活用品进行打砸,造成钨业公司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4788元。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来苟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同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来苟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周其正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王加文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加兵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章来苟、周其正提出上诉,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错误、定性错误。

二审出庭检察员提出,章来苟一审辩护人陈小岑律师原系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离任后担任章来苟的辩护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绩溪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9-唐林明等七人妨害公务罪案-word范文 (4页)

2019-唐林明等七人妨害公务罪案-word范文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唐林明等七人妨害公务罪案唐林明等七人妨害公务罪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资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林明(曾用名肖和平),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于广西资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1X年8月29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资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以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逮捕。

因病于201X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建华,34岁,教师,住资源县公安局宿舍(系被告人亲属)。

被告人唐运祥(绰号“老告”),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于广西资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1X年9月9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资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以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逮捕,现羁押在资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曾永红,八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颜运财(绰号“牛崽崽”),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于广西资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1X年9月23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资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以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逮捕,现羁押在资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邓寨宝(绰号“宝宝”),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于广西资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1X年9月23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资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以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逮捕,现羁押在资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阳卫星,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桂军,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粟仲志(绰号“志志掰”),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于广西资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1X年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201X年9月23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资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以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逮捕,现羁押在资源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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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一、案情
被告人陈先贵,男,1944年7月1日出生,农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先贵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金堂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6年7月3日,被告人陈先贵与成都金阳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承建的科威特228项目工地员工。

同年12月,陈先贵到达科威特工地,先期任工段负责人,后从事一般管理工作。

因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问题,陈先贵对金阳建筑公司科威特228项目工段经理部不满,遂于1997年10月17日下午在外出乘车时,与吕治兵(另案处理)等工地员工商量欲采取行动,讨个说法。

当晚,吕治兵因与工人打架到项目经理部要该部经理王衍清交出凶手,51起上百人围观、起哄,陈先贵乘机煽动工人闹事。

后卫治兵持砖刀殴打王衍清,并率众将王强行带往中国驻科威特大使馆,途中先后引来300余人围观,被当地警察阻止。

次日,228项目工地工人不上工,并成立“工会”。

陈先贵借工人对工资、生活待遇等方面有意见,煽动工人不满情绪,激化工人与项目经理部的矛盾,导致工人砸坏工地小食堂的财物。

陈先贵还与吕治兵等人起草了“申诉书”,编造虚假事实欺骗群众,策划、组织工人签名。

当公司总部为平息事件将《告228
项目工地全体员工公开信》张贴出来时,陈先贵向围观群众散布谎言,歪曲事实,阻止工人上工。

此次事件给成都金阳建筑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判决
金堂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先贵为发泄自己对公司经理部的不满,实现其无理要求,积极参与组织他人扰乱社会秩序,致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扰乱了企业的生产秩序,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虽然被告人陈先贵所犯罪行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刑,但其行为在国际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后果严重,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9年10月28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先贵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陈先贵不服,以主观上没有阻止工人上工、恢复生产的动机,客观上没有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生产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于2000年1月14日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晓薇:中华网美女CEO的虚荣人生(图)-陈晓薇,中华网,CEO-
商务指南-
“请问你对‘人生很漫长,我们要尽力保持履历表简短’这句话有什么看法?”
“我不知道这是哪一位哲人说的话,我尊重哲人,但也只能承认我的想法恰好相反:人生太短,要让我们的履历表尽量地长。


陈晓薇
2003年9月加入麦肯锡公司总部的纽约办公室,她曾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全球领先的巨型媒体、商业信息服务、电影及医
药等公司,咨询范围包括成长战略、全球战略、企业价值评估、进入新市场战略和兼并后整合等等。

在加入麦肯锡前,曾担任中国中央电视台国际频道主持人。

有时候必须要承认,写得再辉煌的履历表也比不上真人身上某一个瞬间打动人。

陈晓薇的履历表称得上“辉煌”:15岁进入中国科技大学少年班;26岁时得到美国匹兹堡大学生物化学博士学位;28岁进入中央电视台,之后做了五年主持人,主持过包括香港回归、澳门回归、国庆五十周年大典、2001上海APEC会议等活动的中英文直播,采访过无数许多政界要人,如时任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BillClinton)、前美国总统吉米·卡特(JimmyCarter)、美国有线新闻网(CNN)创始人泰德·特纳(TedTurner)和雅虎公司创办人之一的杨致远(JerryYang);之后是在美国麦肯锡纽约总部任媒体及医药行业咨询顾问;现在是中华网总经理。

但与真人陈晓薇接触过之后,就逐渐地将这张履历表过滤掉,因为她身上有更多比它更打动人的东西。

陈晓薇
虚荣,但是可以成为动力
第一次见她,身形是意料之外的娇小,声音是意料之外的圆润
轻柔,以至于忍不住问陪同她的工作人员:“你们陈总在办公室里讲话都是这么温柔吗?”陈晓薇微笑起来——她的任何举动都带有一种节制的分寸感,“你还是第一个说我温柔的人。

”这时服务员请她点单,她要了一杯胡萝卜汁,然后语调低缓而坚决地注视着服务生说:“不要加糖,一点点都不要。

”这么一个小插曲,正好回答了我刚才的问题:温柔的只是她的声音,事实上她很严格、严厉,说话很直接、明确。

“坦白说,从小时候起我就是一个虚荣的女孩子,希望别人看到我的聪明。

所以尽管很喜欢文学,但我还是选择了理科。

因为那个时代,人们普遍认为聪明的孩子学理科。


话题当然绕不过她的少年班经历,她的“学习经历”实在令人好奇,但也没有想到陈晓薇的回答是以“虚荣”开场,更没有想到她从小学到高中连跳四级的原因是因为身体不好。

陈晓薇生下来时有先天性的心脏病,医生说如果不开刀,她活不过20岁。

从小,她的父母就为这个“开刀”准备着:胸腔手术之后要在家至少静养一年,不能上学,那这一年就会影响她的功课。

因为有这担心,陈晓薇就开始跳级,为心脏手术做准备。

跳了一级之后,功课不仅没有拉下,反而在班上挺领先的,妈妈说那就再跳。

这样左跳一级、右跳一级,跳了四级,到后来心脏却也奇迹般地好了。

这时,15岁的她就要面临考大学的问题了。

“人家都说中科大少年班难考。

既然这么多人说难,那我就偏要去考考看。

”在少年班的第四年,她又考去美国匹兹堡大学,得到了分子遗传和生化专业博士学位之后,又去加利福尼亚大学从事人类学博士后研究,连续两年获得美国政府研究基金奖,在她周围,只有她一个人得这个奖,人人都承认她是一个聪明的女人。

陈晓薇就像一个争奇好胜的小女孩,拼着一股劲冲上山头顶峰之后,对占山为王反而丝毫没有兴趣。

“其实我跟科学,就像指腹为婚的一对夫妻一样,谁都不爱谁。

我在实验室时,天天机械地重复着同样的劳动,做不喜欢的事,包括刷试管、洗烧杯,就像给一个我不喜欢的丈夫倒洗脚水似的。

”她给妈妈写了一封长信,“当我打开抽屉,觉得除了一张毕业文凭和一张结婚证书以外,其余的都是废纸。


她觉得,应该去走走那条她自己一直喜欢的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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