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泸州遗产案的法理分析
泸州遗产案的法理分析“泸州遗产案”的基本案情已为大家所熟悉的:男子黄永彬去世前立下遗嘱,指定遗产归情人张学英而不归妻子蒋伦芳。
张学英据此起诉要求执行遗嘱。
法院认为,遗嘱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社会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该案中,法院在司法判决中直接适用基本原则,”以德入法”的做法,引发了诸多讨论。
一、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适用情况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原理或真理,是为法律规则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决定性规则。
法律规则是国家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规定社会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在本案中,法院以违反公序良俗判出张学英的继承无效,公序良俗即法律原则。
而依《继承法》规定,黄某对张学英的赠予是遗赠,是由具体的法律规定所规定的。
在法律实施中,法律原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漏洞,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与变动性,立法者对应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事项可能一时难以做出细致的规定,在法律规则没有规定或有漏洞时,可以将法律原则作为案件的断案依据。
在该案中,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张学英根据遗嘱有权继承黄某的遗产,但这与法律的目的和一般社会伦理不符,违反了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因此根据法律原则的精神剥夺了张学英的继承权。
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法律原则的适用是有严格条件的:第一,要穷尽法律规则方可适用法律原则;第二,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规则直接适用法律原则;第三,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直适用法律原则。
这是保证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避免司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法治的起码要求得到实现的需要。
那本案法院适用法律原则的原因是为了实现个案正义还是因为黄张之前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道德的约束?如果依据此种分析,那么所有的关于第三者的案件在法院受理时候都是得不到权利的主张的,因为婚外情的出现是严重违背社会道德的,违犯公序良俗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4.09.16•【文号】•【施行日期】2014.09.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2014年9月16日)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检例第17号)【关键词】第二审程序刑事抗诉入户抢劫盗窃罪补充起诉【基本案情】被告人陈邓昌,男,贵州省人,1989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付志强,男,贵州省人,1981年出生,农民。
一、抢劫罪2012年2月18日15时,被告人陈邓昌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石头后二村田边街10巷1号的一间出租屋,撬门进入房间盗走现金人民币100元,后在客厅遇到被害人陈南姐,陈邓昌拿起铁锤威胁不让其喊叫,并逃离现场。
二、盗窃罪1.2012年2月23日,被告人付志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398号302房间,撬门进入房间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00元。
2.2012年2月25日,被告人付志强、陈邓昌密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287号502出租屋,撬锁进入房间盗走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905元)。
后二人以1300元的价格销赃。
3.2012年2月28日,被告人付志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243号402房间,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现金人民币1500元。
4.2012年3月3日,被告人付志强、陈邓昌密谋后携带六角匙等作案工具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官当村34号401房,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现金人民币700元。
5.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陈邓昌、叶其元、韦圣伦(后二人另案处理,均已判刑)密谋后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佛山市禅城区跃进路31号501房间,叶其元负责望风,陈邓昌、韦圣伦二人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联想一体化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928元)、尼康P300数码相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813元)及600元现金人民币。
利剑扫黑 正义永不缺席 公安县龚某等人涉黑案审理纪实
利剑扫黑正义永不缺席公安县龚某等人涉黑案审理纪实◎陈士俊张仁“现在宣判:被告人龚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高利转 贷罪,敲诈勒索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违 法所得19.6701万元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0年8月28日上午,公安县人民法院 对龚某等20名被告人及1被告人单位涉黑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虚假诉讼,寻衅滋事,拘禁,故意伤害,高利转贷,敲诈勒索等8项罪名。
该案是公安县人民法院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审理的涉案人员最多的涉黑案件。
合法外衣下隐藏着一只“黑手”2018年1月,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 斗争在全国展开。
公安县以龚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进入办案人员的视野。
2015年5月13日中午,龚某召集其他4 人,到荆州找被害人陈某、周某讨要高利贷。
为迫使二人尽快给钱,在龚某的指示下,对陈某暴力殴打,导致牙齿断裂。
当晚12点,陈某、周某被逼无奈写下还款承诺书和连带还款承诺书后,周某被允许离开。
而当陈某欲驾车离开的时候,又被龚某一伙人拦下,企图扣押车辆。
陈某反复求饶,至凌晨2点才得以离开。
这样的犯罪行为对于龚某等人来说是 家常便饭。
经过侦查,发现龚某与他人共同出资 成立了一家典当公司,并任董事长。
该公司以典当业务为名,行非法发放高利贷之实,先后招募被告人熊某、高某等人,有组织地对外发放高利贷攫取巨额非法利益。
2014年8月,龚某拉拢被告人饶某加入鑫发典当公司,充当“法律顾问”,为鑫发典当公司以“套路贷”等非法形式逼取高利贷出谋划26 f, it/ti 策。
网罗樊某、王某等人加入该公司,成立“清收组”,由饶某、任某等人带队,有组织地对借款人和担保人采取跟踪贴靠、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逼债,逐步形成以龚某为首的犯罪组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四川省法院2015年9月21日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行政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发布典型案例主要是让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制度有深刻的认识、对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有深入的了解,从而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一、李永奎诉西充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2013年9月28日,西充县公安局作出西公(晋新)行罚决字(2013)1039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处罚人李永奎因与西充县实验驾校存在经济纠纷,于2013年9月28日下午15时30分许,邀约吕宗峻等人进入实验驾校。
李永奎关闭实验驾校综合楼电源并将驾校学员从楼中赶出。
纠纷中,李永奎等人还多次与他人拉扯造成多人受伤,严重影响了实验驾校的正常秩序。
西充县公安局对李永奎的违法行为,在听取其陈述及辩解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永奎处以治安拘留13日。
李永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西充县公安局认定李永奎的违法行为造成多人受伤,但其提交的证据,除何德蓉、何春华有相关陈述外,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佐证。
西充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的10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的签名经鉴定均不是本人亲笔;同时,有5份询问笔录的调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内又在另行进行询问活动,这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的要求。
西充县公安局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但对李永奎具体违法行为的定性不明,其情形属适用法律不当。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3)西充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西充县公安局作出的西公(晋新)行罚决字(2013)1039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6.01.0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2016年1月7日)目录1.程锡华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2.蒙庆争申请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3.朱升机申请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4.胡电杰申请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5.杨素琴、王有申申请辽中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6.陈伟国、刘钱德申请桐庐县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案7.黄兴申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8.滕德刚申请吉林省四平监狱违法不作为国家赔偿案案例1程锡华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一)案情摘要2006年4月27日,安徽省安庆机床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程锡华因涉嫌贪污罪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决定逮捕,同月30日被取保侯审。
2007年7月31日,大观区人民法院认定程锡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程锡华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2011年7月6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程锡华无罪。
(二)处理结果程锡华以无罪被羁押34天为由,向大观区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决定。
程锡华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014年7月23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未实际侵犯人身自由权为由,决定驳回程锡华的国家赔偿申请。
程锡华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监督申请。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国家赔偿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
2015年6月19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
2015年9月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撤销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国家赔偿决定;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支付程锡华人身自由赔偿金7470.48元;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程锡华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陈孝贵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陈孝贵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0【案件字号】(2020)鄂03行终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谭丹平井家坤宋志彪【审理法官】谭丹平井家坤宋志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陈孝贵【当事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陈孝贵【当事人-个人】陈孝贵【当事人-公司】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代理律师/律所】徐维民、昝晓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维民、昝晓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维民、昝晓【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湾分局【被告】陈孝贵【本院观点】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涉及陈孝贵的宅基地房屋征收,陈孝贵有权依法向自规局张湾分局申请有关政府信息公开。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涉及陈孝贵的宅基地房屋征收,陈孝贵有权依法向自规局张湾分局申请有关政府信息公开。
自规局张湾分局收到陈孝贵的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自规局张湾分局自2019年7月26日收到陈孝贵的申请后,应对陈孝贵的申请根据不同情况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但自规局张湾分局迟至2019年10月15日才做出部分答复,2019年10月26日才向陈孝贵邮寄书面答复函,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答复期限,违反法律规定。
自规局张湾分局还应对陈孝贵申请其他三项内容承担继续答复的义务。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桂林中院发布十年典型案例(刑事篇)
桂林中院发布十年典型案例(刑事篇)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31•【分类】其他正文非凡十年 | 桂林中院发布十年典型案例(刑事篇)案例一:陈基福等5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基本案情】被告人陈基福,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2019年7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其余被告人基本情况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以陈基福等51人分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行贿罪、非法经营罪、偷越国(边)境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9年6月,陈基福团伙或陈基福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在东兴市,为树立非法权威,维护非法利益,有组织地实施抢劫、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交易、非法持有枪支等暴力、威胁性违法犯罪活动和走私、行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窝藏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称霸一方、争夺地盘、逞强斗狠、残害群众、对抗政府,非法获利达2.46亿元,对东兴市区域及东兴市的走私领域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东兴市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及政治生态环境。
(具体个罪事实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基福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走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支持该组织活动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使多名利益受损的被害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或控告,在东兴市区域及东兴市的走私领域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等,依法判处陈基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二十五万元。
2020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02•【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案例①白友日涉黑组织特大跨国走私贩毒案一、基本案情2017年7月起,被告人白友日招募被告人陈东海等人到缅甸建立多个吞毒点,在互联网发布招工信息,诱骗“不吸毒”“无犯罪前科”“身体健康”的国内求职人员至缅甸并集中看管在吞毒点内,在暴力金钱威胁利诱下被招募人员成为“背毒马仔”且部分人员后期逐步发展成为白友日犯罪组织成员。
至案发前,白友日已逐步建立起以其为首、陈东海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累计走私、贩卖毒品数量巨大,非法获利人民币数百万元,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裁判结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白友日等九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2020年7月3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白友日等九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走私、贩卖毒品,非法拘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首要分子白友日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组织骨干成员陈东海、曹亮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六名组织成员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严重侵害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犯罪,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全国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本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成都法院审理的首起特大跨国涉黑走私贩毒案件。
白友日等人成立的依托走私、贩卖毒品犯罪来获取暴利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走私、贩卖毒品、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在走私、贩卖毒品犯罪行业内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还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限制“背毒马仔”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和生命权,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51-1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51-1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第51号]王卫明强奸案——丈夫可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第52号]⾼⾦有盗窃案——外部⼈员与银⾏⼯作⼈员勾结窃取银⾏现⾦的⾏为如何定性[第53号]龙鹏武、龙雄武诈骗案——利⽤欺骗⽅法兼并后⼜利⽤职务便利将被兼并单位财物占为已有的⾏为如何定性[第54号]李伊斯⿇贩卖毒品案——被告⼈拒不认罪的如何运⽤证据定罪处刑[第55号]陈超龙挪⽤公款案——以假贷款合同掩盖挪⽤公款的⾏为如何定罪[第56号]⾼远⾮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利⽤经济互助会⾮法集资的⾏为如何定性[第57号]戴恩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认定标准[第58号]阎留普、黄芬故意杀⼈案——被告⼈同时具备多种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和其他酌定情节的如何具体量刑[第59号]庄保⾦抢劫案——犯罪嫌疑⼈⼀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可否认定为⾃⾸[第60号]郝景⽂、郝景龙盗窃案——利⽤计算机盗划银⾏资⾦再到储蓄所取款的⾏为如何定性[第61号]陈先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如何适⽤我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第62号]刘某犯辩护⼈妨害作证案——辩护⼈妨害作证罪是否以发⽣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第63号]肖元华贪污、挪⽤公款案——定额承包者占有或⽀配本⼈上缴定额利润后的营利部分是否构成贪污罪[第64号]陈晓受贿案——事后收受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第65号]朱某、卢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适⽤缓刑不能成为再审的理由[第66号]姚伟林、刘宗培、庄晓华⾮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参与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否认定为⾃⾸[第67号]昌达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如何认定[第68号]吕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如何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69号]袁闵钢、包华敏骗取出境证件案——具有中国国籍同时⼜持有外国护照的被告⼈的国籍如何认定[第70号]管桦虚报注册资本案——虚报注册资本构成犯罪的标准如何掌握[第71号]王昌和变造⾦融票证案——涂改、变造存折后再进⾏⾦融凭证诈骗的⾏为如何定性[第72号]河南省三星实业公司集资诈骗案——犯罪后单位被注销如何追究相关⼈员的刑事责任[第73号]王作武⾮法经营案——印刷、发⾏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如何适⽤法律[第74号]孟铁保等赌博、绑架、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法拘禁案——扣押、拘禁他⼈强索赌债的⾏为如何定罪处罚[第75号]王正⾔掷⽤公款案——以使⽤变价款为⽬的挪⽤公物的⾏为是否构成挪⽤公款罪[第76号]魏荣⾹、王招贵、郑建德故意杀⼈、抢劫、脱逃、窝藏案——单⼈劫狱的⾏为如何定罪[第77号]张世林拐卖妇⼥案——拐卖两性⼈能否构成拐卖妇⼥罪[第78号]⾼洪霞、郑海本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组织卖淫罪定罪处刑的标准如何掌握[第79号]李平贪污、挪⽤公款案——对贪污、挪⽤犯罪⾏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80号]王洪斌故意杀⼈案——到公安机关报假案与⾃动投案的区别应如何把握[第81号]张某妨害作证案——辩护⼈妨害作证罪的主观故意应如何把握[第82号]杨永保等⾛私毒品案——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即如实交代罪⾏的应认定为⾃⾸[第83号]陆建中被控贪污案——律师事务所主任将名为国有实为个体的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据为已有不构成贪污罪[第84号]梁应⾦、周守⾦等交通肇事案——肇事交通⼯具的单位主管⼈员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第85号]王宗达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重⼤损失”如何认定[第86号]王国清等抢劫、故意伤害、盗窃案——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适⽤[第87号]⽂某被控盗窃案——处理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的偷窃案件应当注意的刑事政策[第88号]郭建升被控贷款诈骗案——贷款诈骗罪中的“以⾮法占有为⽬的”应如何把握[第89号]张贞练虚开增值税专⽤发票案——单位犯罪与⾃然⼈犯罪的区别如何界定[第90号]蒋志华故意伤害案——使⽤暴⼒⼿段向债务⼈的亲属索要⽋债致⼈伤害应如何定性[第91号]包胜芹等故意伤害、抢劫案——教唆他⼈抢劫⾃⼰与妻⼦的共同对产是否构成抢劫罪[第92号]戚道云等抢劫案——为消灭债务采⽤暴⼒、胁迫⼿段抢回⽋款凭证的⾏为应如何定性[第93号]陈维仁等脱逃案——⽆罪被错捕羁押的⼈伙同他⼈共同脱逃能否构成脱逃罪[第94号]林烈群、何华平等销售有害⾷品案——以⼯业⽤猪油冒充⾷⽤猪油予以销售致⼈死亡的⾏为如何定性[第95号]吴晓丽贷款诈骗案——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和贷款纠纷[第96号]季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骗取货物后以空头⽀票付款的⾏为如何定罪[第97号]刘汉福等抢劫案——丈夫伙同他⼈抢劫夫妻共同财产的⾏为如何定性[第98号]⾦某伪证案——被害⼈在向司法机关报案时故意夸⼤犯罪事实并指使他⼈作伪证的⾏为如何定罪处刑[第99号]吴⾃柱、王启、姜翠兰重⼤环境污染事故案——重⼤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何掌握[第100号]张东升放⾏偷越国(边)境⼈员案——边防检查员伪造⼊境记录的⾏为如何定性。
经典司法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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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题
刑法总论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2.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3.限制解释4.刑法基本原则5.罪刑法定原则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7.属人管辖原则8.犯罪客体9.犯罪对象10.犯罪的一般客体11.犯罪的同类客体12.不作为13.犯罪主体14.限制责任能力15.单位犯罪16.犯罪主观方面17.犯罪故意18.犯罪过失19.犯罪目的20.犯罪动机21.正当行为22.正当防卫23.假想防卫24.紧急避险25.假想避险26.避险过当27.犯罪未遂形态28.主刑29.附加刑30.立功31.减刑32.假释33.刑罚消灭二、简答题1.简述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
2.简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3.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普遍管辖权4.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保护管辖权5.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属人管辖权6.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7.简述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8.简述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9.从危害行为的有意性特征分析,哪些身体动静不能认定为危害行为10.简述刑法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11.以行为人是单纯以身体动作作用于犯罪对象还是利用一定的工具实现犯罪意图为标准,可以把作为划分为哪几种情形?12.简述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13.简述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14.简述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15.简述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16.如何理解“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中“会发生”的含义17.简述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8.简述管制刑的特点19.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与间接故意的区别20.简述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21.简述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的各种情形22.述防卫挑拨的概念及处理原则23.简述特殊防卫的内容24.简述管制刑的特点三、论述题1.试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2.试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3.论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4. 试论犯罪构成的特征5. 论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刑事审判参考目录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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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号]陈先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第 61号]刘某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第 62号]肖元华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63号]陈晓受贿案[第 64号]朱某、卢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第 65号]姚伟林、刘宗培、庄晓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第 66号]昌达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第 67号]吕薛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 68号]袁闵钢、包华敏骗取出境证件案[第 69号]管桦虚报注册资本案[第 70号]王昌和变造金融票证案[第 71号]河南省三星实业公司集资诈骗案[第 72号]王作武非法经营案[第 73号]孟铁保等赌博、绑架、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第 74号]王正言挪用公款案[第 75号]魏荣香、王招贵、郑建德故意杀人、脱逃、窝藏案[第 76号]张世林拐卖妇女案[第 77号]高洪霞、郑海本等组织卖淫、协助织织卖淫案[第 78号]李平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79号]王洪斌故意杀人案[第 80号]张某妨害作证实[第 81号]杨永保等走私毒品案[第 82号]陆建中被控贪污案[第 83号]梁应金、周守金等交通肇事案[第 84号]王宗达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第 85号]王国清等抢劫、故意伤害、盗窃案[第 86号]文某被控盗窃案[第 87号]郭建升被控贷款诈骗案[重第 85号]张贞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重第 86号]蒋志华故意伤害案[重第 87号]包胜芹等故意伤害、抢劫案[第 88号]陈维仁等脱逃案[第 90号]林烈群、何华平等销售有害食品案[第 91号]吴晓丽贷款诈骗案[第 92号]季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第 93号]刘汉福等抢劫案[第 94号]金某伪证案[第 95号]吴自柱、王启、姜翠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第 96号]张乐升放行偷越国境人员案[第 97号]方金青惠投毒案[第 98号]周云华虚报注册资本案[第 99号]陈玉泉、邹臻荣贷款诈骗案[第 100号]王彬故意杀人案[第 101号]梁小红故意杀人案[第 102号]孔庆涛盗窃案[第 103号]王一民、石香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第 104号]张敏贩卖毒品案[第 105号]李云平销售伪劣种子案[第 106号]芦才兴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第 107号]王化新、唐文涛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第 108号]郑小平、邹小虎抢劫案[第 109号]王海峰受贿、伪造证据案[第 110号]李小平等人故意伤害案[第 111号]熊漓斌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第 112号]张君等抢劫、杀人犯罪集团案[第 113号]周建平、卫杨林、吴江、刘有志抢劫、敲诈勒索案[第 114号]陈建明等销售伪劣产品案[第 115号]何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 116号]王安涛侵犯著作权案[第 117号]金义祥抢劫案[第 118号]买买提盗窃案[第 119号]何肃黄、杨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第 120号]徐华、罗永德贪污案[第 121号]刘忠伟私分国有资产案[第 122号]刘某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第 123号]王长友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124号]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第 125号]杨有才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 126号]薛玉泉虚报注册资本案[第 127号]朱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 128号]曹成金故意杀人案[第 129号]苏良才故意伤害案[第 130号]明安华抢劫案[第 131号]康金东盗窃案[第 132号]宾四春、郭利、戴自立贪污案[第 133号]明安华抢劫案[第 134号]宾四春、郭利、戴自立贪污案[第 136号]赖贵勇爆炸案[第 137号]张建国故意伤害案[第 138号]黄斌等抢劫(预备)案[第 139号]陈家鸣等盗窃、销赃案[第 140号]陈越、邵某重婚案[第 141号]张畏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第 142号]韩俊杰、付安生、韩军生生产伪劣产品案[第 143号]胡廷蛟、唐洪文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 144号]姚建林票据诈骗案[第 145号]舒亚眉、陈宝华侵犯著作权案[第 146号]何木生抢劫案[第 147号]何起明诈骗案[第 148号]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 149号]王新生等放火案[第 150号]陈德福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151号]阿古敦故意杀人案[第 152号]计永欣故意杀人案[第 153号]杨庆龙强奸、抢劫案[第 154号]熊志华绑架案[第 155号]章浩等绑架案[第 156号]颜通市等绑架案[第 157号]周建忠暴力取证案[第 158号]邹代明抢劫案[第 159号]罗忠兰盗窃案[第 160号]王庆诈骗案[第 161号]李志远招摇撞骗、诈骗案[第 162号]郑大昌走私毒品案[第 163号]刘军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第 164号]鞠春香、张志明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 165号]俞亚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留食品案[第 166号]袁鹰、欧阳湘、李魏集资诈骗案[第 167号]刘岗、王小军、庄志德金融凭证诈骗案[第 168号]俞辉合同诈骗案[第 169号]赵志刚伪造有价票证案[第 170号]李春林故意杀人案[第 171号]刘某诉江某故意伤害案[第 172号]胡从方拐骗儿童案[第 173号]沈某挪用资金案[第 174号]朱晓志交通肇事案[第 175号]周立杰交通肇事案[第 176号]王逸故意伤害案[第 177号]谢茂强等强奸、奸淫幼女案[第 178号]周彩萍等非法拘禁案[第 179号]田磊等绑架案[第 180号]吴德桥绑架案[第 183号]扎西达娃等抢劫宁[第 184号]刘国芳等诈骗案[第 185号]造成电信资费损失的行为应何定罪量刑李刚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 186号]杨文康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第 187号]张顺发持有、使用假币案[第 188号]郭玉林等抢劫案[第 189号]应否对此后果承担责任曾贤勇抢劫案[第 190号]薛佩军等盗窃案[第 191号]潘勇、王伟职务侵占、虚报注册资本、贷款诈骗案[第 192号]林庆介绍卖淫案[第 193号]梁某挪用公款、张某挪用公款、盗窃案[第 194号]左佳等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195号]陆飞荣玩忽职守案[第 196号]陆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第 197]王志峰、王志生故意杀人、保险诈骗案[第 198号]黄土保等故意伤害案[第 199号]吴学友故意伤害案[第 200号]穆志祥被控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201号]丁立军强奸抢劫、盗窃案「第 202号]亢红昌抢劫案[第 203号]姜金福抢劫案[第 204号]江世田等妨害公务案[第 205号]杨国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第 206号]金建平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第 207号]苏永清贩卖毒品案[第 208号]丁锡方彻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 209号]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 210号]程庆合同诈骗案[第 211号]高秋生、林适应等非法经营案[第 212号]董佳、岑炯等伪造有价票证、职务侵占案[第 213号]李品华、潘才庆、潘才军诈骗案[第 214号]严叶成、周建伟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第215号]于继红贪污案[第 216号]万国英受贿、挪用公款案[第 217号]姜杰受贿案[第 218号]彭定安破坏电力设备案[第 219号]倪庆国交通肇事案[第 220号]姜方平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第 221号]李林故意杀人案[第 222号]蔡勇、李光等故意伤害、窝藏案[第 223号]胡咏平故意伤害案[第 224号]马尔丹•米歇尔涉嫌强奸引渡案[第 227号]曹占宝强奸案[第 228号]李邦祥拐卖妇女案[第 229号]苗振经抢劫案[第 230号]吴彩森、郭家春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 231号]普宁市流沙经济发展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 232]项军、孙晓斌侵犯商业秘密案[第 233号]李柏庭非法经营案[第 234号]于庆伟职务侵占罪案[第 235号]彭国军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236号]李永斌徇私枉法、接送不合格兵员案[第 237号]王园破撤销缓刑案[第 238]叶朝红等放火案[第 239号]张怡懿、杨增故意杀人案[第 240号]张义洋故意杀人案[第 241号]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案[第 242号]李满英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243号]张某某抢劫.李某某盗窃案[第 244号]阿丹•奈姆等枪劫案[第 245号]赵某盗窃案[第 246号]林通职务侵占案[第 247号]马盛坚等贩卖毒品案[第 248号]梁延兵等贩卖.运输毒品案[第 249号]韩雅利贩卖毒品.韩镇平窝藏毒品案[第 250号]北京匡达制药厂偷税案[第 251号]曾珠玉等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 252号]孟祥国、李桂英、金利杰侵犯著作权案[第 253号]冉国成、冉儒超、冉鸿雁故意杀人、包庇案[第 254号]杜祖斌、周起才抢劫案[第 255号]程剑诈骗案[第 256号]蒙某受贿案[第 257号]李宝安、咎旺木、李兴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 258号]陈宗发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第 259号]王雪玲故意伤害案[第 260号]李小龙等被控故意伤害案[第 261号]王之兰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262号]雷小飞等非法拘禁案[第 263号]梁其珍招摇撞骗案[第 264号]严静收购赃物案[第 265号]李生跃盗掘古文化遗址宁[第 266号]宋世璋被控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267号]上海华源伊龙实业发展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268号]沈卫国等挪用资金、妨害清算案[第 269号]高原、梁汉钊信用证诈骗,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 270]杨保营等抢劫、绑架案[第 272号]南昌洙、南昌男盗窃案[第 273号]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第 274号]胡启能贪污案[第 275号]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第 276号]周大伟票据诈骗(未遂)案[第 277号]宋东亮、陈二永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第 278号]夏侯青辉等故意伤害案[第 279号]李尧强奸案[第 280号]唐胜海、杨勇强奸案[第 281号]王团结、潘友利、黄福忠抢劫、敲诈勒索案[第 282号]周兆钧被控非法行医案[第 283号]黄学东非法持有毒品案[第 284号]董博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第 285号]汪照洗钱案[第 286号]中国包装进出口陕西公司、侯万万骗取出口退税案[第 287号]陆剑钢等抢劫案[第 288号]刘群、李国才抢劫、诈骗案[第 289号]向灵、刘永超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第 290号]章国新破坏生产经营案[第 291号]胡滋玮贪污案[第 292号]张金康、夏琴私分国有资产案正[第 293号]龚晓玩忽职守案[第 294号]王仁兴破坏交通设施案[第 295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第 296号]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第 297号]赖忠、苏绍俊、李海等故意伤害案[第 298号]王建平绑架案[第 299号]贺喜民抢劫案[第 300号]田亚平诈骗案[第 301号]朱荣根、朱梅华等妨害公务案[第 302号]李宁组织卖淫案[第 303号]顾国均、王建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第 304号]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第 305号]张福顺贷款诈骗案[第 306号]李兰香票据诈骗案[第 307号]宋德明合同诈骗案[第 308号]杨廷祥等抢劫案[第 309号]孙静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第 310号]江仲生等贪污案[第 311号]尚荣多等贪污案[第 312号]杨代芳贪污、受贿案[第 313号]宋计划交通肇事案[第 314号]沈某某盗窃案[第 315号]周某某非法行医案[第 316号]张建忠侵占案[第 318号]祝久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 319号]杨志华企业人员受贿案[第 320号]穆文军抢劫案[第 321号]朱永友抢劫案[第 322号]王跃军、张晓勇抢劫、盗窃案[第 323号]王胜平抢劫、强奸、盗窃案[第 324号]钱炳良盗窃案[第 325号]歹进学挪用公款案[第 326号]包智安受贿、滥用职权案[第 327号]朱香海、左正红等非法买卖枪支、贪污案[第 328号]杨康林、曹培强等骗取出口退税案[第 329号]高国华非法经营案[第 330号]陆骅、茅顺君、石国伟抢劫案[第 331号]夏鹏飞、汪宣峰抢劫、敲诈勒索、盗窃案[第 332号]丁钦宇挪用资金案[第 333号]阎怀民、钱玉芳贪污、受贿案[第 334号]曹军受贿案[第 335号]王红梅、王宏斌、陈一平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336号]邓冬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 337号]姜继红、成盛等抢劫、盗窃案[第 338号]叶文言、叶文语等盗窃案[第 339号]李葳受贿案[第 340号]李洪前故意杀人案[第 341号]钱竹平交通肇事案[第 342号]王某故意杀人案[第 343号]官其明故意杀人[第 344号]王刚强、王鹏飞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345号]朱家平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346号]乌斯曼江、吐尔逊故意伤害案[第 347号]耿万红故意伤害案[第 348号]林华明等敲诈勒索案[第 349号]倪以刚等聚众斗殴案[第 350号]陈宝林等赌博案[第 351号]秦文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第 352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353号]王春明盗窃案[354号]朱洪岩贪污案[355号]冯安华、张高祥挪用公款案[第 356号]潘楠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案[第 357号]古计明、方振华投放危险物质案[第 358号]郭继东私藏枪支弹药宣告无罪案[第 359号]徐钦朋非法买卖爆炸物案[第 360号]吴传贵等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第 361号]贾淑芳故意杀人案[第 362号]李惠元贩卖毒品案[第 364号]宋国华贩卖毒品案[第 365号]黄德全、韦武全、韦红坚贩卖毒品案[第 366号]张玉梅、刘玉堂、李永生贩卖毒品案[第 367号]孔德明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 368号]孙传龙故意杀人案[第 369号]李宁、王昌兵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370号]高泳故意伤害案[第 37l号]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第 372号]梁国雄、周观杰等贩卖毒品案[第 373号]吕卫军、曾鹏龙运输毒品案[第 374号]张玉英非法持有毒品案[第 375号]吴祥海介绍卖淫案[第 376号]李祖清等被控贪污案[第 377号]郭金元、肖东梅非法经营案[第 378号]刘建场、李向华倒卖车票案[第 379]王建辉、王小强等故意杀人、抢劫案[第 380号]董保卫、李志林等盗窃、收购赃物案[第 381号]刘必仲挪用资金案[第 382号]郭如鳌、张俊琴、赵茹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383号]故发群受贿、巨大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 384号]鞠胤文挪用公款、受贿案[第 385号]张炯、李培骏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第 386号]王世清票据诈骗、刘耀挪用资金案[第 387号]于爱银、戴永阳故意杀人案[第 388号]洪志宁故意伤害案[第 389号]马良生故意伤害案[第 390号]李政、侍鹏抢劫案[第 391号]李靖贩卖、运输毒品案[第 392号]闫新华故意杀人、盗窃案[第 393号]陈国策故事伤害案[第 394号]腾开林、董洪无强奸案[第 395]陈某强奸案[第 396号]韦国权盗窃案[第 397号]黄旭、李雁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第 398号]钱政德受贿案[第 399号]张德军故意伤害案[第 400号]魏建军抢劫、放火案[第 401号]范昌平抢劫、盗窃案[第 402号]王贺军合同诈骗案[第 403号]陆惠忠、刘敏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第 404号]宋光军运输毒品案[第 405号]刘某挪用公款案[第 406号]方俊受贿案[第 407号]陈卫国、余建华故意杀人案[第 408号]蔡世祥故意伤害案[第 410号]何荣华强奸、盗窃案[第 411号]张泽容、屈自强盗窃案[第 412号]练永伟等贩卖毒品案[第 413号]田嫣、崔永林等贩卖毒品案[第 414号]孙贤玉交通肇事案[第 415号]蓑口义则走私文物案[第 416号]谭慧渊、蒋菊香侵犯著作权案[第 417号]张勇故意伤害案[第 418号]王艳重婚案[第 419号]孟动、何立康盗窃案[第 420号]贺淑华非法行医案[第 42l号]王铮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422号]林永杰、卢志强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423号]张北海等人贷款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案[第 424号]李路军金融凭证诈骗案[第 425号]王珂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蔡明喜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426号]张超群、张克银盗窃案[第 427号]罗扬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第 428号]孟广超医疗事故案[第 429号]王某贩卖毒品案[第 430号]彭崧故意杀人案[第 431号]杨某某故意伤害案[第 432号]李明故意伤害案[第 433号]赵金明等故意伤害案[第 434号]胡经杰、邓明才非法拘禁案[第 435号]粟君才等抢劫、非法持有枪支案[第 436号]周建龙盗窃案[第 437号]陈佳嵘等贩卖、运输毒品案[第 438号]韩正连故意杀人案[第 439号]韩宜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440号]谷贵成抢劫案[第 441号]焦军盗窃案[第 442号]张舒娟敲诈勒索案[第 443号]肖芳泉辩护人妨害作证案[第 444号]廖渭良等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第 445号]顾荣忠挪用公款、贪污案[第 446号]樟树市大京九加油城、黄春发等偷税案[第 447号]古展群等非法经营案[第 448号]余华平、余后成被控故意杀人案[第 449号]蒋勇、李刚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450号]黄艺等诈骗案[第 451号]贺豫松职务侵占案[第 452号]张建国贩卖毒品案[第 453号]陈焕林等挪用资金、贪污案[第 454号]杨永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 456号]宗爽合同诈骗案[第 457号]吕升艺故意杀人案[第 458号]杜益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第 459号]陈建伍盗窃案[第 460号]王一辉、金珂、汤明职务侵占案[第 461号]高建华等贪污案[第 462号]庄木根、刘平平、郑斌非法买卖枪支、贩卖毒品案[第 463号]田成志集资诈骗案[第 464号]刘兵故意杀人案[第 465号]韩维等抢劫案[第 466号]张正权等抢劫案[第 467号]沈利潮抢劫案[第 468号]苏同强、王男敲诈勒索案[第 469号]马平、沈建萍受贿案[第 470号]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洗钱案[第 471号]张国涛信用卡诈骗案[第 472号]谈文明等非法经营案[第 473号]吴江故意杀人案[第 474号]颜克于等故意杀人案[第 475号]赵春昌故意杀人案[第 476号]王国全抢劫案[第 477号]马素英、杨保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第 478号]徐开雷保险诈骗案[第 479号]李春伟、史熠东抢劫案[第 480号]弓喜抢劫案[第 481号]王建利等抢劫案[第 482号]马俊、陈小灵等盗窃、隐瞒犯罪所得案[第 483号]虞秀强职务侵占案[第 484号]孙立平等盗掘古墓葬案[第 485号]朱海斌等制造、贩卖毒品案[第 486号]姚凯高利转贷案[第 487号]惠庆祥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 488号]陈宗纬、王文泽、郑淳中非法经营案[第 489号]肖明明故意杀人案[第 490号]侯吉辉、匡家荣、何德权抢劫案[第 491号]朱影盗窃案[第 492号]吴孔成盗窃案[第 493号]余志华诈骗案[第 494号]谭荣财、罗进东强奸、抢劫、盗窃案[第 495号]俞志刚绑架案[第 496号]何永国抢劫案[第 497号]卞修柱抢劫案[第 498号]吴灵玉等抢劫、盗窃、窝藏案[第 499号]赵廷贵贩卖毒品案[第 500号]单位走私犯罪在法律文书中如何表述倒卖骗购的外汇额度行如何定罪承包经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构成单位犯罪使用变造的金融凭证进行诈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如适用法律以传真方式进行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如何定审判管辖侵占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对于生产、销售不具生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使用性能的新产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驾车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罪“事实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构成件对走私毒品大麻的犯罪如何适刑罚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的唯一标准二审宣告无罪的案件如何适用律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为如何定罪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的分成构成受贿罪行政机关的行政罚没款能否认为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毒死耕牛后再出售有毒牛肉的案件如何定性以公司名义进行走私,违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是个人犯罪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的案件如何处理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勾绍骗取公司代管的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企业聘用的合同工勾结外部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窃企业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伪造美元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危害后果严重但受害人有明显过错案件如何适用刑罚雇主应否对其雇员的非职务行为成的损害结果负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当事以及民事赔偿的范围、数额应如何确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毒品罪分子应如何适用刑罚被告人在受人雇拥运输毒品过中才意识到运输的是毒品的案件应如何适用刑罚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盗应如何定罪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滥用职权释放犯罪嫌人并将公款出借搞“资产解冻”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司法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应如何掌握具体处刑使用伪造的银存单抵押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骗购国家外汇的犯罪行为如适用法律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故不明确的侵犯人身权利案件如何定性对在抢劫程中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刑误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的行为如何定罪处刑对受贿犯罪分子如何适用刑罚人民法院可否变更起罪名定罪处刑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应用犯罪后由亲属送司法机关归案在一审宣判前如实供述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但抢救被害人情节的应如何处理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一定过错的案件如何适用死刑被告人在审理期死亡的,刑事责任、违法所得民事责任应如何处理窃取并变造已付讫得国库券再骗兑得为如何定罪玩忽职守罪适用法律时应如何理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如何具体界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抬高股票价格获利的行为如何处理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如处罚驾车故意挤占车致使追赶车辆车毁人亡的行为如何定性丈夫可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外部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窃取行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利用欺骗方法兼并后又利用务便利将被兼并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运用据定罪处罚以假贷款合同掩盖挪用公款繁行为如何定罪利用经济互助会非法集的行为如何定性销售假冒注册标的商品罪的认定标准被告人同时具备多种法定轻、减刑、免除处罚情节和其他酌定情节如何具体量刑犯罪嫌疑人一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事实的可否认定为自首利用计算机盗划银行资金再储蓄所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犯罪如何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否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定额承包占有或支配本人缴定额利润后的营业部分是否构成贪污罪事后收受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适用缓刑不能成为再审的理由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否认定为自首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如何认定如何认定破坏计算信息系统罪具有中国国籍时又有外国护照的被告人的国籍如何认定虚报注册资本构成犯罪的标如何掌握涂改、变造存折后再进行金凭证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犯罪后单位被注如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印刷、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如何适用法律扣押、拘禁他人强索赌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以使用变价款为目的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单人劫狱的行为如何定罪拐卖两性人能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组织淫罪定罪处刑的标准如何掌握对贪污、挪用犯罪行为直接成的几产损失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到公安机关报假案与自动投案区别应如何把握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主现故意应何把握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后即如实交代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律师事务所主任将名为国有实个体的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据为已有不构成贪污罪肇事交通工具的单位管人员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损害商业信誉、品声誉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律适用处理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的偷案件应当注意的刑事政策贷款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为目的应如何把握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罪的区别如何界定使用暴力手段向债务人的亲属要欠债致人伤害应如何定性教唆他人抢动自己与妻的共同财产是否构成抢劫罪为消灭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欠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六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件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六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件的通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9.0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六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件的通报2014年9月1日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去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仍有个别法院及少数法院干警置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令五申于不顾,顶风违纪,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教育和警示广大法院干警,现将各地法院近期查处的六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一、贵州省江口县法院组织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及滥发奖金案。
2013年1月,该院以到海南省三亚市中院考察学习的名义,分两批组织本院69名干警前往海南琼海、三亚等地旅游,共计花费公款42.36万元。
2013年12月19日至20日,该院以召开年终总结大会的名义,组织全院干警在本院机关食堂连续聚餐3次,共计花费公款12484元。
2012年4月至2014年1月,该院还以发放考勤奖和廉政保证金等名义为全院干警发放奖金53.3万余元。
案发后,该院党组书记、院长杨正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记过处分;副院长田孟华、纪检组长陈兴无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和行政警告处分。
二、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法院超标准接待并饮酒致人死亡案。
2014年2月26日晚,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杨广、办公室主任何丽霞等5人在韶关某餐馆安排晚餐接待来该院学习交流的本市仁化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蒙军、政工科副科长蒙万庭等一行4人。
席间,主客双方共6人饮酒,共喝掉了何丽霞从家中拿来的洋酒约两斤左右。
晚餐结束后,蒙军、蒙万庭等人乘车返回仁化县。
途中,蒙万庭出现呕吐、神志不清等症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浈江区法院因违反规定超标准接待并导致蒙万庭饮酒后死亡的客观后果,陈杨广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何丽霞受到了行政记过处分。
近几年违反宪法的案例
近几年违反宪法的案例从我国的宪法颁布,一直都有违反宪法的例子,但是近几年的违反事件特别多,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近几年违反宪法的案例,希望大家喜欢!近几年违反宪法的案例(一)1、成都自焚抗拆事件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大队拆除违法建筑时,市民唐福珍阻止拆违。
其间,唐福珍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引燃,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去世。
点评:近年来,全国各地因房屋拆迁而引发的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事件频发,已经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唐福珍事件是其中比较突出的典型。
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宪性问题,多年来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早在2003年7月,杭州市的刘进成、金奎喜等人即已就该条例向全国人大会提出了违宪审查的建议,唐福珍事件后,北京大学五学者又向全国人大会建议对该条例进行违宪审查。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
而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较难证明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
宪法修正案规定,即使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对私有房屋进行征收时,必须给予补偿。
但在实际房屋拆迁过程中,不能及时补偿或者不能足额补偿的情况比较严重。
拆迁条例能否适用于对农村房屋的拆迁,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2、“躲猫猫”事件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死在了看守所,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
晋宁县公安机关对此事件的解释是,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
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后经调查系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
点评:犯罪嫌疑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身处不利境地的情况下,作为公民的生命权保护问题,是值得宪法关怀的。
在本案中,看守所是否尽到了保护的职责、履行了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是值得讨论的。
《看守所条例》是国务院于1990年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而依据《立法法》第8、9条的规定,行政法规不得规定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
杨继振、陈富常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二审刑事判决书
杨继振、陈富常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二审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9【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136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平【审理法官】李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丹;上海学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刘丹上海学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丹【当事人-公司】上海学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照路上海方锐(商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照路上海方锐(商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照路【代理律所】上海方锐(商丘)律师事务所【判定罪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罚】维持民权县人民法院豫1421刑初96号刑事判决第项中对被告人杨继振定罪部分和第项,即:被告人杨继振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陈富常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上诉人杨继振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丹【被告】上海学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名誉侵权主要有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重要隐私等方式。
学湾公司在公司内部群内发布《通告》的范围,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属于公司内部的管理行为,刘丹以此提起名誉权诉讼,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权责关键词】社区矫正审判程序有期徒刑质证首要分子缓刑考验期自首拘留取保候审可以从轻【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判一致。
原审法院当庭组织对相关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
经本院依法审查,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杨继振一审时认罪认罚,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鉴于杨继振二审期间真诚认罪悔罪,经社区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维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1刑初9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杨继振定罪部分和第(二)项,即:被告人杨继振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陈富常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1刑初9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杨继振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继振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江某某、梁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脱逃一案
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江某某、梁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脱逃一案文章属性•【案由】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脱逃罪•【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1999.11.30裁判规则行为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非法进行集会、串联活动,抗拒国家取缔法轮功非法组织的决定,煽动法轮功有关人员不履行公民法定义务,导致法轮功有关人员非法集会的严重后果,其后,行为人分别结伙到其他省市进行非法串联、煽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正文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江某某、梁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脱逃一案被告人宋某某。
被告人江某某。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文书。
被告人梁某某。
被告人宋某某、江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脱逃一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立案侦查,1999年10月29日移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1日该院依法起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是:一、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等海南法轮功骨干分子组织、策划法轮功有关人员在岛内进行的非法串联、集会等邪教活动。
(1)1999年7月22日,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伙同张晓彤、闵谦(二人另案处理)等集中在海口市海景湾花园观海楼908房赵欣家观看了国家民政部决定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公安部“六禁止”通告的电视节目后,被告人宋某某提议并伙同陈某某及张晓彤、闵谦等人一起到省政府门前非法集会,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后被公安人员疏散。
(2)7月25日下午,被告人宋某某纠集被告人江某某、梁某某以及黄超、骆秀峰、徐静凤(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到海口市万绿园非法集会。
被告人宋某某还对海南法轮功组织体系重新进行了分工,由被告人江某某负责府城片的工作;被告人梁某某负责秀英、滨海片的工作;徐静凤负责海甸片的工作,骆秀峰协助;黄超负责农垦片的工作。
上海高院五法官招妓嫖娼 更多惊人内幕曝光
上海高院五法官招妓嫖娼更多惊人内幕曝光上海市高院5法官在浦东新区衡山渡假村接受吃请,去夜总会娱乐、集体招妓嫖娼事件曝光后引起巨大反响,民众称之为法官集体乱淫。
提供色情服务的上海浦东新区衡山渡假村夜总会,隶属于上海国资委下的衡山集团,“是上海市政府的重要接待基地”。
曝光该事件的当事人称,视频发出后,他接到了威胁电话。
他握有5名官员集体嫖娼的全过程视频;他还握有猛料待曝光。
上海高院厅长、副厅长等5人集体招妓嫖娼被曝光近日网友“老实巴交的小百姓4”上传视频,爆料上海市高级法院陈雪明、赵明华等5名法官于6月9日晚在浦东新区衡山渡假村接受吃请、夜总会娱乐,挑选多位小姐作陪;之后又入住4楼客房,集体招嫖。
爆料人发布的一段视频显示,今年6月9日晚17点52分,5名男子在一部电梯内,其中两人被分别用红圈标注为陈雪明和赵明华,字幕为“5人至一包房内吃请”。
21点10分左右,5官员进入衡山渡假村夜总会中最大且最豪华的包房,包房上写有“钻石一号”,其间多名女子进出,字幕称“陈雪明在为5名官员挑选小姐”。
参与召妓嫖娼的陈雪明,现为上海高院民一庭庭长。
(网路图片)下一场景为多名男女从该包房走出,字幕显示“23点15分,5名官员摇摇晃晃走出,小姐相伴左右”。
已公开的爆料视频中,陈雪明与夜总会小姐手挽手下楼梯,另一官员则与小姐勾肩搭背。
根据爆料视频,几人随后回到位于4楼的包房休息。
次日零点30分许,数名女子陆续上楼,进入几间包房。
约半小时后,第一名黑衣女子离开,一小时后,其他女子陆续离开。
6月10日9点30分,5位官员乘两辆白色轿车离开。
视频最后有夜总会地址等信息。
上海高级法院5名法官在夜总会吃请娱乐后集体嫖娼视频被曝光。
(视频截图)该爆料又一次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上海市高级法院方面回应称,爆料所指陈雪明现为上海高院民一庭庭长,赵明华现为副庭长。
上海法官“集体召妓”处为“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此认证在衡山渡假村铭牌上。
最高法公布5起侵犯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5起侵犯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对父母伤害未成年子女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4-05-28 15:16:14法制网记者袁定波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5起依法惩治侵犯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陈孔佺故意杀人案、王玉贵故意伤害、虐待案、林水全故意伤害案均为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
“比起成年的家庭成员,未成年人因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后果更加严重。
司法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采取特别、优先的保护原则,对于针对未成年家庭成员实施暴力的被告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从严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周峰今天对这5起典型案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因家庭纠纷杀害亲生女儿陈孔佺因多次向前妻钟赛英催讨欠款无果,心生不满,扬言要杀死由其抚养的亲生女儿陈某某(被害人,时年5岁)以威胁钟赛英。
2013年8月,陈孔佺带陈某某乘坐摩托车外出,途中再次向钟赛英催讨欠款未果,遂将陈某某手脚拎起,头部朝下,连续往柏油路面撞击数下。
陈某某当场口吐白沫,不省人事。
陈孔佺见状顿感后悔,抱起陈某某乘坐摩托车来到福建省霞浦县公安局水门派出所求救并投案。
陈某某构成重伤,经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
“陈孔佺因家庭纠纷杀害自己的未成年女儿,致其重伤,该案属于典型的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
”周峰分析说,根据当前刑事政策,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一般酌情从宽处罚。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中,虽然有的也属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但在量刑时并非一概从宽,必须区分不同情形进行不同处理。
周峰表示,法院认定陈孔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定罪准确。
因陈孔佺具有犯罪中止情节,同时又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陈孔佺有期徒刑八年,量刑适当。
未尽法定抚养义务致2女童饿死2011年1月乐燕生育一女李梦某后,与李文某同居。
2012年3月乐燕再育一女李某。
在李文某于2013年2月因犯罪被羁押后,乐燕依靠社区发放的救助和亲友、邻居的帮扶,抚养两个女儿。
程爱贵寻衅滋事案(乐公(乐)行罚决字[2022]01047号)
程爱贵寻衅滋事案(乐公(乐)行罚决字[2022]01047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乐公(乐)行罚决字[2022]0104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6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20【处罚日期】2022.04.20【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温州市【处罚对象】程爱贵【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5:00处罚名称程爱贵寻衅滋事案行政处罚乐公(乐)行罚决字[2022]01047号决定书文号被处罚对程爱贵象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4月20日凌晨,程爱贵酒后在乐清市城东街道**日料店门口无故损毁门口的广告布、广告灯箱变压器等物品。
程爱贵于当日赔偿损失,并取得日料店老板王**谅解。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程爱贵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乐清市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定2022-04-20日期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云南泸西“11.18”特大系列案之郑春云涉黑引发的思考
云南泸西“11.18”特大系列案之郑春云涉黑引发的思考戴礼文11月1日至6日,云南红河中院依法公开审理“11.18”系列案涉及的另一团伙郑春云等43人涉黑案。
在这起案件中,郑春云等43名被告人共涉及14项罪名,郑春云1人就被指控犯有12项罪名,12人犯有前科,26人涉嫌与泸西“11.18”爆炸枪击案有关。
该涉黑团伙在云南甚至全国都影响很大。
在这个团伙被端掉的同时,笔者认为应该对其特点及形成等方面进行深层次的研究思考,以给社会稳定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定启发。
一、案件表现出的特点(一)成员相对固定。
该涉黑案团伙共43人,犯罪成员相对固定。
如在该团伙实施的多起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和开设赌场罪中,参与犯罪的总是郑春云、尚红波、李六生、何猛周、张迁、王吴永、张有德、张关林、陈永祥等人。
(二)成员文化水平低,多为无业青壮年劳动力。
郑春云涉黑案团伙成员,从文化程度上看,文盲2人,占总数的4.7%;小学文化15人,占总数的34.9%;初中文化的19人,占总数的44.2%;高中文化的2人,占总数的4.7%;中专文化的4人,占总数的9.3%;大专文化的1人,占总数的2.3%。
从年龄结构上看,上个世纪50年代出生的1人,占总数的2.3%;60年代出生的6人,占总数的14%;70年代出生的13人,占总数的30.23%;80年代出生的20人,占总数的46.5%;90年代出生的3人,占总数的7%。
再看他们的职业状况,农民42人,全部在郑春云的煤矿、宾馆、赌场打工或闲散人员,占总数97.7%;仅有1人有职业。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越来越低,尤其是流入到城市里的农民,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薄弱,对金钱的诱惑力极大。
(三)成员多为再次犯罪者。
该团伙再次犯罪的共计12人,占总数的27.9%,比如郑春云、车景、陈伟、谭伟、芶雄兵、陈老五、周金桦等人,他们以前就犯过罪,被判过刑。
另外,部分犯罪者还曾经为吸毒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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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被告人陈先贵,男,1944年7月1日出生,农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先贵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金堂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6年7月3日,被告人陈先贵与成都金阳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承建的科威特228项目工地员工。
同年12月,陈先贵到达科威特工地,先期任工段负责人,后从事一般管理工作。
因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问题,陈先贵对金阳建筑公司科威特228项目工段经理部不满,遂于1997年10月17日下午在外出乘车时,与吕治兵(另案处理)等工地员工商量欲采取行动,讨个说法。
当晚,吕治兵因与工人打架到项目经理部要该部经理王衍清交出凶手,51起上百人围观、起哄,陈先贵乘机煽动工人闹事。
后卫治兵持砖刀殴打王衍清,并率众将王强行带往中国驻科威特大使馆,途中先后引来300余人围观,被当地警察阻止。
次日,228项目工地工人不上工,并成立“工会”。
陈先贵借工人对工资、生活待遇等方面有意见,煽动工人不满情绪,激化工人与项目经理部的矛盾,导致工人砸坏工地小食堂的财物。
陈先贵还与吕治兵等人起草了“申诉书”,编造虚假事实欺骗群众,策划、组织工人签名。
当公司总部为平息事件将《告228项目工地全体员工公开信》张贴出来时,陈先贵向围观群众散布谎言,歪曲事实,阻止工人上工。
此次事件给成都金阳建筑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判决 金堂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先贵为发泄自己对公司经理部的不满,实现其无理要求,积极参与组织他人扰乱社会秩序,致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扰乱了企业的生产秩序,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虽然被告人陈先贵所犯罪行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刑,但其行为在国际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后果严重,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9年10月28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先贵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陈先贵不服,以主观上没有阻止工人上工、恢复生产的动机,客观上没有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生产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00年1月14日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