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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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行为,保证消防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

对依据《消防法》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消防法规。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采纳。

公安消防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六条执法人员对违反消防法规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事后,应当将当场处罚情况及时报告行政首长。

《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应当交法制员备案存档。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八条消防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外,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

(三)告知;

(四)决定;

(五)送达。

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凡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或者通过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当事人主动交待等方式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均应当填写《消防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并将有关案件材料附后,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决定立案查处。

第十条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构管辖。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立为消防行政案件;已经立案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

(一)经调查发现违法事实不存在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消防法规,以及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消防法规的;

(四)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的;

(五)违法行为人死亡的。

消防行政案件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机构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勘验或者鉴定。

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对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可以讯问当事人或者询问其他知情人,当事人或者知情人应当如实回答。讯(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讯(询)问结束后,笔录应当经被讯(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讯(询)问人在讯(询)问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被讯(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并由讯(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根据调查取证的需要,执法人员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及当事人、在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为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可以聘请有关技术部门进行相应的鉴定或者认定,并提出书面的鉴定或者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摄影、录像、抽样取证等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查处违法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在调查结束后,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将受到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应当填写《告知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调查人员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调查人员应当依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填写《消防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送法制员审核。

第十九条法制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定性和适用法规是否准确;

(三)量罚是否得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六)有关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附卷;(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法制员审核后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量得当、程序合法的,签署意见后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发现事实不清、程序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应当提出意见退回补证;认为适用法律错误、裁量不当的,可以提出变更意见后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条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接到法制员审核上报的材料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二)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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