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人权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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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人权思想研究

【摘要】十九世纪九十年代,随着民族危机的急速加剧,积蕴已久的改良思潮终于发展成为轰轰烈烈的维新变法运动。作为代表人物,梁启超对民权宪政思想的宣传,对中国近代人权意识的萌生和普及作出了独到的贡献。他不但提出人权是人人生而应有的权利,还强调人权的法定化和实有化,并高扬了人权的平等性。

【关键词】梁启超;人权;平等;自由

一、梁启超人权思想的提出

梁启超正生于此三千年未有之变局的“过渡时代的中国”。所谓“过渡时代”,梁启超认为,具体表现为“政治上之过渡时代”、“生计上之过渡时代”、“学问上之过渡时代”及“理想风俗上之过渡时代”。“政治上之过渡”即从专制走向民主;“生计上之过渡”即由农业经济生产方式转向工商业经济生产方式;“学问上之过渡”即由旧学过渡到新学;“理想风俗上之过渡”即由旧伦理、旧道德过渡到新伦理、新道德。然而,无论是政治制度的转变,还是经济、文化的更新,关键都在于培养和造就与过渡时代相适应的新人,没有新人也就不会有新的国家和新的时代。尤其至此国难当头之际,梁启超高呼“新民为今日中国第一急务”,由此便开启了他的民权、人权及国权的理论。

二、梁启超人权思想的主要内容

梁启超的民权宪政思想,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戊戌及其以前时期,梁启超虽然也经常发表有关民权的议论,他自己还自称“醉心

民权革命论,日夕以此相鼓吹”,但他对民权是有所保留的,这时,他主张欲兴民权,须先兴绅权;兴民权主要是为了批专制,兴民智。(一)政治权利思想

梁启超认为参政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是一种“应有权利”或“当然权利”。梁启超对此曾明确指出:“人民之有参政权,其当然之权利也。”梁启超虽然没有在人权中划分基本人权和非基本人权,但他至少将参政权视为基本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在《新民说》中将自由分为四类:政治自由、宗教自由、民族自由和生计自由。他以为政治自由在当时中国是最为急需的,而在政治自由中“参政问题”又是“中国所最急者”之一。参政自由权被视为基本自由权的重要内容。

(二)自由权思想

梁启超的自由论是复杂的,其中明治日本的痕迹非常明显。他在1899—1901年间撰写的系列论文《自由书》,先后参考福泽谕吉的《文明论之概略》和德富苏峰的《将来之日本》、《国民丛书》中的观点,阐述“团体之自由”与“个人之自由”的关系,又借助中村正直的译作《自由之理》,吸取穆勒《自由论》思想,形成反对“野蛮自由”提倡“文明自由”的自由观。他说:“自由者,权利之表证也。凡人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日生命,二日权利。二者缺一,时乃非人。故自由者,亦精神界之生命也。文明国民每不惜掷多少形质界之生命,以易此精神界之生命,为其重也。”梁启超是从人之为人的角度上讲自由的,从这点来讲,他的民权论也就是人

权论。

(三)平等权思想

梁启超主张的法律平等权首先是同立法上阶级特权相对立的。在阶级不平等的社会中,法律倾向于为特权阶级利益服务,规定和保障阶级特权。此种维护阶级特权的立法被梁启超一概斥之为恶法。梁启超指出:“夫诽谤偶语者弃市,谋逆者夷三族,此不问而知为专制君主所立之法也。妇人可有七出,一夫可有数妻,此不问而知为男子所立之法也。奴隶不入公民,农佣随田而鬻,此不问而知为贵族所立之法也。信教不许自由,祭司别有权利,此不问而知为教会所立之法也。以今日文明之眼视之,其为恶法,因无待言。”正是从注重立法平等的角度出发,梁启超提出“立法权属于民”。只有将立法权归之于全体人民掌握,才能在立法上取消特权现象以体现人权的平等性。

三、梁启超人权思想实现的途径

梁启超以法治保障民权的思想中,首先要求制定宪法,然而,这还不是根本,在梁启超看来,宪法法治保障民权的落实,最重要的是要划分清楚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权限。梁启超在这里实际上接触到了民权宪政的最核心问题,即如何通过划分政府权限得一有限政府而实现“法治下的自由”。梁启超对西方宪政中对个人权利自由保障的至上性有了初步的认识,并一度对之采取了高度赞赏和接受的态度,为此,他专门写了《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一文,指出,宪政的核心问题就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问题。应该说,这时的梁启

超受到了孟德斯鸠分权思想和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影响,认为政府存在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人们为了保障自己的自由,才通过契约的形式把一部分权力转让给政府,所以,政府的职责不外两端:“一曰助人民自营力所不逮,二曰防人民自由权被侵而已。”如果政府的职责超出了这个界限,那么“有政府如无政府,又其甚者,非惟不能助民自营力而反窒之,非惟不能保民自由权而又自侵之,则有政府或不如无政府。”以立法规定人民的权利,就必须制定“文明之法”,“如人民参政权、服官权、言论结集出版迁移信教各种之自由权等,亦何尝非由立法自顾其利益而来”。体现人权的这些具体内容的文明之法只能依靠“立法权属于民”来加以保障。

四、小结

在国权、民权没有解决的条件下,近代中国社会对人权的推崇,并不能以高扬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只能以民权的形式出现。因此,一定意义上是由于近代中国时代主题错位造成的,我们知道,救亡与启蒙是近代中国两大时代主题,对人权的追求,是任何社会启蒙的应有之义,然而,近代中国的社会启蒙是在内忧外患的现实背景下进行的,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人权启蒙不得不让位于更加急迫的救亡图存。但我们不得不承认,梁启超的民权及人权思想对于他所处的时代而言,一直是站在时代潮流的最前方的。他一生最大的特点和优点就是不断改变自己的观点和主张,用今我攻击昔我,以追随时代进步的需要。直到今天,梁启超人权法思想的历史地位

和现实意义还远未被后人所充分认识。因此,他的人权理论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学习的。

【参考文献】

[1]陈强.梁启超民权思想研究[d].山东大学,2006.

[2]陈泽环.梁启超人权主体思想初探[j].哲学动态,2011(7):27.

[3]梁启超.新民说[a].时论选集(第1卷上册)[c].三联书店,1960:142.

[4]王艳勤.近代中国自由主义人权思想谱系研究[d].湖北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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