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关于法家思想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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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关于法家思想的讨论
一、法家对“法”的理解及学说构成
在梁启超看来,“法家”作为一个学派崛起很晚,而且在学理上兼收儒、道、墨三家学说:“法家成为一有系统之学派,为时甚晚。盖自慎到、尹文子、韩非以后。然法治主义,则起原甚早,管仲子产时确已萌芽,其学理上之根据,则儒道墨三家皆各有一部分为先导。”从法理学角度上看,先秦诸家的“法”纯属“自然法则”意义上的法,法的本源在“天之道与民之故”。“以自然法为标准以示人行为之模范也。”所以法家所讲的“法”也以此为根本观念。管子说:“根天地之气,寒暑之和,水土之性,人民鸟兽草木之生,物虽不甚多,皆均有焉而未尝变也。谓之则;义也,名也,时也,似也,类也,比也,状也,谓之象;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君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渐也,顺也,靡也,久也,服也,习也,谓之化”。也有从法的观念中进行分类的论述,如尹文子说“法有四呈:一曰不变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齐俗之法,能鄙同异是也;三曰治众之法,庆赏刑罚是也;四曰平准之法,律度权衡是也。”上述都是法家对法的理解,梁启超断言,法家所讲的法主要是以尹文子所说的第一、二、四种为“体”,而以第三种为“用”,这是狭义的法。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这些论述表明法家所讲的“法”主要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公布出来并以国家制裁力作为后盾的法律形式。
法家由“儒道墨三家之未流嬗变汇合而成”,这是梁启超对法家学派思想源流的认识。首先,法家接受了儒家的正名定份的理论。儒家讲正名定分,名份的具体化,势必用礼数来加以区分,荀子所讲的“礼、法之大分也”,“礼者人主之所以为群臣寸尺寻丈检式也”,都是这个意思。荀子的学说与法家言论最为接近,韩非子就是作为荀子的弟子而成为“法家大师”的,这就是法家与儒家的渊源关系。其次,法家吸收了道家的自然法理念。道家言“我无为而民自正”,那么“民”怎么才能“正”呢?道家认为自有“自然法”才能使之“正”,自然法不可见,于是进一步要求用“人为法”来体现。道家后学用法治来证“无为”大义,就是这一观念的自然发展。在梁启超看来,墨家以“尚同”为教义,务使达到“壹同天下之义”,其最终目的是要把人类同铸一型,就是要把“一人一义十人十义”变为“一义”。尹文子说“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归一者简之至,准法者易之极”讲得都是这个意思,尚同论的结果必然导致“归本于任法”。
把法家作为一个学派进行概念和源流的探讨,梁启超具有开创性,自他把管子列为法家先驱,管仲成为法家名单上必不可少的人物,把吴起列为法家,后世对此遂成定论。而且梁启超所主张的法家是融汇了儒、道、墨诸家学说而形成的这一观点对后来学者也很有启发。显然法家作为一个学派与儒家有很大区别,有学者认为在战国人的著作中我们可以找到“儒者”、“墨者”、“辩者”这种可以适用于学者群体的称谓,但却找不到“法者”或“道者”的用语。之所以如此,并不是因为李悝、商鞅、韩非等不能组成法家学派,老子、庄子等不能组成道家学派,而是因为儒者和墨者形成了群体,并有共同的师承关系。因此,法家作为一个学派很有自己的特点:其一,不以师承关系为联结纽带;其二,不是职业称号;其三,不是正在作什么的群体,而是以往持什么主张的群体。有的学者认为,划分法家学派有四个基本标准,就是以法家的治术类别相区分,凡是主张“法治”的就是法家,从法律思想史层面讲,法家思想包括:第一,法治思想;第二,与论述法治有关的或服务于法治的关于法律的认识;第三,与法治有关并用来说明法治合理性的政治思想、哲学思想;第四,与上述思想的产生发展有密切联系的其他思想观念,如规范观念、守信观念等。
二、主张“法治”是法家学派的本质
强调法家主张的法治主义与“术治主义”、“势治主义”有根本区别,这是梁启超所反复强调的。他一反传统普遍认为法、术、势三位一体,是法家学说本质的观点,认为“法”与“术”在当时就是相反的名词,因为法家学派代表人物韩非子、尹文子都认为“法”与“术”具有本质上的不同:韩非子说“术也者,主之所以执也;法也者,官之所以师也”;尹文子说“法不足以治则用术”,并且对“术”定义为“术
者,人君之所以密用,群下不可妄窥”。所以术治主义的作用在于神秘主义,与“编著诸图籍布之于百姓”公开而划一的“法”,在性质上完全不同。所以申不害主张的所谓“治术”,并为战国时纵横家所乐道的“阴谋”,与法家所强调的“法”根本不同。在梁启超看来,法家主张的核心内容即是“奉公法,废私术”、“任法而不任智”、“由是观之,术盖为法家所最恶,而法家所倡道者实于好作聪明之君主最不便,此所以商鞅吴起,虽能致国于盛强而身终为谬也。”
术治主义是人治主义的一种类型,势治主义在反对人治主义这点上与法治派相同,当时主张势治主义的慎子认为,象尧那样贤明的君主,他若作为一个普通人,连三个人也管理不了;象桀那样的人成为天子,就能乱天下,所以人所处的地位和权势最为重要,决定一切,而贤智没有权势作后盾什么作用也起不到,不足以令人羡慕。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则不同意上述观点,他认为,权势具有中性地位,看什么人用它。贤良之人用权势可以使天下大治,不肖之徒用权势就会使天下大乱。然而世上的人贤良者少而不肖者众,如果单单听命于“势治”,那么就会产生两种完全不同的结果,“夫尧舜生而在上位,虽有十桀纣不能乱者,则势治也;桀纣生而在上位,虽有十尧舜而亦不能治者,则势乱也”,因为“此自然之势也,非人之所得设也”。对此,梁启超认为韩非子对“法”与“势”的区别讲得最为透彻,即“势治者正专制行为,而法治则专制之反面也。势治者自然的惰性之产物,法治则人为的努力所创造,故彼非人所得设,而此则人所得设也,是法与势之异也”。法家不仅反对暴君用术恃势,而且连明主的勤民任智也反对,所以法家在根本态度上就不主张人治主义。在这里,梁启超与某些学者所强调的法家主干涉,凭借政府权威,把“势”与“治”混为一谈的观点完全不同。
梁启超觉得尹文子对“人治观念”与“法治观念”根本不同之处论述得最为透彻,尹文子说:“田子(田骈)读书,曰:尧时太平。宋子(宋骈)曰:圣人之治以致此乎?彭蒙在侧,越次而答曰:圣法之治以致此,非圣人之治也。宋子曰:圣人与圣法何以异?彭蒙曰:子之乱名甚以矣。圣人者,自己出也;圣法者,自理出也,己非理也;己能出理,理非己也。故圣人之治,独治者也,圣法之治,则无不治矣”。“人治”是独治,法治是众治。梁启超通过列举大量法家的言论认为,法家对“人治”的攻击最为猛烈,概括出主要观点即是,人治是最不可靠的,所以不一定能把国家治理好,尽管政权无论何时总要有人把持。人治必须靠贤人政治,但往往难遇贤人治国,于是政权就会落入不肖之徒手中,导致天下大乱,国家危亡。那么唯有“法治”才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依靠法治,中等人才就可以治理国家,就可以使“顽嚚聋瞽与察慧聪智者同其治”。“人治”必须以得明主为前提,否则难以治天下,既使得明主也难以成立,因为“圣主当阳”全属天幸,偶然的事实不能作为学理的标准,学理的标准必须以具有必然性的事物为基础。由此可知法家与儒家在立脚点上根本不同,“儒家尊人的标准,故以圣人喻规矩;法家尊物的标准,故以法喻规矩。其意谓非无贤人之为患,即有贤人,亦不足贵也。”在梁启超看来,法家不仅反对“人治”,还反对“尚贤”。法家认为以“尚贤”为治,就会奖励人的“饰伪”心理,因为在人治背景下,君主皇帝金口玉牙,一言定乾坤,一语祸天下,臣子为获功名利禄就不得不投机钻营,揣摩君主的心思,以君主的是非为是非,以君主的好恶为好恶,从而将丧失一切客观公正的标准,于是将会出现“得美者不知所以美,得恶者不知所以恶”的结果。总之,将一切主观的标准舍弃,专凭客观的标准的“一人心”,即“以物为法”是法家所主张的关节点,所以梁启超总结道:“彼宗以为欲使道家无私无欲之理论现于实际,舍任法未由。故法家实际以道家之人生观为其人生观,太史公以老庄申韩合传,殆有见乎此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