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人治结合法治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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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法三班宋雅馨2008250306
梁启超法治与人治相结合思想的探析
梁启超,广东新会人,中国近代维新派代表人物,近代中国的思想启蒙者,深度参与了中国从旧社会向现代社会变革的伟大社会活动家,民初清华大学国学院四大教授之一、著名新闻报刊活动家,同时还是一位杰出的法学家,他对法理学、宪法学、法史学、行政法学都有过系统的研究,留下了三百多万字的法学著述。

不仅如此,在他十多年的政治活动中,几乎有一半的时间和精力用在推动中国法制的现代化。

在维新变法运动中,梁启超是仅次于康有为的倡言变法健将,由于受到西方资产阶级进化论的影响,其法律思想中始终包含一种“变”的观念。

他许多主张,都为当时的中国带来了一股清新的空气。

在其提倡民权和君主立宪,主张救亡图存的变法维新思想体系中,关于法治与人治相结合的观点及论述,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堪称为一家之言,对于后人作进一步的研究颇有借鉴意义,故在此对其法治结合人治的思想进行浅析。

一、梁启超法治与人治相结合思想形成的社会背景
中日甲午战争后,民族危机空前严重,以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为首联络18省举人1300余人联名上书清帝,反对签订《马关条约》,提出“拒和·迁都·练兵·变法”的主张。

上书虽遭清廷拒绝,但它的内容辗转传抄,在社会上激起广泛影响。

这次上书标志着资产阶级维新派正式登上历史舞台,酝酿多年的资产阶级维新思潮开始变为实际的政治运动。

维新派宣传变法维新、救亡图存,提倡西学,考察各国强弱之源,主张对中国传统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进行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把中国引向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以挽救民族危机,使国家臻于富强。

梁启超作为维新变法的领袖之一,一个政治活动家,他对治国理论的理解加深,在推动中国宪政进程中,开始了在中国开展法治的探索。

二、法治于人治相结合思想的理论基础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人治”与“法治”的争论由来已久。

他认为先秦儒家主张“贤人治国”,“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法家则主张“以法治国”,治理国家要依靠法律,而不要依靠“贤者”。

到了近代,法家由“儒道墨三家之未流嬗变汇合而成”,即接受了儒家的正名定份的理论,吸收了道家的自然法理念。

梁启超为适应其变法维新的需要,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明确地把儒法两家的争论,概括为“人治主义”与“法治主义”之争,并评论其优劣。

他认为法家的法治主义与儒家的人治主义相比,有以下长处:
第一,法治主义重视法律的作用,强调法律的权威法,区别了法律和道德。

法治主义既承认意志是自由的,但又不认为行为是绝对自由的,行为须由法律来规定。

第二,法治主义使国家的治乱不因人而异,把国家的治理奠基于法律之上。

梁启超认为依照人治主义,国家遇贤则治,遇愚则乱。

法治主义则不会使国家因遭贤或遇愚而受影响。

他说“夫专制国,则治乱续于贤愚者也。

而立宪国,则遭贤与遇愚均者也。

”梁启超把这一点看成是法治主义的“至精之论”。

第三,法治主义可以使多数人成为“贤者”。

梁启超认为,在人群当中,“贤”与“不贤”都居少数,“中人”居多数。

实行“法治”,能够使多数人即“中人”有法可循、依法行事而成为“贤者”。

如果没有法律的话,唯贤者贤,而“中人”多因无法可循而接近于不贤。

第四,法治主义区别了国家与社会。

他指出,法家强调以国家法律制裁人的行为,不仅是国家权利,也是国家的义务。

这样,在法治主义中,国家与社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在梁启超看来,这是法家较之其他各家的优点。

由此,梁启超把法治主义也成为“国家主义”即注重国家;把其他学派理论称为“社会主义”,即注重社会。

不过,法家的法治主义也有许多短处:
第一,法治主义缺乏民主精神。

法家主张法自君出,君主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这样,法律必然不能真正起到限制君主的作用,所谓“以法治国”就根本无法实现。

梁启超认为,法家的最大缺点在“立法权不能正本清源”。

第二,法家的法治主义忽视人的个性自由。

法家强调要“齐一其民”。

梁启超认为,这是用一个模式来要求不同的人们,“其结果则如陶之治填,千器万器,同肖一型,个人之个性,为国家吞灭净尽”。

第三,法治主义忽视道德的作用。

治理国家,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

梁启超认为,法家重视法律的作用是其长处,但他们忽视道德的作用,鼓吹法律万能论则不可取。

第四,法治主义是一种“物治主义”。

法家有一种“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的主张。

梁启超认为这是把人与物、量人与量物混为一谈。

过于强调法律的作用,动辄以“物准”即法来衡量人,必然会忽视“法之所不至者”。

把儒法两家的学说对比之后,梁启超得出结论:“两派各有缺点,专任焉俱不足以成久治。

”对两派的学说,应扬其所长,避其所短,既要重视法律的作用,也要重视道德的作用。

三、法治与人治相结合思想的实质内涵
梁启超关于儒家人治主义和法家法治主义的论述是为实现其君主立宪主张服务的。

为了表明立宪较之专制的优越性,他赞成法家以法治国的观点。

虽然法家有上述缺点,但都能有儒家的人治主义来克服,儒家的人治主义“非持简单肤浅的人治主义”,而是人治与法治的结合,在重视法律的同时更加强调人的因素,强调道德礼仪的作用。

他之所以又提倡法治与人治相结合,不外是要说明,只有法律还是不行的,还需要君主个人来发挥才能。

梁启超关于法治与人治结合的治国思想对于我们今天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有着重要的价值,对当今“以法治国”目标的实现有重大借鉴意义,值得学者们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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