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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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指南一、哪些人员应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下同),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何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双方共同缴纳。

职工个人缴费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缴费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7%缴纳。

凡参加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应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大额医疗保险费由单位或个人承担,按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筹集,由用人单位于每年的4月底前一次性按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范围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经单位申请,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个医疗年度初始之月,从退休人员养老金账户中一次性扣缴。

三、个人医疗账户如何计算?(1)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包括:①职工按本人工资2%缴纳的部分;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职工不满45周岁的按本人缴费工资0.9%划入的部分;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按本人缴费工资 1.9%划入的部分;③个人帐户的利息;④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1%划入的部分。

(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包括:①退休人员以其当月统筹支付的养老金为基数,不满70周岁的按4.9%划入,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按5. 9%划入的部分;②个人帐户的利息;③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按当月统筹支付的养老金1%划入的部分。

个人医疗帐户四、参保职工在本地定点医院住院如何办理手续?费用如何报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应在通过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与医院身份确认之后办理联网手续。

因社保卡丢失等原因造成医院无法联网时,需携带参保人员相关的住院材料和身份证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联网证明,医院再办理联网手续, 出院联网结算个人只交纳自负部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与解读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与解读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与解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与解读一、参加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1.城镇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退休、退职人员)。

2.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3.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1.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月缴费基数按个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额确定,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时核定的退休工资或基本养老金确定。

如个人工资或养老金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

无法明确缴费基数的参保人员,统一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标准,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费,用人单位按职工缴费基数的7.5%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按9.5%的比例缴费。

三、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月划入,划入标准为本人月缴费基数的4.25%;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按年划入,灵活就业人员划入标准为本人年缴费基数的 4.25%;退休人员(含已转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按年划入,标准为本人退休时核定的月退休工资或基本养老金金额的3%(如本人工资或养老金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的金额确定;低于60%的,以60%的金额确定)。

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结转和继承,不得提取现金或挪用。

四、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包括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且在本市(含六县)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月核定。

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移及接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移入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本市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移入;(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移入。

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问答(1)

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问答(1)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问答2012-01-16 09:00:41一、职工医保新政策的缴费有何变化?新政策的缴费较旧政策无变化,用人单位仍按8%缴纳;在岗职工个人仍按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仍按8%缴纳。

二、职工医保新政策是否建立了普通门诊统筹?新政策建立了普通门诊统筹,具体政策是:1.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900元,市属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300元;2.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3.年度报销限额在职职工为1500元,退休人员为2500元。

三、职工医保慢性病政策有何变化?新政策规定慢性病(15种)和普通病共设一个起付标准;慢性病门诊支付比例按普通病门诊医疗费的支付比例执行;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的年度限额按病种分两类,分别为1500元和2500元;患有两种以上慢性病的,年度支付限额就高计算,限额不累计。

四、职工如何选择普通病和慢性病门诊定点?普通病种、慢性病病种门诊就医,由参保职工自主选择同一家基本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自然年度一定一年不变,发生的医疗费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负担部分使用现金或个人账户支付。

因病情需转诊的,门诊协议医疗机构应予以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由转诊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发生的普通病和慢性病医疗费,不予报销。

五、职工医保的住院待遇有何变化?(一)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6.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二)统筹基金支付在职职工住院医疗费的比例变化如下表:退休职工新旧政策都是在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上增加3个百分点。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最高比例为92%。

(三)《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中肾透析个人先自付10%降低为5%;使用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的医疗费个人先自付由原来的30%降低为20%。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政策2022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补缴政策为解决职工特别是年龄偏大、工龄较短人员参加医保一次性补足相差年限费用过高、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新参保人员按下列规定选择参保缴费:可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月起,按规定缴费比例缴纳;可申请自进入单位时间起,按核定缴费基数的8%补缴,补缴部分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可申请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补足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差,按核定缴费基数的5%补缴,补缴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

2022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新政策一、门诊报销比例规定上了医保后,如果是在职职工,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2022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

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

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

而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

举例来说,如果您是在职职工,在门诊看病的花费是2500元,那么500元的部分可以报销50%,就是250元。

二、住院报销比例规定目前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

而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

而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目前是7万元。

住院起付标准如下:三级含三级以上医院:7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500元、400元、300元。

二级含二级专科医院:6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400元、300元、200元。

一级含以下医院:5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300元、200元、100元。

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甲类及普通诊疗费在职职工支付为85% 退休人员支付:90%。

乙类药品支付75%高精尖支付70%。

职工医疗保险慢病和特殊疾病、重大疾病,年度内起付标准为700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企业、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在职职工及其退休人员。

以上用人单位中的在职职工,不论是否是城镇户口,不论是否属本地户口,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律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目前起步阶段,暂时实行开发区区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适时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五条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具体承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负责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

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负责统一组织和指导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开发区卫生、财政、物价、工商、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7%;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纳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

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冀人社[2009]28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9.05.27【实施日期】2009.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冀人社[2009]28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保障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制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和要求,根据国家和我省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法规,结合当前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1、用人单位与参保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

未有新单位的职工(含企业改制的自谋职业人员、失业人员和不符合失业条件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2、参保职工在本统筹地区流动的,只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参保信息;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可凭原统筹地区参保缴费证明、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组织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调动通知或任命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新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调出地的统筹基金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给参保人,从办理之月起在调入地建新个人账户。

3、参保职工跨省(市、区)流动的,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国家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按调入地有关政策执行。

二、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4、允许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所需国药准字号药品;允许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

内蒙古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内蒙古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内蒙古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内蒙古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一、城镇职工医保:
1、在职职工:门诊免报额度为2000元,即在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中,超过2000元的部分才会予以报销,报销比例为50%;
2、退休职工:门诊免报额度为1300元,即在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中,超过1300元的部分才会予以报销,70岁以下的,报销比例为70%,而70岁以上,报销比例则为80%。

3、最高限额: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

二、城镇居民医保:
1、普通门诊: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2、特殊病种: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免报额度为400元,符合规定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待遇相同。

三、新农合医保: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7、特殊病种: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免报额度为400元,符合规定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待遇相同。

河北直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汇编

河北直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汇编

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汇编经办业务咨询电话参保登记、信息变更85518092基金征缴、现金报销85518083费用审核、生育备案85518173定点医院、药店监督85518227医保网络、信息管理85518193离休干部、医疗保障85518211IC卡挂失、查询电话85518145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2012年11月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汇编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2012年11月目录第一部分基本政策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几项具体政策的通知冀劳社办〔2001〕98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几项具体政策的通知冀劳社办〔2002〕159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医疗保险几项政策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287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关于调整省直七方面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6〕13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冀劳社〔2007〕60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意见冀劳社〔2007〕61号河北省省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劳社〔2003〕117号河北省省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冀政办〔2004〕22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河北省省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冀劳社办〔2007〕3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困难企事业单位缴纳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审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办〔2006〕27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劳社〔2008〕70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单位中一至六级伤残军人住院定点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31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医疗保险门诊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治疗费报销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74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9〕18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6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通知冀人社发〔2011〕76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313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贯彻执行冀人社发〔2011〕6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医保〔2011〕3号第二部分业务规章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等业务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395号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IC卡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现金医疗费用审核报销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医疗保险非因工意外伤害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医疗、生育保险费征缴、拨付暂行办法省直生育保险申报备案、费用及津贴审核等相关问题非因工意外伤害资料申报、费用审核等相关问题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冀政办〔2001〕2号2001年1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河北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河北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河北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2020年,河北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包括:
一、报销政策加强。

补充职工医保除统筹报销外,增加签约医生服务
报销内容,并提高自费支出金额报销比例。

同时,增加报销康复治疗费用,包括康复咨询、康复治疗、物理治疗。

二、报销额度提高。

提高职工医保报销定额,同时增加业务报销定额,特殊疾病报销金额翻倍,且报销金额不会受到职工账户余额的影响。

三、实行慢性病管理。

在问责制的控制下,实施慢性病管理,定期对
慢性病患者进行复查,按照慢性病分级管理的原则,科学报销。

四、实行家庭医生签约。

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提供家庭医生
服务,让职工更方便接受到及时、有效的就医服务支持。

总之,河北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今年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以满足
职工更好的就医服务需求,确保职工的健康权益。

河北省省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劳社[2003]117号第一条为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省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档案寄存的与参加省直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和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其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省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5%缴纳(个体经济组织中的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其业主缴纳)。

以后随着经济发展,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30周岁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从30周岁开始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办理参保手续时间的省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第五条与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2001年1月1日前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对其原始档案相关资料核准后,其连续工龄可视同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之前,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实际缴费年限,可凭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个人账户结存转移单、缴费年限证明等有关材料,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准后,可计算为本人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六个月后享受与省直企业单位参保人员所参加的相同医疗保险险种同等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门、急诊费用自付)。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或再就业,其基本医疗保险费改按《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续缴费用时限应与灵活就业人员档案管理机构上一次代为缴纳费用所保障的个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限相衔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2•【字号】承市政办字[2010]232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0〕232号)市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因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缴费超过3万元以上),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选择分期缴费,分期缴费期限不得超过3年。

二、个人中断缴费(未办理退保手续)要求补缴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用,按补缴时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补缴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补缴中断期间的缴费年限与正常参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扩大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购置医疗器械等费用;为父母、配偶、子女支付住院及购药费用;为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纳应由个人缴费部分的费用。

四、提高一、二级医院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在职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一级医院:由原来的86%,调整为89%;二级医院:由原来的84%,调整为87%。

五、提高门诊特殊病报销比例,将门诊特殊病报销比例提高到75%。

六、取消一次性医用材料人工晶体报销的病种限制,实行统一标准。

七、参保人因病情需要需转外地医院治疗的,由市属二级专科医院或三级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提出转诊意见,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定点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转外地治疗。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保障救助及长期护理保险等相关政策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保障救助及长期护理保险等相关政策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保障救助及长期护理保险等相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04•【字号】承市政办字〔2018〕138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保障救助及长期护理保险等相关政策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8〕138号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障救助及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等有关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扩大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选择范围。

享受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补助待遇的人员,可在参保地行政区域内全部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就近就医购药。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适当提高意外伤害保险年度筹资标准。

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筹资标准由原每人每年25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5元,提高筹资标准部分资金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建立城乡居民意外伤害风险调剂金制度。

为保证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稳步提高参保城乡居民的待遇水平,根据基金收支平衡、合理控制盈余的原则,建立意外伤害保险风险调剂金制度和意外伤害保险基金盈余与政策性亏损动态调整机制。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三)适当提高大病保险年度筹资标准。

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年度筹资标准由原每人每年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提高筹资标准部分资金在国家新增的财政补助中列支。

(四)调整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

河北省省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

一、前言
随着开放的深入,河北省的经济发展日趋强劲,以及河北省省直城镇
灵活就业人员数量的不断增加,因此,维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
灵活就业人员,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
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办法,以下暂行办法对阐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的规定。

二、参保资格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不包括下列人员:
1.因受到法律金融法规或社会保险法规规定的,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的人员;
2.从事灵活就业不满30天的人员;
3.从事灵活就业满30天,但年收入未达到该省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
4.其他因特殊情况不属于本暂行办法规定范围的人员。

三、参保义务
(一)灵活就业人员应自满足参保资格之日起,自行填写基本医疗保
险参保申报表,向离职单位办理参保手续。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我国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处于刚刚起步阶段。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如何进行实施的?下文是河北省关于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细则,欢迎阅读!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四条中直、省直所有驻石市区(不含矿区,下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全部在省本级的中直、省直企业单位(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列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第五条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均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河北省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

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机构,其相关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参与制定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三)编制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四)负责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稽核和管理;(五)选择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六)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对参保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民政部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七)负责驻石市区中直、省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金和大病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八)承办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医疗保险的查询事宜;(九)指导全省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十)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或确定专人负责职工医疗保险工作。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6〕219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6〕219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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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16〕21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0.3%。

已一次性缴纳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再进行调整。

破产改制企业内部退养职工、退休人员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0.3%为基数,一次性分别缴纳15年、10年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0.3%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的补充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退休时因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的,其补缴年限可视同为实际缴费年限。

本通知从下一缴费年度(2017年度)开始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8日
——结束——。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动基层医疗机构积极性进一步方便群众就医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动基层医疗机构积极性进一步方便群众就医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动基层医疗机构积极性进一步方便群众就医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11•【字号】承市政字〔2018〕84号•【施行日期】201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动基层医疗机构积极性进一步方便群众就医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承市政字〔2018〕84号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关于调动基层医疗机构积极性进一步方便群众就医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十四届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11日关于调动基层医疗机构积极性进一步方便群众就医若干措施(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承德市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承字〔2017〕20号)精神,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充分调动基层医疗机构积极性,进一步方便群众就医,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本措施中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及村卫生室。

第二条调整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各县(市、区)可根据医改政策相关要求,对体现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技术劳动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价格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条调整基层医保报销比例。

调整完善符合分级诊疗制度的医保报销政策,在现有基础上,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保报销比例5%。

第四条调整医保次均住院费用管控指标。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医疗机构医技水平不断提高的实际,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对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管控指标的动态调整机制,将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管控指标适度上调,上限控制在2000元以内。

第五条严格双向转诊制度。

患者因病情需要,由基层医疗机构上转至县级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上转至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下级医疗机构要为患者出具转诊意见、建议,填写转诊审批单。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冀政办[2001]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1.15【实施日期】200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冀政办〔2001〕2号2001年1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四条中直、省直所有驻石市区(不含矿区,下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全部在省本级的中直、省直企业单位(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列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第五条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均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河北省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

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机构,其相关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参与制定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三)编制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四)负责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稽核和管理;(五)选择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六)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对参保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民政部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七)负责驻石市区中直、省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金和大病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八)承办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医疗保险的查询事宜;(九)指导全省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十)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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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1、缴费基数:个人缴费以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即除独生子女费、取暖费、防暑降温费以外的全部实发工资,包括误餐费)。

2、缴费比例:单位按上年本单位工资总额的6.5%缴费,个人按上年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费。

工资总额低于[Community]平均工资的按社平工资缴费。

3、个人帐户划拨:在职人员45岁以下(含45岁)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3.2%划拨(含个人缴费2%),46岁以上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 3.4%划拨(含个人缴费2%),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退休费总额的3.8%划拨。

个人帐户划拨随单位缴费而定,如单位年初一次性交足全年的单位缴费部分(6.5%),个人帐户一次性全部划入;如单位按半年、季、月缴费(单位6.5%部分),个人帐户按半年、季、月划入。

4、补充保险缴费:从2006年起,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由5元/月提高到8元/月,提高部分有单位的由单位负责缴纳,无单位的由个人缴纳。

5、退休补缴是指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30年,女25年,需一次性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

缴费方式:以承德市上年度职工[Community]平均工资×缴费率×[Community]平均工资增长率(7%),累计计算至最低缴费年限。

6、视同缴费年限:以2001年1月1日为最低缴费年限的计算期限,
以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2001年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退休职工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7、破产、改制单位参保:破产、改制后失业的在职职工由企业按上年度[Community]平均工资8.5%比例为其缴纳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同时接续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年后,职工可根据就业情况,随用人单位参保,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破产、改制企业内部退养职工在退养期间,有管理单位的,按在职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无单位、进入[Community]化管理的,按其参保时实际距退休年龄的年限(以年度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加十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补充医疗保险费1440元,未退休前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凡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享受。

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的退休人员需要缴纳十年的医疗保险费,66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退休人员需要缴纳7年的医疗保险费,76岁以上的退休人员需缴纳5年的医疗保险费。

缴费标准:以上年度[Community]平均工资为基数,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及补充医疗保险费960元。

参保后凡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规定的标准和比例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8、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具有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无重大疾病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通过各种劳动形式获取收入的人员。

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通过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或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以选择以下两种缴费方式:
(1)按统筹地区上年度[Community]平均工资的5%缴费,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

(2)按统筹地区上年度[Community]平均工资的8.5%缴费,建立个人帐户,划入比例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并按时缴费。

缴费实行上缴制,一次性缴足下年度医疗保险费。

(含补充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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