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本级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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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本级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优化投资结构,实现精准投资、高效投资,根据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大额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直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且投资额(含征地拆迁费,下同)在万元以上(含万元)的项目。

单个项目总投资未超万元,但是自然年度同一行业同类项目累计超万元的,申请财政资金时,视为一个项目,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信息化系统项目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企业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超万元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直财政性资金具体包括:

(一)市直财政预算资金;

(二)地方性政府债券资金;

(三)政府融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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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应对突发事件的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委员会”)是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政府大额投资项目,决定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方式(含建设模式)、资金筹措方案,确定项目业主,审核年度投资计划及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等。

第六条投资委员会实行委员制,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市发展改革和市财政的副市长担任,投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对应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在投资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处理和开展日常工作,提议召开委员会会议。

上述人员及市审计、国土、住建、环保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为委员会委员,参与投资委员会决策。

第七条每年月份,投资委员会会议集中初审下一年度政府大额投资项目,初审通过的项目报政府常务会审定。之后按项目管理要求,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投资委员会会议,初审储备项目,研究审定项目开工、调整、变更及其他有关事项。如有必要,投资委员会办公室可临时提请主任召开投资委员会会议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开投资委员会会议。

第二章项目储备与申报

第八条项目储备分为概念、策划、初评、排序、平衡汇总上报五个阶段:

(一)概念阶段:项目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出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和基本建设内容。

(二)策划阶段:项目单位应主动对接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策划初步选址意向、测算建设规模、匡算投资规模(含征拆费),编制项目单行材料,并录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储备库”)。

(三)初评阶段: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环境保护局等有关审批部门对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可行性进行初评,出具初评意见。

项目单位汇总初评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进行综合评价。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应及时调整或调出。

(四)排序阶段:通过初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送行业部门的政府分管领导进行排序。

(五)平衡汇总上报阶段:市发展改革委汇总项目排序结果,并与市财政局分别拟定项目的初步投资计划和资金筹措初步方案,经平衡汇总,集中上报投资委员会初审。

每年月份前,项目的概念、策划和初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般安排在月份集中进行排序,月份报投资委员会集中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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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储备项目列入上级部门项目库或申请上级资金的需要,可按上级规定的程序及时间要求处理有关前期工作事宜,报投资委员会备案或批准。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对项目储备库进行建设和管理。项目单位对项目信息要及时更新填报、补充完善。同时,要及时调出不再符合储备范围、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并补充符合要求的项目。

目前在建以及拟于当年和未来三年开工,拟使用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在申报资金前先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坚持“先入库,后立项”的原则。未录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予审批,政府采购不予安排,各级政府投资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三章项目初审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平衡汇总上报的储备项目,由投资委员会初审并同时确定项目业主,经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方可启动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投资委员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将批准启动前期工作的项目通知有关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通知业主单位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等前期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出具资金筹措意见。

项目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前期工作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批复后,开展前期工作涉及中介服务的政府采购事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配合市政府办,通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及项目业主,启动项目用地有关工作。

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项目预征地或征地拆迁工作。

第十四条批准启动前期工作的项目,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及市绩效考评办负责全程跟踪督查和绩效监督。

第四章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政府大额投资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工程预算评审。

除上述涉及的审批事项外,各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权利清单、责任清单开展审批、核准、备案等与项目报建有关的审查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的报建审查事项应进行整合,简化报建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六条与项目报建相关的审查或备案事项,有关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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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定期、主动将依据、时限、流程、一次性告知书等有关材料向投资委员会报备。未进行报备的,不得作为项目报建审查(报备)事项,也不得作为其他审查事项的前置要件。

投资委员会办公室有权定期召集有关监督部门对报备的审查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评估,对审查事项是否应当保留或调整出具书面意见。对保留的审查事项,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项目不能整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需适用《工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采购活动是否需要招标及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进行核准。

未在核准范围内的,方可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项目可直接、整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直接进入政府采购程序,不再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投资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严格控制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

(一)匡算:项目业主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时,投资匡算应按照投资计划确定。

(二)估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总投资估算一般不能超过投资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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