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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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悦群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担保法》、《合同法》以及《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贷款系指本公司对借款人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贷款指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第五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要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民主经营,自担风险,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
第六条贷款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第七条贷款审批实行权限管理,分级审批。权限的确定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八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贷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
(二)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
(四)公司制企业对外股东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资产的50%;
(五)贷款必须有相应的抵押或保证、担保措施;
(六)借款人必须如实反映整个生产营过程的资金活动情况,提供生产、财务计划及有关的会计、系统报表,使本公司客户经理能及时检查、了解资信状况;
(七)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外,借款人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需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八)除自然人外借款人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签发的有效贷款卡;
(九)借款人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并提供与有商品交易背景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贷款的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本公司贷款按期限仅指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要。
第十一条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一)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用发放的贷款。
(二)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当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现实抵押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根据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3、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当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设定质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三)票据贴现:系指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四章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为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向本公司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本公司要坚持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并逐级审批。担保贷款展期,还应由贷款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
贷款展期期限累积不得超过原定期限。借款人未申请或申请展期未得批准,其贷款人到期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的确定和利息计收。按照本公司制定的利率政策和计息方式,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展期利率按双方约定的新利率计收。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借款应当向本公司直接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写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方式、偿还能力及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写出书面调查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贷款受理与调查。本公司受理借款人申请后,由客户经理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写出书面调查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贷款审查。审查岗对调查岗提供的申请资料和调查分析报告进行复查。重点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对贷款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价,并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贷款审批。贷款审批实行权限管理,按确定程序和授权额度分级审批。
第十九条签定借款合同。合同内容要规范填写,不同的贷款方式分别签订不同的合同,需办理登记的应该办理登记。
第二十条贷款发放。借款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本公司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贷款归还。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本公司在短期贷款到期十日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按时还本付息,对逾期贷款要及时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按规定加收罚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本公司协商。
第二十三条贷款总结评估。本公司应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及归还情况进行总结评价。
第二十四条贷款档案。应建立贷款档案,完整记录每笔贷款活动的全过程及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善善。贷款档案由分管客户经理建立和管理。
第六章不良贷款监管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不良贷款系指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不良贷款分类按贷款风险分类实施办法实行。
第二十六条不良贷款的登记。不良贷款由本公司客户经理建立台帐并将数据定期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