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en_v._Auten 奥丁诉奥丁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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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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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
按国际法,只要美国法院判决赔偿生效,辽宁省政府在美国和在欧共体所有的资产(美国与欧共体之间有相互执行司法判决的协定)只要是省政府直属的,无论是合资公司、海外投资,还是海外的直接存款,就可能被扣。
分析:该案应如何处理?
行政性行为与商业性行为的判定以行为性质为准(该行为是否是一个普通的商业性机构所能做到的),辅以行为目的
三、常见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
四、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000年4月11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根据本国的“万国管辖权法”,对刚果外交部长努道姆巴西发出国际逮捕令,指控其犯有反人类罪,要求发现该人的相关国家予以拘留并将其引渡给比利时。2002年10月17日,刚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比利时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的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和一国不得在另一国领土上行使权力的原则以及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的外交部长所享有的外交豁免原则,要求国际法院裁定撤销比利时的逮捕令。

2023年法律考试必背9大案例(直接打印版)

2023年法律考试必背9大案例(直接打印版)

2023年法律考试必背9大案例(直接打印版)1. *案例1:美国诉托南(United States v. Tohono)*这是一起关于联邦政府权力和土地所有权的案件。

托南部落声称拥有一块位于亚利桑那州的土地所有权,但联邦政府对其进行了干预。

最终,最高法院裁定联邦政府有权干涉土地主权,以保护国家利益。

2. *案例2:菲利普斯对狄恩(Phillips v. Dean)*这是一起关于和宗教的案件。

一位蛋糕师傅拒绝制作一款庆祝同性婚姻的蛋糕,主张这与他的宗教不符。

最高法院审理后判决,蛋糕师傅有权拒绝制作违背其宗教的蛋糕。

3. *案例3:罗林斯诉佛罗里达州(Rowlands v. Florida)*这是一起关于搜索和扣押的案件。

警方在无搜索令的情况下进入被告家中并扣押证据。

最高法院判决,警方的行为违反了被告的第四修正案权利,所有证据都被排除在案。

4. *案例4:乌尔曼诉华盛顿州(Ullman v. Washington)*这是一起关于权力的案件。

原告主张是隐私权的一部分,应该受到保护。

最高法院认为该案缺乏争议性问题,决定不对其进行审理。

5. *案例5:卡特对斯迈特公司(Carter v. Smithe Corp.)*这是一起关于产品责任的案件。

原告因使用被告公司生产的缺陷产品而受伤,并寻求赔偿。

最高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被告公司应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6. *案例6:马丁内斯诉德克萨斯州(Martinez v. Texas)*这是一起关于非法逮捕和审判的案件。

被告在逮捕和审判过程中未能提供适当的法律帮助。

最高法院裁定,被告的权利受到侵犯,判决被撤销并要求重新审判。

7. *案例7:哈里斯诉伊利诺伊州(Harris v. Illinois)*这是一起关于刑事辩护权的案件。

被告要求延期审判以便能够请到自己的首席辩护律师。

最高法院认为被告没有充分理由延期审判的要求,并支持法院的决定。

8. *案例8:安德森诉罗宾逊(Anderson v. Robinson)*这是一起关于和集会自由的案件。

奥汀诉奥汀案

奥汀诉奥汀案

奥汀诉奥汀案案情介绍:奥汀夫妇于1917年在英国结婚,并在英国一起生活达14年,生育两个孩子,1931年,被告抛弃妻儿,只身前往美国,并在美国再婚。

1933年原告从英国来到美国纽约,在那里同被告达成别居协议。

根据该协议,被告每月给原告50英镑,以维持原告和其孩子的生活。

并约定双方都不得就别居问题以任何形式向对方起诉。

随后,原告回到英国继续与子女生活。

但是,被告没有按协议向原告支付生活费。

1934年,原告在律师的建议下,向英国法院提出别居之诉,理由是被告通奸。

1938年,英国法院裁决被告向原告给付生活费,但未奏效。

于是,原告又于1947年在美国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双方1933年的别居协议取得被告应给付的款项。

被告辩称,原告在英国提起的诉讼已使1933年的协议失效,从而结束了原告按照该协议享有得到扶养费的权利。

纽约地方法院根据缔约地法原则,适用缔约地的纽约州法。

根据纽约州法律,原告在英国提起诉讼,获得了临时给付的裁决,已取消和否定了她与被告之间的协议,从而驳回原告的控诉。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原告继续向纽约州最高法院上诉。

最高法院认为,不应机械地依传统的冲突规范来适用法律,而应通过分析方法找出法律关系本身的重力中心地,或连接因素的聚集地,并适用这个地方的法律。

案情分析:这是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1954年审理的“奥汀诉奥汀”一案,是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中判定最密切因素的方法之一质量要素分析法得到充分应用的例证。

本案中,纽约州与案件的唯一联系是分居协议的缔结地和非实质性履行地,并且这种联系带有偶然性和虚假性。

而英国则是双方当事人的本国。

此外双方在英国结婚,生育子女,共同生活达14年,被告在英国遗弃妻子儿女,原告又是在英国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并履行分居协议,因而英国法律才是与该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高法院最终适用英国法判决“妻子”胜诉。

影响法官独立审判的案例

影响法官独立审判的案例

影响法官独立审判的案例1. 美国布朗富勒案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这个案例是美国最高法院在种族隔离期间作出的决定,判决在公立学校中实施种族隔离违反宪法。

这个判决显示了法官独立审判的重要性,他们不受政治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影响,为保障公平正义作出了历史性的决定。

2. 英国国王对诺斯曼案 (R v. Sussex Justices, 1924):这个案例涉及一名法官的行为,该法官在审理一宗案件时未公正地处理,结果导致被告被判有罪。

最高法院后来裁定这项判决无效,因为法官应在公正的环境中进行审判,而不能受到个人好恶或压力的影响。

3. 印度三权分立案 (Kesavananda Bharati v. State of Kerala, 1973):这个案件解释了印度宪法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法官独立审判的原则。

最高法院判定,法官必须完全独立于其他两个分支的政治和经济影响,以保证正义的实现。

4. 南非艾滋病药物案 (Minister of Health v. Treatment Action Campaign, 2002):这个案件涉及南非机关领导拒绝向HIV患者提供免费艾滋病药物的措施。

最高法院判定机关领导的决策违反了宪法保护公众健康的条款,展示了法官在独立审判中应贯彻的平等保护的原则。

5. 西班牙加泰罗尼亚独立公投案 (Declaration of Unconstitutionality by the Spanish Constitutional Court, 2017):这个案件涉及西班牙加泰罗尼亚地区的独立公投。

西班牙宪法法院判定该公投违宪,禁止该公投的举行。

这个案件显示了法官在面临政治压力时,需要独立并依法行事的重要性。

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与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与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与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号】(2020)苏05民初60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1.02.05裁判规则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都是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是两类平行的知识产权,两种权利均依法产生,分别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

当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益等原则,具体考虑的因素包括各自产生的法定依据、双方的先前关系、善意使用、权利行使的方式、权利的地域空间、商业标识的知名度等。

正文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与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5民初60号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逢沙村民委员会智城路1号21层。

法定代表人:佘学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琼,北京晟世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茹稼,江苏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南江滨西大道96号港头商务中心(港头广场)2号楼9层19商务办公。

法定代表人:陈开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柏超,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羽,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福良,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柏超,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羽,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东兴苑地板经营部,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东兴苑25幢M3。

经营者:庞天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梦佳,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凯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横玉路292号。

法定代表人:茆建飞,总经理。

国际私法案例

国际私法案例

上海女子嫁印度孟买男子遗产纠纷案该案是国际私法案件。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根据《民通意见》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而在本案中,中国:被继承人国籍国、继承人国籍国、遗产所在地、法院地。

美国:婚姻缔结地。

印度:继承人国籍国、被继承人定居国、被继承人死亡地、遗产所在地。

从该案的事实看,继承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继承关系发生的事实含有印度因素,因而这是一个典型的涉外继承关系,该案也是一个典型的国际私法案件。

另外,与该案有关的中国女子与印度男子是夫妻关系,在美国缔结婚姻,还含有美国因素。

李伯康房产继承案涉外因素:中国:被继承人国籍国、被告国籍国、前婚缔结地、遗产所在地、法院地。

美国:原告国籍国、后婚缔结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本案涉及先决问题的讨论,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为:第一,先决问题必须是一个独立的问题,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以援用。

第二,根据法院地冲突规范,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外国法律。

1、本案中的主要问题是继承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的问题 ,本案中并不存在先决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先确定周女士与李伯康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表面看,这似乎符合前面所说的两大要件中的第一项,构成先决问题。

但在在本案中,争讼问题即主要问题并不是婚姻关系的认定,而是四层楼房的继承。

青岛奥司登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宋昌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奥司登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宋昌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奥司登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宋昌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0【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29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喆孙向东齐新【审理法官】马喆孙向东齐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岛奥司登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宋昌松【当事人】青岛奥司登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宋昌松【当事人-个人】宋昌松【当事人-公司】青岛奥司登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栋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栋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栋【代理律所】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青岛奥司登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被告】宋昌松【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系确认之诉,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不受仲裁时效限制。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人证言反证证据不足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宋昌松提交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宋昌松系青岛奥司登精密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职工,该决定书与其提交的工作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双方在1998年2月6日至2004年2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对此认定正确。

奥司登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仲裁时效。

本院认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系确认之诉,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不受仲裁时效限制。

漫谈国际私法之最密切联系说

漫谈国际私法之最密切联系说

漫谈国际私法之最密切联系说作者:郭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1期摘要最密切联系说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的美国,其以传统“法律关系本座说”为基石,同时吸收库克的本地法,卡弗斯的优选原则及柯里的政府利益说等学说之营养,将与案件联系最密切的国家或地区之法作为适用法律。

最密切联系说对世界国际私法学走向产生深远影响,然其亦存在主观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等不足,使其后期发展逐渐回归冲突法规则。

我国国际私法深受其影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中就将最密切联系说作为原则之一,以填补法律之空白。

关键词冲突规范裁量权最密切联系作者简介:郭漪,西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法学、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4.144一、最密切联系说发展背景与内涵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国际私法学说一直处于法则区别说时代,直至19世纪学者们才开始对法则区别说发起冲击,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德国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Savigny),他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关系本座说”(Sitz des Rechtsverhaltnisses),主张从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适用,进而对人、物、债、行为、诉讼等确定“本座”。

此学说将内国法与外国法置于同等地位,开辟了双边冲突规范的研究道路,即内外国法律适用平等、追求判决结果一致性。

其学说可谓是国际私法史上的“哥白尼革命”,抛开单纯的法则语法结构分析,替之以一条客观且操作性强的分析方法。

萨维尼的学说影响了欧洲许多国家,也成为了美国的最高权威之一。

20世纪以来,国际局势变迁与国际交流频繁使得“法律关系本座说”僵硬性和模糊性的诟病愈发显现,不仅法官面对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时常常囿于确定“本座”,而且依据此学说案件判决似与实质正义背道而驰。

尼波页曾指出其纯粹是比喻,会造成法学上的“印象主义”。

美国作为移民国家,其政治体制与文化背景使其对新理论的需求更为强烈,于是美国国际私法学界首次掀起了国际私法变革的热潮。

国际私法判例制度

国际私法判例制度

国际私法判例制度2019-08-03摘要:判例在国际私法中,具有独特的重要地位。

在我国,判例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但随着两⼤法系的⽇益融合,法、德、⽇等国纷纷以判例作为国际私法的补充,故本⽂认为我国应该建⽴国际私法判例制度,并对此项建⽴的理论基础及现实基础进⾏了简要的分析,最后还提出了若⼲建议。

关键字:判例国际私法判例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在国际私法这⼀部门法中发挥着重要且特殊的作⽤。

在英美等普通法国家,判例是最主要的法律渊源,⾃然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陆法系国家虽然传统上不承认判例是其法律渊源,但是随着两⼤法系的相互融合,判例在⼤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趋重要,法官和律师援引法院的判决以⽀持⾃⼰的主张也并不鲜见。

⾄少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国、德国、荷兰、⽇本等国都很重视判例的作⽤,在这些国家,当处理具体案件缺乏成⽂的冲突规范时,法院可以援引最⾼法院的判例作为判决依据,从⽽在事实上确⽴了判例的国际私法法源地位。

但是在我国现⾏的司法体制下,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不能作为法院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只有指导、参考作⽤,是为“间接渊源”,兼之国际私法的⽴法⼜尚⽋规范、完善,因此带来了很多问题。

为此,已有不少学者呼吁加强对国际私法判例的研究,有学者还提出“在必要时,应该允许法院通过判例来弥补成⽂法的缺漏”,1笔者对这种⼤胆的提法深表赞同,依笔者拙见,我国应该建⽴国际私法判例制度,并且也已经具备了此项建⽴的基础。

⼀、建⽴我国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的理论基础由于各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各各不同,调整⼿段各具特殊性,故在考虑建⽴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的理论基础时,不能不顾及国际私法这⼀部门法的个性。

成⽂法的局限性、判例制度的优越性、以及判例受到国际社会⼴泛关注的趋势等本⾝并不必然成为此项建⽴的全部理论依据,⽽更多的,是应当考虑判例对国际私法的特殊功⽤。

(⼀)判例是国际私法原则、制度、规范的⽣长点正如英国著名法社会学家梅因所说,判例先于习惯,司法先于⽴法。

外国法律案例解析(3篇)

外国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伦·塔瓦雷斯·辛普森(O.J. Simpson)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Nicole Brown Simpson)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蒙(Ronald Goldman)在洛杉矶的一处豪宅附近被发现遇害。

这一案件震惊了美国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辛普森作为嫌疑人被警方逮捕,随后被正式起诉。

二、案件经过1. 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检方认为辛普森是这起谋杀案的凶手。

然而,在法庭上,检方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辛普森的犯罪事实。

因此,法官宣布检方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对辛普森的谋杀指控。

2. 民事诉讼阶段在民事诉讼阶段,妮可·布朗·辛普森的家属将辛普森告上法庭,指控其侵犯隐私权和故意伤害。

经过审理,陪审团判定辛普森对妮可·布朗·辛普森的死亡负有责任,并判决其赔偿原告4500万美元。

3. 律师辩护策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采取了“种族歧视”的辩护策略。

他们认为,辛普森作为黑人,在美国社会中受到种族歧视,这影响了案件的审理。

此外,律师团队还强调检方证据不足,质疑警方的侦查过程。

4. 陪审团选择在陪审团的选择上,辛普森的律师团队竭力排除具有种族偏见或对辛普森有负面印象的陪审员。

经过挑选,最终选出的陪审团成员多为白人,其中还有一名黑人。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与人性的较量“辛普森案”充分体现了法律与人性的较量。

在案件中,法律试图公正地审理案件,还原事实真相。

然而,人性中的偏见、情感等因素,对案件审理产生了影响。

最终,辛普森虽被判赔偿,但并未被定罪。

2. 裁判不公的争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许多人认为辛普森被判无罪是不公正的。

一方面,案件证据不足,导致陪审团无法认定其有罪;另一方面,种族歧视等因素对案件审理产生了影响。

这一争议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

3. 媒体对案件的影响“辛普森案”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的案件之一,其背后离不开媒体的影响。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国际私法即是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

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除了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外;还有另一种主要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从而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①。

因此,法律的选择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而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由于其在法律适用上的灵活性、准确性,为许多国家所接受。

最密切联系原则,又被称为“最真实联系原则”、“最强联系原则”,是指在处理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案件时,全面权衡法律关系的有关连结因素,通过质和量的分析,找出与该法律关系或有关当事人最直接、最本质和最真实的联系的法律并加以适用的原则。

其有如下几点特征:第一,它是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去灵活寻找最适当的准据法,改变了传统冲突法中连结因素的单一性,使得处理案件更为科学;第二,它的重心在于对具体案件的综合分析来寻找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较之以往更为灵活;第三,它主张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情况自由裁量选择法律予以适用,赋予法官更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很早的时候就接受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现已废止)第五条,首次将这一原则引入了涉外经济合同领域,其后1986年的《民法通则》,198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将这一原则应用于解决国籍、住所、营业地的积极冲突以及确定多法域国家的准据法上。

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大力发展本国经济以增强综合国力,跨国民商事往来也日亦增多繁复,作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调节器的国际私法应当在立法上作出相应的反映。

201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明确规定了使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法律情形,即:“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吉本斯诉奥登案

吉本斯诉奥登案

Title:Gibbons v. Ogden(吉本斯诉奥登案)Facts:1808年,纽约州授予Robert Livingston和Robert Fulton在该州水域的轮船运输专营权。

然后他们将次专营权转租给了Aaron Ogden, Ogden在新泽西和纽约之间经营渡船。

Thomas Gibbons 依据1793年的《联邦海岸运输法》登记获得了许可证,也开始了在新泽西和纽约之间的轮船运输。

双方为此诉至法院。

新泽西州法院认为这一做法侵犯了Ogden享有的专营权,遂判决Gibbons败诉。

Robert Livingston、Robert Fulton和Ogden由此获得从州法院取得的限制禁令,禁止吉本斯的航线。

吉本斯对判决不服,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Gibbons认为Ogden享有的只是纽约州授予的运输专营权,但自己拥有联邦授权的航运许可证,更应该享有运营权。

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推翻了新泽西州法院的判决,认为联邦立法机关对于州际贸易有指定法律进行管理的最高权,纽约州授予Ogden的专营权因与宪法冲突而无效。

Issues:1.“商业”的含义中是否包含“航运”?2.各州是否享有商业条款的规制权?3.纽约州关于本案的判决判例是否有效?Holding:1.是2.否3.否Reasoning:最高法院认为纽约法院判决他人享有的垄断经营权是错误的,因为垄断经营权的法律依据既与宪法的商业条款相抵触,又与宪法规定的科学和实用工艺进步条款相抵触。

最高法院首先否认了严格解释规则,并指出根据宪法对国会的授权范围,解释规则也要遵循宪法本身。

本案涉及的宪法授予国会权力的条款是“国会有权规制与外国、各州之间和同印第安部落进行的商业活动”。

1.关于“商业”的定义?A.商业应当包括交易和其他相互往来活动。

国家为商业往来的需要制定规则包含了对航运的规制,因此商业包括航运。

B.如果商业不包括航运,则导致合众国对航运无权行使权力,但是现实是规制航运权力从源初就被所有人理解为商业规则,所以航运属于商业。

德国法律经典案件(3篇)

德国法律经典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莱比锡书展(Leipzig Book Fair)是德国乃至欧洲最具影响力的图书展览之一,每年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出版商、作家、学者和读者。

然而,在2001年,一场关于图书审查的争议将莱比锡书展推向了风口浪尖,成为德国法律史上一个经典案件。

二、案件经过2001年3月,德国作家沃尔夫冈·费尔希特(Wolfgang Eichwede)在莱比锡书展上出版了一本名为《撒旦的审判》(Der Prozess des Satans)的书籍。

该书以历史小说的形式,描述了德国历史上著名的犹太裔作家托马斯·曼(Thomas Mann)与纳粹德国的复杂关系。

在书中,费尔希特暗示托马斯·曼曾与纳粹德国合作,为纳粹宣传服务。

这一观点引起了公众的极大争议。

德国犹太裔作家、历史学家马丁·沃尔夫(Martin Walser)在《法兰克福汇报》上发表文章,指责费尔希特的书籍是对托马斯·曼的诽谤。

同时,德国政府、文化界和犹太裔社区纷纷表示抗议,要求禁止该书在书展上销售。

莱比锡书展主办方在面临巨大压力的情况下,决定禁止《撒旦的审判》在书展上销售。

这一决定引发了广泛的质疑和批评,有人认为这是对言论自由的侵犯,也有人认为这是对历史真相的掩盖。

三、法律判决案件最终由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莱比锡书展主办方禁止《撒旦的审判》销售的决定违反了德国宪法中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

法院指出,虽然言论自由并非绝对,但在涉及历史评价和名誉问题时,言论自由仍应受到保护。

联邦宪法法院判决,莱比锡书展主办方必须允许《撒旦的审判》在书展上销售。

同时,法院要求主办方在书展现场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读者该书内容可能引起争议。

四、案件影响莱比锡书展事件在德国乃至欧洲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言论自由与历史评价之间冲突的典型案例。

该案件不仅凸显了德国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也反映了德国社会在处理历史问题时所面临的困境。

超过代理权的判例

超过代理权的判例

超过代理权的判例超过代理权的判例是指某一方在代理行为中超越了其授权范围,从而导致其代理行为无效。

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被称为超越代理权,也被视为违反了代理关系的原则。

超越代理权的判例在许多司法制度中都有类似的规定和案例,以下是一些关于超越代理权的参考内容:1. Skarbek v. Legal Counsel of Quebec (1984):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例,此案中代理律师在未经当事人授权的情况下作出了决定,法院裁定代理律师超过了其代理权,因此裁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2. Fructus & Fructus v. Jong (2000):荷兰法院的判例,此案中代理人未经授权签署了一份合同,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因为代理人超越了其代理权。

3. Summers v. Tice (1948):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的判例,此案中代理人以他人的名义签署了一份契约,法院裁定代理人未经授权超越了其代理权,从而使契约无效。

4. Carlen v. Pennington (2012):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高级法院的判例,此案中房地产经纪人未经授权出售了一处房产,法院判决代理人超越了其代理权,因此该交易无效。

5. Santos v. Smith (1999):菲律宾最高法院的判例,此案中代理律师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接受了对方的和解报价,法院裁定代理律师超越了其代理权,和解协议因此被视为无效。

超越代理权的判例反映了代理关系中的一些核心原则,例如代理人应该受到授权人的明确指示和约束,代理人不得随意超越其代理权。

这些原则的存在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代理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行使超过其权力范围的行为。

通过研究这些判例,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代理关系的重要性和法律上对代理人行为的限制。

在实践中,代理人必须始终确保自己的行为在授权范围内,以避免因超越代理权而导致代理行为无效的风险。

而当事人也应该了解和监督代理人的行为,确保其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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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奥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桂可敏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3【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21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叶文建王珺陈静【审理法官】叶文建王珺陈静【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广州奥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桂可敏;林贵琴【当事人】广州奥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桂可敏林贵琴【当事人-个人】桂可敏林贵琴【当事人-公司】广州奥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广州奥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桂可敏;林贵琴【权责关键词】侵权【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奥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23:03:50广州奥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桂可敏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1民终2215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奥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海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桂可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贵琴。

审理经过上诉人广州奥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桂可敏、林贵琴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粤0192民初4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0年8月6日向上诉人广州奥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奥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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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丁云技术有限公司辽宁省沈抚新区分公司、张振铎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2【案件字号】(2021)辽04民终24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明明王爽王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奥丁云技术有限公司辽宁省沈抚新区分公司;张振铎【当事人】深圳市奥丁云技术有限公司辽宁省沈抚新区分公司张振铎【当事人-个人】张振铎【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奥丁云技术有限公司辽宁省沈抚新区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洪生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刘馨蕊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洪生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刘馨蕊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洪生刘馨蕊【代理律所】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市奥丁云技术有限公司辽宁省沈抚新区分公司【被告】张振铎【本院观点】综合本案案情,上诉人诉请的未履行劳动合同及培训服务期对应的违约金、因旷工不辞而别离职而造成的损失、因其他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直接证据证明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本案案情,上诉人诉请的未履行劳动合同及培训服务期对应的违约金、因旷工不辞而别离职而造成的损失、因其他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奥丁云技术有限公司辽宁省沈抚新区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奥汀夫人诉奥汀案

奥汀夫人诉奥汀案

奥汀夫人诉奥汀案奥汀夫人诉奥汀案【案情介绍】本案当事人奥汀(Auten)夫妇1917 年在英国结婚,他们在英国共同生活到1931 年,当时双方都具有英国国籍。

奥汀夫妇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且一起住在英国。

1931 年,奥汀先生抛妻别子,只身前往美国。

奥汀先生于1932 年在墨西哥经法院判决获准离婚,然后与另一女子卡丽娜结婚。

1933 年,奥汀在的原配夫人从英国来到美国纽约与奥汀先生达成分居协议。

双方约定,奥汀先生每月应向奥汀夫人支付50 英镑作为其与子女的扶养费,双方维持分居现状,任何一方都不得向对方提起与分居有关的诉讼,并且奥汀夫人还不得以奥汀先生离婚或再婚为由对奥汀先生提起诉讼。

在协议签订后,奥汀夫人即返回英国与子女继续共同生活。

由于奥汀先生仅支付了几次生活费,以后就没有再支付,使奥汀夫人维持其与子女的生活出现困难,于是奥汀夫人按律师的建议在英国法院对奥汀先生起诉,以被告通奸为由提出分居要求。

诉讼1934 年在英国法院提起,这是在分居协议签订1 年之后,判决是1938 年,英国法院判决结果是被告必须向原告支付生活扶养费。

原告明确表示其起诉的目的不是要解除协议,而是要使该协议能强制执行。

在英国法院的判决后的几年里,奥汀先生仍然未向奥汀夫人支付生活扶养费。

后来原告认识到在英国进行的诉讼并未奏效,于1947 年在美国纽约州法院对奥汀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其按双方签订的分居协议支付生活扶养费共计26564 美元。

被告辩称,原告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已使1933 年的协议失效,从而结束了原告依该协议获得扶养费的权利。

纽约地方法院认为该案应适用纽约州法律。

根据纽约州法律,原告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获得了临时给付的裁决,因而纽约地方法院接受被告的辩护,而驳回原告的诉讼。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原告不服,又在纽约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问题】本案美国法院应该适用纽约州法律还是英国法律?纽约州最高法院富德(Fuld )法官认为,上述两个法庭之所以主张适用纽约州法律,是由于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一次)》中有这样的规定:有关合同履行、解释以及效力等问题应当由合同缔结地法来调整,而有关合同的实际履行问题则应当由合同实际履行地法来调整,而且“许多案例似乎把这些规范视为具有结论性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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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GARITE AUTEN, Appellant, v. HAROLD AUTEN, Respondent.Court of Appeals of New York308 N.Y. 155; 124 N.E.2d 99; 1954 N.Y. LEXIS 930; 50 A.L.R.2d 246Argued October 22, 1954.December 31, 1954, decidedPRIOR HISTORY: [***1]Auten v. Auten, 281 App. Div. 740, reversed.APPEAL from a judgment, entered December 1, 1953, upon an order of the Appellate Division of the Supreme Court in the first judicial department, which (1) affirmed an order of the Supreme Court at Special Term (SCHREIBER, J.), entered in New York County, granting a motion by defendant for summary judgment dismissing the complaint and (2) granted leave to serve an amended complaint. (See 306 N.Y. 752.)DISPOSITION: LEWIS, Ch. J., CONWAY, DESMOND, DYE, FROESSEL and VAN VOORHIS, JJ., concur.Judgments reversed, etc.HEADNOTES: Conflict of laws - husband and wife - repudiation of separation agreement - (1) wife and husband entered into separation agreement in New York providing that husband pay stated amount monthly for support of wife and children, that neither should sue in any action relating to separation, and that wife should not sue in any jurisdiction by reason of prior Mexican divorce; thereafter wife sued for separation in England; action herein by wife to recover arrears due her under agreement; husband's mo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 based on defense that wife's separation action in England operated as repudiation ofagreement, [***2] denied; law of England applicable and thereunder issue exists as to effect of commencement of separation action on separation agreement - (2) under "grouping of contacts" theory of conflict of laws, English law would be applied - (3) parties could not have expected that law other than English law would be applied - (4) moreover, under rule that matters of performance and breach are governed by law of place of performance, English law would control - (5) husband's contention that wife's commencement of English action amounted to breach of her covenant not to sue also governed by English law.1. Defendant husband, who had procured a Mexican divorce, and plaintiff wife entered into a separation agreement in 1933 in New York providing that the husband pay a stated amount monthly to a New York trustee for the account of hiswife, for the support of herself and their children; that neither should sue "in any action relating to their separation", and that the wife should not "cause any complaint to be lodged against * * * [the husband], in any jurisdiction, by reason of the said alleged divorce". Immediately after the signing of the agreement, the wife returned to England, where she [***3] has since lived with the children. In 1934, the wife filed a petition for separation in an English court, but the action never proceeded to trial. In 1947, the wife brought the present action to recover arrears allegedly due her under the agreement. Since the law of England must be applied, and since, at the least, an issue exists whether the courts of that country treat the commencement of a separation action as a repudiation of an earlier-made separation agreement, the husband's mo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 based on his defense of an alleged repudiation by the wife of the separation agreement, should not have been granted.2. The "center of gravity" or "grouping of contacts" theory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emphasizes the law of the place which has the most significant contacts with the matter in dispute. Examination of the respective contacts with New York and England indicates that the English law should be applied to determine the effect to be given the wife's institution of the separation suit in England. The parties were married in England, had children there and lived there as a family for fourteen years. The husband allegedly had willfully deserted and abandoned the [***4] wife and children in England, and was in this country on a temporary visa when the agreement was signed. The sole purpose of the wife's trip to New York was to arrange for defendant to agree to support his family, and she returned to England immediately after the agreement was executed. The agreement, effecting a separation between British subjects, was drawn with an understanding that the wife and children would live in England. The only relation of this state with the matter is that it is the place where the agreement was made and where the trustee had his office.3. The parties could not have expected or believed that any law other than that of England would govern the effect of the wife's institution of a separation action.4. If the rule that matters of performance and breach are governed by the law of the place of performance should be applied, the law of England would still control.5. The husband's contention that plaintiff's commencement of the English action amounted to a material breach of his wife's covenant not to sue, barring recovery on the agreement, is also governed by English law.COUNSEL:Michael Alexander, Bernard B. Smith and Leonard H. Steibel [***5] for appellant. I. The effect of the English separation action uponthe separation agreement must b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e of law applied by the English courts. ( Rennie v. Rennie, 287 N.Y. 86; Lynde v. Lynde, 41 App. Div. 280, 162 N.Y. 405, 181 U.S. 183; Swift & Co. v. Bankers Trust Co., 280 N.Y. 135; Myles v. Cuba R.R. Co., 182 Misc. 169; Lann v. United States Steel Works Corp., 166 Misc. 465; Matter of Palmer, 192 Misc. 385, 275 App. Div. 792; Graham v. First Nat. Bank of Norfolk, 84 N.Y. 393; Hutchinson v. Ross, 262 N.Y. 381.) II. Even assuming, arguendo, that the effect of the English separation action upon the separation agreement must b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e of law applied by the courts of New York, the judgment of the Appellate Division affirming Special Term cannot be sustained. ( Woods v. Bard, 285 N.Y. 11; Krell v. Krell, 192 Misc. 1; Clark v. Kirby, 243 N.Y. 295; Dimick v. Dimick, 230 App. Div. 99; Van Horn v. Van Horn, 196 App. Div. 472; Chamberlain v. Cuming, 37 Misc. 815; Estin v. Estin, 296 N.Y. 308, 334 U.S. 541; [***6] Gifford v. Corrigan, 117 N.Y. 257; Rosmarin v. Rosmarin, 238 App. Div. 798; De Brauwere v. De Brauwere, 203 N.Y. 460; Patino v. Patino, 195 Misc. 887, 278 App. Div. 756, 278 App. Div. 921.)Saul Hammer for respondent. I. The separation agreement sued upon is governed by the law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 Bitterman v. Schulman, 265 App. Div. 486; Stumpf v. Hallahan, 101 App. Div. 383, 185 N.Y. 550; Vander Horst v. Kittredge, 229 App. Div. 126; Aronson v. Carobine, 129 Misc. 800; Rennie v. Rennie, 287 N.Y.86.) II. The law of the contract also governs the interpretation and legal effect of any acts urged as a defense or discharge of the agreement. ( Benton v. Safe Deposit Bank, 255 N.Y. 260; Pritchard v. Norton, 106 U.S. 124.) III. The law of domicile does not govern. ( Vander Horst v. Kittredge, 229 App. Div. 126; Graham v. First Nat. Bank of Norfolk, 84 N.Y. 393; Hutchinson v. Ross, 262 N.Y. 381.) IV. Appellant repudiated the agreement sued upon by instituting suit against respondent for judicial separation. ( O'Brien v.O'Brien, 252 App. Div. 427; [***7] Hettich v. Hettich, 278 App. Div. 518; Woods v. Bard, 285 N.Y. 11; Krell v. Krell, 192 Misc. 1; Schmelzel v. Schmelzel, 287 N.Y. 21; Dimick v. Dimick, 230 App. Div. 99; Van Horn v.Van Horn, 196 App. Div. 472.) V. In any event, appellant's breach of the covenants of the agreement barred any subsequent recovery thereunder. ( Duryea v. Bliven, 122 N.Y. 567; Haskell v. Haskell, 207 App. Div. 723; Muth v. Wuest, 76 App. Div. 332; Matter of Noel, 173 Misc. 844; Cole v.Addison, 153 Ore. 688; Harwood v.Harwood, 182 Misc. 130; Roth v.Roth, 77 Misc. 673; Schmidt v. Schmidt, 74 Misc. 423.) VI. No rights survive to appellant after her repudiation of the separation agreement.OPINION BY: FULDOPINION: [*158] [**100] FULD, J. In this action to recover installments allegedly due for support and maintenance under a separation agreement executed in this state in 1933, the wife's complaint has been dismissed, on mo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 upon the ground that her institution of an action for separationin England constituted a repudiation and a rescission of the agreement under New [***8] York law. Determination of the appeal, involving as it does a question of conflict of laws, requires examination of the facts disclosed by the papers before us.意见如下:[* 158][*100]富尔德在这次行动中,J.恢复分期据说是由于在这种状态下执行的分离协议,在1933年的支持和维护下,妻子的投诉已被驳回,在运动的简易判决在地上,她的机构分离在英国的行动构成的协议根据新[***]纽约法律的否定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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