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编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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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工作评比暂行办法

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工作评比暂行办法

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工作评比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苏财农发[2007]98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工作评比暂行办法(苏财农发[2007]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的编报质量,真实完整地反映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收支及资产负债状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评比范围。

参加评比的单位,包括省财政直接管理的13个市、52个县(市)财政部门。

第三条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决算报表文字说明的质量,报表数字的真实性、准确性,报表格式的规范性和内容的完整性,报表报送的及时性及微机汇总的正确性等。

第四条评比原则和形式。

评比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增加透明度。

采取依据考核结果打分的形式,满分为100分。

第五条评比结果和奖励。

每年由省财政厅农发办统一组织评比,根据得分高低,评出先进单位,共8个市、26个县(市)。

其中:一等奖2个市、3个县(市)二等奖3个市、8个县(市)三等奖3个市、15个县(市)评比结果进行通报,并对获奖单位予以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二章决算报表评比的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第六条决算报表评比的具体内容包括:报表文字分析说明的质量,报表数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报表格式的规范性和内容的完整性,报表报送的及时性,微机汇总的正确性等。

第七条报表的文字分析说明25分。

报表的分析说明应包括概述、说明、分析、建议四个部分,否则按照下列规则扣分,扣完25分为止:1、要对本地区当年项目总体情况和财政投入情况进行概要说明,包括各类项目面积、数量、完成情况,总投资、财政投入、报账进度等等,缺少的扣1-5分;2、要对表中主要收入、支出指标说明来源及其用途,包括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收入及支出情况要作必要的说明。

缺少的扣1-5分;3、要对资金管理、预算执行、资金拨付和回收等情况进行说明和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财农[2015]31号)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

(财农[2015]31号)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

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明确要求在稳定加大农业补贴力度的同时,逐步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进农业补贴办法,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

遵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关于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的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决策部署,财政部、农业部针对农业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充分征求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的建议,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从2015年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

为积极稳妥推进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在全国范围内调整2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一)必要性。

自2004年起,国家先后实施了农业“三项补贴”,对于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业农村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应递减,政策效能逐步降低,迫切需要调整完善。

一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

我国农业生产成本较高,种粮比较效益低,主要原因就是农业发展方式粗放,经营规模小。

受制于小规模经营,无论是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金融服务的提供、与市场的有效对接,还是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推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生产效益的增加、市场竞争力的提升,都遇到很大困难。

因此,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强化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国家粮食安全、农业生态安全保障体系,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加大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是提高政策效能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

在多数地方,农业“三项补贴”已经演变成为农民的收入补贴,一些农民即使不种粮或者不种地,也能得到补贴。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12(000)007
【摘要】农办计[201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渔业、农垦厅(委、局)、农科院、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加强2013年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项目申报要求,农业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了《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据此抓紧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总页数】13页(P25-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3.4
【相关文献】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J],
2.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示范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农办计[2015]15号 [J], ;
3.农业部关于印发《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J], ;
4.关于印发《2006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J], ;
5.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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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
验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3.07.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省级
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
各设区市、有关县(市)财政局: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3年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项目评定结果的通知》(苏农政改[2023]2号),现下达2023年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省级财政奖补资金(见附件),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支出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30707―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补助”。

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各地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改革任务和绩效目标,规范资金管理。

附件:2023年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资金表
江苏省财政厅
2023年7月20日。

板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字

板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字

**********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板栗基地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二〇一四年四月项目单位:*******板栗基地有限公司编制单位:*****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工程咨询资质:乙级证书编号:10320070017发证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单位法人代表:院长(正高级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 技术质量负责人:总工(正高级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 编制项目负责人:副主任(高级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项目编制人员名单参加人员:王占杰高级工程师何向金农艺师杜明高级农艺师商贺利助理农艺师制表:王占杰正高级工程师制图:徐振芳高级工程师校对:郑伟工程师编审:张建民正高级工程师目录第一章总论 (1)1.1项目概要 (1)1.2编制依据 (3)1.3主要技术及经济指标 (3)1.4综合评价 (4)第二章项目建设的背景及必要性 (5)2.1项目建设背景 (5)2.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6)第三章项目建设条件 (9)3.1项目区概况 (9)3.2项目建设地点选择 (12)3.3项目建设条件优劣分析 (12)3.4建设单位概况 (16)3.5建设单位资产及财务状况 (17)3.6法人代表基本情况 (17)3.7单位或依托单位研发能力 (17)第四章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 (19)4.1市场分析 (19)4.2市场营销 (21)4.3市场风险分析 (22)第五章项目建设方案及实施进度 (24)5.1项目建设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24)5.2项目建设规模与布局 (25)5.3生产技术方案 (25)5.4建设内容及规模 (31)5.5项目实施进度 (32)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 (34)6.1环境现状 (34)6.2环境影响分析 (34)6.3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 (34)6.4环境影响评价 (35)第七章项目管理及组织运行 (36)7.1机构设臵与职责 (36)7.2经营管理模式 (37)7.3经营管理措施 (37)7.4技术培训 (38)7.5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39)第八章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40)8.1投资估算依据 (40)8.2投资估算 (40)8.3资金来源 (41)8.4资金使用和管理 (41)第九章效益分析与综合评价结论 (43)9.1经济效益分析 (43)9.2社会效益分析 (47)9.3生态效益分析 (47)9.4综合评价结论 (47)附表1、项目投资估算表2、流动资金估算表(扩大指标法)3、资金筹措与使用计划表4、总成本费用估算表5、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摊销估算表6、利润及利润分配表7、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8、财政资金使用明细表附图附图1、**********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板栗基地示范项目位臵图附图2、**********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板栗基地示范项目现状图(一) 附图3、**********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板栗基地示范项目现状图(二) 附图4、**********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板栗基地示范项目布局图(一) 附图5、**********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板栗基地示范项目布局图(二)附件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附件2、土地租赁合同(承包协议)附件3、建设单位上年财务审计报告附件4、项目单位龙头企业认定材料附件5、验资报告附件6、其他证明材料第一章总论1.1 项目概要1.1.1 项目名称**********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板栗基地示范项目1.1.2 项目主管单位**省***市****满族自治县林业局1.1.3 项目建设单位及法人代表项目建设单位:*******板栗基地有限公司项目法人代表:***1.1.4 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塌山乡北场村和孟子岭乡大桑园村1.1.5 建设性质改扩建1.1.6 项目建设规模与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改建密植板栗持续高效增产技术示范基地1020亩,其中,塌山乡北场村改造板栗基地300亩,孟子岭乡大桑园村改造板栗基地720亩,林下种植40亩栗蘑。

中国财政年鉴2015数据:中国历年农业综合开发基本情况统计(1988-2014)(二)

中国财政年鉴2015数据:中国历年农业综合开发基本情况统计(1988-2014)(二)

5878.80
3507.40
42638.70
80.31
405362.80
10919.10
21480.00
102580.10
97.83
522038.20
13089.90
19159.80
91947.70
86.98
461672.87
9825.10
21329.20
463941.70
98.83
450494.36
和外资项目.以及由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统计数据的合计数.
2."银行贷款"栏不含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橇动"的银行贷款.
中国历年农业综合开发基本情况统计(1988-2014)(二)
新增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万公斤)
新增农机总动力(粮万食千瓦)
棉花
油料
糖料
40.60
130549.00
1425.95 1470.55 3204.60 5366.00 1538.54 6769.38 15924.47 16299.99 7345.15 6250.75 12306.05 8695.60 107821.43
1525.99
2144.54
737.03
1189.73
2082.55
717.75
1041.33
2905.88
1007.13
1300.80
2775.56
986.59
1259.10
2483.37
935.06
1067.95
2550.49
855.71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981.42
2453.64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财农综字43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财农综字43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9年1月1日)废止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5日财政部财农综字4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以下简称有偿资金)的管理,提高有偿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建立起自我积累、滚动开发的机制,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按照“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偿资金的来源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的有偿资金、回收后的有偿资金及资金占用费、存款利息。

第三条有偿资金的使用,要贯彻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和政策;要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要坚持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要坚持回收后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原则。

有偿资金的管理,要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借出第四条有偿资金的借款条件:(一)在中央或地方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区内安排的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可以申请借用有偿资金;(二)在中央或地方农业综合开发的开发区内、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服务的龙头项目,可以申请借用有偿资金;(三)申请用款的项目必须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四)申请借款的单位或经济实体要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五)地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上报借款项目计划时,必须同时附有同级财政部门的还款承诺书;(六)中央农口部门计划司(局)上报借款项目计划时,必须同时附有部内财务司(局)的还款承诺书。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26•【字号】苏农业[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业[2008]59号)各市、县(市、区)农林(农业)局:耕地质量监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

为进一步做好耕地质量监测工作,规范监测点标准化建设和监测程序,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更好地为全省耕地质量建设、指导农民科学施肥服务。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耕地质量监测是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促进我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包括耕地质量监测点设置、样品采集、分析化验、资料整理与应用、人员的选择、培训与表彰、经费来源与使用等。

第三条省级耕地质量监测的管理必须按本办法和《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市、县(市、区)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可参照执行,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适合当地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程。

第四条省级耕地质量监测的管理工作,由江苏省土壤肥料技术指导站(以下简称省土肥站)负责。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所属土肥站(农技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工作。

第二章耕地质量监测点的设置第五条监测点主要设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商品粮棉油基地、优质农产品基地、出口创汇产品基地及城市郊区永久性蔬菜基地内。

监测地块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当地优势农产品布局、主要耕作制度、土壤类型、生态环境、农户管理水平等因素,尽量远离城镇、村庄、公路,并确保长期不被占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5〕1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5〕1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5〕1号省各委办厅局,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17号)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活力,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停征和免征5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取消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4.商务部门收取的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5.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书费6.公安部门收取的铁路联防护路费7.交通港口行政部门收取的港口货物港务费(二)暂停征收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2.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3.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采矿登记费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7.检验检疫部门收取的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8.测绘部门收取的测绘基础设施费(三)对小微企业免征4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住房交易手续费4.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5.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6.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7.农业部门收取的国内植物检疫费8.农业部门收取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9.农业部门收取的新兽药审批费10.农业部门收取的《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11.农业部门收取的《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12.农业部门收取的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13.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14.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行驶证费15.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登记证费16.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驾驶证费17.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18.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19.海洋渔业部门收取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20.海洋渔业部门收取的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2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2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2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2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2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2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考评员证书费2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考评员考核费2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计量授权考核费29.环保部门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费30.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31.林业部门收取的森林植物检疫费32.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勘测费33.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3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已生产药品登记费3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药品行政保护费3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3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中药品种保护费3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新药审批费3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新药开发评审费40.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41.旅游部门收取的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42.旅游部门收取的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43.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并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具体确定(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详见附件)。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苏农业[2013]3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苏农业〔2013〕30号)各市、县(市、区)农委(农林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为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根据《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12月24日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程序和方法,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根据《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是指对补充耕地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耕地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按占补平衡原则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前进行的耕地质量评定。

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是开展补充耕地验收的重要环节。

其他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耕地质量评定,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全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江苏省耕地质量保护站(以下简称省耕保站)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范,开展本辖区内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其所属耕地质量(土壤肥料)工作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省耕保站负责建立和管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专家库。

专家应从多年从事土壤肥料技术推广、管理、科研教学人员中遴选,入选技术专家原则上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补充耕地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申请表(附件一);(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三)项目初步设计书、项目规划书或其他立项资料;(四)项目实施前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及景观照片等资料;(五)竣工自查报告及工程竣工图。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苏农业[2013]30号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苏农业[2013]30号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苏农业〔2013〕30号)各市、县(市、区)农委(农林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为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根据《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12月24日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程序和方法,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根据《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是指对补充耕地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耕地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按占补平衡原则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前进行的耕地质量评定。

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是开展补充耕地验收的重要环节。

其他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耕地质量评定,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全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江苏省耕地质量保护站(以下简称省耕保站)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范,开展本辖区内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其所属耕地质量(土壤肥料)工作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省耕保站负责建立和管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专家库。

专家应从多年从事土壤肥料技术推广、管理、科研教学人员中遴选,入选技术专家原则上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3.12•【字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财政局:为做好我省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各项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江苏省财政厅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二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整、准确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制定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并据此制定了《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现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与《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相比,收支分类范围、分类体系和具体科目设置办法等都有较大变化。

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顺利实施。

具体工作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财政部预算司联系。

联系电话*************Email:***************************.cn附件:1.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2.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另行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章)二〇〇六年二月十日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为完整、准确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监督,现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的总体要求,逐步形成一套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较为规范合理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提高预算透明度、强化预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概(估)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概(估)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苏农开土〔2010〕22号苏财农发〔2010〕6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概(估)算编制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办)、财政局,省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概(估)算编制工作,经研究,省级制定了《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概(估)算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概算编制暂行办法》(苏农开农〔2004〕3号、苏财农发〔2004〕2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二○一○年七月七日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概(估)算编制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类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工程概(估)算编制质量,切实做好正确分析、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的造价管理工作,参照我省水利大中型灌区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编制规定。

一、项目工程分类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分为水利工程、农业工程、田间道路工程、林业工程、科技推广和其他措施。

水利工程包括小型水库、拦河坝、桥、涵、闸、排灌站、机电井、开挖疏浚渠道、衬砌渠道、埋设管道、喷灌、微灌、小型蓄排水工程及输变电线路配套等。

农业工程包括土壤改良(含平田整地、秸秆还田等措施)、仓库、晒场、购置设备、购置农业机械等。

田间道路工程包括干道、支道等。

林业工程包括防护林、水土保持林、苗圃等。

科技推广包括技术培训、仪器设备、示范推广等。

其他措施包括项目管理费、工程管护费等。

二、单项工程概(估)算投资划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单项工程按投资可划分为五部分,包括第一部分建筑工程,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第三部分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第四部分临时工程,第五部分独立费用,在五个部分之后再列预备费,构成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单项工程投资。

具体编制农业综合开发单项工程概(估)算时,其投资构成按水利工程、农业工程、田间道路工程、林业工程按分类属性,视具体情况,由上述五部分中的相关部分费用构成单项工程投资。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公布日期】2005.02.25•【文号】国农办[2005]26号•【施行日期】2005.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农办[200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水利(务)厅(局):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会同水利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水利部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原称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是指对灌溉面积5~30万亩的中型灌区的灌排骨干工程进行配套完善和节水改造的项目,重点为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提供灌排骨干工程条件。

通过加强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第三条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审定。

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四条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扶持的重点区域是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区,兼顾其他地区。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林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林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林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8•【字号】苏政办发[2000]137号•【施行日期】200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林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3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农林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8日江苏省农林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农林厅。

省农林厅是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农村环境保护的职能,交给省环境保护厅。

(二)划入的职能1.由原省计经委承担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职能。

2.挂在原省贸易厅的“省蔬菜办公室”的牌子以及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和蔬菜风险基金(政府补贴)的管理职能。

3.原由省水利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职能。

(三)强化的职能1.加强农业产业政策的研究,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

2.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实施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四)转变的职能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职能,调整为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资料的年度和中长期供求情况和品种信息。

(五)转移的职能1.将林地调查、定级、估价等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对农技人员、农村干部和农民科技骨干的科技培训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国农办〔2015〕68号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农办〔2015〕68号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5〕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现将《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档可到财政部门户网站查看、下载),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5年9 月28日附件: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农办〔2015〕52号)要求,为更好地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如下: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支持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为重点,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

通过推动产业化经营与土地治理两类项目有机结合,促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与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配套衔接,有效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集中支持建设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

二、扶持范围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原则上需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主要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每个县级单位不超过 2 个,其中,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的县(市、区、师、分局)不超过3 个。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苏财农[2008]252号•【施行日期】200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8]25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财农[2008]236号),为加强我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现将《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十一月十日附件: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8]236号)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省推进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和省财政配套安排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和安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使用中央和省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建设项目。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农林、水产、农机、水利等有关农口部门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及批复等;各有关农口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实施、主导产业划分、编制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等。

项目的审核、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工作,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苏财农发[2010]4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
【发布日期】2010
【实施日期】2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实行
“先建后补”的通知
(苏财农发[2010]41号)
各市、县财政局、农业资源开发局,省有关单位:
为积极贯彻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机制和管理机制创新,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综合开发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工作效能,经国家农发办批准,从2009年起,我省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试行“先建后补”。

为切实做好“先建后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原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先建后补”,坚持按项目管理和县级财政报账制的原则,实行项目先实施、后报账。

二、试行范围
凡属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扶持范围内的,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项目,均试行“先建后补”。

三、补助范围
财政资金补助范围按照国家农发办下发的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指南的有关要求执行,主要对生产经营性投入进行补助,不得超范围使用财政资金。

市县开发、财政部门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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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编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初步设计和实施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农计[2015]61号、苏财农发[2015]7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6.17
【实施日期】2015.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编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初步设
计和实施计划的通知
(苏农计〔2015〕61号、苏财农发〔2015〕72号)
各有关市、县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业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同意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立项的函》(国农办函〔2015〕2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编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存量资金项目初步设计及实施计划的通知》(农办计〔2015〕28号),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已下达,其中拟安排我省“良种繁育专项”3个、“优势特色示范专项”2个。

现将项目的投资控制指标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请按照要求尽快组织编报项目初步设计和年度实施计划。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初步设计要按照《项目任务和投资计划表》(附件3)、《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基本要求》(附件4)、《秸秆养畜示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参考标准》(附件5)、《各项目仪器设备指导清单》(附件3)要求,同时结合农业部专家评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意见(附件7),委托有资质的农业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有修改的项目单位须撰写《关于对可研报告专家评审修改意见的说明》,装订在初步设计封面之后。

二、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项目初步设计和计划编报工作,并将应配套的资金纳入2015年预算。

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分类分档分档配套的通知》(苏财农发〔2014〕33号)执行(详见附件1)。

上报初步设计和实施计划时需附配套资金承诺函。

三、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财政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等规定执行。

良种繁育专项和秸秆养畜项目实体工程要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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