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苏农规[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2〕1号)各市农委、教育局、质监局、卫生局、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各有关单位:为积极稳妥地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关于印发〈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垦发〔2000〕6号)和《关于做好学生饮用奶计划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学奶办〔2011〕4号),省农委、教育厅、质监局、卫生厅、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等七部门经过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附件1),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2.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协调小组及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略)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附件1:江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中小学生的营养状况,以利青少年健康成长,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垦发〔2000〕6号),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
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苏农规[2010]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9.04
【实施日期】2010.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农规〔2010〕3号)
各市、县(市)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渔业局):
为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把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关,促进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0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
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
附件:
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
一、养殖备案的规模标准
达到下列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将养殖场(小区。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3)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17•【字号】苏农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苏农科〔2013〕13号)各市、县(市)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业局),有关单位:为做好全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工作,我委制定了《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2013年9月17日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工作,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促进科教兴农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农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设立的农业技术进步与推广成果奖,用于奖励在农业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丰收奖每两年奖励一次,对获奖成果择优推荐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
第三条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设立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拟订丰收奖奖励政策、指导和监督丰收奖评审工作、审核丰收奖拟获奖项目及等级。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丰收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奖励办公室设在省农委科技教育处。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数量第四条丰收奖主要奖励种植、园艺、畜牧及农机、林业、生态农业、智能农业等领域,在推进优新品种主体化、高新技术普及化、高效模式多元化方面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农业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成果,主要技术须有厅(省辖市)级以上(含)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任务来源。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方案的通知-苏农牧〔2018〕24号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方案的通知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方案的通知苏农牧〔2018〕24号各有关设区市农委:为加强动物疫情外控措施,2004年经省政府批准,在省际交通要道设立了21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原畜禽运输检查消毒站),对进入或途经我省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实施检查消毒,在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和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道路交通变化,目前共有15个检查站作为外省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车辆指定通道。
根据《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关于指定通道的相关规定,省农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省级农业科技创新及推广等专项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财[2018]14号),提出重建宁杭高速宜兴丁蜀洑东道口、京福高速贾汪江庄和泗洪马公3个检查站,修缮改造南京长江三桥等12个检查站设施,更新检查消毒仪器设备,建设资金已由苏财农〔2018〕51号下达。
为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提高检查站建设水平,省级组织制定了《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方案》,现印发你们。
请检查站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建设方案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各站具体建设方案于8月20日前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附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方案江苏省农业委员会2018年7月25日附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方案一、建设地点长江三桥、六合潘家花园、宁杭高速宜兴丁蜀洑东道口、徐州京福高速贾汪江庄、新沂新安、邳州铁富、铜山三堡、泗洪马公、宿城龙河、太仓204国道、仪征大仪、高邮菱塘乡天高大桥、赣榆汾灌高速、赣榆青口、东海牛山。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04•【字号】苏农规[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0〕4号)各市、县(市)农委(农业局、农林局、林牧渔业局):为切实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苏政办发〔2009〕130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现予印发。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地认真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施办法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一)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2)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3)列入《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或《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4)列入《江苏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5)《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施行前通过江苏省省级审定的品种、配套系。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2、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3、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4、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26•【字号】苏农业[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业[2008]59号)各市、县(市、区)农林(农业)局:耕地质量监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
为进一步做好耕地质量监测工作,规范监测点标准化建设和监测程序,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更好地为全省耕地质量建设、指导农民科学施肥服务。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耕地质量监测是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促进我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包括耕地质量监测点设置、样品采集、分析化验、资料整理与应用、人员的选择、培训与表彰、经费来源与使用等。
第三条省级耕地质量监测的管理必须按本办法和《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市、县(市、区)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可参照执行,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适合当地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程。
第四条省级耕地质量监测的管理工作,由江苏省土壤肥料技术指导站(以下简称省土肥站)负责。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所属土肥站(农技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工作。
第二章耕地质量监测点的设置第五条监测点主要设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商品粮棉油基地、优质农产品基地、出口创汇产品基地及城市郊区永久性蔬菜基地内。
监测地块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当地优势农产品布局、主要耕作制度、土壤类型、生态环境、农户管理水平等因素,尽量远离城镇、村庄、公路,并确保长期不被占用。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苏农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7〕6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自2011年我省启动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认定工作以来,各地加强规划引领、政策聚焦、企业入驻、服务配套等工作,全省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总结近年来发展情况,2011年制定的《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苏农规〔2011〕1号)有些条款不能适应当前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的工作要求。
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组织对《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江苏省农业委员会2017年12月1日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四章认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起点高、功能全、规模大、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有力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推动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集聚和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农产品加工业的水平和质量效益,着力打造农产品加工流通强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带动能力强。
集中区内企业有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基地农户有紧密的契约关系,能通过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直接带动农民增收。
二是科技含量高。
集中区内重点加工企业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以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作为技术依托,能成为本行业和当地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对推进技术创新与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和提高产品附加值具有促进作用。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环节病害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牧业管理【发文字号】苏农牧[2016]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5.25【实施日期】2016.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牧〔2016〕7号)各市农委、财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农委、财政局: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对于防止病害猪产品流入市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省一些地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还存在监管措施不到位、记录不规范、档案资料不齐全、补贴资金未配套、发放不及时等问题,存在一定的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范围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等,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其中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包括屠宰过程中被割除的“三腺”、病变组织器官等,不包括屠宰后分割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可食用的碎肉、膘、脂等。
送至屠宰企业已经死亡的生猪不得擅自转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驻场官方兽医监督下由屠宰企业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无害化处理方式与时限要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可以利用自己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进行无害化处理,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处理的方式按照农业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执行。
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人员可根据企业生产实际,确定每日进行处理或收集后定期进行无害化处理,但处理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三、无害化处理工作管理程序(一)病害猪的确认。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苏农业[2013]30号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苏农业〔2013〕30号)各市、县(市、区)农委(农林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为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根据《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12月24日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程序和方法,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根据《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是指对补充耕地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耕地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按占补平衡原则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前进行的耕地质量评定。
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是开展补充耕地验收的重要环节。
其他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耕地质量评定,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全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江苏省耕地质量保护站(以下简称省耕保站)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范,开展本辖区内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其所属耕地质量(土壤肥料)工作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省耕保站负责建立和管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专家库。
专家应从多年从事土壤肥料技术推广、管理、科研教学人员中遴选,入选技术专家原则上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0]3号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0〕3号)各市、县(市)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渔业局):为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把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关,促进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0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附件:江苏省畜禽养殖备案实施办法一、养殖备案的规模标准达到下列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将养殖场(小区)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规模标准:肉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20000只以上;蛋禽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畜牧业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畜禽限养区养殖场(小区)的备案,由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养殖备案的程序(一)申请畜禽养殖场(小区)兴办者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附表1),一式二份。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粮棉油高产增效创建测产验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粮棉油高产增效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苏农规[2009]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9.27【实施日期】2009.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粮棉油高产增效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农规[2009]3号)各市、县(市、区)农林(农业)局,省农垦集团、省监狱管理局:根据农业部《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全国油料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全国棉花高产创建示范片测产验收办法(试行)》,我委组织制定了江苏省水稻、小麦、油菜、棉花、玉米、大豆、花生高产增效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地粮棉油高产增效创建万亩示范片测产验收方案,组织好测产验收工作。
请各市于相关作物收获前7天将市复测结果报省农委粮棉油高产增效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委农业局)和省作物栽培技术指导站。
附件:1.江苏省水稻高产增效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2.江苏省小麦高产增效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3.江苏省油菜高产增效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4.江苏省棉花高产增效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5.江苏省玉米高产增效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6.江苏省大豆高产增效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7.江苏省花生高产增效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1:江苏省水稻高产增效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主要目的。
为规范江苏省水稻高产增效创建万亩示范片测产程序、测产方法和信息发布工作,推动水稻高产增效创建活动持续深入开展,参照农业部《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农办农〔2008〕8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要求,突出规范化和可操作性,遵循县级自测、市级复测、省级抽测的程序,统一标准,逐级把关,规范操作,确保水稻高产增效创建示范片测产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劳务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劳务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25•【字号】苏农规【2014】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劳务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4】9号各市农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农委:为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劳务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措施,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原有《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劳务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劳务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劳务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11月25日附件: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劳务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决定》、《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5]84号)以及中央及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为规范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劳务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用于全省村级动物防疫员按国家规定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等强制免疫所需免疫注射劳务补助。
第三条县、乡级应根据辖区畜禽饲养量、饲养模式、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等情况,建立健全村级防疫员队伍。
第四条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登记建档管理。
乡镇畜牧兽医站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人员档案,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防疫村、人员性质、资质、学历、年度培训情况、财政补贴收入、联系电话等。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菜篮子”工程蔬菜生产基地验收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菜篮子”工程蔬菜生产基地验收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14•【字号】苏农园[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菜篮子”工程蔬菜生产基地验收考核办法》的通知(苏农园〔201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江苏省“菜篮子”工程蔬菜生产基地验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验收考核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蔬菜基地建设规划,加大基地建设投入,加快推进蔬菜基地建设,强化基地管理,提升蔬菜基地基础设施、生产装备、品牌质量与生产效益水平,发挥蔬菜基地保供增收作用。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2013年6月14日江苏省“菜篮子”工程蔬菜生产基地验收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菜篮子”工程蔬菜生产基地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2〕177号)精神,为加强全省“菜篮子”工程蔬菜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提升蔬菜基地基础设施、生产装备、品牌质量与生产效益水平,充分发挥蔬菜基地的保供增收作用,促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管理由省农委牵头,省“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对市、县人民政府“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建设与管理进行验收考核工作。
第三条验收认定经省里验收考核通过的“菜篮子”工程蔬菜生产基地,将授予“江苏省蔬菜标准化生产示范区”称号。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指标第四条内容框架根据“菜篮子”工程蔬菜生产基地建设要求,结合我省蔬菜产业发展实际,设置四大类基础指标,重点从组织管理与政策保障、基地建设与标准生产、公共服务与质量监管、生产水平与综合效益等方面进行考核。
为鼓励和引导蔬菜基地创新发展,提升蔬菜基地综合生产能力,设置基地创新工作考核指标作为附加指标。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稳定家禽生产工作调研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稳定家禽生产工作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2.28•【字号】苏农便[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稳定家禽生产工作调研的通知(苏农便[2014]17号)各市农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农委:为全面了解H7N9禽流感疫情对家禽业造成的影响,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切实做好当前稳定家禽生产工作,经研究,决定近期组织开展稳定家禽生产工作调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内容督促各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当前家禽生产,调研疫情对家禽业造成的影响以及当前家禽生产情况,听取各地及家禽养殖场(户)对政府扶持政策的意见。
二、调研分组第一组:由朱满兴同志带队,侯庆永、方昳同志参加,赴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五市督查调研,联系人:侯庆永138****8728。
第二组:由宋晓春同志带队,潘雨来、沐俊峰同志参加,赴南通、扬州、泰州、盐城四市督查调研,联系人:潘雨来139****3979。
第三组:由姜加华同志带队,周国安、严康同志参加,赴徐州、连云港、淮安、宿迁四市督查调研,联系人:周国安139****6516。
三、有关要求1、此次调研每市选择1个县、1-2个场(企业),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及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市及有关县市农委要配合做好调研工作,及时摸清当地情况。
2、调研在2014年3月6日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由各组确定。
各组在调研结束后形成详细调研报告。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2014年2月28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严禁使用泔水等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严禁使用泔水等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10•【字号】苏农牧〔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严禁使用泔水等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的通知苏农牧〔2018〕33号各市、县(市、区)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业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会议精神,严防疫情扩散蔓延,根据《畜牧法》、《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从即日起,全省严禁使用泔水等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开展摸底排查。
使用泔水等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是非洲猪瘟疫情传播的主要途径之一,为从源头上减少疫病传播风险,各地要迅速组织摸底排查,摸清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使用泔水等餐厨废弃物、在垃圾场或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生猪等情况并登记造册。
要对重点区域,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生猪养殖场户实施重点检查,严禁使用泔水等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严禁在垃圾场或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生猪。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告知书等方式,引导养殖场户充分认识使用泔水等餐厨废弃物、在垃圾场或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生猪的危害,强化生物安全管理意识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养殖场户法律意识,规范养殖行为,自觉抵制使用泔水等餐厨废弃物、在垃圾场或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生猪。
三、加强监督管理。
对使用泔水等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的行为,一旦发现要责令停止,如有违法行为,要按照《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对已停止使用泔水等餐厨废弃物的养殖场户,各地要加强后续监管,对其即将上市的生猪,要从停止饲喂泔水之日起限制移动、临床观察20天后且无异常情况,方可开具产地检疫证明。
对在垃圾场或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生猪的,要主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部门提请地方政府立即取缔。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农办法[2014]1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0.07
【实施日期】2014.10.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
批项目的通知
(苏农办法〔2014〕17号)
委各有关处室(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省政府决定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对前期清理结果将分批次公布。
第一批公布的与我委相关的共4项,其中取消2项,下放管理层级2项(具体目录见附件)。
各相关处室要认真做好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审批项目的落实与衔接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
名义、条目进行变相审批。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和标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附件: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7日
附件:
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苏农产[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苏农产〔2013〕6号)各市、县(市、区)农工办、农委,省农垦集团,省属农业龙头企业:今年以来,全国一些地方涉氨制冷企业液氨泄露事故频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为吸取事故教训,确保我省涉氨制冷农业企业生产安全,根据《农业部安委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农安委〔201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涉氨制冷企业生产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农业部安委会近期下发的两个文件精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立即成立本行业、本系统专项治理的专门机构,制定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切实做到安全培训全覆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治理检查全覆盖,确保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指导服务,全面排查隐患。
要对所辖区内的涉氨制冷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进行建档立卡,组织系统内各有关部门监管人员和专家深入企业,按照液氨使用的有关标准和专项治理要求,帮助指导企业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和开展自查自改,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11月底前,以省辖市为单位将辖区内农业龙头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报送省农委。
三、坚持长效管理,严格执法治理。
要把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作为今后深化安全生产长效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彻查安全隐患,严格依法依规处理,通过取缔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法违法企业,治理整改一批液氨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提升一批安全管理基础比较好的企业,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江苏省农业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成立
江苏省农业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成立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农村经济》
【年(卷),期】2011(000)011
【摘要】9月20日,江苏省农业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举行成立大会。
省委常委、副省长黄莉新,省关工委主任曹鸿鸣出席并作重要讲话,共同为江苏省农业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揭牌。
黄莉新指出,全省农业系统关工委成立有利于加强农业农村人才培养、促进农村人力资源建设;有利于普及现代农业科技、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有利于传承“三农”工作者优良传统、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总页数】1页(P78-7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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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通州市高品质棉生产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江苏省通州市作物栽培指导站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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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
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秸秆养畜项目 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农 江苏省大丰市秸秆养畜示范项目 业部专项项目 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秸秆养畜示范项目 江苏省句容市秸秆养畜示范项目 江苏省南京市油菜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 沛县家畜改良站 大丰市畜牧兽医站 灌云县畜牧兽医局 句容市畜牧兽医站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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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农产品生产基地 畜禽良种工程 植保工程 种子工程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
江苏省金坛市水稻良种繁育基地 江苏省南繁基地 江苏省如东县高品质棉良种繁育基地 江苏省洪泽县水稻良种繁育基地 江苏省靖江市沿江弱筋小麦良种繁育基地 国家大豆改良中心二期建设项目 国家蚕桑育种中心改扩建项目
句容市丘陵山区茶树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 江苏茗苑茶叶科技开发有限公 建设 司 江苏省江都市地方鸡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 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农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秸秆养畜示范项目 业部专项项目 江苏省铜山县秸秆养畜示范项目 江苏省泰兴市秸秆养畜示范项目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秸秆养畜示范项目 扬州翔龙禽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畜牧兽医 站 江苏省铜山县农业技术推广中 心 江苏省泰兴市畜牧兽医中心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畜牧兽医 站
江苏省响水县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区域站 响水县植保植检站 江苏省睢宁县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区域站 睢宁县植保站 江苏省金坛市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区域站 金坛市植保植检站 江苏省如东县农业有害生物预警和控制区域站 如东县植保植检站 江苏省海门市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区域站 海门市植物保护站 江苏省江阴市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区域站 江阴市植保站 江苏省金陵种兔场改扩建项目 江苏省狼山鸡品种资源保护场建设项目 江苏省金陵种兔场 江苏省如东县狼山鸡种鸡场
江苏省射阳县海子水牛遗传品种资源保护场建 江苏省射阳县种牛场 设项目 江苏长江三角洲白山羊品种资源场建设 江苏省国营海门市种羊场
江苏省常州市“四季白鹅”种鹅扩繁场建设项 江苏省常州市四季禽业有限公 目 司 江苏贾汪区大洞山囊花马兜铃原生境保护点项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农林局 农业生物资源安全保护 目 与利用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南京)分中心建设项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 目 江苏省如东县高品质棉生产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江苏省作物栽培技术指导站 江苏省东台市高品质棉生产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江苏省东台市农业技术推广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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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项目Fra bibliotek型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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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优质粳稻新品种原原种扩繁基 连云港市农业科学院 地建设项目 江苏省盐城市啤酒大麦苏啤4号原原种扩繁基 地建设项目 江苏省金坛市茶树良种繁育基地扩建项目 江苏省射阳县中耀蚕种场改扩建项目 江苏沿海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 江苏鑫品茶业有限公司 射阳县中耀蚕种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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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双低油菜原原种扩繁基地建设项 江苏丘陵地区镇江农业科学研 目 究所 江苏省扬州市扬麦、扬稻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 江苏金土地种业有限公司 项目 江苏省杂交水稻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 江苏省射阳县长江2号多花黑麦草种子繁育基 地建设项目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 江苏省高淳县草莓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 业部专项项目 江苏省宜兴市绿色蔬菜标准化生产基地项目 江苏省苏州市太湖猪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 江苏省丰县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 江苏省邳州市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 江苏省海安县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 江苏省响水县秸秆养畜示范项目 江苏省射阳县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 江苏中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市海缘种业有限公司 南京花山现代园艺有限公司 宜兴市华东百畅蔬果专业合作 社 苏州苏太企业有限公司 丰县畜牧技术指导站 邳州市家畜改良站 海安县畜牧兽医站 盐城市牧龙养殖有限公司 射阳县畜牧兽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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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丘陵茶产业示范园及茶树良种繁育基地建 镇江市丹徒区富农茶叶专业合 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农 设项目 作社 业部专项项目 江苏省东海县淮猪特色商品猪繁育基地建设项 国营江苏省东海种猪场 目 江苏省睢宁县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 江苏省新沂市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 江苏省赣榆县秸秆养畜示范场项目 江苏省滨海县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 南京农业大学优质粳稻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 睢宁县畜牧兽医技术指导站 新沂市家畜改良站 赣榆县良种繁育场 滨海县畜牧兽医站 南京农业大学
说明:已通过市级以上验收的单位本次无须重复检查,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已验收项目,必须填报情况统计表(附件2-3),并在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 统录入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填报统计表(附件4-7),不需填报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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