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管理办法(岳总)
《三违管理办法(已经修改)》

《三违管理办法(已经修改)》第一篇:三违管理办法(已经修改)xx年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确保我矿的安全生产,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生产过程中,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及企业相关规定的行为,都属“三违”的范畴。
第三条。
本办法对矿各部门,各工种及个人的违章现象进行认定,凡属违反本办法所列现象,按照所列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矿管理人员对本办法行使检查权、处理权,全体员工行使监督权。
第五条。
各单位责任人对矿属职工应进行严格的遵章守纪教育和管理,整顿劳动纪律,单位责任人对职工违规违章行为负管理责任,因违规违纪发生一人次重伤事故,罚部门责任人100—300元/次;发生死亡事故,罚单位责任人300—500元。
第六条。
各采、掘队必须坚持在现场指挥生产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严禁先于工人下班,违者处罚50—100元/次,因此而发生事故,按上述标准加3—4倍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各级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进行检查,对查出的现场隐患能及时处理的,必须蹲在现场处理完毕,才能离开,当班有重大隐患不能处理的,必须报告生产科、安全科及矿领导研究措施进行处理。
对工作飘浮、发现隐患不加处理就离开现场且不及时报告的管理人员处罚100—200元/次,因此而发生事故的加3—5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解聘,造成严重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作业点无《作业规程》和措施规程就擅自开工作业的,处罚责任者100—200元/次的罚款,因此而发生事故的加3—5倍处罚,对每一新开工程,必须由生产科出据开工单,安全科签定意见,方能开工。
第九条:各级领导、现场管理人员、队班长不按安全生2第二章违章指挥现象及处罚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去指挥生产,对隐患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处当事人100—200元/次的罚款,因此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加3—5倍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三违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三违行为处罚管理办法三违行为处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内部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三违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三违行为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等级。
第五条三违行为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销岗位、薪资降低、开除等。
第二章轻微三违行为第六条轻微三违行为是指对企业内部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一定影响,但尚未造成事故和伤亡的行为。
第七条对轻微三违行为,应给予警告处罚。
第八条轻微三违行为的处理程序如下:(一)发现轻微三违行为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二)相关部门根据事实和证据,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审批。
(三)领导根据处理意见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一般三违行为第九条一般三违行为是指对企业内部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一定影响,并可能造成事故和伤亡的行为。
第十条对一般三违行为,应给予记过处罚。
第十一条一般三违行为的处理程序如下:(一)发现一般三违行为后,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二)相关部门根据事实和证据,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审批。
(三)领导根据处理意见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四)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章严重三违行为第十二条严重三违行为是指违法行为严重,对企业内部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并导致事故和伤亡的行为。
第十三条对严重三违行为,应给予记大过、撤销岗位、薪资降低、开除等处罚。
第十四条严重三违行为的处理程序如下:(一)发现严重三违行为后,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二)相关部门根据事实和证据,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审批。
(三)领导根据处理意见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四)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企业规章制度》:包括企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制度文件。
2. 《工作安全手册》: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操作规程等。
“三违”安全管理制度

“三违”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维护企业生产秩序,确保员工和企业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员工和外来劳动者,在企业范围内从事生产、作业、维修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要求所有员工在生产、作业、维修等过程中,坚守安全底线,严禁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企业要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促进员工自发参与安全工作,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第六条针对“三违”行为,企业要实行严肃问责制度,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员工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安全规定第一条所有员工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任务,不得随意改变操作顺序和场地布置。
第二条所有员工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得随意拆卸、损坏或不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条所有员工在作业、维修等工作时,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尖锐物品等危险品进入工作区域。
第四条所有员工禁止在作业、维修等工作时使用没有经过检测和验收的工具和设备。
第五条所有员工禁止在作业、维修等工作时违章使用电气设备,严禁擅自改变电气设备的线路和用途。
第六条所有员工禁止在作业、维修等工作时进行吸烟、打火机等火源,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
第七条所有员工要禁止私自搬动、挪动、更改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必须按照规定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操作。
第八条所有员工要遵守安全生产排班制度,不得违反排班制度私自调动工作岗位。
第三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一条企业要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二条新员工入职时,企业要进行安全培训,明确安全规定和工作要求,确保新员工能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流程。
第三条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对安全知识的掌握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条对于违反安全规定、发生事故的员工,企业要进行追责和警示教育,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安全生产“三违”行为管理办法范文

安全生产“三违”行为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员工安全意识提升,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防范和遏制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安全生产“三违”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三违行为的界定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三违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标准以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
第二条三违行为分为以下三类:(一)违法、违规行为:指操作人员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等规定进行操作的行为。
(二)违章作业行为:指操作人员违反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作业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的安全操作流程进行工作。
(三)违纪行为:指操作人员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不遵守企业安全生产纪律的行为。
第三章三违行为的管理措施第四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等行为的,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一)扣除奖金、绩效: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等的行为,应及时扣除相关奖金、绩效,以警示和惩戒。
(二)暂停职务、停职检查: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章等的行为,应暂停其职务,并进行停职检查,直至问题彻底解决,复职前需组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三)辞退、追究法律责任: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多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以辞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学习教育: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方面的学习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第五条对于违反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违章作业行为,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一)口头警告:一次违章作业行为可以进行口头警告,提醒其注意作业规定,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二)书面警告:若发生多次违章作业行为,应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停工整顿:若发生严重的违章作业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工整顿,直至问题解决。
(四)责任追究:当违章作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应进行责任追究,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安全生产“三违”行为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三违”行为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为,需要进行管理和惩处。
以下是一份安全生产“三违”行为管理办法的范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内的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的能力,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三违”行为包括以下内容:
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
2.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为;
3.违反工作许可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四条对于上述安全生产“三违”行为,将按照以下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1.责令改正,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培训;
2.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暂停相应的工作资格或执业证书;
4.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惩处。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调查工作,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第六条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进行严厉的处罚和追责。
第七条安全生产“三违”行为的管理程序和具体细则,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并报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以前的相关管理规定。
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可以对上述办法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安全生产“三违”行为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三违”行为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约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三违”行为,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三违”行为是指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 违反《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 违反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规定;3.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三违”行为是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要求、危害安全生产、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三违”行为的分类:1. 一般违规行为:指未按照相关规定操作、管理的行为,不直接威胁生命财产安全;2. 重大违规行为: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重要规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3. 严重违规行为:指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重要规定,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
第六条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三违”行为实行追责问责制度,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条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八条“三违”行为的责任主体:1. 单位法人、负责人对所属单位发生的“三违”行为负总责;2. 直接参与“三违”行为的人员对其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三违”行为的追责问责:1. 对单位法人、负责人发生的“三违”行为,由所在单位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措施;2. 对直接参与“三违”行为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可以采取警告、记过、罚款、停工处理等措施。
第十条对于“三违”行为的重复发生,应当从重追责,对责任人员进行警告、记录、停工处罚,并依法对单位进行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理。
第十一条“三违”行为发生后,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协助进行调查处理,并积极整改。
三违行为管理办法

三违行为管理办法一、目的本办法旨在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杜绝“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在公司范围内从事作业的相关方人员。
三、定义1、违章指挥:指管理人员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2、违章操作:指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规定的操作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规定的行为,如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工作期间干私活等。
四、管理原则1、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对“三违”行为人员以教育、培训和纠正为主,同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罚。
2、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对于“三违”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3、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对“三违”行为的处理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理结果要向全体员工公示。
五、“三违”行为的识别与认定1、公司成立“三违”行为检查小组,由安全管理部牵头,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参与。
2、检查小组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视频监控、员工举报等方式,收集“三违”行为信息。
3、对收集到的“三违”行为信息进行核实和认定,确定“三违”行为的性质和责任人。
六、“三违”行为的处罚1、对于一般性“三违”行为,给予责任人警告、批评教育,并要求其作出书面检讨。
2、对于较严重的“三违”行为,给予责任人罚款、停职学习、重新进行安全培训等处罚。
3、对于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行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七、“三违”行为的预防与纠正1、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使其充分认识“三违”行为的危害。
2、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作业标准和流程,从制度上预防“三违”行为的发生。
3、对“三违”行为责任人进行跟踪管理,监督其改正错误行为,防止再次出现“三违”。
“反三违、除隐患”管理办法

“反三违、除隐患”管理措施一、总则1.1 为增强公司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杜绝“三违”现象,降低事故隐患,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部门)。
二、对“三违”现象管理2.1 “三违”生产过程中的违章指挥现象、违章操作及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2.2“三违”这种现象的主要表现是:2.2.1违章指挥的主要行为:a 当工艺条件不满足时,命令启动和关闭、检维修等作业;b 当操作所需的设备有缺陷且未准备就绪时,命令操作;c 在操作所需的仪表、电气设施不处于良好状态且处于备用状态的情况下,指挥操作;d 当操作所需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时,指挥操作;e 未按要求处理动火程序时,指挥操作;f 当有限空间内的安全操作程序未按要求处理时,指挥操作;g 未按要求办理盲板封堵安全操作规程时,指挥作业;h 未按要求办理高处安全作业程序时,指挥作业;i 未按规定办理安全起重作业程序时,指挥作业;j 未按要求办理安全动土作业程序时,指挥作业;k 当断路器安全操作程序未按要求处理时,指挥操作;l 未按规定办理设备检修安全操作规程时,指挥作业;m 当锅炉点火程序未按要求处理时,命令操作;n 对未取得安全操作证和特种作业证的员工,安排其上岗;o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的员工直接安排工作;p 指挥作业,与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协调沟通不好;q 未经作业计划书签字批准或无作业计划书指挥作业;r 如果安全测试结果不合格,则命令操作;s 其他导致违章作业和事故隐患的作业指令。
2.2.2 违法经营的主要行为:a 违反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操作行为。
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消防法》等;b 违反公司健康、安全和环境相关制度和规定的操作行为;c 违反岗位操作规程、操作说明的操作行为;d 不要根据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e 不要遵循操作说明卡、工艺卡片操作;f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设施及其附件超期使用;g 从事职业禁忌工作;(如:恐高症的人员,不能登高作业等);h 挪用和损坏消防设施、堵塞消防通道、损坏防爆设施行为;i脱水操作引起的物料泄漏;j 防爆工具使用不当、穿带铁掌鞋、不进行静电消除;k 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l 不按要求巡逻;m 无特殊作业审批程序的作业;n 没有适当安全措施的操作;o 安全试验不合格时操作;p 作业所需消防器材和没有适当安全措施的操作;q 司机酒后驾车、不系安全带、私自借车换车;r 未遵守规定“三交一封”;s 运行或废液处理过程中异常泄漏;t 不要按要求定期维护设备、仪器和消防设施器材;u 未按规定填写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记录;v 未能按要求启动和停止设备;w 不要按照仪器操作程序使用仪器;x 用油清洁生产区域内的物体;y 影响生产环境和职业健康的行为;z 其他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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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吾县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反“三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乃至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规范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行为,使查处“三违”行为有据可依,从严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三违”行为排查和处理。
第三条:各单位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员工对生产过程中和施工现场存在的“三违”行为进行动态识别、查找、处置和纠正,并将未列入本办法附件4“三违”行为识别表的,及时反馈给安环部,以便及时修订。
第四条: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地矿局《反“三违”工作规定》以及宝地公司和本公司相关规定开展反“三违”工作。
第五条:反“三违”工作应坚持常抓不懈,分级负责,强化考核,鼓励员工拒绝违章指挥,制止、举报“三违”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司安环部负责公司反“三违”工作,监督、指导各单位开展反“三违”工作,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进行检查(反“三违”开展情况、培训教育情况以及现场“三违”行为查处),收集各类信息、资料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对“三违”行为识别表进行修订,以确保时效性。
第七条: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宣贯,本单位“三违”行为的查处及教育。
负责收集本单位反“三违”工作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及时反馈给公司安环部。
接受并处理本单位“三违”举报事件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至安环部,并对举报人员进行保密。
第八条:各单位班组长负责本班组反“三违”制度和处罚规定的学习,负责检查、监督、提醒、制止本班组员工的“三违”行为,负责制止并上报相关班组或人员的“三违”行为,负责本班组反“三违”工作信息、资料的收集并上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
第九条: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学习国家和地矿局、宝地公司以及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及时纠正、教育和处理。
对严重“三违”有权下令停止作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条:各岗位员工必须熟悉与本岗位有关的“三违”行为及其危害和处罚规定,遵章守纪,不违章操作、不违反劳动纪律,也不指使他人违章违纪,并及时提醒和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
第三章“三违”行为的识别与教育第十一条:各单位组织对各级人员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行识别。
第十二条:违章行为按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严重违章行为和一般违章行为。
严重违章行为是指可能造成人员重伤事故以上(含重伤)的违章行为;一般违章行为指可能造成人员轻伤事故以下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各单位管理人员以地矿局、宝地公司以及本公司“三违”识别表为依据查处“三违”行为(附件4);第十四条:各单位负责组织员工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案例进行学习,对“三违”行为处罚规定和识别出的“三违”行为及危害进行学习和讨论,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对照检查纠正。
第四章“三违”行为处理第十五条:对“三违”行为做如下处理(1)对于一般违章指挥行为给予违章指挥者200元处罚。
严重违章行为给予违章指挥者500元处罚。
造成事故的除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外,交司法部门处理。
(2)对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罚给予班组长100元处罚。
(有施工队的给予施工队300元处罚,给予施工队安全管理人员100元处罚)。
(严重违章行为加倍处理)(3)对安全管理人员辱骂、打击报复的给予责任人3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4)对举报“三违”行为保护不利的,对泄密人给予200元处罚,对责任单位给予500元处罚,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给予200元处罚。
(5)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行为后必须进行处罚和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对检查发现的违章行为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查清违章原因,教育和处理违章者,并按照“三违”行为记录表、“三违”行为四不放过处理单、反对“三违”情况统计表,对“三违”行为进行记录存档。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章行为除给予处罚外要停工离岗培训学习,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于一年内进行过两次离岗培训处理且拒不改正的违章者,给予辞退。
第十八条:各级领导不得强迫、指使、纵容、包庇、暗示员工进行违章作业,不得为违章者说情,一经查实,以严重违章行为论处。
第十九条:各单位开具的处罚单必须交财务并由财务出具处罚收据,无收据的给予责任人200元处罚。
第五章考核与奖励第二十条:各单位开展“三违”情况纳入本公司安全月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对于在反“三违”工作表现突出的按照《安全奖励与处罚制度》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对于举报“三违”行为的一经核实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100-500元罚款,直至取消其安全管理员资格的处理:(1)在工作中不认真负责,对违章行为没有发现、制止和及时处理,以及隐瞒不报或谎报的;(2)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妨碍被监督单位正常安全管理的;(3)违反工作原则,包庇、纵容被监督单位和个人违章的。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公司每年组织各单位对“三违”识别表进行一次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安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发布后原《安全奖励与处罚制度》第十六条同时废止。
附件1:反对“三违”情况统计表单位名称:伊吾县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盖章)月份机构违章作业(起)违章指挥(起)违反劳动纪律(起)合计总的违章起数(起)(包含前三种违章)处罚人数(人)处罚金额(元)离岗学习(人)停工整顿(次)单位层面基层层面合计1、主要工作(反“三违”教育、反“三违”工作开展情况、效果分析):2、存在的问题:3、下一步工作重点:填报:审核:填报日期:附件2:伊吾县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反对“三违”行为记录序号时间、地点单位违章者(现场负责人)违章事实描述违章处理1 2 3附件3:伊吾县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反对“三违”行为“四不放过”处理单时间地点单位值班干部检查人违章类别:[]违章操作/作业 [ ]违章指挥 [ ]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人员:认定的违章事实:违章人员(签字):违章原因:分析人(签字):纠正预防措施:基层单位责任人:受教育人(签字):处罚情况:执行部门(盖章):注:本单一式三份,一份由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保存、一份交基层单位保存、一份由违章者保存,保存期限三年。
附件4:“三违”行为识别表一、违章指挥行为1.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2.在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强令员工作业;3.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4.下达不符合国家、行业、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和单位规定、规程、标准的违章指令;5.生产作业过程中管理人员对“三违”、安全隐患有意包庇纵容、熟视无睹的;管理者本人或指派人员有意进行违章作业。
危险作业未落实安全措施,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护的;6.夜间或特殊气候条件下强行冒险作业的;7.管理者本人或指定非工种人员操作机器、设备、车辆;8.管理者本人或指派人员随意拆除安全设施、信号、联锁装置及警示标志;9.管理者本人或指定人员不按规定在现场对危险作业进行监护;10.管理者本人在现场对违章行为不制止,对群体性违章问题不采取对策的;二、违章操作行为11.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12.机头、减速器、皮带轮等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不设防护罩或栅栏的;13.私自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14.毁坏、拆除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或挪作他用的;15.离地2m作业时不采取防护设施的;16.高处作业抛掷物件,垂直作业的;17.设备送电、停电或启动设备时,操作人员不进行呼唤应答的;18.设备运转时,对其转动部分进行检修和清扫的;19.采掘、运输、排土或其他设备移动时,上下人员的;20.设备停止作业时不切断动力电源,不关闭水、气阀门的;21.检修设备时电源开关不加锁或不设专人监护,不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警示牌的;22.爆破前,钻机、挖掘机等设备未开至安全地点,电源未切断的;23.铲装作业时,爆堆高度超过机械最大挖掘高度1.5倍的;24.挖掘机声光系统不完好时,进行作业的;25.挖掘机作业时,发现悬浮岩块或崩塌征兆、盲炮时继续作业的;26.挖掘机作业时,人员在悬臂和铲斗下面及工作面附近停留的;27.用挖掘机铲斗处理粘厢车辆的;28.挖掘机铲装时碰压车帮,铲斗卸矿高度超过0.5m的;29.同一平台作业,挖掘机间距:汽车运输时小于最大挖掘半径3倍,且小于50m的;30.装车时汽车司机停留在司机室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险的地方;31.装车时,检查、维护车辆的;驾驶员离开驾驶室及将头和手臂伸出驾驶室外的;32.采用溜车方式发动车辆,下坡行驶空档滑行的;33.溜井的卸矿口不设挡墙,无明显标志、无良好照明和无安全护栏的;34.溜井上、下口作业时,无关人员在附近逗留的;在溜井口对面或矿车上撬矿的;35.放空溜井的;36.斜坡道中间不设地辊的;在绞车道行走的;37.卷扬机操作时无声光信号,或声光信号中断,不停止操作的;38.在斜坡轨道,或箕斗(矿车)、料仓里工作,无安全措施的;39.汽车排土作业时,无专人指挥的;40.排土场无安全车档或安全车档不符合规程要求的;41.驾驶员视距小于30m或恶劣天气仍继续排土作业的;42.排土场无限速牌的;43.带电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放置易燃易爆物品的;44.移动式电气设备,不使用橡套电缆的;45.长度150m范围内,橡套电缆接头超过10个继续使用的;46.人员进入悬拱、立槽下方危险区处理悬拱、立槽的;47.矿车通过道岔、巷道口弯道和坡度较大区段,以及出现两车相遇、前面有人或障碍物、脱轨、停车等情况时,推车人不发出信号的;48.罐笼超载运行的;49.井筒结冰时不进行处理或处理时不撤离人员,不做警戒的;50.电缆上悬挂物件的;51.井下爆破时不设警戒,不悬挂警戒牌的;52.用金属器具装药的;53.雷管炸药混合放置的;54.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的;55.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运输爆破器材的;56.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不接地的;使用的电气设备缺少接地或接零装置;57.跨越输送皮带或从其下部经过的;58.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不系护带的;59.作业场所工装穿着不规范;60.操作砂轮机不戴护目镜;61.禁烟作业场所吸烟;62..电工作业前不验电,不按规定装设地线和挂标示牌;63.带电作业不使用绝缘工具、不穿电工绝缘鞋;64.使用无防护盖的电气开关、刀闸、插座及裸露的导线;65.单独一人从事电气检修工作,无人监护;66.氧气瓶、乙炔瓶相互间的距离不够5米或距明火不够10米;67.违反先关闭乙炔气体阀门后关闭氧气阀门程序的;68.机动车辆混装乙炔、氧气或使用翻斗车装运气瓶,69.气瓶在阳光下暴晒、靠近热源、坐在气瓶上吸烟,70.乙炔瓶在使用储存时未保持直立位置,71.乙炔瓶未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及回火防止器,72.用有油脂的手套、棉纱和工具接触氧气瓶、瓶阀、减压器及管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