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0110
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文件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津发改财金〔〕675号关于印发《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253号》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 ]45号》有关规定,经市领导同意,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工商局、商务委、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二О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主题词:经济管理投资办法通知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各功能区管委会、各区县发改委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7月11日印打字:王金玲校对:胡齐艺(共印400份)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规范健康发展,严格防范金融风险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登记、托管、备案、运作等,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53号)(简称《通知》)和《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4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包括内资、外商投资)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用于投资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湖北省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湖北省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发改财贸[2011]851号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市发展改革委、武汉市政府金融办公室:为规范我省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建议》(鄂政发[2011]23号)文件精神,综合有关各方意见,研究起草了《湖北省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本细则,认真组织做好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和备案管理试点工作。
附件:《湖北省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湖北省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登记、设立、运作、备案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和发展需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
第三条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有关规定设立。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自聘管理团队,也可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发起设立、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以及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企业。
风险提示书
风险提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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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企业)应熟知以下法律法规: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的有关规定。
凡股权投资企业的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都应按照要求经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将其作为“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企业和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三、《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百九十二条、一百九十九及二百条对非法集资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
若发现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将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和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司法部门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本《风险提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保存,一份由市备案办存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企业)已知悉以上《风险提示书》相关内容,并承诺不以“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签字代表:
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
二○年月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和股权投资行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和股权投资行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陕发改财金[2013]501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和股权投资行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13〕501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建设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694号),对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进行了工作部署。
为落实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开展股权投资企业“应备尽备”工作对以股权投资作为主营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予以备案(以下简称“应备尽备”),不留死角。
要采取多种方式主动与股权投资企业联系(如拟定备案通知书、电话通知等),要求其在限定时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以下简称2864号文)有关规定,规模在1亿-5亿元人民币的,到我委备案;规模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限期到我委提交备案材料,并由我委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于在2864号文出台之前已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应纳入备案管理,逐步规范其投资运作。
请各市(区)于今年6月20日前,向我委提交“应备尽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并按季度定期更新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二、全面摸清股权投资行业情况,尽快开展风险排查工作各市(区)应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全面了解本市(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情况,尽快开展风险排查工作,严格监控股权(含创业)投资企业的募资行为,坚决杜绝非法集资。
请各市(区)于今年4月25日前完成行业风险排查工作,提交股权投资行业情况和风险排查工作报告,并填写股权(含创业)投资企业情况表(见附件1)和风险排查汇总表(见附件2)。
资产评估业务类型简述
附二:资产评估业务类型简述一、单项资产评估业务(一)业务范围单项资产评估业务,按照经济行为分为:1.资产转让;2.资产拍卖;3.资产偿债;4.资产租赁;5.资产抵押/质押;6.资产重组;7.资产捐赠;8.资产补偿;9.资产涉讼;10.认定报关价格;11.对外投资;12.接受投资;13.接受抵债资产;14.债务重组及其他。
(二)业务依据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5.《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6.《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7.《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15号);8.其他有关文件。
(三)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熟悉资产转让、置换、拍卖、偿债、租赁的业务流程和控制要点;熟悉与资产转让、置换、拍卖、偿债、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练操作资产评估业务。
二、公司制改建整体资产评估业务(一)业务范围公司制改建。
(二)业务依据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5.《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3[2008]13号);6.《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7.《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15号);8.《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2号);9.《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9号);10.《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7号);11.《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商务部令第8号);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1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14.其他有关文件。
股权投资企业法律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遵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委自2008年6月以来,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开展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先行先试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健康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
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9.08•【文号】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施行日期】2005.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各中央企业:为深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发展,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要进一步认识股权分置改革对解决证券市场制度缺陷、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的重要意义,从改革大局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要按照“积极、稳妥、有序”的基本原则,认真制订本地区或本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总体规划,加强对国有股股东的分类指导,并注意把股权分置改革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有机结合起来,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市场的可承受程度,成熟一家,推出一家。
对于条件暂不成熟的上市公司,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探索有效改革方式。
三、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和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意见基础上,研究制订符合上市公司及自身实际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自行或聘请财务顾问对方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创业投资企业发改委
创业投资企业发改委创业投资企业发改委发改委: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继国务院常务会议刚刚决定对小微企业实行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减法政策之后,国家发改委昨日又发布了《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加快审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发债申请。
通知明确,将支持发展天使投资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加快设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结构调整。
据了解,我国企业债券具有很高的信用级别,企业债的发行审批权限归属国家发改委,属于具有“国家信用”的准政府债券。
业内认为,此次支持创投企业发企业债,实质上降低了融资门槛。
目前,江苏省已经发行了首单10亿元规模的创投类企业债。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发改委将进一步简政放权,不再承担创业投资企业的具体备案年检工作,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职能移交至创业投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承接地管理部门要做好管理职能转移的衔接工作。
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程序及相关工作:申请和受理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1: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4: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4:委托管理协议。
5:复印件应清晰、可辨,申报材料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1: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开具《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受理单》; 2: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3:不符合受理条件,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股权投资的监管机构是什么 股权投资的监管机构有哪些
金斧子财富: 私募基金的运行是需要在一定的机构机关监管之下才能够运行的,尤其在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仍处于开始阶段。
那么,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是由那些棘手负责的呢?下面,金斧子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股权投资的监管机构是什么,股权投资的监管机构有哪些?私募基金监管机构有哪几个对私募基金进行监管的部门有:发改委、证监会、商务部和银监会。
1、发改委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于2006年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方式、投资方向、备案条件、经营范围、投资限制、企业监管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
《暂行办法》对创投企业的监管体现在发改委的备案上,通过发改部门备案的创投企业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国家发改委2009年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对备案创投企业的经营范围、最低实收资本和承诺资本、投资者人数、单个投资者最低出资、高管资质作了要求;规范了创投企业的“代理”投资业务,并在创投企业的信息披露、不定期抽查方面做了强化。
2011年1月,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地区设立的、募集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企业接受强制备案管理、运作规范管理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紧接着3月份,发改委又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表格下载》,进一步细化了股权投资企业(即“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即“管理机构”)的备案工作。
2011年11月,发改委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PE强制备案制度由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
这份《通知》也成为国内第一个全国性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条例。
不过,全国范围内无法满足备案条件的存量PE可能还为数不少,他们下一步该如何调整,还待进一步观察。
2、证监会金斧子财富: 证监会认为,我国应该借鉴成熟市场的监管实践,效仿美英做法,由证监会为主要负责机关进行日常监管,其他部门就相关领域提出建议,如美国明确规定,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一定规模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美国财政部和联邦储备银行对私募基金进行国内金融风险评估和质询;英国从2001年开始就由金融服务局统一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
关于规范安徽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的股权投资企
业备案 申请和初步审查意见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对经复核无 0 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通过省发展 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告其名单
及基本情况 的方 式备案 .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 1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 申请书. 2 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 () 3 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 4 股权投资企业公 司章 () 程或者合伙协议.( ) 5 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 ) 6
其是 否遵 守本 通知 有关规定 ,进 行年度检查 .在 必要 时,可 以
通过信 函、电话询 问、走访、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方式, 了解其运作管理情况.对运作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 的,督促 其在 6 个月内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将其作为“ 运作管理不合
规股 权投 资企 业和 受托 管理机构” ,通过 省发 展 改革委 门户 网 站,向社 会公 告.
模 ( 含投资者 已实际出资及 虽未 实际出资但 已承诺出资的资本 规模 ) 不足 5亿元人 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由单个机构或者 3 单个 自然人全额 出资设 立,或者虽然 由两个及 以上投资者 出资
设立,但这些投资者均系某一个机构的全资子机构.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 资企业或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其 受托管理机构应 当申 请附带备案并接受相应的备案管理.股权投资企业通过组建 内 部管理团队,对其资产采取 自我管理方式的,由股权投资企业
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个月内,向省发展改革委及所在地市
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 股权投资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 中发生下列重大事件 的,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切实做好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备案制的重要意义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是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真正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的关键所在。
认真做好备案工作,有利于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的投资动向,可以更加准确、全面地对投资运行进行监控;有利于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制度,防止低水平盲目重复建设;有利于及时发布投资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有利于及时发现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按照《决定》的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抓紧制定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决定》精神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切实做好备案工作;各类企业都要认真遵守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凡是不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应按要求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规范备案内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既不同于传统的审批制,也不同于《决定》中所规定的核准制。
与这两项制度相比,备案制的程序更加简便,内容也更简略。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备案制办法中对备案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除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外,应当予以备案;对于不予备案的项目,应当向提交备案的企业说明法规政策依据。
对上述原则,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时要严格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备案股权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010-85598959
2009.12 德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1.04
2009.07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10层 1005A室
jun.zhao@
010-85192120
2010.11
昆吾九鼎(北京)医药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2011.04
中信资本(天津)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2009.11
2009.07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1701室
中盛邮信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 司
2009.11
2008.09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 1201室
martin@chinaprosper
010-59761199
泰达荷宝(天津)股权管理有限公 司
2009.11
2009.05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56号泰达大厦8层
chenshaofeng@.c n
022-23202287
兴边富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9.11
2009.02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嘉泰国际大厦14 层
联系电话 传真 010-65266655 010-65260700
010-65630202
ekk777888@ 010-66069688
信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009.11 2008.12 北京市西城区大拐棒胡同27号
zhangkai@ 010-64183183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 融街E2ABC-4052
; lhj@
wangxin@
021-64729000
010-85221230212
010-85221231
2011年我国创投行业发展的十大主要特点——《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报告2011》解读
析 ” “ 案创 业 投 资企 业 收益 、税 收优 、备
惠 与 经 济 社 会 贡 献 ” “ 省 区 市 创 业 投 、各
于 促 进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税 收 政
报告。
报 告 出版 前 备 案 的创 业 投 资企 业 ) 较 别 是 专 业 创 业 投 资 管 理 机 构 管 理 其 投 .
已经取 得 既有 业 绩 的创 业投 资 企业 . 特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国有 股 转 持 义 务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2 1 年 1 出 台 的 《 家 发 、0 1 月 国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进 一 步 规 范 试 点 地 区股 权 投 资企 业 发展 和 备 案 管 理 工 作 的通 知》 了解 读 。为 了借 鉴 国外 有 作 欧 美 创 业 投 资发 展 概况 和 经 验 的 研 究
《 国 创 业 投 资 行 业 发 展 报 告 》 2 1 年 中 。0 1
3 I7 。 l6 %
计 .公 司 型创业 投 资企 业仍 占 9 .0 43 %。
鉴 于 创 业 投 资 企业 从 设 立 到 备 案 各 备 案创 业 投 资企 业 实 际设 立年 份 , 我 们 还 按设 立 年 度 口径 . 目前 仍备 案 在 对 册 的创 业 投 资企 业 数 量 增 长状 况 进 行 了分 析 。 0 5年 1 20 1月《 创业 投 资企业 管 理 暂行 办 法 》 发 布 . 于 推 动 创 业 投 的 对 资企业发 展起 到了明显 的促 进作用 。 国 新设 立 的 目前 仍 备 案 在 册 的 创 业 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PE强制备案制发布发改委欲全面规范PE新春伊始,发改委终于发布了PE的强制备案制度,欲从合格投资人、募集形式、信息披露等方面全面规范PE正值除夕,发改委酝酿已久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办法正式付印。
该文件全称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虽然文件所指为股权投资企业,但没有人会弄错,这指的就是近年来发展得如火如荼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下称PE)。
虽然文件级别属于发改委的规范性文件,但对PE界的意义不小。
发改委停止PE备案已有一年,此次重启备案,对象包括北京、天津、上海三市及江苏、浙江、湖北三省,基本涵盖了原国务院批准股权投资基金先行先试的地区。
自2009年6月向国务院递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被有关部门阻击、审批未果后,发改委此举被业界认为是退而求其次。
《通知》的前身是《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在去年年末数易其稿,然基本内容并未发生变化。
早在去年11月,发改委相关官员即向前来申请备案的PE机构表示:“会有机会的,很快就有文件下发了。
”此次《通知》出台前几经谨慎修改,无论从提法、名称、具体要求上都对与其他部门可能产生的权限冲突做了小心翼翼的回避,对被要求备案PE的称呼由“基金”改为“股权投资企业”。
发改委官员被问及此文件时态度慎之又慎,一再表示与该文件有关的新闻稿尚在仔细修改之中,现在“不便公开表示意见”。
2008年4月后,在发改委备案成为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的前提,这激起PE的发改委备案潮。
2010年6月,发改委官员公开表态,不愿再给PE们做“空头背书”,即在资金募集完成前备案管理机构。
此次《通知》出台,备案之路重开,“以后备案不必攒在一起上报,财金司可依规行事,备案速度会加快。
”一位PE界人士分析认为。
据本刊记者了解,发改委还将就此通知发布指引,一些更为细致的规定将在指引中体现,比如,股权投资企业的单个股东投资将不低于1000万元等。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对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对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1.07.18
•【字号】沪发改财金[2011]045号
•【施行日期】2011.07.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对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沪发改财金[2011]0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金融办共同负责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市金融办具体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材料的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政府配合市金融办做好股权投资企业的初审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转报本市初审意见。
请本市股权投资企业按照《通知》及《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以下简称《文件指引》)的要求,到注册地所在区县的职能部门提交申请备案材料。
《通知》及《文件指引》内容可登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金司网站(http:
//)查询。
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附件:。
国家发改委全国范围推行股权投资企业强制备案管理
(6) 激励和约束机制。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组织文件应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 机制、投资运作决策程序。股权投资企业可以约定存续期限。
(7) 对受托管理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组织文件、委托管理文件约定、定期或 不定期地对受托管理机构运作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8) 受托管理机构。明确了其职责/退任情形、要求其对管理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分账管理/ 公平对待。
但值得注意的是,2864 号文在 253 号文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作了如下明确:
(1) 投资者人数。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人数应符合《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50 人以下;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 2-200 人)及《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 2-50 人)的规定。如果投资 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但股权投资母基金除外),应打通核查最终投资 者(包括自然人及法人机构)的资格及人数。
由于 2864 号文刚刚出台,上述在实际操作中仍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因而上述内容可能需随着相关制度 的实施进一步更新。我们将继续关注上述股权投资企业的强制备案管理、运作规范管理、信息披露中 尚待澄清的问题以及将来可能出台的相关文件,并及时为您做跟进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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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备案程序
无论是在国家发改委备案或是在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申报主体均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 递交备案申请。省级备案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后 20 个工作日内,就材料完备的国家发改委备案股权投 资企业,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其备案申请转报国家发改委;就材料完备的省级备案股权投资企业, 如复核无异议,则通过省级备案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布名单及基本情况、办结备案。国家发改委自 收到省级管理部门转报的备案申请及初步审查意见后,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复核无异议的国家发改委 备案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国家发改委的门户网站公布名单及基本情况、办结备案。
股权投资与创业投资的区别
股权投资与创业投资的区别股权投资与创业投资两者既有一定区别,同时也紧密相关。
股权投资从英文Private Equity(简称PE)翻译而来,也称“私募股权投资”或者“私人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从英文Venture Capital(简称VC)翻译而来,也称“风险投资”或者“创业风险投资”。
股权投资与创业投资在以下方面存有共性:一是从资金来源上看,两者都属于向具备一定风险设别能力的投资者进行非公开募集;二是从投资方式上看,两者均属于对企业的权益类投资。
股权投资与创业投资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是投资阶段的差别。
相对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更加宽泛。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意味着股权投资企业不仅可以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也可以投资已上市企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定向增发),还包括出于收购目的以非公开交易方式买入上市公司股票。
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创业投资只能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由此可见,创业投资是股权投资的一种形式,投资阶段包括种子期、成长期、扩张期和成熟期各个阶段。
简单的说,创业投资的投资阶段相对较早,一般投资创业企业的前期,特别是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阶段;股权投资则偏重于投资创业企业的后期。
二是投资规模的差异。
股权投资的投资规模一般较大,尤其是对上市公司的投资更是如此;而创业投资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多为成长性的中小企业,而且为了分散风险,创业投资对单个创业企业的投资额度不会太大。
三是投资理念的差异。
相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有些股权投资企业并不是单纯为了通过资本市场运作来获得收益,而是为了整合产业链以获得高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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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01102012-01-10(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遵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委自2008年6月以来,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开展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先行先试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健康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
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二、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运用应当依据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
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股权投资企业对关联方的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
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有限存续。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相关约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为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的,应当由在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托管机构托管该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
三、明确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管理。
(2)积极参与制定所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3)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股权投资企业披露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等方面的信息。
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经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后,向股权投资企业报告。
(4)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其所管理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财产,不得利用股权投资企业财产为股权投资企业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对不同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设置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退任:(1)受托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受托管理机构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利益的。
(3)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投资者要求受托管理机构退任的。
(4)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受托管理机构退任的其他情形。
四、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股权投资企业除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还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地协助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地协助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
股权投资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地协助备案管理部门报告:(1)修改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文件。
(2)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增减资本或者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
(3)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分立与合并。
(4)受托管理机构或者托管机构变更,包括受托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及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5)股权投资企业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五、完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程序凡在试点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以及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企业,除下列情形外,均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1)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2)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3)由单个机构或者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虽然由两个及以上投资者出资设立,但这些投资者均系某一个机构的全资子机构。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申请附带备案并接受相应的备案管理。
股权投资企业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对其资产采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由股权投资企业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可由其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由申请主体将有关备案材料送股权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协助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省级协助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确认申请备案文件材料齐备的股权投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协助备案管理部门转报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和初步审查意见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经复核无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告其名单及基本情况的方式备案。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1)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
(4)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5)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
(6)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
(7)发起人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
(8)股权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受托管理协议。
委托托管机构托管资产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托管协议。
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申请附带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1)受托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受托管理机构股东(合伙人)名单及情况介绍。
(4)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
(5)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及业绩。
本通知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
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股权投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注销备案:(1)解散。
(2)主营业务不再是股权投资业务。
(3)另行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六、构建适度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建立健全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股权投资企业实施适度监管。
发现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未备案的,应当督促其在2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对未按本通知规定备案的,应当将其作为“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企业和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对已经完成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其是否遵守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
在必要时,可以通过信函、电话询问、走访、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方式,了解其运作管理情况。
对运作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督促其在6个月内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应将其作为“运作管理不合规股权投资企业和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组建全国性股权投资行业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对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自律管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确定所辖区域股权投资企业协助备案管理部门并向我委报备。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