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客观公正制度研究
法院工作人员如何保持客观公正
法院工作人员如何保持客观公正在司法领域,客观公正是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坚守的底线。
作为司法机关的一员,法院工作人员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更要时刻保持内心的客观公正,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实现。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法院工作人员如何保持客观公正。
首先,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具备高度的职业操守。
作为司法人员,他们的职责是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司法服务。
因此,法院工作人员必须时刻谨记自己的身份和职责,不受外界干扰,不受私人感情的左右。
无论是审理案件还是执行判决,他们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偏不倚地处理每一个案件。
其次,法院工作人员应当注重自身的专业素养。
司法领域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领域,要求从业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不断学习和研究法律,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只有具备了充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法院工作人员才能在工作中做到客观公正,避免主观偏见的干扰。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心理素质。
司法工作常常面临复杂的案件和矛盾的当事人,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具备稳定的情绪和应对压力的能力。
他们要学会冷静思考、理性判断,不被情绪所左右,避免主观偏见的产生。
同时,法院工作人员还要善于沟通和协调,以化解矛盾、维护司法公正。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应当注重团队合作。
司法工作需要多个环节的协同配合,法院工作人员要与其他职能部门和同事紧密合作,共同完成各项任务。
在团队合作中,法院工作人员要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始终以维护司法公正为出发点和归宿。
最后,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加强自我约束。
作为司法人员,他们的行为和言论往往会受到公众的关注和评价。
法院工作人员要时刻警醒自己,避免参与与司法无关的争议和讨论,不发表与职业道德相悖的言论。
同时,法院工作人员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行为规范,自觉接受监督和纪律约束,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职业要求和社会期待。
检察公正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文章标题:深度剖析:检察公正司法中的问题与不足1. 起源检察公正司法,作为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负责对案件的审查、检察和法律监督。
然而,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会发现其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2. 存在的问题2.1 审查检察不严谨某些案件在审查阶段存在不严谨的情况,导致可能存在的证据被忽略,以及对案件本身的深度审查不足,给判决带来一定程度的问题。
2.2 法律适用不当在一些案件中,检察机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偏差,未能充分考虑法律条款的具体含义及适用范围,从而造成判决偏颇的情况。
2.3 法官和检察官的利益冲突在一些案件中,法官和检察官个人利益冲突的情况不容忽视,这可能导致对案件的处理不够客观公正。
3. 不足之处3.1 专业知识不足有些检察官可能在专业知识上存在不足,无法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和深入了解,导致审判结果可能存在一定偏差。
3.2 制度和规范不完善在某些方面,检察公正司法的制度和规范可能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这使得对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容易产生问题和争议。
3.3 执法监督不力在一些司法体系中,执法监督的力度可能存在不足,导致检察公正司法中的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监督和纠正。
4. 个人观点与理解作为检察公正司法的关键角色,我们应该不断完善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加强对案件的审查和检察工作,保证审判的公正和客观性。
司法体系也应该加强对检察公正司法的监督,确保其工作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总结通过以上对检察公正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的深入探讨,我们可以看到其中存在着一些现实的难题和挑战。
但只有深入理解并不断完善和改进,才能使检察公正司法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社会公正和司法公平做出更大的贡献。
在这篇文章中,我详细讨论了检察公正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希望可以帮助你更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这一主题。
如果你有任何问题或想法,欢迎在评论区共享。
检察公正司法作为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承担着审查、检察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
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作为司法体系中的重要成员,检察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是负责监督司法程序的公职人员,具有保护国家法律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的职责。
为了更好地履行这一职责,检察官需要遵循一系列准则。
首先,公正是检察官作用的核心准则之一、检察官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偏不倚地处理案件。
他们需要进行独立的调查和判断,不受任何外界压力的影响。
公正是司法程序的基石,只有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才能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并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其次,法律尊重与合法性也是检察官工作的重要准则。
检察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尊重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他们需要具备法律敏感性,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工作,才能保证司法程序的合法性,避免滥用职权和违反法律的行为。
此外,责任和效率也是检察官应当遵循的准则。
作为国家职能部门的代表,检察官有责任保护国家和社会的法律权益。
他们需要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积极承担起维护法律的职责。
同时,他们还需高效地履行工作,为当事人提供及时的司法服务,尽快解决案件。
只有通过高效的工作,才能提高司法效率,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此外,严守职业道德也是检察官的重要准则之一、作为司法执业人员,检察官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职业道德规范,如保密原则、诚实守信原则等。
他们应当严守职业操守,不得从事违法违纪的行为。
只有通过自律和规范的行为,才能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和信誉。
此外,尊重人权和促进司法公正也是检察官应当遵循的重要准则。
检察官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和人权。
他们应当秉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司法保障。
同时,他们还需加强执法能力和保障工作,确保案件的彻底调查和证据的充分收集,以便作出公正的判决。
最后,不断提升能力也是检察官应遵循的准则之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创新,对检察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检察官应当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和专业素养,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司法判断力,以更好地履行职责。
检察官客观义务的两个模式
潘 正欣 , 刘 兀群 : 检 察官客 观 义务 的两 个模 式
所 以, 欧陆模式 下检 察官的 “ 客观义 务” 是与纠
问式 向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转变息息相关 的,其直
被告人不利 的上诉 ,由于要求法院 “ 正确适用法律” 因此检察官为了被 告人的利 益提 出 ( 对 自己不利却
一
、
引言
主人” 以控制警察权力 , 另一方面作为 “ 法官裁判之
把关者” 以限制审判权力的扩 张。 在此背景下, 这种
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检察官为了发现案件真实 , 不应站在 当事人 的立场 ,而应站在客观 的立场上进 行活动, 既要注意不利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证据、
“ 客观义务” 就 由早期纠 问式审判 中的预审法 官转移
合 欧陆模 式 下检 察 官客 观 义务 的特 征 , 以此 完善 中国的检 察 官制 。 【 关 键词 】 检察官; 客观 义务 ; 模 式 【 中图分 类 号】 D 9 2 6 . 3 【 文献 标 识码 I A 【 文 章编 号 ] 1 6 7 3 -2 3 9 1 ( 2 0 1 3 ) 0 8 -0 1 5 4 —0 3
二、 检 察官客观义务 的两个模式
从表 面看来,检察官客观义务在欧陆和英美都
有所体现 , 不过两 者并不相 同, 本文拟对检察官客观 义务的欧陆模式和英美模式展 开对 比分析 。
( 一) 欧 陆模 式
辩论 ,才能更全面 的发现事实真相。而在缺乏现代
意义上的控 、 辩、 审三方诉讼构造的纠问式诉讼模式
美国、 英 国为代表 。
集中,并无现代意义上的控诉方与审判方 的角色区
中国法语境中的检察官客观义务
审判 权 威 的关 系 , 持 既要 实 现 司法 公 正 . 坚 又要 维 护 审 判权 威 的法律 监 督原 则 ; 当处 理 实施 诉讼 监 督与 维 护审判 平 等 的关 妥
系 , 履行 职 能 的同 时 , 重 辩 护权 , 系辩 护平 等 : 新检 讨 、 在 尊 维 重
合 理 检 讨 、 理设 定 绩效 认 定 制 度 ; “ 体 化 ” 独 立性 之 间 合 在 一 与 寻 找平 衡 点 。
一 螽
》
◇
文 龙 宗 智 ◎
需 要 进 行 一 系 列 的 调 整 。 包 括 正 确 处 理 加 强 法 律 监 督 与 维 护 这
中国 莹语境中的检 察官客现 义务
察 官 客观 义 务 . 指 检 察官 超 越 控 方 立 场 . 持 客 观 公 是 坚 正 。检察 官 履行 客 观义 务 是检 察 制度 的基 本要 求 , 基 但 于不 同 的司法 制度 背 景 . 形成 以德 国法 和美 国法 为 代表 的两种 类 型 。检 察官 为履 行 打 击 犯罪 的职 责需 成为 热 情 的 控 方 当事 人 . 因 客观 义务 而应 当冷 静 的 、 又 无偏 倚 的 司法 官 , 而这 两 种角
一
犯 罪 一 样 . 会 造 成 社 会 大 众 对 受 到 犯 罪 都
侵 害 的 恐 惧 感 如 果 不 及 时制 止 这 些 范 围
道德 行 为 .就会 给社 会传 递 一 个错 误信
息. 即社 会 还 可 以接 受 这 种 行 为 . 些 行 这
为 就 会 逐 渐 演 变违 反 法 律 的 行 为 : 果 社 如 会 仍 对 轻 微 违 法 行 为 置 若 罔 闻 . 次 显 示 再
文 王 启 粱 ◎
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李昌林(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重庆 400000)文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模式朝着弱化职权主义因素、增强对抗因素的目标前进。
对抗因素的增强,有其积极意义,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追求胜诉、忽视实现正义的当事人倾向就是其弊端之一①。
这样,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检察院在一方面强调自己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不是当事人;另一方面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进行种种限制,在采取强制措施、提起公诉、支持公诉时只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应当负刑事责任,不要证明其无罪、罪轻、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证据的过分当事人化的矛盾现象,甚至隐瞒证据,或者搞举证突袭。
这显然不利于刑事诉讼公正的实现。
为了克服检察官(检察院)的过分当事人化带来的弊端,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检察院(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角色,其中,强调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在我国尤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入手,分析检察官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地位,证明在我国强调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有其法律根据、理论根据和现实意义,并指出落实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应完善的配套措施,为我国的检察体制改革提供建议。
一、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比较考察从检察制度产生至今,检察官角色发生了从国王的守护人到公共利益的看护人的变迁②。
无论检察院在体制上是隶属于行政部门还是独立于行政部门,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是当事人还是“国家专门机关”,在民主法治社会中,各国普遍认为,检察官既是审判的参与者又是法治国的拥护者,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为请求执行法律、提起公诉而代表社会出席法庭③。
确保法律得到遵守,被追诉人的人权得到尊重,是民主、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目的之所在④,也是检察官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准则。
赋予检察官以客观义务,让检察官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而不是当事人的立场上进行活动,就是对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正确认识的结果。
它有利于防止检察官过度当事人化带来的弊端,确保检察官在行使侦控权时进行自律,保证案件处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从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控辩平衡。
检察官职业伦理制度体系
检察官职业伦理制度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检察官成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正义的重要角色。
为保证检察机关的工作权威性和公正性,建立健全的职业伦理制度体系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检察官职业伦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一、职业道德准则作为执法人员,检察官应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素养。
他们应该遵循“公正、廉洁、勤勉、守法”的基本原则,行事正直、克己奉公,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准则。
检察机关应制定明确的职业道德准则,明确检察官的责任和义务,对职业道德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并对表现优秀的检察官给予嘉奖和晋升的激励。
二、岗位轮换制度为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和腐败问题的产生,建立检察官岗位轮换制度是必要的。
通过定期轮换工作岗位,可以避免个别检察官在长期的同一岗位上形成特权,增加廉洁风险。
同时,岗位轮换制度可以提高检察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增强团队协作意识,提升工作效率。
三、不得从业前任职务案件监督制度为消除检察官从业前任职务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和不公平现象,建立不得从业前任职务案件监督制度刻不容缓。
该制度要求检察官在办理从业前任职务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杜绝以权谋私,维护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四、竞聘晋升制度建立合理的竞聘晋升制度,是推动检察官职业伦理制度体系的重要方面。
该制度应通过选拔优秀的检察官晋升,为其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岗位空间。
同时,要注重绩效考核和职业培训,加强对检察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的评估,保证晋升的公正和合理性。
五、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为防范腐败行为和权力滥用,建立健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所有检察官在任期内要按照规定定期申报个人财产状况,并接受监督。
对涉嫌违法违纪的检察官要进行彻查,并追究相应责任。
这一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约束检察官的行为,防范腐败风险。
六、外部监督机制除了内部监督机制外,建立健全的外部监督机制同样重要。
可以设立独立的监察委员会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检察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检察官的职业伦理要求
检察官的职业伦理要求以检察官的职业伦理要求为题,我们来谈谈一个检察官必须具备的职业伦理要求。
检察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他们的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是国家的法律执行者。
因此,他们的职业伦理要求是非常高的。
1. 独立公正检察官必须做到独立公正,不受任何人的干扰和压力。
他们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对待案件,不受任何人的影响。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他们必须做到严格的中立性,绝不因个人感情或其他因素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2. 保守秘密检察官必须保守秘密,不泄露任何涉及案件的信息。
他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保密制度,不得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透露给任何人。
这是为了保护案件中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的需要。
3. 尊重人权检察官必须尊重人权,不得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他们必须尊重被告人的人权,在案件处理中,必须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在审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4. 勇于承担责任检察官必须勇于承担责任,不推卸责任。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他们必须对自己的判断和行为负责,不得将自己的责任推卸给他人。
在工作中,他们必须勇于承担责任,不怕困难,不怕挑战,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
5. 诚实守信检察官必须诚实守信,言行一致,不得说谎或作假。
他们必须维护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保持自己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准确记录案件相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篡改。
6. 尊重法律检察官必须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规定。
他们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法律素养,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是他们的基本职业要求。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作为国家法律执行者,检察官必须具备高度的职业伦理要求。
他们必须保持独立公正、高度诚信、保守秘密、尊重人权、勇于承担责任、尊重法律等基本要求,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检察官的专业性和公信力,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对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初步认识
对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初步认识对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初步认识伦理是人类行为准则的基础,职业伦理则是指某一职业群体所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作为司法机关的一员,检察官的职业伦理影响着司法公正与信任的建立,因此对于我们从事法律咨询和法律职业的人来说,对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认识必不可少。
一、忠诚、守法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核心检察官的职责是依法履行检察权,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应当坚守法律、公正执行职务、履行使命,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
因此,忠诚、守法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核心。
检察官必须对国家法律制度忠诚,履行保证宪法、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正确实施的职责,保障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
二、诚信、公正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重要体现作为公职人员,检察官必须具备高度的诚信和公正。
诚信是指检察官要遵守职业行为规范、恪守职业道德、保持诚信,正直、公正地履行职务。
公正是指检察官要依照法律规定,完全客观的、公正地处理案件,保持案件清白、依法公正、无私信的原则,确保维护公正、公平、公开、有权威的检察机关形象,为法律的实施保驾护航。
三、保密、廉洁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重要要求保密是指检察官要保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严格履行依法规定的保守秘密的职责,避免泄密,确保国家权益和个人利益受到保护。
廉洁是指检察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接受贿赂,不插手经济案件,严格遵守行政职业道德,规避利益冲突,坚决说“不”贪污腐败,们是廉洁“法官”“律师”,真正实现检察机关的职权和人民的权利相结合,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
四、以人为本,服务人民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根本宗旨检察机关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以人为本。
检察官要以人民为中心,全方位考虑社会的需要和人民的权益,维护人民的利益,切实履行职责,竭尽全力为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检察官要充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注重司法公正、办案效率和服务规范,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应该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我们应该支持和尊重检察机关的工作,帮助检察机关以依法行政为基础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平安建设,为实现党和国家联系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
和谐视野下论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
( ) 一 检察 官 的 客 观 公 正义 务 的涵 义
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 。 是指在执行职务过程中, 为了发
现案 件 的 真实 情 况 ,检 察 官 应 站在 客 观公 正 的立 场 上 进 行 刑 事诉 讼 活 动 的义 务 。 观公 正 义 务 要 求 检 察 官 在 追 诉犯 罪 时 . 客 应 以 客观 事 实 为根 据 , 不仅 要 调 查 不 利 于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被 的证 据 、 事实 , 还要 调 查 有 利 于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的 证 据 、 被 事
公 正 义务 主要 体 现 在 以下 几 个 方 面 :
为, 检察官仅仅是 承担控诉职责的一方当事人 , 其职责仅在于 攻击被告 , 仅仅需要收集对被告方不利的事实 和证据 , 不必承
担 保 护 被告 方 的责 任 ,即使 被告 方 因 自己 的过 失 而 导 致 法 官
做 出了有违事实的有罪判决 , 检察官也无需负责。 根据这一主
诉 和 审 人 权 , 有 利 于社 会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构 建 。 还
关键 词 : 观 公 正 ; 障人 权 ; 谐 社 会 客 保 和
一
、
检 察 官 的 客观 公 正 义 务 的 概 述
其 次 ,英 美 法 系 的 多 数 国家 都规 定 了检 察 官 负有 客 观 义 务 。 美 国 家诉 讼 的理 论 基 础 是 正 当程 序 , 正 当程 序理 念 的 英 在 指 导 下 。检 察 官 承 担 的 客 观 公 正 义 务是 公 正 元 偏 地 向法 庭 展
实, 要为被追诉者的利益考量 , 不能仅仅以谋求被追诉者有罪
为 目的 。检察 官 负有 客 观 公 正 的 义 务 在 大 陆 法 系 国家 和 英 美 法 系 国家 都 有 明确 的体 现 。它 不 仅 成 为 各 国 对 检察 官 的一 个 基本 要 求 , 而且 也 已经成 为 一 项 国际 准 则 。如 联 合 国 《 于 检 关 察 官作 用 的准 则 》 1 明 确 规 定 ,检 察 官 在履 行 职 责 时 应 第 3条 “
我国检察官制度研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 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人 民 检 察 院 组 织 结 构 图
最高人民检察 院
地方各级人民 检察院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
察院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
察院分院
自治州和省直 辖市人民检察
院
县、市、自治 县和市辖区人
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 院
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 院
检察 委员 会
检察 工作 机构
人民检察院的内部组织机构
(二)检察官制度的管理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 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 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 门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 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 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 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法官与检察官职业伦理
法官与检察官职业伦理
法官与检察官是司法系统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他们的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然而,在执行职责的过程中,他们也面临着各种伦理问题。
本文将探讨法官与检察官在职业伦理方面应该遵守哪些规范。
1. 公正与独立
法官与检察官在执行职责时必须保持公正和独立。
他们应该遵循法律、制度和规定,不受任何外部压力、干扰或利益影响。
在审判案件和执法行动中,他们应该遵循事实和证据,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不偏袒、不歧视。
2. 诚信与廉洁
法官与检察官应该具备高度的诚信和廉洁意识。
他们应该保持清白的形象,不接受任何贿赂、礼品或好处,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在执行职责时,他们应该保持透明和公开,避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3. 保护人权与尊严
第三,法官与检察官应该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人权和尊严。
在审判案件和执法行动中,他们应该遵循法律和人权标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他们应该尊重被告人的权利,不采取任何非法手段或施
加任何不当压力,确保审判公正和合法。
4. 尊重职业操守
法官与检察官应该尊重职业操守和规范。
他们应该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规范,保持高尚的职业操守。
在执行职责时,他们应该遵循法律和职业规定,避免违反职业伦理和道德准则。
法官与检察官是司法系统中的重要角色,他们的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执行职责时,他们应该遵守公正、独立、诚信、廉洁、保护人权和尊严、尊重职业操守等伦理规范。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和权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龙宗智: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理据与内容
龙宗智: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理据与内容2019年4月修订的检察官法首次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笔者认为,客观公正是检察官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以下简称“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
这一规定对于完善检察官制度,改善检察业务实践具有积极意义。
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是在中国法律制度背景下,对检察官履行客观公正义务的法律要求。
本文拟结合我国检察制度及其运行,就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基本法理及内容作一简析。
一、为什么为检察官设定客观公正义务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即检察官超越当事人角色,客观公正地执行职务的伦理要求和法律责任。
这一要求在检察制度中具有普遍性。
不仅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规定了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在美、英等英美法系国家,也特别要求检察官努力“实现公正”“寻求公正”,而不应当局限于控诉职能。
认识这一普适性要求体现的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制度价值,离不开对检察官这一特殊角色的分析。
也就是说,我们应当首先回答一个问题:为什么同为刑事诉讼主体,而且就打击犯罪而言,处于第一线的刑事警察的角色最为重要,但刑事司法制度及其法理却不对这一角色特别提出客观公正义务要求;法官对刑事案件的处置有决定权,刑事诉讼应当以审判为中心,但对法官也没有专门设定客观公正义务。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警察和法官在履行职务时不必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
因此,就客观公正义务的价值,笔者所提出的一个命题是: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产生于检察官角色与职能的特殊性。
所谓特殊性,是与相关角色比较而言。
一方面,检察官与警察不同,后者是一种以合目的性与效益性为主要价值的行政官员,警察也需要依法行事,但这种合法性要求是其行为的一种“附加价值”,法律是警察应当遵守的规范,但合法性不是其行为目的,侦查的效果才是其行动的目标。
另一方面,检察官与法官也不相同。
法官是在争议双方之间担任居中裁判的角色,因此,法官的客观、中立与公正是对抗与判定的诉讼构造之下,法官角色所内含的逻辑,这是与生俱来的,是不言自明的。
检察官客观义务:从理论预设走向制度实践
检察官客观义务:从理论预设走向制度实践作者:韩旭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第03期〔摘要〕检察官客观义务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或者一项道德义务,更应当是一项法律义务;在新刑事诉讼法强化法律监督的语境下,客观义务的内涵、外延应当比域外更加丰富,检察官不但应承担客观义务,而且应承担更重的客观义务;为了保障客观义务的履行,除了应建立一套相对明确并具有操作性的评价标准外,还应明确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将面临更多的难题,一方面要知“难”而进,另一方面要认识到其负面效应和实践限度,在强调客观义务的同时,还应通过不断调整诉讼结构、优化权力配置、加强辩护权保障,来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检察官;客观义务;制度保障;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图分类号〕D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3-0083-06检察官客观义务不仅是一种理论,更应是一种制度和技术装置,这一制度安排既对检察官执行职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使检察官在行使权力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方面要求检察官积极有效地检控犯罪,另一方面又要求其切实维护被追诉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将两种相互对立的职能集于一身,未免有点强人所难。
实践中,检察官要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确实是一门高超的艺术,也是对检察官智慧和能力的考验和挑战。
如果我们承认检察官是人而不是神,那么我们就不能不承认客观义务的实践限度。
无奈,这就是客观义务论者所必须面对的现实。
在现实面前,客观义务论者不应心灰意冷,更不应退却,而应保持清醒,知难而进,在承认客观义务“先天不足”的同时,通过“后天改良”弥补缺陷使其能够茁壮成长。
而“后天改良”的方法是除了为客观义务注入必要的、合理的制度和程序因子外,还必须为其生长培育一个良好的体制和机制环境。
然而,即便这种改良非常成功,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客观义务所固有的“基因”并不能彻底改变,期许客观义务是一剂治愈中国刑事司法顽疾的良药只能是一厢情愿的幻想。
公诉环节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实践困境及其破解——以某市轻罪重判案件抗诉的调研为切入点
7 9
王
超: 公 诉环 节检 察官 客观 义务 的实 践 困境及 其破 解
关量刑建议缺位或本身存在不当。z市两级检察机关 自2 0 1 0 年1 月份开始在一审公诉案件 中实行量 刑建议制度。但是 2 0 1 2 年的袁某 、 李某敲诈勒索案没有提量刑建议 , 而在 2 0 1 0 年的赵某盗窃案 、 2 0 1 2 年的左某交通肇事案、 赵某某盗窃案中, 一审时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妥 。如 2 0 1 0 年的赵某盗窃 案中, 赵某盗窃中止且没有造成损失 , 依据《 刑法 》 第2 0 条第 2 款的规定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 但公诉机 关却建议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 而一审法院却判处有期徒刑 4 年。虽然检察机关的量刑 建议 对法 院没有强 制约束 力 , 法 院裁 判结果 也未必 采纳量 刑建议 , 但 是量 刑建议本 身传达 了检察 机关 的 量刑预期, 对法官的裁判势必产生一定的影响。有时检察机关可能出于 “ 高提低判” 的公诉策略, 而故 意 提 出较 高的量刑 建议 , b 但这 也极 可能会误导 法官 的裁 判 , 导致 量刑偏 重 。此举 显然让 检察机 关背 离 了客观公正的立场。另一方面 , 部分检察机关怠于不起诉而偏好起诉 , 客观上造成了本可在审查起诉阶 段 终结 的程序被 拖延到 审判 阶段 甚至二 审 , 造成 了 司法 资源 的耗 费 和当事人权 益 的侵 损 。在 2 0 1 2年 办 理的 4 起轻罪重判抗诉案件中, 有3 起案件的被告人系未成年人, 且3 起案件中的被告人李某、 左某 、 赵 某某均系未成年人, 且有 自首情节 , 有悔罪表现 , 依司法解释应当免于刑事处罚 , 且对此种案件检察机关 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检察机关却提起公诉 , 法院居然还对上述被告人判处 了刑罚。原因在于 , 检察 系统内对不起诉案件控制过严且程序繁琐 , 遂对此类可诉可不诉的案件一诉了之。而倘若检察机关起 初就对上述几名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 则无需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 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获得最大 限度 的维 护 。 其二 , 从此类案件的抗诉启动机制来看 , 部分检察机关存在选择 I 生 抗诉的情况。单纯从轻罪重判案 件来 看 , 8 起 轻 罪重 判抗 诉案 件 中 , 有 4起案 件 的原 审被告 人 经改 判后 被免 予刑 事处 罚 , 但这 4起 案件 并非公诉机关主动提出, 而是上级检察机关在备案审查和对案件监督评查中发现后要求原公诉机关提
作为检察官的五个要求
作为检察官的五个要求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公正职责。
作为检察官,首要责任是捍卫法律。
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法律程序,以及保持公正,并且不受个人利益的影响。
2. 独立、客观、公正,不受权力、地位、财富等影响。
检察官应该避免任何与案件有关的不当联系,如要求、威胁、勒索、收受贿赂等。
他们还应该在法律程序中公正,不受任何影响,以保持真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具有必要的职业技能和知识。
检察官必须具备必要的职业技能和知识,包括法律知识、调查技能、搜证等。
他们还必须保持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
4. 诚实、正直、有道德操守。
检察官必须诚实、正直,以及有道德操守。
他们应该遵守诚实原则,维护自己的信誉和形象,以及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人。
5. 有责任心和使命感。
作为检察官,他们必须具有责任心和使命感。
他们必须为公正和正义而努力工作,以促进社会和法治的发展。
他们应该始终要求自己在职业生涯中取得最好的成果,以保持公众对他们的信任和尊重。
- 1 -。
检察官职业伦理的依据
检察官职业伦理的依据检察官职业伦理是指检察官在司法行为过程中,根据内在道德标准行事,旨在保障司法公正和公平,实现诉讼公正、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是检察机关实施司法活动必不可少的规范和标准,也是检察官职业价值观体现。
从法理上讲,检察官职业伦理是依据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公约、我国宪法、刑法、行政诉讼法、司法机关法、特赦法、检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常见的检察官职业伦理包括:公正客观、尊重法律、守法操守、有序独立、勤勉尽责、尊重和保护人权等原则。
一、公正客观公正客观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基本原则,是检察官的职责所在,也是检察官最为重要的原则。
检察官在司法行为上应主持公正客观,对所受案件要有客观、公正的行事准则,不得无视证据的真实性,不得贪图利益或偏袒一方,考虑到有关人的正当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确保相关人收到公平、正当的对待。
二、尊重法律检察官必须尊重法律,遵守各项法律规定,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基本原则。
当众多问题发生时,检察官应以法律为准则、依法行事,坚决对付任何违法的行为。
只有将尊重法律作为司法行为的实践准则,方能消除国家形成的各种威胁,保证公众的正当利益。
三、守法操守守法操守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核心原则,是检察官戒骄戒躁、变革自身、服务司法的根本准则。
检察官在司法行为中,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要求自身不断变革,备受公众信任。
四、有序独立检察官应坚持有序独立原则,建立健全有序独立的司法理念,独立担任司法职责,起到司法公允的独立角色。
检察官要实现独立司法,要了解法律,熟悉司法机构,充分行使诉讼权力。
建立职业道德,维护尊严,提升公正、独立的信誉体系。
五、勤勉尽责检察官应坚持勤勉尽责的原则,要有责任感,兢兢业业担当起公职,尽力实现应有尽有的司法秩序及公平正义。
检察官要执行司法职责,听取诉讼人主张,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真正为人民公正服务,以实际行动推动法律秩序健康发展。
六、尊重和保护人权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尊重和保护人权,遵循宪法规定,坚持执法公正。
浅谈检察官职业伦理
浅谈检察官职业伦理
检察官职业伦理是检察官在执行职责时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这些准则和规范旨在帮助检察官履行职责,维护公正和公平,促进社会公正。
检察官职业伦理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诚信
检察官的诚信是指检察官应该诚实守信,履行职责时应保持公正和公平。
诚信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基础,是检察官履行职责的前提。
检察官在执行职责时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挪用职权,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谋取私利。
检察官应当坚持诚信,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只有坚持诚信,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和尊重,使检察机关成为社会的信任之所。
二、客观公正
客观公正:检察官应该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执行职责,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
严谨认真:检察官应该严谨认真地对待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责任心:检察官应该对自己的职责负起责任,做到尽职尽责。
尊重法律:检察官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规定。
中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理论分析与实践
中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理论分析与实践作为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官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检察官职业伦理是检察工作的基石,是检察官履行职责的道德准则。
本文将从理论分析和实践两个方面,探讨中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内涵与实践。
伦理理论是指对道德标准和道德行为的科学研究。
在中国的检察官职业伦理中,廉洁自律、公正司法、忠诚职守、勤勉尽责是最基本的要求。
首先,廉洁自律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核心,要求检察官不受贪欲侵蚀,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
其次,公正司法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灵魂,要求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坚持公正、严谨、客观的原则,维护司法公正。
再次,忠诚职守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要求检察官忠于党和人民,忠于法律职责,坚守法治信仰。
最后,勤勉尽责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素养,要求检察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工作,尽心尽力为人民服务。
在实践中,中国的检察官职业伦理需要不断加强。
首先,要加强检察官职业伦理教育,培养检察官正确的职业伦理观念和道德品质。
其次,要建立健全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明确职责和权责,规范行为准则,为检察官的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
再次,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检察官职业伦理监督机制,对检察官的职业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
最后,要加强检察官职业伦理激励机制,通过制定激励政策,提高检察官的职业积极性和责任感。
总之,中国检察官职业伦理是维护司法公正、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践,我们应当深入研究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内涵与实践,加强教育培训,规范行为准则,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检察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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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 时参考 。 三、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 主要体现在 以下几个
方面 :
检察院许可 , 也可 以查阅、 摘抄 、 复制上述材料 。 ( 五) 诉权行使 。检 察机 关是人民的代 表, 它所
提起 的诉讼是 以大众 的角度进行 的活动 。但是 ,检 察机关并不 是拥有这种诉权 的人 ,所 以不 能任 意行 使公诉权 ,像 民事诉讼 中的原告 的诉权任意性大得
一
、
我 国检察 官客观 公正义务制度
我 国的检 察官客观 公正义务制度兴起于 当代 。 1 9 7 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 了客观义务相 关条款 , 这使 得很多人认 为我 国对于检察 官客观 公正理论来 自于 大陆法系 。但事实上 , 虽然这些规 定有些许类似 , 其 实际是受到苏联刑 事诉讼 法的理论影响 ,而检 察官 客观 真实公正原则正是 苏维埃刑 事诉讼 的重要 原则 之一 ,这项原则是为 了实现审判 的惩罚与教育 相结
2 0 1 3年 1 1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b e i Un i v e r s i t y o f P o l i c e
NO V . 20 1 3
第1 1 期 总第 1 4 6 期
N o. 11 Se r . No . 1 46
有利 于社 会 主 义和 谐社 会 的构 建 。 【 关 键 词】 客观 ; 公正; 权益 ; 司法
【 中图分 类 号】 D9 2 6 - 3
【 文献 标 识码 】 A
【 文 章编 号] 1 6 7 3 -2 3 9 1 ( 2 0 1 3 ) 1 1 -0 1 5 5 -0 3
检察官客观 公正制度最 早起源于 1 9世纪 中后 期 的德 国,当时有 主观 派和客观派这两派人物对于
重案件的事 实真相 , 以实现 司法公正。这种制度的基本 内涵在于坚持客观立场、 忠实于事实真相、 实现司法公正。 检 察官作为现代 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刑事诉讼 中发挥着关键 作用。 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体现了检察官的基
本属性 , 反映了刑事诉讼活动的要 求, 检察官在侦查、 审查起诉和审判 中承担客观公正义务不仅有利于保障人权 , 还
检察 官应 当承担的义务产生 了争论 。主观一派认为
二、 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 的原则 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 ,又称 “ 检 察官客观性义 务” 、 “ 检察官客观公 正原则” , 是检察官参与刑事诉 讼 、执行职 务时必须严 格遵循 的基本义务和行为准 则 。检察 官客观 公正义 务, 是一种客 观中立 、 不偏 不 倚的原则立场 。要求检察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不 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而是站在客观 中立 的立场 ,既要 追 究犯罪 人的刑事责任 ,也要保 障无 罪的人 免受刑 事追究, 既要注 意对被追诉人 (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不利的情 况, 也要注意对被追诉人有利的情 况, 还要 保 障被害人 的当事人地 位 。在行使不起 诉、提起 公 诉 以及 出庭支持 公诉等诉讼职权时,应 当充 分听取
检察 官仅需控诉一方当事人 , 收集证据与事实 即可 , 无 需承 担更 多的责任与义务 。而客观一派认为作为 公诉人 的检 察官职 责是执行 国家公权力 ,应当有义 务实现 司法 公正, 协 助法官发现事实、 严格守护法律 的公 正严 明。在激烈的斗争下 ,客观派最终获得 了 胜利 ,使得检察官 的客观 公正义 务得 以确定 。由于 检察 官的客观义 务正确 反映了刑事诉讼对真实与正 义 的追求 , 这 一制度 迅速 传到欧洲大陆其他 国家 。
多,而公诉方所行使 的公诉权应 当是在 客观 公正的 基础 上的。检察 官发现被 告人不应当起 诉的 ,就不 应提起控诉 ; 已经提起 的控诉有错漏 的, 检察 官应 当 及 时通过撤 回起 诉、追加起诉或 以变更起诉 的方式
予以矫正。
( 一) 回避义务 。我 国 《 刑事诉讼法》 第 2 8 条规
现。
社会 、 文化 、 性别或 任何其 他形式 的歧视 ; 保证公正
利益 , 按照客观标准行事 , 应 当对嫌疑犯及受害者 的 立场也有所考虑 ,并能够发现一些是否会对嫌疑犯
有利或不利 的相关情况 。 ” 上述 《 准则》 供各 国制定相
・ 1 5 5・
李
兵: 检 察 官客观 公 正制 度研 究
检察 官客【 J 学院 人事处 , 河南 平顶 L 【 j 4 6 7 0 0 0 )
【 摘
要】 在十九世 纪中后期的德 国, 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最早得到确立。 其基本原理是把实体真实主义和职权
主义统一结合起来。 检察官公正义务指 的是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应该站在客观立场上进行活动 , 努力发现探 索并尊
过《 关于检 察官作用的准则》 , 对检察官在刑事诉讼 中的客观 公正义 务作 了明确规 定: “ 检察 官在履行其 职责 时应不偏不倚地履行其职 能, 并避免任何政治 、
要求苏维埃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应从 犯 罪事实和被告人实施犯罪事实 的各方面发现并确 定 事实真相 ,该原则在苏维埃刑事诉讼法 中得到 了体
定: 审判人 员、 检察人员、 侦查人 员有 下列情 形之 一 的, 应 当 自行 回避 , 当事 人及其法 定代 理人 也有权要 求他们回避的情形还有 :是本 案的当事人或 者是当
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 的近亲 属和本案有利
合的 目的,法院必须做 出准确 的刑事裁判 。这 样就
被 害人一 方的意见, 不偏不倚 地全面 收集证据 、 审查
案件 、 适 用法律 和进行诉讼活动 。 检察 官客观 公正义 务,是~种致力于发现案件 事 实真相 、旨在维护法律 公平 正义 的价值追求 。第
八 届联合 国预 防犯罪和罪犯待遇 大会于 1 9 9 0年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