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统一劳动争议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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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
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提出的,旨在为劳动争议案件提供有效司法解释的文书,旨在改善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程序,推进劳动关系依法解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此解释不仅强调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法审理,防止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模糊审理,更强调了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权衡、互补相关利益,根据劳动合同及其他文书之间的关系,使用正当考虑原则,把握相关事实,依据法律,以明确义务为主线,适用助处理规则原则,理性裁量,公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认真考虑能够证明当事人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价值、改善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者权利的举证责任,并依法厘清当事人的重要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3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贺荣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还有两天就是2021年1月1日,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施行。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并对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等提出明确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专门成立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全力抓好民法典学习贯彻和实施准备工作。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依法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权利保护理念融入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坚持确保统一正确适用民法典,对标民法典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全面清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重点开展了一批社会关注度高、实践急需的司法解释修改制定工作。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立法机关有力指导、各有关方面大力支持、各级法院全力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审判委员会多次讨论,如期完成了各项重点任务,取得了重要工作成果:全面完成了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制定了第一批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全国法院的全员学习培训和普法宣传。

下面,我着重通报一下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和第一批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制定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研究室负责人就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研究室负责人就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研究室负责人就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05•【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研究室负责人就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根据原合同法制定的《合同法解释一》和《合同法解释二》,司法实践急需出台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司法解释。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23年12月5日公告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准确理解解释的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研究室负责人。

问:能否请您们简要介绍一下解释的起草背景、指导思想和过程?答: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颁布。

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最高法院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对当时有效的591件司法解释进行了清理,废止116件,修改111件,继续有效适用364件。

废止的116件司法解释中,包括根据原合同法制定的《合同法解释一》和《合同法解释二》。

考虑到这两件废止的司法解释中的一些内容对统一裁判尺度仍有指导意义,一些内容需要根据民法典的新的规定作出调整,特别是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规定的有些内容在审判实践中仍需细化标准,最高法院决定制定解释。

解释的制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力争形成最大共识,保证解释的条文既符合立法原意,又能解决审判实践中的问题,还与学界通说吻合。

原最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四个司法解释废止,发布新司法解释

原最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四个司法解释废止,发布新司法解释

原最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四个司法解释废止,发布新司法解释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 〕16号),依据该决定,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四个司法解释自2021 年1月1日起废止。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 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司法解释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企业自主改制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的时间段

劳动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的时间段

劳动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的时间段劳动法司法解释是劳动法的具体实施细则,是指人民法院和其他审判机关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动法的一些模糊或争议性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以便于劳动争议的处理和解决。

劳动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的时间段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首先,劳动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的时间段通常与法律条文的颁布时间有关。

在我国,劳动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劳动法的具体规定,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时间也往往从劳动法生效之日开始。

以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为例,该解释从2013年9月1日开始适用,即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生效后到2013年8月31日为止的一个时间段。

其次,劳动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的时间段与法院的具体审判案件有关。

司法解释是对特定案件的适用规则,其适用范围通常限定在相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例如,《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该解释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是为了统一相关案件的判决标准和裁判尺度,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因此,劳动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的时间段以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及相关法律文件的适用为限。

此外,劳动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的时间段还与具体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关。

劳动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往往是为了解决实践中的一些争议性问题,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因此,劳动法司法解释的适用时间段通常是围绕这些争议性问题的发生和解决进行的。

例如,《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适用于相关争议案件发生的时间段,并能在解决实际纠纷时发挥指导作用。

总之,劳动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的时间段与法律条文的颁布时间、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及相关法律文件的适用、以及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关。

这些时间段的限定,旨在确保司法解释的准确适用和实施,同时也能满足公众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出席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中,深入调查研究,突出问题导向,推动解决案例指导不规范、不及时、不系统、不一致和难检索等问题,更好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

自2023年7月底开始部署,到前期建设和内部试运行,历时七个月。

今天,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

这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一、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主要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案例工作,不断优化工作机制,通过案例规范、统一裁判尺度,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公报案例、刊物书籍案例等。

例如,指导性案例方面,自201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39批224件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方面,近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紧扣大局所需、服务国家治理,共发布典型案例超过2000件。

可以说,上述各类案例在指导司法审判、统一法律适用、细化裁判标准、加强法治宣传、推动理论研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统筹管理、分类管理不到位等原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例功能的充分发挥。

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但是,由于编选周期长、总量相对有限,难以充分满足实践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Failure is what I need, and it is as valuable to me as succes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文主要是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主要问题以及与之有关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这一切实的法律问题。

以下为您作出了简要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职责与裁判尺度——认识法官的任务和裁判的标准

法官职责与裁判尺度——认识法官的任务和裁判的标准
中立性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保持中立,不偏 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确保裁决的公正 性。
诉讼权利保障
法官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如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 ,确保当事人在审判中的合法权益。
监督诉讼程序,维护法庭秩序
诉讼程序监督
法官应对诉讼程序进行监督,确保庭审过程符合法定程序,防止程序违法。
法庭秩序维护
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法官需要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和量刑。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即 使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同时,法官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必须遵循法律的原意和立法精神,不 能随意扩大或缩小法律的适用范围。
证据裁判原则下的裁判尺度
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含义
对案件争议事项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即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必须以证据为基础,根据证据的客观性 、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判断和认定。
协调措施
加强法院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建立统一的裁判标准和尺度,确保同类案件在不同 法院得到相同处理。
提高法官素质,确保裁判尺度统一
法官素质的重要性
法官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裁判尺度的 准确性和公正性。
VS
提高措施
加强法官的职业培训和素质教育,提高法 官的法律素养和审判能力,确保法官能够 独立、公正、准确地行使审判权。同时, 建立完善的法官考评和奖惩机制,激励法 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03
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和激励机制
法官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力量,需要得到充分的职业保障和激励机制
。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提高法官的薪酬和福利
待遇,激发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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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法律统一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法 制的统一,确保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 一致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0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有关情况。

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称《规定》),并将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下面,我对《规定》制定的背景、原则及主要内容作一简要的介绍和说明。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和国家大数据战略。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网络治理、平台经济作出重要指示。

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催生一系列新业态新模式,但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时间差、空白区。

2021年3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指出,要健全完善规则制度,加快健全平台经济法律法规,及时弥补规则空白和漏洞,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2022年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一文,指出要结合我国发展需要和可能,做好我国数字经济发展顶层设计和体制机制建设。

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21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21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21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1〕2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24【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17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统一裁判尺度,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仲裁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二)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三)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四)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六)其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第二条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予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

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待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14•【文号】法发〔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20〕35号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意义和应当坚持的原则1.充分认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意义。

在审判工作中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是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重要保证,是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事关审判权依法正确行使,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作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完善审判工作制度、管理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统一裁判标准,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牢牢把握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应当坚持的原则。

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积极运用司法手段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21•【文号】法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9.2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原则1. 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2.推进审判责任制改革,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2)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3)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体现审判权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属性,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4)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5)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6)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结合,责任与保障相结合。

3.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

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二、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一)独任制与合议庭运行机制4.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类别,通过随机产生的方式,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的案件。

民法典出台以前的司法解释还适用吗?

民法典出台以前的司法解释还适用吗?

The correct answer to the word crisis is danger and opportunity, but most people only see danger, and few see opportunities, so not many people have successfully made big mone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法典出台以前的司法解释还适用吗?导读:《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但是《民法典》施行后对于相关司法解释来说,其并非当然失效,只要是不与《民法典》相冲突的规定,就仍然可以继续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民法典出台以前的司法解释还适用吗?大多数司法解释虽然制定于被解释的法律施行之后,但却应溯及到被解释的法律实施之日发生效力:在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对某一法律的具体应用作出规定时,司法解释应溯及到该法律施行之日;在司法解释采用“规定”“批复”的形式对某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时,如果被解释的法律有多部,则应根据司法解释的条文所规范的对象判断被解释法律,进而根据被解释的法律的施行日期来判断该条的时间效力。

也正因为如此,通常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大多会在条文的最后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生效后,尚未终审的一、二审案件应适用该解释,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应适用该解释。

尚未终审的一、二审案件之所以要适用该司法解释,是因为案件所涉法律事实虽然发生在司法解释生效前,但却发生在被解释的法律施行后,自应适用该被解释的法律,在最高人民法院已对法律的适用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各级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的理解来适用法律,而不能再依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来适用法律。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是因为司法解释生效前,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已经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如果再因为司法解释的发布否定已经生效的判决,则不仅会影响到司法的权威性,从而引发大规模的再审申请,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以现在的理解否定过去的理解的做法既不符合司法的规律,也不符合认识的规律。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郑学林刘敏于蒙危浪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解释出台的背景、意义二、关于案件管辖制度三、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四、关于涉港澳台劳动关系认定五、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权利义务的确定六、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处理七、关于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规则八、关于加付赔偿金的理解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清理涉及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为契机,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原有4个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基础上,根据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涉及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作清理整合。

通过听取专家学者、社会有关方面建议,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单位,以及各高级人民法院意见建议,经反复研究论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解释出台的背景、意义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向来是社会关注度高、司法审判急需的重要解释。

之所以采取废止原有多个司法解释,重新修改制定新解释的清理模式,主要考虑:一是增强司法解释的体系性、完整性,通过重新修订整合,既统一了解释形式,也方便法官、劳动者、用人单位等查找条文。

二是保持新旧司法解释内容的连续性、稳定性,对与劳动合同法、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予以删除,对已经被前述法律吸收的条文内容不再重复,对前述法律新规定的内容予以适当补充,整体未作大规模修改。

三是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开放性,对于有争议仍待司法实践探索或者法律作出新规定但适用中分歧较大的问题暂不作规定,因为民法典颁布施行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将作对应调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在这些法律、司法解释颁布施行后,还将进一步补充、细化、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什么时候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什么时候出台?

ignore those who try to discourage you.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什么时候出台?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司法解释已于年12月30日发布,并与《民法典》同步施行,国家针对《民法典》的施行制订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具体情况结合实际的案件情况而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什么时候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原则,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将在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新的法律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作为适用《民法典》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在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上着重解决《民法典》与《合同法》、《物权法》等九部法律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依法严格明确了溯及适用这一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民法典》正确实施。

二、有关溯及效力的认定1.新增条文的溯及力问题。

原则上,《民法典》中创设性的新增规定没有溯及力,如总则编中的临时监护制度、物权编中的居住权制度、婚姻家庭编中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等均不能溯及既往。

但是,对于现行民事法律中有总则性、基础性的规定,新增条文属于对现行规定的具体展开。

如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中,容易忽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没有细致区分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的区别,一概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形式进行分析判断,在法律适用上是存在问题的。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完全可以参照《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去判断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需要监督的情形。

2.《民法典》中实质性修改条文的溯及力问题。

应从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选择适用新法还是旧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统一劳动争议裁判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统一劳动争议裁判尺度
职 Z- 这 个 时 候 劳 动 者 可 以 把 他 的 股 东 , -.
40 < 全 与 健 康 》2 1 .(上 安 0 01) .
4 0岁 我 就 已经 退 休 了 , 现
在 我 在 公 司 我 们 签 了 劳 务
合 同 , 我 对 劳 务 合 同 和 劳 动合 同不太懂 。” 【 法 解 释 回 应 l 高 司 最
发 言 人 孙 军 工 :劳 动 者 与 未 办 理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被 吊 销 或 者 营 业 期 限 届 满
键 谰= : 聘 返
“ 现 在 在 南 大 港 的 我

劳 动 仲 裁 部 门 要 。但 工 商 部 门说 这 个 厂
根 本 没有 登记 。工 资要 了一年 多也 没有
消 息 , 不知道 怎 么办 了。 ” 也
【 法 解 释 回 应 l 高 人 民 法 院 新 闻 司 最
个 公 司 里 面 , 原 来 不 到
单 位 的 关 系 不 再 是 劳 动 关 系 , 而 是 劳 务 关 系 。 些 企 业 是 提 前 退 休 , 工 并 没 有 有 职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这 些 职 工 到 新 的 岗 位 找
到 新 的 工 作 ,这 时 要 确 立 的 关 系 是 劳 动
关系。
政 处 罚 给 吊销 了 , 用 人 单 位 说 没 钱 赔 给
专家点评 :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审 判 第 一 庭 庭 长 杜 万 华 :如 果 这 个 企 业 的 职 工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法 就会 加班 , 也不 知道 去 哪要加 班费 。” 我 I 法 解释 回应】 高 人 民法 院新 闻 司 最 发 言人孙 军工 : 动 者主 张加 班 费 , 当 劳 应 就 加 班 事 实 的 存 在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但 是 劳 动 者 有 证 据 证 明 用 人 单 位 掌 握 管 理 加 班事 实存在 的证 据 , 人 单位 不提 供 的 , 用 由用人单位 承担 不 利后果 。 定退 休年 龄 办理 完 了退休

司法解释效力的法律规定

司法解释效力的法律规定

司法解释效力的法律规定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对法律的解释和说明。

司法
解释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适用性,对于法律的执行和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我国,司法解释效力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宪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文件。

下面将就这些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宪法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司法解释,对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

民事诉讼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的需要,对
法律进行解释。

这些解释对全国法院和人民法院都具有约束力。

同时,对于与民事诉讼法相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规范和说明。

行政诉讼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行政诉讼法进行解释。

这些解释对全国各级法院和人民法院都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还可以针对行政诉讼中的具体问题发布司法解释,以指导行政诉讼工作的实施。

总结
司法解释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宪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

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统一法律解释、规范裁判尺度、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司法解释的法律规定旨在确保我国法律制度的稳定和正常运行,同时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的解读规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的解读规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的解读规定刑事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是保障司法公正、统一裁判尺度的重要法律文书。

为了确保刑事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有关解读规定,以引导各级法院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正确适用刑事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的解读规定进行解读和分析。

1. 解读规定的背景和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统一裁判尺度、保障司法公正。

刑事司法解释作为判决实践的重要指南,对维护刑事司法的一致性至关重要。

解读规定的制定旨在引导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刑事司法解释,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使判决更为准确和合理。

2. 解读规定的重要内容(1)解读规定的适用范围解读规定适用于所有国家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刑事司法解释的具体问题。

无论是对于法律条文解释的争议,还是对于具体刑事案件中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定罪量刑等方面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都要制定解读规定来引导法院进行正确的适用。

(2)解读规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解读规定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各级法院必须按照解读规定进行具体案件的适用。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仔细研究刑事司法解释及其相关解读规定,确保判决结果与最高院的解释一致。

(3)解读规定的审议程序解读规定的制定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审议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会组织专门的法官小组就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并采取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获取各方对解读规定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法官共识后进行发布。

(4)解读规定的变更和修订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变化,刑事司法解释也需要做出相应调整。

对于已经发布的解读规定,如需变更和修订,最高人民法院会召开相关会议进行研究,并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解读规定。

各级法院要紧密关注最高院的解析,及时调整裁判尺度。

3. 解读规定的适用原则(1)法律优先原则刑事司法解释的适用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和尽量贯彻法律的原则。

即使刑事司法解释对某些规定进行了更详细的解释和细化,法律仍然应当是判决的最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183号(政治法律类307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183号(政治法律类307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183号(政治法律类307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02•【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183号(政治法律类307号)提案答复的函你界别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制度,通过制定《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等多个指导性文件,努力从立案、审理、裁判和追责等多环节规范法官裁量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立案环节上,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重要部署,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在立案环节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予以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

对于是否应将案件合并审理,需在实体审理中结合当事人答辩情况予以判定。

在审理环节上,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裁判文书公开与释法说理工作,注重提升司法透明度,规范法官行使裁量权,近年来多次印发涉及裁判文书公开与释法说理的指导性文件,不断规范裁判文书公开和说理范围、方法、要求和程序。

同时,多措并举健全完善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和释法说理的配套机制建设,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开展“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充分发挥优秀裁判文书的示范引领作用。

地方各级法院也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教育培训,有效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和法官释法说理能力。

在执行环节上,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执行法官裁判权的规范,进行重点规制。

对于“随意追加被执行主体”“执行案外人财产”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等,从制度层面予以规制;对于“无故拖延执行时间”等问题,在制度上予以规范的同时,还通过动态管理、开展专项行动等方式予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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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统一劳动争议裁判尺度
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记者杨维汉)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数量增长幅度快、社会敏感程度高、涉及范围广、案结事了压力大的纠纷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1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为更加充分地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统一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裁判尺度,依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经过2年半的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和征求意见后,出台了这个司法解释。

这个总共18条的司法解释,于2010年9月14日施行。

司法解释主要界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明确细化了终局裁决的认定标准,理顺了仲裁与诉讼的相互衔接机制。

孙军工说,“就社会保险引发的争议而言,这是一个在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孙军工介绍,针对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其改制已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特征,而不局限于政府或相关部门主导。

司法解释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同时,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采取的是“一调一裁两审”制。

“一调”是指,发生劳动争议,首先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一裁”是指,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两审”是指,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还不服的,可以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

为严格规范这一制度的运用,防止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便进入审判程序,司法解释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孙军工表示,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劳动争议仍将是民事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难点。

人民法院将把对劳动权益的保护纳入更为严格规范的制度架构之中,以更大的力度矫正劳动关系中的失衡失范现象。

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人民法院也将通过司法手段注重维护企业的生存发展。

“互利共赢是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这也有利于促使企业将过去以低劳动成本为基本竞争手段的发展模式转变为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高创新能力为基本手段的发展模式。

”孙军工说。

劳动争议被挂靠单位将列为诉讼当事人
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记者杨维汉)在最高人民法院1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用工单位类型复杂、形式多样,甚至鱼龙混杂、主体不明,劳动者在纠纷发生后,往往由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或逃之夭夭而陷入维权困境。


14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

为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个人、被挂靠的单位列为当事人。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发现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加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直接调解或者判决其承担责任。

这些规定为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了便利,避免了因程序纷繁复杂而增加劳动者的讼累。

劳动争议法院收案猛增最高法院详解主要原因
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记者杨维汉)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1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不断发生新的变化,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成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透露,全国法院2008年一审劳动争议案件收案29.55万件,较2007年增长95.3%;2009年收案31.86万件,同比增长7.82%;2010年1月至8月新收20.74万件。

“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量的变化,折射出社会形势的变化。

”孙军工分析指出,从经济环境看,我国经济发展正进入一个生产要素成本周期性上升的阶段,这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很大压力。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尤其是近两年来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经济特别是对外贸易也受到了严重冲击,许多用人单位谋生存、求发展的压力进一步增大,难以满足劳动者提高报酬的要求,劳动关系中的各种矛盾日益显现。

——从立法层面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相继施行。

这两部法律不仅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更为周全的保护,而且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立法对劳动者保护力度逐渐加大的背景下,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中相对弱势的地位已经有所改变,劳动者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维权的能力逐步提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随之增多。

——从用工情况看,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用工成本最低化的目的,往往忽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执行国家法律政策随意性较强,有意甚至恶意规避法律,违法用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

一些用人单位在原有经营模式的影响下,依然维持着原有的用人观念和人事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所倡导的现代劳资关系理念有较大的差距。

随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利益格局和力量对比的变化,双方相互碰撞日益激烈,导致大量劳动争议纠纷涌入仲裁或诉讼领域。

——在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的同时,人民法院也面临着适用法律和统一执法难度加大的困境。

劳动争议不仅涉及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涉及众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

所涉法律规范虽多,但仍有许多问题未在立法层面得到进一步明确,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

孙军工说,此外,劳动用工关系进一步朝多元化方向发展,反映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直接表现为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日益丰富和诉讼请求的日益复杂,社会敏感度较高、法律依据不明确的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日渐增多,案件处理难度越来越大,亟须通过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和指引。

停薪留职、内退人员与新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记者杨维汉)“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这是于9月14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作出的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1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对此规定进行了解释。

目前,我国很多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仍然被返聘到一些岗位工作。

杜万华说,对于企业返聘人员来说,如果企业职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完了退休手续,以后相关企业又返聘其到工作岗位重新工作的,那么返聘人员与所在单位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因为返聘人员已经享有了社会保险和退休金等待遇。

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但是目前企业退休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

有的企业在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为减员增效,让一些职工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的职工又到新的企业中找到了新的工作,那么这个职工在新的企业里面,与企业之间就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

”杜万华说。

追索加班费案件中用人单位也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记者杨维汉)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者起诉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的案件大幅上升。

9月14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合理分配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

为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管理,引导劳动者正确行使权利,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劳动者每天法定劳动时间是八小时,相关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但是企业生产经营也有淡季旺季之分,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加班。

但是加班后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让劳动者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企业不能强迫劳动者超时加班。

同时,针对加付赔偿金引发的争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但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对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加付赔偿金案件没有规定。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工秩序,稳定劳动关系,司法解释规定,加付赔偿金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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