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 (1)
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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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 1.确定清算人。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 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 行清算。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接 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 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 投资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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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某个人独资A企业由王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 委托乙管理企业事务。该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王某决定解散该企业。 经查, A独资企业和王某的资产和债务如下:1.A企业欠缴 税款8000元,欠乙工资2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 3000元,欠丙债务50000元;2.A企业银行存款6000 元,实物折价9000元;3.王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 产价值60000元。 请问:(1)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2)如何满足丙的债权请求?
该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成立 后,张某委托王某管理A企业事务,并书 面约定,凡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业务均须 取得张某同意后执行。B企业明知张某与 王某的约定,仍与代表A企业的王某签订 了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张某知道 后以王某超出授权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但B企业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为由主张合 同有效。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 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3月2日提交的设立申请书中有哪 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2)A企业成立的日期是哪天? 3)B企业Βιβλιοθήκη 张合同有效的理由成立吗?2
2.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时, 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 投资人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 3.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个人独 资企业的投资人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可以是企业 的经营者,因此,其内部机构的设置较为简单,决 策程序也较为灵活。 4.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 人出资,企业的责任即是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 的财产即是投资人个人的财产,因此,个人独资企 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 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3
经济法单元测试郭守杰基础班经济法·单元测试·郭守杰基础班·第4章

经济法单元测试郭守杰基础班经济法·单元测试·郭守杰基础班·第4章经济法单元测试郭守杰基础班经济法?单元测试?郭守杰基础班?第4章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A.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2.林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聘请陈某管理该企业事务。
林某病故后,因企业负债较多,林某的妻子作为惟一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关于该企业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由陈某进行清算B.由林某的妻子进行清算C.由债权人进行清算D.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合伙人之间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原则是( )。
A.按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B.按各合伙人贡献大小分配和分担在全体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和分担 C.D.由各合伙人协商决定如何分配和分担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合伙人为法人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B.合伙人可以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事务C.合伙人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D.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5.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的是( )。
A.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B.合伙人被宣告破产C.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6.李某为一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李某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在创业阶段,企业主常常面临选择开设个人独资企业或是合伙企业,因此,对于这两种企业法有一定了解是必不可少的。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个人投资和经营组成的企业,是一种由个人经营、全部出资、承担全部经济责任的一种企业形式。
在中国,个人独资企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经济风险、共享收益的企业组织形式。
在中国,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进行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特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和设立比较简单,且成本较低。
2.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具有灵活性和快速性。
3.个人独资企业是没有资本金最低要求的一种企业,因此,没有额外的注册资金要求。
4.企业主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是独立的法人,可以独立承担企业经济责任。
5.个人独资企业的注销也相对容易,没有太多的程序和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1.合伙企业可以由多个投资者合作,提高企业的成本资金以及经济实力。
2.合伙企业中的管理者可以根据股份的多少,平等地分配权力和责任。
3.合伙企业中的每个合伙人都有责任和义务通过集体决策来推进企业运营。
4.合伙企业的经济利益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更大更为稳定。
5.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较为复杂,需要较多的法律程序和费用,但其最大的优势之一就是可以灵活规范股权转让的程序。
两种企业法律责任差异1.制度完备度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制度比合伙企业简单一些,企业主的法律责任更加直接。
2.合伙企业的其合伙人是根据他的股份去享受该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和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
如果合伙人出现了经济上的问题,则该企业中的其他合伙人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
而在个人独资企业中,该企业主必须承担全部的经济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由企业主独立经营,因此,他只负有法律责任,而不负有与合伙人相似的管理责任。
而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对所做的经营决策负责,其责任程度和范围要比企业主大得多。
经济法(第四版)课后习题答案

同步测试参考答案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一、单项选择题1.D2.A3.C二、多项选择题1.BC2.ABC 3.ACD第二章公司法一、单项选择题1。
B 2。
D 3。
A 4.B二、多项选择题1。
AC 2。
ABC 3。
AC 4。
ACD第三章合伙企业法一、单项选择题1、B 2、C 3、B 4、D二、多项选择题1、AD 2、CD 3、BC4、BCD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单项选择题1。
A 2.C 3。
D 4。
B二、多项选择题1.BC 2.CD 3。
ABC 4.ABC第五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一、单项选择题1。
B 2。
A 3.A二、多项选择题1.ABD 2.BC 3.AC第六章企业破产法一、单项选择题1.A 2.B 3.D4。
C 5。
C二、多项选择题1。
AB 2。
AC 3.AC 4.ACD 5.ABCD第七章合同法一、单项选择题1。
B 2.A3.D 4.B 5。
A 6.D二、多项选择题1.ABCD2。
ABCD3.ABC 4.ABC 5。
ABC 6.ABCD第八章担保法一、单项选择题1.A 2。
D3.B 4.D 5.D 6.B二、多项选择题1.ACD2.AD 3.AB 4.CD 5.ACD 6.BC第九章工业产权法一、单项选择题1.C 2.B 3.D4.A 5.D 6.C 7.D二、多项选择题1.BC2。
AD3.ACD 4。
AC 5.BD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单项选择题1.C2.D 3。
D 4.A二、多项选择题1.ACD2.AD 3。
AC 4.ACD第十一章产品质量法一、单项选择题1。
A 2.D 3.D 4.C二、多项选择题1.AB 2.AC 3.AC 4。
AD第十二章广告法一、单项选择题1。
D 2.B 3.D 4.B二、多项选择题1。
CD 2。
ACD 3.ACD 4.AB第十三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一、1.B 2.C 3.D 4。
A二、多项选择题1。
CD 2.BC 3、AB 4、AB第十四章财政税收法一、单项选择题1.A2。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2000年9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00〕91号发布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三资企业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
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及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经济法概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 (1)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一)2000年3月,公民殷某独自出资4万元设立了一家面制品加工厂,生产面条、饺子皮、馄饨皮等。
他注册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企业名称为某市惠康面制品加工厂;住所为某市某路某号的一间16平方米的房屋。
实际上,这间房屋只是殷某暂时借来应付登记的,真正的营业场所在一间简易房内,该房屋是某公交公司将一汽车终点站的候车室改建而成的,没有路名和门牌号码。
而且,在正式开张时,殷某挂出的厂牌是“中国惠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殷某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惠康”商标用于其生产的面制品,获得了核准。
殷某雇了四名工人为其工作,规定他们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六天。
因为是私营企业、规模小,殷某认为没有必要为四人缴付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
工人中有一个黎某,头脑灵活、活动能力较强,殷某让他负责销售和收货款。
一日,黎某的母亲突发急病送医院救治,黎某手头缺钱,便瞒着殷某将刚收来的货款1000元垫付了医药费。
然而钱还是不够,黎某找到其朋友王某,慌称面制品加工厂是自己所开,以加工设备为抵押,又借得1500元,并立下了字据。
两个月后,殷某在核帐时发现黎某有货款未及时入帐,便要求他三日内交出。
黎某无钱可交,就到乡下躲了起来。
没几天,王某来到惠康面制品加工厂讨债。
殷某和王某这才发现他们都被骗了。
王某坚持殷某先替黎某还债,然后再向黎某追偿。
殷某断然拒绝,表示这是黎某的个人债务,应由黎某自己清偿。
因此两人争执不下。
问:1、殷某的独资企业在设立和经营的过程中有哪些违法行为?为什么?2、黎某的行为违反了那些法律规定?3、王某的抵押权能否实现?为什么?答案:1、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的名称是企业区别于其他同行业企业的识别标志,不能任意确定,工商登记后也不能自行变更。
(1)凡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者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核定。
殷某自行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中国惠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1、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2、掌握普通合伙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与退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3、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合伙人性质的转变的特殊规定;4、熟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5、熟悉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6、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7、了解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8、了解合伙的概念、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法的概念;9、了解普通合伙企业法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10、了解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合伙企业概述定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解释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解释2】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
“所有的合伙人”(不论出资形式、不论自己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对“所有企业债务”(不论是一般的企业债务还是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
(1)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2)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人再确定责任”。
(1)只要是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只要是有限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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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 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向沛县东光铸造有限责任 公司(下称东光公司)购买配件。2002年6月,双 方结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 人李传营以宏达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 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2002年11月8日,李传营(甲方)与王某(乙 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徐州宏达水泵厂转 让给乙方,协议约定:1、转让后所发生的债权债 务由乙方承担。(转让前没有约定?)2、乙方自 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3、本协议自签字之 日起生效。协议签定的当日,徐州水泵厂即在工商 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偿 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
第二种意见
认为应先由第一被告承担责任。第一被告财产 不足清偿时,由现业主王某以其他个人财产偿还, 应驳回对第二被告的诉讼请求。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固然在法律上应被视为投资 人的个人财产,且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人格具有 相对独立性,对其债务的承担上亦具有相对独立性, 即应先以企业的独立财产承担责任,而不是既可由 企业承担,亦可由投资人承担。本案徐州水泵厂所 负债务应首先由该企业以企业财产偿还,其财产不 足以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王 某以其个人的其它财产偿还。若由此而导致王某的 利益受损,王某可依转让协议向李某追讨,但原告 不能直接向原投资人李某追讨本案所涉债务。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概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 ( 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共 6章48条。),个体工商户的依据《城乡个体工 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二者形式上区别:个体 工商户营业执照与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实 质上区别:主要是雇佣人数。雇工8人(含8人) 以上的,应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其他方面就 是个人独资企业享有的权利似乎更广泛些,严 格区分有一定困难。但是,从趋势来看,个体 工商户将成为一个历史名词,我们重点介绍一 下个人独资企业。
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 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 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由 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 财会人员。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 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 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 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 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最后, 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做 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问题:顾勇的以上想法合法吗?
法庭辩论
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庭调查,原、被告双方对欠款事实 及还款计划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应由谁承担责任产生 了激烈的争论。 原告方认为合同双方是原告和被告徐州水泵厂,而不是其 投资人李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应由企业承担还款责任,在其不能清偿的范围内,由其投 资人王某承担补充责任。 被告徐州水泵厂则辩称,徐州水泵厂作为个人独资企业, 已于2002年11月由原投资人李某转让给王某,并办理了 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双方的协议,变更前的债务应由原投 资人李某承担。 被告李某认为该债务系企业债务,仍应由企业承担而不应 由其个人人由李某变成 王某吗?不能,双方另有约定除外。转让前的个独 企业与转让后的个独企业,从法律上说不是同一家 企业,这丫头不是那丫头了。 因此,转让登记消灭了原独企徐州宏达水泵 厂,产生了新的独企徐州宏达水泵厂,且债务没有 发生转移。故名相同,实相异也。 第一、转让登记合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 理办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 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 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 记。由于法律不禁止个独企业在经营期间进行转让 登记,故转让合法,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以“企业法”的观点划分企业:
个人企业 合伙企业
企业
共同企业
非法人 企业
隐名合伙
公司 法人企业
其他法人企业
二个比喻
投资人与企业之关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二位一体,夫妻 一体) 合伙企业≈合伙人(藕断丝连) 公司≠投资人(离婚,各自独立) 从企业的发展史上看: 个独企业是棵幼苗,合伙企业是棵小 树,公司是棵大树。
案例
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其就职企业 的效益连连滑坡,面临破产。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 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 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 况如下: 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 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 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 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 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 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 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2004年广东省私营企业形态统计
企业形态
总户数/占私 总注册资本[亿元] 户数/注册资本 年增长率 营企业百分比 /总注册资本比
29.17/82.6 4850/95.3% 9.9%/12.6 %
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
0.86/2.4
44.5/0.9%
个独企业
5.3/15
193.9/3.8%
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第二、转让登记在本案中的法律意义 (1)登记后,企业的投资人就发生变更, 即由原投资人变与现投资人,就个独企业而言, 其实是原企业消灭,新企业产生(这完全不同 于合伙企业、公司);这种登记法律承认其效 力, (2)对抗第三人。基于个独企业与其投 资人的不可分性(二位一体),原个独企业与 李某不可分;新个独企业与王某不可分。因此, 原个独的债务就是李某的债务,登记足以对抗 第三人债务人的主张。
个独企业的设立条件是:
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应有相应的民事 权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不 为法律规定禁止从事营业的人。
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 营条件。 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价值 1.优点: 第一,经营灵活; 第二,法律规制相对宽松; 第三,可以充分保持营业秘密。 2.缺点: 第一,资金少,筹资受到限制; 第二,经营范围受到法律严格限制; 第三,出资人负无限责任,风险很大。
第一种意见
认为应由第二被告原业主李某承担责任。 因为投资人李某将个人独资企业整体出让 给王某,企业形式虽未变,但投资主体变了,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原本就是原投资人的 个人行为,转让应视为原企业的消灭,产生的 则是新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转让前以企业名 义经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应归属于原业主 个人,受让人王某给付对价取得该企业,他无 权对原企业债权主张权利,也没有义务偿还原 企业的债务。基于以上理由,应判令原投资人 李某承担还款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
名称专用权 用工权
财产所有权 工资决定权
取得土地使用权
经营决策权 定价权 借款权
法定优惠享受权
权 利
签约权 工业产权
拒绝摊派权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 2、依法纳税的义务
义 务
3、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义务
4、依法用工的义务
5、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
6、服从国家监督管理的义务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我的观点
法院的判决错了。原告对于第一被告徐 州宏达水泵厂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而直接 判决由第二被告李传营承担还款责任。这样, 正好把现判决对调了。 这其实是第一种意见。但理由不大一样, 是不是更有说服力? 其实本案的关键并非法院所称的“二被 告应由谁履行还款义务。”而是“二被告谁 是债务人?” [欠不欠款,谁欠的款,欠谁 的款,欠多少款],一旦确定了债务人,谁 欠款,谁还债。承担还债义务是其欠款的结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 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 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人投资/一人所有/一人 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法人地位;与其他企业相 比,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是:(1)一个 自然人投资;(2)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企业无财产权;(3)企业有相对独立性,投 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即先由企业财产清偿,不 足的,由投资人用其他财产清偿;(4) 非法 人营业性组织。
背景:个人独资企业法在2000年出 台实施,被铺天盖地的媒体称为“一元 钱做老板”。这一个非常响亮而有诱惑 力的口号,激起人们对个人创业的无限 遐想。当时,各地媒体记者就守在工商 局门口,结果全国第一个进行登记的人, 是北京的吴坤岭,它创办的是“知本家 投资顾问事务所”用他自己的话说,就 “一不小心成了名人,现在来找我的人 特别多,……”。
若由此而致现投资人利益受损,现投资人 可依其与李传营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李传营 追偿。原告不能依投资人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特性向徐州宏达水泵厂的 原投资人李传营追偿。[另行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江苏 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 1、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8629.50元。2、驳回原告 对李传营的诉讼请求。
理由之一:谁是“债务人” ?
债务人是对债权人负担债务的人。在法律上必须是“人”, 不是人的,如宏达厂,只是债务人的工具,不是债务人。谁是 宏达厂的所有人,谁就是宏达厂所负债务的债务人. 表面看本案,债务人是“宏达水泵厂”,是以“宏达水泵 厂”名义订合同和打欠条的。问题是,宏达水泵厂是个独企业, 在法律上没有人格,不是一个独立的“人”,它必须依附于投 资人的人格,是以投资人存在而存在的。它和投资人的关系是 “皮毛”。投资人是皮,个独企业是毛也。 看个独企业究竟是谁,不是看其名称,而是看投资人。也 就是说,投资人是谁,个独企业就是谁,它不能独立于投资人 而存在。因此,徐州宏达水泵厂不可能是债务人。那么,真正 的债务人是谁呢?应是其投资人。从本案来看,债务是发生在 转让前,故债务人是原投资人李传营。 记住:法律不承认个独企业有相对独立的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