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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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司法人财产权

浅议公司法人财产权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4月(下)浅议公司法人财产权李传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安徽合肥230032摘要:公司是市场的基本组织机构。

没有公司的市场,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市场。

根据公司的特征,一般的公司本质上就是资本的结合而形成的组织。

其中,财产是资本的常见形式。

公司以法人的形式,控制公司的财产。

但是,这种控制在法律上究竟是属于什么样的权利,现在还没有统一的说法。

因此本文,拟对公司法人财产权进行探讨。

关键词: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定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立法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2-0235-01作者简介:李传(1979-),男,汉族,安徽合肥人,硕士,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公司法人财产权特点分析对一个公司而言,法人财产权属于一种非常重要的人格要素。

法人财产权独立,也就使其具备了经营的基础和发展的前提。

然而,公司法人财产权不同于一般个人财产权,一般个人财产权主要是所有权,属于物权范畴,而且是绝对的权利;但是公司的财产是股东的出资,而且公司法人的财产的形式多样:货币、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同时,虽然股东出资之后不在拥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但是股东还可以通过股东会对公司的活动进行监督,甚至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出资。

由此可见,公司法人财产权是比较复杂的权利形式。

因此,确定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定义十分必要。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定义(一)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这是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法律规定,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

但是,这个法律规定比较笼统,这就造成实际公司经营过程中,法人财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同时,有的公司负责人甚至滥用法人财产权为自己谋取利益,损害公司的财产利益。

因此,有必要对于公司法人财产权进行清晰的说明和定义。

论公司法人财产权

论公司法人财产权

论公司法人财产权十几年来关于法人财产权的含义或性质,理论和实际部门一直没有停止过争论。

有关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主要有以下观点:(1)所有权说。

该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是具有所有权的物权,是物权当中的自物权。

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基于企业法人的设立而产生。

(2)经营权说。

该观点认为,产权实质上是经营权。

法人财产为“准财产”。

法人只是利用投资者所提供的财产自主进行经营活动。

(3)综合权说。

该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并不为某个单一的权利,而是诸种民事权利的总称。

(4)代理权说。

该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是公司为出资者利益而行使的代理权。

(5)折衷说。

该观点认为法律上规定的法人财产权,是一种行所有权之实而假经营权之名的折衷性权利。

以上观点虽各有其合理性,但都没有彻底界清投资者权利和法人权利,没有使法人财产权真正独立,存在对法人财产权认识上的模糊,甚至形成对法人财产的双重所有权。

造成对法人财产权模糊观念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三个:一是所有制的观念在左右着人们对国家投人到企业资产性质的认识。

二是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模糊性。

三是深受大陆法系传统物权和所有权“两个中心理论”的影响,没有认识到现代财产关系权利转化的现状。

所有权说-----此所为民法学界的有力说,学者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是自物权而非他物权。

因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内容与所有权的基本内容相同,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公司法人财权基于公司法人的设立,出资人的出资而产生,除此之外,公司法人财产权在取得方式和消灭原因上与所有权也都相同。

因此,公司法人财产权具有所有权性质。

有学者反思、批判了前苏联吉克维尼托夫的经营权理论,正本清源地分析了当时我国流行的经营权说的内在不足和面临的困境。

主张只有赋予企业独立的所有权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政企不分、产权不明、行政干预、政府职能转变等难题,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也有学者联系到法人的本质考察法人财产权问题,主张否认公司能享有所有权的观点主要受历史上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否定说的影响,认为公司及公司的财产所有权都是法律上的拟制或观念上的虚构,而与市场经济的需要和法人制度的发展不合。

8企业财产权的理性思考

8企业财产权的理性思考

二、法人财产权法律规定的含义及其争议 (一)法人财产权法律规定本身的含义 就《公司法》第4条等法律规定的文义
而言,立法者赋予了法人财产权以下含义 :
第一,企业法人的出资者或股东可以所 有者身份,对企业享有所有者权益,并对 企业施加控制;国家授权的机构、部门或 其他人任何国有主体作为出资者或股东时 ,则具有所有者代表代理人的身份,其投 入的资本归国家所有。
该法典第58条规定,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 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有人占有、使 用和处分的权利”。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 加之苏联于1927年颁布的《国营工业托拉斯条 例》第5条,更规定国有企业对国家拨给“它 的财产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企业由国家设立或属于国家,却在商品
关系的支配下从事活动,获得了某种独立 性,且无需像私人企业那样受制于具体的 老板,在私有制条件下很清晰的企业法权 关系发生了模糊和崩溃,给学者造成了困 惑。苏俄法学家便结合当时的经济政策和 法律规定,就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财产 权问题开始了延续至今日中国的历史性大 讨论。
(二)法人财产权规定出台以后的有关争议 1、关于产权的含义和性质
“法人财产权”规定的是企业产权关系,对法人 财产权的理解,还涉及产权的概念。产权概念在 中国的广泛使用,始自改革开放以后,原本为英 美法上的property right。目前所见大致有以下 几种:
(1)财产所有权说。此说认为:“产权,是 指财产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财产的占有 、使用、处分并借此取得收益的权利,是排除他 人干涉实现的权利,它是物权的一种。”因此, “产权是财产所有权,股权是产权的另一种表现 形态”。
其具体表现,就是通过法人制度,赋予 公司或企业以法律上的人格,使之享有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的名义参加 民事流转、起诉、应诉和承担法律责任, 便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也方便政府对 其进行管理。企业出资者依法戴上这个“ 面具”,就能放心大胆地活动,同时通过 法律上的精巧设计,使出资者的意志与企 业法人的意志高度统一,出资者或前台唱 戏或幕后操纵,经营失败了也可不必“跳 楼”。

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法人财产权是指法人组织享有的财产权利,包括法定代表人对法人财
产的支配权、法人对外债权及其再投资权、法人所有权、法人经营管理权等。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要落实好法人财产权,需要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资产管理是指企业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对其拥有的各种财产进行规
范化、系统化的管理和保护,以实现资产的最大化和长期的利益最大化。

落实法人财产权和做好资产管理,对企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以下
是一些建议:
1.建立稳定的财产管理体系。

制定并严格执行合适的制度与流程,注
重细节,确保每位工作人员都遵守纪律和规章制度。

2.加强资产盘点和分类清理工作。

及时了解企业拥有的各种资产情况,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管理,如按照原值、使用年限、重要性等。

3.做好资产保护工作。

制定完善的资产安全保障制度、做好资产防火、防盗、防震、防水等保护工作。

4.完善财产权保护机制。

制定并执行完善的财产维权和补救政策,保
证企业的财产权良性运营和保护。

5.加强资产信息化管理。

采用先进的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实
现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维护,提高资产利用率及管理效果。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及国企改革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及国企改革

摘要:本文在评说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各种学术观点的基础上,着重从企业法人的本质、股权的性质以及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等方面,论证了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本质是企业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享有财产所有权。

肯定企业法人所有权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大意义,但企业法人所有权不等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全部,国有企业改革也不能仅仅停留在界定产权上。

关键字:企业法人法人所有权股权公有制实现形式“法人财产权”这一概念首次出现于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随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国务院在其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中则将企业法人财产权列为独立的一章做了具体的规定。

自此,企业法人财产权取代经营权成为界定企业法人产权关系的一个新概念。

但在学术界,围绕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内容、意义等诸多问题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甚至有人反对提出并使用“企业法人财产权”这一法律概念。

至于对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定性则更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

在此,笔者想就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问题谈一点浅见,以求教于学术界。

一、对学术界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性质的几种观点的述评围绕企业法人财产权而展开的这场争论,最激烈、最核心之处是对企业法人财产权性质的定位。

我国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经营权说或结合权说。

二说皆否定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认为只能是经营权或是经营权与法人制度相结合的产物。

那么,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否就是经营权呢?实际上,虽然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将经营权界定为“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但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具体规定来看,经营权的内容很明显地超越了财产权的范围,而兼有行政管理权的因素,如人事管理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等。

无论如何,法人财产权不应当包括有这些行政管理权的含义。

关于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的法律规定刍议

关于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的法律规定刍议

关于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的法律规定刍议史际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一、法人财产权的法律规定及其文义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27—29条规定,国有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入企业的资本金,不得调取企业财产,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国家对企业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两项规定说明:第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东(出资者)可依所有者的身份,对其投入公司的资本享有权益及对公司施以控制,并对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国家授权的机构、部门或国有企业作为股东(出资者)时,则具有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其投入的资本及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

第二,公司或企业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法人,对法律上明确由其支配的资产(包括负债形成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就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股东(出资者)作为所有者,不对公司或企业的行为直接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既然明确了(出资者)对于公司或企业及其资产的所有者身份,则公司或企业经营的任何收益,在未依法或依约分配给各股东、公司管理者、职工,未用以向国家纳税或向债权人偿债之前,均应属于全体股东所有。

因为根据所有权或私有权的原则,财产的孳息或收益应归财产的所有者所有,直至全部生产资料均归社会所有,亦即实现共产主义之前,这一原则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上都将是有效的,不容被废弃的。

因而法人财产权中不应包括收益权。

当然,并不排除法人作为股东时,可以股东的身份行使收益权,这种情况与法人行使所有权时的情形是一样的(参见本文“三”)。

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解析

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解析

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一、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由来企业法人制度自产生至现在已有将近一千年的历史,但却从来没有出现过法人财产权问题的争论,或者说已经出现却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直到20世纪的前苏联和中国,法人财产权问题却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并形成了一个旷日持久的社会性的大讨论。

那么,为什么法人财产权问题却引起了人们如此大的兴趣呢。

简单地说,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发展商品货币关系或市场经济而引起的在私有制社会里,法律和社会心照不宣地维护企业所有这和企业意志的高度统一基础上的二者法律人格的分离,并随时纠正这种高度统一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失衡,以利交易和投资的开展.在计划经济年代国有企业作为政府附属物的情况下,也不存在企业财产权问题.从实证的观点来看,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始于苏俄20年代施行新经济政策时,其法学界关于国有企业的地位及其财产权性质的讨论。

当时苏俄为发展经济施行新经济政策,对国有企业进行独立核算,并要求其在商业的基础上进行经营活动。

企业由国家设立或所有,却在商品经济的条件进行自主经营,明显具有某种独立性,不想私人企业那样受制于具体的老板,在私有制下很明确的法权关系产生了模糊和崩溃,给理论界造成了较大的困惑。

苏俄法学家便结合当时的经济政策和法律规定,对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财产权问题进行了旷日持久的讨论。

苏联法学家提出了形形色色的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企业私有权或所有权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既然在经济上独立于国家,实行经济核算,他们变成了原先为国家所有的企业的财产的私人所有者。

这种观点和当时的主流意识形态背道而驰,故没有产生什么影响。

2、双重所有权观点。

这是争议最大,也流传最广泛的一种观点。

主要有商品所有权观点、信托所有权观点、“总分式”所有权观点等。

3、经营管理权观点。

著名法学家A.B.维涅吉克托夫提出了完整的国有企业经营权观点。

国家是全民财产的唯一的所有权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及其财产用途的范围内,对国家交给他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关于对公法人财产执行的探析及立法建议

关于对公法人财产执行的探析及立法建议

50检法实务JIAN FA SHI WU公法人是一类特殊的法人主体,其作为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有区别于一般执行当事人的特殊性。

在金钱给付类执行案件中,对公法人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执行成为一个执行难题,这其中既有制度层面上的原因,也有法治环境和文化的原因。

从推动强制执行法立法的角度,有必要对公法人被执行人的执行进行探析,从而提出立法建议。

一、强制执行中的公法人及其财产的执行1、公法人的概念解析。

法人一词,是民法上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二条将民事主体划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工会、妇联、共青团、学会、研究会、行业团体、宗教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学校、医院1等;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在学理上,以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又把法人分为私法人和公法人。

凡依公法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二者的区别建立在公私法人之分,公法人本身存在的职能并非是商事主体意义上的,如政府机关,它本身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但是在从事民事领域活动的时候,就具有了民事主体的性质。

所以,一定意义上说,公法人是“公”为本,“法人”是本之延伸。

如果将学理上的分类与现行法律规定对应起来,那么《民法总则》中规定的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即公法人。

在强制执行中,我们常常遇到的公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有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军队、民主党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2、公法人财产执行的特殊性。

公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政府机关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

新时代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思考

新时代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思考

新时代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思考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和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国有企业法人治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而随着新时代的到来,国有企业法人治理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旨在就新时代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思考展开讨论。

1.开放与改革的推进。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始终处在改革的前沿,尤其是加入WTO后,我国开放程度进一步加深,国内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这就使得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面临更为复杂的环境。

2.法治建设的深化。

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推进,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社会各界对法治意识不断提高。

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必须依法治理才能谋求更大的发展。

1.权利属地化:权利是企业法人治理的关键,但存在权力下放不充分的情况。

由于权利属地化问题,使得其进一步加强权责划分仍有待加强。

2.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多家国有企业存在以经理人为中心的管理模式,法人治理中分权分责、属地化等难以贯彻。

3.制度不健全,缺少有效监管:国有企业制度建设和规范化实施尚有不足,内部治理不规范,供应链不完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不利于国有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针对新时代国有企业法人治理存在的问题,我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大权力下放力度。

政府应切实加强权责划分,通过政策、法规等方式,将权力下放至企业层面,进一步拓展国有企业的自主权。

2.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应该以法人治理为核心,同时坚持分权分责、属地化等管理原则,强化治理机构的内部组织和运作。

3.推进制度完善,加强监管。

政府应加强对国有企业制度建设和规范化实施的监管,强化对国有企业各环节的监管,确保国有企业行为合法、合规。

4.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政府应加强市场监管力度,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鼓励国有企业实施市场化经营模式,促进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新时代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思考需要重视权责划分、规范治理结构、推进制度完善和加强监管等方面。

我们应当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模式,推动国有企业走向更加优秀和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对于法人财产权的几种观点

对于法人财产权的几种观点

对于法人财产权的几种观点关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我国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且对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的界定,往往与股权的性质联系起来,两项权利的构造具有某种统一性,股权的概念在法学上本来就争议很多,所以关于法人财产权与股权的界说显得更为复杂。

关于法人财产权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经营权说跟据国家体改委政策法规司对《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解释,“本条例所称的财产权,不是归属意义上的财产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支配权,主要指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但这种权利毕竟不是所有权,因为它只是所有权的其中几项权能,是一种不完全的物权。

”有学者认为,从公司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和我国已有的企业立法的思想脉络来看,将公司法人财产权认定为法人经营权更为务实一些,且公司法第4条第3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就更加难以认定公司法人对股东投资形成的公司财产有所有权了。

有学者根据《决定》、《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对经营权说作了全面的论证。

但将法人财产权定义为传统的经营权,面临着一个难题。

因为《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原来的改革实践已经确立了经营权的他物权地位,经营权说无法说明法人财产权具有什么新意义。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又有学者借鉴英美法的“产权”概念提出新的经营权说。

该说认为,就“产权”的本义和我国的使用来看,“产权”等同于“物权”,法人财产权就是法人的“产权”,是一种由投资经营企业的行为而派生的他物权。

把经营权这种由所有权派生、但又独立于所有权的财产权与法人制度相结合,就形成了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取代经营权的意义在于在肯定经营权的同时,强调经营权的载体是独立的法人,投资者必须根据法律和章程对公司进行控制,不能任意干预。

经营权说一般认为法人财产权只是占有、使用及依法处分的权利,不享有收益权能。

与此说对应的关于股权观点是股东所有权说,即股东所有权——公司经营权模式。

我国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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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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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 企 业 财 务 历 来 从 属 于 国 家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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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虽然 有 预 算内和预 茸外 之 分 但 都不 是 企 业 独 立 支 配 的 资金

劳动 力 处 于 隐性失业 状 态 六 宏 观 经 济的 周期性 波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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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管理 取 能 和 企 业 法人 财 产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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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所 带 来的失 业 最 后 他 指 出 了对 失 业 问题 的 对 策 一 对 农 村 刹 余 劳动 力转移问 题 可 以 从 两个方 面进行 解决 一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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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 苦 的 岗位 城 市 劳 动,Fra bibliote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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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作 为法 人 一 旦 丧 失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的 能 力


农 村 劳 动 力 则 自愿镇 补 这 些 岗位 城 市
就 该 破 产 清偿 这 是 企 业 法 人 以 其 全 部 财 产 承 担 民 事 责任 的 终 极 表 现 但 就 我 国 现 状 而 言 由 于 财 政 银 行 和 国 有企 业 的 连 体 三 胞 胎 未 解 开 很 难 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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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就 有 一 部 分 自愿 失 业 者 五 由 于 乡镇 企 业 私 人

企业
三 资 企 业 的 发展 而 导 致 的 失 业


乡镇 企 业 私
,


破谁 的 产
人 企 业 三 资企 业 轻 装 上 阵 蓬 勃 发 展 使 城 市 一 些 企 业 在 竞 争 中处 于 劣 势 导 致 产 品 滞 梢 开 工 不 足

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

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

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导语:企业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有关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主要有以下观点:(1)所有权说。

该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是具有所有权的物权,是物权当中的自物权。

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基于企业法人的设立而产生。

(2)经营权说。

该观点认为,产权实质上是经营权。

法人财产为准财产。

法人只是利用投资者所提供的财产自主进行经营活动。

(3)综合权说。

该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并不为某个单一的权利,而是诸种民事权利的总称。

(4)代理权说。

该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是GS 为出资者利益而行使的代理权。

(5)折衷说。

该观点认为法律上规定的法人财产权,是一种行所有权之实而假经营权之名的折衷性权利。

以上观点虽各有其合理性,但都没有彻底界清投资者权利和法人权利,没有使法人财产权真正独立,存在对法人财产权认识上的模糊,甚至形成对法人财产的双重所有权。

造成对法人财产权模糊观念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三个:一、是所有制的观念在左右着人们对国家投人到企业资产性质的认识。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国家作为股东不能丧失对资产的所有权。

二、是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模糊性。

《GS 法》第4 条在规定GS 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同时,又规定股东作为GS 资本额的所有者享受股东权益,以及GS 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这就从法律上造成了法人财产权的概念不清和性质模糊。

三、是深受大陆法系传统物权和所有权两个中心理论的影响,没有认识到现代财产关系权利转化的现状。

要解决以上问题,彻底归属法人财产权的本来含义,建立真正意。

对“法人财产权”立法的两点意见

对“法人财产权”立法的两点意见

作者: 方杰
作者机构: 安徽经济管理学院
出版物刊名: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 41-44页
主题词: 法人财产权;股权;所有权;股份公司
摘要: 公司是多元主体投资的产物,资金投入公司即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投资主体享有的只是股权。

股权不同于所有权,投资者应进行角色转换,而公司法强调“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是没有必要的。

同时,根据投资主体平等原则,上述的强调反而会引起似乎国家投资部分享有特别法权的疑惑。

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中对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规定是比较充实和完善的,但从法律效力和法律适用的角度看,“条例”毕竞有很大的局限性,尤其在与国际经贸接轨方面。

因此,应当在针对性更广泛、效力更高的法律文本中加以规定。

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国有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中,法人财产权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以及其相关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概念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或国家掌握管理权的企业,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其法人财产权归企业所有。

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享有的财产权利,包括财产的占有、处分、收益等内容。

在国有企业中,法人财产权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企业法人享有和行使的权利。

二、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1. 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国有企业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形式之一。

在国有企业中,法人财产权是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是体现国有经济特征的重要标志之一。

2. 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国家授权的权利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行使是受到国家法律、政策和规定的限制的。

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规定,不能丧失其公有制经济的性质。

同时,国家也有权利对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企业在法律、政策和规定范围内行使其法人财产权。

3. 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专有权利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企业享有的专有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同时,国有企业也必须遵守法律、政策和规定,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必须具备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发挥其创造价值和扩大市场份额的作用,以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

三、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国家是保护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主体,保护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是维护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举措之一。

1. 国家法律保护国家法律保障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对于非法侵犯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国家也规定了企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保障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规定的要求。

2. 改革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制度,完善企业的内部管理,缩短企业的决策层次,调整企业的产权结构,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适应性,是保护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重要举措。

新时代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思考

新时代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思考

新时代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思考随着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中的重要性不断凸显,国有企业法人治理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新时代下,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本文将就新时代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思考和建议。

一、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现状国有企业作为国家和人民的重要经济资源,其法人治理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当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现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不健全。

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国有企业监管和治理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甚至有的法规不够健全,导致国有企业在治理过程中存在一些漏洞和问题。

2. 内部治理机制不够完善。

国有企业在内部治理结构上存在一些问题,如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不够清晰、公司股东大会决策机制不够民主等,导致企业内部管理不畅、效率不高。

3. 监督机制不完善。

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监督力量不够强大、监督手段不够灵活。

一些国有企业内部存在着腐败和腐败现象,但监督机制的不足导致很难及时发现和制止。

二、存在的问题在新时代下,国有企业法人治理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1. 制度不健全。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制度还不够健全,有些制度缺乏时效性和适应性,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

2. 内部利益冲突。

国有企业存在着一些内部利益冲突和问题,一些公司领导人员以及董事会成员可能会争夺权利,导致公司内部不团结、不稳定。

3. 社会责任缺失。

部分国有企业在法人治理过程中缺乏社会责任感,只追求经济利益,忽略环境保护、员工福利等方面的责任。

三、思考与建议为了促进新时代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我们需要进行一些思考和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监管,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国有企业法人治理不再存在漏洞和问题。

2. 健全内部治理机制。

公司法人财产权及民法保护思考

公司法人财产权及民法保护思考

公司法人财产权及民法保护思考首先,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保护是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基础。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公司有权拥有、使用和处分其合法取得的财产。

这为企业经营提供了基础保障,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如果公司的财产权不受到有效保护,那么公司的财产就可能受到侵害,企业经营的自主性和发展空间将受到限制。

其次,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保护有助于鼓励和促进企业投资和创新。

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财产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通过财产的配置和再投资,企业可以实现财富的增值和持续发展。

如果公司的财产权无法得到充分保护,企业将难以获得投资回报,并且对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应对能力也将受到影响,从而影响企业进行投资和创新。

再次,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保护有助于提高企业信用和竞争力。

在市场经济中,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可以增加企业的信用度,吸引投资者和合作伙伴的青睐,有助于企业扩大规模、提高效益和获取更多资源。

同时,保护公司法人财产权还可以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提高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而要实现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有效保护,需要加强立法和完善法律制度。

首先,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定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方式。

其次,加强司法保护,建立健全的诉讼程序和机构,提高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还应加强对合同和知识产权等具体领域的保护,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此外,还需要加强公共服务和监管治理,提高政府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水平。

政府应加大对企业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公司法人财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还应加强对市场环境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利益。

总之,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保护是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企业投资和创新、提高企业信用和竞争力的重要保障措施。

通过加强立法、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司法保护和加强监管治理,可以实现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有效保护,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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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再议十几年来关于法人财产权的含义或性质,理论和实际部门一直没有停止过争论。

有关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主要有以下观点:(1)所有权说。

该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是具有所有权的物权,是物权当中的自物权。

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基于企业法人的设立而产生。

(2)经营权说。

该观点认为,产权实质上是经营权。

法人财产为“准财产”。

法人只是利用投资者所提供的财产自主进行经营活动。

(3)综合权说。

该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并不为某个单一的权利,而是诸种民事权利的总称。

(4)代理权说。

该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是公司为出资者利益而行使的代理权。

(5)折衷说。

该观点认为法律上规定的法人财产权,是一种行所有权之实而假经营权之名的折衷性权利。

以上观点虽各有其合理性,但都没有彻底界清投资者权利和法人权利,没有使法人财产权真正独立,存在对法人财产权认识上的模糊,甚至形成对法人财产的双重所有权。

造成对法人财产权模糊观念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三个:一是所有制的观念在左右着人们对国家投人到企业资产性质的认识。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国家作为股东不能丧失对资产的所有权。

二是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模糊性。

《公司法》第4条在规定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同时,又规定股东作为公司资本额的所有者享受股东权益,以及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这就从法律上造成了法人财产权的概念不清和性质模糊。

三是深受大陆法系传统物权和所有权“两个中心理论”的影响,没有认识到现代财产关系权利转化的现状。

要解决以上问题,彻底归属法人财产权的本来含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法人独立财产制度,本篇文章认为要廓清以下几个问题:一、法人的独立人格与法人财产权法人的独立人格制度的建立,是近现代企业和公司制度的必然选择,也是法人享有独立财产权的理论基础。

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是指法律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即企业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企业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企业法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在我国法律理论上,一直将权利能力与人格视为同一含义,即:“凡得为法律上权利主体者,皆称为人,故人的法律上的概念,不得与权利能力分离而思考。

从而权利上能力与法律上人格一致。

法律上之人格,谓有权利之主体。

故权利能力者,与人格者有同一意义。

”①赋予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以后,与传统意义上的自然人企业和合伙企业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是独立于投资者的另外一个独立主体,以法人的名义独立对外营业并独立承担责任,股东或投资者与法人之间是独立的主体关系,各自分别享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变更并不影响法人人格的变更。

既然企业法人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从而就应当享有既独立于公司外部人员,又独立于公司内部人员的财产权,在此基础上才能以独立的名义,自主地进行各种法人活动,并独立承担责任。

也正因为如此才有了法人财产权的说法。

应当说法律赋予企业法人独立人格,具有权利能力,就应当具有法人财产权,独立的人格制度是法人取得财产权的理论基础。

那么,法人的财产权是否受到限制?这里牵涉到法人的权利能力是否受到限制以及与自然人权利能力是否平等问题。

目前,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我国法人权利能力是一种抽象的资格,权利能力不应当受到企业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这种限制只是限制其行为能力。

它与自然人一样,它们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应当享有广泛的权利和义务。

二、法人财产权与法人财产所有权关于法人的财产在理论上不存异议,就企业而言,是指企业独立的财产,是由企业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法人发起人以及企业法人成员的财产。

这项财产包括以下特征:L 由企业法人独立享有;2.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3.独立于企业法人发起人财产;4.独立于企业法人成员的财产;5.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独立的财产权,他人不得侵犯。

在这些特征当中最关键的是第5点。

什么是法人的独立财产权?他人又如何不得侵犯?这里要对法人财产权的概念进行界定。

关于法人财产权前面已经涉及到多种学说,对于这些学说我认为各有其合理性,对建立我国现代企业财产制度起到推动作用,但存在问题。

这反映在以下几方面:1.经营权说是从两权分离中出现的概念,其已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法人财产权概念的提出已经远远超出经营权的范围,不能以狭义的经营权来代替现在的法人财产权。

2.代理权说忽视了法人财产权的财产权利属性,它不过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和资格。

从权利性质讲,法人财产权不可能是非财产权的代理权,因为企业法人的独立人格要求,它不是以别人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且经营后果也是由法人自己承担。

3所有权说从表面上看起来似乎强调了企业法人对其财产的实际支配权,甚至认为企业法人财产权就是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企业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必须对其拥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拥有财产所有权。

但是,财产权和所有权两个概念的处延是不一致的,财产权的外延显然大于所有权,所以不能将法人财产权等同于法人财产所有权。

4.折衷权说没有说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5.综合权说只说明了法人财产权的权利种类。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法人财产权是企业法人取得独立人格理应享有的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它与股权同时产生,并且相互制约。

与以往民事权利内容相比,它带有综合性,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应当享有的人身权。

法人享有广泛权利的理论基础在于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能力,这种权利能力是抽象的,是一种取得权利的可能性,法人可以根据经营活动的需要,根据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一系列权利。

概括讲企业法人财产权有如下特征:1.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主体是企业或公司法人。

是被赋予法人资格企业或法人为了生产和经营以及独立承担责任的需要而享有的一种权利。

法人以外的自然人、其他组织,当然也包括出资者股东,都不能作为企业法人财产权利主体。

2.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客体是企业的全体财产。

它不仅包括股东投人的资本,还包括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后所取得的增值财产。

3,企业法人财产权作为一种新型民事权利与股权同时产生,并相互制约。

它们都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物,法人财产权是从投资者股东对投资的所有权转化而来,股东由于放弃所有权而取得股权,由于这两种新型权利天然上的联系,以及企业经营的目的,使得这两种权利必须相互制约。

4.企业法人财产权内容带有综合性,包括对财产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应当享有的人身权。

所以企业法人财产权不是狭义上的财产所有权,它具有吏广泛的权利内容。

5.企业法人财产权归企业法人独立享有,具有排他性。

法人存续期间,企业法人是其财产权的惟一主体,法人对财产权利的行使不受任何他人非法干涉。

虽然企业的成立依赖股东的股资,但企业一旦成立,具有法人人格,它就要完全依自己的意见,独立行使法人财产权,股东、政府以及有关监督机构不能够通过任何途径限制或剥夺法人财产权。

关于法人财产权和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关系值得一提。

在强调法人财产权的同时,有一种强有力的观点,即法人财产权就是要法人享有其掌管财产的所有权或相对所有权。

甚至有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就是法人财产所有权。

关于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强调,对我国企业制度改革意义重大。

比起经营权说及其他学说,它可以进一步明确法人财产的独立性?使企业能够独立支配其财产。

但是,如前所述所有权只是财产权的一种,企业法人除了享有财产所有权外,还享有更广泛的权能,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范围要大于企业法人所有权,不能因为所有权为核心权就代替财产权,那样法人财产权的范围将受到限制,法律上规定的“法人财产权”概念将难以界定,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法人独立财产制度将难以实现。

企业法人财产权包括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那么如何认识投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关系?如何认识对法人财产的“~物二权”或者法人财产相对所有权现象宁②按照股权与法人财产所有权相互分立的法律原理,投资者将其所有财产投人企业后,其财产所有权就丧失,剩下的只是一种股权利益,而法人由于独立人格的存在,其对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财产享有所有权,所以,不应当出现“一物二权”的现象。

③之所以在以往的理论上对法人财产权界定不清,甚至出现法人财产所有权与投资者所有权重叠的现象,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没有区别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关系。

所有制是一种经济和社会制度,体现的是一种生产力的存在形式和物质生产的社会形式,具有宏观意义;而所有权是所有者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利,是法律主体(自然人、法人)作为个体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具有个体和微观意义,两个概念有性质上的区别。

但是,改革之初的传统观念认为,所有制与所有权的性质是一一对应的,所有制的法律实现形式就是所有权,为了不丧失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属性,对国家或集体投资办的企业,必须明确国家或集体要享有投资者所有权。

由此而造成的弊端在理论和实践当中都是显而易见的,这也是造成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裹足不前的重要原因之一。

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但并不是唯一的形式。

实际上,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理论的发展,所有制的法律实现形式已呈现多种权利模式,它虽然以所有权为中介产生,但是还包括股权模式和债权模式等。

④所以,不一定强调了所有权就能保证所有制性质不变;二是法律规定上的模糊。

特别是1994年的《公司法》第4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人公司的资本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拿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这条规定在模糊地提出了“法人财产权”法律概念的同时,又似乎表明股东是公司资本的所有者,并且更明确地指出国家是公司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享有者。

那么,剩下的法人财产权到底是什么?由此在法学领域展开了十几年来的持续不断的争论。

为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又能够说明企业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就形成了对法人财产权的多种学说。

结果是不但没有形成企业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反而形成法人财产权与出资者所有权的重叠。

此条的规定当然有其时代背景,因此在我国《公司法》修改工作中此条一定要作调整。

三、股权与法人财产权在法学界,关于股权的争议是与法人财产权同时产生和并存的。

这一争论的关键不在于承认或不承认股权,而在于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关系,股权的性质是什么。

股权是股东对其出资的企业财产作为最终主人和最终受益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对于这种权利按照大陆法系的思维方式,以物权和所有权为中心的理论(两个中心论),以及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很容易将其与法人财产权混合或重叠。

多年来,关于股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股东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企业对企业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双重所有权))2股东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企业享有经营权或法人财产权;3.股东享有股权(性质为对公司的债权),企业享有对企业财产的法人所有权;4.企业享有对企业财产的法人所有权,股东享有股权,但股权性质上“只是公司法人所有权整体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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