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信用证风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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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案例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案例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案例一些客户可能只是听说香港公司操作方便可降低税收成本,但不清楚实际的运作是怎样的。

一个简单的外贸的案例,给大家演示一下香港公司信用的的操作流程。

常用的有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两种,案例:一批货物G,国内供应商A与香港公司B商签订合同$100万, 香港公司B以$120万与国外客户C签约。

其中, A为出口商,B为中间商,C为进口商。

BANK A为国内的通知行,BANK B为B公司的账户行,BANK C为开证行。

可转让信用证1. C向B开出L/C,金额$120万,此证称为母证。

2. B以母证为依据,BANK B向A开出L/C,金额$100万,此证称为子证。

3. A收到BANK A的通知,接受子证,然后发货。

4. A将提单 $100万的发票,装箱单提交BANK A,转递BANK B.5. 审单无误后,BNAK B 通知香港公司B将发票由$100万替换成$120万, 并将单据转递BANK C6. 审单无误后 ,BANK C解付$120万给BANK B, BANK B解付$100万给BANK A.背对背信用证1. C向B开出L/C,金额$120万2. B向BANK B提交全额保证金,即$100万, 银行开出一个全新的,完全独立的L/C 给A3. A接受L/C$100万.发货。

4. A将提单 $100万的发票,装箱单提交BANK A, 转递BANK B议付。

5. 审单无误后, BANK B向A解付$100万, 同时通知B买单, B领回全套单据.6. B将该套单据进行替换,更改.如将发票改成自己的发票$120万,将有供应商名字的提单替换成有自己香港公司名字的提单,其它单据照样更改.然后交给BANK B,转递BANK C议付.7. 审单无误后,解付$120万, 同时通知进口商A赎单提货.案例中,香港公司B账户中余额$20万为销售利润,根据香港的来源地征税原则,$20万没有税收。

国内供应商A如果直接卖给国外客户C,金额为$120万,通过香港公司操作后,合同金额降低为$100万,国内税基减少,也达到了减少税收的目的两者区别1. 转开出来的子证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依据母证原有条款开出.2. 转开L/C 只适用交易货物不发生变更,改装,加工等.3. 转证情况下, 出口商只有在母证货款付给中间商后,才能取得货款.4. 背对背L/C 全都不受上述限制,但是需要全额保证金。

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以及防范

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以及防范

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以及防范作者:柴延君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15期摘要:近年来,可转让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经营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但由于可转让信用证的特殊性,涉及的当事人较多,过程较为繁锁,因此在这种结算方式交易中就会使其涉及的当事人面临许多风险。

本文就这些风险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并结合实际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风险分析;防范措施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一、可转让信用证的概念及开立背景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第600号出版物第38条指出,可转让信用证系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经营活动中,信用证是最广泛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的开证机构为银行,代表了一种银行信用。

开证行承付的前提是相符交单。

在受益人相符交单的情况下,开证行必须履行承付责任,即根据信用证的付款条款向受益人付款。

然而有些时候信用证的受益人并不一定是真正的供货人,出口商还须再与第三方签订购货合同才能履行自己的出口交货义务。

也就是一笔出口业务不是真正的供货商与国外用货商直接成交,而是通过中间商和用货商洽谈这笔业务。

国外客户找不到真正的供货商,但与中间商熟悉,愿意与中间商达成交易并签订贸易合同。

但由于中间商没有货物且缺少资金,因而中间商要另找供货商来完成交货任务。

在这种情况下中间商可要求开证申请人开立可转让信用证。

另一种情况就是总公司签约,分公司执行,也就是说大公司统一对外成交,然后由分散在各地的分公司负责交货。

例如,过去,中国土产进出口公司与某国商人谈妥出口核桃仁一批,由于总公司本身没有货源,也不直接办理出口合同履行的一系列工作,于是便要求对方开来“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

从一起案例分析转口贸易的法律风险

从一起案例分析转口贸易的法律风险

从一起案例分析转口贸易的法律风险案例2022年3月3日,中国A公司(采购方)与香港B公司签订了花生采购合同,约定A公司从B公司进口花生1万吨,价格术语为CIF宁波,装运期为2022年4月15日前,交货期为2022年5月20日前,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随后,香港B公司又与美国c公司(供货方)签订花生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货物由美国直接运到中国宁波,价格术语为CIF宁波,装运期为2022年4月15日前,交货期为2022年5月20日前,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法律风险及防范转口贸易货物涉及两次货物进出口,所以风险较一般贸易更大。

尤其对中间商来说,货物不经过中间商所在地,中间商一般难以见到货物,对货物的情况并不知晓,风险也就更大。

中间商面临的风险,主要有L2T四方面:风险一: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形:1、数量不符,包括货物短少、短装、短卸:2、品质不符,卖方以不良品质之货运交买方,卖方交货之规格、型号不符或货物因各种原因在运输途中变质等:3、包装不符,如包装不善(BadPacking)、包装不固(LoosePacking)、唛头不符(DiffenentMark)、唛头遗漏(NOShlppingMark)等。

这些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情形中有些是卖方的责任,有些是船公司的责任,有些是自然原因。

但是货物运抵买方时,买方有可能以这些不符点向不了解情况的中间商索赔甚至退货。

尤其是虽然货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但是卖方却出具了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比如将不清洁提单通过船公司改为清洁提单,致使中间商付款赎单,而货物运达买方遭索赔甚至拒付,造成很大的损失。

规避办法:中间商在信用证上规定由卖方出具国际上的权威公证机构或政府机构签署的货物检验报告书或证明书:对大宗货物的交易,中间商应派人到出口地验货,监督装船并出具中间商人员签署的检验证明书:中间商尽量自己购买保险,对进口商以CIF价格成交,对出口商以CFR价格成交。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结算方式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由远期D/P托收引起的贸易纠纷案
• 广州某A公司与香港B公司达成出口某货物合同,付款条 件为FOB广州,D/P见票后60天。 • A公司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香港C 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并由该公司负责运往荷兰鹿特丹,香港 C公司在其驻广州办事处接管货物后即签发联合运输提单 正本一式三份,通过其驻广州办事处交给A公司。联运提 单所示的托运人为A公司,并载明货物“凭香港B公司指 示交付”。A公司随即将全套单据连同其他单据委托广州 的银行收款,由于B公司到期拒不付款,接受银行委托的 香港代收行只得将全部单据通过银行退回A公司。A公司 经向香港C公司查询货物下落时才获悉C公司已按联运提 单所载“凭香港B公司指示交付”的文字,将从香港把货 物运至鹿特丹的船公司出具的正本提单交给香港B公司, 货物也早已被荷兰的收货人凭香港船公司的提单提走。
案例四 电汇方式给出口企业带来风险
• 第二天上班,日本公司发来电传,称对已到港货物进行了 检验,并对货物在规格上的部分不符提出异议,同时表示 不能立即支付货款。中方公司立即对该问题进行了调查, 提出了合理的解释,并请求对方谅解。但日方仍然以货物 规格偏小导致无法销售为由,坚持要求中方在价格上作进 一步减让。双方陷入僵局。 • 分析该案例,谈谈电汇对出口方的风险。
案例五 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纠纷案
• 1997年1月30号中国银行寄出某可转让信用证下14票单据, 金额共USD223499。单寄新加坡某转让行,由新加坡的第 一受益人换单后将单转寄给德国的原始开证行要求付款。 2月14日,中国银行收到新加坡银行转来的德国银行的拒 付电。拒付原因有两点。第一,动物健康证缺少名称;第 二,正本提单弄混。中国银行查信用证及单据留底,认为 (1)信用证对动物健康证名称规定为英文名称,仅在括 号内显示德文名称。提交的单据未显示括号内的德文名称, 但显示了括号外的英文名称。因此,即使不符也是非实质 上的不符,德国银行借此拒付理由不充分。(2)单据留 底记录表明,提单提交新加坡银行时完整无缺,没有问题。 单据是否为新加坡银行搞混不得而知。

信用证不可不知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信用证不可不知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信用证不可不知的风险与防范措施中国信保接到了来自A企业的求助电话,企业在电话中显得极其郁闷,原因是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已经将货物生产好准备装箱出运了,这才发现对方在信用证条款中设置了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装船日期,受益人(卖方)才能装船的“软条款”。

眼看信用证快过有效期了,买方却迟迟不予配合,在A企业的多次催促下,买方竟然提出了货物打折的要求。

A企业已成立多年,虽然很多同行们都已经接受信用销售方式,但是出于风险考虑,企业一直采用以信用证结算方式为主的保守经营方式,直至遭遇此次风险,才惊觉原来信用证背后也陷阱重重,因此向中国信保求助。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相较于汇付、托收支付方式中商业信用带来的不安全性,信用证由于其银行信用带来的自身安全高效的特点被进出口商广泛应用。

可是随着全球国际贸易不断深化和演变,贸易实务中信用证业务比例不断降低的同时,信用证业务风险频频发生,打破了“低风险甚至零风险”的传统观念。

中国信保在日常的业务咨询、案件处理中,也接触了很多存在潜在风险的信用证案例,接下来,中国信保就对信用证潜在风险进行梳理。

一、信用证不符点风险不符点是信用证支付中最常见的风险。

“不符点”指买家开出信用证后,卖家没有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单据,一旦卖方的单证跟L/C上有不相符合的地方,即便一个字母或一个标点符号与信用证不相符合,都记为一处不符点。

一旦存在不符点,信用证的银行信用就不复存在,进而转变成客户的商业信用。

因为单证不符,银行无需承担偿付责任,企业能否收回款项,就全凭客户信用。

如果客户拒付,卖家将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这就是信用证不符点的风险所在。

信用证不符点常见的有以下两大类:1. 时间类不符点,包括信用证过期、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受益人交单过期等。

2. 单据内容类不符点,常见的有以下九种:(1) 交单单据不齐,如缺少装船通知或快递单据、证明等;(2) 提单没有"运费付讫"字样(一般来说,如果客户是做FOB的,出的又是船东提单,船公司是不允许提单上出现“FREIGHT PREPAID”字样的);(3) 船证没有按信用证要求出具(船证一般由船公司出具,但大部分船公司都有自己的固定格式,不能完全按照信用证要求显示,因此产生不符);(4) 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5) 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6) 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没有按要求背书;(7) 货物短装或超装(一般信用证都会有±5-10%的数量上落差允许,可以在客户开证之前再做提醒);(8) 单据没按要求签字盖章;(9) 单据份数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包括提单,这是可以提前与货代沟通的)。

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及风险防范

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及风险防范

<可转让信用证操作流程信用风险防范>目录内容摘要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存在先交货还是先交款的利益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买卖双方的利益,需要一个双方都信得过的第三者作为中间人来起担保作用,这一任务就落在了银行身上。

因为银行具有资信雄厚与信誉卓著的特点,完全能够承担这项任务。

这样就产生了银行保证付款的信用证书支付方式。

信用证以银行的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的信任危机。

但是为了省去自由贸易中繁杂的交际过程可能导致的“皮鞋成本”,信用证出现了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可以提高国际贸易中的交易效率,减少中间环节。

但是不可忽视的是这也是存在风险的一种支付方式,由于可转让信用证自身的特点,使得可转让信用证当事人除了要面对像其它信用证一般的风险外,还要应对可转让信用证特殊的风险,例如转让行信用风险、第二受益人要面临中间商的换单风险、第一受益人的议付风险等,这些风险已经严重的影响了可转让信用证的运用和发展,阻碍了中间商贸易的发展。

所以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贸易大国,在金融危机的今天,可转让信用证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及防范的研究更是迫在眉睫。

此文的目的在于研究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研究和风险防范。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操作、风险可转让信用证的概念、特点及其分类1.1可转让信用证的概念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全部或一部分转换让给第三方、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的信用证。

UCP500第48条第a款规定“可转让信用证系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兑汇票、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审核可转让信用证-案例分析.

审核可转让信用证-案例分析.

《审核可转让信用证》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首先,根据UCP600第38条i款的规定,当转让行于首次要求第一受益人替换单据,而第一受益人未能照办时,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出现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并没有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则转让行有权将所收到的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包括发票及/或汇票在内的单据直接交给开证行,而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

因此,转让行对第二受益人进行议付的行为没有过错,并应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第1和第2个不符点不成立。

其次,根据UCP600第38条g款的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在转让时,允许投保的保险比例可以增加、规定的任何单价可以减少,因此,第3和第4个不符点不成立。

【案例启示】
开证行收到的每次交单都可能有一系列换单和延误,每一次都有必要:审单、换单、承付或议付,将单据发送给这一序列中的下一个银行。

审证时的不符点是否成立应该严格按照UCP600及ISBP来决定。

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

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

的条 件 转让 。只有 开证 行 在 信 用 证 中 明确 注 明 “ 可 转让 ” Tas r l) 信 用 证 方 可 转让 。可 转 让 信 用 (r f a e , neb
证 的 当事 人 中受 益 人 第 一 受 益 人 与 第 二 受 益 人 之
分 , 且 参 与信 用 证 交 易 的 中介 银 行 除付 款 、 兑 、 并 承 议付 银 行外 尚有 办理 转让 的转让 行 。正 是 由于 可转 让信 用 证 中各 当 事 人 的 关 系 比较 复 杂 , 且 比一 般 而 信用 证 所涉 及 的环 节 多 , 程序 也繁 琐 , 以在 实 际使 所 用过 程 中各 相关 当 事 人 必 然会 面 临 不 同 的 风 险 , 但
对作 为 第 二受 益人 的实 际供 货人 来说 面 临 的风 险则
卖交 易 , 并从 中赚 取 差 额 利 润 。 可 转 让 信 用 证 便 是 在 中间 商参 与 国 际贸易 的情 况 下 普遍 采用 的信用 证 结算 方式 之 一 。 由于作 为 信用 证 业务 所遵 循 的统 一
惯例< c so 中对可转让 信用证 的有关做 法规定 < Po >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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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贸 实 务
使 用 可 转 让 信 用 证 硇
风 睑 及 防 范
陈 爱 萍
随着 国际 转 口贸易 和 国 内 出 口主体 多元 化 的形 成 , 来 越 多 的中 间 商 为 国 际 贸 易 提 供 了更 多 的机 越 会 。他们 往 往 利用 自己在 地理 位 置 、 经济 技术 、 商务 关系 等方 面 的优 势 , 安排 进 口商 与 供 货人 自己不 能供 货 , 只 是 一 个 中 而
请 转 让 时并且 在 信 用 证 转 出之 前 , 一 受 益 人 必 须 第

信用证案例分析-含答案 (2)

信用证案例分析-含答案 (2)

信用证案例分析-含答案 (2)信用证的再转让I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消可转让跟单信用证,以M作为受益人,A行为该证的通知行。

在A行将该证通知M后,M指示A行将此证转让给X,该转证的到期日比原证早1个月。

第二受益人X受到转证后,对于转证的一些条款与第一受益人M产生了分歧。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终未达成协议。

而此时,该转证已过期。

于是M请求A行将已过期的未使用的转证恢复到原证。

鉴于原证到期日尚有1个月,M要求A行能将恢复到原证的金额再度转让给新的第二受益人Y。

A行认为它不能同意M的做法。

因为将该证转让给Y构成了信用证的第二次转让,而这正违反了《UCP600》第38条的规定。

况且,A行未从第二受益人X处收到任何货物未出运.转证未被使用或者同意撤销转证之类的信息。

分析A行在认识上存有误区。

将未使用过的转证再次转让给另一新的第二受益人不能被视作为二次转让。

《UCP600》第38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因此,该信用证不能按第二受益人要求转让给随后的第三受益人。

根据此条文意,由第一受益人作出的再次转让并不构成二次转让,而视为一次同时转让给多个受益人的情形。

所以此等转让并非为《UCP600》所禁止。

在此案中,既然第二受益人X并未接受转证,第一受益人M当然可以自动地将该证转让。

当然A行也并未义务接受M再次转让的指示。

《UCP600》第38条又规定:除非转让范围和方式已为转让行明确同意,转让行并无办理该转让的义务。

倘若A行同意将该证转让给Y,比较谨慎的做法是:它从X处获取一份书面指示同意撤销未用的转证,同时退回转证通知。

开证行对议付行的偿付责任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于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撒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

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 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

一则可转让信用证项下不符点的案例分析

一则可转让信用证项下不符点的案例分析
法 国 T 公 司 (A C R M 要此批 货物 的态度 ,实 际进 口商 明 承 运 船 只 仅 以 风 帆 为 动 力 者 ; T S F O FA C ) R N E ,第 二 受益 人 是 中 国 D 的 工 程 也 急 需 D 公 司 的 货 物 开 U P 0 第 2 C 60 0条 提 单 A. 单 , . 提 无
公司 ( DUC L R TIE F OM HI C NA) 工 。 次 , 公 司还 表 示 , 第 一 受 论 名 称 如 何 , 须 看 似 : . 表 明 。 其 D 若 必 Ⅵ 未
转 让 证 金额 为 14万 美 元 , 效 期 益 人 明 确 表 态 不要 此批 货 物 , 公 受租船合 同约束) 7 有 D 。本案信用证 中
转 让 行 回 复 ,第 一 受 益 人 并 未 换 船提 单 ?对 于本 案 来 说 , 是 否 构 口 商 虽 然 持 有 提 单 ,但 仍 受 租 船 这 单 ,单 据 仍 被 保 留 在 转 让 行 听 候 成信 用 证 项 下 实质 性 的不 符 点 ?
合 同的约 束 ,除 非代替 出 口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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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兰
江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技 术 师 范 学 院
目前 本 案 还 在 进 行 中 。 C银 行 规定 ,银行不接受租船契约提 单,


案例 简 介
正在 考 虑 是否 指示 转 让行 退 单 , 而 除 非 信 用 证 特 别 授 权 ( C 5 0第 U P0
T N S B NK 开来 的一则转 让 公 司 与 第 一 受 益 人 T 公 司 仍 旧 有 下述 单据 , U I A ) 不论其称谓 如何 : I V. 未 信用证 , 该转让证的第 一受益人 是 联 系 , 第 一 受 益 人 还 没 有 明确 不 注 明受 租 船 合 约 约 束 及 / 未 注 或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实例分析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实例分析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实例分析11国商沈佳蓓摘要: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国际贸易的开展带来了便利,也为不法分子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熟悉国际惯例在国际商务中的应用,提高警觉,防范各式各样欺诈手段和方法,以确保交易安全。

本文就当前国际经济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出现的欺诈风险,阐述信用证欺诈的概念、成因、种类,并提出防范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手段风险防范一、信用证欺诈相关概念1、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一家银行(开证行)按照其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向另一方(受益人)所签发的一种书面约定,根据这一约定,如果受益人满足了约定的条件,开证行将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中约定的金额。

信用证在本质上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是现代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

2、信用证的类型3、信用证欺诈的定义虽然目前世界各国对信用证欺诈已逐渐加以重视,但是对于什么是信用证欺诈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有学者认为,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单证相符即予以支付的规定,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实际上不能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骗取货物支付的商业欺诈行为。

伪造、变造信用证下要求的商业单据或故意提供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单据是这种欺诈行为的共同特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因而在我国,构成信用证欺诈应具备以下条件:1、信用证一方当事人是主观上出于故意的,即明知其欺诈行为会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希望另一方当事人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一定行为;2、客观上欺诈一方有积极的欺诈行为,如伪造单据,隐瞒真实情况。

3、被欺诈一方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了某种行为,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影响对这一行为是否为欺诈的认定。

二、信用证欺诈的成因1、信用证制度本身的缺陷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可转让信用证中第二受益人的风险及防范

可转让信用证中第二受益人的风险及防范

可转让信用证中第二受益人的风险及防范作者:黄满盈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0年第09期国际贸易中中介贸易和转口贸易的普遍存在,使得可转让信用证大量被使用。

可转让信用证作为信用证中一种较为特殊的形式,它的主要目的是使卖方(第一受益人)通过要求买方向供货人(第二受益人)开具信用证的方式而为供货交易融资,第一受益人就是通过把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方式达到这一目的的。

从表面上看,实际供货人即第二受益人手中握有国外银行开来的可转让信用证,似乎已得到对方银行的付款保证,只要单证相符,货款应能收回。

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供货人事实上仍要面临货款不能收回的风险,出口权益得不到保障。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研究。

一、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及特点在2007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UCP600中关于可转让信用证有一个清楚的定义:“Transferable credit means a credit that specifically states it is “transferable”. A transferable credit may be made available in whole or in part to another beneficiary (“second beneficiary”) at the request of the beneficiary (“first beneficiary”)”.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明确表示其“可以转让”的信用证。

根据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请求,转让信用证可以被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其他受益人(“第二受益人”)。

“Transferred credit means a credit that h as been made available by the transferring bank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转让信用证是指经转让银行办理转让后可供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有哪些法律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有哪些法律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有哪些法律风险----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风险一、案情国内A公司通过香港中间商B公司向孟加拉出口烧碱,合同金额为51万美元。

2004年12月4日,A公司收到由孟加拉C银行开出的、香港D银行作为转让行的可转让信用证,B公司为该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A公司为第二受益人,信用证金额为51万美元。

12月30日,A公司按照信用证条款要求安排货物装运并将全套结汇单据交国内E 银行议付。

该行审单合格后,将全套单据提交D银行办理结算。

2005年1月11日,D银行将经过B公司换单的全套单据寄给C银行,C银行于2005年1月20日提出单据不符点,原因是“箱单上没有装船前检验机构的确认(P/L NOT CERTIFIED BY PSI AGENCY)”。

可转让信用证有哪些法律风险二、处理(一)积极与银行交涉E银行在收到C银行关于“不符点”的电文后,核查了信用证条款及单据留存件后,认为:C银行提出的“不符点”在信用证条款中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A公司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各项要求,且C银行只是提出“不符点”,却从未明示“拒付”。

据此,E银行通过D银行多次致电C银行,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

D银行也曾回电答复:C银行指出的“不符点”不构成“实质性不符点”,但C银行已退单,D银行将等候E银行的进一步指示。

随后,虽经E银行的反复催告,但最终未能收到信用证项下货款。

(二)密切关注货物动态A公司在获悉风险发生后,立即指示货运公司,要求其“不仅要收回正本提单,且要得到A公司的书面确认后,方可放货”。

同时,为防止货物滞港超期被海关罚没或拍卖,A公司积极开展货物的转卖工作,但因当地法律和海关工作机制的特殊性,转卖手续极其繁琐。

经多方权衡,A公司最终同意降价6万美元,将货物交付原买家。

三、启示(一)可转让信用证存在的主要风险按照UCP500第48条(i)款之规定,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是指根据信用证,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进行支付、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转让行)或者是在自由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在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该跟单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其它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

从案例解读分批装运

从案例解读分批装运

从案例解读分批装运文/栾志强王惠兰运输是国际货物贸易环节的关键,运输条款则是合同和信用证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实务中,由于交易数量较大,或是受备货、运输、市场和资金等条件的限制,常需采用分批分期的方式进行交货,即我们常称的分批分期装运。

确认何为分批装运案例一:M总公司向N进口商出口1万吨大米,采用可转让信用证,且规定不得分批。

于是总公司将信用证全部转让给5家分公司。

这5家分公司按照来证规定的装运期,在各自口岸通过同一条班轮按质按量装货,并在各自当地银行就地议付,取得了货款。

但货到目的港后,因市场发生了变化,大米价格下跌,进口商不想接受货物。

于是,进口商借口交货地点及装运期不同,认为货物进行了分批装运而拒付。

M总公司认为没有违反信用证的要求。

双方产生争议在于本案是否属于分批装运。

按《UCP600》第31条b款及《ISBP681》(即《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第105条款的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若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的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将不视作分批装运。

因此,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只要信用证没有限制多个装运港、多套正本提单,那么,只要是同一次提交、同一艘船运输、同一航程、同一目的地(即“四相同”),即使发运日期不同,装卸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也不是分批装运。

但如果所有条件都是一样的,但货物装运于多艘船,则是不同的运输工具,那么就是分批装运了。

显而易见,本案并非分批装运。

案例二: 300公吨黄芝麻从大连到鹿特丹港,同时规定不许分批装运。

150公吨黄芝麻从大连到鹿特丹港,另150公吨黄芝麻从大连到阿姆斯特丹港代替原装运条款规定。

信用证条款规定:“300M/Tons of Yellow Sesameseeds, shipment from Dalian to Rotterdam not later than March 31,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其后,修改书的内容:“The shipment changed to 150 M/Tons of Yellow Sesameseeds from Dalian to Rotterdam and 150M/Tons of Yellow Seasameseeds from Dalian to Amsterdam instead of original stipulation.”因此,卖方认为,信用证原条款虽然规定不许分批装运,但已经修改为分两批装,即一批装运到鹿特丹,另一批装运到阿姆斯特丹,不许分批装运的条款已不复存在。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可转让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之一,可以向卖方提供支付保障。

然而,与其他支付方式相比,可转让信用证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首先,需要认识到可转让信用证存在的风险之一是不正当转让。

不正当转让是指信用证转让方违反信用证规定,将信用证转让给与转让规定不符合的受让方。

为了防范这一风险,转让方在转让信用证前应仔细核实受让方的身份和信誉,确保其能够履行相应的义务。

同时,可以要求受让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担保,进一步减少风险。

其次,受让方在接受可转让信用证时也需要考虑到风险。

受让方应仔细研究信用证条款,确保自己能够符合相应的要求。

在接受信用证后,受让方应及时通知转让方和开证行,并确保相关的文件和信息的准确性。

此外,还需要防范信用证中的文档风险。

文档风险是指与信用证相关的文件存在缺陷或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为了减少文档风险,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应明确指定相应的文件,包括要求特定的文件或证明,以及明确文件的份数和要求的时限。

卖方在准备相关文件时应仔细核对信用证要求,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此外,信用证的可转让性也可能带来支付风险。

如果转让方无法履行转让义务,或受让方无法收到相应的付款,将会给交易双方带来经济损失。

为了防范这一风险,双方可以在信用证中加入相应的条款,明确转让方的责任和义务。

另外,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为交易提供额外的保障。

综上所述,可转让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仔细核实对方的身份和信誉,确保信用证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另外,双方也可以在信用证中加入相应的条款和额外的保障措施,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可转让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之一,具有灵活性和提供支付保障的特点。

然而,与其他支付方式相比,可转让信用证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在本文中,我将继续探讨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并提出一些防范措施。

信用证反诈骗案例分析 【09营销一班 牛威 黄亮】

信用证反诈骗案例分析 【09营销一班 牛威 黄亮】
9级市场营销一班 09级市场营销一班 演讲: 演讲:黄亮 制作: 制作:牛威
案例一: 案例一:100亿美元信用证诈骗案 亿美元信用证诈骗案
• 2006年3月底,被告人美籍华人梅某、李某经人介绍来到N省H市, 以“引资”为名进行诈骗信用证的犯罪活动。他们先后向中国 农业银行H市中心支行(简称H农行)行长赵某、副行长徐某提 交了虚假的“引资”承诺以及编造的美国亚联(集团)有限公 司(简称亚联)的各种材料,谎称亚联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许 多合作伙伴,以亚联财团的金票做抵押,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 为H农行引入巨额资金;H农行只需开具备用信用证作为引资的 必要手续,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引入的资金不还本付 息。 • 以此骗取了赵、徐的信任。此后,赵某于同年4月1日和2日代表 H农行工会下属的恒融实业公司与梅、李签订了三份数额分别为 50亿、16亿、34亿美元的《合作引进外资投资开发协议书》。 梅某、李某将备用信用证英文本译成中文提供给赵某、徐某审 查时,故意把英文本中“证明开具的汇票金额代表与给予亚联 (集团)公司贷款融资相关的债务”一段内容不译。梅某、李 某在没有向H农行提供任何担保和抵押的情况下,骗使赵某、徐 某于4月5日开出了以亚联为申请人、H支行为开证行、莎物得投 资(巴哈马)有限公司(简称莎物得)为受益人、一年期不可 撤消可转让的200份总额为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
案例二: 案例二:通过仲裁解决信用证纠纷
• 申请人中国A公司(买方)与被申请人加拿大B公司(卖方)于1995年1月15 日签订了098号5万吨白糖销售合同,单价USD311/MT CIF 中国广西防城港, 总额1555万美元。合同付款条件规定:自合同签字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买 方银行向卖方银行开出货物价值100%的不可撤销、可转一次的即期信用证副 本。卖方在5天内按总金额2%电汇到买方中国银行某保证金账户上。买方在 收到卖方保证金后2个工作日内开出即期信用证正本。如果卖方在收到信用 证7日内未能传真“装运单据”、“船名”、“起运港”、“目的港”“数 量”、“重量”等到买方,则卖方按货物总值2%赔偿给买方,同时L/C 撤证 失效。 合同中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合同签订的第二天,申请人即按合同开具了信用证,而被申请人却未能在5 天内将2%保证金汇到中方银行。1995年1月21日,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开出的 信用证不能接受,要求按被申请人,信用证和合同样本“进行交易,否则,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开出的信用证后,没有正式致函申请人具体指出该信用 证的哪些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符,而是提出超过合同约定的额外要求,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得到了广泛应用。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可转让信用证被广泛使用,它可以使电商平台、贸易中介和交易商等参与者之间对信用证进行转让,提高了交易的便利性和效率。

但与此同时,可转让信用证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为了降低这些风险,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进行防范。

首先,要加强对受让人的背景调查与评估。

在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过程中,对受让人的身份、信用等进行全面、准确的调查是非常重要的。

要确定受让人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和信用承担所转让的信用证。

可以通过查看受让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以及以往的交易记录等方面来评估其信用水平和支付能力。

如果发现受让人存在信用问题或经营状况不佳,就要警惕转让给他们信用证的风险。

其次,要加强对信用证的限制和控制。

在信用证的转让过程中,发证行和受让人可以通过在信用证中约定各种限制条件来控制风险。

例如,可以限制信用证的转让次数,或者规定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进行信用证的转让。

此外,在信用证的转让过程中,还可以采取一些技术手段来防范风险,如使用电子签名、条形码等来验证受让人的身份和信用。

第三,要加强对信用证的监督和管理。

在信用证的转让过程中,发证行应当加强对信用证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掌握信用证的转让情况,确保信用证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同时,还应与受让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解决转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对于有违反信用证转让规定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要树立风险意识,加强风险教育。

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为了降低这些风险,需要各方参与者加强对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发证行、受让人、交易商等各方都应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学习风险防范的知识,了解信用证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操作规程,提高对风险的判断和应对能力。

综上所述,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

只有加强对受让人的背景调查与评估、加强对信用证的限制与控制、加强对信用证的监督与管理以及树立风险意识、加强风险教育等一系列措施,才能有效降低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保护各方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从一个案例看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

从一个案例看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

从一个案例看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案例简介:一家成立不久的外贸公司(A公司)与香港中间商(B公司)于2006年4月签订了一个服装出口合同,总值40万美元。

该批货物目的港为德国汉堡,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

同年5月A公司收到T市C银行的信用证通知书和所附转让信用证。

通知书上列明开证行为德国D银行,转证行为深圳E银行。

信用证标明:FORM OF CREDIT: IRREVOCABLE, WITHOUT OUR CONFIRMATION ; APPLICATION HEADER: 深圳E银行;ISSUINGBANK: 德国D银行;FIRST BENEFICIARY: 香港B公司;SECONDBENEFICIARY:收到该信用证后,A公司立即安排投产,但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工艺出现一些问题,加之B公司售给A 公司的辅料未能准时到货,致使A公司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货。

就此情况A公司与B公司进行了交涉,最终B公司同意A公司将交货期推迟10天,并应A公司要求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2006年8月A公司将有关单据交由C 行议付。

因数周后仍不见货款,A公司遂通过C银行查询货款下落。

查询结果:E行称因德国D银行以第一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而拒付,故E行也无法就信用证项下金额付款。

当A 公司再次与B公司联系时B公司一改常态,埋怨由于A未能按期交货,导致B也遭受了经济损失,现正与德国客户联系争取最好效果。

最终该笔业务以A公司减价15%了结,A公司直接损失近6万美元。

案例分析:A公司之所以遭受如此巨额损失,其原因是对可转让信用证的特点及信用证的性质理解不够导致无法在信用证项下安全结汇。

信用证之所以能够保证卖方安全结汇,在于银行信用参与到货款支付过程。

信用证是由银行开出的有条件的支付承诺书。

其条件就是信用证中的各项条款。

只要卖方满足这些条款,银行便会以第一付款人身份支付货款。

但信用证的性质之一为“信用证是自足性文件”――尽管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可信用证一旦开出,它就是一个独立于合同之外的文件,受益人是否可以安全收汇完全取决于其是否能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

主体.
---
--欺诈例外原则
14
涉及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经典案例
Sztejn v.J.Henry Schroder Banking Corp案
中国银行海口案 United City Merchants Ltd
v.Royal Bank of Canada案
15
Sztejn v.J.Henry Schroder Banking Corp案
31
何谓善意?
银行自己未参与欺诈 银行不知道欺诈存在 银行尽到了合理谨慎 除开证行外,付款、承兑或议
付的银行必须是被指定行
32
Department Stores v.France Bank案
第一批:汇票转让给支付对价的善意第三人
第二批:议付行议付
第三批:不涉及善意受让人和议付行
三批货物存在诈骗情况下,法院判决:
者存在欺诈
提交单据的受益人必须
明知单据中的陈述不真实,否则
不能剥夺付款请求权
2.欺诈是实质性的
30
三、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
2006年《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十条: 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 进行了付款 2.开证行或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 地做出了承兑 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23
中国银行海口案-短量是否构成欺
诈?
2006年《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 ,视为信用证欺诈

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

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
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串通提交假单据,没有

慎用可转让信用证

慎用可转让信用证

慎 用可 转让 信 用证





MOD F B SN S 坝 代 商 业 E I U IE S N
占用银行额度 ,且操作灵活 ,一旦 开始使 用 ,不 会 改变 转 让信 用 证 的 操 作 习惯 。 ( )可转让信用证对 出口商的实际作用 , 十 既 不能 与 一 般 信 用 证 一 样 审 单相 符 立 即付 款 ,更 没 有 D P结 算 付 款 赎 单 的保 障 , / 与 苏 向红 鲁 泰纺织股份 有限公 司 山东淄博 2 1 O 5 5 O TT结算无异 ,只不过所 有单证通 过银行 流转 ,易让人误 以为是信用证结算而放松 耳 其 客 户 即 要 求 选 用 可 转 让 1 0天 信 用 警 惕 。 8 【 文章摘要】 信 用证 结 算 ,在 国际 贸 易 实 务 中 , 证 ,企业经地咨询银行确认可续做福费廷 四 、出 口商 解 决 可转 让 信 用 证 问题 被 认 为 是 安 全 系数 最 高 的 结 算 方 式 之 业 务 ,即接 受 了客 户 的请 求 。双 方 的 出 口 但在 信用证种类里 ,存 在特殊信 用 合 同约 定 买 方 是 土 耳 其 中间 商 ,转 让 信 用 的对 策 证 , 因涉及众 多 当事人 且法律 关 系复 证 的第 一 受 益 人 是 中 间 商 在 美 国 的 公 司 , 如客户坚持 选用可转让信用证 ,否则 出 口商 为 第 二 受 益 人 ,提 单 收 货 人 凭 开 证 订 单 就 会流 失 ,该 如 何 应 对 ? 贸 易 成 功 的 杂 , 旦 发 生纠 纷 , 口商很 难 维权 , 一 出 可 转 让 信 用 证便 是 其 中 的一 种 。但 在 买 方 行 指 定 。合 同签 署 后 , 出 口方 与 银 行 签 约 过程实 际上是买卖双方谈判的过程 ,碰到 但好 景 不 长 , 2 0 年 , 问题 后 更 需 要 双 方 紧 密 配 合 ,彼 此 站 在 对 在 04 市 场 的 大 背 景 下 ,虽 然 可转 让 信 用证 有 续 做 福 费 廷 业务 。 因银 行 系统 内提 示 不 再 给 可 转 让 信 用 证融 方 的角度多考虑 。结合业务操 作实际 ,依 很 多特殊 性 ,仍在实际业务中被 广泛 采 用 。作 为 国 际 贸 易从 业 人 员 ,有必 要 更 资 批 复 额 度 ,继 而所 有 中 资和 外 资 银 行 全 据 本 文 提 到 的 案 例 , 现 提 示 如 下 应 对 措 多地 了解特殊 信 用证 ,以便 积极应 对 , 面停止 了可转让信 用证的福费廷业务 。 施 ,仅大家参考 :( ) 出口双方签署的 一 进 在 此情 况下 ,出 口企 业 与 土 耳 其 客 户 出 口合 同 中显 示 的 买 卖 双 方 当 事 人 ,必 须 降低风险。 协商能否改为一般信用证 ,土方客户认为 在 转 让 证 中清 晰 可 见 ,以利 判 断 出 口商 对 其 他供货 商一 直沿 用可转 让信 用证 的操 合 同的履约情况;( ) 【 关键词】 二 转让信用证的开证 作 ,不 同意更改 。虽经多年交涉仍无法改 行 以及 转 让 行 的 选 择 ,出 口商 要 尽 量 与 中 可 转 让 信 用 证 ; 出 口 商风 险 ;对 策 变客户的开证 习惯 ,双方业务的继续发展 间商 协 商 ,从 出 口商 银 行 认 可 的 银 行 名 单 在 深入 了解 可转 让 信 用 证 风 险 前 ,有 受 结 算 方 式 限制 受 到 严 重 制约 。 中选 用 ,以提 高 出 口商 对 转 让 信 用证 下 的 必要 先 明 白什 么 是 可转 让 信 用 证 及 其 适用 通 过 这 一 实 际案 例 看 出 ,作 为 合 同 买 风 险控 制 ; ( )与 中 信 保 公 司 或 银 行 合 三 的 范 围 ,知道 了 为 什 么会 产 生 风 险 ,控 制 方 的 中 间 商 ,在 整 个 可 转 让 信 用 证 的 开立 作 ,调 查 中 间商 、第 一 受 益 人 以及 提 单 收 起 来更有的放矢 。 和使用 过程 中,中间商完全是以幕后指挥 货人 、提单通知人 的资信 ,对资金状况不 的身份 出现 ,但却给出 口企 业带 来风险无 佳的公司坚决不予接受;( 出 口商可与 四) 可转 让 信用 证 的定 义 数。 主要体现在: 一 ) 口合同签署 问题 中间商协商 ,将转让信用证改为背对背信 ( 出 可转 让 信 用 证 ( a sea l C e i) 本案涉 及 的出 口合 同是与 中间商直 接签 用证 ,既能保护 中间商 的贸易 隐私 ,又能 Trn frbe rdt 是 指 信 用 证 的受 益 人 可 以要 求 授 权 付 款 、 署 ,但 在 可 转 让 信 用 证 中找 不 到 中 间 商 , 保 证出 口商 利益;( ) 五 若中间商坚持开立 承 担延期付 款 的责任 、承兑 或议付 的银 如果 中 问商 拒 不 承 认 出 口商 的供 货 履 约 行 可转让 信用证 ,应尽 量与中间商协商控制 行 ,或 当信 用 证 是 自 由议付 时 ,可 以要 求 为 ,出口商无法依据合同维权 。( )银行 转 让 信 用 证 的 金 额 上 限 , 不 扩 大 收 汇 风 二 信用证 中特别授权 的转让银行 ,将信用证 对 出 口商 的保 护 作 用 缺 失 :因 可 转 让 信用 险;( 如 中间商不 同意转让信用证上 限 六) 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 的信 证 不同于一般信用证 ,存在特殊 的法律关 控 制的办法 ,出 口商可与 中间商协商 ,由 用证。 系 ,对 出 口商来说是 不完全 的银行 信用 , 中间商 先预付一定 比例 的货款 ( 预付 比例 易使 出 口商处于不利的收汇风险 中。( ) 不 低于 总货款 的 3 %) 三 0 ,平衡双方 的风险; 二 可转 让信 用证 适 用范 围 出 口商 议 付 单 据 相 符 问题 :在 可 转 让 信 用 ( ) 加 强对 可 转 让 信 用 证 项 下 货 款 收 汇 七 可 转 让 信 用 证 ,主 要 适 合 以 中间 贸 易 证 下 ,出 口商 可享 受 的 权 利 是 有 限和 非 实 跟踪 ,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 ,避免损失 为 主 的客 户 在 以下 情 况 时选 用 :( ) 中 质 的 ,不 能 充分 享 受信 用 证 的保 护 。对 出 一 当 的进 一 步 扩 大 。 间商无法供应跟单信用证指定的部分或全 口商 制 作 的 议 付 单 据 ,因受 到 第 一 受 益 人 部货 物 ,因 而希 望 转 让 信 用 证 的 部 分 或 全 制作的单据是否相符的影响 ,很难做到单 五 、 结 论 部;( ) 二 当中间商不愿意支付因为单独开 证相符 , 收汇安全不保障。( ) 四 转让行对 国际贸易出口业务中不管选用哪种结 立新信用证而额外产生 的银行押金和相 关 出口商的影响 :因转让行不对出 口商的货 算方式 ,最终就是要让卖出的产品J l 变 t O  ̄ , 费 用 ,或 者无 银 行 额 度 ,因 此无 法 从 他 / 款承担必然的付款 责任 ,出 口商 即使 在 自 现 。相 对 于 国外 买 家 而 处 于 弱 势 的 出 口企 她 的往 来 银 行 取得 背对 背 信 用 证 ,但 最 终 己单证相符 的情 况下,也无 权要求转让行 业 ,首 先 要 对 出 口合 同 不 折 不 扣 地 执 行 , 供应商坚持要 以跟单信用证结算;( ) 三 当 付 款 ,因为可转让 信用 证的转让行都 会在 不 授 人 以柄 ,增 强话 语 权 ;其 次 必 须 有精 中间商担任采购 代理 ,而须负责向各供应 信用 证中特别加注 “ 让行只有在收 到开 转 通贸易知识 的专业人才,根据 自己的产品 商分配跟单信用证 的货款;( 当中问商 证行付款后 才支付货款给供 货商” ( ) 特 点 选 用 结 算 方 式 ,特 别 要 慎 重 接 受 可 转 四) 。 五 为 了保住可赚取 的佣金等 中间利润 ,不想 开证 行与出 口商无 关:( ) 口商无法从 让 信 用 证 。万 不 得 已 的情 况 下 ,要 加 强 与 六 出 让买方知晓供应商 的真实信息 。 银行续做 买断等融 资业务 。( )因合同关 银 行 和 风 险 管理 机 构 合 作 ,及 时 提 示 结 算 七 系和可转让信用证 关系 的复杂性 ,出 口商 风险 ,安全及时 收汇 。 圃 三 通 过 一则 案 例分 析 可 转让 信 用 无法从 中信保取得 收汇保障 ,所 有风 险出 证给 出 口商 带来 的风 险 口商 自担 。 八 ) ( 可转让证一般 以远期形式 【 参考文献】 家企业 自 2 0 年起 与土耳其 中问 开 立 ,在 加大 出 口商收 汇账 期 的 同时 扩 大 01 j 黎 孝先; 国际 贸易实 务 第三版 , 、 《 对外经济贸 易大学出版社 ,2 0 年 04 商合作 出口纺织品 。双 方一 开始合作 ,土 收汇风 险。 九 ) ( 中间商 因可转让信用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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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行 ) 或者是在 自由议付信 用证的情 转 况下 ,在信 用证 中特别 授权 的转 让行将该 跟单信用证全 部或部分 转让给一 个或多个
由于 可转 让 信 用 证 业 务 操 作 程 序 复 杂, 供货商 ( 2受益人 ) 第 的收汇风险较高,
出口商应谨 慎选择可 转让信 用证作为 合 同
构的确认 ( / O E T F E Y P I A P LN TC R I ID B S —
G N Y)”。 EC
求其履行付款义务 。D银行也 曾回 电答复 : C
银 行指 出的 “ 符点 ” 不 不构成 “ 实质性不 符
点” 但 C银行 已退 单 , , D银行将 等候 E银行 的进 一步指示 。随后, 虽经 E银行 的反复催 告, 但最终未能收到信用证项下货款 。
地 法律和海关工作机制的特殊性 , 转卖手续 极其繁琐。 经多方权衡 , A公司最终 同意降价 6 万美元 , 将货物交付原买家 。
E银行在 收到 C 银行关于 “ 不符 点” 的
对 外经贸 财会》 志 2 0 杂 0 6年第 7期
3 3
维普资讯
付款条件。如果 中间商资金实力较强, 可选 择背对背信 用证或 者 DP的支付方式, / 以便
最大程度地 保障 自身权益 。
其他受益人 ( 2受益人 ) 第 使用。可转让信
用证生效 后 ,第 2受益 人装运货物 并 向转 让行交单 ,转 让行收 到单据后通 知第 1 受
益人换单 ,第 1 受益人 以 自己的发票和汇 票替换第 2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 ( 包括其
他需替换的单据 ) 。之后 , 让行 将替换后 转 的单据寄送 开证行 ,开证行审核单 据无误 后, 对转 让行进行偿付 。最后转让行依据第 1 受益人的指示付款 给第 2 受益人 。 在贸 易实务操作 中,可转让信用 证主 要面临以下几方面 的风险 : 1第 2 . 受益人 ( 供货商 ) 权利受 限带来
【 案情 】
国 内 A公 司通过 香港 中间商 B公 司 向
孟 加拉 出 口烧碱 ,合 同金额 为 5 万 美元 。 1
电文后, 核查 了信用证条款及单据 留存件后 认为: C银行提 出的 “ 不符点” 在信用证条款 中并未做 出明确的规 定, 司提 交的 单据 A公 完全符合 信用证条款的各项要求 , C银行 且 只是提 出 “ 不符 点 ” 却从 未 明示 “ 付 ” , 拒 。
( ) 重 运 用 可 转 让 信 用证 二 慎
按照 U P0 C 50第 4 n fr b e LC 是指根据信 T a s ea l / )
用证 , 益人 ( 1 受 第 受益人 ) 以要求授权 可
进行支付 、延期付款 、承兑或议付 的银行
据 此, E银行 通过 D 银行多次致 电 C银行 , 要
20 0 4年 1 2月 4日, 司收 到 由孟 加 拉 C A公 银 行开 出的 、 香港 D银行作为转让行 的可转 让信用证 , B公司为该信用证 的第 1 受益 人, A公司为第 2受益人 , 信用证金额为 5 万美 1 元。 同年 1 2月 3 0日, 司按照信用证条款 A公 要求安排 货物 装运并将 全套 结汇 单据交 国 内 E银行 议付。该行审单合格后 , 将全 套单 据提交 D银行办理结算 。0 5 1 1 2 0 年 月 1日, D银行将经过 B公 司换 单的全套单据 寄给 C 银行 , C银行 于 2 0 0 5年 1 2 月 0日提 出单据 不符点 , 因是 “ 单上没有 装船前检验 机 原 箱
_ 陬 一 飘 _ 取
【 启示 】
( ) 一 可转 让信 用证 存 在 的主 要 风 险
间商之间 的贸易合 同关 系 ,中 间商仍然应 承担 合 同项下 的付款 责任 。但在 业务实践 中,经 常 出现 因中间商 实力薄弱 或信 誉不 佳, 导致第 2受益人 ( 供货商 ) 终陷入求 最 助无 门的境地 , 只能独 自承受损失 。
( ) 二 密切 关 注货 物 动 态
A公司在获悉风 险发生后,立即指示货
运公司, 要求其 “ 不仅要收 回正本提单, 且要 得到 A公 司的书面确认后 ,方可放货 ” 。同 时 ,为 防止货物 滞港 超期被 海关 罚没或 拍
【 处理 】
( ) 一 积极 与银 行 交 涉
卖, A公司积极开展货物 的转卖工作 , 但因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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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者 语
在 国 际 市场 竞争 日趋 激 烈 的今 天 , 用 ( 销 ) 易方式 已成 为 出 口企业 进行 国 际商 务谈 判 、 信 赊 交 赢 取更 多交 易机 会 的一 个 重要 筹 码 。但是 , 口企 业在 利 用信 用 ( 出 赊销 ) 式赢 取 更 多 交 易机会 方 的 同 时 , 增 加 了逾 期 账款 损 失 的风 险 。为 了帮 助 广 大读 者 学 习和 了解 国 际 商账 追 收 的相 关知 也 识 和 商账 追收 技 巧 , 减 少 国际 商账损 失 。本刊 自第 5期起 , 中国 出口信 用保 险公 司联 合 开 办 以 与 “ 国际 商 账追 收 ” 目 , 栏 目将 通 过 对 国 际 商 账追 收 业 务 的 专 业知 识 介 绍 及 丰 富 、 活 的 商账 栏 该 鲜
的收汇 风险。第 2受益人尽 管是受益人 , 但
疑解惑 , 引领 您 的 企 业走 上 成 功之 路 。您 有相 关 问题请 您通 过 以 下 电话或 邮 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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