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容许的危险及其在医疗过失中的运用(一)
医疗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患者李某因胃痛入住该院治疗。
在住院期间,医院对李某进行了胃镜检查,诊断为胃炎。
在治疗过程中,李某病情反复,胃痛加剧。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李某病情未见明显好转,反而出现严重脱水症状。
经医院进一步检查,发现李某患有胃溃疡,且已发展至胃癌晚期。
李某家属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和结果表示质疑,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病情恶化。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2. 医院是否存在过错?3. 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李某的病情进行了胃镜检查,并诊断为胃炎,符合诊疗常规。
但在后续治疗过程中,医院未对李某的病情进行及时、全面的检查,导致病情恶化。
因此,法院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2. 由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的病情恶化,法院判决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根据李某的病情、医院过错程度及双方协商结果,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学、法律、伦理等多个领域,具有以下特点:(1)专业性强。
医疗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医学专业知识,需要具备医学背景的专业人士进行鉴定。
(2)诉讼周期长。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取证等环节较为复杂,诉讼周期较长。
(3)赔偿标准不统一。
医疗纠纷案件赔偿标准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地域、病情、过错程度等,导致赔偿标准不统一。
2. 本案中医院的过错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未及时对李某的病情进行复查,导致病情恶化。
(2)在诊疗过程中,未充分考虑患者的病情变化,调整治疗方案。
(3)未与患者家属充分沟通,导致患者家属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和结果产生质疑。
3. 医疗纠纷案件的防范(1)提高医务人员专业素质。
医务人员应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临床技能,提高诊疗水平。
(2)加强医患沟通。
关于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
关于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长期以来,医疗责任的认定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而医疗过错的存在与否又是认定医疗责任的关键。
本文拟对认定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参考因素以及患者承诺对认定医方过错的影响等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长期以来,医疗责任的认定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而医疗过错的存在与否又是认定医疗责任的关键。
本文拟对认定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参考因素以及患者承诺对认定医方过错的影响等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一、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医疗水准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
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
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
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
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
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
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
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
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
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这个标准就是“医疗水准”。
即,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于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
日本有判决认为,医疗水准是一种已具备专家相应能力的医师,尽其钻研义务、转诊义务、说明、劝告义务的一个前提标准。
以“医疗水准”作为判断医疗纠纷中医师或医院过错的标准,已是日本学说及审判实务上的共同见解。
东京高等裁判所1988年3月11日曾有判决论及:“依《日本医师法)第1条之规定,医师由于其职司医疗及保健指导,对于公共卫生之促进寄予作用,从而达到确保国民健康生活之目的。
(最新版)医院医学伦理管理制度
医院医学伦理管理制度一、实行医院医学伦理院科两级三层管理制:决策层:即院长办公会和医院医学伦理管理委员会。
控制层:各专业管理委员会和各业务职能部门。
执行层:即各科室/病区主任、护士长及科室管理小组。
二、明确院长为医院医学伦理管理第一责任人,部门领导、科室主任为本部门和本科室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监管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共同参与医学伦理督导、检查、评价,负责医学伦理管理工作。
三、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自身医疗工作的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医学伦理管理方案,制订管理目标、指标、计划、措施,进行效果评价及信息反馈等。
四、医院要加强对全体人员的医学伦理管理教育,组织参加医学伦理管理活动。
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督导检查医院医学伦理管理相关制度、措施、目标的落实执行情况,发现并纠正医疗活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安全隐患;健全并完善工作相关制度和监管机制,定期听取医院业务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工作运行情况及相关指标控制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持续改进建议。
五、严格执行医疗、护理、院感、药事等部门各项核心制度。
严格执行各种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
六、医学伦理管理应注重制度、流程、规范、机制的形成和建立;应注重管理缺陷的排查和持续改进。
七、加强对进修生、实习生管理,严格执行进修生、实习生带教的有关规定。
八、医疗质量监管应坚持运用PDCA工作方法和追踪检查法等科学管理工具开展工作,推进医学伦理管理质量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九、医学伦理质量检查结果与评优、奖惩及职称评聘相结合,并纳入科室评审。
十、通过督导、检查、分析、总结、反馈、通报、处理、整改,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医院手术安全管理制度一、加强手术负责制1、三级医师负责制科主任应根据本科现巳开展的手术,制定各级医师的手术权限并报医疗管理部门备案,所有医师均须在本人职责权限内开展手术。
2、报告当遇有紧急手术而超出当班医师的手术权限或技术水平时,在采取急救措施的同时立即报告上级医师,必要时向医疗管理部门汇报。
论风险升高理论的正当性基础——以义务违反关联为核心
可以看出,与传统理论相比,风险升高理论的关键在于降低了义务违反关联的程度,这也是其与传统理论
的本质差异之所在。
(二) 风险升高理论属于规范评价的范畴
倘若将风险升高理论的核心定位成对义务违反关联程度的降低,那么对过失犯注意义务违反与结果
联程度的要求较高,如果用数值来表示的话,传统理论视角下义务违反关联程度可以视为 100% 或者
90%以上。这种高程度的关联性恰巧能够与刑事诉讼所要求的高证明标准相衔接。在证据法上,排除合
二者在外观上的亲缘性使传统理论不自觉地将义务违反
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通常会被表示为大于0
.9。
参见前引⑩,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书,第339页。
保持谨慎的话,就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仅有如此,结果才能被认为是基于义务违反行为发生的。
关联性的强弱在不同理论学说下会存在差异。传统理论认为,只有当行为人采取合义务替代行为
③
④
⑤
⑥
《非法行医案中因果关系的把握》,载《人民司法》(案例)
参见臧德胜等:
2015年第12期。
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案
中,被告人在未保持合理距离的情况下违规超车,导致醉酒的自行车骑手被卷入卡车车轮死亡。就本案
而言,受害人的醉酒程度、超车时两车的精确距离、卡车的车速等都属于须待查明的案件事实,对上述事
实的证明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不过,是将死亡结果归责给卡车司机的违规超车行为,还是由受
害人自己承担,则属于规范评价的范畴,无须适用事实认定的相关规则。
反关联。最后,适当降低义务违反关联程度不会使过失犯从结果犯转变为危险犯。
新民市人民医院、王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民市人民医院、王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8【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81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兴田刘小丹任江【审理法官】陈兴田刘小丹任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民市人民医院;王少忱;刘玉涛;张晓萍【当事人】新民市人民医院王少忱刘玉涛张晓萍【当事人-个人】王少忱刘玉涛张晓萍【当事人-公司】新民市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鄢恒辉辽宁振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鄢恒辉辽宁振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鄢恒辉【代理律所】辽宁振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新民市人民医院【被告】王少忱;刘玉涛;张晓萍【本院观点】关于上述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审法院适用《辽宁省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计算是错误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述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审法院适用《辽宁省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计算是错误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所参照的计算标准应当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
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新民市人民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68元,由上诉人新民市人民医院负担。
医疗义务 [论医疗注意义务]
《医疗义务 [论医疗注意义务]》摘要:附随义务依其功能和作用可分为注意、告知、照顾、协助、说明、忠实、保密、不作为义务等,它包括诊断、治疗、手术、注射、麻醉、输血、用药、护理过程,在医院内的感染等方面的结果预见义务,因此,医师违反民事法律中的注意义务以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为前提关键词:附随义务/高度注意/结果预见/注意能力内容提要:医疗过失是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医疗损害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作为法律义务的注意义务是整个医疗过失的核心,也是判断医疗过失是否成立的前提。
因此,本文在界定医疗注意义务概念的同时,全面阐释了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产生的根据以及医疗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等关键问题,为客观、公正地认定是否构成医疗过失,提供了理论依据。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医方的医疗过失责任,过失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
如果医方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即使患方有损害后果发生,医方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过失是因为医师在实施具体的诊疗行为时没有充分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引起的。
医师注意义务的根据一般表现在相关的法律、规章和医疗惯例之中,在法律和规章对注意义务有明确的规定时,对医疗过失责任的认定就比较容易。
反之,在法律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因医疗行为引起患者伤亡的后果将如何认定,涉及到对医疗过失责任的构成起关键作用的与医师注意义务密切相关的如下问题:一、医疗注意义务的概念注意义务是债务履行过程中的一项基本的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了合同履行附随义务。
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虽不可单独请求履行,但如果违反合同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附随义务依其功能和作用可分为注意、告知、照顾、协助、说明、忠实、保密、不作为义务等。
其中注意义务存在于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之中,并不依赖于任何合同而独立存在。
医疗过失是指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违反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对患者生命、身体伤害的损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论过失犯罪中的信赖原则
二 、信 赖原 则与 医疗过 失 1 .在医疗领域 中能否适用 信赖原则 , 存在 肯定说与否定说 。 肯定说认为 , 在 医疗分工的情形下 , 应 有信赖原则 的适用 ,主经论点在于 , 每一个 医疗参与人都受过专业医疗训练 , 而且根据 专科 医师制度尽其医疗上所应遵行 的事项 , 彼此之 间地位平等 , 并无指挥或指示他人如 何为 医疗行为的权 利。因此 ,在需要多数 医 疗人员分工合 同的场合 , 每一个共 同参与 医 疗工作 的人 。只需要遵守 自己专业领域 的注 意义务 。 将 自已专业领域的任务完成 , 无须 顾及他们是否同时也遵守其注意义务 , 也就 是说 ,每一个专业参与者 , 可 以主张信赖其 他参与者都具有必要 的专业知识 。 且是遵守 其 个人专科 领域所 应遵行 的 医疗 准则 与注 意义务 ,去完成其专业领域的义务 。因此一 旦发生致死或致伤的结果 , 只要 医疗参与者 本人是遵守 自己应 注意的事故 ,即可主张信 赖他人也是遵守注意义务地进行医疗行为 , 而排除过失责任的成立 。 否定说认 为 , 交通事故适用信赖原则 , 系经过长期 理论与判例的发扬 , 逐渐形成的 原则 , 此一原则是针对交通事故的特性而形 成的原则 , 其他医疗事故在性质上与交通事 故并不相同 , 考量的重点也不一致 ,因此应 由医疗行为的本质与社会需 要 , 逐渐经由理 论与实务的充实,而形成若干规则 ,因此 , 主张无须适用信赖原则 。 否定说 在过 去的判 例与学 说 中处于 支 配地位 。 1 9 7 6年的 日 本法院审理的 “ 北 大 电动手术刀肇事案 ”中,作出 了允许主刀医 师信赖 护士 的辅助 医疗 行为 没有过 错的判 决, 否定 了主刀医师的过失 。1 9 7 9 年的德 国 法院判决 中 , 允许麻醉 医师信赖外科医师对 病人诊 断的准确性 , 并能基于外科医师的诊 断进行麻醉作业 , 对 因外科医师诊 断失误 而 在麻 醉过程 中患者死亡时 , 否定了麻 醉师过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精选5篇)1医院负责接待医疗纠纷的部门是医患关系协调部,医患关系协调部接到病人医疗投诉后,初步判断不存在医疗过错,向病人耐烦解释,必要时,请当事科室帮助向病人或其家属解释;初步推断存在或可疑存在医疗过失行为的,将按以下原则和程序操作:1、医患关系协调部向当事医务人员及科室送发《医疗争议大事说明书》,当事人或科室应照实作出回复;回复材料中必需就是否存在医疗不当行为作出答复,并由科主任签署看法后送交医务科。
2、经过调查,当事科室和院方均认为无医疗不当行为的,由医患关系协调部和当事科室负责向患方解释或书面答复。
3、假如当事科室认定无医疗过失,但与院方初步调查结论相左者,将提交院安全医疗委员会商量。
4、假如当事科室和院医疗安全管理部门均认定有医疗过失者,由医患关系协调部和当事科室共同与患方协商解决。
5、假如患方不满意院方的答复或者与院方的协商不能达成全都,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或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由卫生局托付温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6、医疗纠纷以下情况之一者,医院原则上不负赔偿责任。
(1)院方判断不属医疗事故,或不存在医疗过失的;(2)存在医疗不当行为,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
7、医疗纠纷进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时,当事医务人员必需参与鉴定会进行狡辩和接受质询。
8、医疗事故争议进入司法解决程序的,当事医务人员必需出庭;科主任原则上作为院长托付代理人出庭抗辩,医务科亦派员出庭抗辩。
9、当事科室有义务协同医患关系协调部共同向患方做必要的解释和纠纷处理工作。
10、病历复印先经医患关系协调部审批,统一在医院病历室进行,医务人员应当伴随患方复印资料,复印时患者必需在场。
1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不答应患者复印的病历资料应当在患者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及启封。
12、死亡病例的医疗事故争议,为明确死因,尸体应在48小时内由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尸解。
信赖原则在医疗过失中的适用
于相 当的场 合 , 即使 由于该被 害人 或第 三人 的不适 当行为 而 导致 结果 发 生 , 为人 亦不 负 责 任 ” 的 原则 。 行 n
信 赖原 则孕 育于德 国交通事故 的判例 , 其最初 的涵义 为 与者 ( 辆 的 “ 所 车
收 稿 日期 :O 0 0 — 1 21— 6 1 作 者 简 介 : 洪 宪 ( 94 ) 女 , 北 武 汉 人 , 汉 大 学 教 授 , 士 生 导 师 , 莫 15一 , 湖 武 博 主要 研 究 方 向 为 刑 法 学 、 罪 学 。 犯
基 金 项 目 : 文 系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本 医事 刑 法 问题 研 究 》项 目编 号 :9 F 08 的 阶段 性 研 究 成果 。 ( 0 B X 6) ① 一 般 认 为 , 赖 原 则 的 理 论 渊 源 是 “ 允 许 的危 险 理 论 ” “ 险 分 配 理 论 ” 信 赖 原 则 与 “ 允 许 的 危 险理 论 ” “ 险 分 配 信 被 和 危 , 被 和 危 理 论 ” 互 为 表 里 的 关 系 。参 见 林 亚 刚 :犯 罪 过 失研 究 》 武汉 大学 出版 社 2 0 是 《 , 0 0年 版 , 1 3页 。另 有 学 者 认 为 , 赖 原 则 的 第 9 信 理 论 渊 源 除 了“ 允 许 的 危 险 理 论 ” 危 险 分 配 理 论 ” 外 , 应 当 包 括 社 会 相 当 性 理 论 。 参 见 赵 慧 :刑 法 上 的 信 赖 原 则 研 被 和“ 之 还 《 究 》, 汉 大 学 出版 社 2 0 年 版 , 9 — 10页 。本 文认 为 , 赖 原 则 的 理 论 基 础 只 有 一 个 , 是 “ 险 分 配 理 论 ” 被 允 许 武 07 第 9 0 信 就 危 。“ 的危 险 理 论 ” 于 信 赖 原 则 来 说 只 具 有 理 论 沿 革 的 意 义 , “ 允 许 的 危 险 理 论 ” 能 直 接 推 导 出信 赖 原 则 。 而社 会 相 当性 理 对 从 被 不 论 , 于 信 赖 原 则 来 说 , 判 断 信赖 是 否 相 当 的原 则性 标 准 , 不 是 信 赖 原 则 的 理 论 基 础 。 对 是 而
客观可归责理论的三个层次及应用
客观可归责理论的三个层次及应用(2013-01-06 15:04:59)一、客观归责理论的三个层次客观归责理论分成三个层次:行为是否制造不被容许的危险;危险行为是否在因果流程的常态上导致结果发生;因果流程是否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畴内。
第一层检验,行为是否制造不被容许的危险,主要说明,降低风险的行为,等于没有制造危险,因此不能将结果归咎于此行为。
此外,容许危险的行为不能将结果归咎于容许危险范围内的行为。
对过失犯的意义是,只有逾越容许的危险范围,才有过失。
第二层检验,危险行为是否导致结果发生,三个重点:一是危险行为与结果的发生,是否为常态关系?二是行为如果升高了风险,是否应将结果归咎于这个行为?三是危险行为所引发的结果,是否在规范的保护目的内?第三层检验,因果历程是否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畴内,大略说,处理两个问题:一是参与他人故意的危险行为是否应被归咎?二是属于专业人员的负责范畴,应该归咎何人的行为?二、第一层次——行为制造不被容许的风险行为是否制造不被容许的危险,是要过问何种行为所隐含的危险逾越法秩序的界线。
如果行为的危险性是被容许的,那么,所引发的后果就不能归咎于这类行为。
(一)降低危险等于没有制造危险依照客观归责理论,降低危险的行为等于没有制造危险。
所谓降低危险,主要是指对于既存的危险,在程度上修正为更轻微,或在方式上导致结果由另一种形态出现。
将既存的危险,修正为更轻微,等于没有制造不受容许的危险,例如:见义勇为的路人,发现小孩将要被公交车撞上,奋力一推,小孩因而头部跌伤。
路人将小孩重大伤亡的危险化减为程度更轻的伤害,因此头部受伤的结果,不可归责于路人的奋力一推。
对于既存的危险,在方式上让结果由另一种形态出现,例如:山区暴雨,因为山崩危险,交通警察指示车辆往回行驶,结果汽车在另一路上被落石击中,驾驶人死亡。
交通警察对于既存的危险,以另一种形态而发生结果,这结果不可归责交通警察。
(二)被害人同意或承诺得被害人同意或承诺,也等于没有制造不被容许的危险。
医疗过失赔偿责任的原因力规则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医疗过失赔偿责任的原因力规则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医疗过失/赔偿责任/原因力/损害参与度内容提要: 医疗过失赔偿责任的损害结果通常都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引起的,因此,医疗过失行为一般并非引发医疗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力。
在确定医疗过失赔偿责任的过程中,应当适用原因力规则即法医学通常所说的损害参与度来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使医疗机构仅承担医疗过失行为作为原因力所造成的损害部分的赔偿责任,公平合理地保护受害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避免医疗机构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影响其利用、发展新兴医疗技术的积极性,或者促使其把赔偿责任转嫁于患者,从而损害更多人的正当利益。
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中,如果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形,确定违法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就应当适用原因力规则,使行为人仅就自己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医疗过失赔偿责任中,多因一果的情形更为普遍,更应当适用原因力规则,以求公平、公正地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同时避免医疗机构将沉重的医疗过失赔偿责任通过增加医疗费等方式而转嫁到全体患者身上。
因此,在医疗过失赔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偿责任中如何准确适用原因力规则便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以下笔者就此展开讨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期裨益于司法实践。
一、医疗过失赔偿责任中原因力规则之解释医疗过失赔偿责任之所以应当适用原因力规则,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医疗过失行为并非医疗损害结果发生的全部原因。
按照原因力规则,加害人即医疗机构仅对医疗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而对医疗过失行为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害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医疗过失赔偿责任中,原因力规则被广泛采用,并且被称之为“损害参与度”或者“医疗过错参与度”。
我们可以通过下面这样一个例子,来更好地理解什么是原因力规则。
例如, 2005 年7 月12 日,杨永锋因“体检发现左上肺阴影增大半月”到郑州某医院住院治疗。
信赖原则研究
学校代码:10276学号:161131061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MASTER‛S THESIS论文题目:信赖原则研究姓名张秀珍学科、专业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刑事法律实务指导教师王恩海论文提交日期2018年4月15日信赖原则研究(摘要)专业:法律硕士(全日制)研究方向:刑事法律实务作者姓名:张秀珍指导教师:王恩海信赖原则作为过失犯罪理论中的关键内涵,随着过失犯罪理论的不断演进,信赖原则成为当今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其体现的意义主要集中于认定行为人过失犯罪的成立以及注意义务分配上,但我国对信赖原则理论的研究时间比较短而且研究深度也比较有限,本文主要先论述信赖原则的理论来源,进而探讨信赖原则的相关机能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问题,研究交通事业、医疗事业与监督过失领域中信赖原则的司法适用条件及意义,以期能为司法实践提供些许借鉴。
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具体介绍信赖原则来源于三个重要理论,分别是社会相当性理论、危险分配理论以及被允许的危险理论,通过国内外学者的论述剖析三大理论渊源的概念,进而阐述三大理论与信赖原则之间产生的关联。
笔者以为,信赖原则合乎法律的理论背景是社会相当性理论,对信赖原则在实现合法化的目标上具有现实的价值,此外,社会相当性理论是对符合社会一般价值评价的行为进行肯定并且认同行为的相当性,对该行为给予充分的信赖,这一点与信赖原则是互通的;被容许的危险理论作为信赖原则的立论基石,担任限定被允许危险范围的功能;危险分配理论对注意义务的分配产生影响,以限制或者排除他人承担过失犯罪责任。
第二部分讨论信赖原则的机能,论述了过失理论的演变历程,过失犯罪理论的发展路径是从刚开始的旧过失理论,随后更新为新过失理论,直至延伸到新新过失理论。
信赖原则具有限制行为人成立过失犯罪的功能,具体模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预见可能性免除说,其二是注意义务免除说,通过介绍两种成立过失犯罪的否定模式。
张明楷:客观归责理论的10个经典案例
张明楷:客观归责理论的10个经典案例来源:刑法案例指导两高法律资讯第一个案例非常的古老,我们也经常会在德国学者的教科书中看到:叔叔有万贯家财,只有一个侄子是他的合法继承人。
侄子想继承叔叔的遗产,就建议他的叔叔每天外出散步。
实际上,侄子经过多方调查,发现叔叔散布的沿途有很多树林,当地又多有暴风雨等伴随闪电雷鸣的天气,侄子希望叔叔在外出散步途中被雷电击中身亡。
在这个案件中,侄子劝叔叔散步的行为是不是谋杀?第二个案例是,一个爱好海洋生物学的企业家对螃蟹很有研究。
他非常清楚自己的企业排出的污水会造成河中的螃蟹死亡。
当地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对生态环境造成这样的损失,但他的企业通过合法途径拿到了排污许可和其他证照。
该企业家是否对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第三个案例是雅科布斯编的:一个建筑专业的学生在一个建筑工地勤工俭学,工地老板让他混合一种水泥盖房顶,这名建筑专业的学生立即发现水泥配方有问题,尽管他明知用这样的水泥盖房顶,房子不久之后就会塌掉,但他怕别人说他自以为是,就什么也没有说。
这座房子建好以后被当地幼儿园使用,后来房顶塌方砸死了几个孩子。
第四个案例:公司的老板让他的会计将总收入的一部分拿出来汇到纽约的一个账户。
这名会计通过电脑操作,使这笔钱汇走但却不计入账,这种做法违反了税法的相关规定。
会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第五个案例:有一个贩卖海洛因的商贩,将海洛因卖给了一名顾客。
贩卖的人自己并不知道海洛因有问题(例如,纯度太高,有致命的危险),而买海洛因的人注射后当场死亡。
第六个案例:两个陌生人在夜店里认识后,在未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其中一个是艾滋病患者,他担心讲出实情会破坏二人之间当晚的气氛,就故意对同伴隐瞒了这一点,结果他的同伴染上了艾滋病。
第七个案例:甲用匕首攻击乙,致乙重伤,但伤势并不能导致死亡结果,但乙被送到医院后,医生用错了药,乙当场死亡。
第八个案例:有一个专门治癌症的医生给10个病人治病,这个医生不具有做人体实验的资格和实验条件,但他觉得自己的灵感很准,就将一种治疗别的疾病的药拿来给一部分病人用,认为这样就能治好他们的癌症。
浅议医疗侵权责任中过失的认定标准
浅议医疗侵权责任中过失的认定标准[摘要]医疗损害事件、医疗纠纷、医疗诉讼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医疗侵权损害的构成要件当中,医疗过失是最难认定的要件之一。
医疗过失的认定是处理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核心内容,科学而合理地确定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对医患双方权益的保护及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对医疗过失基础理论进行阐述,在将医疗注意义务作为认定医疗过失的基础上,介绍并借鉴理论界相关标准及日、德、英、美等国家各具特色的认定标准,辅以符合医疗行为特点的一些特殊因素,总結归纳出实践中较为可行的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医疗过失;注意义务;认定标准医疗行为是一把双刃剑,既可祛除病痛完全治愈,也可适得其反加重损害。
随着人们法治观念的增强、维权意识的深化,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正以惊人的速度逐年攀升。
认定医方是否有过错关系到医方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这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按照民法理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但医疗过错以过失为常见形态。
本文主要探讨医疗侵权责任中关于过失的认定标准。
一、医疗过失基础理论(一)医疗过失概念分析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結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致使結果发生,或者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但由于轻信可以避免最终导致了結果的发生。
前者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归责原则上,过失的判定标准侧重于客观方面,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违反了对他人的注意义务且造成对他人的损害。
本文从较为广泛的意义上论述医疗过失及其认定,将医疗过失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违反其应负的注意义务,或者提供的医疗行为低于其所属的医疗执业群体所能接受的水平,从而可能给患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一种职业过失行为。
(二)医疗过失与一般侵权过失的区分医疗过失应当置于民事责任上的一般过失概念框架之中,即以注意义务的违反为其本质内容。
但因医疗活动具有高度的专门性、复杂性、风险性、侵袭性以及强烈的道德性等特点,使得医疗过失表现出如下不同点:1.过失主体不同。
论医疗行为的判断标准(艾尔肯)
论医疗行为的判断标准艾尔肯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7-1-31关键词: 医疗行为医疗损害高度专业性主体标准内容提要: 医疗事故通常是医师在施行医疗行为过程中因存在过失而造成的。
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是医方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因此通过对与医疗行为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论述和分析,为司法实务界公正、合理解决医患纠纷提供可参考的理论依据,以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下得以健康有序的发展。
在医患法律关系中,某种医疗行为之所以被认为是医疗损害,其原因在于对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是由不当的医疗行为造成的。
如果医师在施行医疗行为过程中履行高度的注意义务,就不可能有医疗损害事件的发生。
当医疗行为造成医疗损害需要追究医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时,必须确认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问题。
由于医疗行为范围相当广泛,而且在医学科学的不断进步、发展和变化的新的现代社会条件下,对医疗行为性质的认定具有一定的难度。
对此,应当依据当时的医学水准、地域差异、人们生活水平以及医疗卫生思想的普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亦即在认定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时,必须考虑医疗行为的特殊性。
因此,对医疗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正确的界定,是正确认定医方是否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关键。
这对于充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公正、合理地解决医疗损害事件,促进医学科学水平的发展,最终提高民众的生活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医疗行为的概念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医疗行为的概念。
1998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1条规定的“医师的执业活动”与这一概念相类似。
该法虽对“医师的执业活动”这一概念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但根据该法条文内容可将其理解为“防病治病、救死扶伤”。
日本学者认为:“医疗行为是指以疾病的预防、患者身体状况的把握和疾病原因以及障害的发现、病情和障害治疗以及因疾病引起的痛苦的减轻,患者身体及精神状况改善等为目的对身心所作的诊察治疗行为。
224起医疗过失行为的原因分析及其防范措施
224起医疗过失行为的原因分析及其防范措施自2002年以来,我市医学会共完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85起,其中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有94起,事故率33.0%。
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报告书中明确指出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活动中存在明显医疗缺陷的有130起,占鉴定总数的45.6%。
医疗机构方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的共有224起,占鉴定总数的78.6%。
尽管医疗纠纷的成因众多,但从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况来看,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行为也是医患纠纷产生的重要因素。
1 医疗过失行为的描述与分布1.1 医务人员的专业业务不熟练43例(19.2%)主要体现在手术时机选择、手术适应证的掌握、手术方式的选择及置人性材料的选择上存在不当;术中误伤周围脏器,不能及时发现、诊疗操作不规范,注射部位不合理等。
如某患者因左股骨外侧髁粉碎性骨折入院,医方人院后行左股骨外髁骨折切开复位+克氏针、螺钉内固定术,但医方所选用的内固定物型号不当,患者最终出现左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1.2 对疾病认识不足26例(11.6%)对疾病的认识不全面;对潜在的医疗风险预后估计不足及重视不够;检查、治疗措施不到位;会诊不及时;不按疾病危险程度进行诊治等。
如某患者因车祸致左肩、左胸外伤入院,x线片已提示患者有左侧第3~10肋骨骨折,左侧液气胸,左腋侧胸壁皮下气肿,但医方对患者存在的严重复合伤认识不足,不按患者疾病的危险程度进行合理分诊,选择先行左肱骨骨折手术,结果患者在手术过程中死亡。
1.3 对病情观察不仔细27例(12.1%)主要表现为出现并发症时处理不及时;工作马虎,对异常的检查结果不予重视;产科对孕妇胎心监护不到位,不能适时终止妊娠等。
1.4 过于自信16例(7.1%) 表现为骨折术后未常规摄x线片检查对位对线情况;人工流产术后仅凭肉眼观察,而不常规送病理检查,导致流产不全;对病理检查结果不重视,凭经验决定手术方式;不注意细菌培养,凭经验用抗菌药物等。
GCP(中国)20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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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范文(4篇)
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范文一、引言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医患关系的紧张程度也日益加剧。
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给医院和患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确保医院的正常运行和患者的安全,建立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势在必行。
二、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制度1.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准确地报告医院内发生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从而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制度的意义在于增强医院的管理能力,提高医疗质量,更好地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2.制度的内容(1)报告的范围:包括医生、护士、药师等医院内一切与医疗有关的从业人员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2)报告的方式:从业人员应当立即向医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务部门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展开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报告的内容:报告应包括事发的时间、地点、从业人员的身份、涉及的患者情况、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改进措施等。
3.制度的执行医院应当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制度的有效执行。
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时报告的从业人员进行处理。
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其医疗服务意识和责任感。
三、医疗事故报告制度1.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准确地报告医院内发生的医疗事故,及时采取措施救治伤员,确保患者的安全,减少事故损失。
制度的意义在于规范医疗服务流程,提高医院的安全管理水平。
2.制度的内容(1)报告的范围:包括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不良反应、医疗器械故障等导致患者受伤或死亡的事故。
(2)报告的方式:医院内一切与医疗有关的从业人员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应立即向医务部门报告,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救治措施。
(3)报告的内容:报告应包括事发的时间、地点、涉及的患者情况、事故原因、伤亡情况以及预防措施等。
3.制度的执行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事故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
论诊疗义务与诊疗过错的推定——以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理解与适用为视点
及治疗经验 ,于诊疗疾病时 ,当为的注意。亦 即于诊疗疾 诊 疗 活 动 中应具 备 的专 业 技术 上 的注 意 义务 ( 5 条 第 1 第 8 病 时 ,得预 见结 果 的 发生 ( 结果 预见 义 务 ),及 为 防止结 项 )。() 2医务 人员 在抢 救 生命 垂危 的 患者 等紧 急情 况 下的
( )非法定 的注意义务 二
从 比较 法上 看 ,没有 任何 国家 和地 区 能够 通过 法 律规 定完 全 交 给立 法 者 并 以法 不禁 止 即许 可 为理 念 的侵 权 行为 各法 域 都 赋予 法 官在 特 定情 形 下依 据 社 会交 易 安全 的 需要
诊 疗 规 范 的规 定 的诊 疗 义务 转 接 到侵 权 责任 法 中 ,大 量 节 范和 准 规 范将 不 当行 为 一 网打 尽 ,因为将 “ 当行 为 的认 不
范。至于部门规章 ,只要其所调整的医疗行为规则能成为 疗标准 。因为法官对于该种专业惯例并不是被动接受的。
侵 权 责 任 法 的价 值 目标 ,则 可 以成为 此 种 意义 上 的法 律 规 他们 会检 查该 专 业惯 例 本 身是 否有 疏 漏 或者 过 失 ,提供 专 范 。行 政 行为 , 即官 方 的 具体 行 政行 为 ,只要 具 有命 令 性 业 鉴定 的机构 是 否 负责 任 ,以及 专业 惯例 是 否 过 时等 等 。
则形 成 的 。具 体 而言 ,当行 为者 从 事某 项 职业 或处 于某 种 环 境 时 ,其身 份 、能 力及 生 活 或工 作 常识 自然会 产 生某 种
( )法定的诊疗义务 一
规 范 程 度 的不 同 ,可 分 为法 定 注 意义 务 以及 准 法 定注 意 义
法 定 注 意 义 务 源 于 社 会 行 为 规 范 ,依 据 其 来 源及 其 注意 义务 。 习惯 常 理 中 的诊 疗 义 务 应 当 从 两 个 方 面 认 定 :一 方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范及医疗纠纷处置预案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范及医疗纠纷处置预案总则:为有效准确、依法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院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医院各科室发生或可能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一、成立医院医疗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职责1.组织、协调和解决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重大矛盾纠纷。
2.指导、协调各科室做好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工作。
3.完善审核预防和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负责接待患者的投诉,调解医疗纠纷并及时协调、联系领导小组成员,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各小组或领导小组成员中抽调人员参与各项调解工作,防止纠纷扩大化。
2.根据医疗纠纷的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方案,启动预案,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3.及时总结医疗纠纷情况,向领导小组、有关职能部门和临床科室提出有关的合理化意见。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变动,由接任者继位,不再另行发文。
二、医疗纠纷处置工作按不同职能分为以下几个小组,根据医疗纠纷处置分级及工作需要,负责相应工作1.谈判接待组:负责医疗纠纷的接待、谈判工作。
2.保卫组:负责医疗纠纷的现场保卫工作,维持现场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工作人员及保卫医院财产不受损失3.资料收集组: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医疗纠纷的既往及现场即时的相关资料(专家)。
4.内外宣传组:负责接持外界媒体及院内、外的宣传报到工作。
5.后勤保障组:保障发生医疗纠纷所需的各种物资及时到位。
6、对外联络组:负责与派出所、公安局、卫健委、辖区政法委等部门的报告、联络工作。
并在相关部门到达后做好接待、联络工作。
7.材料审核组:负责所有上报、报道、答复材料的审核工作。
在处置医疗纠纷过程各工作小组应按照积极主动、团结一致、共同协调的原则处置医疗纠纷,如有任何处置不了的情况,可立即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视情况严重可直接上报到各领导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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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容许的危险及其在医疗过失中的运用(一)
论文关键词]容许的危险医疗过失运用
论文摘要]鉴于医疗的高复杂性,医疗行业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
在医疗实践中,医务人员对疾病的诊断、治疗都受医学发展水平的限制,不少检查、诊断和治疗方法都有不同程度的风险性。
尽管如此,医疗事业的发展却不能因危险的存在而停滞。
因此,可以在医疗过失中适用容许的危险理论来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过失责任,以确保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医学事业的发展。
按传统过失理论,行为人在明知某种行为对存在威胁的前提下而实施该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负过失责任。
但在医疗行为中一味适用传统的过失理论会有所不妥。
如在紧急情况下,医生为挽救生命、治愈疾病,在采取通常措施都未能达到目的时,冒着对法益侵害的风险,实施诸如截肢或采血等行为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是药三分毒,麻醉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手术会发生失血危险,如果这些医疗风险和医疗意外均要医师承担责任,显然是违背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因此,在处理医疗过失时适用容许的危险理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容许的危险理论
“容许的危险”最初是由德国学者冯巴尔提出的,后被作为阻却或减轻刑事责任的理由而采用。
该理论的提出是科技社会发展的产物。
近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在极大地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险源。
例如,公路铁路的发展方便了交通运输,但每年死于车祸的人数却是惊人的;航空事业的发展缩短了世界的距离,但机毁人亡的事件却时有发生;医疗事业的发展挽救了无数人的健康和生命,但每年仍有很多人死于手术台上。
一方面,这些事业虽然带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但又为社会发展所不可或缺,如因其危险性而禁止,社会生活将陷于瘫痪;另一方面,如果全面允许带有重大危险性的行为发生,那么这些行为将造成无可估量的损失。
如何协调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容许的危险理论就是在这一研究中产生的新的法律概念。
容许的危险关注的核心不是危害结果,而是过失行为本身,它把注意义务的内容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只要行为人客观上遵守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即使容许的危险变为现实,也阻却或减轻行为人的过失责任。
该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风险业务的组织者、管理者和从事人员的过失责任。
二、容许的危险在医疗过失中的运用
医疗行为是经行为人同意的风险性行为变成的正当行为,个体之间病情的特殊性以及疑难病症的存在,决定了医疗的高风险性,鉴于医疗事业在社会中的重要性,医疗领域中的危险就属于“容许的危险”。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挽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存在危险,都可以根据“容许的危险”来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既然是容许的,当然会有容许的条件。
笔者认为,在医疗过失中适用容许的危险理论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
(一)在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下,该医疗行为确实具有危险性
存在危险的医疗活动往往是“非经验型”的,医生在诊疗中缺乏经验和技能的积累,其注意义务的履行受到现代医学发展水平的制约。
所谓医学发展水平,是指在实施医疗行为当时被普遍接受的有效诊疗方法及被临床实践广泛运用的技术。
如果某项义务在现代医学水平下还无法预见或避免不良结果,纵使法律有规定,也不能苛求医务人员。
日本早产儿视网膜症诉讼案就是确定医疗发展水平与医疗过失之间的关系一个著名的案例。
20世纪四五十年代,早产儿视网膜症突然增多,一些患者因此失明。
直至1954年医学界才明白这种眼病是由于向哺育器中补充氧气过量所致。
由此在日本产生了一系列有关早产儿视网膜症的诉讼。
在昭和
49年3月的日赤高山医院事件中,二审判决认定医生不存在过失责任。
该判词中指出:从事生命与健康管理事务的人,要负有为防止危险的实际经验上必要的最善的注意义务,其基准为当时的临床医学实践中的医疗水平。
上述判决确定了以医疗水准作为判定医疗过失基准的理论。
对此,日本著名法医学家松仓丰治提出几点很有见地的意见:第一,作为一种新医疗技术,即使在医学界小范围内取得成果,只要在技术上、设备上、使用经验上尚未得到普及,就不能认为它代表当时的医疗水平。
第二,对尚未普及的特殊的技术或方法,只要在学术界有人提倡,而又无其他治疗方法的情况下,医学上应该采取试试看的态度。
第三,由于各个医院的设备、条件及医师的水平和经验存在着差别,因此医疗水平达不到的单位,必要时应劝患者转到其他医院,这是医师的治疗指导义务。
在我国,衡量某诊疗行为在技术上是否达到当时的医疗水准,应考虑下列因素:首先,要考虑医生的执业水平。
如果医生对医学知识的掌握没有达到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要求的水准,应认定其技术上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负技术过失责任。
其次,要考虑医生实施诊疗行为时医学所要求的水准及该医生所处的具体环境和条件,顾及不同地区、不同医院在医疗条件和诊疗水准上的客观差别,顾及不同岗位对医生职责要求上的差别。
这就要求医生不断学习医学新知,掌握最新技术,以提高诊疗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