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的情形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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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与医院打交道是不可避免的。

当我们身体上出现问题时,如果医院误诊为重病或轻病都会给我们造成严重的损失。

如果确实构成医疗过错,医院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那么,医疗过错癌症误诊怎么办?我们有哪些救济的方法呢?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常人眼中的“误诊”与法律上的“误诊”是两个概念。

在一般人眼中的误诊,是从上帝的角度来看的,只要医生所作的判断与实际不相符合,不论何种原因,就是误诊。

而法律上的误诊,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有关的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或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行为。

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

过错是一种受主观意识支配的、受法律或道德否定评价的外部行为。

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表现形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对医疗事故的定义中规定:“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就是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定义务作为认定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

1、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疗机构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所承担的义务,如不得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说规定的义务。

总体来说,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违反的义务主要是管理义务,如按批准的诊疗范围开展诊疗活动、适格人员的任用、保。

医疗过失分为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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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分为哪几种医疗过失,是指工程师及其他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具体实施医疗行为时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患者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

那么,医疗过失分为哪几种呢?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医疗过失分为哪几种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以下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医疗过失分为哪几种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2、(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3、(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4、(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5、(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6、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种责任程度划分仅仅是定性,而没有完全解决定量的问题,即具体应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

7、故确定赔偿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来划分: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

二、什么是医疗过失责任程度过失责任程度,是指在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诸多因素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占的比例,其理论依据在于许多医疗结果的发生是多种因素所导致,即人们常说的“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

如果不考虑这一因素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全部损害后果的责任是不公平的。

疾病参与度,法医学界又称为“损伤参与度”,是指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与患者自身疾病共同存在的情况下,前者在患者目前疾病状态中的介入程度,有人又称为原因力的大小。

研究疾病参与度的主要意义,在于当确定医疗事故赔偿额时,应充分注意到患者原发疾病对目前疾病状况的影响。

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和医疗过失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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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和医疗过失的区别是什么在法律上,过失与过错都属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错误,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概念的不同,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二个概念,过失只是过错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那么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和医疗过失的区别是什么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和医疗过失的区别是什么医疗事故中的过错,可能是故意造成的事故,也可能是过失造成的事故。

但是医疗过失就仅仅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所以过错比过失范围更广。

二、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关系该怎么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中应当处理好《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间的关系。

对于鉴定机关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审理中有证据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错,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过错责任的认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

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和医疗过失的区别是什么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医疗事故中的过错,可能是故意造成的事故,也可能是过失造成的事故。

但是医疗过失就仅仅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北京市属医院医疗过失分类标准编码

北京市属医院医疗过失分类标准编码

北京市属医院医疗过失分类标准编码(CMN-BJAH编码)Classification of Medical Negligence of BJAH (CMN-BJAH)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四级分类编码1. 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 1.1 擅自开展未获批准的技术项目1A0112.1 超诊疗范围执业1A021A.资质缺陷2. 医务人员不具备执业资质或超范围执1. 医疗行政过失2.2 异地执业1A022业定义:指根据侵权法的一般理2.3 未取得执业资质、注册资格证书者1A023 论,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违执业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1. 医疗岗位设置缺陷1B010规、部门规章制度(涉及到资质、资源、收费、制度)等要求的必要注意义务, 从而引起他人生B.资源缺陷 2. 人力资源安排缺陷(含手术非实名制)1B0203. 医用物品配置缺陷1B030C.收费管理缺陷 1. 违规收费1C010命、身体伤害的情形。

D.制度缺陷1. 核心制度缺失1D0102. 现行制度缺陷1D020其他1Z9901. 患者身份识别差错2A0102. 医疗环节过失A.识别差错2. 操作部位识别差错2A020 定义:指医疗活动流转程序的相3. 相似物品识别差错2A030 关环节关键控制点(包括:识别差错、岗位不作为、传递关键控1. 擅离职守2B010制点等),从而引起他人生命、身体伤害的情形。

B.岗位不作为2. 非正常状态值岗2B0203. 怠于履行岗位职责2B0304. 放任制度不执行2B0401. 危急值未及时报告2C0102. 忽略重要检查结果2C0203. 丢失重要检查结果2C030传递过失4. 丢失重要检验标本4.1 检验标本丢失2C041 4.2 病理标本丢失2C0425. 口头医嘱传递错误2C0506. 信息管理缺陷2C060其他2Z9901. 违反首诊负责制3A0102. 违反三级医师查房制度3A0203. 违反分级护理制度3A0304. 违反疑难、危重病例会诊讨论制度3A0405. 违反会诊制度3A050 3. 医疗技术过失6. 违反危重病人抢救制度3A060 定义:指医务人员因技术水平和A.制度相关7. 违反手术分级管理制度3A070 经验不足(包含各类违反诊疗常8. 3A080违反术前讨论制度规及操作规范的情形)所引起的9. 违反死亡病例讨论制度3A090 他人生命、身体伤害的情形。

医疗过错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医疗过错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医疗过错的界定标准是什么在医院中看病不仅仅没有解决掉疾病,反⽽还增加了新的问题,导致⾝体遭受到了伤害,这可能是医疗过错。

对于医疗过错发⽣后,有些患者不太确定需要进⾏认定。

那么,医疗过错的界定标准是什么?跟着店铺⼩编⼀起来议论下。

医疗过错的界定标准是什么医疗事故在侵权⾏为法中属于⼀般侵权⾏为。

根据侵权法理论,⼀般侵权⾏为责任的成⽴往往需要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即:(⼀)⾏为的违法性;(⼆)主观上存在过错;(三)有损害结果发⽣;(四)违法⾏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对于医疗事故⽽⾔,缺少任何⼀个要件都不能构成侵权⾏为。

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医疗过失的认定最为关键,也是最为困难的。

具体说来,⼈民法院在判断医疗事故责任中⾏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时,⾸先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是否违反“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根据现代侵权法中“违法推定过失”的原则,当存在上述情形时,⼈民法院就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的⾏为具有过失。

同时也必须要考虑到医务⼈员合理的技能、注意的程度以及地理范围的差异和医疗上的紧急情形。

即不仅要依据事实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在对患者进⾏医疗活动时,是否已经尽到符合其相应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能标准,还应综合分析医⽣所处的具体环境与拥有的条件及医⽣在紧急状态下所能够达到的注意程度等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司法解释中,规定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过错推定。

也就是说,受害⼈不必举证来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是由法院⾸先直接推定其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不能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过错,则过错推定成⽴,就应承担医疗事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条例》的规定,则是由专家鉴定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做出鉴定结论,其中就包括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判断。

这样,就与上述诉讼中过错推定的规则不协调。

医疗过错的类型

医疗过错的类型
典型案例分析及相关法律法规 解读
主讲人:秦春燕
医疗过错的类型
❖ 程序性过错 ❖ 实体性过错 ❖ 管理性过错
(一)医疗程序性过错:
❖ 违反告知义务 ❖ 违反注意义务 ❖ 违反救治义务
告知义务:
❖ 医方的义务--------患方的权利 ❖ 告知义务-----------知情同意权
法律法规链接:
❖ 《执业医师法》第26条、《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第33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第62条、
❖ 用药过错 ❖ 手术过错 ❖ 护理过错
一般通过下列途径来审查医师用药是否正确和安全
❖ (1)用药是否符合药典,目前我国执行的是2005年版《中 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 (2)用药是否符合药品说明书。必须特别注意适用症、禁 忌症、用量用法及注意事项内容,防止出现不良后果。
❖ (3)用药是否符合诊疗常规。 ❖ (4)用药告知(普通、特殊):药物治疗的告知;药物使
病历
每一份病历都可能是一份法律证据
-----在医院是病历,在法庭上是证据
病历书写是临床工作的重要组成部 分,和治疗病人同等重要----个别医
师只做不写,未写就视为未做。
病历书写要求
❖ 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病历书写常见问题
❖ 客观真实性问题: ❖ 1、真实问题: ❖ (1)记录矛盾 ❖ (2)签名不规范。
手术同意书容易存在的问题:
❖ A、没有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现在首签为患者本人) ❖ B、使用专业术语或英文缩写 ❖ C、口气生硬,完全系命令口气 ❖ D、缺漏重要的项目或者内容 ❖ E、字迹潦草,难以辨认 ❖ F、随意修改、添加知情同意的内容和项目。
相关案例
❖ 案例1:王XX脑卒中瘤手术 ❖ 分析内容:1、术前准备不足2、术后观察失

医疗过失有哪些情形

医疗过失有哪些情形

医疗过失有哪些情形一些医护人员在救治病人的过程中可能因为自己的过错问题造成患者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一般我们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医疗过失,医疗过失具体还有其他的一些情形,那么医疗过失有哪些情形?下面就由我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一、医疗过失有哪些情形第一种情况是技术过失这种过失是指根据医务人员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由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而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失误,导致对病员危害结果的产生。

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造成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或者克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对病员危害结果发生。

第三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中,根据医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及技术水平,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者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做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

如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马虎草率,擅离职守;或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上级医师,也不请人帮忙,一味蛮干;或擅自做有禁忌症的手术和检查等,而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结果。

二、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的区别是什么1、概念上的区别。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

2、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从而在鉴定、赔偿数额等存在明显不同。

前者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者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医疗过错的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机构。

按照医疗事故赔偿所得要低于按照医疗过错赔偿所得。

5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及责任倒查情况

5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及责任倒查情况

德化县医院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了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维护患者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医学的发展,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在医疗过程中,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组鉴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降职降级或停业整顿以及待岗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处分。

1、发生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医疗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2、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未积极采取抢救措施,导致纠纷升级的直接责任人;或可能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知情不报,而导致不良后果的直接责任人。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及待岗6个月以下处分。

1、发生三级(含三级)以下医疗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2、发生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次要责任人。

3、对发生重大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除第一项规定外),知情不报的直接责任人。

三、对发生三级(含三级)以下医疗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待岗1个月。

对发生重大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第一责任人,三年内不准晋级、晋职。

四、对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经济赔偿,其责任人(包括所有责任人,按责任比例)承担1万元(不足1万元全部由责任人承担),超出部分,若是独立经济包干科室应承担一定比例(视赔偿额度、承担30%以下),若是有经济指标的科室,也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赔偿,剩余部分由医院承担。

各防治站、儿智部等经济独立科室,此类赔偿全部由本科室承担。

五、对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给予待岗处分的责任人,再上岗时要严格考试考核,合格后再上岗,对达不到要求者,继续待岗。

六、对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不适于应用上述条款的,参考对照上述条款,由院务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七、本制度若与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精神相抵触时,服从上级精神执行。

-医疗差错评定标准

-医疗差错评定标准

医疗过失评定标准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增强医疗质量治理,预防过失,杜绝事故,更好地为病员效劳,制定本医疗过失评定标准及处理方法.第二条医疗过失由于工作中责任心不强,不执行规章制度和正规操作所造成的检查和治疗中的错误,增加了病人的痛苦,尚未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根据该行为构成的情节和后果不同,分别为小过失和大过失.第三条凡因医疗过失造成严重后果已定为医疗事故者,不再归入医疗过失范围.第四条凡本标准未指出的医疗工作中的过失,应参照本标准指出的类似情况进行差错评定.医疗过失第五条临床各科室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小过失:1、查体中有重要体征遗漏,影响到疾病的诊断.2、未经详细检查,单凭主观臆断定出的重要体征与实际体征不相符.3、对上级医师查房的指示、医嘱不执行或执行错误.4、接受常规会诊单48小时未去会诊或将会诊单丧失.5、手术通知单开错床号或接错病人,已将病人推进手术室.6、在诊疗中错开医嘱、漏开医嘱或开处方时写错床号、药名、剂量、用法等,并已执行,使病人受到较小影响者,或有潜在危险的药物如氯化钠写氯化钾, 未执行,已被他人发现,医生开写处方及各种文件书写不签全名, 夜间病人病情变化, 值班医生未看病人即下医嘱,值班医生处理病人后未作病程记录.7、在检查和治疗中,方法和部位发生错误,需再次检查治疗.8、术前准备失误〔如损伤皮肤等〕,病人被迫停止手术.9、医生送错病理标本或其它特殊标本,影响了对病员及时诊断和治疗.10、使用某些具有一定毒副作用的药品,应当定期检查而未检查,如长期使用激素、或利尿药物的病人未及时补钾, 由此造成病人发生低钾临床表现;长期使用卡那霉素、氯霉素、庆大霉素,超过规定时间〔5-7天〕,不查小便血象.11、根据病情或化验检查,临床上明显低钾、低钠、低钙未能及时补充,使病情受到影响超过4小时.12、由于不慎,给病人造成化学灼伤或电灼伤,其深度为III度,面积为3平方厘米以下.13、开错化验单或特检单,使病人再次抽静脉血或再次曝光,增加病人痛苦.14、腐蚀性药物灼伤口腔粘膜超过1平方厘米.15、鼻腔、乳突腔、鼻窦腔,咽腔由于长期遗留纱布条、棉片、异物造成一定痛苦.16、耳鼻喉科手术中伤及正常牙齿〔不包括乳齿、活动齿〕.17、闭角性青光眼误用散瞳剂,造成急性发作.18、眼部手术,伤口内遗留棉球等异物,造成化脓感染,病人造成痛苦.19、内眼手术,误伤透明晶体,造成外伤性白内障,经治疗恢复.20、口腔科在治疗中将扩大针,车针滑脱、误吸、误吞.21、制洞时洞壁意外穿通或牙髓治疗时髓壁、髓底意外穿通.22、根管治疗时由于操作不当致髓针折断,影响治疗效果.23、拔牙操作中牙钳使用不当,刺入走位组织深层.24、末按规定做相应的术前检查,而草率手术,造成医疗纠纷:门诊手术不书写门诊病历、不写手术记录.25、在精神病治疗中,对兴奋躁动病人进行约束时,不符合正常体位要求,造成病人软组织损伤.26、主要体检、实验检查漏项,或丧失X线照片、心电图等检查记录,影响诊断治疗.27、需输血病人,未按规定进行输血前谈话或完成输血同意书.第六条临床各科有以下情形之一为医疗大过失:1、错开毒剧药品的床号、剂量及用法,滥用麻醉药物致使患者成瘾或不按规定停用毒剧药品,使病人发生中毒反响.2、对有潜在性危险的药物开错医嘱、治疗单或处方已执行,明显增加病人的痛苦.3、抢救危重病人时多用,少用、错用某种特效药物,影响抢救效果.4、进行各种穿刺、封闭、针灸治疗时引起气胸、血肿,内脏损伤继发感染或操作做错部位.5、由于责任心不强,未能详细询问病史和仔细体检,造成误诊,又错误地处理病人, 增加了病人的痛苦.6、针灸治疗或穴位注射时,针体折断遗留于体内.7、手术、检查或治疗中,纱布、棉球或器械等遗留患者伤口内〔不包括遗留在颅内, 胸腔、腹腔和盆腔内而再次手术者〕.8、小夹板、石膏、绷带固定过紧或固定垫不适合而引起局部压迫性溃疡.9、骨折后由于处理不当形成畸形愈合,影响患肢导致功能障碍.10、由于工作不慎,造成病人化学性灼烧或电灼伤,其中深II度面积大于3平方厘米.11、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发生自杀、自伤、伤人等医院本应预防的行为.12、在处理急诊时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延误病人抢救时间而影响了患者治疗,增加了病人痛苦.13、各种技术操作〔包括手术〕准备不妥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漏作、重作,大出血、坏死以及损伤局部组织器官,未达事故程度.14、对危、重、急患者,首诊医师片面强调分科界限,使病人辗转于科与科之间,延误治疗,给病人增加痛苦,而未造成事故者.15、错开治疗饮食,加剧病情者.16、急危重病人入院后,已明确诊断,未及时进行处理,致使病情加重.如外科急性肠梗阻入院6小时,发生肠坏死;闭合性腹部创伤入院4小时以上才明确诊断和进行处理;重症闭合性胸外伤2小时以上才明确诊断和治疗等.17、因责任心不强、检查不细或技术不熟练致阳性手术探查的术式选择不当、术野暴露不良、操作不当或操作不当致术中大出血、副损伤,增加病人痛苦,未造成严重后果.18、术中应该预防的大血管、神经或脏器损伤,经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19、闭合性骨折,在复位时因注意不够、用力不当等操作失误,造成开放性骨折,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20、使用某些具有一定毒副作用的药品,应当定期检查南昌未检查,如长期使用激素、庆大霉素、氯霉素,超过规定时间〔5-7天〕不查小便及血象,由此造成病人身体损害.21、各种技术操作〔含手术〕前,未按规定进行术前谈话或谈话有重大遗漏,而造成医疗纠纷的.第七条麻醉科以下情节结合后果分别定为小过失或大过失:1、由于放置病员时体位不当,造成病人暂时性神经损伤或轻度压伤.2、麻醉时用错药、配错药物剂量、浓度等,致麻醉过量,经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3、麻醉穿刺过程中发生断针,拔管时发生折管,尚未给病人造成重大损害.4、麻醉过程中不认真执行操作规程,致病员出现严重并发症,经抢救治疗未造成后遗症者.5、麻醉过程中,没有密切观察病情或撤离职守,病员发生坠床或其它类似意外.6、麻醉后病人误咽填赛,咬断并吞下导管或其它异物.7、全麻插管不当,动作粗暴,造成病人牙齿脱落、组织损伤或严重呼吸道并发症.8、硬膜外麻醉术后忘记拔管,已将病人送回病房.9、因手术麻醉器械或药品准备不当而延误或延长手术时间,给病人增加痛苦.10、应送检的病理标本丧失、错送或保存不当而损坏变样.11、全麻和危重病人手术后无麻醉科人员护送回病房或手术后未向病房护士、值班人员交待手术麻醉的经过及考前须知.12、贵重器械、设备保管、使用不当造成设备局部丧失损坏.13、一般情况下,平诊手术术前未检查病人或确定麻醉方式,全麻、危重病人24小时内无术后随访,一般病人麻醉后三天内无随访.14、手术病人未按规定完成术前麻醉谈话或谈话有重大遗漏,而造成医疗纠纷.第八条手术室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小过失:1、安置手术体位或接送病员不慎,误伤病员.2、不慎烫伤病员,面积在10平方厘米之内,深度不超过I度.3、手术器械物品准备不周全,在手术中或麻醉下等着消毒,时间超过20分钟..4、输液外渗在皮肤下,范围超过10平方厘米.5、输血漏至血管外皮肤下,范围超过5平方厘米.6、用药发生错误,对病人造成影响.第九条手术室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大过失:1、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错接病人至手术室或弄错手术间.2、手术前后器械敷料清点不严,数目不清,影响手术进行,延长手术时间;遗留器械、敷料于体内.3、电刀烧伤.4、上止血带时间超过常规.5、遗失病理标本或重要标本未及时送检.6、吸引器接反并已使用.7、消毒包内指示卡未到达要求或未经消毒的物品用于病人身上.8、消毒或执行无功操作不严.第十条妇产科凡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据病人痛苦程度或所具有潜在的危险性程度分别定为小过失或大过失:1、产前检查发生错误,导致诊断、治疗错误.2、未执行操作规程或未认真观察产程,延误治疗或对产儿造成一定程度损伤.3、产前、术前对病情估计缺乏.术中遇有困难又未及时请示上级医师,给产妇或产儿造成一定损伤.4、观察病情不及时,发生诊疗失误致子宫破裂.5、胎盘残留或羊膜残留超过5平方厘米.6、子宫刮破.7、会阴三度撕裂.8、缝合会阴裂伤时缝针穿透直肠或缝合后无其它原因伤口又裂开.9、新生儿登记,写错姓名、性别或出生时间.10、新生儿生理缺陷漏记入记录单.11、新生儿出院时错抱给家属.12、执行无菌操作不严格,造成新生儿交叉感染或医源性感染.第十一条针灸骨伤科凡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据致病人痛苦程度或具有潜在的危险程度分别定为小过失或大过失:1、开错医嘱或错误地选择治疗种类〔包括治疗部位、方法、剂量,配伍禁忌及其它条件等〕,已经实施.2、阅错医嘱,将治疗各类、方法以、部位、剂量、药物、电极或其它物理因子用错, 给病人带来痛苦或不良反响.3、在治疗中发生烫伤,面积直径在1厘米以上.4、针灸治疗中漏针、断针、遗忘拔针被病人带走,针刺不当致神经轻度损伤以及使用针尖有倒勾的针具造成病员痛苦.5、水针治疗而引起局部感染或化脓尚未功能障碍或不良后果.6、错治、漏治病员,或未按规定完成治疗次数.7、违反操作规程或因保管、检修不当,仪器〔部件〕损坏.第十二条临床各科接待危急重症病人,对病情交行、解释不清,处理不及时,引起纠纷,结合情节和后果分别定为小过失或大过失.医技科室过失第十三条药剂科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小过失:1、配制制剂、剂量、规格有错误,贴错标签,液体制剂澄明度明显不合格.2、注射制剂标签批号错误,或未经检验发出使用.3、油膏、散剂不细腻或混合不均匀,发出后病人无法使用或使用后有稍微影响.4、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将霉坏变质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发给病员.5、因治理不当,药品霉坏,过期失效.6、上列过失应经过检查、检验但未查出者,负同等责任.7、药品分析报告错误或试剂配错,影响质量分析.8、中西药房配错药、配漏药,称量误差大于规定或发错药,已用于病人.9、分装药品,药袋名称与内装药品不数量不对,瓶签贴错,已发给病人.10、凡注有“急〞字的危重病人用药,未立即配制发出.11、未经查对医生处方权或所开药物即将药物发给病人.12、对住院整盒、瓶包装的西药或大额处方〔金额在500元以上〕未严格把关,已将药物发出.13、其它相当上列情形者.第十四条中西药房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大过失:1、因配方错误,可能严重损害病人健康,经及时发现,仅少量服用,造成严重影响.2、将过期失效、变质的药品配发给病员.3、错配毒、限、剧药品处方.4、保管毒、限、剧药品出现药品数量过失,达一剂致死量以上.5、上列错误经过检查、检验但未查出者,负同等责任.6、贵重药品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损失,或物账有较大不符.7、限、居I」、毒、麻醉药品处方权、审签权或药品用量未核对和把关即将药品发出,造成不良后果.8、重要器材、贵重仪器因保管、使用不当,造成仪器损坏.9、毒、麻、居I」、限药品、易燃易爆药品、贵重药品丧失.10、由于责任心不强或保管不当造成药品过期、失效、生霉、变质,损失达500-1000第十五条检验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小过失:1、拒收化验单、拒做化验或无故延长时间,影响诊断及治疗.2、遗失静脉血液标本,错抽或漏抽静脉血液标本以及损坏标本, 需病员重新采取复查.3、因检查报告错误需要病人重新抽血复查.4、未执行操作规程,影响按时发报告或错送、丧失报告单.5、发出内容填写不清楚或未签名的检验报告单.6、检验结果登记不清或错登、漏登,有关资料无法查询.第十六条检验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大过失:1、拒收急诊化验单、拒做急诊化验或无故延长时间,影响诊断及治疗.2、遗失或损坏不易米集的患者标本,如各种穿刺标本或需用药后米集的标本,影响临床诊断及治疗.3、对检验标本错作或漏作检验,发出错误报告或丧失报告,经临床发现纠正需要重新采集标本复查,延误临床诊断及治疗.4、血型查错,发出错误的血型报告.5、配制试剂不当,造成成批的检验结果过失.6、任意删减或漏检医生所开化验工程.7、未按规定校正仪器或仪器保管,使用不当造成一般损坏或影响报告质量者.8、值班人员未坚守岗位,影响临床诊断及治疗.第十七务超声波诊断检查凡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据致病人痛苦程度或潜在的危险性程度分别定为小过失或大过失:1、脏器大小测定误差超过1.5厘米以上.2、体腔内大量积液或大的包块未发现.3、发现中线波移位,但左右侧记录错误.4、非特殊情形中,妊娠三月以上胎儿死活未予正确提示.5、晚期妊娠先露部位定位错误.6、大量腹水与巨大囊肿未能正确鉴别.7、私自为他人做胎儿性别鉴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第十八条放射科凡有以下情形之一为小过失:1、因工作疏忽照错病人、照错位置;X光片插错片袋或丧失需患者再次曝光.2、透视与临床情况不符,经重复透视证实原透视错误.3、未认真执行操作规程,造成显影药液和胶片报废.4、写错报告〔包括左右错、号错、部位错〕已发至病房,未及时纠正,给病人治疗带来一定影响.5、错发或漏发检查预约通知单,延误病人诊断和治疗.6、某些特殊检查因核对不严、用错药或未做过敏试验,造成不良后果或有潜在性危险.7、应发现而未发现的病变,经再次拍片或超声波诊断或手术证实为误诊或漏诊.8、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机器一般性损坏而能修复者.9、部位照错或将投照、部位应包括在内的主要局部照漏.10、人为原因延误特殊造影时间或操作失误致特检失败.第十九条放射科凡在以下情形之一为大过失:1、写错报告〔包括左右错、号错、部位错〕给病人造成较大的痛苦,有的虽未造成不良后果,但检查部位〔如脑等〕或临床不易鉴别的部位,潜在危险性大的.2、某些特殊检查核对不严、用错药或未做过敏试验,给病人增加痛苦,但未构成事故者.3、由于漏电、机器部件脱落导致病人电伤、外伤,造成不良后果,尚未构成事故者.4、危重病人投照部位错照或漏照.5、急、危、重病人,人为原因发报告延误,造成病人较大痛苦或引起医疗纠纷.第二十条心电图检查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据致病人痛苦程度或具有潜在的危险性程度分别定为小过失或大过失:1、导联线绑错而发报告时未发现.2、将心电图存根贴错,影响心电图前后对照.3、在书写报告单时,写错姓名、科别或者将报告单送错科室影响及时诊断.4、检查时弄错病人.5、将心电图报告错发给病人.6、写心电图报告时漏报或错报主要工程一项以上.第二十一条骨髓、血细胞室凡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据致病人痛苦程度或所具有潜在危险性程度分别定为小过失或大过失:1、编错标本号或写错标本留档号,影响按时发报告.2、发错报告单或写错报告单.3、穿刺弄错病人或搞错部位以及其它责任原因导致必须再次穿刺.4、因操作不当引起病人严重并发症如气胸、感染等.5、因工作过失所致的原那么性误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防范预案和报告制度为了及时妥善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制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防范预案和报告制度.一、医院成立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鉴定处理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业务副院长任副组长,医务科、护理部、医德医风治理部门、临床各科负责人共同组成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鉴定领导小组,负责公示本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鉴定、处理工作.二、建立院内报告制度,各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出现可能引发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后,有关医务人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 科室负责人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要立即向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领导小组副组长或组长报告, 副组长或组长启动处理医疗事故预案,同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医务科向市卫生局作书面报告.三、启动医疗事故处理预案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鉴定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最强的技术力量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举措,预防损害后果的扩大,减少给患者造成的损失.四、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医务科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必要时封存相关的病历资料和物品, 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作根底准备.五、必要时医务科向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鉴定处理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家属通报、解释事件发生的原因、已经采取的补救举措以及可能会对患者造成的影响等,并告知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处理程序.六、对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务人员人身健全、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重大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处理领导小组在做好疏导工作、妥善处理的同时,要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对于可能因医疗事故争议引发恶性事件的要立即通知保卫科,必要时经请求分管领导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七、重大医疗过失和为鉴定处理领导小组要在处理结束后召集有关部门分析原因、提出整改举措,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医疗纠纷限制方法责任1、质控办是本程序的主控部门,负责本程序的制定、监督、执行和改良举措有效性的验证.2、当事人负责及时向科主任、负责人报告争议情况.3、科主任向医务科及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举措减少损害的影响.4、医务科负责接待、调查、调解、处理医患双方发生的争议,并提供相关咨询.5、医务科负责组织对争议进行讨论、分析,提出初步意见并向主管院长报告.6、医疗质量限制委员会和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医疗争议进行鉴定.标准1、在医疗效劳过程中出现医疗争议时,当事人应力争妥善解决,如有困难立即报告科室主任,必要时直接报告医院总值班,由总值班安排相关部门处理.负责接待者就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水平,耐心听取患者意见,尊重事实.2、科室主任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到事发现场,了解情况采取有效举措及时处理,使争议在科内得到及时解决,8小时内报相关的职能部门或总值班.3、科室出现较大医疗争议或可能酿成更大争议,科内不能自行解决时,应立即做好以下工作:(1)立即报告质控办,夜间及节假日报告值班院长,并参与协调和处理的全过程.(2)对危重疑难病员及时组织本科最强的技术力量进行抢救治疗,必要时请医务科组织全院大会诊或院外会诊.(3)及时完成各种医疗记录和抢救记录,保管好原始病历.(4)妥善保存一切原始资料及物证,如药品、针管、器械、残存液体、血液标本.(5)患者死亡,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主管医生(值班医生)负责人、科主任必须及时告知近亲属或委托代理人进行尸检解剖的必要性,同时履行尸检知情同意书签字手续,填写尸检知情同意书;如拒绝尸检,必须详细记录在病历上并要求近亲属或代理人签字.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告知义务.(6)家属对医疗行为有疑议,执行?条例?第十条,应双方在声复印原始病历,之后封存复印件,上交医务科保存.4、患者或家属直接到医务增投诉反映意见,医务科应做好登记并进行认真核实,以文字形式通知相关部门或科室接待处理.5、科室解决不了或直接需医务科解决的,由医务科调研后与科室协商拿出方法,院领导同意后,答复患者或家属,患者或家属仍不满意时告知法定解决争议的途经和程序.6、对医务科屡次接待但仍无法解决的医疗争议,由医务科组织医疗质量治理委员会或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家讨论,作出结论.7、需申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由医院安排业务主管人员与责任人和科室负责人同往.8、因医疗争议接到法院传讯时,由医院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出庭.9、确定为医疗事故,由科主任负责组织病区或全科人员进行讨论,必要时由医务科组织全院讨论,找出问题发生的原因,负责部门制定?纠正举措? ?预防举措??医务科验证举措?的有效性.医疗事故相关材料由医务处保存.10、医疗争议涉及医疗赔款,执行我院?医疗事故争议赔偿分级负担方法?对医疗纠纷处理中经济赔款的承当规定.11、经医学鉴定为医疗事故,按?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争议赔偿分级负担方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执行.12、医务科按规定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一、质控办为本程序主管部门,负责接待住院病人医疗方面的医疗纠纷;门诊部协助医务科接待门诊病人的医疗纠纷;护理部协助医务科接待护理方面的医疗纠纷.二、职能部门接待医疗纠纷的投诉人,将有关信息反响给当事科室,医院鼓励科室自行处理医疗纠纷,及时将纠纷消灭于萌芽状态.医疗纠纷经当事科室自行处理患者满意的, 不作院级医疗纠纷处理.当事科室自行处理的意见患者不满意或者特殊情况下医院认为当事科室处理不适宜的,由医务科代表医院进行调查、处理.三、医院成立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领导小组.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应提交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四、医务科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及当事科室必须积极配合.1、当事人及当事科室在接到医务科的通知后要在三天内向医务科提供:事故发生经过、当事人陈述、科室讨论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2、当事人及当事科室首席负责人应随时听从医务科安排,参与纠纷处理.五、一般医疗纠纷应在半月内答复,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需提交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的,答复时间可延长.六、医疗纠纷需提交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的,参加讨论的专家每次给予一定的劳务费,费用由当事科室列支.七、为解决医疗纠纷所花的费用包括:尸检费、鉴定费、诉讼费、补偿费、赔偿费、减免的医疗费、为鉴定或者诉讼所花的交通费、招待费、间接损失等由当事科室列支.八、医疗纠纷对当事人的处理:1、凡院级医疗纠纷的,给当事人一定的经济处分.2、发生医疗纠纷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程序的,科室首席主任停发治理津贴1-3个月.3、造成医院严重损失的经医院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领导小组研究,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分、待岗、下岗等处理.九、医疗纠纷给医院造成重大影响的,可给予当事人待岗、缓聘或低聘的处置.。

论医疗过失的认定及其标准

论医疗过失的认定及其标准

故定 义为“ 医疗机 构及其 医务人员 在 医疗 活动 中,违 反医疗
卫 生 管 理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和 诊 疗 护 理 规 范 、 常
规,过失造成患 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因此 , 认 定 医 疗 过 错 主 要 是 怎 样 认 定 医 疗 过 失 , 那 么 医 疗 过 失 的 认 定 标 准 是 什 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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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第 5期 《中 国卫 生 法 制 》第 1 第 5期 ( 第 6 0卷 总 0期 )
论 医 疗 过 失 的 认定 及 其 标 准
陈 绍辉 左铮云
过 错 是 医 方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的 必 要 条 件 , 无 过 错 即 无 责 任 , 这 是 现 代 侵 权 行 为 法 追 究 行 为 人 法 律 责 任 的 最 基 本 的 归 责 原 则 , 也 是 法 律 文 明 进 步 的 重 要 标 志 。 因此 , 认 定 医 方 是 否 有 过 错 关 系 到 医 院 ( 生 ) 是 否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这 在 医 疗 医
就 概 念 的 准 确 性 而 言 , 主 客 观 因 素 统 一 说 无 疑 更 为 可
取 , 医 疗 过 失 的 概 念 似 乎 可 以 采 取 该 概 念 , 但 考 虑 到 医疗 过 失行 为本 身 的特殊 性, 我们 主张 医疗 过失 的概 念采 用客观 说 , 即 医 疗 过 失 是 指 医护 人 员 在 诊 疗 过 程 中违 反 业 务 上 必 要
为, 而 非 人 的 主观 心 理 状 态 , 只 要 行 为 人 没 有 履 行 必 要 的 注
也直接关系 司法 实践 的具体操作。本 文试 图就 该问题予 以阐
述 , 以 抛 砖 引 玉。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以及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并立即报告科主任,由科主任及时报告医务科或院值班,医务科或院值班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分管院长和院长报告,并及时向患者通报、解释及沟通;二、发生或者发现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院要在12小时内向武侯区卫生局、市卫生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1、医疗机构名称;2、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5、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6、患方的要求;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三、发生或者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院应当立即向武侯区卫生局、市卫生局报告,并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报告的内容包括:1、医疗机构名称;2、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四、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院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武侯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2、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3、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4、医院整改措施;5、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五、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由卫生局调解解决的,医院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武侯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2、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3、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4、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5、医院整改措施;6、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六、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武侯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1、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2、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3、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4、医院整改措施;5、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规定的,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

医疗事故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相关法律法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下列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的发生都是一场悲剧,经常给医疗行业的形象造成重大的影响,所以,国家对这方面有严格的规定,并制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小编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医疗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疗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民法典》医疗过失判定规则的再解读

《民法典》医疗过失判定规则的再解读

Feb.2021No.l Ser.No.2022021年02月第1期总第202期湖北警官学院学扌艮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民法典》医疗过失判定规则的再解读林志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要】《民法典》对医疗过失判定规则修改的幅度不大,基本继受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我国以往对医疗过失判定规则的解释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在部分条文的解释 难以形成共识和部分条文的解释结论欠妥。

在对医疗过失判定规则进行解释时应对其解 释路径进行科学定位,然后才能对医疗过失判定的具体的规则进行正确的解读。

衡量医疗 过失的标准是医疗水平标准,而不是诊疗规范标准。

违反诊疗规范应推定有过失。

衡量医 疗水平应考虑诊疗规范因素、地域因素、资质因素。

我国《民法典》对证明困境下医疗过失 的判定作出了特殊规定,学界对伪造、篡改病历等行为与医疗过失的关系存在争议,这些行 为的存在应推定有医疗过失,医疗机构可以进行反证。

【关键词】医疗过失;医疗损害;医疗水平;诊疗活动;诊疗规范;推定过失【中图分类号1D9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1673-2391(2021)01-0126-11[D01]10.19828/j.issnl673-2391.202101.012《民法典》的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我国民法理论和实践进入“后民法典时代” o 在这个时期,民法 的理论和实践主要围绕法律文本的阐释而展开。

《民法典》中既有全新的规范,也有沿袭以往法律规 定的规范。

全新的法律规范在适用时自然需要进行解释,因为抽象的条文无法对案件进行裁判。

在 对沿袭之前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时,则需要对既往的解释进路进行检视,如果发现既有的解释方案 存在一定的问题,则需要通过正确的解释进路进行纠正和处理,从而得到妥当的解释结论。

一、学界对医疗过失判定规则解释的现状《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六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过错责任程度分类有哪些

医疗过错责任程度分类有哪些

医疗过错责任程度分类有哪些构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不只是医⽣,有时候也是患者⾃⾝的问题,所以在发⽣医疗事故之后我们要及时的解决问题,必要的时候提起诉讼来解决,这样就能很快的确定在医疗事故中谁是过错责任的主体了。

那么医疗过错责任程度分类有哪些?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为起次要作⽤。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为起轻微作⽤。

哪些情况不认定为医疗事故我国法律规定,除了因患⽅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情况外,还有其他五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命⽽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发⽣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患者发⽣⽆法预料或者根本就⽆法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医⽣为患者处理病情时由于⽆过错输⾎感染造成患者不良后果的。

五、因地震等不可抗⼒造成患者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第⼀,从⾏为主体上看,医疗事故的⾏为⼈必须是医疗机构以及经过考核和卫⽣⾏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技术⼈员。

⾸先,除医务⼈员外,与诊疗护理有关的⾏政管理⼈员、⼯程技术⼈员和后勤⼈员,他们不具有从事医疗护理的资格,故不能成为该责任的⾏为主体。

⼆是不具有⾏医资格的⼈在⾏医时造成患者⼈⾝损害的,即⾮法⾏医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产⽣医疗事故责任。

对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法⾏医,造成患者⼈⾝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从主观⽅⾯上看,医疗事故的⾏为⼈必须有诊疗护理的过失。

医务⼈员没有这种过失的,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

什么是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什么是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什么是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医疗过失行为的构成要件就是衡量一个医疗行为是否是过失行为的标准。

那么什么是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呢?小编为您整理了有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必须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2)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3)卫生部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这些情况引发的医疗事故争议影响大,情况复杂、后果严重、处理难度高,因此,医学机构必须迅速地在12小时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便于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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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职业条件有哪些。

医疗事故可以分为哪几级

医疗事故可以分为哪几级

医疗事故可以分为哪⼏级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事故。

那么,医疗事故可以分为哪⼏级呢?下⾯就由店铺⼩编来告诉⼤家。

医疗事故可以分为哪⼏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损害的其他后果。

⼀、⼀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级⼄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活完全不能⾃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的: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活⼤部分不能⾃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光感;2、⼩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有功能肾缺失,⽤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Ⅱ级(⼆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侧腕上缺失或⼀侧⼿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级⼄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活⼤部分不能⾃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的:1、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0.02,视野半径<5°;3、双侧上颌⾻或双侧下颌⾻完全缺失;4、⼀侧上颌⾻及对侧下颌⾻完全缺失,并伴有颜⾯软组织缺损⼤于30cm2;5、⼀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7、持续性⼼功能不全,⼼功能四级;8、持续性⼼功能不全,⼼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律失常;9、⾷管闭锁,摄⾷依赖造瘘;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12、全胰缺失;13、⼩肠缺损⼤于3/4,普通膳⾷不能维持营养;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17、双侧卵巢缺失;18、未育妇⼥⼦宫全部缺失或⼤部分缺损;19、四肢瘫,肌⼒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重型再⽣障碍性贫⾎(I型)。

什么是医疗意外医疗过失医疗事故

什么是医疗意外医疗过失医疗事故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医疗意外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既不是医患双方决也不是法院决定,而是经当地医学会鉴定确认。

根据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并非所有发生的不良后果都属于医疗事故。

这是因为人类的单个生命有其生老病死的不可逆转的规律性,加上目前医学对疾病的认知的局限性,或者患者自身的原因,在医疗过程中,有些不良后果是难以避免的。

比如,由于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等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的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的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医院的免责条款。

即在上述情况下导致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不得以医疗事故为由向医院寻求赔偿。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急救状况在患者生命危急的情况下,两害相权取其轻”。

如,医生对创伤严重的患者,为抢救其生命采取截肢手术或其他紧急措施,由此产生不良后果,不应追究医疗机构及医生的责任。

(二)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也即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发生了患者死亡、伤残、功能障碍的严重后果,但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者技术过失直接造成,而是因为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是根据实际情况难以避免的。

在医疗实践中,必须严格区分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是否存在过失。

如何认定医疗过失行为,有什么赔偿标准

如何认定医疗过失行为,有什么赔偿标准

如何认定医疗过失行为,有什么赔偿标准“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免。

有过错就有赔偿,那么,如何认定医疗过失行为,有什么赔偿标准?网友咨询:医疗过失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律师解答:医疗过失行为的构成必须要满足以下4个要件:1、行为人有法定的注意义务;2、行为人具有履行注意义务的能力;3、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履行注意义务;4、行为人没有履行注意义务。

赔偿的数额,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律师解析: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分为几种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医疗过失行为有哪些1、医疗过失行为的构成要件就是衡量一个医疗行为是否是过失行为的标准。

2、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三类: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了3人以上人身损害的后果;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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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是指工程师及其他医务人员在诊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医疗活动过程中,在具体实施医疗行为时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表现为未能预见并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患者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

那么医疗过失的情形有哪几种?
第一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中,根据医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及技术水平,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者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做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

如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马虎草率,擅离职守;或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上级医师,也不请人帮忙,一味蛮干;或擅自做有禁忌症的手术和检查等,而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结果。

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造成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或者克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对病员危害结果发生。

第三种情况是技术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根据医务人员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由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而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失误,导致对
病员危害结果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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