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职工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职工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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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8]33号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8]33号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所有地级以上城市都要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为此,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对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这项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有利于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推广这项制度的全面建立。

二、各级政府要把全面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提上议事日程,统一部署、制定规划、明确任务、抓好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附后)精神,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并尽快组织实施。

四、各地要将本地区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进度及实施情况按季度报送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劳动部),以便汇总后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略)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六日——结束——。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16•【字号】渝委办发[1998]8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渝委办发〔1998〕8号)万州、黔江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和大中型企业,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现将《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关问题以此办法为准。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为了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要按照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分流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要求,把握好以下工作原则:一严格界定下岗职工的范围,把职工下岗和职工分流区分开;二充分考虑财政、企业、职工和社会保障的承受能力,统筹规划,有序实施减员分流;三财政、企业、社会三方面都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按期支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

二、下岗职工的界定四下岗职工是指:1.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下岗;2.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3.有就业要求但还没有找到新的工作。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自行确定下岗职工的界定标准,不得把企业通过自办经济实体、厂内轮训、劳务输出、离岗退养、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渠道分流出来的富余人员视作下岗职工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五下岗职工必须按规定办理并持有《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以下简称下岗证,与托管的再就业服务机构签订《托管协议》,才能在托管有效期限内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1.11.12•【字号】渝劳社办发[2001]234号•【施行日期】2001.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23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严格执行再就业政策,现将《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二)一、国有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重新安排本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下岗职工工作的,按原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的通知》(渝劳发〔1998〕79号)规定的原则,提前1个月申报。

申报的材料包括下岗职工上岗的原因、时间和上岗人员花名册,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一式3份报同级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执行,同时终止进中心协议和停发基本生活费。

企业应与下岗职工签订上岗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下岗职工上岗后,因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确需再度下岗回中心的,企业须提前1个月向同级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企业与下岗职工签订的上岗协议即刻解除(终止),原进中心协议继续履行。

二、对进中心协议期满时正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或医疗期的下岗职工,顺延终止劳动关系期限。

其顺延期限届满或至2003年12月31日顺延期限未满,按规定终止进中心协议、终止劳动关系时,该下岗职工的年龄或工龄符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16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的,其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从其规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12.31
•【字号】渝人社发[2009]237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23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
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市政府令第21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截至2009年底施行满5年的人力社保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481件规范性文件(原市人事局制定的389件、原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92件)予以废止或失效(文件目录见附件)。

凡没有列入废止或失效目录的原人事局和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原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原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9•【字号】渝办发[2000]125号•【施行日期】200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0〕125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O年八月九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8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重庆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委〔2000〕18号),组建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原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不含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给市经济委员会承担。

2.原劳动局承担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给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3.原劳动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职业卫生监察职能交给市卫生局承担。

4.原劳动局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监察职能,交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市人事局承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及乡镇聘用干部养老保险职能,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市卫生局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

2.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协调、组织、实施全市再就业工程的职能。

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增挂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三)新增的职能国务院原批准的11个部门和单位所属在渝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职能。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发 [2000] 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同时,《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发[1988]170号)在我市停止执行。

(此页无正文)二○○○年六月二十八日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下同)医疗期内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

第三条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期制度。

医疗期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发布—见本文档尾页)执行。

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

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

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

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渝府发[2008]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渝府发[2008]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渝府发[2008]25号文件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正文: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渝府发[2008]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发﹝2008﹞15号)规定,现将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申报办理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超龄人员最后一个工作单位是城镇企业,且主管部门是市级或中央行业在渝单位的,应由市级主管部门或中央行业在渝市级主管单位负责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二、为确保超龄人员能够就近、就便、快捷办理养老保险,市级主管部门或中央行业在渝市级主管单位,可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属驻区县(自治县)分支单位出具书面《委托授权书》,委托其代表市级主管部门或中央行业在渝市级主管单位,负责为本单位有关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相关工作;区县(自治县)审核工作小组凭《委托授权书》予以受理。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结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劳社部发[2003]24号
【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3.09.25
【实施日期】2003.09.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为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
减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各地要制定工作计划,结合再。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8.12.25
•【字号】渝劳社办发[2008]324号
•【施行日期】2008.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
录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8〕3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290号)要求,我局对重庆直辖以来至2009年12月31日以前,施行已满和将满5年的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包括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了清理。

现将因工作需要继续适用的338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通知发文之日,即为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重新制发的时间。

附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继续适用的338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2.05.09
•【字号】渝劳社办法[2002]99号
•【施行日期】2002.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渝劳社办法〔2002〕9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市级主管部门:
为了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保证法制统一,我局组织对我市现行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了清理。

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其中40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九日附件:
渝劳办发 〔2000〕31号
25
重庆市劳动局对重庆市轻工业局《关于低温冷藏工种享受特殊工种退休待遇的请示》的复函
26
重庆市劳动局对重庆市化学工业管理局《关于重庆川染化工总厂将其他产业部的特殊工种纳入提前退休工作范围的函》的复函
33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与市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重新界定下岗职工

重庆市重新界定下岗职工

重庆市重新界定下岗职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9(000)002
【摘要】重庆市最近对下岗职工进行了重新界定。

按规定,下岗职工有三个条件:1、没有与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2、在原企业已无工作岗位;3、有就业要求但没有找到新的工作。

而分流人员是指企业通过自办经济实体、劳务输出、离岗离休、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渠道分流出来的富余人员。

新办法严格限定下岗职工的范围,规定不得把分流人员视作下岗职工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为了严格控
制下岗职工范围,该市规定,下岗职工必须按规定办理并持有《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

下岗人员凭下岗证与托管的再就业服务机构签订《托管
【总页数】1页(P39-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7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问题探究 [J], 伍叶琴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J], ;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J], ;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J], ;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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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0.10.31•【字号】渝劳社办发[2000]41号•【施行日期】2000.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4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中央、外地在渝企业:现将《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用人单位与新招收招聘的劳动者必须从录用、接收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

不得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

若当事人双方因劳动合同期限或其它问题协商不一致,均可不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已办理的招收招聘手续作废,用人单位应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工资。

二、不具备独立用人资格的单位不能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如其主体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该单位代理主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三、国有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仍在使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如国有企业生产工作需要,经征得集体所有制企业同意后,可先解除其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再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手续。

在国有企业混岗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也可以与集体所有制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再由该企业与国有企业签订劳务输出输入协议,实行劳务结算。

四、已经办理停薪留职手续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用人单位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可以暂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待停薪留职协议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

届时双方可以协商订立劳动合同。

五、企业实行租赁、承包经营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一种生产经营形式,企业的所有权没有改变,用人单位仍为该企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27•【文号】劳社厅函[2002]186号•【施行日期】2002.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186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贯彻劳社部发[2002]1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渝劳社文[2002]54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规定:“今年内,各地要积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将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事业单位,按规定全部纳人覆盖范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规定:“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

要以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为重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年底前要基本实现养老、失业保险全覆盖。

”我们认为,国发[2000]8号和劳社部发[2000]13号这两个文件,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并不矛盾,两个文件都强调“按规定”,是指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将事业单位纳人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表述有两层含义:一是全部事业单位要纳人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二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纳人基本养老保险。

因此,无论是国发[2000]8号文件,还是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都没有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所确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11.27
•【字号】渝人社发〔2016〕15号
•【施行日期】2018.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等要求,我局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现对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2018年11月27日附件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发[2011]191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19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社保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精神,为确保《社会保险法》顺利实施,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人员对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及时清理,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废止或失效4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适用36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拟修订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废止或失效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继续适用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3.拟修订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
废止或失效的社会保险方面规范性文件
附件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8.09.08
•【文号】劳社厅函[1998]78号
•【施行日期】1998.09.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劳社厅函〔1998〕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目前,各地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下简称中央10号文件)的过程中,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了一些实施办法,对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个别地方制定的有关政策与中央文件精神不符的情况。

如有的地方规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仍未得到安置和再就业的,仍然可以与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一些地方把企业内部转岗分流人员和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仍界定为下岗职工并进行重复统计等。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严格按照中央10号文件的各项政策规定,认真清理出台的政策,自行纠正与中央10号文件精神不符的内容。

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10.15•【字号】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施行日期】200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企业临时工工龄计算等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期间,经劳动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招收为本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连续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临时工经批准招收为本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1986年10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则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被招收为本企业固定工的,其1993年3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1993年3月1日以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三、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社会保险局应当按照职工当时的工资收入核定其相应年度的缴费基数。

补缴1993年3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6%补缴,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补缴;补缴1993年3月1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本人相应年度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的规定补缴。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结束——。

重庆双解下岗职工办理流程

重庆双解下岗职工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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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重庆双解下岗职工相关事宜之前,需要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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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职工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职工在新聘用单位能否享受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渝劳社办发[2001]21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1.10.18
【实施日期】2001.10.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职工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职工在新聘用单位能否享受
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渝劳社办发〔2001〕216号)
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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