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巴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员编制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30名,工勤人员编制 2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委领导职 数1名,股长12名,副股长10名。
五、其他事项
(一)将就业管理局、人才中心、仲裁院、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 心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局机关。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人员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 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局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 草并组织实施;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保密、 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全局的印信管理工作;负责本 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 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 政审批项目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办 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财政供养人员统一支付工资制度;负 责机关、事业单位及劳动保障方面综合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水平调查统计;负责制定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财务审计股。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统 计管理工作;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局机关和所属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综合、财务预决算和审计工作;承担对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 审核工作;制定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监督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负责内 部审计工作;承担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6.07•【字号】鄂人社规[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人社规[2012]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现就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城乡居民参保登记问题我省城乡居民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保。
未落我省常住户口或没有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在按规定补登户口和补办身份证后,凭户口和身份证到当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下月起领取养老金;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人员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当年开始缴费。
二、关于制度实施当年年满60周岁人员参保问题当地城乡居保制度实施当月已满60周岁的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养老金;制度实施当月未满60周岁的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应按规定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并可按规定补缴。
三、关于村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等问题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村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的各项补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年度最高个人缴费档次,且不能向前补缴或一次性趸交。
四、关于老农保与城乡居保衔接问题参加老农保的人员在当地城乡居保(新农保)实施时未领取待遇的,原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本金和按国家规定的分段计息办法计算的利息)全部转入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苏人社发[2010]60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苏人社发[2010]6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信息化建设,提升新农保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46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精神,以“统一、规范、集中、简便”为建设原则,以部统一应用软件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按“最少必须”原则实现全省集中本地化,建设全省应用软件统一、业务流程规范、数据管理集中的新农保管理信息系统,并以此为契机加快全省新农保信息化建设步伐,实现新农保业务规范化和现代化,提升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推动我省统筹城乡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根据全省新农保的参保规模和业务需求,以建设标准全省统一、数据全省集中、网络全省覆盖的业务信息系统为目标,统一规划全省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
在信息系统统一建设中,建立与之相适应统一管理体系,在业务上,建立全省“自上而下”的需求管理体系,规范业务经办流程和需求;在数据上,建立全省标准统一的集中式生产数据库;在网络上,建立省-市-县(区)-镇(乡)业务专网体系;在对外接口上,统一实现与省级财政、公安、银行、邮政等系统对接,充分利用省级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系统完成业务代办和数据交换,与市级企业社会保险系统对接,实现省市一体化经办协同;在社会保障卡上,全省统一发行管理社会保障卡,在缴费、查询、领取等方面为参保农民提供便捷服务,并使之成为农村参保居民享有社会保障权益的重要标志。
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为做好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工作,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沪府发〔2014〕30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参保登记(一)符合《办法》规定的人员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参保人员登记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个人缴费(一)参保人员按自然年度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缴费。
(二)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养老金)年龄的,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费)。
(三)参保人员在职保停止缴费的,停止缴费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三、集体补助村集体(社区)、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到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四、补缴(一)参保人员未满60周岁,可以补缴中断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二)本市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农村户籍参保人员,或本市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在不足年份缴足养老保险费的,年满60周岁,也允许一次性补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三)补缴标准由参保人员按办理补缴费手续时当年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
(四)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五、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一)已享受职保、镇保和征地养老待遇的人员,不能享受养老金。
(二)本市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农村户籍参保人员,或本市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在不足年份缴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财社[2011]323号-关于中...
财社[2011]323号-关于中...第一篇:财社[2011]323号-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3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为做好中央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助范围和标准根据有关规定,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
对各地的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国务院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领导小组)确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县(市、区、旗,以下简称试点县)60周岁及以上实际参保户籍人口总数、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核定。
二、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联合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新农保和城居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经两部共同审核同意后,核拨补助资金。
(一)申报材料要求。
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上报的申报材料,应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地开展试点的情况,确保报表数据真实、全面,不得瞒报、虚报、漏报。
申报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
包括本地开展试点的总体情况、政策规定和资金需求和安排情况、试点启动和实施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2.有关附表。
新农保和城居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包括参保人数、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等。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新农保信息系统使用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是我们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工作中经常接触使用到的系统。
由于该系统尚未完善成熟,还存在一些问题。
新接触该系统的同事们对系统还存在不熟悉的地方。
根据近期所了解的情况,现将常见问题总结并提出对应解决办法如下,望对各位同事有所帮助。
一、在做批量参保导入步骤的过程中。
点击导入按钮后系统没有反应,或显示“成功接收0条信息”则为系统故障,可以尝试过一会再导或者重启系统。
点击导入后提示“村居委会信息不一致”等问题是则为批量参保表录入有误,请仔细核对,无误后依旧不能导入可以尝试复制整篇表格重新粘贴进一个新表格后再导入(其原因可能是表格后台有数据,公式、宏、甚至病毒在运行,新建粘贴可以达到清除的效果)。
但请记住,导入时提示错误一定是表格还有问题!二、在导入完成后,核对导入成功的数据数量(会提示成功信息)是否与参保表数量一致后勾选所有数据,点击保存。
点击保存后如果系统没有反应(不提示成功信息也不提示错误信息)则为系统问题,可重启系统或过一会儿再导。
如果提示:成功接收x条信息,失败x条信息。
则在失败信息一栏点击“导入当前数据为excel文件”按钮,把错误信息导出并保存。
然后看后面的错误信息提示是什么原因。
1、如果是“系统中已经存在该身份证号码”。
则请在系统的“人员综合查询”里面查询该身份证号码是否能查找到。
能查找到则为参保重复,请核对剔除相关表格和数据。
如果不能查找到则为系统问题,请把相关信息保存后传给缪建处理(传之前给个电话)。
2、如果错误提示为没有对应的村,社区信息则为系统故障,请注意保存并及时联系缪建。
3、重症残疾人保费交多少录多少,没交的录0。
三、在批量参保完成过程中需要注意,保存成功数量和参保表数量一致。
不一致的请核对,批量参保模板表不要编辑(表头只有两行,也只能有两行)。
表后面不要有合计等多余的内容。
四、核对银行代扣明细是件很痛苦的事,因为你之前就核对好的参保人下次导出的时候还在,顺序又是被打乱的,核对起来很乱。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黔人社厅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7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促进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黔府发〔2014〕19号),本着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处理有关遗留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具有我省户籍或办有贵州省居住证并在我省居住的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以上至规定退休年龄内的,本着自愿原则,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下同)或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
二、下列人员通过补缴方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补缴对象具有我省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未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本着自愿原则,以个人身份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在户籍所在地办理补缴参保。
具体条件为:1、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由我省地方政府各级机关、乡镇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用的编制外人员,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或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公示后出具证明;2、2012年7月1日《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施行前退出现役的军人,有原始服役依据;3、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曾在我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各类人员,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或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公示后出具证明;4、因各种原因离开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原编制内人员,有本人原始工作档案。
关于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情况通报
关于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情况通报关于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情况通报第1篇尊敬的++主席,各位副主席、各位常委:根据县政协常委会议安排,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将我县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情况向会议作如下通报,请予协商。
一、根本情况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历了老农保、中农保和新型城镇、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三个阶段。
〔一〕老农保根本情况。
++年启动至++年+月止,我县老农保参保人数++人,保费共计++万元。
截至+年+月,领取养老金人数+人,发放金额共计+万元;累计退保人数+人,退保金额共计+万元。
〔二〕中农保根本情况。
截止+年底,我县完成中农保参保人数+人,收取基金+万元,基金由**县邮政储蓄代收代发,资金全部进入县财政专户。
截至+年+月,累计领取养老金人数+人,领取金额共计+万元;累计退保人数+人,退保金额共计+万元。
〔三〕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根本情况。
++年,我县被确定为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之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相继启动。
目前,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总人数++人,其中参保缴费人员++人,参保享受人员++人;保费共计++万元,其中+与+年共征收++万元,+年度+月通过银行代扣代缴征收++万元;发放养老金共计++万元,其中+和+年度共发放+万元,++年+月共发放++万元。
二、主要做法2022年、2022年,我县相继启动了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按照保根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那么,坚持政府主导与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低水平起步,不断建立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形成了覆盖全县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xl1] 政府督查室、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
严格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资金,实行基金收支两条线,按要求设立财政收支管理专户,保险费征收委托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养老金发放委托金融机构按月足额上卡发放。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川人社办发〔2020〕125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为我省城乡居民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原有的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修订情况,我省对《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进行了修订,经与省级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并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第1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23日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三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衔接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第五章待遇支付第六章注销登记第七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第八章基金管理第九章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应用第十章统计管理第十一章档案管理第十二章稽核内控第十三章宣传、咨询及举报受理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确保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实现业务操作规范、方便、快捷,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0号),制定本规程。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0.28•【字号】浙人社发〔2014〕148号•【施行日期】201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8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对于规范经办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认真执行各项业务环节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标准,保证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有章可循;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切实做好对经办人员特别是基层平台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政策和业务经办水平。
在具体经办过程中,遇有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省社保中心王晓波,联系电话:*************。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0月28日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制定本规程。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2.25•【字号】甬人社发〔2015〕2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29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政府缴费补贴(一)对2010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未逐年缴费的人员以及预计到达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在2015年年底前办理补缴的,仍可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9〕91号)规定的标准给予政府补贴。
2016年1月1日起,补缴部分不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和低保人员在持有效证件期间申请办理参保手续的,仍给予政府补助。
市辖各区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
二、关于个人账户管理(一)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二)社保经办机构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对上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
结息记账利率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确定,当年度计入的个人账户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利率计息。
三、关于待遇领取(一)2015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待遇领取条件按《实施意见》规定执行,其中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补足到15年,补缴标准按补缴时的规定执行。
(二)2014年底前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选择不补缴的,其待遇领取条件和缴费年限养老金计发标准仍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9〕91号)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x[x]8号)和《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x[x]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有关“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三)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到“x”末,在全县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x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x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软件需求分析说明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软件需求分析说明书编制部门:新农保项目组编制人:黄震编制日期:2009-8-1审核人:审核日期:批准人:批准日期:文档修改历史版本修改记录修改日期修改人黄震基于《需求分析说明书_提交稿_》和马鞍山经办规程讨论会议精神进行修订黄震基于《需求分析说明书_提交稿_》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需求研讨会”会议精神进行修订黄震基于《需求分析说明书_提交稿_》增加总体流程和描述,并进行局部修订目录1引言 (7)1.1说明 (7)1.2适用范围 (7)1.3定义及术语 (7)1.4参考资料 (8)2系统概述 (9)2.1背景 (9)2.2必要性 (9)2.3建设原则 (10)2.4建设内容 (10)3系统整体规划 (12)3.1系统总体架构 (12)3.2应用系统规划 (13)3.3应用系统部署 (14)4业务流程描述 (15)4.1业务总体流程 (15)4.2业务功能子系统划分 (17)4.3业务经办子系统流程 (19)4.3.1参保登记业务经办流程图 (19)4.3.2缴费申报业务经办流程图 (19)4.3.3待遇发放业务经办流程图 (22)4.3.4关系转移业务经办流程图 (23)4.3.5财务管理业务经办流程图 (24)4.3.6单机版系统业务经办流程图 (25)5业务经办需求 (26)5.1参保登记管理(A) (26)5.1.1村(社区)信息管理(A1) (31)5.1.1.1村(社区)登记(A1-01) (31)5.1.1.2村(社区)信息修改(A1-02) (34)5.1.1.3村(社区)注销(A1-03) (37)5.1.1.4村(社区)综合查询(A1-04) (40)5.1.2人员参保信息管理(A2) (42)5.1.2.1人员基本信息登记(A2-06) (42)5.1.2.2人员关键基本信息变更(A2-05) (45)5.1.2.3人员一般基本信息变更(A2-13) (50)5.1.2.4参保人员新登记(A2-01) (53)5.1.2.5人员参保信息修改(A2-12) (59)5.1.2.6参保人员险种参保(A2-02) (63)5.1.2.7参保人员中断缴费(A2-03) (67)5.1.2.8批量中断缴费处理(A2-11) (70)5.1.2.9参保人员恢复缴费(A2-04) (74)5.1.2.10人员终止参保关系(A2-07) (78)5.1.2.12人员子女关系维护(A2-09) (87)5.1.2.13特殊人群身份认定(A2-14) (90)5.1.2.14批量新参保登记(A2-15) (93)5.1.2.15人员综合查询(A2-10) (97)5.2缴费申报管理(B) (100)5.2.1缴费申报管理(B1) (106)5.2.1.1参保人员缴费申报(B1-01) (106)5.2.1.2一次性缴费申报(B1-03) (112)5.2.1.3个人补缴申报(B1-06) (118)5.2.1.4集体补助缴费登记(B1-05) (122)5.2.1.5应收核定(B1-04) (128)5.2.1.6缴费通知(B1-08) (131)5.2.1.7托收数据银行报盘(B1-09) (134)5.2.1.8新参保人员银行开户办理(B1-10) (137)5.2.1.9批量参保人员缴费申报(B1-07) (140)5.2.1.10特殊人员缴费申报(B1-11) (145)5.3账户管理(C) (151)5.3.1账户管理(C1) (152)5.3.1.1个人账户结息(C1-01) (152)5.3.1.2个人账户信息查询(C1-02) (156)5.3.1.3个人账户信息导出(C1-03) (158)5.3.1.4个人账户财政结余查询(C1-04) (161)5.3.1.5个人账户财政兜底情况查询(C1-05) (163)5.3.1.6年度处理 (164)5.4待遇发放管理(D) (164)5.4.1待遇支付管理(D1) (167)5.4.1.1待遇领取到龄通知(D1-01) (167)5.4.1.2人员待遇领取登记,核定,复核(D1-02) (169)5.4.1.3待遇暂停支付(D1-05) (175)5.4.1.4待遇恢复支付(D1-06) (178)5.4.1.5待遇终止支付(D1-07) (181)5.4.2待遇调整管理(D2) (186)5.4.2.1人员待遇批量调整(D2-01) (186)5.4.2.2人员待遇零星调整(D2-02) (190)5.4.2.3人员发放方式管理(D2-03) (193)5.4.2.4人员生存认证(D2-04) (196)5.4.2.5待遇拨付(D2-05) (199)5.4.2.6待遇追回(D2-06) (204)5.5关系转移管理(E) (207)5.5.1.1参保人员关系转出(E1-01) (209)5.5.1.2参保人员关系转入(E1-02) (215)5.5.1.3转入人员参保新登记(E1-03) (220)5.6财务管理(F) (224)5.6.1.1金融机构缴费到账(F1-03) (226)5.6.1.2经办机构自收(F1-05) (232)5.6.1.3经办机构自付(F1-06) (236)5.6.1.4待遇社发实付确认(F1-09) (239)5.6.1.5财政补贴申请单生成(F1-07) (244)5.6.1.6金融机构代核代收回盘到账(F1-08) (247)5.6.1.7集体补助托收到账(F1-10) (253)5.6.1.8零星勘误订正(F1-11) (258)5.6.1.9财政补贴申请到账(F1-12) (262)5.7公示信息(M) (265)5.7.1村(社区)公示信息(M1) (265)5.7.1.1制度实施时年满60岁人员清单(M1-01) (265)(1)打印只打印人员清单,不打印子女关系明细。
有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调研报告材料(3篇)
有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调研报告材料(3篇)报告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统筹城乡发展、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的惠民工程。
县人社局高度重视,制定下发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重心下移的方针,扎实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力保证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稳步实施,使广大群众真正得到了实惠。
一、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xxxx年7月,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国家级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近三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经过各级经办人员的共同努力,全面完成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
xxxx3年,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参保129054人,已参保128810人,参保率达99.8﹪。
参保缴费人数98489人,保费收缴1244余万元,待遇享受人数30321人,全年累计发放养老金2305.07万元,做到养老金按月足额发放,发放率达100﹪,基金结存4815万元,全面完成了市、县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实现了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目标。
二、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一是领导重视,职责明确。
自从我县试点工作启动后,成立了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个乡镇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形成上下对应、协调一致的领导机构,为城乡养老保险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同时,强化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细化分工,各个岗位严格按照岗位分工,环环相扣,确保工作有序运行。
二是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到位。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印发宣传资料(每户一张)、挂横幅和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解释城乡养老保险政策,乡干部、村干部、城乡居保工作人员进村逐户解说政策,增强群众对政策的了解和认知,有效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
同时,不定期举办业务培训,对本县所有经办工作人员和乡村干部进行集中培训,对业务模糊的地方由县农保所工作人员提供业务咨询和政策解答,有效提高了业务水平。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1.17•【字号】川人社发[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0]44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2号)、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编发〔2010〕1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及时掌握各地的建设情况,省厅制作了相关统计报表(附件4),请按照填报要求及时上报。
具体上报时间为每个季度后的5日前,今年第四季度的上报时间为2011年1月5日前。
请各地于12月15日前将具体负责基层平台和网络建设推进工作的分管局领导、科(处)室负责人、联络员和统计报表人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报省厅规划财务处。
联系人:李亚军联系电话及传真:(028)86138236电子邮箱:******************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是推进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统筹城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更好地服务城乡居民的重要载体。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43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43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府《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要求,为做好城乡居民参保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城乡老年人参保问题(一)《规定》第二十三条中“2010年1月1日前不满65周岁的城乡老年人”是指194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老年人(以下简称:城乡老年人),在2009年度内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城乡老年人参保后,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具体计发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乡老年人在2009年9月至12月期间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从缴费的次月起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对已经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又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人员,自缴费次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同时停止发放其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对2009年度达到享受年龄未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待遇但办理参保缴费的人员,自缴费次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其老年人生活补助费补发至缴费当月。
二、关于生活补助费领取时间问题对达到享受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年龄2010年1月以后申报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人员,从申报次月起享受。
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结束——。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岗位职责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岗位职责根据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及有关规定,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制定零陵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各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分工年初由局务会研究决定.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对未按岗位职责及业务操作流程办理业务的,将按照单位管理制度严肃处理,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责任事件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及市、区的有关规定处理。
局长、负责人:主持全盘工作.副局长(分管办公室):协助局长工作,具体分管办公室,兼办公室、稽核审计岗位.负责省、市QQ群文件下载、传达、存档和内部考核、稽核及本岗位工作。
副局长(分管业务):协助局长工作,具体分管业务工作,兼征缴岗位。
负责业务工作的安排、操作流程的指导、审核和落实业务报表的上报及本岗位工作。
副局长(分管财务):协助局长工作,具体分管计划生育、财务工作,兼基金财务会计及经费报账员岗位。
负责单位经费及社保基金收支的审核、监督及财务报表上报及本岗位工作。
办公室岗位职责1、协助局长做好全局的综合协调及上传下达工作;2、负责起草各种报告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并按上级要求及时上报;3、制订规章制度,搞好出勤考核;4、做好统计工作,提交统计报表和分析材料;5、搞好政策的宣传和解答,方便群众的问讯和查询,做好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6、管理好单位公章,需加盖公章的资料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加盖;加强单位财产物资管理,按政府有关规定做好大件物资采购工作;7、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和归集有关档案资料;8、搞好车辆保管维修,及时派车、出车;9、接待好上级或外地来宾及乡镇劳动保障站工作人员;10、组织有关会议,作好资料准备和会议记录;11、安排好各种值日工作(节假日值班、环境卫生、来客接待、安全保卫等);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参保管理岗位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方针,负责全区的参保人员的登记、行政区划表的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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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
为规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市人社局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有关精神,提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实现信息化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配合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省级部署,只有使用全省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才能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各镇要充分认识启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系统建设工作。
二、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做好信息系统应用准备工作
为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能快速正常应用,各镇将以下资料收集上报县人社局。
(一)收集经办地点名单。
各镇要求提供撤并后确定的村名称。
(二)收集经办机构设置信息。
确定撤并后各镇、村经
办机构名称。
收集各经办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备制作CA证书。
(三)采集城乡居民参保信息。
各镇要准备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信息,按照要求提供参保人员的各种参保信息(所属社区、姓名、身份证号码、参保时间、缴费金额、领取标准等)。
每月20日前上报该月年满60岁人员的信息资料。
三、夯实责任,迅速行动,加快推进,确保信息系统正常应用,及时完成信息录入
各镇要全面抓好本镇信息系统应用工作,要统筹协调,细化责任,将各项任务落实到岗位,责任落实到人头,配置专用电脑,专人负责管理,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按省、市、县居民网络信息建设系统培训工作的要求,完成所有待遇享受和参保人员信息的录入工作。
注:1、以上要上报的资料请各镇在2011年11月8日上午上报到人社局。
2、请各镇将8月、9月、10月、11月年满60岁人员资料于2011年11月4日下午上报到人社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