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附随义务违反的归责原则与法律后果
主合同义务未履行附随义务属于违法的行为吗?
主合同义务未履行附随义务属于违法的行为吗?一、主合同义务未履行附随义务属于违法的行为吗?属于违法行为;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即是我国《合同法》关于附随义务的原则规定。
不及时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构成违约的行为的。
二、违反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与责任构成要件1、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损失由何人承担的原则。
单单归责原则本身并不能决定责任成立有无,它只是为责任的成立寻找根据和理由。
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指以当事人主观存在过错为根据的原则。
过错推定指在某些行为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是有过错,当事人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
无过错原则指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有无过失,只要当事人实施了某种行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
我国合同法总论采用了无过错原则,而在合同法分论中却规定了不少的过错责任。
合同法中规定了附随义务,却没有规定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
因此依类推,有学者认为应当采用合同法总论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
而合同分论中的诸多过错责任,又让人对此项推定产生怀疑。
2、责任构成要件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违反附随义务所要承担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两种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况,一为违反给付义务同时也违反了附随义务;一为仅违反附随义务。
对于前一种情况,一般要求符合违约的构成要件即可,不再以附随义务来单独主张。
因此本部分所言构成要件是指单独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形。
三、违反附随义务的救济方式违反附随义务的救济方式主要有两种,赔偿损失与解除合同。
1、赔偿损失违反附随义务最主要的救济方式是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受损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通常情况下是法律强制当事人给受害人一笔金钱。
违反附随义务侵害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赔偿损失当属最理想的救济方法。
浅析合同之附随义务
浅析合同之附随义务[摘要]意思自治对维护契约自由和促进交易的顺利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过分的强调意思自治,导致交易过程形式上的公平和自由,最终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
为避免这一弊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制度逐渐建立起来,并日益得到人们重视。
文章在论述附随义务的内涵、表现形式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的附随义务提出建议,以期对附随义务制度的完善产生积极作用。
[关键词]附随义务;表现形式;法律后果;完善建议一、附随义务涵义之界定关于附随义务的涵义,国内外学者有不同见解。
德国学者认为:在合同中蕴含着一系列旨在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的义务网络,而附随义务就是义务网络中的重要一环;日本学者指出:附随义务系“对于契约目的之达成并非不可或缺之给付”义务;我国学者王泽鉴认为:“附随义务,指为履行给付义务或保护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利益,于契约发展过程中基于诚信原则而生的义务”;韩世远认为: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存续及履行过程中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上述学者对附随义务涵义的界定角度包括:第一个角度是附随义务产生的理论基础;第二个角度是附随义务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第三个角度则是附随义务的外在表现形式。
不同的角度体现了附随义务涵义的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附随义务存在于合同整个存续过程中。
而狭义的附随义务,仅仅存在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笔者认为,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存在于合同整个存续过程中,为确保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表现出来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以及竞业禁止等义务。
二、附随义务之表现形式依《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附随义务表现为通知义务、协助义务和保密义务。
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列举的附随义务不全面,附随义务的表现形式应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
(一)通知义务通知义务是为确保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互通信息的义务。
比如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在向买受人交付货物之前,告知买受人充分做好接受货物的准备,就是履行了通知义务。
论附随义务违反之法律责任及其可诉性
见不 一 。 般情 况认 为 附随义 务是 不能 解除 合同 。 人认 为, 一 本 虽 然 随义 务是 为 了保 证 给付 义务 的实现 而确 立的 , 但是 , 附随义
容并 不能 事先 就 由台 同双方 确定 。附 随义 务是 在整 个债 的 关系
过 程 中存在 的 , 的 内容要根 据具 体 的情况 而定 , 它 不同 的阶段 不 同的情 况 , 附随义 务 的内容 部具有 可 变性 。
附随 义务 的理论 基础 入手 , 别讨论 不 同情况 下附 随义 务 的可诉性 以及法律 责任 , 分 不同阶段 的 附随 义务 由于其地 位功 能 不
同 , 诉性 也应 具体情 况 而不 同, 文具体 一一 做 了相 关的探 讨 。同时 , 可 本 结合 司 法实践 和理论 基础 , 出 了一些对 我 国附随 提
狭义上 的附随 义务 , 包括 合 同成 立 以前 应承担 的 义务和 合同履 还 行后所 应承 担义 务 , 简称为 先 合同义 务和 后合 同义 务。 文主 要 木
实现 , 另一 种则是 履 行相 关的 附随义 务有瑕 疵 , 得 当事人 的利 使 害给付 。对 于第 一种 情况 , 由于不 具有 独立 性 故并不 当然 的带来 违 约责任 , 而第 二种情 况 , 会产 生违 则 约责 任和侵 权 责任 的竞合 。
务并不 全部 都是辅助 性非 独立 I随义 务, 并不是任 何附随 义务 j 『 j 也
违反 部不 会影 响到 给付 义务 的完 成 。如 果附 随义 务与给 付义 务
密切相 关 , 以至于 附随义 务违 反 , 给付 义 务便不 能实现 。我 认 而
3 辅助 性 。 . 附随义 务的 目的就 是为 了辅助 合 同义务 , 得合 使 同 目的更好 的实现 。它 是辅 助性 的义 务 , 有辅 助性 的特 点 。 具
违反附随义务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反附随义务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签订了合同之后就要履⾏合同,不能不履⾏合同,如果不履⾏合同,很有可能会造成合同违约,这样的话,就要承担⼀定的违约责任了,那么违反附随义务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呢?对于这个问题,店铺⼩编为您解答,⼀起来看看吧。
⼀、违反附随义务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反附随义务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后的⼀定时期,依诚实信⽤原则当事⼈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全⾯履⾏⾃⼰的义务。
当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履⾏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在履⾏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态。
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履⾏合同时的附随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七条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式有哪些承担违约责任的⽅式有以下这些:(1)继续履⾏。
即由⼈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作出要求继续履⾏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命令,强迫债务⼈在指定期限内履⾏合同债务。
(2)⽀付违约⾦。
即合同当事⼈在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不履⾏或者不适当履⾏合同义务时,向对⽅当事⼈⽀付⼀定数额⾦钱。
(3)损害赔偿。
即因合同⼀⽅当事⼈的违约⾏为⽽给对⽅当事⼈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向对⽅⽀付经济补偿。
(4)⽀付定⾦。
即合同当事⼈为了确保合同的履⾏,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的约定,由当事⼈⼀⽅按照合同标的额的⼀定⽐例,给付对⽅当事⼈⾦钱。
(5)其他补救措施。
从这些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违反附随义务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签订合同之后要全⾯履⾏⾃⼰的义务,如果不履⾏,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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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违法责任与惩罚措施
合同中的违法责任与惩罚措施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约束各方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
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时,就会引发违法责任,并可能受到相应的惩罚措施。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违法责任和惩罚措施,以及其在维护合同权益和促进合同履行中的重要作用。
一、违法责任合同的违法责任是指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通常是由法律或合同自身规定的,旨在保护合同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交易秩序。
违法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形式。
1.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法责任的形式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利息、滞纳金等。
违约金是合同中常见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它是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在违约情况下应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金额。
违约金的目的是通过经济利益的约束来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起到一定的惩罚作用。
除了违约金外,当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时,违约方还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金额通常是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来确定的,旨在使受损方得到应有的补偿。
2. 刑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合同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承担的刑罚责任,例如合同诈骗、合同诽谤等行为。
刑事责任的追究需要依法进行,由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二、惩罚措施除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外,合同中还可以规定一些惩罚措施,以进一步约束当事人的行为。
这些惩罚措施通常是在合同中约定的,旨在对违约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以维护合同的权益和促进合同的履行。
1.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一种常见的惩罚措施,当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双方恢复到合同成立前的状态,并有可能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违约金除了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外,违约金也可以作为一种惩罚措施来约束违约行为。
法律知识:合同法中的过错责任及其法律效力
法律知识:合同法中的过错责任及其法律效力合同法中的过错责任及其法律效力合同法是指针对合同关系所作的立法内容,它规定了合同的缔结、履行、变更、解除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在合同中,涉及到的一方或两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过失或疏忽的情况,就会涉及到过错责任。
在合同法中,过错责任是指当一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导致了另一方的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过错责任的基本原则过错责任的基本原则是:凡是因自己的原因对他人造成了损失,就要追究过错责任。
这是一种基本的道德原则,也是法律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当一方因自己的过失而导致另一方受损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的违约行为,就是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该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合同中,通过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来规定其履行的内容。
当一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导致了另一方的损失时,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不同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不同的过错责任。
一般来说,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行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无过错责任违约,一类是有过错责任违约。
二、合同中的无过错责任违约无过错责任违约是指一方在履行合同中出现了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了违约,而并非由于该方自身的过错所致。
这种违约所涉及到的法律效力是不能使其承担过错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一方虽然不能履行合同,但却是由于所面对的环境条件超出了其能力和控制范围。
由于无过错责任违约是双方都不能预测和避免的情况,且其责任一般是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此,法律在此并不会赋予其过错责任,不会要求其向另一方承担损失赔偿等法律责任。
除非是该违约行为另车方明确约定了责任承担方承担。
三、合同中的有过错责任违约有过错责任违约是指一方在履行合同中出现了过失、疏忽等原因所导致的违约行为。
这种违约行为的结果是使得对方遭受了损失,因此,需要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合同中的具体细节方面,这种违约行为也分为易于设想的违约行为和难于设想的违约行为。
契约附随义务的认定与归责
公平责任等特殊的归责原则。在其责任承担上也应该具体情形分别对待 , 以期 实现 当事人之 间利益
的平衡 及 契约 实质 正 义 。
[ 键词 ] 附随 义务 关
义 的违 背 。西方 法 学先 哲通 过探 寻法 律之 基本 原则— — 诚 实信 用原 则 , 经过 长 期法 律 实践 的积 累 , 并 孕育 出 了契约 附 随义务 理论 , 以期 对 上 述 困境 寻求 合 理 的解 决 之 道 。契 约 附 随义 务 自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产生 , 同时依 附于 主契 约而存 在 , 依法 律规 定 而发生 效 力 , 因而具 有 不确 定 性 、 附属 性 以及 强 制性 等 特
第2 6卷第 4期
2 1 年 8月 01
研 究生 法学
Gr d a e La Re iw. a u t w ve CUPL
Vo. 6 N .V 12 o 1
Au . 01 g2 1
契 约 附 随 义 务 的 认 定 与 归 责
张 明 正
[ 摘
要 ] 契约 附随 义务是 指 为 了维护社 会公 平 正义 , 于诚 实信 用原 则 , 基 自合 同缔 结 至合 同权
点。在概念上 , 国学者汉斯 ・ 德 布罗克斯在《 国债法总论》 德 中指 出“ 附随义务是指在债的关系 中, 为 保证 债权 的 圆满 实现 , 或保 护债权 人 人身 或财 产上 的利 益 , 于 诚 实信 用原 则 , 务人 除给付 义 务外 , 基 债
尚应履 行 其他行 为的义 务 ”[]我 国 台湾 地 区学者 多借 鉴 德 日契约 法 理论 , 。2 王泽 鉴教 授认 为 “ 务 人 债 除给 付义 务外 , 尚应履行 其 他行 为义 务 , 主要 的 , 其 有协 力义 务 、 知义 务 、 通 照顾 义 务 、 护义 务及 忠 实 保 义务 等 。诸此 义务 , 以诚 信原则 为 基础 , 系 并非 自始 确定 , 而是 随着 债 的关 系 的进 展 , …称 为 附 随义 … 务 ”[ 。 ]大 陆地 区学者 谢 怀械先 生认 为 “ 谓 附 随义 务 , 指合 同未 约 定但 依 照 诚 实信 用 原 则 , 据 所 是 根
合同法附随义务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浅析
V 12 o. 9 NO 4, 0 0 . 2 1
文章 编 号 :0 6—2 2 2 0) 4—0 5 10 9 0(01 0 0 8—0 3
合 同 法 附 随 义 务 违 约 责 任 归 责 原 则 浅 析
陈 昱 州
摘 要 : 国《 同 法》 4 、3条 规 定 了缔 约 过 失 责任 , 6 我 合 第 24 第 0条 规 定 了合 同履 行 过 程 中 的 附 随 义务 , 9 第 2条 规
、
合 同 法 附 随 义 务 违 约 责 任 采 用 严 格 责 任
抑 或 过 错 责 任 的异 同
欲言合 同法 附随义务 违约 责任采用 哪种 归责方 式更 合理 , 先必 须 明 白合 同法 附随 义务 违 约责 任 首
采用 这两种 归责原 则所产 生 的结果 区别 。合 同法 附
随义 务违约 责任采 用严格 责任 抑或过错 责任 的差别 在于: 一方 面 , 对 于严 格 责任 , 错 责任 以过错 要 相 过
则 推导 出的结论 是 : 反合 同履 行 中 的附 随义 务 和 违 后 合 同义务 的归责原 则是严 格责任 归责原 则 。这 种 矛 盾佐证 了对 后两种 义务采 用严格 责任 归责原则 的
推论是错 误 的 。笔 者认 为 , 反 合 同履 行 中的附 随 违 义务 、 合 同义务 的违 约 归责 原 则 也应 该 同缔 约 过 后 失责任 归责原 则一样 , 采用 过错 责任归 责原则 , 并且
在制度 构建 中采用过 错推定 的举 证方式 。
一
产 生 的缔 约过失 责任 , 一种 相对独 立的 民事责任 。 是 《 同法 》 4 合 第 2条规 定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的条 款 中 , 适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合同法的附随义务合同法的附随义务合同法的附随义务[摘要]本文从附随义务的历史演变入手,阐述了附随义务的涵义及理论基础,列举了附随义务的几种主要类型,分析了违反附随义务产生的法律后果,指出我国立法应进一步完善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
[关键词]附随义务诚信原则给付义务责任形态一、附随义务的历史演变附随义务进入到立法的规定中最早是在《法国民法典》中。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3款规定:“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
”第1135条规定:“订约人不仅要履行他明确承诺的义务,而且要履行根据契约的性质,发生公平原则、习惯或法律赋予的义务。
”也就是说罗马法在司法实践中衍生的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立法的规定。
在法国法中,公平、习惯和法律是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的法源基础。
如法国法中医生的义务就包括“告知对方以必要信息”义务,尤其是外科医生,应向接受手术的病人说明手术的危险性。
[4]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从罗马法的司法义务到《法国民法典》的法定义务,应当是一个重大进步,然而法国法院并没有在审判活动中明确适用它,而是在对合同义务进行分类来扩张合同义务,以实现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当时法国处于启蒙运动时期,理性的光辉照耀一切,意思自治原则主宰一切。
因此法官在审判中,更多的是依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处理案件。
附随义务因此与法国司法实践失之交臂。
从司法上的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到成文化的法定义务的曲折过程,附随义务走了一段漫长的过程。
罗马法为适应经济生活的变化,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承审员”的自由裁量权,发展出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
但19世纪契约自由原则霸占着契约法理论以及实务,附随义务被掩埋在契约自由的呼声中。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现了“法律的社会化”。
现代关系契约主张根据当事人在契约关系中的不同地位要求他们承担不同的义务,而所有这些义务可归纳为一个原则,即诚实信用和公平法则。
论附随义务违反之法律责任及其可诉性
L叼a|s y啪m A nd S0ci et yf叁垒!圭塾金型!竺!!里型i耋il■圈圈鍪圈论附随义务违反之法律责任及其可诉性方思摘要社会发展迅速,债的具体情况越来越复杂。
依诚信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保障交易安全和提高效率,帮助合同目的的实现。
但是,附随义务在我国理论学界的研究并不充分,我国的相关制度也还没有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附随义务的可诉性以及其责任的承担都尚未有一个标准,大部分都是由法官自由裁量,实践中并没有统一裁判原则。
故本文从分析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入手,分别讨论不同情况下附随义务的可诉性以及法律责任,不同阶段的附随义务由于其地位功能不同,可诉性也应具体情况而不同,本文具体一一做了相关的探讨。
同时,结合司法实践和理论基础,提出了一些对我国附随义务法律制度构建的意见,例如统一附随义务的概念和归责原则,自由裁量与抽象标准相结合,将判例引入司法实践中等。
关键词附随义务契约自由诚信原则可诉性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l l-073-02一、附随义务的界定(一)附随义务的含义关于附随义务的概念,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
从各学者对附随义务的定义来看,附随义务是为了保护债之关系和债权债务人的利益,多是依据诚信原则产生的。
本人认为附随义务应该包括广义上的附随义务和狭义上的附随义务。
狭义上的附随义务指合同成立后至合同履行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包括注意义务、统治义务、协助义务以及一些从给付义务等。
而广义上的附随义务不仅仅包括狭义上的附随义务,还包括合同成立以前应承担的义务和合同履行后所应承担义务,简称为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本文主要是探讨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及其可诉性,故本文说的附随义务皆指的是广义上的附随义务。
(二)附随义务的特征1.从属性。
附随义务并不是单独的合同义务,它是为了保护债之关系和债之主体利益而出现的。
合同法中的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合同解析
合同法中的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合同解析引言: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石,必须遵循公序良俗原则,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和诚实信用原则。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合同。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案例,探讨合同法中对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合同的解析。
案例分析: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一定金额的“保护费”,以确保甲方在当地市场的顺利经营。
然而,这份合同涉及的“保护费”实质上是一种非法的利益输送,违反了我国的反垄断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当甲方发现自己被迫支付“保护费”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追回已支付的费用。
合同解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而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任何垄断行为都是被禁止的,包括强制要求他人支付“保护费”以获取经济利益。
因此,这份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而强制要求甲方支付“保护费”,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损害了甲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追回已支付的费用。
在判决该案时,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综合考虑合同的违法性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况,做出合理的裁决。
首先,法院应当确认合同的无效性,即解除合同。
其次,法院应当支持甲方追回已支付的费用,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最后,法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进行追究,以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结论:合同法中的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合同应当被视为无效合同。
在解析此类合同时,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综合考虑合同的违法性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稳定。
只有通过对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合同的解析和裁决,才能有效地维护合同法的权威性和社会公平正义。
经典案件:违反附随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责任
经典案件:违反附随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责任〖案情〗原告:昆山市久泰煤炭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闸江装卸储运有限公司2007年5月,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由被告承担“新州2”号轮上5,000吨煤炭的过驳作业,驳船由原告自行联系案外公司提供。
“新州2”号轮于2火火的9日停靠闸江码头后,被告安排人手准备过驳时,案外人平章公司的人员来到闸江码头,称原告拖欠平章公司的款项,要求被告停止过驳。
之后,原告的业务员来到闸江码头接货,与平章公司的人员发生争执,导致被告无法开展工作。
当日,为平章公司影响被告作业一事,被告与平章公司订立协议,称由于平章公司的原因,造成被告无法作业,经双方协商,约定凡涉及到码头的损失和其他一切所发生的费用均有平章公司支付,平章公司并押空白支票一张。
第二天,原告告知被告纠纷已经解决,可以过驳,但被告仅仅过驳了约50吨煤炭,平章公司就带人来到码头,切断电源,阻止码头作业。
因码头无法装卸,造成河道严重阻塞,上海市地方海事局闵行海事处建议被告可先将煤炭上场过磅后封存。
被告就此事联系争议双方未果,遂于当日安排将煤炭卸至码头堆场。
2007年6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据平章公司提起的诉前保全申请,依法裁定扣押了原告的3,500吨煤炭。
后原告与平章公司在昆山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2007年8月,原告以押金的形式向被告支付被平章公司提走的3,500吨煤炭的进、出场费和“新州2”号轮的码头损失费,同时还向被告支付了剩余1,500吨煤炭的进、出场费和仓储费。
原告诉称,被告没有合同及法律上的义务协助平章公司留置原告所有的货物,由此而产生的费用不应由原告承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回押金人民币78,500元,赔偿驳船空放费人民币37,500元,以及其它费用损失人民币22,014.9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未能过驳系由于原告与平章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平章公司派人阻拦被告过驳作业,被告无法作业,为减少码头损失,方才将煤炭上场封存。
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规定
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规定合同在签订时当事⼈是有⼀定的义务的,⽽且还会有⼀些合同附随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的存在也是有意义的,使得合同义务更好的履⾏。
那么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履⾏⾃⼰的义务。
当事⼈应当遵循诚实信⽤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履⾏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履⾏合同时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本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项突破。
在附随义务理论产⽣之前,当事⼈只履⾏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约定的就不履⾏。
⽽附随义务扩⼤了合同当事⼈的义务,即这些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当事⼈也必须遵守和履⾏,否则就违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诚实信⽤原则。
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了通知、说明、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但附随义务具有先天的局限性。
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明⽂规定、当事⼈之间亦⽆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的的实现并维护对⽅当事⼈的利益,主要是⼈⾝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其地位具有“附随性”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为依据,不但明确且具有法律效⼒,权威性较⾼,是合同关系中的主要义务。
然⽽附随义务主要存在于判例学说之中。
⼆、法律效⼒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它衍⽣和附随于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容易被忽视。
三、其内容具有“不确定性”与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相⽐,附随义务并⾮⾃始确定,⽽是随着合同的运⾏,根据合同⽬的和维护合同当事⼈利益的需要⽽逐步确定的。
这种不确定性具体表现在:不同的合同关系会产⽣附随义务是不确定的;合同运⾏的不同阶段会产⽣附随义务亦是不确定的;附随义务的内容不是统⼀的、共同的、⼀般性的,⽽是特殊的。
附随义务内容的不确定性,加重了合同当事⼈的注意程度,也容易导致履⾏⾏为的效率低下。
合同附条件的处理与违约责任
合同附条件的处理与违约责任一、前言根据双方自愿并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合同附条件的处理与违约责任协议。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条件处理方式和违约责任,以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并确保协议顺利履行。
二、合同附条件的处理1. 双方确认,所签署的合同中可能存在条件性需要满足的条款,该条件的履行是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对于存在条件附属的合同,一旦发生有关条件的变更、终止或未能满足情况,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 变更条件:如果合同中的条件发生变更,双方应在变更发生后及时协商,以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以及变更后的条件。
(2) 终止条件:如果合同中的条件无法满足,合同将自动终止。
在此情况下,双方应根据已经履行的部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相应退还和偿付。
(3) 无法满足的条件:如果合同中的条件无法满足,而仍需继续履行合同的其他条款,双方应就无法满足的条件尽力达成补充协议,明确相应的改动或替代方案。
三、违约责任1. 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且造成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 经济赔偿: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经济赔偿,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2) 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作为守约方的补偿。
违约金应根据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和影响确定,但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比例。
(3) 取消合同:守约方可根据情况选择取消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实际损失。
(4) 法律责任:双方同意,如发生严重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2. 违约责任的履行:(1) 双方同意,在出现违约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合理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2) 无论发生何种违约行为,守约方均享有采取合理方式保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索取担保、中止履行、解除合同等。
(3) 双方同意,在界定违约责任时,将充分考虑双方违约的严重性、损失程度以及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Pain is only residing to oneself by hating someon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导读: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严格责任原则。
其中,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严格责任。
第二,不可抗力的严格责任。
第三,对第三人的严格责任。
一、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严格责任原则。
其中,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严格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表明,无论违约人对违约行为的发生是否有过错,都并非违约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都不能免除违约人承担责任。
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09—111条还规定无论是不履行金钱债务还是非金钱债务抑或是质量责任,违约人都承担严格责任,不得以自己无过失作为免责条件的抗辩。
第二,不可抗力的严格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后款规定,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
说明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免责条件。
由于不可抗力是与合同责任制度紧密相关,所以其决定往往具有严格条件。
另外,合同法第118条更明确规定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的义务,这也体现了严格责任原则的精神。
第三,对第三人的严格责任。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对合同当事人来说其主观并无过错,无论采取过错抑或过错推定责任,债务人应对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履行承担责任,都不能得出令人满意的解释。
而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则不论违约行为是何种原因造成的,只要不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都应承担责任。
所以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正是严格责任的具体体现。
二、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种类有哪些(一) 全部违约。
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则为预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
合同的违约责任与法律后果
合同的违约责任与法律后果【公司名称】【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协议书鉴于,【甲方】与【乙方】就【合同名称】达成以下协议,特此制定本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达成一致如下:一、合同违约责任1.1 甲方应当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甲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合同违约。
1.2 乙方应当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乙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合同违约。
二、合同违约的法律后果2.1 甲方违约责任:2.1.1 若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违约行为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利息、滞纳金、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2.1.2 如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乙方遭受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1.3 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名誉损害,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礼道歉,并承担涉及名誉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2.2 乙方违约责任:2.2.1 若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违约行为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利息、滞纳金、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2.2.2 如乙方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2.3 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名誉损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礼道歉,并承担涉及名誉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争议解决3.1 对于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条款4.1 本协议一经签署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4.2 本协议的一切修改、补充、解释及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4.3 本协议的效力不因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任何原因终止而失效,仍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4 本协议正本一式【数量】份,双方各执【数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代表: 代表:日期: 日期:。
合同法426条
合同法426条合同法第426条规定了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
在这条法律条款中,对于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和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对合同法426条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合同法第426条的主旨是约定了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旦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即为违约行为。
当事人违约后,违约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26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体现在经济赔偿方面。
违约方应当承担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由于违约行为直接而立即而导致的损失,例如合同金额、工程造价等。
间接损失是指由于违约行为间接导致的损失,例如滞纳金、利息损失等。
在判断违约责任大小的时候,一般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违约情节的严重程度、违约行为的主观恶意、违约方的经济能力等。
根据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在确定违约责任的时候,应当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的评估。
除了经济赔偿方面的责任外,合同法426条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违约责任,例如违约方应当补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迟延履行所引起的后果等。
在诉讼和仲裁过程中,违约责任的认定和赔偿的计算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过程。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
总之,合同法第426条规定了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对于合同双方在违约情况下的责任和赔偿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合同的正常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的理解和适用,需要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解释和评估。
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导语:合同责任是商业交易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它涉及到各方的权益保护和责任承担问题。
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合同的履行与违约问题是最核心的话题。
本文将以这个主题为中心,深入探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和违约问题中,责任的承担应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分配和归属。
合同相对方在合同关系中有权利享有的权益,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旨在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促使合同的有效履行。
二、自愿原则与责无旁贷原则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中,自愿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自愿原则强调合同双方的自愿达成和履行合同,即遵守自己所许下的承诺。
一方违约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使得另一方不因他方的违约而受到损失。
自愿原则的存在,使得合同关系更具可靠性和约束力。
而责无旁贷原则是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核心之一。
合同的履行责任应由当事人本人承担,即责无旁贷。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当事人不得以不可抗力、第三人等理由逃避合同责任的承担。
责无旁贷原则的存在强调了当事人对合同的认真态度和责任心。
三、错误原则与赔偿原则错误原则是指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当错误或不正确的事项导致合同不能够履行时,应由造成错误的一方承担责任。
例如,当事人提供错误的资料或故意隐瞒事实,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该错误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原则也是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时,应按照损失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赔偿原则不仅维护了合同相对方的权益,也对违约方起到了警示和惩罚的作用。
四、损害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还会涉及到损害原则。
损害原则是指当违约方付出的责任不足以弥补合同相对方的损害时,应由违约方进行适当的赔偿。
损害原则的存在旨在保护被损害方的合法权益,防止违约方通过违约行为获利。
严格责任原则是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有些特定合同中,对方一方的行为会对另一方造成严重损害,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
论附随义务
论附随义务丁琳【摘要】附随义务是一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发展起来的制度,其体现了正义和安全的法律价值.在各国的立法中均体现了附随义务,但是并不完善.我国的附随义务也仍有缺陷,需要在合同法中提高附随义务的地位,扩展附随义务的内容,完善附随义务的救济方式.【期刊名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26)003【总页数】4页(P95-98)【关键词】附随义务;诚实信用;正义;安全【作者】丁琳【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25附随义务的理论最早发源于德国。
德国学者有的将其称之为Schutzpflicht,有的称之为weitere vehaltensplict(其他行为义务)。
[1]德国学者认为,在合同中包含着一组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义务网络”,注意义务、保护义务等是其组成部分,而且这些义务产生于合同解释过程中,并附随于诸如买卖合同中的交付货物、交付价金的义务。
[2]日本学者认为附随义务是“对于契约目的之达成并非不可或缺之给付”义务。
[3]366我国台湾学者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
史尚宽先生认为:“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以外尚负有的义务。
”[4]而林诚二先生主张应依日本民法上“不为给付对达成契约之目的有无影响”[3]372的标准来界定附随义务。
目前获得公认的是王泽鉴先生的观点,他认为附随义务是在债之关系上,除给付义务以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间尚发生保护、照顾、通知、忠实及协力义务。
[5]王泽鉴先生从附随义务的具体形态来界定其概念,在概念中不仅指明了附随义务的基本内涵,而且进一步揭示了附随义务的特征,从而有利于在实践中对附随义务的界定。
综合众多学者的理论观点,附随义务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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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7月
湖北警 官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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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期 总第 9 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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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解 除之 原 因。
【 关键词】 附随义务 ; 归责原则; 损害赔偿 ; 解除合 同 【 中图分类号】 936 D 2 .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09 24 (06 0 04 - 7 10 — o8 20 )4— o1 0
S u n d c rne o i b l y fxa i n a t dy o o t i fla ii L to nd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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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n ig e We p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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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 am fi cd n a b iain a d t e p a t e o u i e s o v oae i cd na b ia in,d b o s k i i h i o ie tlo l to n h rci f sn s .T il t n i e t o l t n g c b l g o e trmu tt e la l a b — i e rb e c fc n rc ,a d c mp n ain f rd ma e st eman fr o a i t s n a d t n,d b o y a s t sf ra h o o t t n o e s t o a g s i h i m fl l i .I d i o i o a o o i ie b i e trma lo b a a i t s o n oc me t n r a h o o ta td ma e n s me s e i o d t n .S mei ilt g i c — e rl b l i fe fr e n ,a d b e c fc n r c a g s i o p ca c n ii s o t i ie l o me v o ai n i n d na b ia in C e o a s fd s ovn o t c . e tlo lg t a b c me c u e o is l i g a c n r t o n a Ke r s n i e t b ia in; o t n fl b l yfx t n; r a h o o t c a a e ; is l e a c n r c y wo d :i c d na o l t l g o d c r e o a i t ai b e c fc n a td i i i i o m g s ds ov o t t a
论 合 同 附 随义 务违 反 的 归 责原 则 与 法 律 后 果
叶楹 平
( 门大学 法学院 , 厦 福建 厦 门 3 10 ) 60 5
【 摘
要】 附随义务是债务人基 于诚信原则, 为维护债权人 的固有利益, 在给付义务之外所负担的必要注
意及保护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务 。在 判断 附随义务存在与否及其履行与 否等 问题 上 , 债务 人主观 因素起 着 决定性 的作 用 , 因而 附随义务 的违反 以过错为 归责原则 , 这符合 附随义务的性质 、 目的及交 易实践 。违反 附随 义务 , 务人应 当承 债 担债务 不履行 责任 , 最主要 者 , 其 为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 于例 外情形还 可成 立强制履行 和违 约金责任 , 构成 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