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李荣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3年第18期近年来,随着国库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和业务创新工作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为人民银行实施监督管理职能带来了一定难度,尤其是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全面开展给国库监管工作带来了新问题和挑战。
一、存在问题(一)资格认定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资格认定。
一般采用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认定方法,定量指标主要由商业银行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和网点分布四类指标组成;定性指标主要由代理国库业务情况评价、资金结算总体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等六类指标组成。
近年来,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各地入驻量的增加,新设机构迫切希望以取得代理资格来推动业务发展,但新设的机构不论是定量指标还是定性指标都与代理资格的准入规定存在一定的差距,在资格审核中加大了人民银行认定难度。
(二)业务规范难国库集中支付实行后,财政资金的拨付流程发生了较大改变。
在业务办理中,代理银行先向预算单位垫付拨款资金,再与国库部门清算,在时点上客观造成国库对预算支出的监督较滞后,减弱了国库部门对财政资金拨付的监督权,在代理银行与国库部门清算资金时,若国库部门发现支付款项有问题,也只能做事后补救,如补救不及时易形成资金风险;特别是“零”余额账户实行“先支后收”违反了“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的基本制度。
(三)监督检查难首先,国库、财政、代理银行、预算单位之间还没有完全联网,清算信息得不到及时共享,当日不能及时进行账务核对,各参与机构之间的对账均采用月度手工勾对方式,时效性差;其次,有的地方虽然实现了联网共享,但财政、代理银行与国库部门传输的电子数据是没有加密的文本文件,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再次,国库部门虽然对代理银行资格进行了认定并签订了支付清算协议,有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检查的权利,但对“零余额账户”和结算的监管,还依赖于财政部门和人行会计部门,对代理银行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7.04•【文号】银发[2012]172号•【施行日期】2012.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7月4日银发[2012]172号)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文印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发布)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职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受理商业银行的申请,经依法审查,核定其是否有参加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活动的资格的行为。
第四条按照业务种类,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可分为中央财政直接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和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等三类。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具体承办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形式发出资格认定通知(以下简称“认定通知”),并在人民银行互联网站上公布。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5.01.26•【文号】财库[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5]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代理银行:在银行资金支付实现实时清算之前,为了方便预算单位用款,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也可实行适宜本地的其他过渡性措施。
附件: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代理银行办理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由于支付清算原因,当日先行支付而未清算的资金(以下简称垫付资金)的利息计算管理。
第三条代理银行在营业时间内均应正常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在营业日15:30时之后办理的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当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进行清算。
第四条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5:30时之前(含)受理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16号)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和清算业务。
第五条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5:30时至停止对外营业的时间内,受理的符合规定的下列财政授权支付业务,采用当日垫付资金,下一营业日清算的方式办理:(一)预算单位提取现金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24号――关于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24号――关于代理银行资
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4.10.16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24号
•【施行日期】2014.10.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4﹞第24号)
鉴于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委托代理协议将于2014年年底到期,财政部拟于2014年12月对代理银行重新开展招投标工作。
根据《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财库〔2013〕204号文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2〕172号文印发)有关规定,为保证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工作顺利开展,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开展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现就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国家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如果有意向代理中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请按照《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并将申请材料于2014年11月6日17:00前送达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联系人:吴蓉,************,*************.cn。
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10月16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1.21•【文号】银发[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银发[2012]1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国库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促进国家预算收支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反映。
《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326号)、《关于报送国库监管报告的通知》 (银国库[2000]23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修改国库监管情况统计表和年审情况统计表的通知》(银国库[2003]25号)、《关于报送国库案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国库[2004]14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建立国库业务案例等有关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国库 [2005]55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监管工作指引》(银发[2006]34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85号)、《关于明确国库监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国库[2007]42号)同时废止。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
附件: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库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促进国家预算收支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影响及建议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影响及建议一、现行两项行政审批项目的业务准入条件及监管约束措施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了涉及方面的两项行政许可项目,即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实施的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以下简称“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以及由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行实施的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以下简称“代理支库审批”)。
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集中支付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以下简称《地方代理银行资格认定通知》)将地方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2012年,《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又将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审批部门减少仅保留人民银行。
十多年来,通过设定准入条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和事后监督检查,促进了商业银行代理业务的规范化发展。
(一)代理支库方面关于准入条件的规定。
2001年,《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明确代理支库原则上应设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并要求申请人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承诺获准代理后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设置工作机构。
2005年,《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银发〔2005〕89号)将申请人范围放宽到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内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信用社。
关于监管约束措施。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应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人民银行依法对代理支库实施垂直管理,行使管理权。
二是对代理行在办理业务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上一级人民银行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并对存在本办法中所列5方面情形之一的代理行,提出警告、要求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代理资格,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行使检查处罚权。
银行代理国库资格申请
关于申请确认2017-2018年度x市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报告人行x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和《x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国库业务准入退出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我行对照相关规定认真自测,认为我行达到代理银行的各项要求,申请确认我行为2017-2018年度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
一、发展概况xx银行于x年x月x日挂牌开业,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管辖x个营业网点。
近年来,xx银行坚持“xx”的战略定位,不断加大信贷投放,大力支农支小,主动作为,勇于担当,认真落实金融精准扶贫,为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2016年末,全市x行存款余额亿元,贷款余额亿元。
二、管理建设与风险防控我行财务部为我行代理国库业务主管部门及联系部门,支行(分理处)为业务主办机构,每个支行(分理处)会计主管和一名柜员为代理业务办理人员,做到组织机构完备、人员分工明确、岗位职责清晰。
我行开通了技术先进的核心业务系统、现代化支付系统、银联系统、同城清算系统、财政国库资金集中支付系统等各类业务系统,资金汇划渠道畅通,能够保证本行系统内资金汇划实时到账,跨行汇划业务实时处理,当日(最迟次日)到账。
我行计算机软硬件设施齐全,信息系统安全稳定,具备代理国库集中收付的技术条件。
我行制定了完备的国库代理制度。
我行制定了《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管理办法》、《代理国库集中收付操作规程》、《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应急方案》,为规范高效做好代理国库业务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我行具有先进的风险防控体系和丰富的防控经验,能确保国库代理业务规范运营。
一是注重风险理念培育,开展操作风险识别、分析、度量和控制培训,二是完善操作风险和内部管理体系,完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系统,建立严密分级授权体系、机构和岗位操作风险评价机制。
三、承办情况与申请背景xx银行管辖x个支行(分理处),从事国库经收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人员x人。
中国人民银行安化县支行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中国人民银行安化县支行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共17项)序号事项名称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单位意见备注1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行政许可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10项确定为行政许可。
2.《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第35条规定,代理支库的金融机构必须是经过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配备专职人员,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核算工具先进,认真履行国库职责,并能按规定设置国库工作机构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安化县支行保留2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行政许可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21项确定为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共同审批的行政许可。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调整为人民银行审批的行政许可。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授权。
中国人民银行安化县支行保留3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19项确定为行政许可。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中国人民银行安化县支行保留4 辖内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六条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中国人民银行安化县支行保留序号事项名称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单位意见备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83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体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加强综合协调并推进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研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重大问题的职责。
(三)将区域金融形势研究、区域金融稳定评估和区域金融协调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四)将地方中小法人机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实施、存贷款基准利率、浮动利率执行的监测以及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认定等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五)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二)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1]
至 2015 年底南通全辖已增至 1 800 多家, 革, 集中支付 县两级 覆盖率近 97%。 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市、 机构自 2011 年起开展集中收付业务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至 2016 年 8 月底, 工作, 共为全辖 12 家财政部门认定具 有集中支付资格的代理银行 22 家 (其中 17 家已开展业 务) , 非税收入收缴资格的代理银行 90 家。 江苏省南通市开展的集中支付业务按业务类型分为 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按支付方式分为商业银行代理模 式和中国人民银行直接办理模式。直接支付是由财政部 门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财政部门 的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 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授权支付是预算单位按照部门 自 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资金用途,根据财政部门授权, 行开具支付令送代理银行, 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 将财 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商业银行代理 模式是指财政部门在有资格的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零余 额账户, 每年年初将集中支付额度分别发送至中国人民 银行和代理银行, 实际发生支付业务时, 将支付指令发 送给代理银行, 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零余额账户中 办理支付, 每日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进行清算, 定期进行 对账。中国人民银行直接办理模式是指财政部门将预算 单位清单及分预算科目的集中支付额度发送给中国人民 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核算系统中录入预算单位名称和 集中支付额度, 需要支付时, 财政部门将支付指令发送给 定期进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库款中办理支付, 行对账。 江苏省南通市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按照入库方式可分 为缴纳义务人直缴入库模式和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定期或 不定期汇缴入库模式。缴纳义务人直缴入库模式是缴纳 义务人持非税收入征收机关开具的缴纳票据至代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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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XX县农村信用社始终坚持“立足社区、服务三农”的战略定位,服务县域经济力度不断加大,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不断增强。
截止201X年底,XX县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14.24亿元,占全县金融机构市场份额32.3%;各项贷款9.56亿元,占全县金融机构市场份额52.33%,实收资本2898万元。
我们创新推出各类信贷产品,通过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文明信用农户贷款、农民联保贷款、信用社共同体贷款、下岗再就业贷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个私经济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等,全方位、多层次地支持了县域经济的发展。
目前,在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XX县联社已发展成为全县范围内客户资源最广、机构数量最多、存贷款规模最大的银行机构,建成开通了技术先进的核心业务系统、现代支付系统、全国农信银系统、银联系统、同城清算系统、代收代付系统、财政性资金代理系统等各类网络系统,并建立了相应的结算管理制度,完全具备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
而且,全县农村信用社拥有机构网点26个,网点覆盖全县各乡镇,具有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业务无可比拟的网点优势。
近几年自代理发放财政惠农资金“一卡通”业务以来,每年免费为全县近8万户农户代理发放41项补贴资金,政策性强,工作量大,贴本经营,承担着巨大社会责任和工作压力。
仅此一项代理业务,全县农村信用社每年补贴成本60多万元,为农村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银银发[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银银发〔2010〕52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宁夏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宁夏分行,交通银行宁夏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宁夏银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石嘴山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我中心支行特制定《宁夏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实施办法》(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人民银行宁夏辖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在本通知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成立本行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专家评审组。
我中心支行专家评审组组成:组长:麦遵伍副组长:梁非哲成员:马康欧小山刘韶辉晏小红侯艳荣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海原县、红寺堡地区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分别由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吴忠市中心支行办理。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以行办函形式向辖区内商业银行发出资格认定通知,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时间等事项。
三、在本办法下发前已经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订清算协议并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代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在本办法下发后一个月内申请资格认定,期间集中收付业务正常办理。
该类金融机构未通过资格认定的,原清算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
如在后续办理业务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立即解除相关协议。
四、新申请国库集中收付代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先进行资格认定。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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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证申请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证申请关于___行股份有限公司__支行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的申请__县财政局、人行__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__]385号)文件精神我县__行对照代理国库集中收付银行资格认定要求认为具备相关规定符合代理国库集中支付银行资格。
1、发展概况。
近几年__行始终坚持“立足小微服务三农”的战略定位服务县域经济力度不断加大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截至2021年底__行各项存款__亿元占全县金融机构市场份额__各项贷款__亿元占全县金融机构市场份额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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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上级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___客户资源发展迅速存贷规模不断增大通过新建物理网点、智能银行、助农取款点等基本全面覆盖我县各区域客户的金融需求能够全方位多渠道地服务全县人民。
2、管理建设及风险防控机制。
(1)建立开通了技术先进的核心业务系统、现代支付系统、银联系统、同城清算系统、代收代付系统、财政性资金代理系统等各类网络系统资金汇划渠道、计算机软硬件设施、联网通讯等都已做好充分准备具备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
(2)完成了以营销部为主要牵头负责及联系部门、综合部为监督管理部门、__支行为业务主办机构的部门设置组织机构完备各级人员分工明确岗位职责清晰。
一是业务营销负责人___同志(联系电话___)为该项工作第一负责人负责组织推动、信息传达和人力资源调配。
二是__综合部(联系电话___)指定专人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执行监管机构及总、省分行制度规定严格规范操作制定制定检查方案及考核办法并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落实。
三是__支行为业务主办机构负责制度具体落实、日常业务运营及业务和异常情况报告以__同志(联系电话___)为业务主办人员___同志(联系电话___)为现场监督审核人员上述二名同志同时负责本级机构其他职责的具体落实。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3.12.04•【文号】财库[2013]204号•【施行日期】2013.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12月4日财库[2013]204号)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现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附件: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选择、监督考核和退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办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是指中央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组织代理银行的选择、履约情况的监督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商业银行代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资格进行认定,实施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和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理银行选择第五条财政部在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具备代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范围内,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理银行。
第六条中央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代理银行的招标工作分别进行。
第七条代理银行招标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因素主要包括投标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偿付能力、服务水平、信息系统、网点分布、风险控制等。
国库集中支付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国库集中支付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于书红【期刊名称】《吉林金融研究》【年(卷),期】2014(000)001【总页数】3页(P77-78,71)【作者】于书红【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白山市中心支行,吉林白山 134300【正文语种】中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投入使用,有利于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强财政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止单位挤占、挪用和截留财政资金,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对我国财政国库体制改革具有深远的意义。
但是,随着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在各级财政部门的全面铺开,其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日前,我们对白山市各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及改进措施,以更好地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在白山地区的运行,并对下一步在县级财政部门推广集中支付系统打下良好基础。
(一)财政直接支付比重较低按照规定,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包括工资支出、大宗物品或服务采购支出、工程采购支出(包括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上级对下级的转移支付等项目,但从调查情况看,白山市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及比重尚处于低水平阶段,且范围和比例呈萎缩和下降趋势,这显然不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初衷。
(二)纳入改革的预算单位存在较多的现金支付情况按照规定,预算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使用上级专项资金等支出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如特殊情况需使用现金结算,要有上级部门文件依据。
在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中,也提出了对预算单位零星支出要采用银行卡支付的要求,其目的就在于尽量避免预算单位的现金支付情况。
据调查,白山市纳入改革的预算单位现金支付的现象较为多见。
(三)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比例较大,大量财政性资金游离于国库之外在改革之初,《白山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应对原有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允许预算单位开立一个用于财政授权支付的零余额账户,其性质按基本账户管理,其原有基本账户变更为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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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9]38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3号)、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规定和文件精神,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本级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发展需要,以行办函形式向辖区内商业银行发出资格认定通知,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时间等事项。
申请条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经营网点数量与分布较广,能够满足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资金汇划系统能够保证资金在本行系统内实时到账;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所代理的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信息;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稳定、可靠;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采用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定量指标应当充分考虑申请银行的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以及机构网点覆盖等情况;定性指标应当考虑申请银行的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代理国库业务的经验、外部评价、服务承诺等。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成立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应当由5位(含)以上单数成员组成,组长由行长或分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担任,副组长由国库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国库部门、法律事务部门等行内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审查后,以行发文形式发布资格认定结果。
资格认定结果同时抄送有关财政部门。
三、关于协议
经资格认定合格的商业银行,如最终被选定为地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与其签订支付清算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或者未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订支付清算协议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有权拒绝办理其提交的资金清算业务。
对于已被选定为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与其签订有关业务协议。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办理业务情况的监督机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对于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在办理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协议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以行发文形式取消合格认定,解除相关协议,并建议有关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
五、其他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库部门具体承办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事项。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财政部门联合以招投标方式或其他方式,共同选定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地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开展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但仍需与地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签订支付清算协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未对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进行过资格审核把关的,或者未与地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签订支付清算协议的,应当按本通知要求补办相关手续。
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1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