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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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占有制度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占有制度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占有制度一、占有的分类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1)有权占有。

指有本权的占有。

换言之,凡是具有占有的物权、债权、亲权等权利,均为有权占有。

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本权为物权);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运输人、买受人的占有亦属有权占有(本权为债权)。

替孩子保管财产的父母对财产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本权为亲权)。

(2)无权占有。

指欠缺本权的占有。

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

区分的意义:①《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以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为构成要件,对有权占有人无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根据《物权法》第230条,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动产的,非为合法占有,不成立留置权。

③《物权法》第242、243、244条是关于无权占有的规定,对于有权占有不能适用。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不能实行善意与恶意区分。

(1)善意占有。

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理应知道缺乏占有的本权而占有,即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不知情且无怀疑。

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不知情”的乙,乙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买卖合同无效,不知无效事由的买受人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2)恶意占有。

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有。

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知情”的乙,乙对手表的占有即为恶意占有。

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亦为恶意占有(但拾得人发出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后,构成无因管理,拾得人的占有则为有权占有)。

在司法考试中,二者区分的意义最为重大:①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维修等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则否。

②无权占有的标的物因“使用”遭受损害的,恶意占有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③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均应返还补偿金、赔偿金或者保险金。

论民法上占有制度

论民法上占有制度
四、 自主 占有 与 他 主 占有
虽然 被 看 作 是 一 种 权 利 , 但 实际上 占有 并 不是 一 种权 利 , 而 是 一 种 事 实 。 占有 是 一 种 财 产 上 的 利 益 , 不 管 占 有 是 有 权 的 还 是 无 权 的 都 应 受 到法律 的保 护 , 只 是 保 护 的 程 度 略 有 差 别 而 已 。 占有 的 客 体 是 物 , 物 的 部 分 也 可 以 成 立 占有 。 并 且 在 民 法 上 承 认 观 念 的 占 有 , 虽 无 事 实 上 对 物的控 制 支配 , 但 是 认 可 占有 的 成 立 。
主 的 占有 在 一 定 的条 件 下 是 可 以 相 互 转 化 的 。
五、 自 己 占有 与 辅 助 占 有

有 权 占有 与 无 权 占 有
பைடு நூலகம்
依 据 占有 是 否 具 有 本 权 可 以把 占有 分 为 有 权 占 有 和 无 权 占 有, 这里所说的本权 , 指 的是 当 事 人 根 据 法 律 上 所 赋 予 的 原 因 , 这 种 原 因是 法 律 所 赋 予 的 , 不 存 在 外 在 因素 的干 涉 。[ 2 ] 例 如 现 实 生 活 中依 地 上 权 地 上 权 人 对 土 地 的 占有 , 这 就 是 所 谓 的 有 权 占有 : 当
自主 占有 , 是 指 根 据 自 己 的 意 思 而 享 有 的 占有 ' [ 3 ] 但 是需 要
弄 明 白 的是 , 享 有 对 一 个 物 体 的 所 有 权 并 不 是 自主 占有 的 必 要 条 件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 物 的所 有 权 人 对 某 物 的 占有 是 自主 占有 , 但 是 也 不 排 除 在 一 些 比 较 特 殊 的情 况 下 , 所 有 人 对 自 己 的所 有 物 也 可

占有制度的完善

占有制度的完善

试析占有制度的完善一、我国占有制度的立法缺失1、占有的概念未规定我国《物权法》虽然用五个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占有,但是对于占有的概念问题却没有规定。

占有的概念不仅是研究占有制度的逻辑起点,也是构建占有制度的基石。

对它如何规定,直接关系到占有制度的研究走向。

2、占有性质未能体现由于《物权法》并没有对占有的概念予以明确规定,这就使得我们无法明确占有的性质。

笔者认为,在立法上明确占有的性质是必要的,因为其毕竟是法律对于占有加以保护的根据,也是为司法活动的准确实施提供的依据。

3、占有构成要件未确立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占有的构成要件,法国民法中占有的构成要件基本承袭了罗马法的规定,除事实管领物的要件外,还须以占有意思为要件,即体素与心素二者缺一不可,德国现今判例学说也是这么认为。

而日本民法关于占有的构成要件仍坚持体素与心素的统一,只是在心素中扩大了“占有的意思”范围。

鉴于各国的经验,笔者认为占有的构成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并须在立法中有所体现,以此作为适用占有制度和确定占有类型的前提和基础。

4、恶意占有人和善意占有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明确我国《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这时会产生一个疑问,就是当占有物受到损害时,只有恶意占有人才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不承担,那么如果是可归责于善意占有人的事由使得占有物损害,是否善意占有人还是免责。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责任以过错责任为主,而《物权法》将责任一概规定由恶意占有人承担有些不妥。

《物权法》第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该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还应当赔偿损失。

”从中又产生一个疑问,就是此时的恶意占有人如果非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使得占有物毁损、灭失,是否还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占有保护制度的探究

关于占有保护制度的探究

占有 的 保 护是 伴 随 占有 现 象 . 占有关 系 的存 在 而 产 生 的

实都 受 法 律 保 护 。 法 行 为 同样 也 属 于 法 律 事实 。 占有却 总 违 而 能够 得 到 法 律 的保 护 因 为 占有 的 合 法 推定 效 力 表 明 在没 有
个 不 可 分 割 的 方 面 .其 制 度 价 值 是 为 了恢 复 原 有 的 占有 现 状 . 对 的 是 占有 的妨 碍 和 损 害 , 的是 为 了 保护 占有 人 的 占 针 目
Ap .00 r2 9
第 6卷 第 4期
Vo . o 4 1 N . 6
关于 占有保护制度的探究
任 伟 娜
( 河北 经 贸大 学 , 北 石 家庄 0 0 6 ) 河 50 1 摘 要 : 占有 制 度 在 物 权 法 体 系 中拥 有 举 足 轻 重 的 地位 , 物 权 法 当 中 的一 项 重要 制 度 。 至 可 谓 是 物 权 法上 是 甚 最具 根 本 意 义 的 制 度 。 人 们 的 日常 社会 生活 和 切 身 利 益休 戚 相 关 . 占有 理 论 的 核 心在 于对 占有 的保 护. 与 而 近代 各 国 或者 地 区 关 于 占有 的 保 护 。 为 物 权 法 上 的保 护 和 债权 法上 的保 护 , 分 占有 的 保 护 作 为一 种 对 法 益 的 维 护 , 取 得 、 其 行 使 和 消 灭每 个 阶段 都 应 当受 到 立 法 和 司 法保 护 . 是 我 国物 权 法 中对 占有 的 保 护 的 规 定存 在 很 多 不足 , 有 给 予 占 但 没 有人 私 力救 济权 . 没 有 单 独设 立 占有 之 诉 , 认 为 应 准 用对 所 有 权 保 护 的规 则 , 也 仅 亟待 完善 。 关键 词 : 占有 保 护 ; 法益 ; 力救 济 ; 私 占有 诉 权

占有制度原理占有的性质

占有制度原理占有的性质

占有制度原理占有的性质xx年xx月xx日contents •占有制度概述•占有制度的性质•占有制度的构成•占有制度的应用•占有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结论目录01占有制度概述占有是指对某一特定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

占有是对物的一种实际支配,它既包括直接占有,也包括间接占有。

占有的定义占有制度是调整占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着因物的占有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占有制度的核心是调整占有权能的分配与行使,保障人们合法地行使对物的管领和控制。

占有制度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而出现,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演变。

占有制度经历了古代的共有制、中世纪的封建共有制、近代的资本主义共有制和现代的社会主义共有制等不同形式。

02占有制度的性质占有制度的法律性质占有是一种法律事实占有是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状态,是一种事实状态,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占有涉及财产权的保护占有所涉及的财产权可能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等,因此对于财产权的保护也涉及到占有制度。

占有与权利行使占有可以作为权利行使的方式,如通过占有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等。

占有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变化都受到经济规律的影响,反映了人们对物质资料占有和利用的经济规律。

占有制度反映了经济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占有制度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市场主体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和利用都需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原则。

占有制度与市场经济占有制度的经济性质占有制度的道德约束占有制度对于主体占有的行为进行了道德上的约束,要求主体合法、公正、合理地行使占有权能。

占有制度的道德评价占有制度的道德评价是对占有行为的道德意义的评价,包括评价主体的道德品质、行为正当与否等。

占有制度的道德性质03占有制度的构成自然人作为占有主体,享有平等的占有权,受到法律保护。

占有主体的构成自然人主体法人作为占有主体,其占有权由其内部机构和组织行使,受到法律保护。

法人主体其他组织作为占有主体,其占有权受法律保护,但需满足一定条件。

占有性质及其功能

占有性质及其功能

占有性质及其功能探析一、占有的性质占有制度历经2000年的发展,始自罗马法的possessio,融合了日耳曼法的gewere,而成文化于各国的民法典。

占有是物权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和一项重要制度,而关于占有的法律性质,一直存在着争论。

(一)事实说占有是起源于罗马法的一项物权制度,《十二铜表法》中专门有一标题为”获得物,占有权法”,尽管未对占有予以定义,但从其有关占有的两条规定中,可以反映出早期罗马法关于占有的概念。

其一是”占有土地的时效为二年,其他一切物品为一年”,其二是”不愿意确定丈夫对自己有支配权的妇女,每年应离开其家三夜,因而中断占有的一年时效”。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罗马法认为占有首先是一个事实,依此事实,占有人占有其达到一定的时效期限,即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正因为占有是事实,而不是权利,占有的取得完全是事实行为,故违法行为也可以取得占有,法律行为的无效并不影响占有的转移,但同时也肯定占有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

法律对占有状态的保护,旨在维护社会平和的秩序,此为法律秩序的基础。

(二)权利说日耳曼法上的占有是权利的性质,占有者得以利用其占有物并受诉权的保护。

”在日耳曼法,占有(gewere)与所有权并未严格区分,gewere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而是一种权利,因为日耳曼土地上的权利不易确定,须藉占有状态表彰权利,以占有推定某种权利的存在。

”可见权利说认为,占有是表现权利的一种规则,具有公示性,权利被包裹其中,为权利之衣,因此占有是一种权利而非单纯的事实状态。

占有既然是一种法律事实并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一种权利的存在与形式。

(三)法益说除了上述两种主流观点外,还有一种较为典型的观点”法益说”,法益即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与价值。

法益虽未受到法律的明文承认和保障,但是法律也”消极承认”了其合法性。

”法益说”认为占有不仅仅止于一种法律事实,因为占有事实的定性不能揭示占有受保护的本质所在,法益的性质决定了占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法理,将它和”事实说”区别开来,法益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更接近于权利的性质,但其并非权利本身, 而仅具有转化为权利的可能性。

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效力

论占有的效力占有的效力,是占有制度的核心问题,占有的法律效力包括:占有权利的推定、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占有人与回复请求人的权利义务、占有的物权法保护四个方面。

一、占有的推定权利推定的效力,可以分为以下几点来说明:第一,凡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权利,均在占有推定范围内。

具体包括:所有权、他物权(如地上权、质权)和债权(如租赁权),但不以占有为内容的权利(如地役权、抵押权、著作权等)则不在此限。

占有权利的推定仅限于动产,而未登记的不动产和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债权作为例外,当然可以适用此推定。

第二,为体现占有制度设立之意旨,法律规定,在占有状态不甚明了之际,推定占有人对占有物是自主占有、善意占有、无过失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同时,占有人若能证明前后两时存在占有状态,占有人无须证明中间无间断,即可主张为继续占有。

第三,就主张占有权利推定的主体而言,不仅占有人自己、第三人可以援用,直接占有人亦可援用关于间接占有人的权利推定。

不仅现占有人,对过去占有人亦可适用。

不仅占有人于消极地位时可以援用,占有人对他人积极主张其为有权占有时,亦可援用,即其“非仅用防御,亦可用于攻击”。

第四,就其权利推定的内容而言,因占有权利的推定,乃基于占有之表彰本权的机能,而非占有人的保护,故其不限于为占有人的利益,对其不利益亦得适用。

二、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是指以转移或设定的动产物权为目的,而善意受让动产的交付。

即使该占有人对所转移或设定的动产没有所有权,他仍然可以对动产行使占有权。

(1)占有人对物的使用、收益。

善意占有人,有权对占有物使用、收益。

这是善意占有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恶意占有人无此等权利。

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应依其推定的权利进行。

这种推定的权利种类,应视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所行使的权利种类为限。

善意占有人即以其受推定的权利,对占有物使用收益。

但是,善意占有人的这种使用、收益权,必须是其受推定的权利在内容上具有使用、收益的权能。

市场份额占有率保持制度

市场份额占有率保持制度

市场份额占有率保持制度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企业能够稳定并提升市场份额占有率,提高竞争力和盈利本领。

适用于全部企业管理负责人和相关员工。

2. 市场份额占有率的紧要性和目标2.1 市场份额占有率是衡量企业竞争力和地位的紧要指标,直接影响企业的盈利本领和可连续发展。

2.2 本制度的目标是通过稳定并提升市场份额占有率,加添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的连续发展。

3. 监测和分析市场份额占有率3.1 企业应建立市场份额监测机制,定期收集和分析市场份额数据,包含市场份额的大小、竞争对手的表现以及市场发展趋势等。

3.2 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市场份额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及时向管理层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

3.3 管理层应依据市场份额数据,订立相应的策略和措施,以稳定和提升市场份额占有率。

4. 竞争对手分析和应对策略4.1 企业应定期对重要竞争对手进行分析,包含市场份额、产品和服务特点、销售策略、价格策略等方面。

4.2 管理层应依据竞争对手分析,订立相应的应对策略,包含但不限于产品创新、服务提升、定价优化等方面。

4.3 企业应加强市场情报收集和竞争对手行为的监测,及时调整应对策略,以保持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占有率。

5. 产品质量和客户满意度5.1 企业应始终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以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加添市场份额占有率。

5.2 管理层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含质量检测、质量掌控和质量改进等方面。

5.3 企业应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研,了解客户对产品和服务的评价和需求,以便及时作出调整和改进。

6. 销售和市场推广活动6.1 企业应订立销售和市场推广计划,包含但不限于销售目标、销售策略、渠道管理和促销活动等方面。

6.2 管理层应确保销售团队具备专业的销售技巧和良好的沟通本领,以提高销售效果和市场份额占有率。

6.3 企业应加强对销售和市场推广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策略,以确保其有效性和有效执行。

占有制度原理占有的性质

占有制度原理占有的性质

占有权诉讼
占有人可以通过占有权诉 讼来维护自己的占有权利 。
自助行为
在紧急情况下,占有人可 以进行自助行为以保护自 己的占有权利。
04
占有制度原理的应用
物权法中的占有制度
01
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指对某项财产的拥有,包括对该项财产的实际控制和法律上的权
利。
02 03
占有的分类
根据占有的不同情况,可以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对 财产的直接控制和实际使用,而间接占有则是通过某种关系或手段对财 产进行控制。
和范围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
完善占有制度的建议与措施
1 2 3
明确占有制度定义
应当对占有制度进行更加细致的定义,明确占有 的概念、特征和判断标准,以便实践中更好地判 断和认定。
扩大占有制度适用范围
应当将占有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包括数字资产 、虚拟物品等新型占有形式,以满足社会实践的 需要。
加强占有制度与物权法的协调
01
02
03
所有权的转移
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 法律行为,所有权发生转 移,新的所有人取得对财 物的占有。
放弃所有权
原物权人放弃对财物的占 有,从而消灭了对该财物 的占有。
混同
当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 拥有所有权或占有权时, 因混同而消灭占有。
占有的保护方式
法律保护
法律对合法占有人进行保 护,防止他人侵犯其占有 权。
应的法律保护。
05
占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现有占有制度的不足与挑战
占有制度定义模糊
01
现有占有制度对占有的定义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对占有状态
的判断存在困难。
占有制度适用范围有限
02

占有制度原理占有的性质

占有制度原理占有的性质
占有制度在物权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物权法中不可或 缺的一部分。
03
占有的权利与义务
占有的权利
占有权
占有的权利是指占有者对被占 有物的法律拥有的权利,包括 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使用权
占有人可以使用被占有的物,并 获得其收益。
收益权
占有人可以获取被占有物的收益或 租金。
占有的义务
1 2
维护被占有物的完好
占有是指对某一特定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 占有制度是调整占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占有制度的法律性质
占有制度是民法中财产法的重要内容,它调整的是一种财产 法律关系。
占有制度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基本财产权利 。
占有制度的法律地位
占有制度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保障公民和法人的 基本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04
占有的取得与丧失
占有的取得
通过占有行为取得
可以是合法的,例如通过交付、继承等方式获得;也可以是非法的,例如通 过盗窃、抢夺等方式获得。
通过法律行为取得
如在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中,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应义务获得占 有。
占有的丧失
占有物被他人侵占
如他人擅自进入自己家中,拿走财物等。
占有物被他人非法转让
变动情况,有助于维护物的归属关系和交易安全。
维护交易安全
02
通过对占有的保护和规范,可以遏制非法占有和不当得利行为
,保障财产流转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促பைடு நூலகம்物尽其用
03
占有制度可以促进物的有效利用,防止物的浪费和不合理使用
,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占有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应用
认定事实

领主占有制的名词解释

领主占有制的名词解释

领主占有制的名词解释在社会学和经济学领域中,领主占有制是一个重要的概念,用来描述一种经济组织和社会结构。

这种制度在历史上曾经在一些社会中存在,并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领主占有制进行详细的解释。

一、领主占有制的定义领主占有制是一种以土地作为主要生产资料的经济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土地被分为多个领地,每个领地由一个领主占有和掌控。

领主享有对领地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而农民或佃户则需要向领主缴纳土地使用费或劳动报酬。

二、领主占有制的历史背景领主占有制最早出现在封建社会中,尤其在欧洲中世纪时期得到广泛应用。

在当时的社会中,领主是具有政治和军事权力的统治者,而农民则是他们的附属人。

领主通过对土地的占有和控制,通过政治和军事手段来维持自己的统治地位。

领主占有制通过建立封建阶级的等级关系来确立社会秩序,同时也为领主和农民都提供了一种明确的社会角色和身份认同。

三、领主占有制的特点领主占有制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 土地所有权集中:领主作为土地的所有者,拥有绝对的土地所有权。

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分配和使用土地,控制农民的产出和劳动。

2. 劳动关系剥削:在领主占有制下,农民或佃户需要向领主缴纳一定的土地使用费或劳动报酬。

这种劳动关系是不平等的,并且领主通常会通过对农民的剥削来获取更多的利润。

3. 社会等级制度:领主占有制建立了严格的社会等级制度。

领主居于社会的顶层,享有高贵和特权地位,而农民则居于社会的底层,缺乏社会权力和资源。

4. 农业为主要经济活动:由于领主占有制是以土地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因此农业是当时的主要经济活动。

农业的盛衰直接影响着领主和农民的生活和社会地位。

四、领主占有制的影响领主占有制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领主占有制导致了社会的不平等。

领主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和收益权,而农民则要为领主提供劳动力和资源。

这种不平等关系导致了社会的分层和贫富差距。

其次,领主占有制限制了农民的社会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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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占有制度”
胡笑霞
国贸103
201003040111
内容摘要:占有占有制度占有保护占有制度价值
1.占有制度的源来
占有概念起源于罗马法。

在《十二铜表法》中,设有“获得物占有权法”,尽管没有对占有予以定义,但我们可以从它的两条规定中,看出早期罗马法关于占有的概念:一是“占有土地的时效为二年,其他一切物品则为一年”,二是“不愿意确定丈夫对自己有支配权的妇女,每年应离开其家三夜,因而中断占有的一年时效”。

(1)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占有当于初级阶段的所有权。

占有首先是一个事实,依此事实,占有人占有其达迟到一定的时效期限,即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十二铜表法》中未见所有权用语,其“支配权”包含了后世所有权概念中的收益、处分权)。

罗马法中的占有概念不仅仅表述了一定的主题对物的实际管领的事实,且揭示了这种事实的具体形态及其中并没有从所有权中独立出来,对于罗马人来说占有代表的其实就是所有权的形象及其全部的内容。

随着罗马私有制和私法的发展,所有权概念得以确立,但占有制度并未因此而衰微,反而向体系化和制度化方向发展,对后来的法律体系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2.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中的占有
(2)占有,是指对财物的实际控制。

在一般情况下,财产归所有人占有,但也有可能和所有人脱离而归非所有人占有。

这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合法占有,即有法律上的依据或经所有人统一的占有,如合法的租赁关系;二是非法占有,即没有法律根据或未经所有人的同意而占有他人的财产。

在非法占有中,又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所谓善意占有,是不知悉或无从知悉是在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与此相反,则属于恶意占有。

举例子:
记得小时候,妈妈的自行车被偷了。

过了几个月,妈妈在街上看到了与自己以前那辆一模一样的自行车。

(因为那辆自行车有标记,而且妈妈还有买车的发票)妈妈当时拦下那个阿姨,阿姨解释说这辆车是她几个月前问自己家邻居买的,现在就是她的了,妈妈无权要回。

后来找到那个人,那个人说那辆车是有人停在她家门口,一直没有人来拿,算是他捡的,又不是偷的。

后来大家找人协商,最后车拿回来了。

现在看来,捡到车的那个邻居的占有行为是非法占有。

因为他的占有行为既无法律依据,又无合同的根据的占有。

在出卖车之前是非法的善意占有,在出卖车之后是非法的恶意占有。

而且他们之间的买卖行为也是无效的法律行为,因为自行车并不归那位邻居所有,他无权处理那车,况且那车是有主人的,是只是遗失而已。

3.占有的保护
我国《物权法》对于占有制度的保护分为自力救济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两类。

1.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

占有制度以保护占有人现有的占有状态为宗旨。

在占有被
他人妨害或者有妨害危险时,占有人虽然可以寻求公权力的救济,但毕竟这种救济方式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费时费事,有时并不一定能够达到救济目的。

因此,赋予占有人自力救济权是十分必要的。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包括占有防御权和占有取回权。

2.占有保护请求权。

我国《物权法》第245条规定了我国的占有保护。

即占有物返
还请求权和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举例子:
曾在电视上看到这样一个案例:有人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就将自己家里的传家宝交给了邻居钱某保管。

一天,李某到钱某家玩耍看见该宝贝趁机将它盗走。

几日后,钱某发现李某盗走了古董,随即要求李某返还古董。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占有人可以根据其实际占有不动产或动产,对该产实施损害的侵害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对于占有人而言,他们在按照所有人的意思进行占有物的同时,也注重对物的管领和使用,在这种情形下,对非所有人占有的保护实际上起到了对所有人的权益进行间接保护的作用。

本例中,钱某作为古董的占有人,在古董被盗走后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古董。

我想这就也是一种占有保护吧。

3.占有制度的价值
个人认为,占有制度是对人民占有行为的评价和引导,是对占有道德的引领和倡导。

占有制度作为《物权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民法中占有重要位置,它的存在有其独特的价值所在。

更何况,当今社会,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生产规模日益扩大,非所有人利用他人财产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常态,财产利用已经日益摆脱传统所有权观念的羁绊,表现出前所未有的独立性。

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占有与财产利用的不可分性,使占有获得与物权中的其他制度同样平等和独立的地位,也为占有在现代物权制度中的价值从应然走向实然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依据,建立占有制度更有其深厚的社会依据
第一,建立占有制度,有利于构建合理的中国物权立法机制,完善我国物权法中若干欠缺的制度。

第二,建立占有制度,使占有获得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充分发挥其对物的利用的保护功能,弥补现行立法对占有的保护不足。

第三,建立占有制度,可以为占有诉权提供实体法上的依据,树立我国对法律秩序尊重的观念。

第四,建立占有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现实的占有关系。

第五,建立占有制度,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4.结束语
以前也没有接触过占用制度,通过这次的作业,对于占有制度,我有了粗浅的认识。

《物权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占有制度作为《物权法》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与我们的生活也是密切相关。

就像以上举的生活中的例子,其实或许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这让我对法律有了新的认识,其实法律离我们并不那么遥远,它就在我们身边。

所以,我们应该更加认真地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观念,学会指导生活,保护生活。

(1)转引自冯卓慧:《罗马私法进化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9月版,第202页。

(2)转引自邱平容:《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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