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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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商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商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商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5.11.19•【字号】京财商[1995]2322号•【施行日期】1995.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商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财商(1995)2322号)市属商业各局(总公司、社),计划单列商业企业集团,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一、二分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范国有商业企业的财务行为,保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财商字(1995)448号《关于国有商品流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国有商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一、企业必须加强各项资产的管理与核算,有效地控制资产损失,包括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股本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

企业处理资产损失,必须由经办人填报能够列明具体事项、损失的原因及金额的资产损失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

如属于超出权限的资产损失,由企业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一)企业发生的因债务人资不抵债而逾期3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列作坏帐损失时,超过以下权限的,必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1.实行就地纳税的企业,按独立纳税企业确认,大型企业每笔金额超过20万元或年度内累计处理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中小型企业每笔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度内累计处理金额超过20万元的;2.实行统一纳税的企业集团或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在年度内累计处理金额超过上年末企业净资产0.5%的。

对不超过上述权限的逾期3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以及债务人破产、死亡造成的坏帐损失,由企业自行按规定处理。

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京清办(1995)1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的通知》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会计制度【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企﹝2000﹞66号【发文日期】2000-02-16【实施时间】2000-02-16【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会计制度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会[2000]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转发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会(2000)12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各分局: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9]44号“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布属所属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9]44号国务院有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现就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物业管理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

二、物业管理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再按照“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试行)”执行(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试行)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试行)一、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第204号科目 预收账款1、本科目核算企业按合同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预收的款项,如企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预收的公共性服务费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三)视同销售收入的处理
•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 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 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 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 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 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 实现。
• 可以作为广告和宣传费、业务招待费计算 基数
• 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超过2:1标准以及支付关联方的利息超过规定标 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 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 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 为自用的处理问题
•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有关规定和 《通知》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不含),将 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凡已进行会计处理,计提 折旧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的,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和《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 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的 有关规定执行。
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 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 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 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 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 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
(四)贷款担保的处理
•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 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 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 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 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 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 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 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 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 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 认收入的实现。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59号2000年2月12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结合前发《关于对物业管理服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7]386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征营业税的代收基金,系指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中规定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二、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凭其持有的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发票》或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含所属分中心)为其出据的《住房维修基金交存书》上注明的实际发生额认定。

三、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征收营业税的代收房租,凭其与代收房租委托方实际房租转交结算发生额认定。

四、对物业管理企业超出上述认定范围的代收款项,一律视同其相关业务收入或价外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取得收入后,必须向付款方开具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结束——。

物业管理文档:财务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文档:财务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提高公司公开竞争能力,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财政部《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北京恒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公司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另行制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收,接受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财务机关的检查、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公司已筹集的资本金为法人资本金。

为扩大再生产、增强公司经济热力提高经济效益,亦可吸收个人资本金、国家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第五条公司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交税金、应付工资、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收帐款、代收费用、预提费用及应付职工福利费。

长期负债包括设备折旧费、房屋大修费等。

公司要按月清理、按期偿还各种流动负债,如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负债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六条公司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公司不计提坏帐准备金,发生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公司存货包括材料、设备、低值易耗品、主副食品等。

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买入的按买价加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和税金等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公司领用、支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彩先进先出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公司领用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数量少、金额低的品种,一次摊入成本和管理费用;数量大、金额多、使用时间长的品种要分期摊入成本和管理费用。

公司对存货要每月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盘点。

对于盘盈、盘亏、损毁以及报废的存货要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损毁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和残值后计入管理费用。

薪酬管理制度饭补

薪酬管理制度饭补

薪酬管理制度饭补饭补算不算薪酬工资的一部分呢?下面为大家解答一下,希望能帮到您!不少单位都会给职工一定的饭补,有的单位将饭补打入职工的用餐卡内,不能提取现金,除用餐外,还可以用此卡在单位餐厅购买物品。

有的单位是直接将饭补以现金方式发放职工,也有一些单位通过报销方式给员工饭补。

但饭补算不算工资部分?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同时,根据第54条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但该条所指伙食补贴是在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

为此,依据现行有效法律,饭补是否属于工资并不明确。

但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但该规范性文件仅针对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物业管理业纳税评估手册(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物业管理业纳税评估手册(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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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物业管理业纳税评估手册(试
行)》的通知
【标 签】纳税评估手册,物业管理业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评﹝2004﹞373号
【发文日期】2004-07-21
【实施时间】2004-07-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纳税评估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有效推进全系统纳税评估及税务约谈、函告工作,建立以行业为基础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市局成立了物业管理业纳税评估课题组。

通过对物业管理业的经营和会计特点进行整体研究,随机抽取了50余份税务稽查档案资料,对存在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建立相关的纳税评估指标,制定了《物业管理业纳税评估手册(试行稿)》。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物业管理业纳税评估手册(试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6.25•【字号】京财法[2008]1218号•【施行日期】200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京财法〔2008〕1218号)市属各单位、局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了加强北京市财政局制度建设,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按照《关于2007年继续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财法[2007]2226号)的要求,我局在前十次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1982年至2006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十一次清理。

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1524件。

现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目录一、政府采购类二、法制类三、预算国库类四、收费(综合类)五、基建土地类六、行政事业农业类七、税政类八、企业财务、会计类九、卫生社保类十、金融外事类十一、经济建设资金类十二、监督监察类一、政府采购类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规定2001 年9 月17 日京财采购(2001)1740 号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管理规定》的通知2001 年7 月12 日京财采购(2001)1264 号2关于对全市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汽车编制进行核定的通知2003 年2 月19 日京财采购(2003)311 号3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规定2001 年7 月10 日京财采购(2001)1241 号4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围资格规定2000 年8 月23 日京财采购(2000)1407 号5关于完善北京市2006 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2005 年10 月19 日京财采购〔2005〕1720 号6关于市本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引入公证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 年4 月27 日京财采购〔2005〕561 号7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试行)2004 年11 月1 日京财采购〔2004〕1679 号8北京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事项的通知2000 年5 月31 日京财控〔2000〕796 号9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 年8 月18 日京财控〔1999〕1125 号10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关于严格党政机关移动电话审批管理的通知1997 年6 月25 日京财控〔1997〕854 号1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03 年北京市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2002 年7 月2 日京财采购(2002)1279 号12二、法制类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部门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1991 年6 月19 日京财法(1991)884 号1314 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1 年4 月7 日京财法(199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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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 月5 日(1983)财预字第41331关于水资源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改变拨款手续的通知1983 年7 月20 日(1983)财预字第728 号32转发财政部《关于查处林业违法案件罚没财物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84 年1 月13 日(1984)财预字第15 号33关于国营企业在职职工脱产(工作)学习期间有关待遇的暂行规定1984 年4 月6 日(1984)财工制字第315 号34转发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工资和津贴适用的预算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10 月5 日(1985)财预字第717 号35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自费工资改革会计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10 月25 日(1985)财预字第766 号36关于重点检查出摊违纪问题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1985 年12 月7 日(1985)财预字第857 号37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1988 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修改十四种地方税收入税目的通知》的通知1988 年3 月17 日京财预(1988)194 号38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有关人员补贴的补充通知1992 年3 月19 日京财预(1992)315 号39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行清理的通知2004 年5 月26 日京财预(2004)766 号40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央补助北京市基建有偿使用资金问题的通知1994 年12 月19 日京财预(1994)2531 号4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商业、粮食企业财政周转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 年11 月11 日京财商(1993)2138 号42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所需经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2 年11 月13 日京财预(1992)2143 号4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卫生监督员执行严禁乱吐、乱扔乱倒废弃物规定的罚款上交街道财政的通知1990 年9 月27 日京财预(1990)1810 号44关于给从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的电大职大学生发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1988 年7 月27 日京财预(1988)1039 号45关于给领取生活费的市、区、县政协常委、委员发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1988 年7 月14 日京财预(1988)986 号46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几项具体规定1986 年8 月20 日(1986)财综计字622 号47关于修订预算外宾馆、饭店、招待所退库具体办法的通知1986 年12 月8 日(1986)财综计字943 号48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预算科目的通知1996 年3 月6 日京财社(1996)189 号49关于贯彻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执行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2004 年1 月6 日京财预(2004)11 号50关于印发《北京市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 年11 月16 日京财预〔2005〕1899 号51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 年11 月8 日京财预〔2005〕1829 号52关于增加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维修定点单位的通知2005 年10 月11 日京财预〔2005〕1694 号53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 年6 月24 日京财预〔2005〕974 号5455 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 年6 月24 日京财预〔2005〕975 号关于统一办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报废、注销工作的补充通知2005 年5 月20 日京财预〔2005〕726 号56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 年4 月30 日京财预〔2005〕617 号57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预算支出“节”级科目表》的通知2004 年7 月6 日京财预〔2004〕1038 号58关于落实市政府防治非典期间政策措施资金来源的通知2003 年5 月21 京财预〔2003〕946 号59关于落实《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03 年5 月21 日京财预〔2003〕945 号60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 年3 月3 日京财预〔2003〕371 号61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2003 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2002 年11 月4 日京财预〔2002〕2167 号62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预算支出“节”级科目表》的通知2002 年8 月26 日京财预〔2002〕1739 号63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2 年8 月21 日京财预〔2002〕1830 号64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2 年8 月21 日京财预〔2002〕1831 号65关于增设“岗位工资”节级科目的通知2002 年1 月11 日京财预〔2002〕73 号66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预算支出“节”级科目表》的通知2001 年11 月27 日京财预〔2001〕2255 号67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增设预算支出科目的通知2001 年6 月25 日京财预〔2001〕1134 号6869 关于增设部分预算科目的通知2001 年4 月30 日京财预字〔2001〕518 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提高无固定收入退离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2000 年7 月31 日京财预〔2000〕1212 号70北京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部分预算科目的通知2000 年4 月30 日京财预字〔2001〕518 号7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部转发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 年10 月18 日京财预〔1999〕1414 号7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划转区县管理税收入库级次问题的通知1999 年6 月16 日京财预〔1999〕705 号73关于我市街道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1999 年4 月12 日京人发〔1999〕9 号、京财预〔1999〕496 号7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鼓励区县举办外商独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1998 年12 月18 日京财预〔1998〕1620 号7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对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车税收实行市与区县共享的通知1998 年10 月7 日京财预〔1998〕1248 号76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8 年9 月8 日京财预〔1998〕1132 号77关于增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预算科目的通知1998 年7 月10 日京财预〔1998〕703 号78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1998 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补充通知1998 年2 月11 日京财预〔1998〕076 号79转发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 年12 月10 日京财预〔1997〕2403 号80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 年4 月9 日京财预〔1997〕341 号8182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对街道治安保卫委员会成员实行岗位补助经费问题的通知1997 年3 月14 日京财预〔1997〕366 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工作的通知1996 年12 月26 日京财预〔1996〕2474 号83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及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 年12 月17 日京财预〔1996〕2400 号84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征收电力建设基金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6 年7 月22 日京财预〔1996〕1055 号85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 年5 月27 日京财资〔1996〕572 号86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1995 年国家工作人员晋升工资后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1996 年1 月24 日京财预〔1996〕65 号8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取消1994 年财政收入整理期业务的通知1994 年12 月17 日京财预〔1994〕2323 号88关于布置1994 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编制工作的通知1994 年11 月23 日京财综〔1994〕2168 号89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做好1994 年财政收入对帐工作的通知1994 年11 月10 日京财预〔1994〕2083 号90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1994 年10 月7 日京财预〔1994〕1762 号91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外资银行所得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和恢复“筵席税”“款”级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94 年4 月15 日京财预〔1993〕470 号9293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在“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如何反映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4 年3 月9 日京财预〔1994〕275 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4年预算收支旬报、月报和月份预算执行情况的通知1994 年1 月11 日京财预〔1994〕17 号9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报送1993年地方财政决算补充资料的通知》的通知1994 年1 月6 日京财预〔1994〕5 号95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93 年12 月31 日京财预〔1993〕2692 号9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93 年12 月31 日京财预〔1993〕2668 号97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收购粮棉价外补贴”预算支出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93 年5 月29 日京财预〔1993〕778 号98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的“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3 年5 月20 日京财预〔1993〕729 号99关于转发《关于提高事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的通知》的通知1993 年3 月9 日京财预〔1993〕229 号100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从事人防工作人员地下作业保健补贴标准的通知1992 年12 月29 日〔1992〕京防办字第25 号、京财预〔1992〕2824 号10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2 年11 月25 日京财预〔1992〕2266 号102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财政局转发建设银行《转发〈关于认真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的通知》1992 年9 月15 日建京经字〔1992〕42 号、京财预〔1992〕1712 号103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税后上缴利润”预算收入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92 年8 月28 日京财预〔1992〕1527 号、京银发〔1992〕217 号10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粮价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2 年5 月21 日京财预〔1992〕651 号105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行政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2 年4 月2 日京财预〔1992〕422 号106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1992 年3 月18 日京财预〔1992〕206 号107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1992 年2 月10 日京财预〔1992〕111 号10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适当增加职工工资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 年4 月30 日京财预〔1991〕471 号109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1990 年5 月6 日京财预〔1990〕633 号110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人防工程建设有偿投资和间歇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1989 年10 月1 日京财预〔1989〕1884 号、〔1989〕市防办字第37 号11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回京入户的知青子女领取副食补贴办法的通知1989 年3 月2 日京财预〔1989〕154 号112关于转发财政部、商业部《关于印发『市场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88 年11 月1 日京财商〔1988〕1892 号、〔1988〕京商字第93 号113关于放开和提高卷烟、酒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和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 年10 月12 日京财预〔1988〕1652 号114关于通县糖业烟酒公司改变隶属关系后有关财政管理问题请示的批复1988 年9 月21 日京财预〔1988〕1491 号11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地方国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财务处理的通知1988 年9 月7 日京财预〔1988〕1445 号116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收入退库的规定》的通知1988 年8 月24 日京财预〔1988〕1303 号117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目”级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88 年7 月13 日京财预〔1988〕952 号11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发放办法的补充通知1988 年5 月25 日京财预〔1988〕609 号119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8 年5 月20 日京财预〔1988〕589 号120关于研究生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1988 年5 月15 日京财预〔1988〕569 号121关于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上缴中央财政收入给予地方财政分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7 年12 月31 日〔1987〕财工管字第1261 号122关于修订城镇居民副食补贴资金负担办法的通知1987 年12 月28 日〔1987〕财预字1225 号123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7 年8 月28 日〔1987〕财预字792 号、〔1987〕京银发字169 号、〔1987〕京工商银发字302 号、〔1987〕京农银发字222 号124转发财政部《关于地方批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7 年7 月27 日〔1987〕财预字681 号125关于使用第三产业贴息贷款的通知1987 年7 月1 日〔1987〕京政三产字21 号、〔1987〕财预字730 号、〔1987〕京工商银发字289 号126关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中有关粮食亏损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7 年5 月27 日〔1987〕京粮财字264 号、〔1987〕财预字438 号127关于对军队非编职工副食补贴继续实行包干办法的通知1987 年3 月19 日〔1987〕财综计字150 号128关于银行现存“文革”查抄财物移交市财政局具体做法的通知1987 年2 月26 日〔1987〕京工商银发字31 号、〔1987〕京银发字12 号、〔1987〕财预字107 号129130 关于市财政不再用退库的办法替主管部门集中企业留利的通知1987 年2 月23 日〔1987〕财工管字101 号关于对单位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后规定入库级次的通知1987 年2 月13 日〔1987〕财预字81 号、〔1987〕市税计字136 号131关于北京市各区、县银行现存“文化大革命”中的查抄款移交财政部门继续落实政策的通知1986 年12 月18 日京落查字〔1986〕3 号、〔1986〕京银发字第182 号、〔1986〕京工商银发字第439 号、〔1986〕财预字第955 号132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单位关于一九八六年商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报告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6 年9 月22 日〔1986〕市税二字784 号、〔83〕财商管字第695 号133关于国家对蔬菜生产补贴问题的通知1986 年6 月18 日〔1986〕市税二字461 号、〔1986〕财预字406 号134关于增设市财政局中外合资企业财务管理处及有关国库工作的通知1986 年3 月29 日〔1986〕京银发字88 号、〔1986〕京工商银发字79 号、〔1986〕京中会19 号、〔1986〕财预字170 号135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入库科目和税收会计、统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6 年3 月10 日〔1986〕市税计字173 号、〔1986〕财预外字128 号136转发财政部《关于税收、财务大检查补交入库的收入年度划分问题的通知》1985 年12 月27 日(1985)财预字第924 号137转发财政部“关于城市个人购买公有住宅征免契税问题的函”的通知1985 年7 月29 日〔1985〕财预字第524 号138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在“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目”中列支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6 月6 日〔1985〕财政预字第330 号139关于违反《商检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处罚办法1985 年5 月29 日〔1985〕财预字第280 号、〔1985〕市审外字第78 号、〔1985〕京工商银发字第136 号、〔1985〕京农银发字第130 号、〔1985〕京检办字第021 号140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5 月14 日〔1985〕财预字第273 号141142 关于国营企业调节税缴款使用凭证的通知1985 年1 月15 日〔1985〕财预字第23 号、〔1985〕市税字第33 号、〔1985〕京人银发字第6 号、〔1985〕京工商银发字第12 号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收入退付和错误更正财政、税务互相提供资料的通知1984 年10 月20 日〔1984〕财预字第764 号、〔1984〕市税计字第533 号143转发财政部《关于各级各类(含全日制和业务的)学校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1984 年9 月3 日〔1984〕市财预外字第661 号、〔1984〕市税征字第444 号144关于城近郊区征收集体所有制企业城市服务事业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84 年8 月25 日〔1984〕财预外字第637 号145转发财政部《关于免征档案馆库房和工作用房自筹资金建筑税的通知》的通知1984 年8 月15 日〔1984〕财预外字第583 号146转发财政部《关于动用地方机动财力安排自筹基建等应缴“建筑税”列支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84 年8 月2 日〔1984〕财预字第578 号147转发财政部《关于控制行政事业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开支的通知》的通知1984 年5 月5 日〔1984〕财行字第286 号148关于违反《食品卫生法》罚款和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收费的管理办法1984 年5 月3 日〔1984〕财予字第278 号、〔1984〕京卫财字第260 号149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州、县出差类区的通知》的通知1984 年4 月30 日〔1984〕财行字第253 号150关于改变生产资料“非法提价没收收入”分成办法及缴库手续的通知1984 年3 月31 日〔1984〕财预字第181 号、〔1984〕京银发字第101 号、〔1984〕京价〔重〕字第074 号151关于制发行政管理费类各款支出统一“节”级科目的通知1983 年12 月2 日〔1983〕财行字第1112 号152关于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工程有关预算、会计手续处理的通知1983 年9 月23 日〔1983〕财预字第929 号153关于非法提价没收有关财政预算和金库报解处理办法的通知1983 年7 月25 日(1983)京银发字第222 号、(1983)财预字第751 号154关于非法提价没收收入有关财务和会计具体处理问题的通知1983 年7 月25 日〔1983〕财预字第753 号155关于非法提价没收收入上缴财政缴库办法的通知1983 年7 月13 日〔1983〕财预字第711 号156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有关财政预算、金库报解等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1983 年5 月23 日〔1983〕财预字第508157关于调整城近郊区一九八三年预算收入留解比例的通知1983 年3 月26 日〔1983〕财预字第533 号、〔1983〕京银发字第156 号158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其他农林水事业费』支出预算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83 年3 月14 日〔1983〕财予字第220 号159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违法买卖外汇非法收入的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1982 年10 月13 日〔1982〕财预字第845 号160关于在我市2006 年财政总决算报表上加盖市政府印章的请示2007 年4 月6 日京财国库〔2007〕681 号161关于报送北京市2006 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的报告2007 年4 月5 日京财国库〔2007〕730 号。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6.28•【字号】京财综[2005]933号•【施行日期】2005.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综[2005]933号)市属各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性票据的监督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行为,根据财政性票据管理及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票据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下列行为不得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一)受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与执收单位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并使用委托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施代收,不得使用本单位银钱收据代行收取。

(二)按照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发[2004]38号文件规定,2004年7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需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由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放和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有关规定,请查询北京市民政局相关网站。

(三)单位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的行为,应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并开具由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接受捐赠专用收款收据》;(四)各单位有下列应税行为,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及时到所属税收机关办理相应手续,领购和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如:技术(信息)咨询服务费、技术开发费、技术鉴定费;认证费(专家认证费、论证费);勘查费、监理费;编制费(制图费、晒图费、编辑费、制作费);评审服务费(项目评优费、论文评审费)等;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含代收和预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3.14•【字号】京财税[2002]448号•【施行日期】200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2]448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促进我市软件企业快速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财政拨付专项资金作为市政府对“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基金”,现针对其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个人获得“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基金”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基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及细则见京科政发[2001]165号、京科信发[2001]167号文件。

三、对于京科政发[2001]165号文件第六条第四款中涉及的“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纳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或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的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对需税务机关为获奖人开具“完税凭证”的,应由获奖人员所在单位出具本人有关收入及代扣税款情况明细表。

需扣缴单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其领取、使用、管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有关事宜,按照京地税个[1998]42号、3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为掌握上述获奖人员情况,市科委每年应将审核批准的获奖人员(包括所在单位、单位所座落的区县)及获奖金额等明细情况及时分别报送北京市财政局税政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下发各主管税务机关。

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 为规范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业主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二、财务管理基本原则1. 财务管理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原则。

2. 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

三、财务管理组织机构1. 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

2.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等。

四、资金管理1. 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专项资金账户,用于收取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

2. 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挪用或滥用。

五、预算管理1. 企业应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和业主需求,合理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2. 预算应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利润预算等。

六、成本控制1. 成本控制应贯穿于物业管理全过程,包括人力成本、物资成本、管理成本等。

2. 应定期进行成本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七、财务报告与审计1. 企业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2. 应定期接受外部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八、风险管理1. 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识别和评估财务管理风险。

2. 应制定风险应对措施,包括风险预防、风险控制、风险转移等。

九、信息披露1. 企业应按照规定向业主披露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等。

2. 信息披露应真实、完整、及时。

十、附则1. 本细则由北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全文」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全文」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全文」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政部财基字第7号颁布,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全文,还有大家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结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其他行业独立核算的物业管理企业也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代管基金第三条代管基金是指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大修理的资金。

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共用设施和共用设备大修理的资金。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暖气干线、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

第四条代管基金作为企业长期负债管理。

代管基金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定期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检查与监督。

代管基金利息净收人应当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代管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企业有偿使用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应当设立备查帐簿单独进行实物业管理,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有关费用(如租赁费、承包费等)。

管理用房是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向企业提供的办公用房。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财务管理体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合理设置财务机构和配备财务人员。

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和业务特点,合理设置会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企业的重大财务决策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三、资金筹集企业的资金筹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益的原则,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经营需要,合理确定资金筹集的规模和方式。

企业可以通过吸收业主投资、银行借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在筹集资金时,应当充分考虑资金成本、风险和回报等因素,选择最优的筹资方案。

企业筹集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资金使用企业的资金使用应当遵循节约、合理、有效的原则,严格按照预算和审批程序进行。

企业应当合理安排资金,优先保证物业管理服务的正常开展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对于重大项目的资金支出,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企业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控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资产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一)流动资产的管理1、企业应当加强对现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控制现金的使用范围和库存限额,确保现金的安全和完整。

2、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及时清理未达账项,确保银行存款的账实相符。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京财建[1999]54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1999.05.03【实施日期】1999.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建[1999]543号)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物业管理公司:为了贯彻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我市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特点,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一九九九年五月三日附: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财务行为,促进物业管理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北京市各类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其他行业独立核算的物业管理企业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五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京财建[1999]106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9.08.12
【实施日期】1999.08.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
通知
(京财建(1999)1061号1999年8月12日)
市属各房地产开发集团(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近几年来,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房地产业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必须及时解决。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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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企业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工[1996]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企业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工[1996]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企业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企业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工(1996)1406号1996年9月18日)现将《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对城市公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管理,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促进企业增收节支,降低亏损,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两则》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企业财务管理中的有关制度、政策,重申和补充规定如下:一、各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京财工(1994)1591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核算规程及管理办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的费用目标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增长。

生产性费用剔除事业发展及价格因素外,不得高于上年水平。

非生产性费用原则上也不得突破上年水平,力争有所压缩。

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费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超计划的,要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压缩,并要与奖罚挂钩。

三、规范以下若干费用的开支。

(一)劳保费用:企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提出本单位劳保费用的开支标准和范围,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不准把劳保转为福利。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要报经财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自行提高标准、扩大范围的,要及时纠正,由此增加的亏损,财政不予补贴,企业不许挂帐。

(二)误餐费(工作餐):企业应按照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并严格控制适用人员范围。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11.28•【字号】京财建[1996]2080号•【施行日期】199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996年11月28日京财建〔1996〕2080号)市属各有关企业总公司(局)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财基字〔1996〕621号《关于印发〈关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为了规范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促进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办法,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企业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二、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应根据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必须依据和遵循《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不能超越和突破国家统一规定,确保国家财务法规有效实施。

三、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时,应在企业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吸收生产经营管理各方面人员参加,由财务部门具体操作,共同完成。

修改完善后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最后应由企业法人代表签署发布执行。

四、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在投产经营前报送财政机关备案,最迟不得超过投产营业后6个月。

筹建期在一年以上的企业,应先制定适用于筹建期间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送备案。

鉴于本通知发布前未对企业报送备案文本时间作具体规定的实际情况,现明确:企业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制定、完善内部财务制度,在1997年5月底前报财政部门备案。

在本通知发布前。

五、实行审核制度,财政机关在接到备案后30日如无异议企业可以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检查评估工作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12.28
【实施日期】2017.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制情况检查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本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检查评估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京安办发〔2017〕17号)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检查评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检查评估工作方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制情况检查评估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提升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本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检查评估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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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企
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地税企[1999]46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9.06
【实施日期】1999.09.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9〕46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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