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四期保代培训记录(厦门)
股权激励相关个人所得税处理政策-截至2012年5月的18号、2009年461号
股权激励相关个人所得税处理政策-截至2012年5月的18号、2009年461号财税[2005]35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国税函[2006]902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5)财税[2009]40号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6)国税函[2009]461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6)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总公告2012年18号)20120523 (8)关于股份支付的初步意见20110910 (10)2011年第四期(厦门)保代培训关于股份支付的内容 (11)财税[2005]35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问题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保代培训资料精品》word版
《IPO审核的相关问题》四、信息披露(从讲义的第四点讲起)(一)发行审核制度建设●以充分、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为中心●弱化行政审批,监管机构的判断●强化资本约束、市场约束和诚信约束(法律部出台诚信档案相关文件)●充分发挥自律机构作用,发挥监管合力●推动发行人(第一责任人)和参预各方归位尽责(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发行人的责任很大程度体现在董监高、实际控制人●透明度、效率(二)信息披露基本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要及时更新招股文件,比如新发生的诉讼、专利时偶尔新签订的重要合同等,招股书披露的为截止签署日的信息)●事实性描述(去广告化、重要信息的位置)●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最核心的三个部份:基本情况、风险因素、投资价值方面的信息)(三)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人:发行人,应建立一个很好的机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在核查发行人提供文件的基础上进行独立的核查验证,催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的机制●发行人律师:核查和验证发行人合法存续(基本前提)与合规经营(合规性方面的风险相对较小,不能有重大风险,如果历史上的税收很不规范,未来是否会被处罚,公司的董监高等是否会被处罚)、撰写招股说明书(正在探讨)(四)公司管理●公司管理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公司管理各项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与效果(目前普遍披露较少)●公司管理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与效果(最近审核反馈要求补充)●公司管理的评估(五)风险因素——是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免责的重要依据,正在着手修改披露准则●结合实际,具体描述:不要写成八股文●充分、准确:不要避重就轻,要提示到位,比说季节性波动明显,某个季度可能会亏损等●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尽量定量分析●重要性原则排序●重大事项提示:重大风险(六)诉讼与仲裁——发行人如实报告,中介机构通过网络检索、法院检察院走访等方式调查,披露要求如下,但要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判断,尽可能详细披露,若报告期外的诉讼结果对现在依然有影响●发行人:较大影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影响●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重大影响、刑事诉讼(七)商标与专利——是否处于有效状态,包括自有的和被许可使用的,到知识产权局核查●重要性原则(核心的、谨防性的、基本不用的)●实际使用的商标与专利●商标与专利的状态:到知识产权局核查●有无纠纷或者潜在纠纷:要把风险揭示到位(八)数据引用●充分、客观:惟一、第一、最大等词语要少用●权威、公开●数据来源:独立,若没有客观的行业统计数据、行业地位等,只要在招股书中充分揭示即可。
保代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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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正常维修保养引起的费用及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赔,原因:损失免 除。 112、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113、行政解释:中国保监会; 仲裁解释:仲裁机构。 114、投保人因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而享有的利益:现 有利益。 115、现在没有将来会有的利益是:期待利益。 116、受益人取得收益权的唯一方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通过保险合同 指定。 117、保险人厘定保险费率的行为叫:人寿保险定价。 118、财产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实时天气预报,协助客户做好灾害防御 工作:特殊服务 119、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守法遵规。职业道德的核心原则:诚实信用。 120、保险营销的载体是:保险产品。 设计保险方案的首要原则是:高 额损失优先原则 121、个人长期寿险业务第一年费用很大,造成第一年利润为:负值。 122、意外伤害保险意外是指: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 123、战争属于特约保意外伤害,原因是:战争风险大,费率难以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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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对企业、家庭、个人面临的和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鉴定的 过程:风险识别。 39、风险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选择最佳风险管理技术。 40、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赔偿处理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41、室内财产赔偿处理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42、影响国内货物运输保险费率的因素: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货物的 性质。 43、按照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 险和一切险。 44、投连险保险人按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称为:资产管 理费。 45、万能险扣除各项费用后剩余的部分就是:保单最初的现金价值。 46、我国保险代理机构的种类包括:专业和兼业代理机构。 47、在保险公司工作的是:保险营销员;在代理机构工作的是:保险代 理业务人员。 48、营销员犯错:保监会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代培训会议记录
2017年9月21日保代培训会议记录9月30日,证监会公示第十七届发审委委员的名单,而从本次发审委开始,不再区分创业板和主板发审委,两者合并后市场将本届发审委称为“大发审委”。
新发审委接下来的审核重点,成为市场关注的话题。
对“大发审委”接下来的审核理念,或许9月下旬的保代培训预告了下一阶段IPO审核重点关注的方向。
9月21日保代培训(发行专题)第一期在北京举行,此次培训被业内人士称“干货”满满。
监管层进一步明确了三类股东、近亲属同业竞争、处罚影响、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要求比例、非经常性损益判定、股份支付适用范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即将到期等问题的窗口指导要求。
首发审核中关注的财务问题一、首发财务审核规则体系1、强调会后事项核查要仔细、到位,不要只套模板,举例说明核准批文之前,某企业独立董事被处罚,保荐机构报的材料中没有披露,该项目被迫停下来。
2、《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又称及时性指引,主要解决业绩变脸的问题。
3、《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主要解决信息披露过于粗糙的问题,以模具企业为例,不同企业的差异挺大,有些只做模具,有的在做模具的同时还提供冲压件,应按具体情况来分析收入和成本的确认方式。
4、《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2016年12月9日修订)》第三条,不仅要复核相关人员执业受限的情况,还要复核出具的全部项目文件。
二、否决、撤回、现场检查企业财务问题分析(一)现场检查情况通报两批现场检查,第一次12家,第二次35家。
现场发现的问题:没有披露关联资金往来交易、货款打到实际控制人账户、收入确认方式与实际不符、老板与近亲属虚假转让股权、账外支付佣金、财务人员在关联方任职、大额提现到实际控制人的账户等。
四家情节严重,移交稽查。
(二)主要问题1、内部控制不健全。
保荐代表人(年5月)培训记录
保荐代表人(年5月)培训记录
一、培训内容
本次培训主要围绕保荐代表人在进行股票发行或上市重组工作中的职责与要求
展开。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律法规、公司治理规范、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的知识。
二、培训时间
•日期:XX年5月XX日
•时间:XX:XX-XX:XX
三、培训地点
XX市XX区XX大厦XX楼XX会议室
四、培训人员
•XX部门:XX
•XX部门:XX
•XX部门:XX
五、培训内容与收获
•了解保荐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掌握信息披露的核心要点
•熟悉股票发行和上市流程
•学习实践案例,提高业务应对能力
六、培训总结
本次培训深入浅出地介绍了保荐代表人在股票发行或上市重组过程中的重要作
用和职责,为参与培训的人员提供了更加全面的知识体系,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工作挑战,增强工作能力。
希望大家能够不断学习,不断提升,为自己的事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以上为保荐代表人(年5月)培训记录,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学习,提升业务素质,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2010第二期保代培训记录
2010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根据会议录音整理,2010年5月14-15日,福建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目录一、开班致辞 (2)二、IPO审核有关问题 (8)三、进一步做好保荐工作的相关问题 (13)四、首发企业财务相关问题 (16)五、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讲解 (21)六、强化持续督导责任,发挥保荐机构作用 (24)七、再融资财务审核的要点与问题 (32)八、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解读 (33)九、创业板发行审核非财务问题 (37)十、创业板发行审核财务问题 (45)十一、总结 (59)一、开班致辞(创业板发行监管部主任张思宁)截止2010年5月10日,全行业共有保荐代表人1398名,准保荐代表人1432名(合计2830人)。
自2009年6月推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之后,2009年全年主板加创业板市场融资额共4466亿元。
其中,首发99家,融资2130亿元;再融资150家,融资额2336亿元。
全年融资额位居历史第二位。
以下围绕保荐制度与保荐工作进行四个方面情况的沟通。
一、保荐工作取得的积极成效2010年是保荐制度实施的第七年,保荐制度的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主要表现在:一是保荐机构的责任意识不断增强。
推荐企业的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保荐机构的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在培养优质上市资源、推荐优秀企业上市方面做了很多工作。
从去年申报的企业情况来看,申报企业的质量逐年提高。
二是保荐机构的内控制度初步建立,较为有效地控制了推荐企业的风险。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来看,保荐机构建立了尽职调查、内核、工作底稿、工作日志、持续督导等相关制度,并能对发行人的质量进行甄别。
通过尽职调查发现问题,通过内核筛选企业,较为有效地控制了发行人的风险。
同时,一些保荐机构建立了对发行人持续追踪制度和保荐业务的终止机制,对发行人的风险进行持续的控制。
2009年主板70家企业被撤回,40多家被撤回的原因是业绩下滑、不符合相关风险条件,创业板推出以来因各种原因被保荐机构撤回的企业25家。
2011年第4期保代培训记录
2011年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蓝色为厦门培训新增内容)一、第三期领导开场致辞(创业板部主任张思宁)1、投行队伍现状:保荐代表人1903名,准保1457名,两者合计占投行从业人员比重40%。
2、投行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2010年前20家保荐机构保荐家数占整个保荐家数比重75%。
3、监管力度不断加强,2010年至今,已有7家保荐机构、38名保荐代表人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由10名保荐代表人被撤销资格。
4、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1)立项到内核时间过短;(2)内核部门工作记录缺失;(3)不进行现场检查;(4)光猜测监管部门的问题,不注重自身问题的解决和风险防范;(5)尽职调查工作不到位,很多问题通过审核、举报发现:没有独立尽职调查,很多外部文件(如供应商、客户、监管部门等)由发行人提供,过度依赖律师、会计师工作,没有复核程序,工作资料是资料汇编,没有持续尽职调查,对新的处罚和变化未予以关注。
(6)发行申请文件质量有待提高:关键问题一笔带过,信息披露格式化,抄袭同行业现象严重,信息披露出现前后矛盾,相关风险未能充分揭示,行业排名和信息统计缺乏客观性和权威性。
二、IPO审核主要法律问题(发行部一处处长杨文辉)1、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1)股权转让?(2)股份支付?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适用增资、股权转让等方式)按照股份支付准则处理,相关折价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关注IPO过程中最新的产业政策导向:(1)发改委2011年最新的法规指引;(2)外商投资产业政策;(3)募投项目不能是限制类、淘汰类;(4)现有业务是否符合产业政策?需尽职调查。
目前产业政策变化较快,有些发行人引用的还是失效的产业政策,还要关注层级相对低的地方政策与上级政策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冲突。
3、关注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完善、合法、合规;虽然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是使用权或所有权,审核要求是必须取得使用权及所有权,如果大股东有所有权,一定转让给发行人,一些国有大企业是历史特例,但目前也以整体上市为主。
2011年第四次保代培训要点
2011年第四次保代培训要点2011/10/20-21 厦门记录人:魏奕一、IPO审核有关问题:发行部一处杨文辉1、关注国家产业政策:要选择符合产业政策的发行人2、出资没到位、产权未办:必须办理过户3、股权清晰稳定是前提:合法合规,要受法律保护;股东资格、身份要关注;注意特殊身份敏感、特殊行业特殊限制;审核过程中不能调整股权结构,否则要撤材料;关注股东与公司的交易是否正当、合法;4、董监高任职资格:关注是否受到刑事调查;对独董的任职资格关注不够:是否在别的上市公司任职受到过处罚;对独董独立性要有综合判断,如其任职机构与发行人有交易等情况,要有实质性判断,不要简单遵从法律条款规定;5、募投:基本不能用于购买大股东业务;募投不能与现有业务脱钩或另起炉灶;6、整体上市:分板块还是综合上是没有限制性规定的;如涉及下面已有上市公司,需要解决多层次上市的问题,尤其如涉及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更需要解决;7、资产完整性: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的厂房、商标等无形资产不能从大股东租赁或许可使用的方式;实践中对于大型央企的特殊性,在有合理制度安排的情况下可以特许豁免;尤其商标最好不要分享,因为商标维护要有投入,很难做到不侵害发行人的利益;8、同业竞争:关注直系亲属的相同业务,关注其发展历史是否一体化,目前业务是否存在一体化的可能,如是,最好整合;董监高亲戚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的业务,禁业禁止、利益冲突是要高度关注的,要有制度规范的保障;9、股东:关注对发行人有重要影响的股东的业务,是否对发行人业务有影响;主要股东从事与发行人相同业务的,独立性可能有负面影响,要慎重保荐;10、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处理关联方是较为复杂的过程,不是简单的商品购销买卖;正常要关注是否真实转让;代持安排还是很普遍的,不合规;转让出去但还会存在大量关联交易,则合理性何在,是要规避环保、行政处罚等情形吗?建议还是放进来,如实披露原来的瑕疵,也许不是坏事,否则被动暴露则更不妥;11、高管团队发生重大变化:较敏感,变化后要观察;12、重大违法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重点在于关注有无诚信污点;如有,则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刑事犯罪更严重;至少报告期内不能受到刑法处罚;期外受处罚也要慎重判断;13、环保:出问题的很多;不能光凭环保部门文件;有时环保部门有名单规定是否可以生产,也不是上了名单就可以的;中介还要独立核查;要整改的就整改;14、出资不规范:确定不构成重大违法,然后规范;15、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看哪些人在主导经营管理;规则只要求三年内没有变化,并没有要求非要有实际控制人;单纯代持不能作为认定依据,因为要证明代持本身就很难,除非代持有很真实、客观的依据,不是临时做出来的依据;原则上还是看持股比例高低来确定;16、股权形成过程:尤其是国有、集体股权要符合规定;个人股权关注有无纠纷;如个人入股时合法,但后来不合法了,要持续关注;17、涉及上市公司分拆:重点关注,尤其在市场较为低迷、涉及ST等退市的情况下,市场情绪会激化;整个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损坏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是否涉及募集资金,要确保没有问题;案例来看有成功上的,也有失败的;审核过程中会相应征求监管意见,周期会长些,机制会复杂些,不是正常审核流程;18、诉讼仲裁:建议:如不好判断是否重大,最好如实披露;否则会认为信息披露存在瑕疵;应持续跟踪,随时可能发生诉讼,要关注;关注是否对发行人有重大不利影响;如单纯购销,一般影响不重大;如涉及商标、专利、产品质量,可能影响更大;19、信息披露:会里的重视程度更高了,如发现不合规,则采取监管措施;招股书写法很多很夸张,要言之有据;要做验证稿,验证每句话都有依据;行业数据来源披露至少要按照学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包括时间、作者、刊物等要素;一般学术论文不应作为来源;经常会发现项目组织人编写数据来发表,然后采用的情况,最好不要做;市场有的就采用,没有就没有,并没强调必须有;保荐机构对引用数据要核查,不要买数据,否则承担责任;招股书也不是要多长,要简单明了;招股书在上市前都要持续更新,注意引用文件的有效期;有重大新情况发生,要第一个工作日报告会里(2002年通知的要求)20、餐饮、中小银行等特殊行业的上市:中小板没有行业指引,符合产业政策;考虑市场发展程度,如涉及新兴行业,还没有上市公司的,要关注可上市性:(1)行业监管是否成熟;(2)盈利模式是否稳定、清晰、透明;(3)上市不光有好的经济效益,是否还有好的社会公共利益;如烟草肯定不能上;会里针对某些特殊行业,如中小银行,正在做指引;产业政策不光看募投要符合,发行人正常的经营也要看,如涉及某些需要淘汰的产业,则不能对发行人有重大不利影响。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
1、2010年第一期保代培训笔记(1)杨文辉,IPO审核有关问题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审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比照创业板规则要求。
现在还没有具体规定,但如果正在刑罚执行期,肯定不行。
罚款以上的违法行为均属重大违法行为,除非做出罚款处理的机关出文说明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另有标准。
(2)毕晓颖,创业板发行审核关注的问题控制人重大违法问题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核查范围参照主板《首发办法》第25条:(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三)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记载或者重大遗漏;(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的中间层次,参照上述核查范围。
保荐机构、律师应当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在出具的文件中,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2、2010年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笔记(1) IPO审核法律要点与问题:发行监管部审核一处杨文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法处罚,认定重大违法,构成障碍原则上,凡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能够依法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最近三年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点:(1)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没有规定的,从违法发生之日起计算;(3)违法有连续或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保荐代表人(XXX年5月)培训记录
保荐代表人(XXX年5月)培训记录开班讲话--张思宁截止5月10日,保代1389人,准保1432名。
2020年主板融资4466亿元;IPO融资2000多亿元,处于历史高位。
一、保荐制度取得的积极成效1、保荐机构责任意识不断增强,申报企业质量逐年提高;2、保荐机构在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核、工作底稿、连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治理〔如工作日志〕等方面内操纵度逐步建立。
2020年主板市场有70家企业撤回,其中40多家是业绩或不符合发行条件,创业板受理材料以来撤回25家,从侧面反映出国内保荐机构的内部操纵逐步成熟;3、投资银行保荐队伍不断壮大,素养不断提高;保代、准保代占投资银行人员比例大约是40%;4、行业集中不断提高;53家保荐机构包揽了236单;其中前20家,包揽了75%的项目,按融资金额运算,比例更高;行业的自律水平也不断提升;主板已对20人采取谈话提醒,对7名保代、1家机构处于一定期不受理;一家机构、8名保代监管谈话;责令一家机构更换保代二、存在的要紧问题1、尽职调查工作不够到位工作底稿缺少一些对发行条件的分析判定,缺少供应商、客户、债权银行访谈记录、及对相关部门走访记录,中介和谐会议没有对重要问题和风险的讨论记录、子公司和收购对象的资料、解决问题的记录。
重大法律和政策风险没有关注、重大担保或诉讼事项没有核查、重要关联方没有发觉,部分机构对企业财务方面的风险关注不够,没有对重大财务问题进行复核,要紧是对发行人、审计机构资料的堆积,没有依照行业和业务模式进行分析性复合和判定的记录。
2、内操纵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有效性不足,存在形备而神不至的问题,要紧为了应对监管要求,流于形式;某些项目从立项到内核时刻专门短,没有内控部门监查记录和相关工作底稿,要紧是对项目组的材料审查,没有深入现场;过会导向,而不是风险导向,关注点更集中于通过证监会的审核,而不是注重发觉风险和如何防范;3、申请文件的信息披露质量尚待提高关键问题惜墨如金;挤牙膏似的信息披露;披露信息前后矛盾;发行人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未能充分揭示;行业排名的依据缺乏权威性,引用数据权威性、依据不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4、发行条件把关不够严格实际操纵人未发生变化的明白得过于宽泛;2020年因独立性、专利技术等缘故20家企业被否,其中创业板15家;5、优中选优的标准未能严格执行保荐人应该建立拟申报企业的质量评判体系,不是复合最低指标即可申报;创业板不是小小板,已出台了«创业板举荐工作指引»;6、连续尽职调查工作需要加强报送后要对企业进行连续追踪,发觉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并修改申请文件;7、辅导工作不够扎实发行人高管对法律要求不了解,对自身法律义务缺乏认识;8、部分保代执业水平尚待提高对行业、财务、政策不够熟悉,对企业存在问题把握不准,不能充分揭示风险、展现发行人核心竞争力;同一家机构,不同保代项目的质量差异较大;个别保代工作不积极主动、不认真慎重;9、不重视对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相关引导三、进一步完善保荐制度的措施1、完善保代注册制度:公布注册格式、实施公示制度;2、拟2020年内推出保荐业务内控指引:设立专门内控机构、配备专职人员;3、深入推进现场检查工作:09年14家保荐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今年将进一步加大现场检查力度;4、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加强与保荐机构的交流:培训;专业会议、业务研讨等多种渠道;保荐业务通讯;5、进一步强化保荐监管,发觉保代持股现象,严肃处理。
保险代理人后续教育
目录
• 保险代理人后续教育概述 • 保险代理人后续教育的内容 • 保险代理人后续教育的形式 • 保险代理人后续教育的评估与考核 • 保险代理人后续教育的挑战与解决
方案 • 保险代理人后续教育的案例分析
01 保险代理人后续教育概述
定义与目标
定义
保险代理人后续教育是指针对保险代 理人进行的持续性的教育和培训,旨 在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满足不 断变化的保险市场需求。
教育资源有限
总结词
建立合作机制
详细描述
与其他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建立合作机制 ,共享教育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教育资源有限
要点一
总结词
教育技术支持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引入先进的教育技术,如虚拟现实、在线课程等,提高教 育资源的可获得性和利用效率。
教育资源有限
总结词
激励机制建设
详细描述
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保险代理人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 ,提高其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成功案例三
总结词
实战演练培训
详细描述
某保险公司实施了一项实战演练培训计划,该计划通过模拟 真实销售场景和客户需求,让代理人在实践中学习和提升, 同时通过反馈和指导,帮助代理人改进不足之处,提高销售 业绩。
谢谢聆听
发展趋势
未来的保险代理人后续教育将更加注重科技的应用和创新,如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销售 和服务效率,以及通过在线学习等方式提供更灵活、个性化的教育服务。同时,随着监管的加强和市 场竞争的加剧,保险代理人后续教育的规范化和专业化程度也将不断提高。
02 保险代理人后续教育的内容
保险产品知识更新
教育内容与实际需求脱节
总结词
2011年第四次保代培训材料
2011年第四期(厦门)保代培训要点【首发】一、关于股份支付1、关于股份支付态度①准则有明确规定,应执行准则规定;②主要判断工作在会计师,不进行会计处理应披露理由及依据;③股份支付的核心是该事项为薪酬的一部分,股份支付的条件是提供服务并获得对价。
不提供服务的无关第三方不涉及股份支付,提供服务的客户、咨询机构等获得股份也可能涉及股份支付;④公允价值与付出成本间差异为相关费用;⑤对股权进行清晰规范、解决代持等不属于股份支付;资产整合过程中的补偿不属于;继承、分割等不属于;配股不属于;⑥股份支付产生的费用可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⑦股份支付与约定服务期没有必然联系。
⑧创业板的观点:目前较少,中国目前普遍不具备执行股份支付的条件,多数股份转让,为股份结构的调整,并不属于支付薪水,不符合股份支付性质;多数股权转让的价格公允性难以确定,净资产不一定是,PE价也不一定;可以准确计量的,不计量会夸大盈利能力,应作为股份支付。
因公允价值不能准确计量,可计量性是会计确认的基本前提(案例:净资产和PE价格不一定是公允价格。
如钢铁股价普遍低于净资产,庞大汽贸股价低于PE价格)。
2、关于股份支付的计量①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定,金融工具准则有明确规定;②有活跃市场,参照活跃市场;③相对活跃市场,可参考PE价格,在可量化分析调整因素时可对价格进行调整,不一定非要按PE价格;无PE的应采取合理值方法确定。
3、关于股份支付确认时间划分①申报期之前的股权激励可不确认费用;②报告期前两年的估值比较宽松,只要不低于净资产;③申报前一年及一期内严格执行股份支付政策。
二、关于每股收益披露1、改制前,有限公司阶段不用披露;2、改制当年,整体变更当年期初股本数按折股时股本计算,即股份公司设立前不考虑权重变化;3、改制次年及以后,需考虑权重变化。
参照会计部披露规则9号用;4、在三年及一期报告中,用“股本(实收资本)”代替。
5、案例:2010年2月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由3000万元增资至5000万元,5月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折合股本1亿股,此后不变。
2011年第四期保代培训记录(厦门)
2011年第四期保代培训记录(厦门)一、IPO法律问题(杨文辉)1、股权结构:清晰、稳定、规范。
关于规范:关注股东资格、股东身份(特殊身份)。
关注特殊股东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如发行人重要客户为国企,该国企员工及亲属担任发行人的股东。
2、关于董监高的任职资格:要持续关注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要求,如是否处于刑事调查、处罚期间,如果有问题,即使在审核期间,也可以解聘或改聘。
通常会疏忽独董的资格,要做出合规性和独立性的判断,如独董任职的公司与发行人有业务往来,就不适宜。
3、关于整体上市与独立性问题:(1)集团内不同板块的业务,没有利益冲突,可以分别上市,也可以一起上市。
集团业务多元化,如果要分别上市要把握业务关系,不能存在较大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2)商标投入发行人后,关联方继续使用,不合适,商标价值易受损。
(3)董监高及其直系亲属不能从事相同业务,适用竞业禁止条款规定。
(4)当前的新上市公司不能再在整体上市方面存在问题。
(5)资产完整性问题:主要的土地房产和无形资产不能从大股东租用。
(6)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关联业务的处理。
基本要求:直系亲属重点关注,非直系亲属看情况,是否属于一体化业务。
(7)对于主要股东,关注其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准则对重要股东的界定是5%以上持股,我们更关注对发行人重要影响的主要股东。
(8)关于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信息披露方面,要详细披露;中介机构要详细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受让主体的身份,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完整性等的影响,非关联化后持续交易情况,非关联化的标的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从常理上讲,一个企业的转让,程序、定价都会是比较复杂的,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我们关注原关联企业股权交易的商业合理性、真实性。
比如卖给原公司的高管、发行人的员工,我们会高度关注。
(9)对历史上的违法违规,关注重要性,并不要求一定要把曾因违法违规受处罚的子公司做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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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四期保代培训记录(厦门)
一、IPO法律问题(杨文辉)
1、股权结构:清晰、稳定、规范。
关于规范:关注股东资格、股东身份(特殊
身份)。
关注特殊股东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如发行人重要客户为国企,该国企员工及亲属担任发行人的股东。
2、关于董监高的任职资格:要持续关注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要求,如是否处于
刑事调查、处罚期间,如果有问题,即使在审核期间,也可以解聘或改聘。
通常会疏忽独董的资格,要做出合规性和独立性的判断,如独董任职的公司与发行人有业务往来,就不适宜。
3、关于整体上市与独立性问题:
(1)集团内不同板块的业务,没有利益冲突,可以分别上市,也可以一起上市。
集团业务多元化,如果要分别上市要把握业务关系,不能存在较大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2)商标投入发行人后,关联方继续使用,不合适,商标价值易受损。
(3)董监高及其直系亲属不能从事相同业务,适用竞业禁止条款规定。
(4)当前的新上市公司不能再在整体上市方面存在问题。
(5)资产完整性问题:主要的土地房产和无形资产不能从大股东租用。
(6)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关联业务的处理。
基本要求:直系亲属重点关注,非直系亲属看情况,是否属于一体化业务。
(7)对于主要股东,关注其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准则对重要股东的界定是5%以上持股,我们更关注对发行人重要影响的主要股东。
(8)关于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信息披露方面,要详细披露;中介机构要详细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受让主体的身份,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完整性等的影响,非关联化后持续交易情况,非关联化的标的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从常理上讲,一个企业的转让,程序、定价都会是比较复杂的,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我们关注原关联企业股权交易的商业合理性、真实性。
比如卖给原公司的高管、发行人的员工,我们会高度关注。
(9)对历史上的违法违规,关注重要性,并不要求一定要把曾因违法违规受处罚的子公司做出去。
4、董监高的竞业禁止。
如果存在利益冲突,要有制度来保障规避。
5、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参照创业板执行。
实际控制人
要讲诚信,历史上曾受过刑事处罚的,要重点小心,至少报告期内不要受处罚。
报告期外的,要结合犯罪情形综合判断。
《公司法》关于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要求对此有参考价值。
6、对于环保问题:信息披露充分,要做独立核查,且持续关注。
单有环保部门
的的核查文件是不够的。
7、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基本规则:公司法、首发办法、适用意见1号。
(2)股份代持:原则上不作为依据。
因为代持证明很简单,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是发行条件,因此要严格审查。
如果采取代持方式处理,要求代持有嘘唏有说服力的真实、客观的证据。
8、关于诉讼与仲裁。
(1)发行人:较大影响
(2)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重大影响
(3)董监高和核心技术人员:重大影响,刑事诉讼。
如果不好判断重要性,则尽量充分披露,从而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要披露跟踪。
9、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
一般的学术论文的数据不适合引用。
要持续跟踪、关注、更新。
如果实在没
有数据,如实讲。
根据02年的通知,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10、发行人现有业务中部分业务产业政策受限的,看其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
力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上市。
二、IPO财务问题(常军胜)
1、在审企业近350家,3月底上报企业现在可以上会,90家在9月底申报。
正
常审核6-8个月。
现在会里没有积压。
2、财务会计审核的重点是关注企业的真实性。
财务指标进行纵向比较,以及与
同行业,重点关注异常项目,特别是毛利率。
3、反馈意见回复:如果只是差某些政府批文,可以不用等,先上报回复意见。
如果个别问题不能及时回复的,可以在回复中注明。
原则上一个月内要回复,不喜欢再延期。
4、关于每股收益披露要求:
(1)有限公司期间,不披露,空着。
股本一栏披露为“(实收资本)”。
(2)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后,按9号文规定,加权计算。
变更当年,期初股本数以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折股数为计算。
案例:2010年2月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由3000万元增资至5000万元,5月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折合股本1亿股,此后不变。
则2009年不披露每股收益,股本为实收资本3000万元;2010年期初股本数为1亿股,此后也为1亿股。
三、创业板(毕晓颖)
1、独立性问题:
(1)不能轻易用实际控制人承诺的方式来解决。
因为当前存在承诺被滥用的情形。
(2)对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或利润冲突的关联方进行处理,最好是进入发行人,其次是注销。
对于转让给非关联方,核查最严。
经常出现非关联化公司股权的受让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存在亲属关系,未披露被举报出来的情形。
如果有亲属关系,应充分披露,说明清楚。
如果被举报出来,就是诚信问题。
2、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1)风险披露不充分,以过多的公司优势或对策的掩盖风险。
(2)披露的行业竞争格局、竞争对手、市场占有率或排名等情况的数据来源客观性、权威性。
如果确实找不到行业数据依据,可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开头部分作说明即可。
对于公司荣誉,只认可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否则全部删除。
(3)对于公司的技术,只披露核心技术,不构成核心技术的,可以不披露。
(4)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方、已注销的关联方、已注销的子公司、客户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客户之间的关联关系,都需要充分披露。
(5)对发行人申请受理后至上市前发生新情况的不能及时报告并进行补充披露。
3、关于诉讼和仲裁事项。
保荐机构和律师应该在其出具的文件(发行保荐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中进行充分说明及其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影响提出分析意见。
构成重大影响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否则按隐瞒处理。
4、关于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
请保荐人提前全面核查,做好充分准备。
反馈意见标准格式:
发行人应说明并披露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形。
如补缴,补缴的金额与措施,
分析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保荐机构及律师应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并对未依法缴纳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出具意见。
讲解:符合条件的员工,需全部开户,对这部分员工不接受自愿放弃缴纳的声明。
只有农民工可以特别考虑。
四、创业板(杨郊红)
反复强调真实性。
1、收入确认原则:要详细说明具体情况,不能照搬准则。
(1)完工百分比法:此法调控收入利润的空间较大,故严审。
首先确认能否用这个方法,如果能用,需要提供充分的外部证据,包括第三方监理、付款进度等验证性证据。
(2)收入跨期:审核中将与原始报表对比,看理由是否充分。
(3)要求披露前十大客户和供应商。
2、毛利率:关注其合理性。
反馈意见关注毛利率时,要特别小心,必须结合公
司供产销模式和公司核心竞争力来深入分析。
3、研发费用资本化:严格按照准则要求的5个条件来分析是否符合。
4、经销商模式的企业:恶性造假情况突出,采取存货转移、堵塞销售渠道方式
增加收入。
会要求核查经销商情况,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5、对特殊事项(如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重组)的处理是否合规。
对于通过
代持方式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改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处理方式,不认可。
这种方式可以缩短考查期限,这个口子不能开。
6、独立性问题:关注发行人重要控股子公司的参股股东,参照关联方要求纳入
审核,进行披露。
关注报告期内注销和转让的关联方。
7、内控方面:关注发行人的资金占用、对外担保、偿债风险、分红能力。
现金结算(采购与销售)较多的企业,易枪毙。
除非确实在逐步改进,情况较好。
8、高新技术企业缴税,先按25%,资格复审取得后再调整为15%。
五、王方敏:
保荐机构75家
保代人数:今年新增345人,合计1944人
新注册1个半月,转会1个月。
对于有在审企业要转会及2004年以来转会三次以上的冷淡对待,冻结20个工作日再开始流程。
目前主板在审企业:221=210(未上会)+11(过会待发)
创业板在审数量:313=289+23
再融资企业数量:160=120+40
预披露时间将提前至初审会,未来逐渐会前移至反馈意见回复修改招股说明书后,直至申报后就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