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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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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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标 签】会计处理问题【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企﹝2000﹞161号【发文日期】2000-04-05【实施时间】2000-04-05【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京财会[2000]10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京财会(2000)109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开发区分局、各股份有限公司: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35号)的精神,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字[1999]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字[1999]49号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附件: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 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财会字[1999]35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下发后,,有的地方和部门来电来函询问有关具体会计处理问题。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标 签】企业重组业务【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09﹞1000号【发文日期】2009-05-27【实施时间】2008-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企业发生符合《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除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重组合同(协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协议、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外,还应报送其他相关资料。

其他相关资料须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重组类型界定(按《通知》第一条规定分类);2.重组完成时间;3.重组业务中涉及的基本经济业务,包括资产转让、置换,债务清偿,职工安置,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处理和当事人;4.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的说明;5.重组合理商业目的说明;6.经济业务的作价;7.中介机构的评估文件;8.有关资产或债务的重组业务发生前后的计税基础;9.有关纳税事项或责任的承继规定;10.其他需要向税务机关说明的事项。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乡镇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乡镇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乡镇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1.02.09
•【字号】京财税[2001]188号
•【施行日期】2001.0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乡镇企业继续
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1)188号2001年2月9日)
昌平区;朝阳区;房山区;怀柔县;门头沟区;密云县;平谷县;通州区;延庆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和市政府领导关于加快山区建设的批示精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对我市部分乡所属乡镇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7〕709号),对我市部分乡镇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给予了优惠政策。

从三年来运行情况来看,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企业发展的实力,扩大了市场就业,增加了农民收入。

对边远山区乡镇及少数民族乡镇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根据市政府领导关于对部分乡镇企业继续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至2003年,对原60个边远山区贫困乡和长营乡、檀营乡、于家务等三个少数民族乡内的乡镇企业继续执行所得税优惠政策。

请依照执行。

财税〔2018〕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市属国合合营企业财务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市属国合合营企业财务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市属国合合营企业财务税收暂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1988.08.26
【实施日期】198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市属国合合营企业
财务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8年8月26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各财政分局:
鉴于我市全民与集体两种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合并为统一核算的经济实体(国合合营企业),在财务、税收等方面需要明确一些事项。

现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暂作如下通知,请依照执行。

一、国合合营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合并而成的统一核算、统负盈亏,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实体(以下简称国合企业)。

二、国合企业实行统一销售、统一信贷、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统一向税务机关缴纳各种税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办法。

三、国合企业原则上按国营企业管理,统一执行国营企业财务、制度,报送国营企业会计报表。

四、新组成的国合企业必须按照京政办发(1987)27号《关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成建制改为全民所有制等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审批程序,由其主管部门上报市计委汇总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然后附上述文件,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劳动局审核备案。

按规定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五、国合企业可对属于全民所有制部分和集体所有制部分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统一。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03.06•【字号】京财工[1996]197号•【施行日期】1996.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6年3月6日京财工(1996)197号)市属各企业总公司(局、办)、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各分局:近年来,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在改进、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支持和促进企业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薄弱、水平下降,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经济越发展,管理越重要。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即:“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把科学管理提到重要地位,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市场竞争激烈,部分企业经营困难,效益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管理特别是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企业深化改革,提高效益的必由之路。

为了指导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今后一段时期的企业财务工作,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措施,力争把企业财务工作抓好、抓实,为“九五”期间工作开好头、好起步。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一、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今后一个时期,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利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和调整经济结构的有利时机,积极支持深化企业改革和技术进步,扎扎实实地开展管理效益工程,下大力气夯实企业财务管理基础,努力提高管理工作水平,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逐步转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标 签】会计制度【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企﹝2000﹞61号【发文日期】2000-02-12【实施时间】2000-02-12【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会计制度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会[1999]158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99]1581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开发区分局、各股份有限公司: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会字[1999]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3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发布并实施1年多来,我们收到了各方面的来信、来函,就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实施范围等会计处理提出了意见,对此,经研究,现对《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适用范围公司(无论是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还是其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均应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对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规定的提取坏帐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以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要求,计提相关资产的损失准备。

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标 签】企业兼并,会计处理问题【颁布单位】财政部【文 号】财会﹝1997﹞30号【发文日期】1997-08-07【实施时间】1997-08-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会计制度 为了促进企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兼并的会计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财务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被兼并企业的帐务处理 (一)财产清查的处理 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应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造财产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物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mdash;待处理流动资金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产成品”、“应交税金&mdash;&mdash;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盘盈的各种材料等,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mdash;&mdash;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原材料等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2、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mdash;&mdash;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累计折旧”科目,代记“固定资产”科目。

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应转入清理,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定资产原价,贷记“ 固定资产”科目;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收入和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mdash;&mdash;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mdash;&mdash;非常损失 ”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mdash;&mdash;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制度

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制度

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制度一、背景介绍企业兼并是指通过合并、收购等方式,将两个或多个独立企业合并为一家新企业或者一个企业收购另一个企业的行为。

在企业兼并的过程中,财务问题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对于保证兼并的顺利进行以及确保兼并后的企业运营稳定,需要制定相关的财务制度与政策。

二、财务信息透明化要求兼并企业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做好财务信息的透明化工作,确保兼并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具体要求如下:1.提供兼并相关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公示报表的审计意见:对兼并相关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公示审计意见,以提高财务信息可信度。

3.提供兼并相关企业的相关凭证:如银行对账单、收支凭证等,确保财务信息的完整性。

三、资产评估与价格确定在企业兼并中,确定合理的兼并价格对于保证兼并的正常进行至关重要。

为此制定如下政策和制度:1.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选择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兼并相关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确保估值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

2.确定价格的参考依据:根据评估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结合市场行情和行业情况,确定合理的兼并价格。

3.价格的公示与反馈:将确定的兼并价格通过适当的渠道公示,并接受相关各方的反馈与意见。

四、债务处理与资金安排企业兼并过程中,债务处理和资金安排是关键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与制度,保证债务的合理处理和资金的有效配置。

1.债务清理与结算:在兼并过程中,对兼并相关企业的债务进行梳理和清理,确保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按照约定进行结算。

2.资金需求和配置:根据兼并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需求,制定资金需求和配置计划,进行合理的资金调度和安排。

3.客观公正原则:债务处理和资金安排的过程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保证兼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五、协同经营与风险控制兼并后的企业需要进行协同经营和风险控制,确保企业的稳定发展和利益最大化。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地税企[1997]57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12.12
【实施日期】1997.12.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
【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
《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7]57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97]168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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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

上海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

上海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沪财会[1997]11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7.11.14
【实施日期】1997.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
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会[1997]119号1997年11月14日)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7)30号《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被兼并企业财产清查过程中坏账的处理
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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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与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组成的联营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与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组成的联营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与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国税计[1997]06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01.24
【实施日期】1997.01.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与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
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计[1997]06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以及市财政局京财预[1996]2400号文件精神,现对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组成。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6]22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6]22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8月20日财工字[1996]22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促进企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兼并的财务行为,我们制定了《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一、为了促进企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兼并的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兼并”,指一人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虽然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

在被兼并企业资产与债务基本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的,经批准,兼并方企业可以采取划转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的资产。

三、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或被其他企业兼并前,应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其中涉及有关财务事项的,需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认真做好企业兼并中的各项财政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企业兼并的全过程,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审批企业兼并的总体方案;(二)审批被兼并企业的财产清查结果及其财务处理;(三)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资产评估中各项财产损失的处理结果;(四)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资本金的合并,划转被兼并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五)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应上缴的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以及其他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六)对企业兼并过程中的其他各项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89.12.15
•【字号】京财会[1989]2329号
•【施行日期】1989.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会(1989)2329号1989年12月15日)
市属各工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财政三、四、五分局、农财分局:现将财政部(89)财会字第60号《印发〈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会计报表问题做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企业在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期间,除按决算报表要求,编制自本年度开始到清理截止日期的会计报表外,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按月加报“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明细表”(表式附后),以反映在被兼并或被出售过程中发生的应由企业负担的清理费用。

2、根据财政部的要求,结合我市会计报表格式,企业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盘盈、盘亏,评估后确认的评估资产价值的增减值,以及产权转让成交价与企业净资产价值的差额,凡属按规定报经批准或核准确认后增减有关资金的,应分别在
会工8表“流动资金表”第8行、第15行和会工9表“固定资产表”第7行、第18行中予以反映。

企业主管部门汇总时应在会工汇表7-(1)和会工汇表8-(1)的“其他增加”栏和“其他减少”栏中予以反映。

附: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明细表(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部分乡所属乡镇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部分乡所属乡镇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部分乡所属乡镇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7.06.05
•【字号】京财税[1997]709号
•【施行日期】1997.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部分
乡所属乡镇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7〕709号1997年6月5日)房山县、门头沟区、朝阳区、怀柔县、延庆县、昌平县、密云县、平谷县、通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001号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市政府1994年11月19日对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农办“关于对我市贫困山区企业税收政策意见的请示”的批复精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下发了京地税企(1995)51号文件和京财税(1995)1779号文件,对我市60个边远山区贫困乡和长营乡、檀营乡、于家务乡等三个少数民族乡的乡镇企业在1994年、1995年内减免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扶植政策。

达到了支持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乡的经济发展,改善农村经济生活的目的。

根据市政府领导关于加快山区建设的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定在“九五”期间继续对60个边远山区贫困乡和长营乡等三个少数民族乡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即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001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继续实行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凡超出(1994)001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的减免税,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标 签】呆坏帐损失【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03﹞1418号【发文日期】2003-08-01【实施时间】2003-08-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 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0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二00三年八月一日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精神,现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可由税务部门在银行应上缴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即5%的部分)中抵扣,不得用上缴中央财政的营业税(即3%的部分)抵扣。

二、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是指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擅自使用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

相关资料,是指破产(兼并)企业的名称,破产(兼并)的原因(包括批准的机关和批准的文件),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的数额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发[1997]10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进行认定,严禁借此扩大或变相扩大抵扣范围。

对于银行超越范围抵扣营业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市属国合合营企业财务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市属国合合营企业财务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市属国合合营企业财务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市属国合合营企业财务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88年8月26日)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各财政分局:鉴于我市全民与集体两种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合并为统一核算的经济实体(国合合营企业),在财务、税收等方面需要明确一些事项。

现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暂作如下通知,请依照执行。

一、国合合营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合并而成的统一核算、统负盈亏,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实体(以下简称国合企业)。

二、国合企业实行统一销售、统一信贷、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统一向税务机关缴纳各种税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办法。

三、国合企业原则上按国营企业管理,统一执行国营企业财务、制度,报送国营企业会计报表。

四、新组成的国合企业必须按照京政办发(1987)27号《关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成建制改为全民所有制等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审批程序,由其主管部门上报市计委汇总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然后附上述文件,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劳动局审核备案。

按规定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五、国合企业可对属于全民所有制部分和集体所有制部分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统一安排使用,但必须按各自资金数额分别列账,两种所有制的财产所有权。

六、国合企业用专项基金和银行贷款增加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产生的盘盈、盘亏、报废以及库存材料调价使企业的资金发生增减,均应按核定的资金比例分别增减全民资金和集体资金。

七、国合企业按国营企业办法计提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统一安排使用,企业提取折旧基金要同时按资金比例冲减全民资金集体资金。

上海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7.11.14•【字号】沪财会[1997]119号•【施行日期】199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1997]119号1997年11月14日)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7)30号《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被兼并企业财产清查过程中坏账的处理对于被兼并企业按规定确实无法收回的账款,采用备抵法核算的,全部冲减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然后按照清查结束日的应收帐款余额和规定的坏账准备比例提足坏账准备,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二、兼并方企业应付产权转让款的处理采取有偿方式兼并的,对确定的产权成交价,应区别其付款期限分别计入“其他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或“长期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支付产权转让价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或“长期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情况下兼并方企业产权成交价低于被兼并企业评估确认的净资产差额的处理企业应增设“递延贷项”科目,将这部分差额记入“递延贷项”科目的贷方,并按不短于五年的期限摊销冲减管理费用。

“递延贷项”科目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并入“其他长期负债”项目。

四、我局过去所发会计处理规定中与本文规定有不符之处,一律以本文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发布《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发布《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发布《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大经贸》
【年(卷),期】1997(000)001
【摘要】财政部近日发布《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要求
兼并双方在兼并前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主管财务部门有权参与审批企业兼并的总体方案、被兼并企业的财产清查结果及其财务处理,并会同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审批资产评估过程中各项财产损失的处理结果,审批兼并双方的资本金合并,收
缴应该上缴的产权转让收入。

被兼并的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资产清查登记,
清查对象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项目。

经清查登记的资产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评估作价,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

在财产
清查和资产评估中,
【总页数】2页(P73-7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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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企业兼并【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企﹝1997﹞572号【发文日期】1997-12-12【实施时间】1997-12-12【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会计制度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97]168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被兼并企业凡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条及《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即: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等事项。

二、对集体企业在兼并中尚未处理的潜亏、产成品清查损失和亏损挂帐,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销资本。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促进企业之间按市场、资源优化配置所进行的兼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我市企业兼并的会计处理,现将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企业兼并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促进企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兼并的会计处理,我们制定了《企业兼并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为了促进企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兼并的会计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财务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被兼并企业的帐务处理(一)财产清查的处理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应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造财产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物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产成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

盘盈的各种材料等,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原材料等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2、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 产损溢”、“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应转入清理,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收入和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

3、按规定转销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物资时,按收回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的数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按规定转销盘盈的各种材料物资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4、按规定转销盘亏的固定资产时,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

按规定转销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

5、对于按规定确实无法收回的帐款等,经批准转销时,采用直接转销法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采用备抵法的,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坏帐准备不足核销的部分,还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对于确实不能偿还的帐款等,按规定转销时,借记“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6、对尚未处理的潜亏、产成品清查损失和亏损挂帐,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销资本,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二)资产评估的帐务处理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按照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资产价值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后,进行如下处理:1、企业应按批准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帐面价值,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2、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原帐面原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帐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三)结束旧帐1、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帐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2、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仍然可继续沿用原企业帐册;也可以结束旧帐,另立新帐。

均应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全部实收资本。

二、兼并方企业的帐务处理(一)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1、采取有偿方式兼并的,按照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按照成交价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按照确认的各项负债数额,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照确定成交价,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

企业支付价款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的,应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二)被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1、企业有偿兼并其他企业,作为投资处理,按支付的价款,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企业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资产的,按划转的净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三)兼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帐务处理1、“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经济效益好的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企业的,按照规定享受免息、停息的优惠政策,应按照“关于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利息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5]19号)的规定处理。

2、被兼并企业属于政策性亏损的,其实权转让成交后,兼并企业可以在被兼并企业原核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范围内,继续享受一定期限的亏损补贴的,按规定计算应收的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帖收入”科目;收到补帖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帖款”科目。

三、会计报表(一)被兼并企业被兼并企业在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期间,应按以下规定编报会计报表并分别报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1、开始清理财产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

2、清理财产工作完毕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移交资产负债清册,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

3、评估结束并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帐面价值后,编制资产负债表。

4、在产权转让成交后,应编制兼并成交日的资产负债表。

5、保留法人资格并持续经营的企业,除上述规定外,在办理产权转让过程中,仍应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二)兼并方企业1、兼并企业接受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应按现行会计制度编制兼并成交日的资产负债表,报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

2、兼并企业接受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应编制兼并日的合并会计报表。

四、会计档案的移交企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后,丧失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应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

被兼并企业的会计档案经被兼并企业原主管部门同意或经双方协商后,可由兼并企业保管,也可由被兼并企业的原主管部门或原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保管。

保留法人资格的,可不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

会计档案保管要求和保管期限应当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会计制度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按兼并方企业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如果被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按其适用的行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六、适用范围国有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或被其他企业兼并的,执行本规定。

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兼并,可比照本规定执行。

关联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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