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权理论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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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配偶权

论配偶权

论配偶权【摘要】配偶权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一项综合性权利,我国立法尚未完全确定的一项权利,本文对配偶权的概念、内容、特征进行简述,并就其重要性,得出我国立法应当确立配偶权保护制度。

【关键词】配偶权特征重要性侵害立法配偶权是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来,并使其日趋完善,在我国它是一种新型的婚姻家庭权利(民事权利)也是一项有争议的权利。

一般意义下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①,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义务,其核心内容是要求对方同居、忠实的权利。

并且配偶权还内含各种派生权利。

一、配偶权的基本内容配偶权是一种基本身份权,具有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

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

首先,配偶权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即夫对妻享有配偶权,妻对夫同样也享有该项权利,配偶权贯穿着男女平等原则,使得配偶权具有其存在的价值。

其次,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之间的身份利益,包括财产权、继续权等财产利益。

配偶财产权是指配偶基于婚姻而享有的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财产共有权和财产继承权。

再次,配偶权具有支配性,支配的是配偶的共同身份利益,而不象传统夫权支配的是一方配偶的人身,它是一种平等的身份利益支配权。

最后,配偶权是绝对权。

由配偶专属享有,其他任何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犯配偶权的义务,所以配偶权也是侵权行为的客体,任何人侵害配偶权,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②。

如前所述,配偶权还包括诸多派生的身份权:l、夫妻姓名权。

指夫妻缔结婚姻关系后,妻子是否有独立姓氏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这表明在我国是贯彻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这一规定并不排除配偶之间可以就姓氏进行约定。

2、住所决定权。

指夫妻选定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共同住所是配偶共同生活的依托,应由配偶双方共同决定。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论配偶权

论配偶权

论配偶权一、配偶权的涵义(一)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

在英美法国家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就目前国内法学家争议见解分呈的情况,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专属支配说。

认为“配偶权是男女双方婚后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专属支配权。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配偶权是绝对权。

其性质不是相对权而是配偶共同享有的对世权、绝对权,是表明该配偶权之所以为配偶,其他任何人不能与其成为配偶。

”2、法定身份权。

认为“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享有的身份权利,其他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配偶权是合法夫妻双方因结婚,基于婚姻的效力和配偶身份而享有或承担的特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性权利说。

认为“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核心特色是性权利。

”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维护对方性权利。

4、请求说。

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

”“配偶权是婚姻双方互相享有的请求对方为体现特定配偶身份利益而作为或不作为的基本身份权。

”5、尊重说。

认为“配偶权是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间的共同生活应受配偶另一方及第三者尊重的权利。

”“夫妻共同生活不被外界打扰并发展下去,对夫妻任何一方来说都是一种‘利益’,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对他进行保护,但当然不能以一种支配权对待这种权利,因为夫妻一方不可能对另一方进行支配。

”笔者认为,一个科学、完整的定义,不仅要充分体现出该定义所包含的内容,而且还应当充分再现该定义的性质。

鉴于此,从配偶权是身份权,具有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特性来考虑,配偶权应当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

浅论配偶权及夫妻忠实义务

浅论配偶权及夫妻忠实义务

浅论配偶权及夫妻忠实义务配偶权的概念,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趋完善的。

在英美法国家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我国学者对这一定义有所批评,认为其并不准确。

配偶权应当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

其主要包括:1、夫妻姓名权;2、住所决定权;3、同居义务,或同居权;4、忠实义务,或贞操请求权;5、日常事务代理权;6、相互扶助的义务。

通说认为,配偶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

它的权利主体是配偶双方,权利由双方共享,义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双方互为权利、义务主体。

每一项内容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

就配偶对外关系而言,具有绝对权的性质,配偶双方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均不得侵犯的义务。

因此,配偶权具有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双重属性。

配偶权其本质上为身份权,却以义务为中心,权利和义务浑然一体、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

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它是指配偶双方互相承担的一种不为婚外性行为的义务。

广义的贞操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对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

夫妻忠实义务是对方配偶权的一种体现。

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配偶权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其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其所派生的出来的每一项也都应该是权利和义务的混和体。

夫妻忠实义务也不例外。

夫妻一方不仅负有忠实义务,同时享有要求对方忠实的权利。

缺少了任何一个方面,夫妻忠实义务都是不完整的。

就权利而言,夫妻忠实义务可称作夫妻忠实请求权。

因其为配偶权所派生出来的权利,其不可避免的即为身份权。

就义务而言,夫妻忠实义务为法定义务。

配偶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性关系,侵害了配偶另一方的身份权——夫妻忠实请求权同时构成对法定义务的违反。

2001年4月,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首次将夫妻忠实义务纳入法律义务。

论配偶权

论配偶权

论配偶权
配偶权是直接标志和象征婚姻关系特殊价值的重要法律规范,它构成或者反映了婚姻关系中最基本的内容,是婚姻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志。

法律上是否直接采用“配偶权”这一名称,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可能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但是,无论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婚姻法,事实上都存在着配偶权,司法实践也确认有配偶权。

因此,本文主要从婚姻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法律法规出发,对配偶权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并进一步探析对配偶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三章。

前言以配偶权的历史发展为切入点,指出配偶权规范存在的现实基础,以及现阶段对配偶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一次探析的必要性。

第一章配偶权概论。

简要介绍学术界有关配偶权概念的不同观点,进一步分析配偶权的法律特征,并着重探讨配偶权的私权性质和设立依据。

第二章配偶权的内容。

将配偶权分为配偶权的法定内容和宜协商约定的配偶权内容,其中配偶权的法定内容又分为赋予强制效力的法定配偶权事项和允许有限协商行使的配偶权事项,并对各项具体权利逐一进行分析介绍。

第三章配偶权的法律保护。

简单介绍我国现阶段对配偶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并着重从国内外婚姻法对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调整角度,进一步探讨对配偶权的法律保护。

结语对论文写作进行简要回顾,对配偶权的发展前景进行展望。

浅议配偶权

浅议配偶权

浅议配偶权院系:专业:班级:姓名:学号:指导教师:目录摘要 (3)1 配偶权的涵义、特征及其性质 (4)1.1配偶权的涵义 (4)1.2配偶权的特征 (5)1.3配偶权的性质 (6)2 《婚姻法》中对配偶权的相关规定 (7)3 配偶权制度的完善 (8)3.1配偶权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8)3.2对配偶权制度的建议 (11)4 结语 (17)参考文献 (18)致谢 (19)毕业论文独创性声明 (20)浅议配偶权制度【内容摘要】我国新颁布的婚姻家庭法增加了关于配偶权制度的规定。

这一规定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权利和义务的一项空白,在我国婚姻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缔结后,夫妻之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对配偶利益的权利。

配偶权的讨论十分广泛,本文拟从配偶权的涵义、特征、性质、我国立法现状及完善等方面对该制度予以基本的理论探析。

【关键词】配偶权涵义特征性质立法现状完善我国新颁布的婚姻家庭法增加了关于配偶权制度的规定。

这一规定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权利和义务的一项空白,在我国婚姻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此也引发了一些思考:配偶权究竟应该只是作为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呢,还是应该直接在法律中规定呢?学界一直有争议。

笔者认为这个不是问题所在,关键是我国现有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是否能满足对夫妻关系的调整,是否能真正反映出只有夫妻间才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比较国外立法的有关规定,显而易见,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和其仍有较大的差距。

而配偶权制度的完善程度,也反映了一个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完善程度。

所以我们非常有必要对配偶权制度加以研究。

婚姻关系中配偶权的设置切实保障了夫妻双方的各项权利。

我们通过建构这样一个描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可以更加系统全面的认识配偶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从而更好的保障夫妻之间的合法权益,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一、配偶权的涵义、特征及其性质(一)配偶权的涵义配偶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

配偶权理论初探(一)

配偶权理论初探(一)

配偶权理论初探(一)虽然《婚姻法》在修订中并没有将配偶权写入法律中,但是随着社会上对于婚姻法律关系的讨论,尤其是近来对于“包二奶”,婚外恋,“婚内强奸”现象的层出不穷,整个社会对于婚姻关系中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受到西方社会的影响,配偶权更是成了话题的焦点。

本文将从配偶权的定义和内容等方面结合学术界的相关理论和立法实际进行阐述和,以期可以对配偶权的理论和立法有一个初步的认识。

关键词:婚姻配偶配偶权立法一,偶权的定义和特征。

二,(一)配偶权的定义配偶权来自由英美法系国家,并且在立法实践中得到完善。

在英美法法系,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但是我国学者并不赞成这一定义,而在具体定义上有个不相同,没有统一的标准。

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二是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三是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四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他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五是性权利说,”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特色是性权利“。

本文认为配偶权是一种具有请求权性质的人身权,配偶之间不是支配与受支配的关系,同时这种权利的相对人并非只存在于配偶之间,第三人同样是义务主体(二)配偶权的特征配偶权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对偶性。

夫妻互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但是在中间义务并不仅仅只限于配偶双方,第三人同样是义务主体,这是配偶权与其他请求权的不同,同时这也是婚姻关系排他性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

(2)客体的利益性。

配偶权的客体是夫妻互为配偶所具有的身份利益,不包括财产利益,并且这种利益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共享,这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要求的。

关于配偶权的伦理思考

关于配偶权的伦理思考
损 害赔偿责 任。如果相对 方不 知情 或默认 , 则根本不 产生任 何 法律 后果。婚 姻事实 上可 以推定 为特定 男女 当事人 之 间
存在一项合 约 , 相忠 实 则属 于 双方 当事 人之 间当然 的义 互
务, 违背这两个 特定 “ 私人 ” 间约 定 的义务 , 之 应通 过 民事责
[ 中图分类号) o2— 1 B8 5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02 30 {060 - 03 0 10 - 99 20 )9 06 — 2
是不现实的 , 正所谓 “ 强扭 的瓜 不 甜 ” “ 绑 不成 夫妻 ” 法 ,捆 , 律对其不应干涉 , 则 离婚 自由就 是一 句空 话 , 法律所 追 否 与 求的价值 自相矛盾 。法律 的着 重点应 放在 公平 正 义 以及 双 方利益平衡上 , 即如何 对受 害方 加 以救济 , 不是 对负 心人 而 施 以重典 , 这不符合 “ 权利 本 位 ” 流 。也许 对 情感 世 界 的 潮 行为 由道德来调 整更 具实效 。法律对 “ 二奶 ” 包 的批 判态度
最先提 出配偶权概 念的英美法系 国家认 为 , 配偶权是 指
配偶之 间要 求对 方 陪伴 、 爱和 帮 助 的权 利。我 国学 者认 钟 为 ,配偶权 是指基于合 法婚姻 关 系而在夫 妻双方 之 间发 生 “
的, 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 享有对方 陪伴生活 , 钟爱 、 助的基 帮
本身份权 利” 。我 国台 湾地 区学 者认 为 , 婚姻 关系 为夫 妻 “ 相互的支配 , 非夫使 妻隶 属于 己之 支配 , 至为护 持婚 姻共 乃 同体而互有 一种支配权 能 ” 。笔者认 为 , 配偶在 婚姻 关系 中 所享有和承担的权利 义务 , 就是 配偶 权。 因此 , 配偶权 的概 念可界定为 : 夫妻基 于配 偶身份而平等专属 享有的要 求对方 陪伴、 钟爱 、 帮助的权利 和 为此 所承 担 的义务 。它是 一种 身

关于我国配偶权制度的研究

关于我国配偶权制度的研究

关于我国配偶权制度的研究来源:作者:王晨照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并为当时的法律制度所确认的两性之结合。

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一经缔结,就在婚姻当事人之间产生一系列新的人身关系。

这一系列人身关系统称为配偶权。

配偶权以配偶这一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随着婚姻关系的缔结而产生,随着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终止。

配偶权不仅是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内容,而且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

配偶权制度的完善程度,不仅反映了一个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完善程度,而且体现了一个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视程度。

本文拟通过配偶权的介绍,对侵犯配偶权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手段加以探讨,论述如何完善我国的配偶权制度。

一、配偶权的概念、特征和内容配偶权是指夫对妻和妻对夫的身份权。

①配偶权从其产生到现在,经历了从夫对妻的单方面权利到夫妻相互享有权利的漫长的发展阶段。

现代意义上的配偶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是基于配偶这一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

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婚姻关系,互为配偶,配偶权即告产生。

配偶权只能因为结婚这一特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并且只能因为特定的法律事实,如:离婚,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

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权始终存在。

配偶权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 本身并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 但其产生、存在和终止是夫妻财产关系发生、存在和终止的基础。

二、配偶权具有专属性。

配偶权是专属于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它只存在于具有配偶这一特定亲属身份关系的主体之间。

夫妻双方行使配偶权所包含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都是以配偶这一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为依据的。

夫妻一方死亡或通过离婚解除配偶关系,配偶权即告终止。

夫妻双方既是配偶权的主体, 同时又是对方相应权利指向的对象。

对于夫妻双方行使配偶权对第三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各国立法多采取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态度。

如配偶权中的日常事务代理权, 对于有关共同生活的事务, 夫妻任何一方可以代替另一方采取行动, 在此范围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夫妻双方都要共同承担。

论婚姻关系中配偶权的设置(一)

论婚姻关系中配偶权的设置(一)

论婚姻关系中配偶权的设置(一)关键词:婚姻关系配偶权法律保护一、关于婚姻关系婚姻是两性的结合,婚姻关系是社会的细胞。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修正势在必行,因此,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婚姻法》修正案。

首先论述婚姻法的法域。

西方民法一般都包含婚姻家庭法,民法法系国家将其纳入民法的“亲属编”。

但前苏联和俄罗斯学者将家庭法排除在民法之外,其理论根源大概是由于黑格尔。

因为黑格尔认为家庭的原则与市民社会不同,故把家庭排除在市民社会之外。

1]但是,我们不采纳黑格尔的看法。

事实上,在古罗马时期,家庭曾是市民社会的堡垒。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彻底分离是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结果,与此相对应的私法与公法的严格划分,理顺了私人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的法治界限和区别保护。

市民社会是“市民”的社会,是平等主体的自由人的联合体。

市民社会是私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的总和,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法是私法,而市民社会的大宪章就是民法,民法即典型的私法。

调整市民社会的法律又可分为人法与物法,婚姻家庭法是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婚姻法是民法的重要内容,故婚姻法的本质亦为私法。

私法意味着什么?划分公、私法的目的何在?其落脚点就是要区别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区别私权和公权,从而贯彻私权神圣、私法自治、私法优位的原则。

“民法最基本的原理为私法自治原则。

”《婚姻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大基本特性是确认主体的私人利益,调整私益关系,借助民法上私益的合理运转,达到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和完满实现。

以调整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为表征的婚姻法植根于具有普遍意义的微观社会生活,其规范对象亦带有鲜明的“私人利益关系”取向,并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源于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人的自然需要和利益,此乃人格化的本质性利益而非目的性利益;二是由婚姻家庭社会机制所衍生的人的身份利益及其伴随的财产利益,可谓伦理化的法权利益。

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内容

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内容

论配偶权的性质和容罗思荣师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配偶权/配偶人身权/身份利益支配权/身份利益请求权容提要: 配偶权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一项综合性权利,包括配偶人身权和配偶财产权。

配偶人身权是配偶权的主要容,由配偶人格权和配偶身份权组成,而配偶身份权则可以分为身份利益支配权和身份利益请求权两大部分。

一、配偶权的性质配偶权是来源于普通法上的一个概念。

在英美法国家看来,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配偶权“对于表达婚姻结合的法律意义和象征意义有着极大的重要性,因为它能够将构成婚姻实体的各种心理要素概念化,诸如家庭责任、夫妻交往、彼此爱慕、夫妻性生活等因素都被概括其并为法律所承认”。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中,虽然对配偶间的权利义务有具体的规定,但几乎都没有给配偶权下一个完整的定义。

我国婚姻法也未对配偶权作出规定。

从我国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看,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婚姻存续权说,认为配偶权就是存续婚姻的权利,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1]。

二是身份权说,认为配偶权是“夫对妻以及妻对夫的身份权” [2]。

三是基本身份权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3]。

四是人身权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人身权。

上述观点尽管都有其合理的容,但并不十分准确,不能反映配偶权的特征:一方面,配偶权不仅仅是存续婚姻的权利。

婚姻的存续始于结婚,终于离婚或一方死亡。

如果说结婚是配偶权产生的前提,结婚的权利并不属于配偶权围的话,那么,离婚却毫无疑问是配偶权的一项容。

配偶一方不愿与对方共同生活的,有权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非配偶则谈不上离婚。

离婚权只能由配偶享有,而配偶行使这项权利的目的,恰恰不是为了存续婚姻。

另一方面,身份权只能是配偶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不包括配偶权的所有容。

简论配偶权

简论配偶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简论配偶权邵世星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配偶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立法设想内容提要: 本文分析了配偶权与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关系,论证了我国婚姻法规定这两项义务的理由,并提出了具体设立这两项义务的设想,以期对我国的立法有所帮助。

一、配偶权的含义理论上一般认为,配偶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配偶权是指基于配偶身份所形成的相互间的一切权利,包括夫妻人身权和夫妻财产权;狭义的配偶权仅指夫妻人身权,又叫配偶身份权,内容包括冠名权、要求对方同居的权利及住所决定权、要求对方忠实及协助的权利、相互扶养及经济保障义务,选择职业的自由权、家事代理权、夫妻订约权等。

在我国现在修改婚姻法的争论中所作用的“配偶权”概念,除有少数人是在“夫权”或“妻权”的意义上使用的以外,一般是指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只是狭义配偶权制度中的两项内容而已。

关于配偶权的其他内容,有些也需要在立法中进一步完善,但在相关方面人们基本上已达成共识,并无太大争论。

因此,本文以下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分析的范围限定于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上。

另外,本文这里使用“义务”的术语,是遵从习惯。

实际上对夫妻关系而言,一方的权利即是他方的义务,两者相辅相成。

因此对某项权利是从权利角度称之,还是从义务角度称之,并不影响其具体内容。

夫妻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它是实质意义上的,并不仅指共同生活于婚姻处所,还包括夫妻间共同的性生活和共同的感情生活。

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指夫妻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生活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不得为婚外性行为。

广义上,这项义务还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及其他内容。

本文主要讨论贞操义务,必要时涉及其他内容。

我国正在酝酿修改现行的《婚姻法》,关于是否增设有关夫妻同居义务和忠义务的规定,是其间一个争论的热点问题。

配偶权问题研究

配偶权问题研究

求实 2004.6政治#法律研究配偶权问题研究陈 松(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安徽 合肥 230041)[作者简介]陈松(1968-),男,安徽合肥人,讲师,经济法研究生。

配偶权是夫妻双方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身份权,但在我国配偶权是一项存在争议的权利,立法并未完全确立配偶权制度。

近几年来社会生活、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提出了保护配偶权的问题,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包二奶、养情人、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从而造成家庭破裂、甚至严重的刑事犯罪。

而且如何对待这些问题对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人生观、世界观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因此,学术界有必要对配偶权问题作深入的探讨。

一、配偶权含义的诠释配偶权的概念。

配偶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首先提出来并使之日臻完善的。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我国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

由此看来,配偶权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基础上,配偶权只能发生在合法的夫妻关系中并且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配偶权是专属的、唯一的、排他的,配偶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身份权利,这种权利要求夫妻双方与对方共同生活、相互爱慕、情感专一,在物质上和精神上相互扶持、帮助。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配偶权有如下特征:首先,配偶权由夫妻双方平等的享有,即丈夫对妻子享有配偶权,妻子对丈夫同样享有配偶权。

它充分实现了男女人格地位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法律平等。

它充分实现了男女人格地位的法律平等。

基于配偶权,丈夫不得支配妻子,使妻子处于从属、服从的地位,反之妻子亦不得支配丈夫,使丈夫处于从属、服从的地位。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现代婚姻法上的配偶权与我国封建宗法制度体系下的夫权才存在着天壤差别;同时也正是由于在配偶权中自始至终贯穿着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才使配偶权获得了生命,具有其存在的价值。

论配偶权(小论文)

论配偶权(小论文)

论配偶权前言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而很多人又都会把自由和权利或多或少的等同起来,而“配偶权”这个概念,我们可以不要把它看成是一项法律上的实实在在的权利,而把它看成是广泛的自由中的一员。

很多国家的法律中并没有这样一个明确的“配偶权”概念,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们都是包含在配偶权这个概念的内涵中的。

配偶权是直接标志和象征婚姻关系特殊价值的重要的法律规范,它构成了婚姻关系中最基本的内容,是婚姻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志。

无论各国在法律上是否直接采用“配偶权”这一名词,事实上都是存在着配偶权的,司法实践也是确认有配偶权的。

一、配偶权概述(一)配偶权概念的历史沿革在配偶权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法律上经历了从夫权到配偶权的演变。

1、国外配偶权的沿革在早期罗马法中,已出嫁的妇女通常属于丈夫家庭的成员,服从丈夫的权利,解除同原属家庭的一切关系。

这就是早期罗马法的“归顺夫权”,妻子通过归顺夫权,变成“家女”,服从新的家父。

在这种制度下,夫权不仅包括丈夫对妻子的人身支配权,也包括丈夫的家父对妻的统治权。

罗马法中后期,已废除夫权制度,实际上废除的是家父权,妻仍然处于夫的某些支配之下,并没有成为完全的自权人,但在某些方面,已出现配偶相互之间的权利。

在近代资产阶级民事立法中,强调天赋人权、权利平等,废除了夫权制度,但废除的程度还不彻底。

随着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制度的不断调整和改良,尤其在日益高涨的女权运动的推动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夫妻关系法不断得以修正,夫妻法律地位日趋平等。

2、中国配偶权的沿革古代中国社会,无论是在奴隶制度还是在封建制度下,儒家礼教强调的“夫为妻纲”始终占据统治地位。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妻处于无权地位,完全受夫权的支配。

清末民初,满清政府恶北洋政府制定的两部民法草案,虽然对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某些改革,但仍然保留着夫权制度,并未建立现代意义上的配偶权。

国民政府1930年制定民法亲属编,虽然强调两性平等,但也保留了若干夫妻不平等的内容。

配偶权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配偶权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配偶权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意义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我国家庭、婚姻和亲情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配偶关系也不再仅仅是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

配偶关系是社会的基本单元,而配偶权制度则是婚姻法和家庭法的基础。

因此,本研究选取配偶权制度为研究对象,探讨传统婚姻家庭模式的转变与社会变革的关系,分析我国配偶权制度的现状与存在问题,提出完善配偶权制度的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本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对我国配偶权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婚姻家庭制度与社会变革的互动关系,为配偶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参考和政策建议。

本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传统婚姻家庭制度的变革及其原因分析。

2. 对我国配偶权制度现状的描述和分析,包括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离婚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

3. 分析我国配偶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法律规定不完善、执法不严、司法解释不统一等方面。

4. 从实践角度出发,探讨完善我国配偶权制度的对策和建议,包括强化法律制度、完善司法解释和规范社会行为等方面。

三、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资料的调查和案例分析的方式进行研究。

首先对国内外配偶权制度的相关文献和法律法规进行搜集和阅读,进而挖掘相关案例,结合实际调研和数据分析,深入探讨我国配偶权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以及完善配偶权制度的建议。

论文结构主要包括绪论、文献综述、案例分析、问题探讨、对策建议和结论等几个部分。

四、预期研究成果和意义本研究预期将通过对我国配偶权制度的深入研究,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建设性的对策和建议。

这些对策和建议可为加强配偶权制度的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此外,本研究还将进一步促进对我国婚姻家庭现状和变动、法律制度、社会文化背景等问题的深入研究,为健全我国家庭和婚姻制度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配偶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配偶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配偶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婚姻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而配偶权作为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调整,婚姻家庭制度发生了深刻变革,也使得配偶权问题愈加复杂和多样化。

因此,深入研究配偶权问题,探索适应新时代下的配偶权保护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配偶权问题的研究,探讨适应新时代下的配偶权保护机制,实现以下目标:1.探索配偶权的内涵和外延,明确配偶权的性质与特征。

2.分析配偶权保护现状,发现问题症结,深化对配偶权问题的认识。

3.探索适应新时代下的配偶权保护机制,完善专门的法律和政策。

三、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调研法和实证研究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文献调研法:通过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法规、政策文件和经典案件,加深对配偶权相关内容的理解,为实证研究提供依据。

实证研究法:通过质性研究方法,分析调查数据,从社会学、法学、心理学等角度分析现有的配偶权问题,揭示问题的症结。

四、研究内容与进度安排研究内容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与意义1.2 研究目的、内容及方法1.3 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章:配偶权的内涵和外延2.1 配偶权的含义和性质2.2 配偶权的内容和特点2.3 配偶权的法律依据第三章:配偶权的现状与问题3.1 性别角色观的影响3.2 配偶特权的误解3.3 法律保护的缺陷第四章:适应新时代下的配偶权保护机制4.1 配偶权保护机制的意义和必要性4.2 以婚姻法为核心的配偶权保护机制4.3 配偶权保护机制的落实和完善第五章:案例分析与调查研究5.1 案例分析5.2 调查研究第六章:结论与展望6.1 研究结果分析6.2 存在问题和未来趋势6.3 政策建议进度安排第一次进度汇报:完成文献调研,形成研究框架,编写绪论部分第二次进度汇报:完成配偶权的内涵和外延部分,开始进行实证研究第三次进度汇报:完成配偶权现状与问题部分,开始适应新时代下的配偶权保护机制的研究第四次进度汇报:完成案例分析与调查研究部分,并进行数据分析第五次进度汇报:撰写结论部分,在结论和展望的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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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理论初探虽然《婚姻法》在修订中并没有将配偶权写入法律中,但是随着社会上对于婚姻法律关系的讨论,尤其是近来对于“包二奶”,婚外恋,“婚内强奸”现象的层出不穷,整个社会对于婚姻关系中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受到西方社会的影响,配偶权更是成了话题的焦点。

本文将从配偶权的定义和内容等方面结合学术界的相关理论和立法实际进行阐述和,以期可以对配偶权的理论和立法有一个初步的认识。

关键词:婚姻配偶配偶权立法一,偶权的定义和特征。

二,(一)配偶权的定义配偶权来自由英美法系国家,并且在立法实践中得到完善。

在英美法法系,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但是我国学者并不赞成这一定义,而在具体定义上有个不相同,没有统一的标准。

法学界对配偶权K的定义,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二是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三是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四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他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五是性权利说,”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特色是性权利“。

本文认为配偶权是一种具有请求权性质的人身权,配偶之间不是支配与受支配的关系,同时这种权利的相对人并非只存在于配偶之间,第三人同样是义务主体(二)配偶权的特征配偶权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对偶性。

夫妻互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但是在中间义务并不仅仅只限于配偶双方,第三人同样是义务主体,这是配偶权与其他请求权的不同,同时这也是婚姻关系排他性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

(2)客体的利益性。

配偶权的客体是夫妻互为配偶所具有的身份利益,不包括财产利益,并且这种利益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共享,这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要求的。

(3)内容的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

有学者认为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

”一是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二是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

但是需要补充的是当第三人作为义务主体的时候,配偶权的内容就只表现出权利的一面,而从权利义务宏观上来说,配偶权仍然没有失去其双重性配偶劝的主体同样是义务方。

(4) ”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独占性即意味着排他性,同时从某种意义上说配偶权也是一种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第三人都是义务主体,都具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实施干扰、妨害、侵犯配偶权的行为。

“二,配偶权派生出来的有关权利的探讨配偶权是基本的身份权,是基于合法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但配偶权同时还包括诸多派生的身份权。

然而对于具体派生的身份权利,学者们的主张又大不相同,配偶权“不独为权利人之利益, 同时为受其行使之相对人之利益而存在。

”这决定了配偶权从某种程度上讲以义务为中心的,“权利人在道德和伦理观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地受制丁•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之中包含义务”,因此有的学者称配偶权为“合权利义务为一体的新型权利”本文认为,配偶权派生出下列权利和义务:(一)夫妻姓名权夫妻姓名权是指婚姻关系合法成立后,妻子是否有独立保持姓氏的权利,配偶双方各自有无独立的姓名权是配偶有无独立人格的标志。

“各国关于夫妻姓名权的立法,有5种基本类型:(1)坚持妻从夫姓原则。

(如《瑞士民法典》第161条就作此规定2)实行从一约定,无约定时从夫姓的原则。

如《德国民法典》第1355条第2款就作此规定。

(3)允许双方当事人任意约定原则。

如原《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8条就作此规定。

(4)妻子在姓名前冠以夫姓原则。

如我国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中华民国民法第1000条就作此规定。

(5)保持各自姓氏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完全贯彻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当然,这一规定并非是强制性的,法律不排除夫妻之间的约定。

(二)住所决定权住所决定权是指夫妻选定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

纵观各国立法实际,大致有以下几种:(1)丈夫决定主义。

住所决定权由丈夫单方行使,但是权利的性质较专制社会立法有所改变。

例如《瑞士民法典》第160条第2款就作了如此规定。

(2 )丈夫义务主义。

如英国法律规定丈夫有义务为妻子提供住所,而妻子则享有在该住所居住的权利。

(3)协商一致主义。

这种立法规定婚姻住所由配偶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如前罗马尼亚、法国等一批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

(4)自由主义。

采用这种主义的国家规定夫妻各方都有选择居住地点的自由,如前苏联。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这表明在我国男女双方都有平等决定夫妻住所的权利,即我国立法上采取的是自由主义。

(三)同居义务同居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基于配偶身份都负有同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一般认为同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核心内容。

此外,还包括同吃,同住,共同扶持的义务,这些要求夫妻相互支持对方的意愿和活动,共同料理家事,相互扶养、扶助,当配偶一方遭遇危难,对方负有救助、救援义务。

同居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平等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同居义务。

各国法律在规定夫妻同居义务的同时,也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夫妻可以暂时或部分中止同居义务,这些条件是:“(1)因处理公私事务,需要在较长时间内合理离家;(2) —方因生理原因对同居义务部分或全部地不能履行;(3 ) 一方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履行同居义务。

此外,有的国家还规定,配偶一方在其健康、名誉或者经济状况因夫妻共同生活而受到严重威胁时,在威胁存续期间有权停止共同生活;提起离婚诉讼后,配偶双方在诉讼期间均有停止共同生活的权利。

”“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同居义务时,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法国民法典》第214条第4款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不履行其义务时,他方得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迫使其履行。

就同居义务而言,主要是申请扣押收入或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又如,英国法律规定,配偶一方违反同居义务,他方享有恢复同居的诉讼请求权;关于恢复同居的判决虽不得强制执行,但不服从这种判决可视为遗弃行为,是构成司法别居的法定理由之一”。

不过遗憾的是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对同居义务的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只是在总则里以基本原则的形式规定。

(四)保持贞操义务保持贞操义务贞操请求权所派生出来的,又称配偶性生活排他专属义务,是指配偶专一性生活的义务,它要求配偶双方互负贞操忠实义务,不为婚外性生活。

广义的贞操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对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

夫妻互负贞操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丁•性生活上的忠贞不二。

如果性生活没有排他性,它虽然不会丧失自身的积极作用,但却扩大了消极作用。

同样立法实践上,《婚姻法》只是在总则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享相互忠诚,互相尊重”,但同样体现了贞操请求权的内容。

(五)日常事务代理权日常事务代理权亦称家事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实施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配偶行使权利的权利。

其法律后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日常管理行为,对方配偶必须承担后果责任,且配偶双方对其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对配偶的家事代理权,我国婚姻法并未规定,但实际中有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制度。

相比世界上多数国家都作了规定。

例如,瑞士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妻超越代理范围的行为,在不能为第三人所认识时,夫应承担责任;美国则规定妻以夫的信用与商人交易,只要夫未表示反对,法律则承认妻有代理权。

三,配偶权的确力——立法的要求配偶权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一百多年历,并且慢慢的为世界上其他国家所接受,随着世界人权水平的发展,配偶权必将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

然而学术界有观点认为配偶权制度不应该为中国立法所采用,本文将结合其理由进行分析如下:一种观点认为婚姻契约已默认了同居和忠实的义务,无需再用法律强制。

理由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一张结婚证如同一份契约,双方约定承诺了同居的义务和忠实的义务,法律无需再作强制性的规定。

如果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很多人可以拿配偶权为自己的粗暴行为作挡箭牌。

而事实上这种观点忽视了现实立法的实际情况,结婚证从性质上是否是一份契约从中国人漫长的历史能否得到承认还是一个问题,而认为契约可以解决所有问题则更是没有看到目前社会的现实,只有将配偶权写入法律才能够真正可能的保护配偶双方的合法利益,而对于“以配偶权为自己的粗暴行为作挡箭牌”的担心则是没有理解配偶权其实是以义务为中心的权利,所以立法中确立配偶权是有必要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姻关系中两性感情的约束属道德范畴。

法律是对人的行为作显行调整,而道德仅是对人的行为做更多的隐性规范,男女两性的思想和情感复杂多变。

法律不是万能的。

婚姻关系中的夫妻间的忠诚属于情感领域,不应用法律来强制,情感纠葛应当让当事人自己解决。

婚姻关系包含应受社会尊重的个人隐私内容,不宜增加法律干预程度。

惩罚第三者的立法将导致危及个人隐私权,这是不可取的。

如果过度强调对婚姻关系的法律强制性将不利于婚姻家庭的长久稳定。

而本文认为法律从其产生就没有脱离道德的大范畴,所以承认道德的调整作用而否人法律的调整作用从逻辑上是没有办法成立的,法律是对人的行为作显行调整并不能排除法律同样可以从隐性的角度对人的行为进行调整,这体现在法律的教育警戒作用。

道德是社会很高层次上的要求,同样道德也不是万能的,从人的本性上说,无法达到这样的高度,因此从这个程度上说,法律对于人的行为的调整才具有可实现性,在追求一种实际的解决方法时,使用性将决定一切。

对于隐私权侵犯的担心则是完全割裂了整个事物的联系,这就像在说“为了保护个人的人身权,刑罚都不能实施一样”,对于第三者的隐私权的侵犯是以第三者侵犯配偶权为前提,是过错行为受到法律否定的必然结果,如果为了保护一项权利而破坏另一权利同样无法达到保护的木的从法律逻辑上这种担心是无法成立的。

而认为过度强调法律的过多干预将不利有家庭的稳定同样是偏离了配偶权实质的内容,配偶权是请求权,法律的干预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而不是主动的介入,这样实际上以维护家庭稳定为目的和结果的,这种担忧同样是没有必要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确立配偶权将不利于妇女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配偶权的核心内容是夫妻互相享有与配偶进行性行为的权利,反之夫妻也互负有与配偶发生性关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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