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4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
商务部对美白羽肉鸡产品征收5年反补贴税
产 品征 收 5年 反 补 贴 税
商 务 部 8月 2 日发 布 2 1 9 0 0年 第 5 2号 公 告 .对 原 产 于 美 国 的 进 1 3 ' 白羽 肉 鸡 产 品 反 补 贴 调 查 作 出 最 终
裁定。 公 告 称 . 过 调 查 . 务 部 最 终 经 商 裁 定 原 产 于 美 国 的 进 口 白羽 肉 鸡 产
展 形 势 . 讨 了“ 探 十二 五 ” 医科 技 发 兽 展 问题 . 提 高动 物 疫 病 防 控 科 技 支 就
撑 能 力提 出 了很 多好 的 意见 和 建 议
焕春 、刘 秀梵 和 兽 医领 域 知 名 专 家、
各 省 兽 医主 管部 门和 技 术 支持 机 构
21 0 0年 中 国 国 际 集 约 化
连续 1 8年 世 界 第二 畜牧 业 的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 “ 增 长 、 供 给 、 民 为 保 保 保
作 。 二 要 完 善 机 制 . 断推 进 专 家委 不 员会 工 作 制 度 化 、 范化 三要 积极 规
农业 部召 开会议 研究提 升 动物疫 病 防控科 技支 撑能 力
兽 医科 技 整 体 水 平 . 为 兽 医事 业 和
“ 农” 三 工作 提 供 更 坚 实的科 技 保 障 高 鸿 宾 强调 . 国动 物 防 疫 专 家 全
重视畜牧业发展 . 规模 化 养 殖 明 显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9月27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白羽肉鸡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9年8月14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畜牧业协会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
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9月27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1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1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
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1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0.04.10
【实施日期】2010.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公告
(2010年第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6月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即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调查;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进行反补贴调查。取向性硅电钢(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72251100和72261100。
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取向性硅电钢
产业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12月10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取向性硅电钢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商务部继续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取向性硅电钢产业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对进口冻鸡产品实行暂定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对进口冻鸡产品实行暂
定税率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0.10.17
•【文号】
•【施行日期】2000.10.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2000年10月17日由各地海关对外公布)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冻鸡产品实行暂定税率及增列肉鸡产品税则税目的通知》(税委会〔2000〕12号),从2000年10月25日起,对进口冻鸡产品实行暂定税率(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冻鸡产品暂定税率表
┌──┬────┬────────────┬──────┬──────┐
│序号│税则号列│货品名称│暂定优惠税率│暂定普通税率│
├──┼────┼────────────┼──────┼──────┤
│1│02071200│整只冻鸡│1.6元/千克│5.6元/千克│
├──┼────┼────────────┼──────┼──────┤
│2│02071400│带骨的冻鸡块(包括鸡胸脯│1.2元/千克│4.2元/千克│
│││、鸡大腿等)│││
├──┼────┼────────────┼──────┼──────┤
│3│02071400│不带骨的冻鸡块(包括鸡胸│2.7元/千克│9.5元/千克│
│││脯、鸡大腿等)│││
├──┼────┼────────────┼──────┼──────┤
│4│02071400│冻鸡翼│2.3元/千克│8.1元/千克│
├──┼────┼────────────┼──────┼──────┤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9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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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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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9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标 签】临时反倾销措施,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英国和德国等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2005年第49号公告
【发文日期】2005-09-28
【实施时间】2005-09-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征收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根据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46号,详见附件1)。现就海关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9月29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税则号列:29310000、3824909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详见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美国、英国或德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美国、英国或德
征收美国进口肉鸡反倾销税
初裁认定进 口自美国的白羽 肉鸡存在倾销和补贴后, 该产品 进 口 额 随 即 下 降 , 国 内 行 业 盈 利 情 况 已 经 发 生 好
转。 ( 胡红伟 生何 蛟 )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案 公告 , 决定对 原产 于美 国的该产 品进 行 反倾销 立案 调查 。
此后 ,商 务部对 被 调查产 品是否 存在 倾 销和 倾销 幅度 、
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 , 以及倾销与损害 之 间的 因果关 系进行 了调查 。今 年 2月 , 务部初 裁 认定 该 商
产 品存在 倾 销 , 内产 业 遭 受 了实 质 损 害 , 国 且倾 销与 实 质损
害之 间存在 因果关系 。 商务 部 发布 的调 查 结果 显 示 , 查 期 内, 调 由于 国 内产业 同类产 品无 法获 得合 理 的利润 空 间 , 致 国 内产 业 同类 产 品 导
蓝皮书计划
好自然原生态养殖基地蓝皮计划书
——钟明威、周谊明、周丹桦。
一个好的计划书,不仅仅可以给你的事业提供好的范本,也能给你一定的降低风险的保障,更能给你带来投资者的投资,我们已经知道,一个风险投资公司每月都要收到数以百计的各式各样的商业计划书,每个风险投资家每天都要阅读几份甚至几十份商业计划书,而其中仅仅有几份能够引起他的进一步阅读的兴趣,更多的则被无情地扔到废纸篓中去了。所以为了确保你的商业计划书能够引起风险投资者足够的注意力,你必须事前进行充分周密的准备工作。
当然这份计划书只是一个完整的计划书的雏形,只先供我们内部参阅。
公司长远战略如下:
目标:扩大生产(搞原生态农家乐一条龙产业链)家禽,果园,休
闲娱乐,酒店,山庄生活解压,农场《像QQ农场一样》......于一体的生产服务的大型农家
山庄及连锁山庄,但基于此是没用的!我们务必要先打出我们的品牌,品牌效应永远是第一步的。不然谁知道你家的产品,谁又来买你的产品呢!!!
打造品牌,养好鸡(一定要质量特别的高),找好销售对象。
↓
固定你的销售路线,在不影响鸡的品质的基础上,再扩大养殖范围(品牌打出去后,靠真质真量)。
↓
自给自足,鸡种产蛋育鸡苗,饲料生产等原材料自给自足,实现循环生产。
↓
在一切生产链就绪后,就开始自己销售,开餐馆(以鸡为主食),从小开到大。自此,完成产养卖一条龙。
↓
那么,在鸡养殖就绪后,品牌有一定的影响力后,万事俱备时,就着手开始逐步实现先前我们所设定的目标,——农家山庄。
这个就是我们在主方向上的战略计划,精简直目而又意义重大,主方向确定好后,下面就一步一步开始分细布局,规划。
反倾销案例
典型反倾销案例
杜敏物升091班 200987005
一、中国被反倾销案例分析
1、中国虾产品遭美国反倾销
2003年12月31日,美国南方8州虾民组成南方虾业联盟,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诉状,指控泰国、中国、越南等6国向美倾销虾类制品。美方对6国起诉的反倾销税率为30%至267%不等,中国被指控倾销税率幅度最高,达119%至267%,第二位巴西是40%至230%。
但是与以往主动放弃应诉的情况不同,这次反倾销官司还未立案,中国企业就积极应对,准备与美国南方虾业联盟对簿公堂。
接到美方的起诉后,1月6日下午,舟山市外经贸局和市出口水产协会紧急召集该市的输美虾出口企业开会,商讨应对措施。
水产协会为请好律师做准备,为了争取庭外调解,不立案或推迟立案,协会专门集资3万美元资助美国消费者联盟进行游说,组织反倾销知识培训,并邀请北京、杭州有关专家和律师到舟山开讲座。同时,他们还聘请法律顾问,与国内有经验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接触。目前他们已通过招标与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合作意向,为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而作准备。“小龙虾”援助“舟山虾”,4年前曾打赢美国小龙虾反倾销官司的宁波南联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在得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要求美国政府对中国虾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消息后表示,如果有必要,他们愿义务为反倾销出力,再与美国打一场官司。结果却是美商务部的极不公平的裁决。
2004年11月30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终裁结果后,在规定的纠正期内,中方企业已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对终裁的书面质疑,我们强烈要求美国商务部认真考虑中方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修正不公正的裁决。2005年2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已作出的终裁结果进行了修改,2005年3月29日,汕头经济特区旭皓速冻品厂有限公司等11家获得普遍税率(112.81%)的中国企业向美国国际贸易法庭提交申请,对美国商务部修改后的终裁结果表示不满。经协商,2006年8月17日,美国商务部第二次修改终裁结果,决定给予上述11家企业53.68%的单独税率。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号――关于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乙二醇和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号――关于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3.01.25
【实施日期】2013.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3年第3号)
关于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3年1月28日起,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3年第5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3年1月28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税则号列:290943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
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或欧盟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或欧盟,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中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公告自美进口自羽肉鸡产品反补贴终裁决定
耳 标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 示 点 示 范 的基 础 上 , 实 加 强 在 切
猪 圆 环 病 毒 病 最 早 发 现 于 加 拿 大 , 之 后 很 快 在 欧 部 门 问 的 配 合 , 出 成 效 , 速 将 能 繁 母 猪 保 险 工 作 在 抓 迅
美 及 亚 洲 一 些 国家 发 生 和 流 行 。猪 圆环 病 毒 病 (c ) 我省全面推开。宙 P VD 是 全 球 公 认 的 危 害 养 猪 业 的 重 要 疫 病 ,也 是 困 扰 我 国 ( 闻 来 源 : 川 畜 牧 食 品 信 息 网) 新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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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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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第 2 1期 7 第 3 l卷
・
行业动态・
第 l 0
保 险公 司工作人 员进行 保单 交接等 工作 的现场演 示 。
通 过 实 际 流 程 的 操 作 , 工 作 组 一 行 对 仁 寿 县 能 繁 母 猪
“ 圆 环 病 毒 ” 苗 批 准 上 市 猪 疫
操 作 ; 仁 寿 县 畜 牧 局 ,工 作 人 员 通 过 电 脑 操 作 系 统 , 在 录入畜主信 息、 疫信 息等建立 能繁母猪 保险档 案。 防 与
( 闻 来源 : 国畜牧业信 息 网) 新 中
・57・
业 受 到 Baidu Nhomakorabea 实 质 损 害 ,而 且 补 贴 与 实质 损 害 之 间 存 在 因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1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1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0.09.26
•【文号】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1号
•【施行日期】2010.09.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平贸易
正文
商务部公告
(2010年第51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200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0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及倾销和损害之间
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进一步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40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40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3.06.14
•【文号】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40号
•【施行日期】2013.06.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商务部公告
(2013年第40号)
2010年4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21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2012年11月16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中国-对原产于美国的取向性硅电钢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争端案件的上诉机构报告及其维持的专家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相关规定,商务部(下称调查机关)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上述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报告的裁决和建议。
调查机关将重新审查反倾销原始调查和反补贴原始调查中已经获得的证据和信息并作出裁定,不再接受新的证据。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均可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有关证据和信息的公开版本。
其他可能发生的有关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调查机关将通过披露、提供意见陈述和评论机会等程序,保障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的法定权利。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政编码: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7528509341765198417
产业损害调查局
_中国禁止从美国等进口禽类及相关产品对国内市场影响_中国禁止从美国等进口禽类及相关产品对国内市场影响
期相比,价格上涨2.5元/kg,涨33.2%(图8)。
3.3春季补栏高峰期,苗鸡价格继续上涨
春季是蛋鸡补栏的高峰期,特别是对一些小规模和散户春季的补栏积极性较高,。苗鸡价格止跌,上涨。
3月份主产区蛋鸡苗出厂均价为3.17元/只,比2月份上涨0.02元/羽,上涨1%;与去年同期相比,价格上涨0.28元/只,涨幅9.6%(图9)。3.4百只产蛋鸡的日收益为负
鸡蛋价格在低价位持续下降,3月中旬开始百只产蛋鸡的日收益转为负。3月份全国百只产蛋鸡日均盈利为0.87元/d,比2月份减少7.77元/d,下降近90%;
3月份淘汰蛋鸡的全程养殖收益也开始逐渐减少,但3月份的平均收益仍比2月份高3.5元/只,为30.5元/只(图10)。■(编辑:狄慧)
数据来源:青麦田数据库。
数据来源:青麦田数据库。
1全球禽流感频发,中国禁止从美国进口禽类及其相关产品
2014年年底美国华盛顿州(Washington)和俄勒冈州发现野鸟和家禽感染禽流感病毒。为防止禽流感传入我国,2015年1月中国质检总局等部门发布公告,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美国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
此外,2015年第1季度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发布公告称,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匈牙利输入禽类及相关产品。
2美国是中国最大的种禽进口来源国(图1)
我国从美国进口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以种禽和冻鸡肉杂碎为主。
祖代蛋种鸡:近10年来中国曾从美国、法国、荷兰、德国、加拿大和匈牙利进口祖代蛋种鸡,但一直以来美国是中国最大的祖代种鸡进口来源国,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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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禁止从美国等进口禽类及相关产品对国内市场影响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65号——关于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案的延期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65号——关于巴西白羽肉鸡反
倾销案的延期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8.08.17
•【文号】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65号
•【施行日期】2018.08.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平贸易
正文
商务部公告
2018年第65号
关于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案的延期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7年8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3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鉴于本案情况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19年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8年8月17日
反补贴案例
例1 加拿大对华反补贴案件
2010年 9月 20 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或进口
自中国的钢格板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这是加拿大对我国的第十起 反补贴调查。
早在2004年,加拿大就对原产于我国的户外烧烤架发起了反补贴调查,
开启了国外对我国反补贴调查的先河。我国是加拿大的第二大贸易伙伴, 加拿大是我国主要的出口市场,加拿大频频对我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征收
终裁裁定应诉的8家中国企业中有7家的补贴率为2.59元/千克-3.65元/ 千克,而佛山澳美铝业有限公司与未应诉企业的补贴率为 15.85元每千 克;
(9)2009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石油管材反补贴调查案,该案的补
贴终裁裁定应诉企业的补贴率为84.15元/公吨-4070元/公吨,未应诉
企业的补Fra Baidu bibliotek率为4070元/公吨,而该案的损害终裁裁定石油套管接箍的
对中国企业启动反补贴调查。
铜版纸反补贴案基本案情
2007年 3月 30 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作出反补贴
初裁(初裁结果见表1)。
2007年3月26日,申诉方请求根据《联邦法规》第705节(a)款第1项,
将这项反补贴调查的终裁和相应的反倾销调查结合在一起。
2007年10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作出反倾销和反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7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7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4.04.04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7号
•【施行日期】2014.04.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公平贸易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4年第27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4月6日起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浆粕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4年第18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4月6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浆粕(税则号列:47020000、47061000和47063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加工后而制得的,主要用于生产粘胶纤维等化学纤维(不含醋酸纤维)”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浆粕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4702000001、4706100001和4706300001。为便于通关时商品属性认定,经营单位进口浆粕时可提供具有相关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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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4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
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4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09.26
【实施日期】2010.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
(第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9月27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51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9月27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税则号列: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白羽肉鸡产品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美国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美国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2号)之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进口经营单位可自2010年9月27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1号(略)
2.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税税率表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2
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税税率表